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优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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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 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自愿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市场开拓和货源组织一事,达成如下内容: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货源组织工作,并为甲方进行市场开拓、宣传推广。

  二、报酬 甲方按乙方货源组织实际带来的收益给予相应的报酬。报酬按月支付。 乙方货源组织实际带来的收益在_______元以下的部分,甲方按_______%向乙方付酬。_______元以上部分元以下的部分按_______%付酬。

  三、保密事项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所获得的客户资料为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保密。并保证在委托关系解除后两年内不得泄露和利用。

  四、其他费用 甲方于每月初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作为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费用支出和保密酬金。

  五、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除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支付报酬的,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已收取费用的三倍的违约金。

  六、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 2

  甲方(受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甲、乙方双方本着“自愿,*等,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委托卖房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如实填写《出售房屋登记表》,并出示产权证及身份证,提**权证复印件。

  二、乙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无纠纷,并已征得共有人(或产权人)同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三、该方最终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主商定,甲方只提供参考意见。乙方与甲方所介绍的卖房达成买卖协议时,须交甲方按成交价的1%的中介费,成交价低于伍万元按500元收费。

  四、乙方也可同时委托他人或自行联系卖房,但不得与甲方介绍的买方以各种借口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双倍的中介服务费(乙方卖房一旦可以成交,因乙方原因不能成交,乙方须按规定给付中介费)。

  五、甲方应通过媒体发布卖房信息。物色,筛选,推荐适合买方。带客户到乙方现场看房。如实传递买卖双方的要求,积极周旋,直至买卖成交。

  六、甲方还可以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起草房屋买卖协议、代办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定金、房款的收付提供信用帐户,钝化矛盾、调解纠纷,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今后另行签订协议或委托书,本协议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以后签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

  地址: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 3

  订立合同各方:

  培训单位:____学院(或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培训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学生: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开辟人才培训的渠道,加速智力开发,保证受培人员的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对丙方的授课内容

  应按照教育部对同类本科生(或大专、中专生)所规定(部属学校按其系统的有关规定)的科目、学时安排,不得降低对丙方的要求。甲方对丙方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发展情况,应于每学期末向乙方作一次详细介绍。

  第二条甲方如发现丙方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_市教育局……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学院或学校(甲方):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盖章)

  电话: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

  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

  丙方:_______(盖章)

  _____单位职工或干部。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订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 4

  委托人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一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以实际工程量计算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 开始实施,至20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2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 5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二款规定,兹委托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专利代理人_________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上述代理人办理:

  申请、审批、批复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注意事项:

  1.本表应认真填写,字体应端正清晰。

  2.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3.受委托单位填写在第一空栏内,要求填写全称。

  4.专利代理人栏内应填写在具体办理该专利申请的人名,不得超过两人。

  5.如有超出所列代理权限的,可在其他有关事项栏目下填写。

  6.委托方是单位时,要加盖公章,同时该单位代表要签字,委托方是个人时,要求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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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优选【五】篇(扩展1)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6篇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1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___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律师费中的____________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律师费中的__________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 __________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____________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托方: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2

  委托人(甲方):

  地 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浙*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06537694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于20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

  诉讼 / 仲裁代理。如:委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委托和上诉委托;委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 /谈判 /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具体以委托书为准):

  (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

  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三.承办律师、实*律师/律师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

  师/实*律师/律师助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

  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

  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

  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安排律师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如果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

  写¥元.如果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按照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

  (2)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使用。

  (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

  七、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或者(3)种办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

  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取的甲方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十、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

  况和原因,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于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3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机关必须留存归档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

  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三、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如上诉、再审等。

  十五、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执行中止或终止裁定书;如一审委托不包括执行和上诉代理。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解除委托关系;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达到委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消灭或终止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托、解除委托;

  十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一律不予退还。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逾期超过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费用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证据或者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绩效/目标/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绩效或者目标或者风险结算律师费。

  十七、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八、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和委托人(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以及非虚假诉讼的承诺

  乙方和乙方律师已经在签订本合同前将委托的法律事务的诉讼风险已经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师根据甲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乙方和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供的有关法律意见或者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司法机关就一定能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处罚或者无罪等有利的结果。

  甲方即委托人(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对进行虚假诉讼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九、免责

  因委托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或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乙方及乙方律师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二十一、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快件、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较为合适的送达方式。

  二十二、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南浔司法局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二十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由甲方实际支付了约定的律师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任何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浙*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3

  委托人(甲方):

  地 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浙*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06537694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于20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

  诉讼 / 仲裁代理。如:委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委托和上诉委托;委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 /谈判 /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具体以委托书为准):

  (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

  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三.承办律师、实*律师/律师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

  师/实*律师/律师助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

  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

  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

  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安排律师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如果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

  写¥元.如果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按照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

  (2)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使用。

  (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

  七、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或者(3)种办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

  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取的甲方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十、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

  况和原因,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于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3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机关必须留存归档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

  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三、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如上诉、再审等。

  十五、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执行中止或终止裁定书;如一审委托不包括执行和上诉代理。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解除委托关系;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达到委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消灭或终止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托、解除委托;

  十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一律不予退还。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逾期超过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费用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证据或者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绩效/目标/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绩效或者目标或者风险结算律师费。

  十七、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八、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和委托人(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以及非虚假诉讼的承诺

  乙方和乙方律师已经在签订本合同前将委托的法律事务的诉讼风险已经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师根据甲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乙方和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供的有关法律意见或者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司法机关就一定能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处罚或者无罪等有利的结果。

  甲方即委托人(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对进行虚假诉讼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九、免责

  因委托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或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乙方及乙方律师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二十一、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快件、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较为合适的送达方式。

  二十二、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南浔司法局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二十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由甲方实际支付了约定的律师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任何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浙*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4

  委托人(甲方):

  地 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浙*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06537694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于20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

  诉讼 / 仲裁代理。如:委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委托和上诉委托;委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 /谈判 /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具体以委托书为准):

  (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

  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三.承办律师、实*律师/律师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

  师/实*律师/律师助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

  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

  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

  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安排律师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如果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

  写¥元.如果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按照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

  (2)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使用。

  (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

  七、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或者(3)种办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

  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取的甲方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十、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

  况和原因,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于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3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机关必须留存归档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

  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三、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如上诉、再审等。

  十五、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执行中止或终止裁定书;如一审委托不包括执行和上诉代理。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解除委托关系;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达到委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消灭或终止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托、解除委托;

  十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一律不予退还。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逾期超过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费用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证据或者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绩效/目标/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绩效或者目标或者风险结算律师费。

  十七、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八、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和委托人(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以及非虚假诉讼的承诺

  乙方和乙方律师已经在签订本合同前将委托的法律事务的诉讼风险已经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师根据甲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乙方和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供的有关法律意见或者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司法机关就一定能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处罚或者无罪等有利的结果。

  甲方即委托人(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对进行虚假诉讼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九、免责

  因委托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或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乙方及乙方律师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二十一、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快件、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较为合适的送达方式。

  二十二、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南浔司法局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二十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由甲方实际支付了约定的律师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任何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浙*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5

  委托人: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处理债权转股权(下简称“债转股”)事宜,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位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共同拟定债转股方案;

  2.拟定债转股协议草案以及正式协议;

  3.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

  4.就债转股方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5.就债转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担保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并指导(或代为)办理根据债转股协议所设立新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6.起草债转股协议洽谈及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向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对甲方负责的精神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律师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审查。

  五、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事务,并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分两期支付:首期律师费人民币______万元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人民币______万元于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三日内支付。

  七、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将不退还。

  八、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提供便利,并应承担乙 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发生的差旅及通讯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在______元人民币以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书面协商确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

  乙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银行______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6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因 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第1、2、3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起诉时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 )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优选【五】篇(扩展2)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菁选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1

  委托人(甲方):

  地址: 电话: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纠纷一案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

  (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2)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并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3)代为参加执行、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收取执行款项并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3、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

  (3)若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律师费: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为:先预收 元,剩余的代理费数额按照判决数额的 ﹪收取(不含预收律师费)。

  5、其它费用:双方约定:市内交通、文印费用按 元包干使用(异地交通、住宿、通讯、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另按实际支出结算)。

  6、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5)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规定相冲突。

  8、证据和财物:

  (1)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可由律师归还甲方。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甲方拒绝接收、或因无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间的费用及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计利息及意外损失。

  9、完成受托事务: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10、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中(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甲方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1、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师费及其它费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3)签订本合同后,在甲方未着手办理委托事务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计收违约金;甲方已着手办理的,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2、不保证: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13、其他约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2

  ××律( )非诉字第号

  委托方(甲方):××公司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___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律师费中的____________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律师费中的__________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 __________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____________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托方: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优选【五】篇(扩展3)

——法律服务合同10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

  甲、乙双方就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事宜在*等互利、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指派的律师

  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2.服务事项

  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对甲方目前劳资状况进行分析,出具《企业目前劳资状况分析报告》;

  (2)针对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出具《企业用工制度策划书》;

  (3)审阅甲方与员工订阅的劳动合同,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于尚未签订的员工,提供新的劳动合同;

  (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

  (5)根据甲方的运作流程,拟定商业保护策略;

  (6)向甲方提供一份《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7)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3.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务实施过程中及完毕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接触到的甲方未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资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4.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履行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5.付费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上述款项支付后不予退回。

  6.合同的解除

  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乙方在甲方同意或有其他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也可解除合同。前述的正当理由包括:甲方的违约或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工作无法开展。

  任何一方拟依据本款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当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立刻支付所有未支付的费用。

  7.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协商;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书

  第一条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为该公司的×××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代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 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律师、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

  方案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 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日之时再行支付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

  方案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 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

  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 万元;

  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天内,支付人民币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万元或者连同一、二审合计支付 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一日历年度( 天)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3、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如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未征得乙方和律师同意的,不得将有关本次法律服务的合同方案、费用等情况告知其他任何第三方。

  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和律师的工作联络,提供律师服务所需的车辆等便利条件。

  第五条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20xx年x月x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

  甲、乙双方就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事宜在*等互利、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指派的律师

  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2.服务事项

  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对甲方目前劳资状况进行分析,出具《企业目前劳资状况分析报告》;

  (2)针对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出具《企业用工制度策划书》;

  (3)审阅甲方与员工订阅的`劳动合同,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于尚未签订的员工,提供新的劳动合同;

  (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

  (5)根据甲方的运作流程,拟定商业保护策略;

  (6)向甲方提供一份《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7)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3.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务实施过程中及完毕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接触到的甲方未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资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4.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履行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5.付费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上述款项支付后不予退回。

  6.合同的解除

  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乙方在甲方同意或有其他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也可解除合同。前述的正当理由包括:甲方的违约或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工作无法开展。

  任何一方拟依据本款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当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立刻支付所有未支付的费用。

  7.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协商;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7)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拟、审阅招股说

  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10)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11)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12)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13)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资金进入甲方帐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4.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服从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9.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0.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2.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4.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代理服务

  (1)代理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代理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代理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代理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代理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代理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代理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代理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代理。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代理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查询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_________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应提前_________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4、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法律文件的,应向乙方律师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6、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提出投诉或赔偿,赔偿额在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_________倍以内;

  7、甲方应当明确对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9、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及承办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确保甲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7、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事项的实现需要,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达的文件资料;

  9、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0、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委托人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事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委托受托人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3.1

  3.2

  3.3

  ……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 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 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项下 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中律师费十三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工作费用不开律师费发票),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律师费壹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四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费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该委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

  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投资设立、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设立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投资形式、投资可行性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提供策划公司、集团公司股权构架方案;

  (3)起草、审查、修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4)提供公司投资设立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5)分析说明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6)对于投资设立中的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高新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处理意见;

  (7)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8)协助办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手续;

  (9)协助办理投资设立公司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公司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1)为公司提供公司治理结构、董、监事会及管理层设置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为公司提供管理层持股及其他期权奖励计划的方案设计及法律文件的起草;

  (3)为公司与他方之间的合同和/或协议提供意见或建议;

  (4)为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期使用的合同范本;

  (5)为公司审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6)为公司审核、修改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

  (7)协助公司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

  (8)参与公司与他方的商务谈判;

  (9)当公司与他方发生纠纷时,以非诉讼形式协助公司对外交涉、谈判;

  (10)为公司提供并解释与公司日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各项政策;

  (11)提供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12)对将由公司开展的重大商业活动出具法律建议;

  (13)应公司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

  (14)经公司授权发表律师声明;

  (15)应公司要求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16)代理公司进行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17)为公司办理对外重大文件签署等事件的律师见证事项;

  (18)其他委托事项。

  3.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股份转让与资产重组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关纠纷案例;

  (2)提供有关股份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分析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4)进行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5)起草、审查、修改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6)协助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各项程序;

  (7)协助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的其他法律事务。

  4.公司改制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与公司改制相关的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制定公司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3)起草、审查和修改公司改制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公司改制的各种审批登记程序;

  (5)协助处理公司改制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5.公司对外投资法律服务

  (1)为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推荐;

  (2)参与各类公司改制及股份制改造,包括提供转制程序咨询、法律文件起草、相关手续代办;

  (3)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包括参加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公司股权转让与受让,包括参加谈判、代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5)公司以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对外投资的方案设计;

  (6)为公司增资、减资、分立、合并提供法律服务。

  6.为公司提供对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审慎及资信调查服务

  (1)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股权结构、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等;

  (2)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经营一般现状及历史状况;

  (3)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若干年度的财务报表;

  (4)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帐号、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线索;

  (5)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是否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存续;

  (6)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其他资料,包括相关资质证书。

  7.重大项目参与专项法律服务

  (1)就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案例;

  (2)就所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对项目的有关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4)协助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及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5)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有关商务调查;

  (6)协助处理项目中所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8.公司解散与清算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股份结算与清算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相关纠纷案例;

  (2)提供有关公司结算与清算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分析结算与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4)协助制定公司因解散和注销进行清算的具体实施方案;

  (5)为投资者进行结算与清算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6)为投资者起草、审查、修改解散、注销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7)协助办理公司解散、注销各种审批登记程序;

  (8)协助处理公司解散、注销中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委托事项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优选【五】篇(扩展4)

——法律服务合同9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下属单位、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乙方的服务方式:1.日常咨询类及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能够完成的工作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2.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及甲方要求前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地点提供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元人民币(该费用包括正常的法律顾问费、市内交通费、市话费、以及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须具备其他费用),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专项法律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乙方应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70%收费。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上述费用由甲方预支给乙方,乙方凭正式票据向甲方报销。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三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对因乙方的工作失误而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甲方有保持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执行,以后年度均按照此办法处理,法律顾问费用不变,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法律顾问费的时间支付给乙方法律顾问费。

  合同期满不再延续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酌情给付费用。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行使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针对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代理甲方在行使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益时,所涉及得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合同所列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问题。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专项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法律顾问费

  1、乙方的前期法律顾问费为______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元。

  2、乙方的后期律师费,在甲方之一或共同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及公司财务账本和其他财产的控制权,并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后,以公司名义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从追回的公司财产中按照______%的比例在执行完毕______日内支付。

  3、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五、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由甲方支付乙方工作费用______元包干使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法律服务或者违反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原则为______年,但甲方所在的公司依法重整并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和清算,本协议自行终止,但如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可以续签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经甲方介绍,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十一、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 参与甲方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甲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约定格式提出法律意见;

  2. 上级机关和有关部委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征求甲方意见时,参与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和立法协调意见。

  3. 对甲方的重大决策事项和能源重大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依法提供建议或法律意见;

  4. 对甲方的行政复议案件,独立或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提供解决方案,按照约定格式提出法律意见书;

  5. 针对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件,独立或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参加甲方组织的案情分析会,协助收集证据,按照约定格式提出法律意见书,起草诉讼所需法律文书;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甲方出庭应诉,提交代理词,参与可能发生的谈判、协调、调解;

  6. 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已发生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法律建议;

  7.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书;

  8. 根据甲方要求参与或开展专题调研工作;

  9. 配合甲方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10. 协助甲方起草或者审查重大经济合同以及机关管理的重要文件;

  11. 对涉及甲方的涉*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参与解决工作;

  12. 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服务方式

  1.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团队由___律师担任负责人,___  ;、___律师为顾问律师。必要时,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需要调集、组织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提供专业服务,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应保证顾问律师的工作时间。

  2. 甲方以传真、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乙方以参加工作会议、提出法律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庭应诉等方式提供服务。在合同期内,乙方应至少指派一名顾问律师,在甲方的工作场所进行不少于每周四个工作日的现场办公,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处理日常法律事务。

  3. 乙方以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高质高效的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的要求通报工作进展。

  4. 对于甲方委托的重大事项与疑难案件,乙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律师不能完成甲方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通报委托事项或研究工作进程,提供阶段性工作报告;

  3.甲方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客观的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和经核定的工作费用。

  5. 需要乙方律师到场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与本合同约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高质高效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 乙方律师应当按照甲方授权的范围与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不得与案件利益相关方单独会面,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职业思考与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 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同时接受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5.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期间获知的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文件或甲方要求保密的他人信息、文件,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有关部门要求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单独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乙方的保密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限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保密义务特别注意,并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政治和保密教育。

  6. 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国家能源局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2)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3)自觉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4)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5)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6)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7)工作期满离岗时,清退全部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8)工作期满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投标人应当督促、教育顾问律师,保证顾问律师履行承诺书规定的有关保密义务。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__________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甲方无关的其他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保证其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万元人民币。此费用涵盖第一条所列的全部法律服务内容。

  2. 乙方律师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京外差旅费、食宿费等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标准遵照国家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北京市内的交通、通讯、文件制作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用的50%,具体为人民币元;合同服务期满后___日内,甲方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服务费用。

  4.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联系人和承办律师的;

  2.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3 违反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任何一方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5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9日止。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续延。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__________ 地址:

  签约日期:20xx年5月 日 约日期:20xx年5月 日

委托人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事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委托受托人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3.1
  3.2
  3.3
  ……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 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 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

  地 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浙*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06537694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于20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

  诉讼 / 仲裁代理。如:委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委托和上诉委托;委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 /谈判 /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具体以委托书为准):

  (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

  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三.承办律师、实*律师/律师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

  师/实*律师/律师助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

  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

  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

  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安排律师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如果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

  写¥元.如果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按照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

  (2)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使用。

  (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

  七、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或者(3)种办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

  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取的甲方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十、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

  况和原因,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于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3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机关必须留存归档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

  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三、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如上诉、再审等。

  十五、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执行中止或终止裁定书;如一审委托不包括执行和上诉代理。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解除委托关系;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达到委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消灭或终止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托、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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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6篇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律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 项目 层(即“ ”)商品房预售、销售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上述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

  1、 提供 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 咨询,提出法律建议;

  2、 应甲方要求, 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登记备案手续;

  3、 协助草拟、制订、修改或者 审核相关销售法律 文件, 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须知、认购协议书等 ;

  4、 应甲方要求, 协助选择商品房代销商,审核代销合同,协助监管代销行为 ;

  5、 应甲方要求, 协助甲方销售人员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审核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条款 ;

  6、 提供与甲方专项顾问事项相关的法律信息;

  7、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备查。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 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专项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及法律服务费

  1、合同自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是否续约以及法律顾问费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收取:

  法律服务费采用固定收费,按每户购房者支付人民币千分之一点二计算。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次月5 日前将其代收的购房者支付的律师费转付给乙方。

  3、甲方将法律服务费汇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法律服务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即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应在收款前三天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费用,直至乙方提供发票。

  如需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并书面确认,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预期可得的全部律师费:

  1、甲方的委 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 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 —8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解除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特快专递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卷。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 ;

  (2) ;

  (3)甲方需要委托其它法律服务事项时,应当另行以书面形式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

  2、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代理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代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3. 甲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对乙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4.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事项承办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报送各种符合行政机关要求的材料,准时参加各项代理活动;

  4. 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达和解决承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及时通报代理事项进展情况;

  5.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资料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7. 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代理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合同范本《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五条 律师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标准结算律师费用(选择项):

  1. 计时收费 □

  乙方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

  乙方律师每月三十日向甲方提交《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填报完成工作内容、计费时数和付费金额,甲方确认后,应当在次月五日前将律师费汇寄乙方账户,甲方对《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调整。

  2. 计件收费 □

  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 分期支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前支付第一笔律师费计 元;于 时,支付第二笔律师费计 元;于 时,支付第三笔律师费计 元。

  3. 风险代理 □

  律师费分为基本律师费和资励律师费。

  基本费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乙方。

  奖励律师费为 的 %(基本律师费计算其中或者不计算其中),应于 之日起 日内支付乙方。

  4. 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委托事项行政机关与其他中介组织收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不予垫付。

  乙方律师经甲方同意的外地出差所发生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实报实销。本地交通、通讯费用包含在甲方所付律师费中。

  第六条 收款银行

  甲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在乙方没有其他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应当汇入乙方下述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单位:

  帐号:

  乙方收到后,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七条 工作联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负责转达各方对对方的请示或者要求,转交各种通知、文件和资料,办理各项事务性工作,各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者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 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 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或者指示、要求违反法律、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

  3. 甲方逾期 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具有代理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经有权机关确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优选【五】篇(扩展6)

——法律服务合同6篇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从事以下事宜: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及助理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律师做出的风险提示和法律意见,进行独立地判断及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时,填写的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可以取得有效的联系和送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邮寄地址、联系电话不真实、填写错误或者未及时通知,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翻译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的过错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按合同约定将代理费款项支付给乙方时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另行协议。

  (签字页)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应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为甲方开发的_________房地产项目(下称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组成员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_________律师担任组长。

  法律顾问组的聘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本项目预计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结束。

  二、法律顾问组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起草、修改本项目前期拆迁合同;

  2.参与本项目工程招投标事务,审查招投标文件;

  3.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4.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起草、修改;

  5.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参与审查本项目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审查、修改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合同;

  8.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

  9.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

  10.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1.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12.代办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公证事务,办理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13.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本项目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组的工作方式

  1.甲、乙双方建立联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由甲方填写《法律顾问组需办事项》,提前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理;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顾问集中办理的法律事务时,乙方指派专人到甲方处办公。甲方指定_________为法律顾问组的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联系人。

  四、甲方为法律顾问组提供的工作条件

  在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法律顾问费的收取办法和结算方式

  1.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6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元,本协议签订时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 _________元。

  2.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1-10项服务时,不另行收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1项服务时,乙方在国家计委、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_________%另行收取代理费。

  3.法律顾问为办理甲方事务在_________市内所需的资料费、交通费、误餐补助费等项费用由乙方自理;赴_________以外的地区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补助费等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双方责任

  1.法律顾问组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甲方应如实向法律顾问组叙述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法律顾问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换法律顾问:

  (1)法律顾问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有意向法律顾问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3)甲方累计3个月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的。

  八、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本合同时,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本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非

  诉讼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购为目的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事宜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组建团队完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换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 作为甲方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

  (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二)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全面梳理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历史沿革、业务经营、股权结构、资产等状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文件、资产文件、融资文件、重要协议、涉外合同、审批及许可、财务报表、雇员、保险、诉讼情况和环保事宜等事项;

  (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收购程序的影响,可能面临或者存在的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给出适当解决方案。依据调查报告制作摘要,供甲方决策参考。

  (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告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现场调查部分: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正式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出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

  本项目服务费(含差旅费)共计人民币 整,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人民币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 第二期余款人民币 于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提交经甲方验收同意的尽职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委托事项为由解除本合同,则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费用。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

  2.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3.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的授权;

  4.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要求乙方变更主办律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和情况;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承担乙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取得服务费,并在甲方拒付费用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合伙人XXX、律师XXX,共7人作为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XXX律师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律师工作团队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师对项目资料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以备查,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对涉及甲方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6.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

  七、合同解除及违约条款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2.尽职调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立即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在已收取服务费用的限额内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限。

  八、 保密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函中规定义务,对在参与项目过程中获知的本案件的信息和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 双方确认,文首所载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优选【五】篇(扩展7)

——房屋购买法律服务合同合集五篇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买方(签章):__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购买正规合同

  甲方(卖 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 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武汉市 区 ,为 结构、建筑面积 *方米、楼层 、房型 、权属 、装修状况 。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甲方房屋产权现状为 ,经甲、乙双方核实,同意交易该房屋。

  3、甲方房屋主要转让设施有: 。

  4、甲方房屋产权有效证件有: 。

  二、房屋买卖价格

  该房屋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三、房屋买卖税费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四、付款方式。

  五、办理过户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此协议签定后 日内,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房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络人: 职称:

  电话: 分机:

  传真: 电邮: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络人: 职称:

  电话: 分机:

  传真: 电邮:

  为了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获得目标项目的最终合作权,甲乙双方就居间合作具体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 1 条 委托事项

  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项目,引荐甲方与目标项目之建设方/业主方进行直接洽谈,提供关于项目实施的重要信息,协调并促成甲方获得项目的最终合作权,且由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以 合作模式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同时,为甲方实施项目的具体活动及合同履行的各项事宜提供必要的沟通、协调服务等。

  1.2 “居间成功”是指乙方严格依本合同约定,有效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全部委托事项。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居间不成功,委托事项未完成:

  1.2.1 甲方未能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合同;

  1.2.2 乙方仅提供项目的信息,或联络、协助等一般性服务;

  1.2.3 对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乙方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 2 条 乙方权责

  2.1 乙方承诺充分利用其掌握的自有资源,投入相当的人力、财产及人际关系成本,积极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促成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并签署正式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合作的关系对接、提供合作条件及商务信息、参与投标活动并促成甲方中标、协助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配合甲方实施项目及履行合作合同、确保甲方收取项目款等。

  2.2 项目前期,乙方应认真分析研究相关的市场信息,及时将项目信息或建设方/业主方的项目要求提供甲方予,如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实施内容、合同条件、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总价及子目单价、供应材料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

  2.3 乙方提供予甲方的与项目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等,乙方保证完全满足如下要求:

  2.3.1 项目情况切实可行、资金到位,施工手续齐备,已能够正常实施。

  2.3.2 能对甲方取得项目合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构成正式合作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3.3 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等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若前述文件资料或信息出现任何不符合要求之情形时,甲方可迳行解除本合同,并对 其因此所受之损失主张赔偿;且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2.4 在项目初步磋商洽谈、招投标活动、合作合同谈判签署过程中,乙方应尽居间人之最大审慎和诚信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参与项目、信息沟通、关系对接、业务公关,全力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信息,辅助具体的商务谈判,为甲方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帮助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并签署正式合作合同。

  2.5 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居间服务,以确保甲方能全面有效实施及顺利处理完结项目全部事宜:

  2.5.1 协调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在整个履约期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5.2 代表甲方在项目现场负责货物交接,调试、验收等甲方要求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5.3 协助甲方向建设方/业主方提供完整的项目技术方案,协助甲方参与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向甲方转达建设方/业主方提出的意见。

  2.5.4 积极协调建设单方/业主方依约履行其应负之义务,如项目验收、款项支付等。

  2.6 在提供居间服务咨询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通报与项目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收集反馈信息,解释有关问题。

  2.7 乙方应勤勉尽责,全面履行甲方所委托之全部事项,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2.7.1 以欺诈手段、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方式骗取甲方资料信息、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甲方丧失项目合作权的;

  2.7.2 冒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损害甲方利益的;

  2.7.3 怠于提供居间服务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失真、不完整的;

  2.7.4 使用行贿、内幕交易、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手段提供居间服务的;

  2.7.5 任何其他损害甲方权益或违法违规情形的。若有违反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乙方亦丧失居间报酬取得权。

  2.8 居间成功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乙方可依本协议约定取得相应居间报酬,但相应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 3 条 甲方权责

  3.1 为取得项目合作权,甲方应按乙方及建设方/业主方要求,负责提供项目所必备的市场资料、技术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招标公告要求各种文件资料。

  3.2 若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查批准,甲方可派人协助参加为争取项目所举办的专题讲座,并同乙方一道拜访建设方/业主方或客户。

  3.3 提供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支持,包括提供项目技术方案,为乙方提供技术方案论证会。

  3.4 甲方负责开展项目合作的实质性活动,如参与完成项目投标文件的制作、领取和投递等工作,以及与建设方/业主方进行项目合作合同的前期磋商、协商谈判、正式签署等。

  3.5 若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与建设方/业主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甲方因履行此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6 居间成功后,甲方已收到建设方/业主方支付的相应项目款项,则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 4 条 居间报酬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乙方成功提供居间服务的项目,由甲方将与建设方/业主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提交予乙方备案,甲方按照以下给付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

  4.2 以乙方完全严格履行其应负之合同义务且无任何违约情形有权取得居间报酬为前提。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

  4.3 支付居间报酬前,乙方须依甲方要求先行提供合法税务发票予甲方请款,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4 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应(个人为18.49%,企业为17%)税费后将剩余金额的居间报酬支付予乙方。乙方收款银行信息为: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 5 条 居间费用承担

  5.1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除非甲方实现明确同意承

  担该居间费用之部分或全部;否则,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委托事项,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居间过程中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 6 条 居间期限

  6.1 居间期限自本合同生效起至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履行完毕或终

  止之日止。超过前述期限仍需要提供居间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延长委托期限。

  第 7 条 合同终止

  7.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若至 年 月 日,乙方仍未完成委托事项,即未促成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正式项目合作合同,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7.2 居间成功的,双方依约履行完毕各自应负之权利义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7.3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解除或遇有法定解除事项的',本合同亦终止。

  第 8 条 保密事项

  8.1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泄露该商业秘密于任何第三人。

  8.2 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中获悉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项目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属于甲方之商业秘密;乙方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在居间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任何不利甲方的行为。

  8.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依居间报酬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不支付居间报酬。 第 9 条 转委托禁止

  9.1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予任何第三人。

  第 10 条 其它约定

  10.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所受之全部损失。 10.2 本合同的签署并不构成双方之间雇佣和被雇佣或代表和被代表的授权关系,乙方亦不得对外宣称与甲方存在相同或类似关系。双方为便于开展业务合作,相互间提供的名片、文件或针对具体项目出具的书面文件仅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之用,不得滥用;否则,由违反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10.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采取协商解

  决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若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将该等争议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由乙方负担。

  10.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买方(签章):__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合同书(提供法律服务)优选【五】篇(扩展8)

——资产委托合同书优选【五】份

  资产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国债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资产管理期限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资产管理期限,该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12个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帐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帐户: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帐户和资金帐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帐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帐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6.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1%,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2.保密事项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5)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违约和赔偿

  (1)除14条(3)(5)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万分之三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管理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甲方)名 称

  受托人(乙方)名 称

  住 所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评估目的

  (唯一)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评估对象

  评估范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1、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委托人及 ,除此不存在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用途:

  3、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4、资产评估报告仅供本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5、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受托人依法不承担责任。

  6、委托人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7、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受托人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未征得受托人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1、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期:受托人完成外勤工作,且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权属、财务信息及其他评估资料后 日内。

  2、资产评估报告文本格式:中文。

  3、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方式:邮寄或送达。

  委托人(甲方)

  义务1、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依法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2、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资产评估所需法律权属、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包括不限于经济行为文件、产权证明文件、评估申报清单、历史财务信息、预测性财务信息、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合同及其他重要资料等,并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3、委托人应当为受托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4、委托人应当负责受托人为获取评估资料、了解评估对象、关注法律权属开展现场工作时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工作协调,包括:清查盘点、资料提供、人员配合、现场核查、尽职访谈、答复问题等。

  5、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解释,以及对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和修改。

  受托人(乙方)

  义务1、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2、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对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内部资料、商业秘密、估值结果及约定的保密事项保守秘密。

  4、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5、受委托人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对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和修改。

  评估服务费及 支付方式1、按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收费与支付的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支付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项下评估服务费, 共计人民币 ,该等费用包含增值税。

  为开展本次评估业务涉及的受托人差旅费、杂费等,计人民币 万元,由委托方承担。

  2、支付方式:

  (1)委托人 须在本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评估服务费50%,计人民币 万元;

  (2)委托人在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评估服务费50%,计人民币 万元。

  3、出现下列情况,委托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付给受托人评估服务费,增加的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1)评估过程中,因评估方案发生变化,使委托评估资产范围扩大,出现事先未曾约定的新增评估事项,造成工作量明显增加的;

  (2)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法律、经济、权属文件不全,造成评估作业返工;

  (3)评估基准日变更,评估机构需再次进入现场进行调整并重新出具报告的。

  4、委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资产评估费支付至受托方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建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账户: 1604 6670 5072 0317

  违约责任1、委托人拒绝或未按期向受托人支付评估业务费,受托人有权停止工作或不向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

  2、委托人未同受托人协商而擅自变更或解除已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得索要已支付给受托人的款项。

  3、受托人未同委托人协商擅自变更或解除已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全额返回委托人已支付的评估费用。

  4、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文件、资料,或违反保证资产评估所需法律权属、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诺,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负责,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5、委托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受托人评估业务费,每日按滞付金额的0.5‰计付违约金。

  6、受托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每日按已付金额的0.5‰计付违约金。

  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1、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解除。

  2、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受托人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如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人有权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已完成的资产评估工作量向受托人支付评估费用。

  3、委托人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所遗留问题由各方协商解决。

  6、如各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签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

  年 月 日受托人: (签章):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

  年 月 日

  资产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国债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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