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

首页 / 申请书 / |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 1

  申请人: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__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贵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__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____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__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________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 2

  申请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电话:xxxxxx

  代理人:xxxxx律师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x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xx市国家税务局xxx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xx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xxxx及xxxx外)。申请人确有在xxxx年xx月向xx市xxxx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xxxx及xxxx,直到xx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xx市xxx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xx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xxxx年xx月xx日国税发〔xxxx〕xxx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xxx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xxxx局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 3

  申请人:xx,男,壮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xx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xx年xx月xx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xx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方)进行的'是xx工程施工,没有xx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局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 4

  申请人:xxx。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我司对贵所拟以20xx年3月26日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在此次贵所实施的道路运输检查过程中,因贵所认为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rz516号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而对该车进行了暂扣,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申请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但苏arz516号车并非为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运输证,且贵所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认定的`申请人主体错误。因此,申请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贵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所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

  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xx

  xxx20xx年3月29日申请人: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 5

  申请人:xx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

  代理人:xxxxx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xx卫医罚告[20xx]xx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xx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xx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区卫生局

  申请人:xx社区卫生服务站

  20xx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1)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我司对贵所拟以20xx年3月26日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在此次贵所实施的道路运输检查过程中,因贵所认为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RZ516号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而对该车进行了暂扣,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申请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但苏ARZ516号车并非为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运输证,且贵所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认定的申请人主体错误。因此,申请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贵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所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20xx年3月29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代理人:

  公司:

  律师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及0000外)。申请人确有在20xx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及0000,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xx年11月16日国税发〔20xx〕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3月29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2)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

  申请人:xx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xxxxxxx

  代理人:xxx xx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xx卫医罚告[20xx]xx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xx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xx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敬礼!

  xxx管理局

申  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xxx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故,请求贵局拟以xxx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敬礼!

  xxx管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3

  申请人:大理市XX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 Xx

  电话:138872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xx)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环境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装物堆放在车间内,生产环境混乱;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敬礼!

  xxx管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3)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菁华5篇)

  申请人:___,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厅,地址:_____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得知,被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__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厅,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xx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尊敬的XX:

  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

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尊敬的XX: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xx,性别,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县xx镇xx号。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年xx月xx日向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xx月x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x工字第x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县工商局委托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xx省xx市工商局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4)

——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菁华3篇)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 核 审

  第四十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5)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书菁选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书

  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你写委托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处罚权的委托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申请(变更)行政许可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药品经营许可证》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代为申请行政许可,并领回行政许可证件。代理人的'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代理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

  提供受理机关的所需的材料;(2)根据受理机关的要求补正;(3)签收有关文书和证件,并转送申请人。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对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案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律师

  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方与:_________________提起行政复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代为提起复议,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2.进行质证、辩论、和解、调解;

  3.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

  4.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公民姓名或单位全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公民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本人(或本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作为本人(或本单位)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代理时限: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签名或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委托书模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

  附件: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业________、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的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因对(单位年月日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单位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办理(______________)台(______________)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代为提交、更正、补充盛情资料:_________________

  □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询问并予以答复;□代为行使、履行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注: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为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署的有关文书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20xx年08月18日至20xx年08月31日/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止。

  大委托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全权代表本单位前往你局就我单位_________案件涉嫌违法案件(下称本案)的调查和处理,其代理权限包括: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6)

——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10)份

xx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贵局在20xx年1月对我公司经营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在抽检中发现21瓶葡萄酒存在侵权行为,并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此事,实属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以及管理人员的疏漏。对此,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贵局给出的整改建议的基础上逐条逐项的进行整改,对供应商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在消费者心中也有良好口碑。通过此事,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同时也恳切的'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司的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处理,从轻处理。

  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南昌市质量技术监视局:

  因贵局在往年7月对请求人产品的抽检中发现“消费的专供婴幼儿食品标签未标明养分营养及含量〞给予行政处分。标签及含量的未标注,此事,实属请求人任务人员在印刷和包装上的忽略。由于请求人目前运营情况不佳有力筹得本次行政处分40000元,提出减免行政处分请求。

  请求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度相关法律消费和运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请求人次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请求人在运营上发作重重困难。因请求人消费的产品在销售上有很强时节性,如今正是产品销售的旺季,虽经请求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有力挽回理想的运营状况。加上如今全国各地洪水众多,影响请求人的大部份产品不克不及正常的进入销售市场,形成请求人的产品少量积压,销量剧减,已处盈余形态运营,资金供给链充足,已严重影响到请求人的正常消费和销售。

  经过此事,请求人深入看法到此成绩的严重性,决议仔细整改,鉴于目前运营情况恳请地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分请求,希望贵局指导能实在理解和关切请求人的详细情况,给予请求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协助。请求人感谢万分。

  请求人:南昌市食品工程无限公司

xx人民法院:

  我们是xx交通肇事案受害人xx的亲属。20xx年1月17日时,xx驾驶车在北京市xx处发生与受害人xx碰撞的,造成xx经而死亡的后果。发生后,肇事人及其亲属主动向本人承认错误,积极与本人协商处理事故的善后事宜,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鉴于肇事人及其亲属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们对肇事人陈涛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对xx减轻处罚,直至免于刑事处罚。

  受害人亲属:xxx

  20xx年xx月xx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因贵局在今年9月对申请人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11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给予行政处罚70000元。由于市场的疲软的冲击,企业经营状况也不太乐观,还望贵局在行政处罚上能给于酌情照顾。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隶属国家社会福利企业,现有职工20人,其中残疾人11人,占职工总人数的55﹪.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与钢厂有很强的关联性,现在武安各大钢厂正是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造成申请人的产品销量剧减,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目前申请人已处亏损状态经营,资金供应链短缺,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通过此次贵局安全生产检查,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把贵局提出的11项问题坚决整改到位。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申请人感激万分。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8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因贵局在今年9月对申请人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11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给予行政处罚70000元。由于市场的疲软的冲击,企业经营状况也不太乐观,还望贵局在行政处罚上能给于酌情照顾。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隶属国家社会福利企业,现有职工20人,其中残疾人11人,占职工总人数的55﹪.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与钢厂有很强的关联性,现在武安各大钢厂正是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造成申请人的产品销量剧减,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目前申请人已处亏损状态经营,资金供应链短缺,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通过此次贵局安全生产检查,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把贵局提出的11项问题坚决整改到位。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申请人感激万分。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8日

尊敬的xxx工商局领导:

  本人xxx,现年57岁,在xxx租赁私人住宅门面从事百货零售批发销售经营,店名“xxx”。*几年来,由于年事已高,精力有限,销售管理基本上都交给儿子、儿媳来管理,我极少到店里。

  20xx年3月10日小店被贵局查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儿子儿媳告诉我后,我才知悉并着手了解事情始末,事情起因为:在xxx从事百货销售的个体户xxx到我店批发小食品去卖,店里销售员开单时开的奥力果杯饮料,而发货时,由于发货人是刚招进来的新手,错把已过期堆放在一边准备处理的另一种果杯饮料发给了xxx。xxx在没有查验货物是否相符的情况下就在所经营的小店进行销售。

  不管是否有心,错误都已铸成,在此我认真承认错误,是我管理上的疏忽,没有严把关,才造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出现。我保证今后一定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坚决杜绝类似现象发生。

  *几年来,随着超市经营规范扩大,我所从事的百货销售经营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生意越来越萧条,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许多同行都纷纷转行,维持现状日益困难,再加上年纪大,做生意确实有点力不从心。在此,特向贵局提出申请,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罚款力度。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xx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贵局在20xx年1月对我公司经营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在抽检中发现21瓶葡萄酒存在侵权行为,并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此事,实属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以及管理人员的疏漏。对此,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贵局给出的整改建议的基础上逐条逐项的进行整改,对供应商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在消费者心中也有良好口碑。通过此事,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同时也恳切的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司的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处理,从轻处理。

  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月x日

  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因贵局在今年7月对申请人产品的抽检中发现“生产的专供婴幼儿食品标签未标明营养养分及含量”给予行政处罚。标签及含量的未标注,此事,实属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印刷和包装上的疏忽。由于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筹得本次行政处罚40000元,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有很强季节性,现在正是产品销售的淡季,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加上现在全国各地洪水泛滥,影响申请人的大部份产品不能正常的进入销售市场,造成申请人的产品大量积压,销量剧减,已处亏损状态经营,资金供应链短缺,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通过此事,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地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申请人感激万分。

  申请人:南昌市**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因贵局在今年7月对申请人产品的抽检中发现“生产的专供婴幼儿食品标签未标明营养养分及含量”给予行政处罚。标签及含量的未标注,此事,实属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印刷和包装上的疏忽。由于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筹得本次行政处罚40000元,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有很强季节性,现在正是产品销售的淡季,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加上现在全国各地洪水泛滥,影响申请人的大部份产品不能正常的'进入销售市场,造成申请人的产品大量积压,销量剧减,已处亏损状态经营,资金供应链短缺,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通过此事,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地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XXX*安消费监视办理局:

  20xx年X月X日XXXXX*安消费执法人员到我公司〔XX公司〕反省关于整改*安的成绩,我公司于20xx年X月X日收到行政处分告知书。

  基于以上事情本公司如今作出减免罚款请求。由于延续几年的经济回落,因此招致本公司比年盈余,资金方面出了严重的充足成绩。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得不到改善,因此疏忽了本公司的安生消费成绩,但本公司承诺在接到安监部门的反省告诉后。本公司已鼎力推行*安隐患的.成绩,开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将本公司有X条还未过关的*安隐患成绩疾速处理。基于以上事情为本公司初犯,希望有关部门给予从轻的处置。

  此致

敬礼

  请求人:XXXXXXXX无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7)

——行政处罚情况的自查报告通用5篇

  县*****: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6号)要求,我局对医疗保险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为打造一支精良的执法队伍,我局选用政治过硬、业务精干、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同志从事执法工作,为使执法精准,将从事执法的同志分批派送到省市县参加相关的执法培训,并取得了执法资格证。

  二、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草拟了《铜陵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另外我局还草拟了《铜陵县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实施办法》,上报县**,经县**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县**办公室予以转发。为贯彻上述两个《办法》,我局组织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认真学*了两个《办法》。

  三、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为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管理,相关执法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工作中,认真执行《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医保定点单位违反医保政策规定,问题不严重的,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教育,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三年来,我局处罚定点药房1起,主要是停止刷医保卡15天。

  铜陵县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根据市*****《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三年来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于去年10月份由原铜陵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与铜陵市港口局规费征稽中心组建成立。*三年来,在市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指导下,两局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办结了港口类行政处罚2起,海事类行政处罚3起,累计行政处罚5件,其中:2件为一般程序,3件为简易程序。5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已结案,并未发生处罚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情况。通过有效行政执法和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严厉打击了行业内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港口、船舶运输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营造了公*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广大的行业从业人员也获得了守法教育。

  二、 执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多年来,在执法工作中我们一直注重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保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准确无误。今年我局制定了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局水上综合执法大队及局属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对执法依据、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公示,同时我局安排专项执法经费及执法交通工具,充分保障各项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 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

  我局在开展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影响,严格保护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及精确执法人员处罚裁定问题。在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照《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开展行政处罚,杜绝了行政处罚处罚标准随意性。

  四、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1、行政处罚主体情况。我局现内设机构9个,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1个,局下设大通、五松、顺安3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处,9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所。其中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以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名义开展行政处罚,落实全局行政执法工作,下属处所不承担行政处罚任务。

  2、执法人员情况。全市港航(地方海事)系统现有正式在编人员125人,其中具有各类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是114人,全部持证上岗。11人系新招录人员及其他综合岗位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资格。

  3、执法培训、考核等情况。*年来,我局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为目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法规、新知识的学*和掌握,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水*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适应规范化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每年我局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工作,同时各单位把法律法规的学*也纳入*时工作中,今年我局制定了队伍素质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0**年),把法律法规学*也纳入了行动计划。并且我局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年来,未发生一起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和错案情况。

  五、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1、全系统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参不齐,执法力量与执法水*有待进一步提高。

  2、由于我市港口发展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当前发生的港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执法单位综合执法。

  六、下一步行政处罚相关措施

  1、进一步强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识。以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为抓手,抓好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加强《行政处罚法》及行业法律法规的学*,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2、规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事实为根据,法律法规依据为处罚准绳,进一步规范处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及时结案。同时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合理裁量、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依法行政的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长江海事、长江航道、水务、环保.、安监、**、法院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港航水运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落实。

  一、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于去年10月份由原铜陵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与铜陵市港口局规费征稽中心组建成立。*三年来,在市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指导下,两局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办结了港口类行政处罚2起,海事类行政处罚3起,累计行政处罚5件,其中:2件为一般程序,3件为简易程序。5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已结案,并未发生处罚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情况。通过有效行政执法和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严厉打击了行业内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港口、船舶运输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营造了公*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广大的行业从业人员也获得了守法教育。

  二、 执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多年来,在执法工作中我们一直注重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保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准确无误。今年我局制定了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局水上综合执法大队及局属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对执法依据、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公示,同时我局安排专项执法经费及执法交通工具,充分保障各项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 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

  我局在开展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影响,严格保护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及精确执法人员处罚裁定问题。在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照《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开展行政处罚,杜绝了行政处罚处罚标准随意性。

  四、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1、行政处罚主体情况。我局现内设机构9个,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1个,局下设大通、五松、顺安3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处,9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所。其中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以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名义开展行政处罚,落实全局行政执法工作,下属处所不承担行政处罚任务。

  2、执法人员情况。全市港航(地方海事)系统现有正式在编人员125人,其中具有各类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是114人,全部持证上岗。11人系新招录人员及其他综合岗位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资格。

  3、执法培训、考核等情况。*年来,我局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为目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法规、新知识的学*和掌握,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水*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适应规范化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每年我局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工作,同时各单位把法律法规的学*也纳入*时工作中,今年我局制定了队伍素质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14-2016年),把法律法规学*也纳入了行动计划。并且我局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年来,未发生一起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和错案情况。

  五、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1、全系统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参不齐,执法力量与执法水*有待进一步提高。

  2、由于我市港口发展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当前发生的港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执法单位综合执法。

  六、下一步行政处罚相关措施

  1、进一步强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识。以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为抓手,抓好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加强《行政处罚法》及行业法律法规的学*,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2、规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事实为根据,法律法规依据为处罚准绳,进一步规范处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及时结案。同时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合理裁量、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依法行政的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长江海事、长江航道、水务、环保.、安监、**、法院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港航水运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落实。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根据市*****《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xx]9号)要求,我局对20xx至20xx年*3年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汇报如下,请予指示。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行政处罚是交通部门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关乎到交通部门的执法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市交通执法门类主要有9类(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海事管理、规费征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航道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年来,在市委市**及省交通运输厅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建设法治交通为目标,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做到了规范执法、有效监督、优质服务,交通执法工作成绩斐然,至20xx年连续16年未发生1起有过错的执法行为,获得了20xx年全省交通执法评议考核第一名和全市依法行政知识竞赛团体一等奖,系统内多家单位获得全省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0xx年至今年3月底,全系统共办理行政处罚5979件(一般程序5721件、简易程序258件),无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治超工作成效突出,从20xx年至今年3月份,共检测车辆约1万多辆、卸载货物3万多吨、出动执法人员7千多人次,治理车辆非法改装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安徽电视台予以采访报道。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一)加强交通运输执法制度建设。为进一步推进交通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交通部及省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要求,结合交通执法实际,制定了《铜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制度汇编》一书,计4大类23项制度,涵盖规范执法、队伍建设、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学*制度、牢记制度、遵守制度,不断提升执法水*。

  (二)落实行政处罚主体公告制度。一是主体合法,交通系统执法单位都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执法主体合法,具有行政处罚权;二是权限合法,各执法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主体、条件、范围、幅度等实体内容的规定,公*公正地履行行政执法权,不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三是依据合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照法律法规及局“三定”方案要求,扎实做好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等6公示制度;四是以做好交通执法形象“四统一”工作为契机,抓好了全系统9个基层执法站所公示制度,使广大群众知晓交通执法权限并便于监督。

  (三)落实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按照交通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执法认证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是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且在编在岗,通过全省交通执法认证考试,才能取得交通运输执法证。*三年来,全系统有34名同志参加认证考试,32名同志通过了考试并办理了执法证。认真做好执法证年度审验及换证工作,每年对全系统执证人员进行审核,三年来共注销30个执法证件,吊销1个执法证件。

  (四)落实行政处罚程序正当制度。我局成立了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机构,大力推行查处分离制、罚缴分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等重大案件处罚,严格按照程序报批,由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求,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三年来全系统无一起听证事项发生。

  (五)落实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根据交通部及省交通厅《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制定了《铜陵市交通运输局季度执法文书评查制度》,分4个季度对县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处等单位处罚文书进行检查,每个单位随机抽查5份,检查结果在全系统通报。*三年来共检查了200多份执法卷宗,制作了15 份通报。

  (六)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及收支两条线制度。我局严格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将执法经费单列,主要用于执法装备、执法宣传、执法培训以及执法形象建设等到工作,*三年来共投入了70万元用于执法工作。局属各执法单位也加大执法经费保障制度,*三年来用于执法工作的经费约在430万元(其中:服装的经费就达136.25万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要求,严禁下达罚款指标或将罚款数额与评先评优相结合,当事人直接将罚没款上缴至指定银行,做到了收支两条线。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一是根据《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等要求,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原则,对公路、运管部门的处罚条文进行了细化,共计119条,全部量化到具体定额,并在《铜陵日报》及市**的网站上公示,解决了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20xx年,我局将运管、路政、海事港航及工程质监等单位自由裁量权基准汇编印制成书,印发各单位学*贯彻。同时,我局高度重视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落实工作,通过学*、宣传、检查等形式,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

  二是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化查处分离工作,市运管处率先在全省开展行政处罚网上办理工作,避免了人情关系对交通执法工作的干扰,达到了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的工作目标,案件结案率和正确率均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市公路局投资100余万元,在全省公路系统率先建成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的监控管理,具有抓拍、监控、录像等功能,具备非现场执**能,为科学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四、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一)执法机构现状。20xx年10月,根据《安徽省人民**关于推进全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xx]57号),铜陵市组建了“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为市**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将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的港口管理职责及原市地方海事局的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航道管理、船舶检验等职责划入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市**组成部门,对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实行行业指导。目前,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及公共客运管理等,内设12个科室、行政编制23个,实际在岗23人;下辖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处、市县乡处、市质监站等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中:县交通运输局属县**组成部门,正科,负责全县公路、水路管理等职能,核定编制 35人,实际在岗35人;市公路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副县,依法保护全市干线公路路产、路权,核定编制438个,实际在岗281个;市运管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副县级,职能是负责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运输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核定编制数111人,实际在岗人数98人;市县乡处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科,保护县乡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核定编制15人,实际在岗8人;市质监站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科,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核定编制4人,实际在岗3人。

  (二)执法队伍现状。至20xx年底,全系统有执法人员301人(市交通局14人、县交通局47人、市公路局113人、市运管处95人、市县乡处7人、市质监站3人、市大桥处2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293人,占持证总人数的97%,本科学历260人,占执法人员总数的86%。从现有执法人员学历来看,大多通过第二次学*拿到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很少,占总人数比例不到10%。

  (三)执法队伍的进人用人机制。

  一是严把准入关和监督关。从2006年起严格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进行资格认证,同时坚持抽考制度,由局法规科会同局监察室,按照不低于执法人员总数30%的比例,在全系统执法队伍中随机抽取人员,参加闭卷考试,不合格者暂缓年审3个月,经补考不合格者注销执法证。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对全市一线人员胸卡进行了规范;聘请了市***、**委员和群众代表作为行风监督员,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局机关由领导带队,每月对基层站所的执法风纪、执法行为进行效能检查。

  二是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一级考一级、一级评一级的考评方法,对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对严重违纪违规的执法人员和评议不合格人员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两年来有3名同志,因考核不合格调离执法岗位。

  三是加强学*培训,出台了《铜陵市交通运输局大规模培训基层执法人员实施方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有计划、多层次地培训。按照请进来走出去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有关执法人员去参观学*,邀请有关专家开展法律法规辅导讲座,以丰富知识、开拓视野、提高素质。*3年来共培训2000多人次。

  四是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在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中推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将其编印成册,发到每名执法人员手中。成立了督查组,凡发现有违反执法用语和行为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交通执法单位中开展“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努力把交通部门打造成行为规范、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效的文明行业。

  五是加强执法文化建设。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坚定执法为民、立岗为公的理想信念,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以饱满的热情、旺盛的斗志,高标准严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培养廉洁高效的作风,自觉遵守各项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五、存在问题

  1、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水*尚待提高。主要表现在案卷格式制作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欠准确等。

  2、业务培训与实际工作有脱节现象。主要表现在执法人员的培训不能适应实际执法环境的需要,培训针对性不够。

  3、行政处罚金额过大,很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执行到位。如不具备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业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可处以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因为当事人难以承受如此高的处罚金额,致使处罚不能到位。

  4、执法体制不够健全。如市公路局、市运管处是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单位性质是自收自支性质,执法经费不足,难以保障大量繁重的执法任务落实到位。

  六、下步打算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我局要在市委市**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构建法治铜陵和依法治交的总体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实行政处罚工作。

  (一)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做到执法有章可循,提升法制建设规范化水*。

  (二)规范执法水*。一是执法程序规范,做到执法正当合理。二是处罚标准规范,重点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三是执法装备齐全,加强执法硬件投入,强化执法科技化手段。四是提高交通执法信息化水*,构建执法综合管理信息*台。

  (三)强化执法监督。一是落实层级监督,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加强上级对下级检查。二是落实社会监督,通过推行政务公开、聘请行风监督员等形式,进一步拓展监督渠道。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评查,重点以执法案卷评查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

  (四)落实责任追究。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线,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加强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及错案的追究力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8)

——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通用五篇

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因贵局在今年7月对申请人产品的抽检中发现“生产的专供婴幼儿食品标签未标明营养养分及含量”给予行政处罚。标签及含量的未标注,此事,实属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印刷和包装上的疏忽。由于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筹得本次行政处罚40000元,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也有良好的口碑。申请人主要盈利还是靠销售公司产品。目前申请人在经营上发生重重困难。因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上有很强季节性,现在正是产品销售的淡季,虽经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但还是无力挽回现实的经营情况。加上现在全国各地洪水泛滥,影响申请人的大部份产品不能正常的进入销售市场,造成申请人的产品大量积压,销量剧减,已处亏损状态经营,资金供应链短缺,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和销售。

  通过此事,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鉴于目前经营状况恳请地向贵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申请人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申请人感激万分。


xxx

  20xx年x月x日

区监察局:

  我叫xx,男,中**员,xx年x月x日出生,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任xx镇xx管理站交通干部。

  20xx年x月xx日xx村发生森林火灾,村主任xx不幸因公殉职,我作为包村干部,贵局已于20xx年x月x日给予本人行政记过处分。

  事情发生后,我本人认真学*《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经常深入所包村组、农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绝不允许群众带火如山。在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域和时段,组织巡逻小分队实行全天候的巡查,夯实责任,严格纪律,对巡逻人员实行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园、包林边地和包重点人群的“五包”责任制,对违规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年来没有发生森林火灾,我恳请贵局予以解除行政记过处分。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月x日

维扬区工商局:

  本公司xxx, 系xxx在此部门对公司的情况予以介绍,当然依据年检的项目作一一的描述,特别需要提出你们再各项做的都很好,每项都是合法的,等等。

  年检条例: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你们将你们的正当理由附到后面,并且用词诚恳的讲述你们的困难,保证以后会积极参加年检等等,就好了!

  为了更好地开展后面的生产和经营,并增强客商对我区的投资信心,树立良好的投资环境,现特请扬州市工商局和维扬区工商局对我司未按期交纳注册资本金并办理变更登记免于行政处罚。

  请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给予支持并对我司免于行政处罚!

  谢谢!

xxx

  20xx年x月x日

大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接到贵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海工商听告字[20xx]第xxx号),对我公司由于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合计513343元,为此,申诉请求贵局对我公司的处罚予以减免,并有以下减免理由:

  一、我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我公司被贵局查处后,立即主动全部拆除、收回、销毁了不合格电缆,危害后果轻微,甚至可以说,无危害后果。也符合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山高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山高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前已停止违法行为;

  二、我公司属于首次违法,符合减轻情节。

  我公司一贯守法经营,办理了经营执照并按期准时进行年检。从无任何违法经营行为,从未受到过工商部门处罚,也无任何用户投诉。根据山高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属于免于或者减轻情节。

  三、我公司积极接受并配合贵局对我公司的查处。

  四、我公司绝对服从贵局对我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

  我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是极为错误的。我公司充分认识到,不合格电缆对群众和我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贵局对我公司的处理,完全是为了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也是为了我公司今后更好的发展,为此,我公司自愿放弃、也不愿意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任何诉讼行为。即使有关律师提出,贵局抽样存在程序问题,完全可以打行政诉讼官司,我们也坚决拒绝了律师的提议。总之,我公司对贵局的执法是心服口服。

  五、我公司没有违法故意,希望贵局区别对待。

  我公司生产这批电缆的时候,由于管理出现问题,对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出厂检测不严,造成35*方厘米的电阻比标准仅大0.036;25*方厘米的电阻比标准仅大0.084,虽然不符合标准,但与标准差距不大,对安全的影响也极其微小,这也充分说明,我公司没有违法故意。同时,我公司的违法所得总计14434元,违法所得较少,而且,从事实上说,由于被查出是不合格产品,对方拒绝付款,电缆安装和拆除人工费等,已造成我公司此项业务亏损*23万元,可以说,完全无非法所得。根据《山高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贵局对我公司处罚金额过大,造成缴纳困难。

  贵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我公司处罚,该条规定的处罚金额是“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现贵局处罚额度为货值金额的2.6倍,基本抵*最上线,处罚确实过重,我公司认为贵局没有考虑到我公司众多的依法从轻情节。同时,由于*两年电线电缆行业竞争极端激烈,*乎白热化,加之,我公司管理不善,效益低下,利润微薄,已存在严重的亏损。电线电缆行业对资金的依赖性比较大,受铜、铝、塑料等原材料价格的影响,线缆制造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成本压力,资金紧缺,资金链吃紧成了普遍现象。竞争激烈、原料价格上涨和资金成本增高三个重要因素,已造成了全国30%的电线电缆企业倒闭,尤其是像我公司这样的小企业,完成处于风雨飘摇、濒临倒闭的边缘。我公司现在资金高度紧张,处于东拼西凑,等资金买原料,然后再生产的等米下锅,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半停产状态。尤其是企业自己还不争气,出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现在损失已达20多万,真是雪上加霜,如果贵局兑现这个处罚额度,我公司确实无力支付,并极可能造成我公司倒闭的最后一个因素。

  综上所述,鉴于我公司有诸多依法从轻情节和资金极端困难的现状,希望贵局从以人为本、打造和谐社会出发,柔性执法,给我公司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我公司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最低标准从轻处罚。我公司将万分感谢贵局对我公司的`宽容、帮助,并保证将在今后的经营中,坚决守法经营,决不再犯类似错误。同时,我公司将积极筹措、迅速缴纳罚款,并无条件、全方位配合贵局完成案件的查处程序。

  特此申诉。

  山高市xxx电线有限责任公司

  二�xx年五月二十日

市工商局:

  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邹城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企业,在某年度,工商稽查人员在对公司的例行查账过程中,发现存在着注册资本金问题。

  发现问题后,在工商稽查人员的帮助下,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工商稽查人员诚恳承认了错误;在工商稽查人员的监督下,多方筹措资金,补齐了注册资本金;并诚恳接受了工商局公*交易局的处罚。

  *年来,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参与施工了我市境内的峄山连接线工程、县道改造工程、104国道邹城北段拓宽工程、华电迎宾大道工程、太黄路拓宽改造工程、新济邹工程、临菏路工程以及部分农村桥梁工程,承担了我市大多数新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交通畅通做出了巨大贡献。

  这些工程,都属于市**确立的3311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公司为此垫付了大量的资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由于市财政资金困难,资金到位率低,单位收入减少,连公司员工工资发放都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鉴于上述情况,特申请市工商局减免部分处罚金额。

xxx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个人合集五篇(扩展9)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精选五篇)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

  (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按前款(二)(三)(四)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

  (三)属于商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亲属;

  (二)本人或其*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八)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据。

  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询问应个别进行,并制作《商务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部分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获取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日期与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者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证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抽样取证记录》或《商务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者有其他不宜原地保存情形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需要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三)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直接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商务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中,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报请核审的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核审。

  核审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审:

  (一)本部门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第三十四条 核审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后,视情况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建议告知当事人后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撤销案件;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核审情况,填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核审机构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前,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自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相关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过追责期限的,撤销案件;

  (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指定管辖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具名举报投诉人或移送机关。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举行听证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员或听证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意见和理由;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有关人员;

  (六)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七)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决定。

  为规范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由其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具体实施。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统一交由一个内设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具体承担。

  内设机构应当在所属商务主管部门法定权限内,并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设机构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等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回避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为主。

  商务部依法管辖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及案件调查等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也可根据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求,处理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自行办理的,可以依法报请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八条 商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条 两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需要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协查的,可以发协查函。必要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需要其他行政机关配合或者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执法权限的,应主动加强与其联系,探索开展联合执法或者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接收举报投诉、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布12312举报投诉热线、开通在线举报投诉窗口、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面向社会接收、办理举报投诉。

  对接收的举报投诉,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商务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记录》,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方式处理。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一)因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案件调查等,确有必要实施现场检查;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三)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四)检查内容属于商务行政执法范畴。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事先批准。情况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事后 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

  (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机关执行,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予以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只提出口头警告,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

  (一)发现违禁物品;

  (二)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

  (三)防止证据损毁;

  (四)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

  (五)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十七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场清点财物,向被检查人出具《商务行政执法查封(扣押)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查封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对扣押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拍卖或者以市价变卖,依法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二)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及时返还。

  商务主管部门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仍未作出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财物的,应当立即退还。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制作《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全面反映现场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检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可在笔录上注明理由并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四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

  (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按前款(二)(三)(四)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

  (三)属于商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亲属;

  (二)本人或其*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八)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据。

  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询问应个别进行,并制作《商务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部分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获取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日期与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者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证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抽样取证记录》或《商务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者有其他不宜原地保存情形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需要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三)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直接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商务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中,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报请核审的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核审。

  核审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审:

  (一)本部门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

  (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按前款(二)(三)(四)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

  (三)属于商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亲属;

  (二)本人或其*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八)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据。

  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询问应个别进行,并制作《商务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部分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获取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日期与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者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证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抽样取证记录》或《商务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者有其他不宜原地保存情形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需要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三)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直接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