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篇

首页 / 申请书 / | 2022-05-07 10:25:04 申请书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1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20XX年X月X日,住XX市XX区X号,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20XX年X月X日,住XXX县XXX。

  被申请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任公司经理。

  住址:XXX市XXX路XXX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申请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了确定赔偿标准及后续治疗费用,特提出鉴定申请,望法院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2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张千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内出血,肺部挫裂伤及右下肢骨折。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智商有影响,右下肢骨折愈合后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行动不灵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篇扩展阅读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篇(扩展1)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3篇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请求仲裁机构对xx的伤残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系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在生产岗位工作。20xx年2月7日上班时间,xx因疏忽大意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积极为xx 进行治疗。xx于20xx年4月1日自行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9级。但事实上xx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在相同的受伤部位早已存在过旧伤,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鉴定结果不符合事实,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其旧伤的责任。

  据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申请仲裁机构对xx的伤残一事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

  手机: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0日、雇佣申请人到其家做钟点工,在阳台上擦玻璃时摔下,导致腰椎骨折。现申请人已就此向贵院起诉,贵院已受理。因具体赔偿项目无法确定,特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3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今年x月x日x时x分许,我在xx街xx处被一辆xx车碰撞受伤(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可摘抄事故认定书),经xx市人民医院诊断为:

  通过xx天治疗,现在xx处仍然xx(所留下的残疾),该残疾将在xx年内无法恢复,特向xx交警支(大、中)队提起伤残鉴定申请。

  申请内容:

  1、xxx伤残等级(如有两处以上伤,应考滤相加计算)。

  2、护理依赖程度(如伤残等级高,调解或诉讼时,要求护理费的依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篇(扩展2)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9篇

  申请人:xxxx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

  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

  xxx市*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男,42岁,住xx县xx镇先农街x号楼xx号,身份证号:51052419xxxxx,川Exxx号车驾驶员,电话:xxx

  复核请求:

  撤销xx县*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xxx县*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xx县*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xxx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xx县*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xxx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xxx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xxx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xxxx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xx县*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xx市*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作出的第20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xx。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xx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作出的第20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xxx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xx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xxx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光灯以提示他人。

  2、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xxx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3、xxx驾驶小型货车经技术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观察距离,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技术因素。

  二、申请人对该起事故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的阐述。

  申请人认为影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还有以下几点:首先,事故发生地点正对着创智广场工地门口,且附*是居民密集区,路两边均是公交站牌,*时人流量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况并非事故认定书描述:中心绿化隔离,机动车道单向三车道,实为:机动车道单向两车道,马路两边为绿化带,中间绿化带对着路旁公交站牌铺设有较大面积的方砖,*时行人均从此处过马路。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众”的立法原则,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责任,请求交警支队综合考虑。

  三,受害人x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发现场附*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及人行横道,行人过马路只能观察来往车辆,在确定安全后直行通过,通过受害人选择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过马路,可见受害人选择了更为安全的方法想过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动缓慢,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应更为谨慎和重视,安全意识更为强烈,绝不可能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冒然过马路,于情于理,都让人质疑,因此受害人没有过错。如前所述,正是驾驶车辆的xxx根本不注意行人,

  在公交站牌附*不仅没有减速,而且车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预测,导致悲剧发生。

  四、在该起事故中,应充分考虑“以人为本”。

  在本案中,xxx存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即使存有过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责任,而且申请人认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况下被撞致如此惨重,让其家人感到万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因为受害人微末的过失,就片面的认定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不利于规范行车秩序,稳定社会的。

  综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篇(扩展3)

——2022交通事故伤残及三期鉴定申请书3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申请贵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申请贵所对申请人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驾驶(车牌号)车辆与原告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xx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出具事故认定书,xx负事故xx责任,我方负事故xx责任。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为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数额,特申请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当事人xx,男,xx年生,身份证号5xxxxx,车辆牌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处发生交通事故,至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时,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步行于xx路上,xx公司雇佣的司机周某驾驶牌照为xxxx的大货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李某某撞伤。后李某某被送往xx医院急救。在急救的中,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x时在xx医院死亡。经xx*管理机关委托,xx鉴定机构进行了尸检,结论为李某某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突发,与交通事故缺乏直接的关系。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从没有心脏病的历史,其不存在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可能性,再者,即使确系心脏病死亡,其心脏病的突发与交通事故存在这直接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对xx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李某某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希望予以准许。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篇(扩展4)

——交通事故伤残10级赔偿协议书3篇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左右,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发生刮碰,事后,甲方及时送乙方去医院进行了CT,X光机及B超检查,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器官损伤及其他身体伤害。甲乙双方经*等协商,就乙方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________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收条。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警一份,三份协议均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左右,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原因)导致乙方受伤。现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整。乙方收到赔偿金后给甲方出具收据。

  二、上述赔偿款里已包括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一切赔偿费用。

  三、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四、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该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

  因甲方_____驾驶摩托车_____从_____到_____方向行驶,在行至_____处与乙方驾驶的车牌为_____货车相撞,致_____受伤。_____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_____已基本康复。

  经甲乙双方在*等、公*、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一、甲方两人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由乙方支付;

  二、除医疗费用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两人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该款由甲方两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与乙方无关)。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甲方收到该款后,是否继续进行复查(或治疗)由甲方决定,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病情的变化结果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各人自负,各自的修理费各自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乙方应当场支付赔偿费用。

  五、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了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纠缠乙方,包括向任何机关和部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再主张权利。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当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索赔的相关证件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如果索赔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如果索赔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乙方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分配。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两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篇(扩展5)

——交通事故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3篇

  申请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住址:

  电话:

  调查事项:1:x年x月x日9时许原告xx与我在xxx地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该事故资料及事故照片;

  2:调取x年x月x日9时30分至10时xxx路**接处2组监控视频。以便确定xxxxxx面包车行车方向。

  事实理由:就原告xx与本人因交通事故,并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书中就事故原因不明确。申请人认为原告身为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原告存在故意行为。为此申请贵院调查取证。

  因申请人无法从上述有关单位取到全部材料,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案号:(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xxxx交警支队:

  因xxx年xx月xx日3时至3时40分xx路与xx大道交口西北角和东北角监控视频(交口南面的交通信号灯工作情况)对事故责任承担大小有决定性影响以及xx市交警支队xx大队做出的公交(x)认字[20xx]第2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正确。特申请贵单位调取20xx年3月xx日3时至3时40分xx路与xx大道交口西北角和东北角监控视频。以澄清事实,还原真相。

  申请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住址:

  电话:

  调查事项:1:x年x月x日9时许原告xx与我在xxx地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该事故资料及事故照片;

  2、调取x年x月x日9时30分至10时xxx路**接处2组监控视频。以便确定xxxxxx面包车行车方向。

  事实理由:就原告xx与本人因交通事故,并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书中就事故原因不明确。申请人认为原告身为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原告存在故意行为。为此申请贵院调查取证。

  因申请人无法从上述有关单位取到全部材料,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案号:(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篇(扩展6)

——交通事故追加被告申请书3篇

  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地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地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本人诉被告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该事故发生在XXX处,该路段属急弯路段,在事故发生之前,XX公路局未能在拐弯处设置明显的转弯、下坡交通标志,未能给予该路段的行驶车辆必要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第15条规定: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XX公路局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应对未设置交通标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本人特向法院提出追加XX公路局为本案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同意申请为感。

  此致

XXX人民法院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负责人:XXX,地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公共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XX诉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XXXX)民初字第XX号。由于申请人所有的车辆XX与被申请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更好的解决本案的纠纷,顺利进行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伤残申请书样本3篇(扩展7)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 (菁华5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年x月x日,住xx市xx区x号,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年x月x日,住xxx县xxx。被申请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任公司经理。

  住址:xxx市xxx路xxx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申请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了确定赔偿标准及后续治疗费用,特提出鉴定申请,望法院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男,XX岁,汉族,住XXX省XXX市XXX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驾驶二轮助力车,联系方式:xxxx。

  申请事项:

  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9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经XX市交警支队XXX委托XXX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所有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20xx年4月19日XX市交警支队向申请人送达了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普通摩托车”。

  一.鉴定中心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鉴定中心没有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高车速进行测试鉴定,没有对整备质量进行测试鉴定,也没有对该车的排量进行测试鉴定,仅凭几张照片就适用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第3.5.1条鉴定为普通摩托车”,鉴定程序不合法,更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不负责任。

  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表明的各项参数与《技术条件》第3.5.1条规定参数均不相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二.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助力车”不是“摩托车”。

  20xx年11月17日申请人购买该车,该车的出厂说明中明确表明此车为“助力车”而非“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经合法生产厂商生产出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鉴定中心仅凭车架号、发动机号、缸体标有“124cm3”等数据不能证明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而缸体标明的“124cm3”字样为缸体容积与机动车排量无直接关系,是两个概念,故不能说缸体标有“124cm3”排量就等于或者超过50ml。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和排量都达不到机动车的`技术条件,不属于机动车,而应当属于燃油助力车。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对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鉴定。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市**区*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 被申请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住址:***市***路***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申请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三、请求对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了确定赔偿标准及后续治疗费用,特提出鉴定申请,望法院批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模版)

  申请人:XXX,男,XX岁,汉族,住XXX省XXX市XXX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驾驶二轮助力车,联系方式:xxxx。

  申请事项:

  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9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经XX市交警支队XXX委托XXX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所有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20xx年4月19日XX市交警支队向申请人送达了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普通摩托车”。

  一.鉴定中心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鉴定中心没有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高车速进行测试鉴定,没有对整备质量进行测试鉴定,也没有对该车的排量进行测试鉴定,仅凭几张照片就适用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第3.5.1条鉴定为普通摩托车”,鉴定程序不合法,更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不负责任。

  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表明的各项参数与《技术条件》第3.5.1条规定参数均不相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二.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助力车”不是“摩托车”。

  20xx年11月17日申请人购买该车,该车的出厂说明中明确表明此车为“助力车”而非“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经合法生产厂商生产出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鉴定中心仅凭车架号、发动机号、缸体标有“124cm3”等数据不能证明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而缸体标明的“124cm3”字样为缸体容积与机动车排量无直接关系,是两个概念,故不能说缸体标有“124cm3”排量就等于或者超过50ml。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和排量都达不到机动车的技术条件,不属于机动车,而应当属于燃油助力车。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对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鉴定。

  此致

  XX市*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年x月x日,住xx市xx区x号,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年x月x日,住xxx县xxx。 被申请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任公司经理。

  住址:xxx市xxx路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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