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首页 / 制度 / | 2022-10-10 00:00:00 中学

1、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2、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3、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4、学校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学校有责任对校车进行正常管理,校车车主及司乘人员要接受学校管理,共同维护学生安全和学校声誉。学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校车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接送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并有文字记载。对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镇中心校和镇人民*。

5、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资料,管理老师每天监督并指导跟车人员认真填写有关跟车表册。

6、坚决实行学生乘车实名制,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做到定人、定车、定次、定时,将乘车学生名单、司乘人员、车号、车次等登记造册建档。校长把关、管理老师认真核实每次学生乘车情况,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并有序地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的管理工作。

7、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担任接送学生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已经发现立即上报*交通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8、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9、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10、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1、各地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联*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校车联*会议,研判安全形势,明确安全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维护校车安全运行秩序。校车公司和学校、学校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专班,校车公司经理或自购校车的校(园)长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是具体责任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2、学校和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设立上下学站点的村镇,要将乘车地点和时间告知每位学生和家长,并实行路队长管理,保障学生按时乘车和路途安全。

13、学校和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承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并与学校(学校)和学生家长做到乘车学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续。

14、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学校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强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校车公司要配合学校、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乘车学生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学生乘车安全知识水*和逃生技能。

15、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16、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1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8、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9、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1、学校指派专人负责签审学生接送车管理营运单。

22、校车实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计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23、适用范围

24、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校长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学校,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学生,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25、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有及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孩子,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带走, 而应带孩子返校,以便家长及时联系孩子。校车站点及乘车学生名单需变更时,由校长或相应负责老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26、学校做校车的孩子当日没有出勤,该班班任老师必须与负责接送的老师及时了解孩子没来原因,并再次和家长电话确认。

27、驾驶员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违规造成交通处罚或引发事故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8、因驾驶员原因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将予以解聘处理并扣发所有剩余工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所有不良后果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29、驾驶员在园内行驶车速要慢、慢、慎。

30、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31、车辆如在接送学生途中遇到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向附*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学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32、接送学生一律实行接送卡接送学生,无卡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学生交予代接人。

33、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管理条例。

34、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校长,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35、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6、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7、司机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及家长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者身份,并要求家长来电说明,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学生。

38、驾驶员必须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好,无重大、传染性疾病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驾驶员在行车期间严禁在车内吸烟、接打电话、与他人闲谈等危害学生身体及生命安全的行为。

39、如遇市政道路施工封闭道路的,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行车路线。

40、如严重失职,发生相关恶性事故,给予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上报上级部门或有关机关处理。


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40句菁华扩展阅读


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40句菁华(扩展1)

——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0句

1、违规与事故处理

2、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3、公务派送校车事项规定

4、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校长是所在学校接送学生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5、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车主、司乘人员、班主任、管理老师、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6、学校不得提早或延迟放学。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接送车辆护送值班表,确保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有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学生早上下车后和放学上车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乱跑、不打闹、不随车追跑,并维护上下车秩序。

7、建立校车与学校、乘车家长与学校、乘车家长和校车的联系制度。确保一旦有任何事件发生,可以及时联系处理。

8、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9、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10、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11、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12、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13、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4、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5、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6、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17、学校和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承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并与学校(学校)和学生家长做到乘车学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续。

18、学校和学校租用校车时,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把好车辆质量关和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信息等资料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19、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学校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强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校车公司要配合学校、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乘车学生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学生乘车安全知识水*和逃生技能。

20、本校校车必须取得*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21、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2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2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24、校车应在*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2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26、成立学生接送车领导小组,做到有组织,有领导。

27、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让学生熟记常用交通标记和信号。

28、每学期开学对要求乘车的同学进行填表调查,确定接送车乘车对象。

29、学校指派专人负责签审学生接送车管理营运单。

30、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进行证件及车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1、各类费用报销程序:司机凭出车通知单核销条据。

32、x中学用车由黄甫驾驶,东宝外校出车由蔡涛驾驶。

33、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校长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学校,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学生,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34、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学生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35、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事故和违章驾驶情况的发生;

36、接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37、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38、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39、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总务主任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否则后果自负。

40、车辆如在接送学生途中遇到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向附*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学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1、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42、必须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路边或学校操场。

43、除学生或学校老师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搭乘校车,否则将按校方有关规定惩罚。

44、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45、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46、司机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及家长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者身份,并要求家长来电说明,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学生。

47、随车人员要对定点人员的纪律、卫生、精神状态等给予高度关注,及时处理偶发事情。

48、驾驶员必须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好,无重大、传染性疾病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驾驶员在行车期间严禁在车内吸烟、接打电话、与他人闲谈等危害学生身体及生命安全的行为。

49、行车时驾驶员应文明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管人员管理,做到不违章、无事故。行车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不随意改变行车路线。行驶中安全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以保障乘车安全为首要责任。

50、如严重失职,发生相关恶性事故,给予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上报上级部门或有关机关处理。


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40句菁华(扩展2)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6篇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校车安全管理

  1、学校使用和配备的师生接送车辆必须是县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人民*签批备案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

  2、使用专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

  3、学校要科学严密地制订本校(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和驾驶员在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4、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师生接送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和上级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会议有具体详实的文字记录。

  5、要根据校车法定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认真填写具体的车次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校车接送师生线路及停靠点需经县交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批复以外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及停靠。

  6、学校校车应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交足保险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校车必须停止营运。

  7、学校应对班主任、跟车护送老师、驾驶员每学期组织进行不少于二次校车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培训应有图文资料记载。

  8、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辆性能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校车必须停运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学生家长,同时,作好学生护送工作,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严禁校车带病运行。

  9、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0、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车况安全检查、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1、学校应设有场地开阔、路面*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安全稳靠的校车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校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2、学校一旦发现外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摩托车、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3、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接送学生校车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降低事故损害,保持社会稳定。

  14、突遇恶劣天气,学校应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学生家长,校车停运。

  15、严禁租用、租借校车。严禁将校车用作其他用途。学校(幼儿园)放假期间,校车要停运保养,禁止将校车用于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车一档”要求健全校车档案,并按时整理更新上报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和县交警部门备案。

  17、自觉接受当地*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18、学校每期末将校车安全运行总结情况上报辖区中心学校备案

  二、校车驾驶人的聘用、审核确认及培训教育

  19、严把驾驶员资质关。校车驾驶员需证、照齐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赌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运,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20、校车驾驶人实行一正一副制,校车驾驶人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实行人车绑定,保持人、车的相对稳定。学校(幼儿园)聘用、更换校车驾驶人,要报交警大队和教育局审核确认备案,同时,对不再从事原校车驾驶的驾驶人应报交警部门注销其本校车驾驶资质。

  21、中心校要定期对辖区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幼儿园应每月对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驾驶人有交通违规现象的要进行强化教育培训,并责令改正。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驾驶人,要坚决辞退。

  22、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要积极认真的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校车安全检查

  23、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及三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24、校车单位应每月对校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使校车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检查资料完备。

  25、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26、校车检查要有完整的记录资料,并存入本单位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四、校车安全行驶

  27、全县所有校车必须统一规范安装“校车运行轨迹监控系统(北斗导航系统)”,并确保全天24小时接受适时监控。

  28、学校应当向县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校车行驶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经审批后执行。校车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停靠站点运行。

  29、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核载人数载人,严禁超载。

  30、除驾驶人员外,学校、幼儿园还应安排人员随车护送,随车护送人员负责维持车内纪律、人数的清点、学生的交接、处理突发事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31、校车驾驶人应谨慎驾驶,确保校车交通安全,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校车时聊天、接打手机等交通违法行为。

  32、严禁将校车交给无驾驶资质人员驾驶,严禁交给非本车专职司机驾驶。

  五、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33、学校校(园)长为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即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中心学校负责对辖区学校校车进行督查监管,中心校校长是辖区学校校车安全督管第一责任人。

  34、中心校学年初要与辖区校车学校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校(园)长在每学年初开学第一周内,完成与具体管理人、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校车车主、驾驶员、乘车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35、教育局与各县直学校乡镇中心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校车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36、教育局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违规操作的,责令整改并予法规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将予以吊销办学许可。

  37、对校车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38、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局原校车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为确保我镇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5、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6、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车主、驾驶员等签订接送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6、学校在协助*调配、租用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交送教育局安体卫艺科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8、督促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要求*有关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状和合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并取消其承运学生的资格。

  9、学校配合镇街*有关部门、接送车车主、驾驶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车主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车车况、接送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4,学校应向车主和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教职工乘车管理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雪大路滑,学校可自行决定停课,校车停运。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 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 不疲劳驾车。

  (3)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 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 经常学*交通法规。

  (6)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 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 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 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40句菁华(扩展3)

——幼儿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1、GPS管理不得越权使用,也不得将使用权私自赋予他人。管

2、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学*不得少于2次。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会的需向幼儿园领导请假,3日内自觉把学*内容补上。无故不参加安全学*超过三天以上不补课学*的从业人员,第一次扣风险押金50元,2次或2次以上不参加学*的,停车1天集中学*或取消驾驶员资格。

3、缺*人员由公司采取发放学*资料,单独召集进行学*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补课,学*内容不变;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到位,确保培训教育面达100%。

4、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5、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6、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工作,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11、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1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园长。

1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完好,方可签字提车。

14、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辆性能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校车必须停运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学生家长,同时,作好学生护送工作,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严禁校车带病运行。

15、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车况安全检查、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6、学校应设有场地开阔、路面*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安全稳靠的校车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校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7、按照“一人一车一档”要求健全校车档案,并按时整理更新上报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和县交警部门备案。

18、自觉接受当地*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19、早上坐校车而晚上不坐校车的宝宝,随车教师要向家长发放校车接送卡,家长晚接时班级老师要向家长收取校车接送卡,下班后交由保卫科传达室值班人员保管并进行登记,第二天由随车老师到保卫科领取校车接送卡。

20、凡因接送卡操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21、随车教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家长提前通知幼儿园并得到许可的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随车教师与班级教师必须做好交接,随车教师要做好记录以免遗漏。

22、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车主、司乘人员、班主任、管理老师、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23、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值班老师、管理老师、校车车主和驾驶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24、学校不得提早或延迟放学。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接送车辆护送值班表,确保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有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学生早上下车后和放学上车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乱跑、不打闹、不随车追跑,并维护上下车秩序。

25、建立校车与学校、乘车家长与学校、乘车家长和校车的联系制度。确保一旦有任何事件发生,可以及时联系处理。

2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里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27、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28、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29、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30、接送幼儿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3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32、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33、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34、接送幼儿老师要认真执行《车上安全制度》;

35、有座位幼儿要抓牢把手,避免刹车时头碰前面;

36、幼儿在车上要注意不吃东西,避免吞咽时呛入气管;

37、车辆行驶时人不得靠在车门上,避免车门误开,摔出车外;

38、乘车人要保护车上卫生,不在车上乱扔果皮垃圾,避免人踏上去摔跤,因此造成伤害,扔垃圾人要承担一定责任。

39、及时召开乘坐接送车同学会议,以乘车路线分成若干小组,确立组长,明确各项要求。

40、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进行证件及车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40句菁华(扩展4)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菁华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营运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门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办理了校车相关手续,7座以上的客运包车。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粘贴由*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车辆专用标志。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准入审批、安全便利、公*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车主全面负责,学校跟踪服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校车管理贯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的职能谁负责”的原则,市成立由*任组长、主管教育的副*任副组长,由市*协**育的副主任、教育、*、交通、安监、财政、物价、监察、税务、电视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局长、台长)、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校车管理问题,加大协调督查工作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育局,负责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与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车资质管理

  第六条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标准,从事校车营运的车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取得当地*同意,经教育局初审后,由交警、交通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报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驾驶员资质管理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驾驶证B照及以上驾照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品行记录。

  (三)最*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6分记录或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从业资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校车管理

  第八条 校车运营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数、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第九条车主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校车及相关证照进行审验。车上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必须强制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条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校车必须安装GPS系统。

  第十二条车主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三条*交警部门建立对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校车,*交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向其审批发放有关证照手续,车主不得使用报废车辆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从事接送学生业务。

  第十五条 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第五章 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布局。

  (二)接受并审核车主提交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营运申请。

  (三)监督校车的日常运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学生家长进行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教育。

  (四)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校车行驶顺畅。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交警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二)加强校车准入源头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准入条件,严格把住保险关,审查驾驶员资质,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校车路上行车监管,加大对校车超载、超速、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

  (五)在校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路面条件较差的路段,配置警力,加强监管。

  (六)加强对校车业主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与培训。

  (七)统一校车标识、着色及编号。

  (八)每年至少两次(新学期开学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校车和驾驶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依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

  (一)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为符合条件的校车办理从事客运的《道路运输证》,达到证照齐全,持证经营。

  (二)确立校车营运方式,建立校车营运良好秩序。

  (三)在城区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铺设路面减速设施,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四)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客运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维护好校车营运道路,确保校车营运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安监部门的职责:

  (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门的职责:

  (一)积极落实市*对校车扶持的财政补贴经费。

  (二)对涉及校车及学生安全的有关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三)设立校车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跟踪服务,掌握学生用车需求。

  (二)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监督管理。

  (三)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五)核定每辆校车每次接送学生的乘坐班次、人数和姓名,并造册登记。

  (六)每学期开学前,市教育局与每个学校校长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学校与车主、驾驶员及学生家长签订搭乘校车的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二条物价部门的职责

  配合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门,根据运行线路核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监察局的职责

  (一)对相关部门履行本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进行监督,确保各部门工作落实。

  (二)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的职责

  根据有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电视台职责

  (一)建立校车报道热线。

  (二)进行校车安全教育宣传。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每学期开学前,配合当地*与乘车学生家长和车主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书。

  (四)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落实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学校自备校车必须安排随车照管人员,教育学生遵守搭乘校车守则,建立照管人员、学生、车主、驾驶员的良好关系。

  (六)及时向当地*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七)确保不擅自租用社会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

  第二十七条车主的职责:

  (一)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为车辆申领牌照(含校车准运相关证照),*必备证件,按规定对相关证照进行审验。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按规定为车辆、乘车人、承运人、第三者投保各项保险。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时纠正驾驶员的各种不良*惯,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五)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六)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七)校车上应配备必需的有效消防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八)校车运营做到按规定线路、时间、人数、时速行驶,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的职责: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客运《从业资格证》,并具备校车驾驶员的相关条件。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及校车安全相关制度。

  (三)按本暂行办法核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安全时速和乘车人数接送学生。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时预见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五)配合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好行车途中秩序,确保驾驶安全。

  (六)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第二十九条家长的职责:

  (一)倡导、鼓励就*学生、有行走能力的学生步行或者骑自行车上下学,倡导、鼓励学生家长接送子女上下学。

  (二)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子女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三)积极配合当地*及有关部门、学校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途中的安全管理,共同担负起学生乘车的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四)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停靠点接送学生上下车。

  (五)与学校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与车主签订接送服务合同。

  (六)及时制止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乘车守则

  (一)不准搭乘不符合规定的社会车辆。

  (二)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应该在车站站台上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

  (四)上车后,按指定位置坐好,并系好安全带。

  (五)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向车窗外抛投任何物品。

  (六)乘车途中不准与驾驶员交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不准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

  (七)车到站后,在车行道上不准从机动车左侧下车;下车后,需横穿车行道时,应在确定没有车辆过往时,在随车照管人员的指导下,从车尾后穿行,切不可从车头部贸然通过。

  (八)服从照管人员、司机的教育、管理和安排。

  第六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车主对校车安全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车辆接送服务合同》(文本格式,由*交警、交通运输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二)按规定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为乘车学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确需更换的应当向当地*申请批准,同时到*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驾驶人有关证照审查审验手续,并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禁止校车超员,保证一人一座。

  (五)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第三十二条车主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教育、乡镇、街道办事处、*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校车投诉案件,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严禁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行驶。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在车辆适当位置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配合照管人员照管学生上、下车,保证学生乘车安全。

  (四)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五)保持车厢内外整洁、卫生,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六)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

  (七)协助维护好学生乘车秩序,确保副驾驶位置不乘坐学生及无关人员。

  (八)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九)不得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十)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机关报告。

  (十一)校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乘车人员生命安全,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当地*及*交警、教育部门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校车经营者、从业者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教育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校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接送学生客运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及违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对校车营运道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学生、监护人或其他人的投诉。

  (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对车主管理驾驶员、车辆安全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交警部门应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校车车况的检测;

  (二)加强车主、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三)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的监督与指导;

  (四)加强对校车上路行驶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超员、超速、使用报废车辆、驾驶非准驾车型和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等严重交通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督促学校建立起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二)督促学校与车主、驾驶员、学生家长签订有相关责任状;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台帐;

  (四)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的监督与检查;

  (五)根据交警、交通等部门意见,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暂停、终止或取消其办学资格,吊消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安监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校车营运资格,并由教育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和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使用报废车辆、无证无牌等手续不全车辆或未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的;

  (二)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质或将校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接送学生的;

  (三)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校车营运资格、驾驶员未取得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校车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年检年审、及时保养维修车辆的;

  (五)未按规定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

  (六)超员及跨区域运行或从事接送学生以外业务、车主或驾驶员中途随意倒换学生乘坐车辆、擅自涂改或者挪用车辆标识的;

  (七)车主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未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八)未配备有效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九)校车经营者未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接送学生服务合同》的;

  (十)一年内处罚记分满6分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一)违犯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及有其它不适合继续从事校车营运的。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或执行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及学生家长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擅自乘坐其他车辆上下学,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由学生及学生家长自行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运行的校车要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校车从业申请。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称学校是指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办的本市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所指学生为以上学校的学生及幼儿。

  第四十四条运输船舶营运学生的,参照本暂行办法和相关船舶营运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临湘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临湘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有与上级新的政策制度规定不符合或相冲突的或有其他未尽事项,以上级新的政策制度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教育、*、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教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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