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菁华5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10-03 00:00:00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

  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进入受限空间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4.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4.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4.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4.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4.2.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4.2.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2.4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4.2.6检修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5%-21%。

  4.2.6.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2.6.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2.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4.2.8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环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2.12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2.13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

  4.2.1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2.15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灭火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2.16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2.17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4.2.18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4.2.19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2.20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4.2.21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

  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进入受限空间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4.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4.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4.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4.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4.2.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4.2.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2.4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4.2.6检修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5%-21%。

  4.2.6.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2.6.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2.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4.2.8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环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2.12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2.13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

  4.2.1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2.15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灭火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2.16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2.17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4.2.18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4.2.19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2.20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4.2.21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3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潜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应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带给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资料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带给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职责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透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用心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状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资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用心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理解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取能带给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潜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带给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透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带给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务必拥有必须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用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职责者作来源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状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职责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务必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务必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职责者和领导职责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推荐。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务必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职责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职责者或有关人员的职责: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职责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状况,不立即报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职责,不用心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职责者的。

  (5)对事故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职责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职责者触犯法律的交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4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务必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务必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务必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务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务必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

  2、清洗和转换。

  3、通风。

  4、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5、防护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务必办理”“起重作业证”。务必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状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务必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务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务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状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务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状况时,务必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状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务必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务必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安全作业,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存在危险因素作业的管理,直接进行操作的员工,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一、用电安全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务必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务必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务必贴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务必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务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职责。

  5、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务必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严格执行电力部和供电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作业时务必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带电操作时务必有人在现象监护。

  7、高空和登高作业,应先作安全检查,系好安全带,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脚垫要稳实,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牢记安全第一。

  8、值班作业在四小时前不能喝酒。

  9、配电室除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间的大门应配备挡鼠板并及时关锁。

  二、其他涉及危险作业环节

  1、实验室进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发生故障引发不安全问题。

  2、实验室操作人员在进行配液等操作时,要注意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佩戴防护用具,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安全。

  3、车间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也应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规程,,确保安全有序顺利生产。

  4、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时,按照规定检查就应检查的环节,然后锁门离开。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阅读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1)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菁华5篇)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

  一、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的定义: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

  1、高处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6、清仓、清库作业;

  7、符合危险作业的定义的其它作业。

  四、危险作业规定

  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公司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项目领导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施工部领导审批。

  3、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1、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经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

  ⑴高处作业由班组领导(兼职安全员)或部门主管(兼职安全员)审批;

  ⑵在轻质物面上的作业(彩钢瓦顶、)由施工主任或部门主管审批。

  ⑶禁火区或忌火设备、工器具、油桶、电气室等易燃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险作业(清仓、清罐、清库、煤仓(煤磨)检查和维修,由安全办审批; ⑸带电作业由施工部安全员审查报项目审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场所(煤粉制备系统、油库、油罐、氧气乙炔瓶库)动用火种、电气焊由项目安全办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上报安全环保*审批;

  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不准吃速效感冒药、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镇静剂药物。

  七、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要有明显标志或告示。

  3、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使造船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期间各种容易造成事故的危险作业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危险作业的许可范围、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进行的相关危险作业。

  3、需审批危险作业项目

  按照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等级,船舶建造危险作业分为一般危险作业和重点危险作业。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批要求及表格。

  3.1一般危险作业项目

  3.1.1220V以上临时接电作业

  3.1.2开/关舱室出入孔盖作业

  3.1.3脚手架搭(拆)作业

  3.1.4狭小空间或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作业

  3.1.5射线拍片作业

  3.1.6化学制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作业

  3.1.7锅炉点火试验作业

  3.1.8压载/去除压载作业

  3.1.9救生艇(架)负荷/收放试验作业

  3.1.10舱口盖启闭试验作业

  3.2重点危险作业项目

  3.2.1热工作业(根据《船舶及海工建造热工作业审批制度》执行)

  3.2.2大件吊装作业(根据《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2.3密闭舱室油漆作业(根据《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2.4船舶液压管试验及管系串柴油作业(根据《船舶及海工建造管系试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2.5二氧化碳间作业(气瓶已经进入二氧化碳间以后)

  3.2.6加油、驳油作业

  3.2.7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

  3.2.8主机试车试验作业

  3.2.9倾斜试验作业

  3.2.10重吊负荷试验作业

  以上需审批的危险作业项目当中已有具体管理规定明确申报审批流程的项目,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审批程序执行。

  4、审批程序

  4.1审批责任划分

  4.1.1一般危险作业

  a.施工队班组长/负责人负责申请。

  b.作业长/工程主管负责审核验证、签字。

  c.安全员/安全主管负责安全检查和审批、签字。

  4.1.2重点危险作业

  a.作业长/工程主管负责申请。

  b.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验证、签字。

  c.安全主管负责安全检查和审批、签字。

  4.2审批流程

  4.2.1作业申请

  a.按审批表要求检查和落实安全措施,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后方可提出申请;

  b.申请人填写相应作业审批表;将具体情况填写清楚,包括项目名称、作业的位置、作业开始及预计完成时间等,并签字确认。

  4.2.2审核验证

  a.验证审批表上填报的内容真实可靠,确认现场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可以保证作业安全;

  b.确认在申请的危险作业区域附*没有不相容的作业将要同时进行。

  4.2.3安全检查和审批

  在熟悉作业流程、作业性质及作业风险的基础上,会同相关人员在现场对进行作业人员、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

  4.2.4安全教育和施工

  分承包方带班/施工负责人接到已审批的许可证后,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然后按要求施工。

  4.3审批基本要求

  4.3.1提交作业申请前,危险作业项目应在单船安全协调会(VSCC)上进行通报,或采取其它方式通知施工区域内的其他施工方,工程主管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整体施工安排和协调。

  4.3.2在申请许可证前,审批人员应熟悉作业流程、性质,并了解作业风险及附*区域是否有其它不相容作业将要同时进行。

  4.3.3各审批责任人必须落实好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履行签字手续。

  4.3.4只有在许可证正式完成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后作业才能开始。

  4.3.5同一施工区域、同一作业性质、同时作业的项目,工程主管人员应事先协调,尽可能同时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

  4.3.6对于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审批不合格的,审批人员应在审批表的空白处注明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教育、警告或按规定处罚。

  5、许可证的分发及时效

  5.1作业许可证的分发

  5.1.1安全员/安全主管一份

  保留第一联许可证备案存档。

  5.1.2分承包方带班/施工负责人一份

  分承包方带班/施工负责人在施工结束前保留第二联备查。热工作业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时,应将许可证悬挂在施工现场。

  5.2许可证的时效

  各项危险作业必须在许可证有效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当许可证失效后,禁止进行作业,需重新进行审批。

  5.2.1单项工程单次连续作业期间内,许可证有效。

  5.2.2许可证审批24小时内未进行作业时,则许可证失效。

  5.2.3当作业场地条件发生变化或发生不相容作业时,则许可证失效。

  5.2.4当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作业时,检查人员有权取消许可证,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安全策划

  6.1船舶建造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由项目组(建造组)负责对船舶建造进行整体安全分析和策划,制定施工安全要求和措施。

  6.2特殊及危险性大的作业项目由企业项目组(建造组)或安监部指定责任部门在施工前进行专项安全策划并报备。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3

  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厂。

  4、内容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4

  1、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对通风不良及容积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7、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沟、坑)内外,在确认无误、监护人在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入孔,不得自行封闭。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

  (1)可靠隔离进入罐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检修的罐内。

  (2)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入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修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应有人检查确认。

  (3)空气置换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人罐前必须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并对罐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罐内动火作业除了罐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外,氢含量应在18%~21%的范围。若罐内介质有毒,还应测量罐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

  (4)罐外监护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情况;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作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发现罐内有异常时,立即召集急救人员,设法将罐内受害人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在非常时候,监护人也不得自己进入罐内;凡进入罐内抢救的人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及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决不允许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人罐救人。

  (5)用电安全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时,还应符合防爆要求。悬吊引灯时不能使导线承受张力,必须用附属的吊具来悬吊;引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机架等金属部分应该用三芯软线或导线预先可靠接地。

  (6)个人防护罐内作业前应使罐内及其周围环境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业,这时防毒面具务必事先作严格检查,确保完好,并规定在罐内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才能进行作业,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罐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裤子不得卷起,作业人员的皮肤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着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体或漏滴液体的场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触酸、碱、苯酚之类腐蚀性液体的场合,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毛巾等保护整个面部和颈部;罐内作业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为了防止脚部伤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据罐的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性质,作业前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工作。对直径较小,通道狭窄,一旦发生事故进入罐内抢救困难的作业,下罐前作业人员就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央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罐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操作人员在罐内作业时,监护人应握住安全带的一端,随时准备好把操作人员拉上来。罐外至少准备好一组急救防护用具、如隔离式面具、苏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环境中使用。罐内从事清扫作业,有可能接触酸、碱等物质时,罐外预先准备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机具罐内作业用升降机具必须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车或卷扬机应严格检查,安全装置齐全、完好,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操作;在罐内使用梯子时,最好将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应有防滑措施,根据情况也可采用吊梯。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2)

——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6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精选2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针对施工及生活场所用电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别制定本办法,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1、参加施工的专业电工必须熟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用电设施在布设时,应严格按照利于生产、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触电发生等安全要求,严禁私拉乱接和漏电隐患的存在。

  3、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安全规定。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穿过道路的必须套钢管埋地保护。

  5、各种电气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并作到一机、一闸、一保险。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接地保护,严禁将工作零线用作零接地保护。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8、工地安装的变压器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衡。

  9、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用围栏防护,并备有灭火器材和安颈曛尽7堑绻と嗽毖辖咏缟璞浮?/FONT>

  10、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11、遇雷雨天气时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12、施工现场临时照明

  (1)室内照明线路严禁私拉乱接,并不得和金属物接触。

  (2)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紧密。

  (3)保险丝应按负荷量装设,严禁用其它金属丝替代。

  13、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其它不得进行操作。检修时应断电锁好电闸箱门或悬挂“正在作业,严禁合闸”的安全警示标牌。

  (2)工作中如遇停电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检修后必须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情况,没有异常方可合闸。

  (3)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做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作业警示牌或派专人看管,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经过认真检查后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后,方可进行。

  1危险作业许可管理规章制度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作业许可的类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策划、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及关闭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许可的控制。

  2、规范性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作业

  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1.1电网操作、维护和检修;

  3.1.2临时接用电;

  3.1.3登高(基准面2米以上);

  3.1.4进入有限空间;

  3.1.5动土开挖;

  3.1.6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

  3.1.7大型吊装;

  3.1.8季节性危险作业(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

  3.1.9公司确定的其他高风险作业等。

  4、管理职责

  4.1行政部是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4.2危险作业所属公司负责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和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批,并对危险作业实施检查。

  4.3危险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填报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票,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危险作业活动。

  5、管理程序和方法

  5.1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

  5.1.1申报与审批

  5.1.1.1需要进行危险作业单位(如在厂区内使用明火作业)应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相应安全措施,报行政部书面核准,否则一律不准作业。

  5.1.1.2行政部应到危险作业现场核实作业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关内容,在各项安全措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批复。

  5.1.2危险作业的实施

  5.1.2.1作业单位接到经批复的作业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完成。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危险作业、扩大危险作业区域或私自延长危险作业许可时间。并在作业现场地面洒水,准备好灭火器材,做好应急措施。

  5.1.2.2当危险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各公司应急预案执行。

  5.1.3危险作业的检查和监督

  5.1.3.1危险作业时限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危险作业未关闭前,作业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每天负责检查危险作业实施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

  5.1.3.2行政部负责监督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确定监督频次、方式。监督中发现违反本规定或措施要求时,有权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并提出整改要求。5.1.4危险作业许可的关闭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经所在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危险作业许可关闭。作业单位将作业记录整理归档。

  5.2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策划

  危险作业安全单位在实施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如下要求:

  5.2.1实施作业许可的对象、范围和类别;

  5.2.2具体的安全作业措施;

  5.2.3风险分析;

  5.2.*险消减措施及现场确认;

  5.2.5作业过程的监督、监控;

  5.2.6危险作业结束的关闭等。

  6、附则:

  6.1本方案之制定改废由行政部立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3)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菁华5篇)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4)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份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菁华5篇)(扩展5)

——登高作业管理制度实用5篇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赤峰书声风电场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登高作业分为一般登高作业和特殊登高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登高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登高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登高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登高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

  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登高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登高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登高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登高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登高作业的规定执行。

  二、在进行登高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三、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四、进行登高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五、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六、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八、进行登高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九、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十、登高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十一、登高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十二、夜间登高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风机及集电线路塔登高作业安全措施

  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身体不适、饮酒、情绪异常时,不得登高作业。

  二、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处作业时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备安全带、登高用具、围栏等)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作业过程中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五、登塔作业至少两人,应携带手机或对讲机,保持通讯畅通。

  六、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将风机手动转入服务状态或就地控制状态,打开塔筒和机舱的照明;需要断开风机箱变低压侧断路器的,应在断路器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先检查使用的安全防护工具和风机登高设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员在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内攀爬培训并有监护人陪同辅导。

  九、塔内攀爬时,一个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个人必须等上一个人攀爬到顶部离开爬梯,关闭盖板或已经穿过一节塔筒到达*台关闭盖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时若发现爬梯、*台或机舱底板上有油脂应立即擦拭清理干净,防止打滑坠落。

  十一、塔内攀爬时,无论上升还是下降,每次通过*台后都要关闭盖板门;到达安全滑轨尽头时,在顶部*台的盖板门关闭前不得解开防滑锁扣。

  十二、安全带挂钩应挂在规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严禁脱钩作业。

  十三、塔内攀爬时,工具和备件要通过结实可靠的安全袋装运,不应随身携带,防止坠落伤人。

  十四、工具、备件等材料应放在风机*台上,作业时关闭盖板,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十五、在风电机机舱或*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备件器材掉落,应关闭塔筒所有*台盖板。

  十六、高处作业时,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工作地点的区域下方内不应长时间通行或逗留,必要时应设临时围栏隔离或装设其它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风速超过12m/s不得打开机舱盖或进入轮毂内进行工作,风速超过14m/s应关闭机舱盖。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气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天气,应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离风力发电机组,禁止在风力发电机组附*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生产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五)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1、目的:建立并规范高处作业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登高作业

  3、责任者:任务下达单位、登高作业单位、安环科、综合办

  4、程序: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定义:厂区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a)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a)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b)特殊高处作业。

  a)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c)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d)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e)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h)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i)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设备),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k)在无*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天车轨道等上面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l)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m)作业下部或附*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3)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a)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b)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c)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d)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e)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f)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g)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h)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i)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j)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k)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l)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m)在危险物品界区内或附*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n)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o)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p)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a)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由作业单位(车间)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b)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c) 5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上报,分厂厂长、安环科主管逐级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d)15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上报、分厂厂长、安环科主管、综合办主任逐级审批签字,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d) 15m以上(含)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上报,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逐级审批,为三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5)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a)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作业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b)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c)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违反规定的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200-500元/次;当事人罚款100-300/次。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保证登高作业的安全,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从事2米或更高地方坠落的任何工作。

  二、在装有可靠安全栏杆的良好的工作*台、走道、天桥、楼梯等正常情况下的高处作业,不属于本管理制度范围。

  第三条定义

  登高作业等级:

  一、作业高度在2m~5m称为一级登高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m~15m称为二级登高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15m~30m称为三级登高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登高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登高作业部门评估和审批一级、二级登高作业坠落的危险控制方法。(班组长审批一级登高作业,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二级登高作业)。

  第四条作业人员在进行无防护的登高作业前必须和班组长一起确认个人安全保护设备的需求和类型,同时还须考虑包括如何营救和疏散等应急措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部和总经理共同评估和审批三级和特级登高作业坠落的危险控制方法。

  第六条承包商施工现场自行负责,ssat的发包部门负责督促。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请

  一、从事登高作业人员,在操作前必须填写“登高作业审批单”,经生产经营部审批同意,且防护措施完备后方能作业。

  二、登高作业与作业区域内其它工作存在交叉影响时,必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持证施工。

  第八条登高禁忌

  一、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健康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高度*

  视、美尼尔氏症、癫痫或经医生诊断有其他不宜从事登高作业的的人员,禁止从事登高作业。

  二、遇有迷雾、雷暴雨、六级以上大风等情况应停止户外登高作业。

  三、夜间从事登高作业,须有良好的照明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监护

  从事登高作业的部门在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中督促登高作业人员按本程序及有关规范操作,发现危险情况时有权命令其停止作业。

  第十条防护措施:

  预防事故的主要技术措施有:

  一、安全“三宝”。

  1、安全帽。按规定进入危险场所,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人员坠落时帽子脱落,失去防护作用。

  2、安全带。凡在2m以上悬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如悬空作业场地没有系挂安全带的条件时,应制定措施,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用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3、安全网。凡无外架防护作业点,必须在离地4m高处搭设固定的安全*网,高层施工还应隔四层再安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并同时设一层随墙体逐层上升的安全*网。

  二、 “四口”防护。

  “四口”的建筑施工行业中指: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称通道口)。“四口”防护方法综合起来分为两类:

  1、在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设置围栏、盖板、开启式金属防护门、架网;在混凝土预制板预留的洞口上,预制时即预埋钢筋网,设备安装时再剪掉预埋的钢筋网。

  2、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门式架进出入料口,必须搭设符合标准的防护棚。

  三、 “五临边”的防护。

  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着临时性的危险边治,这是发生作业人员坠落的主要坠落点之一。例如,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等,简称“五临边”。“五临边”必须设置1.2m高的双层围栏(每层60cm)或搭设安全立网,既可防止人员坠落,也可防止各种物料坠落伤人。

  三、严把脚手架的十道关。

  脚手架在建筑施工中,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但是,如果在支搭和使用上方法不当,往往会造成多人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各种脚手架必须严把十道关:

  1、材质关:严格按规程、规定的质量、规格选择材料。

  2、尺寸关:必须按规定的间距尺寸搭设。

  3、铺板关:架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下跳板,并经常清除板上杂物。

  4、栏护关:脚手架外侧和斜道两侧必须设1.2m高的栏杆或立挂安全网。

  5、连结关:必须按规定设剪刀撑和支撑,必须与建筑物连结牢固。

  6、承重关:脚手架均布荷载。结构架应控制在270kg/m2,装修架应控制在200kg/m2,其它架子必须经过计算和试验确定承重荷载,标准架严格按规程定负荷。

  7、上下关:必须为工人上下架子搭设马道或阶梯。严禁施工人员从架子爬上爬下,造成事故。

  8、雷电关:凡金属脚手架与输电线路,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搭设隔离防护措施。一般电线不得直接绑扎在架子上,必须绑扎时应加垫木隔离,凡金属脚手扎高于周围避雷设施的,要制定方案,重新设置避雷系统。

  9、挑梁关:悬吊式吊篮,除按规定加工外,严格按方案设置。

  10、检验关:各种架子搭好后,必须经技术、安全等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使用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挂钩点评估和设置:

  利用现成结构作为临时挂钩点必须通过特别的工程评估方可使用。评估可参照以下依据判定挂钩点。

  一、截面≥16cm×0.6cm的钢结构,包括工字钢梁、管道、角铁等类似的形状。使用的任何钢结构应是建筑结构的钢结构。

  二、直径≥ф1cm的钢丝绳。必须在每个接点上使用ф1cm的钢丝夹。这种尺寸的绳索也可以作为水*/垂直移动锚线小于6m的`支撑结构之间。

  三、链条应为28级,直径≥ф1.6cm。链条采用连接钩连接时连接钩要选用自动锁闭型连接钩。

  四、用来挂钩的有眼螺栓直径≥1.9cm,罗纹长度≥5cm,眼孔内径≥3.8cm,眼孔外径≥

  6.3cm,带有锁紧螺母,销子或防止松动的机构。一旦挂钩点安装完毕要求涂上绿色的荧光漆表示此为一安全挂钩点。有眼螺栓的眼孔边缘离钢结构的边不得小于5cm。

  五、挂钩点设置应由班组长与有经验的工程师决定。

  第十二条不得用作挂钩点构件

  一、固定在天花板上的轻质材料固定点

  二、输送管道

  三、绳索

  四、电气母排

  五、风管

  第十三条载人升降机

  一、作业人员应充分了解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方法;

  二、使用前对设备检查,支撑可靠,液压系统不得有渗漏;

  三、升降机移动时,作业人员必须暂时撤离升降设备,设备降至最低(除设备设计允许外);

  四、使用剪式升降机工作时半身或更多部位需探出升降机的,必须佩戴全身安全带;

  五、使用螳螂式升降机工作时必须佩戴全身安全带;

  六、若采用升降机护栏作挂钩点,必须由班组长与对该升降机熟悉的人员(如:供应商技术人员)评估,确定挂钩点并标识。

  第十四条梯子

  一、使用前对梯子检查,梯脚须包防滑垫,梯脚底部坚实可靠,不得有缺档及开裂现象;

  二、使用时梯脚直接落地,不得垫高梯脚;

  三、单梯工作角度以75°± 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四、人字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五、使用梯子登高时要穿防滑鞋,扎紧裤脚。

  第十五条防止高空物体坠落

  一、登高作业随带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应用绳索吊

  送,不得上下抛掷。

  二、登高作业完毕后应对高空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检查,确认不存在高空物体坠落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章附件

  第十六条记录

  登高作业审批单由申请部门保存半年

  第十七条附件

  登高作业审批单

  1、目的

  为确保勘测外业施工现场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测量作业;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

  3、职责

  3.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项目经理应熟悉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登高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3项目部安全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工作。

  4、工作内容

  4.1工作要求

  4.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4.1.2针对项目现场测量情况,做好危险源初始识别、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4.1.4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4.1.5每月一次由测量员对登高作业的器具进行检查,并记录。

  4.2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4.2.1高空作业分级

  只要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4.2.1.1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米。

  4.2.1.2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4.2.1.3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4.2.1.4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4.2.2.1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4.2.2.2操作*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4.2.2.3操作*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4.2.2.4确保作业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4.3.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4.3.2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4.4.2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4.4.3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4.4.5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购买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4.5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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