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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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运输合同 1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份,交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签章) 代表人: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卖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品名、产地、运输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产地:_________________

  2、运输方式:__________;到货港: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及价款

  1、数量:_________吨。数量根据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水尺报告数量确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到港称量数量有差异的,以乙方计量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为:______元/吨,总价款为______ 。此价款为_________港到岸价(舱底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

  三、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如下:

  序号:________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________

  条件(ARB/ADB/DAF):______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

  1、全水Total Moisture%(max)

  2、灰Ash%(max)

  3、挥发份Volatile Matter%

  4、硫Sulphur%(max)

  5、CSN(自由膨胀系数)(min)

  6、粒度Sizemm(95%min)

  7、固定碳(F.C)

  8、G值(粘结指数)

  9、Y值(挥发份指数)

  四、供货时间

  1、该供货时间为具备提货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货的时间。

  2、甲方应当在发货后3日内将船舶名称、始发港、发货量、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过传真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付提货凭证。

  3、船舶到港后,甲方负责在5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具备提货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五、验收与交付

  1、甲、乙双方按照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对质量标准进行确认。乙方对煤炭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2、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前,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理。

  3、乙方接通知后安排提货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将货物及相关文件、凭证等资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延迟交货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接收货物并不免除甲方的质量保证责任,收货后发现煤炭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进行处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乙方支付元(即总价款的10%)的定金。

  3、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为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乙方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提货或分期付款提货。

  4、甲方应按照乙方付款额度在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交货。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为最后一期货款,多退少补。

  5、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剩余90%货款后5日内完成结算,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合同价款调整

  1、水份:超过_________%的,扣除超出部分相应数量的货款;

  2、灰份:超过_________%的,每超出_________ %,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3、硫:超过_________%的,每超出_________ %,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4、挥发份:超过%的,每超出_________ %,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5、G值:低于_________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低于_________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6、Y值:低于_________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低于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发生上述情形,货物单价调整的,货物总价款及当期付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货物质量出现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本合同:

  (1)灰份超过_________ %(包括本数)的;

  (2)挥发份超过_________ %(包括本数)的;

  (3)G值低于_________(包括本数)的;

  (4)Y值低于_________(包括本数)的。

  2、货物迟延到港超过5日或甲方迟延交付任何一批货物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供货存在设定质押、监管、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价格变动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5、发生上述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3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货款。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本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障碍的。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法律政策变动、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异常行为。

  2、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抗力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详细说明此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中包括此种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并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时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同时处以10万―50万元罚金。

  3、因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货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甲方延迟交货,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支付赔偿金。

  4、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逾期货物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

  1、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通过传真签订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本合同中互留传真号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 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 4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 5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 6

  承揽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主: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等。

  第二条 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 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等。

  第四条 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 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_______‰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承揽方: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 7

  承揽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主: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等。

  第二条 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 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等。

  第四条 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 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_______‰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承揽方: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 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溢短装: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分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海上运输合同 9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 10

  甲方: 乙方:

  地点: 地点:

  邮编: 邮编:

  德律风: 德律风:

  法定代表人(拜托代办人): 法定代表人(拜托代办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两边为联袂互助,增进成长,满足长处,明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干法则,本着诚笃名誉,互惠互利原则,联合两边实际,会商同等,特签订本公约,以求互助坚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货配置),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法则办理。

  第二条 货品集结

  甲方应按乙方指按时候,将 货品于 天内集结于 港,货品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候

  甲方关联到达港赞成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筹办接管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功课时候,自船舶抵港已靠好船埠时起 小时内装完货品。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终了办妙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品运到目标港。不然按货规第三条法则负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起航关联

  乙方在船舶装终了起航后,即发报关照甲方做好卸货筹办。如需领航时亦关照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候

  甲方包管乙方船舶到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不然甲方按超出时候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进程中,因气候感化时候装货功课的时候,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感化时候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教导工人按章操纵,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包管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定前提所产生的吃亏外,对输送 货品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当真。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 水运货品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品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的运费的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 港口收费法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公约经两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根据与甲方顺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公约本来一式二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分各存一份备案。

  本公约如有未尽事件,由两边根据 交通厅海上运输办理的有关法则富裕会商,做出补充法则。补充法则与本公约具有划一出力。本公约提交 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办理构造签证)。

  甲方 (盖印)

  法定代表人(或拜托代办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盖印)

  法定代表人(或拜托代办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 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 12

  订立合同双方:

  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乙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

  __年__月__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 13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

  帐户:________帐户: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__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_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

  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的运费的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海上运输合同 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卖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品名、产地、运输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产地:_________________

  2、运输方式:__________;到货港: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及价款

  1、数量:_________吨。数量根据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水尺报告数量确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到港称量数量有差异的,以乙方计量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为:______元/吨,总价款为______ 。此价款为_________港到岸价(舱底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

  三、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如下:

  序号:________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________

  条件(ARB/ADB/DAF):______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

  1、全水Total Moisture%(max)

  2、灰Ash%(max)

  3、挥发份Volatile Matter%

  4、硫Sulphur%(max)

  5、CSN(自由膨胀系数)(min)

  6、粒度Sizemm(95%min)

  7、固定碳(F.C)

  8、G值(粘结指数)

  9、Y值(挥发份指数)

  四、供货时间

  1、该供货时间为具备提货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货的时间。

  2、甲方应当在发货后3日内将船舶名称、始发港、发货量、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过传真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付提货凭证。

  3、船舶到港后,甲方负责在5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具备提货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五、验收与交付

  1、甲、乙双方按照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对质量标准进行确认。乙方对煤炭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2、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前,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理。

  3、乙方接通知后安排提货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将货物及相关文件、凭证等资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延迟交货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接收货物并不免除甲方的质量保证责任,收货后发现煤炭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进行处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乙方支付元(即总价款的10%)的定金。

  3、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为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乙方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提货或分期付款提货。

  4、甲方应按照乙方付款额度在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交货。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为最后一期货款,多退少补。

  5、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剩余90%货款后5日内完成结算,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合同价款调整

  1、水份:超过_________%的,扣除超出部分相应数量的'货款;

  2、灰份:超过_________%的,每超出_________ %,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3、硫:超过_________%的,每超出_________ %,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4、挥发份:超过%的,每超出_________ %,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5、G值:低于_________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低于_________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6、Y值:低于_________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低于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发生上述情形,货物单价调整的,货物总价款及当期付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货物质量出现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本合同:

  (1)灰份超过_________ %(包括本数)的;

  (2)挥发份超过_________ %(包括本数)的;

  (3)G值低于_________(包括本数)的;

  (4)Y值低于_________(包括本数)的。

  2、货物迟延到港超过5日或甲方迟延交付任何一批货物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供货存在设定质押、监管、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价格变动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5、发生上述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3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货款。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本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障碍的。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法律政策变动、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异常行为。

  2、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抗力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详细说明此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中包括此种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并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时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同时处以10万—50万元罚金。

  3、因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货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甲方延迟交货,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支付赔偿金。

  4、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逾期货物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

  1、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通过传真签订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本合同中互留传真号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 15

  __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港运至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货物于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o.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海上运输合同 1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卖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品名、产地、运输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产地:_________________

  2、运输方式:__________;到货港: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及价款

  1、数量:_________吨。数量根据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水尺报告数量确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到港称量数量有差异的,以乙方计量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为:______元/吨,总价款为______ 。此价款为_________港到岸价(舱底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

  三、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如下:

  序号:________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________

  条件(ARB/ADB/DAF):______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

  1、全水Total Moisture%(max)

  2、灰Ash%(max)

  3、挥发份Volatile Matter%

  4、硫Sulphur%(max)

  5、CSN(自由膨胀系数)(min)

  6、粒度Sizemm(95%min)

  7、固定碳(F.C)

  8、G值(粘结指数)

  9、Y值(挥发份指数)

  四、供货时间

  1、该供货时间为具备提货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货的时间。

  2、甲方应当在发货后3日内将船舶名称、始发港、发货量、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过传真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付提货凭证。

  3、船舶到港后,甲方负责在5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具备提货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五、验收与交付

  1、甲、乙双方按照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对质量标准进行确认。乙方对煤炭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2、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前,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理。

  3、乙方接通知后安排提货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将货物及相关文件、凭证等资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延迟交货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接收货物并不免除甲方的质量保证责任,收货后发现煤炭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进行处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乙方支付元(即总价款的10%)的定金。

  3、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为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乙方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提货或分期付款提货。

  4、甲方应按照乙方付款额度在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交货。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为最后一期货款,多退少补。

  5、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剩余90%货款后5日内完成结算,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合同价款调整

  1、水份:超过_________%的,扣除超出部分相应数量的货款;

  2、灰份:超过_________%的`,每超出_________ %,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3、硫:超过_________%的,每超出_________ %,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4、挥发份:超过%的,每超出_________ %,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5、G值:低于_________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低于_________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6、Y值:低于_________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低于的,每降低_________,单价降低_________元/吨;

  发生上述情形,货物单价调整的,货物总价款及当期付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货物质量出现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本合同:

  (1)灰份超过_________ %(包括本数)的;

  (2)挥发份超过_________ %(包括本数)的;

  (3)G值低于_________(包括本数)的;

  (4)Y值低于_________(包括本数)的。

  2、货物迟延到港超过5日或甲方迟延交付任何一批货物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供货存在设定质押、监管、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价格变动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5、发生上述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3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货款。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本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障碍的。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法律政策变动、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异常行为。

  2、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抗力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详细说明此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中包括此种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并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时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同时处以10万―50万元罚金。

  3、因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货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甲方延迟交货,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支付赔偿金。

  4、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逾期货物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

  1、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通过传真签订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本合同中互留传真号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 1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邮编:________ 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_______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____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 18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简称甲方)委托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五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 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 1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乙方调派_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_______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____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海上运输合同 20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扩展阅读


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扩展1)

——海上运输合同10篇

海上运输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_______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____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一、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3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4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5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海上运输合同6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方生产的线材产品需安全、快速的运送到上海、无锡等长东沿线客户,乙方为水路运输企业,拥有水路运输船舶,现自愿承接甲方的运输业务,现就运输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立约如下:

  一、合同期限

  自月月双方议定合同期限为

  二、运输价格:

  安庆—上海复兴岛木材码头: 包干价为47元/吨 安庆—上海大港码头: 包干价为47元/吨 安庆—无锡港务四区: 包干价为49元/吨安庆—江阴陆桥建材码头: 包干价为49元/吨 安庆—湖州嘉年华码头: 包干价为63元/吨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前3-5天将船计划通报乙方,乙方尽量根据甲方计划要求调度船舶,在装船前1天将船舶停靠到甲方指

  2、甲方保证在乙方船靠港三日内,装载完毕,保证在乙方船舶到港后四日内将货物卸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船舶滞港(不可抗力除外),按每天每吨2元支付乙方船舶滞港费。

  3、甲方应在乙方船舶装载完毕的当日,将所有货运所需交接单、证交给乙方,随货同行。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保证在甲方提出水运计划后三日内安排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装货。

  2、船舶装载完毕后,乙方保证到达上海港是在4天之内,到达湖州港定在6天内,到达无锡港定在5天内,到达江阴港定在5天内,(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3、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有甲方指定收货人交货,卸货,按件交接。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对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证金

  本协议签订后10天内,由乙方向甲方缴纳壹拾万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金。本协议终止后壹个月内,甲方将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六、运费结算的方式和方法

  1、乙方必须提供规范的货运统一发票。

  2、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当月全部运费。(现金结算)

  3、每月运费由甲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运费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解决,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订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8

  订立合同双方: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

  计划外托运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盖章)代表人: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乙方______(盖章)代表人: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_年__月__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9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10

  托运方:XXXXXXXXX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XXXXXXX 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XXXXXX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XXXX吨船舶一艘,船名XXXXXX,编号XXXXX ,船舶有XXXXX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XXXXX 港运至XXXXXX港XXXXX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XXXXX 材料包括,每包体积XXXXX 立方米,重量XXXX吨。(或XXXXX 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内将货物集中于XXXX港XXXX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XXXXXX年XX月XX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XX月XX日XX时至XX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XXXXXX年XX月XX日XX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XXX 元,由XXX 方负担。

  第七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XXXX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完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XXXXX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 计XXXX元,全船运费XXXX元。

  港口装船费用,由甲方与该港办理;卸船费用,由甲方与到达港办理。

  第十条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XXX 年XXX 月XXX 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XXXX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XXXXX 元。

  2 、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XXXXX 元。

  3 、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XXXXXX% 的'违约金。

  4 、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XXXX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XXXXX 元。

  2 、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XXXXXX% 的违约金。

  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XXXXX 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 、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 、因XXXXX 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海上(水上)运输管理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XXXXX

  帐号:XXXXXXXXXXXXXX帐号:XXXXXXXXXXXXXXXX

  XXX 年XXX 月XXX 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扩展2)

——海上运输合同9篇

海上运输合同1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2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3

  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乙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

  __年__月__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4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5

  订立合同双方:

  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7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海上运输合同8

  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乙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

  __年__月__日订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溢短装: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

  (2)数量____

  (3)单价____

  (4)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海上运输合同9

  _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港运至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货物于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o.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扩展3)

——海上运输合同菁选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海上运输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1

  托运方:XXXXXXXXX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XXXXXXX 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XXXXXX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XXXX吨船舶一艘,船名XXXXXX,编号XXXXX ,船舶有XXXXX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XXXXX 港运至XXXXXX港XXXXX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XXXXX 材料包括,每包体积XXXXX 立方米,重量XXXX吨。(或XXXXX 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内将货物集中于XXXX港XXXX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XXXXXX年XX月XX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XX月XX日XX时至XX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XXXXXX年XX月XX日XX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XXX 元,由XXX 方负担。

  第七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XXXX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完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XXXXX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 计XXXX元,全船运费XXXX元。

  港口装船费用,由甲方与该港办理;卸船费用,由甲方与到达港办理。

  第十条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XXX 年XXX 月XXX 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XXXX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XXXXX 元。

  2 、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XXXXX 元。

  3 、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XXXXXX% 的违约金。

  4 、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XXXX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XXXXX 元。

  2 、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XXXXXX% 的违约金。

  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XXXXX 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 、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 、因XXXXX 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海上(水上)运输管理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XXXXX

  帐号:XXXXXXXXXXXXXX帐号:XXXXXXXXXXXXXXXX

  XXX 年XXX 月XXX 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3

  托运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 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____,编号_____ ,船舶有_____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 港运至______港_____ 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___ 材料包括,每包体积_____ 立方米,重量____吨。(或_____ 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__港__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年__月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月__日__时至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_ 元,由___ 方负担。

  第七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完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 计____元,全船运费____元。

  港口装船费用,由甲方与该港办理;卸船费用,由甲方与到达港办理。

  第十条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 元。

  2 、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 元。

  3 、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____% 的'违约金。

  4 、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 元。

  2 、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______% 的违约金。

  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_ 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 、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 、因_____ 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海上(水上)运输管理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___ 年___ 月___ 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4

  订立合同双方:

  ____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计划外托运____,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

  甲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乙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

  __年__月__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一、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6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 年 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 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 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邮编:________ 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_______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____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8

  _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港运至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货物于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o.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9

  承揽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主: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等。

  第二条 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 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等。

  第四条 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 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_______‰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承揽方: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上运输合同范本10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溢短装: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


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扩展4)

——海上运输合同10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_______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____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扩展5)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6篇

  承揽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主: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等。

  第二条 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 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等。

  第四条 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 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_______‰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承揽方: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号: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

  (2)数量____

  (3)单价____

  (4)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_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港运至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货物于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o.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扩展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6篇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 年 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 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 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

  托运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托运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________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______,编号________,船舶有______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港________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______材料包装,每包体积________米,重量________吨。(或________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 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__港__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__月____日时至__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 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__元由____方负担。

  第七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 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元,全船运费为____元。

  第十条 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____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____%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____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 )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海上运输合同样本

  合同号:

  日 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

  (2)数量____

  (3)单价____

  (4)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 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 险: 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20xx年xx月x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 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托运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扩展7)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实用20份

  托运方(甲方):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

  承运方(乙方):____________合同签署地: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

  水泥

  第二条、承运数量

  以工程实用量为准。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运输单价(均为含税价)价格见附表。

  第四条、如遇油价上涨、运输路线发生变化、道路情况有恶劣变化、国家有关运输政策发生变化等,影响车辆正常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运输单价,若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

  第五条、交货时间及方式

  一、甲方需提前36小时告知乙方水泥用量,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量调运车辆。

  二、乙方将水泥运至制定工地后,甲方有义务在3小时内协助乙方完成卸货工作,并完善相关验货及签收手续。

  第六条、验收方式

  以甲方工地实际过磅数量为准,磅差不能超过千分之三,超过3‰时的误差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七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流失、无错收等现象发生,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乙方出现车辆及相关人员安全责任事故,由承运方全权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运费结算方式

  乙方持有效单据与甲方对账,甲方应根据所收运输单及工地收货入库单的实际运输数量结算运输费用,并在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

  第九条、付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运费并进行转账(需乙方书面提供账户,否则视为无效付款)。

  第十条、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不能正常供应水泥,造成一切的供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赔偿义务。

  三、如因乙方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若因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给乙方付款时,则需按银行同期贷款给付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托运方:____________承运方:____________

  20xx年_月_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等、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运输货物名称、数量、运输价格

  二、运输货物起运地和到达地

  1、运输货物起运地:x公司(x市x)

  2、运输货物到达地: xx村(甲方指定地点)

  三、运输时间要求

  1、运输日期:x年x月x日至x年x月x0日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甲方通知日期按时组织车辆运输。

  3、甲方发出运输指令,乙方必须持甲方开具的“水泥提货通知单”及时到供货单位装运符合质量的货物,确保货物名称、数量准确无误、按正常行驶时间安全及时将货物运输到交货地点。

  四、运输车辆安全要求

  运输方式为货车运输,乙方驾驶人及货运车辆要求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驾驶人具备所驾车型的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应具备的有效证件;

  2、已缴纳当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等保险。

  3、运输车辆具有安全行驶性能,符合道路安全行驶要求,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驶,文明驾驶。

  五、货物的装卸及费用承担

  货物的装卸由 乙方 负责,由 乙方 承担相应费用。

  六、运输质量要求及验收

  1、运输质量要求:乙方应对运输货物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应当按照通用的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对承运货物进行包装保护,预防货物毁损。

  (1)裸露货物进行苫盖,保证运输过程无飘洒、无丢失、无混料。

  (2)应采取防潮、防雨、防盗等必要措施。

  2、验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的将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由收货单位接收货物,收货单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发货方的发货单对货物的名称、外观、重量及数量进行验收,收货单位在收货或结算单据上进行签收确认。乙方负责将收货或结算单据及时交给甲方,收货或结算单据是甲、乙双方结算运费的依据。

  七、运费结算

  乙方按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所运货物满足甲方实际需求量后进行结算。

  1、结算数量: 以实际交付收货单位货物数量、收货单据、提货通知单为准 。

  2、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xx支付。

  八、保证和承诺

  1、乙方具备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其许可经营范围符合本合同运输货物所属类别;

  2、乙方保证本合同运输所用车辆所有权全部为乙方所有,不存在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的情况;为履行本合同所配备的驾驶人员具备驾驶本合同所用车型相对应的驾驶证,且具备与运输本合同货物相对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乙方保证所提供票据应合法和合规,如果因乙方出具票据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相关法规规定的,致使甲方遭受处罚受及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同时乙方有义务按照方要求的时间,重新向甲方开具票据。

  九、风险转移及赔偿

  1、本合同项下货物交运给乙方后,自装车时开始,货物的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乙方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为该货物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十、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货物发出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送货要求(收货地址、收货联系人、收货联系电话)或取消发运的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

  (3)、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果乙方营运效率和营运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严重影响甲方货源供应,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单方解除合同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

  (4)、甲方必须提供货物发运所需的合法单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否则因发运手续不全导致货物被运管部门查扣所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起运货物的起运时间、行车路线,对乙方延误或拒绝甲方所提出的正常货物运输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取得能够履行本合同中公路运输业务的合法运营资格。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适格的作业人员。

  (2)、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指令后,应按指令要求及时完成车辆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装货地点装货。

  (3)、为保证运输质量,乙方车辆应符合货物运输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

  (4)、乙方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时应清点品种及数量,如发现有差错,乙方应当场向供货方提出。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安全送达收货地点,并及时向收货方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如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乙方对所运的货物安全完好负责,保证货物无损坏、无短缺,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应充分重视物流信息服务,应安排专人对在途车辆进行全程跟踪,并真实、及时地将在途信息反馈给甲方;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隐瞒车辆在途情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如因乙方原因送错货物的,由乙方无条件将正确货物送至正确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9)、货物送达收货地点后,由收货方对货物进行验查并签收;收货内容不得涂改,否则一律无效。乙方应于交货之日将收货凭证送回甲方,逾期未交或单据丢失的,乙方应及时向供货方说明事由,提出重新开具的单据;如因乙方未送交收货凭证给甲方带来其他经济纠纷或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0)、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物价值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索赔。

  (1)乙方保证提供完好的适运车辆及其它必备条件将承运的物资及时、快速、安全、可靠地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乙方保证提供充足的车辆进行运输,如乙方在承运期内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运输期限及时安全可靠的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组织运输,完成本合同项下待运货物的运输,因此产生的运费差价由乙方承担,费用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及运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3)乙方应加强对承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在承运车辆开始运输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运输车辆性能良好;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应遵守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进入提货地或交货地后,应遵守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区内的车辆限速及其他要求。

  (4)乙方在装车、卸车时应遵守甲方或收货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十一、安全责任及要求

  1、在提货及交货过程中,乙方应遵守甲方及供货单位、收货单位的要求及有关规章制度,在装运过程中增强安全意识,进入供货方厂区须遵守供货方安全有关规定,确保人员健康安全;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超限等情形,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3、在提货及交货过程中,应对周围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4、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所使用员工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他人身伤亡事故及被罚款等情形,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逾期到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期运费 %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乙方在运输途中,如出现货物破损、丢失、污染、雨淋、被盗、被抢等情形,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货物损失按同类产品当期交易价格赔偿,若甲方被第三方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乙方赔偿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第三方索赔、货物差价损失等其他损失。该赔偿费用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三、其他事宜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 工

  作日内,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2、本合同履行期间,承运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如出现下列情形本合同解除: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运输车辆发运货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一方出现其他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有效期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收货单位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秉着依法依规、公*公正、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乙方愿意承担 工程项目砂石运输,为了在运输过程中能安全、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运输任务,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砂石、水泥给乙方承运。

  2、乙方配合甲方把砂石、水泥等物资运到指定地点。 二、各项目点运费

  三、运费结算

  按每个运输总造价的70%付取工程,其余工程款待运输完成后一个月内全部结清所有运费。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应坚持装载适度,并做到人、车安全。 2、乙方应遵守交通规则,有序装车,防止发生事故。 3、在整个工程的`物资运输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

  自行负责。

  五、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4个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乙方: (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工程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将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水泥用汽车运输至甲方所在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运输起止点:

  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到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

  二、 交货与验收:

  1、 根据甲方需要,甲方提前一天做计划通知乙方具体进场时间。

  2、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必须保证运输能力畅通。乙方运输中出现的一切费用(水泥装卸费、油费等)或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已承担。甲方对乙方运送到工地的水泥进行抽检过磅,若水泥重量短少在千分之五以内,则按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过磅单结帐,若水泥重量短少超出千分之五,则按实扣秤结帐(以前未抽检的也按此短少的比例扣秤结帐)并处以水泥短斤少两实际数量10倍的罚款。引起水泥短斤少两是厂方或运输途中的原因由乙方自行处理。

  3、 乙方运输到工地的水泥经甲方检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对该批次的水泥不予接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若该批水泥是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出厂的产品不合格,则由乙方追究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质量责任,甲方予以协助。

  三、 运价和结算方式

  运输价格为:散装水泥运费为每吨13元,运至甲方在永州市冷水滩河东指定工地。 运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运输一个月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的运输发票给甲方对账并结算。(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 违约责任:

  1、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退出运输,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2、 如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内将水泥运输到位(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赔偿金额参照有关《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定(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供货原因除外)

  五、 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永州市劳动仲栽委员会仲栽。


海上运输合同范文20份(扩展8)

——货代运输合同范文5份

  甲方:___

  乙方:___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 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 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5、.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 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4、. 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5、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6、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果实、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 出口货物装船、装机完毕,乙方签发提单/运单并开到运杂费清单及饭票。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并换回提单/运单。

  2、进口货物甲方需在乙方仓库提货或乙方送货时(前)偿付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3、对乙方来出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若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4、.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________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________滞纳金。

  5、 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6、本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另有约定除外。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 运 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期为一年,从 2013 年 08 月 06 日起到 2014 年 08 月 06 日为止。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委托运输货物名称:头盔、EPS。

  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体积、净重、毛重、铅封号、货柜号等事项,由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包装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永康 ;货物到达地点: 宁波港口 。若无特殊说明,乙方需提供门到门服务。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输期限

  承运日期以托运单为准,货物运输期限为1天。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乙方须谨慎驾驶,轻搬轻放,不得扔抛货物,否则,导致货物损坏不能继续销售使用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货物赔偿费用.

  第六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甲方至少提前1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

  2. 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甲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 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以及如有要求的装卸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

  2. 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

  3. 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4.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工作内容包括严格按要求安排提货、运输、送货,每日跟踪货物送达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负责人查询。

  5. 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

  6. 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7.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8.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被盗、淋湿、交货不清、货物破损,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9.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10.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托 运 方(甲方):

  承 运 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期为一年,从 20xx 年 08 月 06 日起到 20xx 年 08 月 06 日为止。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委托运输货物名称:头盔、EPS。

  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体积、净重、毛重、铅封号、货柜号等事项,由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包装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永康 ;货物到达地点: 宁波港口 。若无特殊说明,乙方需提供门到门服务。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输期限

  承运日期以托运单为准,货物运输期限为1天。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乙方须谨慎驾驶,轻搬轻放,不得扔抛货物,否则,导致货物损坏不能继续销售使用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货物赔偿费用.

  第六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甲方至少提前1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

  2. 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甲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 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以及如有要求的装卸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

  2. 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

  3. 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4.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工作内容包括严格按要求安排提货、运输、送货,每日跟踪货物送达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负责人查询。

  5. 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

  6. 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7.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8.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被盗、淋湿、交货不清、货物破损,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9.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10.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完成业绩方面:20xx年至今先后完成了xx项目;xx项目;xx工程;xx项目;xx项目等工程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工作。

  施工图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计算时要认真、仔细、不能少算、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能多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编制时,不依编制对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牵扯个人原因而因人而异。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在以上基础上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合理,做好施工图预算。

  以上是我试用期以来的工作总结。在这期间,通过学*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再加上自己的分析和思考,使自己有很大的收货和进步。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还要加倍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迎接更多的挑战。

  货代运输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xx-12-30

  当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迅速,那么货代运输合同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代运输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货代运输合同范文1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期为一年,从20xx年08月06日起到20xx年08月06日为止。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委托运输货物名称:头盔、EPS。

  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体积、净重、毛重、铅封号、货柜号等事项,由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包装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永康;货物到达地点:宁波港口。若无特殊说明,乙方需提供门到门服务。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输期限

  承运日期以托运单为准,货物运输期限为1天。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乙方须谨慎驾驶,轻搬轻放,不得扔抛货物,否则,导致货物损坏不能继续销售使用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货物赔偿费用.

  第六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甲方至少提前1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甲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以及如有要求的装卸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

  2.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

  3.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4.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工作内容包括严格按要求安排提货、运输、送货,每日跟踪货物送达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负责人查询。

  5.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

  6.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7.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8.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被盗、淋湿、交货不清、货物破损,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9.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代运输合同范文2

  甲方:___

  乙方:___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5、.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4、.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5、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6、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果实、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出口货物装船、装机完毕,乙方签发提单/运单并开到运杂费清单及饭票。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并换回提单/运单。

  2、进口货物甲方需在乙方仓库提货或乙方送货时(前)偿付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3、对乙方来出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若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4、.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________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________滞纳金。

  5、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6、本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另有约定除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乙方:___

  法定地址:___法定地址:___

  法定代表人:___法定代表人:___

  帐号:___帐号: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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