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

首页 / 文库 / | 2023-02-20 00:00:00

国际买卖的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际买卖的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国际买卖的合同1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签章)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买方(签章):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交货条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第六条. 装运日期:

  第七条. 装运港口:

  第八条. 卸货港口:

  第九条. 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附加险: 。

  第十条.支付条件: (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天,由_______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天内有效。

  该信用证适用UCP500/UCP600/的规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汇付款期限为 后 ,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4)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单据:

  (1) 卖方按照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应单据: A、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4)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 份。 (5)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6)原产地证明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装运条件: (1)FOB条款:

  A、a、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

  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D、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

  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和CIF条款:

  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

  第十六条.检验:

  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七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2)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卖方是否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减少议定的货款支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减少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具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附加条款: (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卖方: 买方:

  (签字)(签字)

国际买卖的合同2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1条货物名称:

  第2条产地:

  第3条数量:

  第4条商标:

  第5条价格:

  第6条包装:

  第7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8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9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10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0.1全套清洁提货单;

  10.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10.3原产地证明书;

  10.4装箱单;

  10.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11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12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13条装船时间:。

  第14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15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u.s.d.。

  第16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17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买方(签字或盖章):

  卖方(签字或盖章):

国际买卖的合同3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

  (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

  (5)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国际买卖的合同4

  合同编号:78121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买卖的合同5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签订不严密,时常发生纠纷和索赔。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有时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信誉。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特别谨慎,充分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以及贸易国当地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我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的看法与建议。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视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采用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原因,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使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

  (二) 签约方名称要准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的首部签约双方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并且应当与商业登记文件上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内容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方式,那么准确写明签约方名称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时将签约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经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写明签约日期与地点,这些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等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点的情况下,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需谨慎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品质条款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品质条款,买方则可能失去索赔依据。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注意:

  1. 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 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3. 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品质条款的制定应该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一切空洞的词语应该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四)仲裁机构应选定

  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也进行有效约定。

  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一定有利。对于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对争议解决和仲裁裁决执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推荐的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国际买卖的合同6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买卖的合同7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 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 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 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 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 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 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 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 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 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 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商检 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 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 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惯的方法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 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 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 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时当事人在 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 及裁决效力法。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国际买卖的合同8

  19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 地:____

  3.数 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 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 卖方:____

  证人: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国际买卖的合同9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交易两边在划1、互利原则上会商同等,达本钱和谈各条目,互助践诺:

  第一条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代价: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前提:签订公约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让渡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名誉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产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公约法则,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谋划为限。是以,买方需向卖方供给银行包管。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履行本公约,其包管金买方予以充公。

  第十条应附的单子:卖方向买方供给:

  1.全套干净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贸易发票;

  3.原产地表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紧张单子。

  第十一条装船关照:卖方在法则的装货时候起码14天前用电报方法将装船前提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办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候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目: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查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供给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候:

  第十四条装货效果:每个好天工作日,除礼拜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付________载重吨船来讲,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两边的任何一方因为台风、地动和两边赞成的不可抗力变乱而感化公约履行时,则耽误公约的期限应相称于变乱所感化的时候。

  第十七条公约争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本公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订,本来一式两份,交易两边各执一份,交易两边签字见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国际买卖的合同10

  合同号:____

  日 期:____

  买方:____

  电报:____ 电传:____

  卖方:____

  电报:_____ 电传:____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____

  单位:____

  单价:____

  总价:____

  总金额:____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____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____

  6.装运港口:____

  7.卸货港口:____

  8.保 险: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公司____

  (电报: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

  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

  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

  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

  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选一)

  18.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19.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0.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份。

  订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国际买卖的合同11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 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国际买卖的合同12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于签订合同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总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 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

国际买卖的合同13

  买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议付银行3 4 3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卖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国际买卖的合同14

  (1)合同号码:____

  (2)日期:____

  (3)地点:____

  (4)买方:____

  (5)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买方: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卖方: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国际买卖的合同15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扩展阅读


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扩展1)

——国际买卖合同菁选

范本国际买卖合同

  国际买卖合同样本

  买方:中国 公司 中国, (电报挂号: 电传号: )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项目序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单 位数 量单价总价总值

  2.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 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 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 装船时间:

  6. 装船港口:

  7. 目的港口:

  8. 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 支付条件:

  (1) 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 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 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 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 付款单据:

  (1) 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 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 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 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 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 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 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 装船条件:

  (1) 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 中国 公司(电报挂号: ),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 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 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 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 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国际买卖合同样本,合同范本《国际买卖合同样本》。

  14. 检验和索赔:

  (1) 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 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 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 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 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 卖方: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

  (×××律师)

  (签字)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

  签字日期:

  卖方 中国 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2)数量(3)单价4)总值

  (5) 装运期限:

  (6) 装运口岸:

  (7) 目的口岸:

  (8)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 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

  (10) 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 装运条件(CIF/C&F)

  1. 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 卖方于货物

[范本国际买卖合同]相关文章:

1.国际商品买卖合同范本

2.国际商业买卖合同范本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最新】

5.20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正规)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8.国际买卖合同样本

9.买卖合同通用范本

10.买卖合同最新范本


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扩展2)

——国际买卖合同菁选

国际买卖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际买卖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国际买卖合同1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

  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

  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

  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

  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

  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

  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买卖合同2

  买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议付银行3 4 3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卖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国际买卖合同3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1条货物名称:

  第2条产地:

  第3条数量:

  第4条商标:

  第5条价格:

  第6条包装:

  第7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8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9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10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0.1全套清洁提货单;

  10.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10.3原产地证明书;

  10.4装箱单;

  10.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11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12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13条装船时间:。

  第14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15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u.s.d.。

  第16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17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买方(签字或盖章):

  卖方(签字或盖章):

国际买卖合同4

  供方: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品名、计量单位、数量:

  2.产品质量与标准:供方出售给需方的鲜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物。

  3.包装要求:由自备或向需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由供方付给需方押金与使用费。

  4.价格或作价办法:全年实行季节差价。按上级规定,收购旺季实行最低保护价,鸡蛋每斤 .08元,补贴饲料3.5斤,鸭蛋每斤0.85斤,补贴饲料2.5斤。

  5.收购地点:________。

  6.交货方式及运费负担:供方鲜蛋送往需方仓库,必须自备车辆、船只或其它运输工具,需方收货后则应按实际数量,每百斤补贴运输费,损耗__元,交食品站不补贴运杂费及损耗。

  7.验收方式与期限:供方将鲜蛋送到后,需方依次过磅照验,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星期日例外),逾期验收由需方补贴损耗 %。

  8.货款结算方式:需方通过验收后,应向供方及时支付现金或汇款。壳蛋按照8.5斤结算,流清、烊黄按好蛋6折结算,饲料按实际数量结算。

  9.超欠幅度:交售数量分月在合同规定数量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处。

  10.违约责任:供方违约每欠一斤鲜蛋,应补给需方损失0. 0元。需方违约拒收一斤鲜蛋,则补给供方损失0.xx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供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年__月__日

  需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年__月__日

国际买卖合同5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签章)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买方(签章):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交货条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第六条. 装运日期:

  第七条. 装运港口:

  第八条. 卸货港口:

  第九条. 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附加险: 。

  第十条.支付条件: (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天,由_______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天内有效。

  该信用证适用UCP500/UCP600/的规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汇付款期限为 后 ,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4)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单据:

  (1) 卖方按照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应单据: A、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4)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 份。 (5)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6)原产地证明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装运条件: (1)FOB条款:

  A、a、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

  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D、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

  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和CIF条款:

  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

  第十六条.检验:

  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七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2)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卖方是否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减少议定的货款支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减少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具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附加条款: (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卖方: 买方:

  (签字)(签字)

国际买卖合同6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国际买卖合同7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买卖合同8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签订不严密,时常发生纠纷和索赔。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有时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信誉。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特别谨慎,充分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以及贸易国当地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我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的看法与建议。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视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采用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原因,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使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

  (二) 签约方名称要准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的首部签约双方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并且应当与商业登记文件上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内容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方式,那么准确写明签约方名称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时将签约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经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写明签约日期与地点,这些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等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点的情况下,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需谨慎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品质条款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品质条款,买方则可能失去索赔依据。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注意:

  1. 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 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3. 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品质条款的制定应该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一切空洞的词语应该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四)仲裁机构应选定

  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也进行有效约定。

  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一定有利。对于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对争议解决和仲裁裁决执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推荐的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国际买卖合同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 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国际买卖合同10

  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

  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地:____

  3.数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

  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

  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

  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

  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

  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

  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

  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

  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卖方:____

  证人:____证人: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

国际买卖合同11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 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国际买卖合同1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

  2.品种: 。

  3.规格: 。

  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

  2.计量单位和方法: 。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三、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4.保险: 。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五、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检验机构按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六、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人民币 元。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货款的支付方式: 。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

  3.预付货款: 。

  八、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 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他约定: 。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五、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国际买卖合同13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交易两边在划1、互利原则上会商同等,达本钱和谈各条目,互助践诺:

  第一条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代价: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前提:签订公约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让渡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名誉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产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公约法则,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谋划为限。是以,买方需向卖方供给银行包管。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履行本公约,其包管金买方予以充公。

  第十条应附的单子:卖方向买方供给:

  1.全套干净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贸易发票;

  3.原产地表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紧张单子。

  第十一条装船关照:卖方在法则的装货时候起码14天前用电报方法将装船前提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办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候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目: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查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供给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候:

  第十四条装货效果:每个好天工作日,除礼拜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付________载重吨船来讲,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两边的任何一方因为台风、地动和两边赞成的不可抗力变乱而感化公约履行时,则耽误公约的期限应相称于变乱所感化的时候。

  第十七条公约争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本公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订,本来一式两份,交易两边各执一份,交易两边签字见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国际买卖合同14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宽限期与根本违约的关系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看来,买方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合理性。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并不公*。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时间长短又没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各有说法,《公约》仅以合理为限,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根本违约的标准问题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预期利润的索赔问题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公约》第74条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其中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所以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会存在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可见,实践中的判断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可见,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同时采用的术语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的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之间贸易实践经验的积累,需要各国对此类问题的相互协商,同时还需要理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使我们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做到胸有成竹,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国际买卖合同15

  合同编号:____

  (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签字:_______ 购方签字:__


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扩展3)

——国际买卖合同菁选

国际买卖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国际买卖合同1

  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

  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地:____

  3.数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

  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

  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

  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

  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

  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

  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

  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

  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卖方:____

  证人:____证人: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

国际买卖合同2

  编号: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列货物:

  1关于进口家具、油画等货物的具体信息:

  品名

  规格

  质量

  数量

  金额

  家具

  油画

  1.原产地:意大利

  2包装:用结实的木箱包装,应适宜长途(海上)运输,。

  3装运期限:

  4装运口岸:

  5目的口岸:

  6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_____至_____为止的_____险,费用由____方承担。

  7运输:由卖方负责订船并将货物装船,货物运至中国______港,卖方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费用由____方承担。

  8装运条件: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船只、装船日期及时通知买方。

  9付款情况:买方已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货物货款共计______(元)支付给卖方,买方已经先行履行了付款义务。

  10单据: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应将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办理报关手续的'文件及时邮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货物质保期为____年。

  12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国际买卖合同3

  (1)合同号码:____

  (2)日期:____

  (3)地点:____

  (4)买方:____

  (5)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买方: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卖方: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国际买卖合同4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签章)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买方(签章):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交货条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第六条. 装运日期:

  第七条. 装运港口:

  第八条. 卸货港口:

  第九条. 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附加险: 。

  第十条.支付条件: (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天,由_______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天内有效。

  该信用证适用UCP500/UCP600/的规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汇付款期限为 后 ,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4)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单据:

  (1) 卖方按照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应单据: A、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4)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 份。 (5)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6)原产地证明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装运条件: (1)FOB条款:

  A、a、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

  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D、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

  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和CIF条款:

  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

  第十六条.检验:

  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七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2)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卖方是否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减少议定的货款支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减少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具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附加条款: (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卖方: 买方:

  (签字)(签字)

国际买卖合同5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买卖合同6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1条货物名称:

  第2条产地:

  第3条数量:

  第4条商标:

  第5条价格:

  第6条包装:

  第7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8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9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10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0.1全套清洁提货单;

  10.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10.3原产地证明书;

  10.4装箱单;

  10.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11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12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13条装船时间:。

  第14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15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u.s.d.。

  第16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17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买方(签字或盖章):

  卖方(签字或盖章):

国际买卖合同7

  _________(下称卖方)为一方,_________(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_________(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_________;

  (2)装运港_________。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_________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________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_______,_________应遵照_________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____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_______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_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卖方(盖章):_________买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清单a

  1、物品名:_________

  2、货物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价:_________

  5、总值:u、s、d、_________(每公吨价为_________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________

  附件二: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_________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________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_______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_______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附件三:清单c

  外轮停靠_________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_________。

国际买卖合同8

  合同编号:78121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买卖合同9

  买方:______

  地址: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卖方:______

  地址: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

  第二条产地:____

  第三条数量:____

  第四条商标:____

  第五条价格:____FOB____

  第六条包装: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卖方:____

  代表:______代表:____

  日期:______日期:____

国际买卖合同1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 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国际买卖合同11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签订不严密,时常发生纠纷和索赔。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有时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信誉。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特别谨慎,充分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以及贸易国当地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我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的看法与建议。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视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采用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原因,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使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

  (二) 签约方名称要准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的首部签约双方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并且应当与商业登记文件上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内容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方式,那么准确写明签约方名称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时将签约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经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写明签约日期与地点,这些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等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点的情况下,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需谨慎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品质条款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品质条款,买方则可能失去索赔依据。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注意:

  1. 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 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3. 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品质条款的制定应该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一切空洞的词语应该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四)仲裁机构应选定

  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也进行有效约定。

  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一定有利。对于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对争议解决和仲裁裁决执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推荐的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国际买卖合同12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交易两边在划1、互利原则上会商同等,达本钱和谈各条目,互助践诺:

  第一条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代价: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前提:签订公约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让渡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名誉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产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公约法则,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谋划为限。是以,买方需向卖方供给银行包管。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履行本公约,其包管金买方予以充公。

  第十条应附的单子:卖方向买方供给:

  1.全套干净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贸易发票;

  3.原产地表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紧张单子。

  第十一条装船关照:卖方在法则的装货时候起码14天前用电报方法将装船前提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办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候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目: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查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供给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候:

  第十四条装货效果:每个好天工作日,除礼拜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付________载重吨船来讲,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两边的任何一方因为台风、地动和两边赞成的不可抗力变乱而感化公约履行时,则耽误公约的期限应相称于变乱所感化的时候。

  第十七条公约争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本公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订,本来一式两份,交易两边各执一份,交易两边签字见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国际买卖合同13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一种手段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要经常采用的,相对于一国之内的诉讼与仲裁,怎样正确的处理这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这几年我们代理了一些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仲裁案件,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谈一点体会,供同行商榷。

  一、国际贸易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及其效力问题

  为什么很多人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简单的说,就是用诉讼的方式会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碍,并且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仲裁方式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成为一种比较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是在签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间,可以说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我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如果双方所在国都是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将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们曾参与的陕西某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某公司货款纠纷案,因为双方所在国都是《公约》成员国(地区),胜诉方陕西某进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请承认及执行,并得到了全部执行。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不是该《公约》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被承认及执行就会变得困难,对方所在国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为理由,对该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方式,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所在国是否参加了该《公约》。

  在确定选择仲裁方式后,下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含混不清,不但会导致协议的无效,而且会造成该争议投诉无门,形成诉累的情况。曾经有一个争议案,就是因为仲裁协议不确定,导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无门,最后只有走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路子。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仲裁协议的明确和有效。对我国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确定仲裁地点、机构、程序和裁决的效力。

  关于仲裁机构,应尽量争取选择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可以节省许多费用,减少仲裁成本。如对方坚持选择国外或其它的仲裁机构,那么我国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较*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二、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在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不适用的情况下,则有关合同的订立及权利义务须适用该《公约》。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人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其它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以当事人尽可能争取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我国的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这样就可以预测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仲裁所可能做出的裁决。

  对于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正常情况下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等。我们代理的几个案子,仲裁机构有的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有的选择了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如韩国某公司诉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我国的当事人不具有外贸经营权,是否导致该合同无效?就面临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最后,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了中国的法律,裁决该合同无效。

  三、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

  时效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为四年。但参加这个《公约》的国家有限,我国亦没有参加这个《公约》。对参加该《公约》国家的当事人而言时效当然为四年,但问题是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不是缔约国月p么时效问题就要看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的规定。如某韩国公司在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是某中国公司。这家中国公司提出由于对方当事人未在四年的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所以该案已过时效。但韩国的仲裁机构则认为该争议未过时效,原因是该争议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韩国实体法律,而韩国法律规定的时效为五年,最后该仲裁机构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裁决。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我国的当事人要时刻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即时行驶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也应注意保存证据。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及执行才是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最终追求的结果。但是执行难是我们所常遇到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贸易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因为涉及到外国的执行机构,所以难上加难。难归难,但井不是说没有解决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在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仲裁裁决的执行就相对容易了,只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就可以了。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曾经提到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被承认和执行的案例。还有一个成功执行的案例是韩国某公司诉中国陕西某进出口公司仲裁案,该案在韩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韩国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承认及执行的裁定,予以执行。因为韩国和中国都参加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如果被申请人所在国没有参加该《公约》,那么承认及执行就要根据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由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如果是由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有住所或财产在我国境内,当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国际买卖合同14

  买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邮码: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邮码: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市用____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国际买卖合同15

  合同编号: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签约地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___u.s.d.(大写: )。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_____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

  卖方:______ 买方:______

  注:

  ① 格式合同亦称标准合同(standard contract)。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一个国际组织或外贸商业组织或律师事务所根据买卖合同应具有的基本内容而拟定的`固定条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标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


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扩展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菁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集锦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宽限期与根本违约的关系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看来,买方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合理性。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并不公*。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时间长短又没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各有说法,《公约》仅以合理为限,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根本违约的标准问题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预期利润的索赔问题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公约》第74条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其中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所以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会存在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可见,实践中的判断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可见,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同时采用的术语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的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之间贸易实践经验的积累,需要各国对此类问题的相互协商,同时还需要理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使我们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做到胸有成竹,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

  (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

  (5)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 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签订不严密,时常发生纠纷和索赔。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有时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信誉。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特别谨慎,充分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以及贸易国当地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我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的看法与建议。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视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采用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原因,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使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

  (二) 签约方名称要准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的首部签约双方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并且应当与商业登记文件上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内容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方式,那么准确写明签约方名称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时将签约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经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写明签约日期与地点,这些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等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点的情况下,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需谨慎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品质条款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品质条款,买方则可能失去索赔依据。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注意:

  1. 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 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3. 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品质条款的制定应该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一切空洞的词语应该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四)仲裁机构应选定

  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也进行有效约定。

  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一定有利。对于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对争议解决和仲裁裁决执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推荐的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编号:78121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于签订合同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总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 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及规格:

  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2.发票;3.装箱单;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 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 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一种手段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要经常采用的,相对于一国之内的诉讼与仲裁,怎样正确的处理这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这几年我们代理了一些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仲裁案件,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谈一点体会,供同行商榷。

  一、国际贸易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及其效力问题

  为什么很多人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简单的说,就是用诉讼的方式会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碍,并且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仲裁方式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成为一种比较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是在签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间,可以说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我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如果双方所在国都是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将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们曾参与的陕西某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某公司货款纠纷案,因为双方所在国都是《公约》成员国(地区),胜诉方陕西某进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请承认及执行,并得到了全部执行。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不是该《公约》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被承认及执行就会变得困难,对方所在国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为理由,对该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方式,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所在国是否参加了该《公约》。

  在确定选择仲裁方式后,下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含混不清,不但会导致协议的无效,而且会造成该争议投诉无门,形成诉累的情况。曾经有一个争议案,就是因为仲裁协议不确定,导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无门,最后只有走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路子。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仲裁协议的明确和有效。对我国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确定仲裁地点、机构、程序和裁决的效力。

  关于仲裁机构,应尽量争取选择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可以节省许多费用,减少仲裁成本。如对方坚持选择国外或其它的仲裁机构,那么我国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较*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二、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在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不适用的情况下,则有关合同的订立及权利义务须适用该《公约》。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人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其它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以当事人尽可能争取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我国的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这样就可以预测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仲裁所可能做出的裁决。

  对于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正常情况下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等。我们代理的几个案子,仲裁机构有的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有的选择了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如韩国某公司诉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我国的当事人不具有外贸经营权,是否导致该合同无效?就面临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最后,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了中国的法律,裁决该合同无效。

  三、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

  时效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为四年。但参加这个《公约》的国家有限,我国亦没有参加这个《公约》。对参加该《公约》国家的当事人而言时效当然为四年,但问题是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不是缔约国月p么时效问题就要看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的规定。如某韩国公司在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是某中国公司。这家中国公司提出由于对方当事人未在四年的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所以该案已过时效。但韩国的仲裁机构则认为该争议未过时效,原因是该争议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韩国实体法律,而韩国法律规定的时效为五年,最后该仲裁机构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裁决。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我国的当事人要时刻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即时行驶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也应注意保存证据。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及执行才是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最终追求的结果。但是执行难是我们所常遇到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贸易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因为涉及到外国的执行机构,所以难上加难。难归难,但井不是说没有解决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在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仲裁裁决的执行就相对容易了,只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就可以了。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曾经提到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被承认和执行的案例。还有一个成功执行的案例是韩国某公司诉中国陕西某进出口公司仲裁案,该案在韩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韩国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承认及执行的裁定,予以执行。因为韩国和中国都参加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如果被申请人所在国没有参加该《公约》,那么承认及执行就要根据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由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如果是由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有住所或财产在我国境内,当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

  2.品种: 。

  3.规格: 。

  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

  2.计量单位和方法: 。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三、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4.保险: 。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五、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检验机构按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六、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人民币 元。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货款的支付方式: 。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

  3.预付货款: 。

  八、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 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他约定: 。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五、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合同号码:____

  (2)日期:____

  (3)地点:____

  (4)买方:____

  (5)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扩展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菁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汇编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1.全套清洁提货单;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4.装箱单;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列货物:

  1关于进口家具、油画等货物的具体信息:

  品名

  规格

  质量

  数量

  金额

  家具

  油画

  1.原产地:意大利

  2包装:用结实的木箱包装,应适宜长途(海上)运输,。

  3装运期限:

  4装运口岸:

  5目的口岸:

  6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_____至_____为止的_____险,费用由____方承担。

  7运输:由卖方负责订船并将货物装船,货物运至中国______港,卖方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费用由____方承担。

  8装运条件: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船只、装船日期及时通知买方。

  9付款情况:买方已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货物货款共计______(元)支付给卖方,买方已经先行履行了付款义务。

  10单据: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应将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办理报关手续的文件及时邮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货物质保期为____年。

  12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出口合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

  卖方:

  地址:中国北京

  电话:

  传真:

  电传:

  买方:

  地址:美国洛杉矾

  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喷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险;附加险 ;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 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 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d)装箱单一式 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3

  15.l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受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部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现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O天内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它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几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O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简行或终止简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其主要规定如下:

  ①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③在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合同是由当 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主要是依

  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 的;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 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 ,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关于当事人对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确定,如果根据该法 律,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无效的,则应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确定管辖该合同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在假定该合同有效 的情况下,由按照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 物的所有权。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指定具体交货地点,则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特 定物,或从指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者,则卖方应于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 方处置;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交货地点时,应适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而不适 用公约的上述规定。公约还规定,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

  货的期限(如1个月),则卖方可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公约未作具体解释,须按具体情况确定。

  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公约规定,付款地点如果合 同中没有指定,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是凭交货或交单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 交单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支付货款义务。这项规定同国际贸易的*惯做法有矛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以 CIF 条件成交时 ,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先,货到检验在后,买方必须在卖方提出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不能以未检验货物为理由拒付货款。故公约规定,如果上述买方检验货物的机 会与双方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则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xx出口合同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

  卖方:

  地址:

  中国北京电话:

  传真:

  电传:

  买方:

  地址:

  美国洛杉矾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5)交货条件:FBCFCF除非另有规定,“FB”,“CF”和“C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E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喷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目的港口:

  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B或CF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险;附加险;

  3)支付条款:

  3.1信用证(C)支付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___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__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3.2托收(D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后___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4)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份;

  (c)在C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d)装箱单一式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5)装运条件

  1在F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受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__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2在FB,CF和C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部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现号。

  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4卖方有权在%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XX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天内回复买方。

  7)不可抗力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它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几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简行或终止简行的事宜。

  8)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9)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______总价款为:________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1)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______提供,包装费用由______承担。

  (2)甲主产品的运输由______办理,运输费用由______承担。

  (3)甲方产品的保险由_____办理,保险费用由_______承担。

  (4)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_______承担。

  (5)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1)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风险提示:交货地点

  对于“交货地点”应当明确约定,因为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2)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_____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______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风险提示: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1)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_______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______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______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_______天内付清。

  (2)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3)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1)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2)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免纠纷。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_______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1)因火灾、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2)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风险提示: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风险提示:证据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铝型材供应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产品内容:

  (1)产品名称:坚美牌铝材

  (2)表面处理:素材、粉末喷涂、氟碳喷涂

  (4)合金状态:6063-5,高精级;6063-6,高精级。

  (5)订单数量:约400吨

  (6)工程名:

  二、产品价格、结算方式

  (1)素材门窗型材:按订单当天南海____定价元吨;粉末喷门窗型材(国内知名品牌常规色):按订单当天南海____定价元吨;氟碳三涂型材:按订单当天南海____定价元吨;

  (2)包装方式:按厂统一纸包装,重量约60177;5G

  (3)交货地点:甲方生产工厂

  (4)计算重量方式:实磅计重。

  (5)以上报价含税含运费,合金状态为6063-5,6063-6价格在原价基础上另加500元吨,特殊金属和特殊表面处理价格面议。

  三、交货时间:

  (1)合同签订后,收到甲方第一批订货单后在现有模具情况下约15天交货,(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后批的订单约20天交货。

  (2)如果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的相应损失。

  (3)如果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是甲方货款不到位的原因,乙方不负责任。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20%定金,订单完成后,每车(12吨内)货到工地后十五天内支付该车货款,订金在最后一车货款中扣除,甲方不按照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发货。

  (2)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

  五、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按国家标准GB5237-20或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具体详见双方确认的订单)。

  六、相关事宜:

  (1)乙方按甲方的订货单进行生产(订单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否则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原因下错单,或其它原因,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需退货的,须经乙方同意,退货价格按回收当天“南海灵通”A00相应铝锭的七折执行(不含包装物)。

  (2)如果乙方未按甲方订单和产品型号、长度、厚度生产则由乙方负责(尤其是壁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3)在有模具情况下,若乙方超出25天仍未能完成交货,乙方需按该批货的.货款的3‰天的罚金付予甲方。

  (4)订单完成后,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提货,若甲方在20天内不提货,甲方需按该批货货款的3‰天的滞纳金付予乙方,甲方在50天内不提货,视为放弃提货,按六

  (1)项退货价格处理。

  (5)甲方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需在收到货后三天内反馈给乙方,乙方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退、包换和赔偿有关损失。

  (6)对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的任何模具和产品,如果涉及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知识产权及发生经济纠纷等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赔偿由此带来乙方的各项损失。

  七、铝材运输、贮存、使用及保养注意事项:

  1、铝材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应在承载车周边垫放软物、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上铝材。

  2、贮存时应注意存放在____、干燥的室内,需露天堆放的,必须将外层包装物全部拆除。如铝材遭淋雨、雪,应立即拆除所有包装物并将铝材单支分隔开。

  3、安装使用时,铝材连墙处应进行防腐处理,须避免被石灰、水泥、沙浆等强酸、强碱材料污染;不得使用高粒度和遇光照易分解的薄膜或包装物包裹、捆扎铝材,以免腐蚀铝材表面。

  4、清洗铝材时,请使用柔布,用自来水或5%的中性肥皂水擦洗,禁止使用强腐蚀性溶剂二甲苯、丙酮等清洗和使用钢丝球刷洗。如违反以上注意事项,造成本乙方品出现表面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变形、凹凸、变色、斑迹、划痕、水印、脱膜、粉化等)均不属于乙方承诺的产品质量责任范围。

  八、其它: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其中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有效期至。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扩展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菁选

【推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 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于签订合同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总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 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宽限期与根本违约的关系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看来,买方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合理性。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并不公*。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时间长短又没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各有说法,《公约》仅以合理为限,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根本违约的标准问题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预期利润的索赔问题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公约》第74条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其中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所以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会存在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可见,实践中的判断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可见,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同时采用的术语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的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之间贸易实践经验的积累,需要各国对此类问题的相互协商,同时还需要理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使我们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做到胸有成竹,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买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邮码: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邮码: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市用____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一种手段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要经常采用的,相对于一国之内的诉讼与仲裁,怎样正确的处理这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这几年我们代理了一些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仲裁案件,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谈一点体会,供同行商榷。

  一、国际贸易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及其效力问题

  为什么很多人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简单的说,就是用诉讼的方式会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碍,并且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仲裁方式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成为一种比较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是在签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间,可以说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我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如果双方所在国都是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将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们曾参与的陕西某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某公司货款纠纷案,因为双方所在国都是《公约》成员国(地区),胜诉方陕西某进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请承认及执行,并得到了全部执行。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不是该《公约》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被承认及执行就会变得困难,对方所在国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为理由,对该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方式,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所在国是否参加了该《公约》。

  在确定选择仲裁方式后,下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含混不清,不但会导致协议的无效,而且会造成该争议投诉无门,形成诉累的`情况。曾经有一个争议案,就是因为仲裁协议不确定,导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无门,最后只有走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路子。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仲裁协议的明确和有效。对我国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确定仲裁地点、机构、程序和裁决的效力。

  关于仲裁机构,应尽量争取选择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可以节省许多费用,减少仲裁成本。如对方坚持选择国外或其它的仲裁机构,那么我国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较*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二、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在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不适用的情况下,则有关合同的订立及权利义务须适用该《公约》。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人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其它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以当事人尽可能争取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我国的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这样就可以预测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仲裁所可能做出的裁决。

  对于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正常情况下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等。我们代理的几个案子,仲裁机构有的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有的选择了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如韩国某公司诉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我国的当事人不具有外贸经营权,是否导致该合同无效?就面临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最后,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了中国的法律,裁决该合同无效。

  三、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

  时效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为四年。但参加这个《公约》的国家有限,我国亦没有参加这个《公约》。对参加该《公约》国家的当事人而言时效当然为四年,但问题是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不是缔约国月p么时效问题就要看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的规定。如某韩国公司在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是某中国公司。这家中国公司提出由于对方当事人未在四年的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所以该案已过时效。但韩国的仲裁机构则认为该争议未过时效,原因是该争议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韩国实体法律,而韩国法律规定的时效为五年,最后该仲裁机构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裁决。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我国的当事人要时刻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即时行驶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也应注意保存证据。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及执行才是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最终追求的结果。但是执行难是我们所常遇到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贸易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因为涉及到外国的执行机构,所以难上加难。难归难,但井不是说没有解决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在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仲裁裁决的执行就相对容易了,只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就可以了。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曾经提到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被承认和执行的案例。还有一个成功执行的案例是韩国某公司诉中国陕西某进出口公司仲裁案,该案在韩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韩国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承认及执行的裁定,予以执行。因为韩国和中国都参加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如果被申请人所在国没有参加该《公约》,那么承认及执行就要根据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由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如果是由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有住所或财产在我国境内,当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合同编号: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签约地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___u.s.d.(大写: )。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_____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

  卖方:______

  买方: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

  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地:____

  3.数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

  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

  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

  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

  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

  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

  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

  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

  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卖方:____

  证人:____证人: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签订不严密,时常发生纠纷和索赔。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有时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信誉。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特别谨慎,充分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以及贸易国当地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我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的看法与建议。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视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采用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原因,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使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

  (二) 签约方名称要准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的首部签约双方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并且应当与商业登记文件上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内容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方式,那么准确写明签约方名称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时将签约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经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写明签约日期与地点,这些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等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点的情况下,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需谨慎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品质条款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品质条款,买方则可能失去索赔依据。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注意:

  1. 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 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3. 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品质条款的制定应该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一切空洞的词语应该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四)仲裁机构应选定

  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也进行有效约定。

  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一定有利。对于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对争议解决和仲裁裁决执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推荐的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

  2.品种: 。

  3.规格: 。

  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

  2.计量单位和方法: 。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三、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4.保险: 。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五、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检验机构按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六、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人民币 元。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货款的支付方式: 。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

  3.预付货款: 。

  八、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 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他约定: 。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五、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

  (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

  (5)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扩展7)

——国际买卖合同菁选

国际买卖合同(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衡双方当事人的*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际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签订不严密,时常发生纠纷和索赔。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有时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信誉。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特别谨慎,充分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以及贸易国当地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我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的看法与建议。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视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采用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原因,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使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

  (二) 签约方名称要准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的首部签约双方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并且应当与商业登记文件上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内容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方式,那么准确写明签约方名称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时将签约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经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写明签约日期与地点,这些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等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点的情况下,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需谨慎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品质条款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品质条款,买方则可能失去索赔依据。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注意:

  1. 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 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3. 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品质条款的制定应该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一切空洞的词语应该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四)仲裁机构应选定

  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也进行有效约定。

  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一定有利。对于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对争议解决和仲裁裁决执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推荐的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交易两边在划1、互利原则上会商同等,达本钱和谈各条目,互助践诺:

  第一条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代价: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前提:签订公约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让渡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名誉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产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公约法则,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谋划为限。是以,买方需向卖方供给银行包管。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履行本公约,其包管金买方予以充公。

  第十条应附的'单子:卖方向买方供给:

  1.全套干净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贸易发票;

  3.原产地表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紧张单子。

  第十一条装船关照:卖方在法则的装货时候起码14天前用电报方法将装船前提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办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候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目: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查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供给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候:

  第十四条装货效果:每个好天工作日,除礼拜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付________载重吨船来讲,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两边的任何一方因为台风、地动和两边赞成的不可抗力变乱而感化公约履行时,则耽误公约的期限应相称于变乱所感化的时候。

  第十七条公约争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本公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订,本来一式两份,交易两边各执一份,交易两边签字见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1)合同号码:____

  (2)日期:____

  (3)地点:____

  (4)买方:____

  (5)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宽限期与根本违约的关系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看来,买方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合理性。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并不公*。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时间长短又没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各有说法,《公约》仅以合理为限,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根本违约的标准问题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预期利润的索赔问题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公约》第74条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其中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所以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会存在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可见,实践中的判断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可见,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同时采用的术语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的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之间贸易实践经验的积累,需要各国对此类问题的相互协商,同时还需要理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使我们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做到胸有成竹,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一种手段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要经常采用的,相对于一国之内的诉讼与仲裁,怎样正确的处理这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这几年我们代理了一些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仲裁案件,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谈一点体会,供同行商榷。

  一、国际贸易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及其效力问题

  为什么很多人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简单的说,就是用诉讼的方式会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碍,并且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仲裁方式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成为一种比较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是在签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间,可以说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我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如果双方所在国都是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将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们曾参与的陕西某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某公司货款纠纷案,因为双方所在国都是《公约》成员国(地区),胜诉方陕西某进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请承认及执行,并得到了全部执行。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不是该《公约》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被承认及执行就会变得困难,对方所在国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为理由,对该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方式,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所在国是否参加了该《公约》。

  在确定选择仲裁方式后,下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含混不清,不但会导致协议的无效,而且会造成该争议投诉无门,形成诉累的情况。曾经有一个争议案,就是因为仲裁协议不确定,导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无门,最后只有走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路子。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仲裁协议的明确和有效。对我国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确定仲裁地点、机构、程序和裁决的效力。

  关于仲裁机构,应尽量争取选择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可以节省许多费用,减少仲裁成本。如对方坚持选择国外或其它的仲裁机构,那么我国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较*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二、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在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不适用的情况下,则有关合同的订立及权利义务须适用该《公约》。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人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其它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以当事人尽可能争取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我国的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这样就可以预测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仲裁所可能做出的裁决。

  对于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正常情况下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等。我们代理的几个案子,仲裁机构有的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有的选择了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如韩国某公司诉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我国的当事人不具有外贸经营权,是否导致该合同无效?就面临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最后,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了中国的法律,裁决该合同无效。

  三、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

  时效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为四年。但参加这个《公约》的国家有限,我国亦没有参加这个《公约》。对参加该《公约》国家的当事人而言时效当然为四年,但问题是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不是缔约国月p么时效问题就要看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的规定。如某韩国公司在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是某中国公司。这家中国公司提出由于对方当事人未在四年的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所以该案已过时效。但韩国的仲裁机构则认为该争议未过时效,原因是该争议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韩国实体法律,而韩国法律规定的时效为五年,最后该仲裁机构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裁决。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我国的当事人要时刻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即时行驶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也应注意保存证据。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及执行才是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最终追求的结果。但是执行难是我们所常遇到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贸易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因为涉及到外国的执行机构,所以难上加难。难归难,但井不是说没有解决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在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仲裁裁决的执行就相对容易了,只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就可以了。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曾经提到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被承认和执行的案例。还有一个成功执行的案例是韩国某公司诉中国陕西某进出口公司仲裁案,该案在韩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韩国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承认及执行的裁定,予以执行。因为韩国和中国都参加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如果被申请人所在国没有参加该《公约》,那么承认及执行就要根据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由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如果是由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有住所或财产在我国境内,当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合同号:____

  日 期:____

  买方:____

  电报:____ 电传:____

  卖方:____

  电报:_____ 电传:____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____

  单位:____

  单价:____

  总价:____

  总金额:____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____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____

  6.装运港口:____

  7.卸货港口:____

  8.保 险: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公司____

  (电报: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

  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

  时投保。


国际买卖的合同菁选(扩展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菁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编号:78121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1)合同号码:____

  (2)日期:____

  (3)地点:____

  (4)买方:____

  (5)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买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议付银行3 4 3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 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19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 地:____

  3.数 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 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 卖方:____

  证人: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 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1.全套清洁提货单;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4.装箱单;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合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

  卖方:

  地址:中国北京

  电话:

  传真:

  电传:

  买方:

  地址:美国洛杉矾

  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喷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险;附加险 ;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 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 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d)装箱单一式 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3

  15.l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受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部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现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O天内回复买方。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