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 :
被告人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联系电话:
地址:宜良县蓬莱乡五百营村
诉讼请求 :
l 、请依法追究两名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 、请依法判令两名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自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伤残赔偿等共计62771.67元。
事实与理由 :
2010年12月9日,本人前往宜良县蓬莱乡第二中学探望小孩时,第一被告先对自诉人进行辱骂,进而踢断自诉人尾骨,随后叫来第二被告(系学校保安)在学校门口用棍棒对本人进行欧打,此次伤害行为,已经造成本人闭合性颅脑外伤、尾骨骨折、右足第2趾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报案后,宜良县*局指派法医对自诉人伤情进行了鉴定,确定自诉人所受之伤害已经构成轻伤。
综上所述 ,两名被告人目无国法,伤害自诉人身体,后果严重 , 已触犯刑法第234 条之规定 , 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自诉人遭受经济损失 , 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三被告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公正判决,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
时间:
自诉人:
被诉人:
诉讼请求:
虐待未成年人,请依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和被害人系亲生母女关系。2000年10月19日,我与被害人的父亲因感情不和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女儿被判由父亲李xx抚养。2001年9月,李xx与章xx结婚,章xx带有一女孩。婚后章xx逐渐对我女儿产生憎恨,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和辱骂。2001年12月5日,我探望女儿时,发现其右侧肋骨有青痕,赶忙询问缘故,女儿哭着告诉我是后母章xx打的,因为那天她和妹妹(章xx的女儿)争夺衣服,后母看见后用木棍打她,打到院中被邻居阻止才罢休,当天还没有让女儿吃饭。听后,我找章理论,其失口否认,慌张躲避。我给了她警告,如果她再这样我就向其单位揭发她的恶劣行为。章xx日后有所收敛。不料2002年6月7日下午,女儿哭着找到我处,我发现她衣服凌乱,头发被揪掉了几缕,嘴角处有淤痕。忙问其缘故,女儿说后母因为她没有把衣服及时洗了,对她大打出手,还骂她“拖油瓶”。对于章xx的行为我已多次警告仍无效,因此不得不诉诸法院,请求法律对我女儿保护,对章xx依法制裁。
以上事实,都有邻居和被害人的奶奶可以证实。对于被告人多次的违法行为,情节已经相当严重,严重影响了我女儿的正常教育和发育。章xx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虐待罪。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
时间: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时间: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菁华5篇)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家住xxxxxxx,个体户。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15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肠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00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医疗费: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xxx女儿xx,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6÷2=20055.54元;
xxx儿子xx,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tim
es;8÷2=26740.72元;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
xxx父亲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3=33426元;
xxx母亲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转载自亿库网http://www.ekw.cn,请保留此标记。)9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6÷3=35654.4元。
各项合计共372394.16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2007年11月22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 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 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 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分局侦查终结,2011年5月17日,x×区人民*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 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
2011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00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1999年9月10日,经本市*局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签、印)
1999年9月16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00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1999年9月10日,经本市*局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实用十篇
上诉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x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x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xxx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应由**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受害人xxx与被告人杨xx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回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xx殴打申xx的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手抓起向张xx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刑罚,量刑过重,不公*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胜祥(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46年5月20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都坪镇大坝行政村长坝组。(系死者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朋(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新淋(以下简称原告),女,汉族,2009年3月23日生,贵州省镇原县人,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聂朋,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定江(以下简称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南溪县人,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茶花村6组65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定江交通肇事者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91000元、丧葬费20043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20835元、住宿费45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共计:1001378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朋,造成杨露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朋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定江被取保候审,并且拒不支付原告聂朋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张定江协商杨露(死者)死亡赔偿金的事宜,被告张定江拒绝支付赔偿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一个完整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原告聂新淋只有五岁就没有了妈妈,原告聂朋又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残疾,无力抚养女儿。原告杨胜祥体弱多病,没有人照顾。原告的外婆刚去世不久,母亲就离开了人世。未来的日子不知继续下去。
综上所述,被告违法驾驶的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张定江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 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 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 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分局侦查终结,2011年5月17日,x×区人民***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 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
2011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如果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如果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侦查终结,由××人民***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
2018年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一、被告人xxx构成故意**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二、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9293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08年—2009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月工资1642.58*6=9855元;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3904.2元*20=78084元;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家住xxxxxxx,个体户。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15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肠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00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医疗费: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xxx女儿xx,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6÷2=20055.54元;
xxx儿子xx,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tim
es;8÷2=26740.72元;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
xxx父亲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3=33426元;
xxx母亲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转载自亿库网http://www.ekw.cn,请保留此标记。)9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6÷3=35654.4元。
各项合计共372394.16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2007年11月22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系死者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上八庙镇盘龙村149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开秀(系死者李治军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巴中市腾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月国,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巴州区双胜乡天良村5组,系四川Y19822福田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巴州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简称人保巴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
,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将四川Y1982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巴中腾达公司所有的四川Y1982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巴州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行至巴州区高(店子)双(胜)路11Km+200m处时
,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巴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00062号认定书
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巴州区人民***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
造成的危害后果,巴州区人民***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四川Y1982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巴中腾达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
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取的大学生李治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
,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人:xx
起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解xx,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九倾垣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 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20**年4月10日
——买卖纠纷起诉状3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姚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原告:汤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二原告联系地址:xx市宁xx路xx号xx大厦xxxx室。
邮编:xxxx 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余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被告:余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邮编:xxxx 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整;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交通事故起诉状3篇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岁,住章丘市官庄镇某某村。
被告:耿某某,男,汉族,32岁,住济南市天桥区某某某某某,系鲁A某某某某轿车驾驶人。
被告:王某某,男,住济南市市中区某某某某某。系鲁A某某某某轿车车主。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地址济南市某某某某某(鲁A-某某某轿车在该公司投有交强险)。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5万元(具体数额待出院后确定)。
二. 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被告耿某某驾驶鲁A某某某某轿车沿北园高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冈上口东2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撞在在此施工的`鲁A某某某某货车上,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现原告仍在山东省某某医院治疗。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济南市*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后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因王某某明知耿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鲁A-某某某某轿车借给耿某某驾驶,存在严重过错,而且鲁A某某轿车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将王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依法
判决。
此致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原告: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
被告二: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车主。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截止至起诉日为 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损失,暂计2个月为 元( 000×2×80%= 元)。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伙食补助费 元(50元/天×41天×80%=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暂计2个月为 元(50元/天×54天×80%= 00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 元( 00×80%= 0元)。
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 000元。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以上请求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即被告一)在 与沿通道 西向东行驶 **(即原告)所驾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年 月 日 市*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 医院救治,入院的诊断为:1、2、 3、 。经过治疗后原告于 月 日出院,医生建议:继续维持 固定一周, 练*行走, 避免体力劳动; 随诊。 出院后原告仍由其家人护理,后续恢复情况无法判断。原告受伤后身体虚弱,治疗恢复期较长。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此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驾驶的 轿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XXX,女,19XX年9月19日生,住XXXX区XX街XXX号
被告:XX,男,19XX年7月28日生,住XX市XX区XXX号,电话:XXX
被告:XXX公司
被告:XXX,男,19XX年生,住XX市XX区,电话: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址:XX市XX大街XXX号
诉讼请求:
一、由被告人承担盛起东死亡赔偿金等165.160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3日,盛起东从xxx乘坐xxx驾驶的`辽GT3098号并客出租车回朝阳,在行驶至锦进朝高速33公里处时,辽GT3098号出租车与同车道行驶的辽NA0204号**半挂车尾随相撞,造成盛起东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锦xx市*局交巡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处理,认定本次事故辽GT3098驾驶人xxx事故主要责任,辽NA0204驾驶人梁树林负次要责任,事故死亡的当事人盛起东无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死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现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辽GT3098车主xxx及其出租公司xxx公司、辽NA0204车主王国*及其所属公司xxx货运有限公司赔偿盛起东死亡赔偿金160.160元,丧葬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起诉人:xxx
——借条起诉状3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______元、利息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6万5千元,约定还款日是20__年4月30号归还2万3千元,20__年6月30号归还4万2千元。
20__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在20__年5月16号通过银行支付3000元到原告帐户。尚欠_______元未支付。
原告: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元、利息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6月_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7万元,约定还款日是20__年10月_号归还。
20__年10月_日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还款的意图,原告多次催促,一直到现在11月。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借据
3、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原告: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______元、利息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6万5千元,约定还款日是20XX年4月30号归还2万3千元,20XX年6月30号归还4万2千元。
20XX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在20XX年5月16号通过银行支付3000元到原告帐户。尚欠_______元未支付。
——债务纠纷民事起诉状3篇
原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XX组XX号。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XX组XX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王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刘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原告杨某钦,男,汉族,19xx年9月6日生,广西区苍梧县人,住址:苍梧县龙圩镇林水村xx小组xx号。
委托代理人夏xx,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德某,男,汉族,19xx年8月12日生,广西区苍梧县人,住址:苍梧县龙圩镇政贤一路xx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叁万元(¥30000元)及相应利息;
2、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
(自20xx年5月9日算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为¥223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9日,被告杨德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叁万元(¥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
被告出具"借条"一份。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分文。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原告:陈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
住所地: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
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6.8万元(暂计至20xx年12月底,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7日,被告由于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5%,为方便结算,双方同时约定:利息从20xx年1月1日起算,至20xx年12月31日截止,利息结算时间为20xx年春节前,以后以此类推。
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币65万元整,20xx年1月26日(20xx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月1日至20xx月31日期间的利息117000元;20xx年2月xx日(20xx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67000元,同时,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称无法及时支付该期间另外5万元利息,并承诺将该5万元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加之原65万元借款本金,同时向原告出具合计人民币70万元的收据,并约定自20xx月1日起,月利率为2%。
其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与被告协商、发函,要求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被告都严辞拒绝,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xx年9月xx日作出判决,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并同时认定,原告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通过合法途径再行主张。
现被告仍拒绝还款,原告只好再行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应立即返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168000元【具体算法如下:700000×2%×12=168000元(注:暂计至20xx年12月底,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在此,原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租赁合同起诉状3篇
原告: 市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市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告: ,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市 区 号 栋 单元 室。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 ,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住址 市 区 号 栋 单元 室。身份证号。电话:
1、判决被告腾空、搬离并向原告交还其所占用的位于 市 小区 栋 、 层楼的场地。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 元(从20 年 月 日计算至20 年 月 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交还占用场地之日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 市 小区 栋 层楼的'场地(面积约 *方米),每月租金 元,租赁期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的,须承担占用门面期间双倍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场地。20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请被告在合同到期时,将门面腾空交还原告。但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有将租赁场地交还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门面占用费 元。但被告在20 年 月份每月只支付 元,从20 年 月 日起则分文不付。至今也没有把租赁场地交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冯某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某路。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解除并终止原被告20xx年2月11日订立的织袜机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织袜机押金27.6万元并承担织袜机的托运费1308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织袜机租赁合同。20xx年2月11日、2月18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先后用现金和建设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交纳了织袜机设备押金共计27.6万元。20xx年2月17日、2月29日,被告先后通过快邦物流公司将6-3型织袜机设备共计28台及配件发送到原告处,托运费共计7080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台织袜机是旧机器,并且是三无产品,也没有电机。被告的织袜机生产出的产品是半成品,还需要另外配套缝纫机、拷边机等相关设备,才能生产出成品袜。
在订立织袜机租赁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黄某承诺:“免费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织袜机是合格产品的新机器”。然而,织袜机发送到原告处,机器是旧的。原告质疑时,被告方杨经理声称,“我方是租赁机械,不是卖机械给你,织袜机新旧不影响生产;原材料不是免费提供,是要向我方购买原材料”。原告通过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免费提供,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成品袜,原告没有利润,只能是亏损。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到原告处,只是对织袜机设备进行了检查,并没有进行织袜机技术指导。原告方试生产10多双样品袜发送到被告处,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过市场调查,被告缺失诚信。之前,重庆市中县XX镇万井村一组周某与被告签订的织袜机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种种理由拒绝回收成品袜,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根据双方订立的.织袜机织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双方可结算各项余额,返还甲方设备,解除并终止合同”的约定。原告多次与被告方洽谈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电话告之被告方解除并终止租赁合同,将全部织袜机发送给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说明自己无能力生产。万般无奈,20xx年3月22日,原告通过圆通快递向被告方发出了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律师函。并于3月24日,通过天鹅快运将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运送到被告处,并电话通知了被告方签收,被告方拒绝签收。天鹅快运公司无奈将货物退回了原告处,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更进一步证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骗取租金。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达到自己骗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诚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原告与之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不影响全部织袜设备及配件机已退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织袜机设备押金并承担原告的托运费损失。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特诉请你院依法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人出庭佐证申请书
原告: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市XX区XX号X栋X单元XX室。身份证号45XXXXXXX70311。电话:136XXXXX23。
被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住址XXX市XX区XX号X栋X单元XX室。身份证号45XXXXXXX72211。电话:135XXXXX29。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腾空、搬离并向原告交还其所占用的位于XX市XX小区XX栋X、X层楼的场地。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XXXX元(从20xx年X月X日计算至20xx年X月XX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交还占用场地之日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XX市XX小区X栋XX层楼的场地(面积约XXX*方米),每月租金XXXX元,租赁期间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的,须承担占用门面期间双倍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场地。20xx年XX月X日,合同期满前,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请被告在合同到期时,将门面腾空交还原告。但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有将租赁场地交还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门面占用费XXXX元。但被告在20xx年XX月份每月只支付XXXX元,从20xx年X月X日起则分文不付。至今也没有把租赁场地交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XXXXX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