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5篇

首页 / 合同范本 / |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

  甲方:__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______组户主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

  ______乡______村______组______,户主______,水田______丘,田亩名称______,面积______亩。

  二、承包土地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______年,(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三、承包土地经营价格:

  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元。每______年递增______元亩/每年,即______年至20______年为每年______元,20______年至20______为每年______元;20______年至20______为每年______元;20______年至20______为每年______元。

  四、承包土地经营费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经过村组监证认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______元,作为土地到期稻田还原费。田租一次性预付四年即______至______年的田租,计费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四年期满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五年期满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往后依次类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满后,每年付款的时间定为11月—12月之间。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甲方有权处理苗木。

  五、甲、乙约定事项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有规划、必须的建设、开发、投资、经营、填土、管理等自**,并独立核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进行干涉和另立项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增加的税收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的征地,按国家征地标准将各项征地补偿费甲、乙双方分划收取,即:

  (1)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原有的农田建设和原有的水利设施等全部归甲方的村民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国家有水稻田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花卉苗木、树木、构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鱼塘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企事业单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项第二条执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4、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构建无偿给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树木和可移动产归属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则由乙方的土地还原费抵给甲方作为土地还原费用。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承包土地经营期内保证周边的水源、道路畅通。甲方现有水利设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损坏,甲方协助维护乙方所建园内的安全设施。

  7、乙方承包土地经营开发在新改革、新发现、新技术等各种创新,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一切开支费用全部归属乙方。

  8、在稻田公路两边预留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过路通道。

  9、乙方在生产种植过程中,树苗要带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扰干涉。

  六、甲、乙双方责任

  1、对于______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证合同签定生效之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不得在已承包处的耕地内继续种作物,合同前已经种植了过期作物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确保乙方进场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组提供现有的用水水源不变,用电杆点不变给乙方,机械设备、电费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期内,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及时配合乙方解决周边环境矛盾及相关问题。如乙方需劳动力做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甲方及当地村民,但必须遵守乙方的劳动制度。

  4、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村规民约,按时缴纳甲方及甲方村民组的费用。

  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造成水土流失责任自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维护乙方合法经营、合法利益,支持协助乙方各项工作。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土地乙方可采承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

  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动。如一方违约,承担赔偿对方双倍经济损失。

  九、其他: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责任田农户全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归甲方。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到期满甲、乙双方处理好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物后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集体资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经济收入,甲方同意将位与___的一块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___面积___亩,具体。

  二、承包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

  三、承包金:承包金按每亩___元计算,每年承包金共___ 。年共计___,乙方要在___天内交足承包款,否则,甲方另行发包。

  四、其他事项

  1、在土地承包期间,如有干扰破坏现象,甲方积极派人协助解决。

  2、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3、承包期内,本合同不因乙方因病不能继续经营而中止,其继承人可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4、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5、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返还乙方剩余年限的承包费。

  6、本合同承包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等的相对完整。

  7、乙方不得将本宗土地转包第三方。

  8、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附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3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________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________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_________西边;

  南至:与_____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________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备案一份,经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为保确我嘎与甘肃邻边草牧场的合理利用和发挥其经济效益,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嘎查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集体所有的景电二期工程灌溉范围内的土地___亩(其均为净面积)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能耕种的土地合计亩。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土地承包使用费每亩___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农产品折价顶替承包费,农作物的价格按照该作物当年的市场中间价计算。乙方须将每年的承包费在当年的11月底以前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按当年的银行贷款利息收取滞纳金。

  三、乙方的土地承包期为___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所发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情况依法享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2、有权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收取土地承包用费。

  3、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购任务和纳税任务。

  4、农业税及农牧林特产税由甲方在收取土地承包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并负责将完税票据回执给乙方。

  5、承包期满后,有权提出新的承包标准,乙方按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放弃承包,甲方有权选择和确定新的承包个人和组织。

  6、有义务维护乙方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对破坏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义务帮助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只能在其所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非经甲方许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承包期满后,乙方对土地的水利设施和其它附属设施无权收回,也可和甲方协商,按折旧率由甲方给乙方以一

  3、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听取甲方合理化建议。

  4、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承包使用费。

  五、在承包合同履行期内,如因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该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民事责任。如因以上原因导致合同确需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承包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六、违约责任

  1、任保一方违反合同,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2、如乙方违约不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除承担违约外,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合同。

  七、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和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的义务。

  八、其它规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5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其经营的位于三道桥镇林场亩土地的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地块___块,名称___,坐落在___。

  二、承包期限为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三、承包价格为每亩每年___人民币,总计___人民币。

  四、承包费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支付,时间为双方签约合同生效之日起。

  五、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土地经营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甲方在承包期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六、在承包期内,如有国家征用土地或**占用土地,乙方无偿将承包的土地归还给甲方,所得土地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5篇扩展阅读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5篇(扩展1)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篇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土地*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发包方: 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其经营的位于三道桥镇林场亩土地的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地块___块,名称___,坐落在___。

  二、承包期限为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三、承包价格为每亩每年___人民币,总计___人民币。

  四、承包费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支付,时间为双方签约合同生效之日起。

  五、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土地经营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甲方在承包期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六、在承包期内,如有国家征用土地或*占用土地,乙方无偿将承包的土地归还给甲方,所得土地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集体所有耕地。王家河地共计_______亩地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年底。

  四、甲方要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继承权。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5篇(扩展2)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菁华5篇)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山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有关事宜,友好协商,并经原承包合同发包方(铁山街道XX)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本文由.c收集整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山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具体内容见原合同。)

  第二条:转让合同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__年。

  第三条:转让费和支付期限

  1、转让费:人民币八万元整(小写:元)。

  2、支付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

  第四条:其他约定

  1、付款后,甲方将原承包合同文本转交给乙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担;转交后,乙方关于原承包合同的一切行为或事物与甲方无关。

  2、甲方确保未用该承包经营区域内的树木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抵押或清偿债务。

  3、甲方承包费交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由乙方向发包方交付承包费(年交费额见原合同)。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意志,由*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的法律观。在*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当公*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

  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村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原承包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 让 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流转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标准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四至为: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亩以_____________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方式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土地交付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流转价款权利;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5.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同意以第______方式支付流转价款:

  (一)现金形式支付:

  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流转价款,以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流转价款。

  (二)实物(稻谷)折现形式支付:

  1.协议流转价款为每年每亩 斤稻谷,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2.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每年结算支付两次,分别以当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月______日的稻谷市场价为准折以现金兑付,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月______日为兑付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______%滞纳金。逾期______个月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的______%滞纳金。逾期______个月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

  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签协议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三)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后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要保留地面设施的,地面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四)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五)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以下第______种解决方式:

  (一)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等协商后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或镇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补充栏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4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意志,由*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的法律观。在*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当公*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5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意志,由*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的法律观。在*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当公*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5篇(扩展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菁华5篇)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面积亩的土地(良田)

  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合 同 编 号 (编号以县为单位以民政部门统编的地方编号为台头,乡、村、组以下由各县自编)____________

  鉴 证 编 号 (鉴证号以县为单位自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承包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下,经双方自愿*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和方式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 ( )级 亩土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 。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及经营土地,阻止乙方改变土地用途;

  3.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土地的补偿;

  4.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流转期满要及时向甲方交还该土地或者协商续签合同。

  三、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 公斤稻谷(以实物或按当时市场价折成现金兑付)。

  (二)支付方式: 。

  (三)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标的按时兑现。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收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违背合同规定,兑付流转价款逾期一天加罚乙方应兑付总额 %的滞纳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直接损失。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及未经允许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付土地流转费的。

  违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裁定。

  六、争议的解决

  (一)流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村组织进行调解。

  (三)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土地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承包关系。土地采取入股的方式流转,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审查乙方资信经营能力,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土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等协商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5篇(扩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

  乙方:

  因为甲方无力经营土地,种植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经双方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中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根据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村委会同意备案,达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

  一、转包土地面积亩,座落位置

  东邻________________西邻___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______北邻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为永久、终生。

  三、甲方将土地流转给乙方后,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应从事农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四、甲方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将享有国家现行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种农业补贴等。

  五、甲方转让的承包地,如果拖欠国家和集体的陈欠款等,导致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因此造成的乙方各种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此地转让给乙方经营期间,如遇到国家征用或开发用地,个人所得土地补偿费和附着物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预。

  七、乙方有权将本合同同项上的全部和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

  八、转让金额:流转价款,每*方米按________元付给甲方,即亩,合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现金,签字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九、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违约方按条款五倍金额赔偿另一方。

  十、甲方保证:在自愿转包土地后,土地上任何事宜均不找村委会,一切自行负责。

  十一、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持一份,经核实内容相同,文字无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中间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甲方(原承包方):

  乙方(受让方):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流转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标准: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共亩以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方式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

  上述土地交付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流转价款权利;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臵收益权;

  2、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5、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2、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的流转价款,以后每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的流转价款。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签协议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三)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后交给甲方。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四)土地流转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五)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滞纳金。逾期个月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的%滞纳金。逾期个月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当的流转价款,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当的流转价款,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七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等协商后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或镇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5篇(扩展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菁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通用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出让方):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__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__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________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流转土地及用途

  地块名称:________

  面积(亩):________

  等级:________

  地类:________

  四至(东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

  用途:________

  (一)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以土地承包证书登记面积为准,共计______亩。

  (二)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三)甲方现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其他________方式流转给乙方。

  (四)流转土地上原有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最长不超过甲方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土地的交付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时,经由双方验收交接,并办理《土地交接单》。

  第四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单位:元人民币):

  □一次性付款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________元。

  共计__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分期付款方式。

  共分为____期,每期____年,每期土地流转价款递增____%。

  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________元,以后每____年于当年____月____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土地流转价款。

  (二)以实物或实物折资进行计价或其它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证金

  乙方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作为合同保证金,保证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____日内,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无息返还乙方。

  (凭原始收据)。

  第六条甲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

  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土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土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所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应属于甲方并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

  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土地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妨碍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七条乙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如该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办理土地经营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四)不得闲置抛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土地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土地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流转土地内发生破坏土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地、耕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七)对所流转的土地上未列入流转协议的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农村集体资产应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使用或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及发包方同意。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土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应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应作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应在合同期满后____日内将原流转的.土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土地妥善处理。

  未收获农作物的处理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的利益分配及资源处置

  流转期间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利益分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保证金不予退还。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____‰作为滞纳金。

  逾期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土地手续不合法,或土地经营权属不清,产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防碍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____‰作为滞纳金。

  逾期____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给流转土地造成损害,或者擅自改变农业用地、耕地用途或者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

  □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出让方、受让方、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农业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条款:

  一、甲方以出租形式将面积 亩的土地承包权给乙方,乙方从 事 生产,不得对外转包、分包。

  二、出租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租金:按每年每亩 公斤中等质量中籼稻谷折算 民币支付,中籼稻谷价格以国家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测算,支付时当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未公布的,按上年最低收购价格执行。

  四、付款形式和时间以及保证金的具体相关事宜。

  五、乙方所租土地中,现有的青苗赔偿费由乙方承担,须在村委会要求的期限内付清。

  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助解决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如水、电

  七、乙方在所租土地上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和生产产品收益的`权利,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生产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须接受村委会和甲方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监督。

  八、如镇 农田整治整体规划涉及到乙方所租土地,乙方须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和镇 的土地整治工作,整治所占的面积和整治所影响的土地农作物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九、乙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中的补贴归乙方所有。

  十、在租赁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补偿,甲方不承担相关损失;由甲方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乙方必须购买所有其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保险,保险收益归乙方所有。

  十三、其他要求。

  (1)乙方承租的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2)乙方在租赁期间,有关环评、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四、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甲乙双方须协商下一轮承包问题,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合作。

  十五、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租赁形式将座落亩的承包地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流转期限自月月亩每年肆佰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小麦收割前以现金支付。

  第二条流转期间,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各项补贴资金,甲方不再享有。

  第三条流转期间,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产品处置收益权,并接受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对修建用于生产、管理、服务设施的,应符合政策规定及规划要求。

  第五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的等级和质量。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承包地的三通(水、电、路)基本设施完整畅通,并帮助协调乙方在水、电、路遇到偶然或突发事件。

  2、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未交清合同规定的土地流转费用,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造成乙方生产经营损失的,由乙方自负。

  3、在流转期限内,甲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的生产损失和基础设施投入损失由甲方承担。

  4、在流转期限内,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5、在流转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和公益事业建设征用土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偿给乙方及各农户。

  6、承租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恢复原甲方承包地的原状。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备案一份。

  流出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发包方意见:

  鉴证单位(盖章):

  承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山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________的约_____亩土地(按田头册为准)承包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从事黄栀子及其他经济作物生产经营。承包地的界限四至由甲方农户整确提供给乙方。如果甲方在乙方黄栀子栽种后一个周内没有提出书面要求的,以黄栀子实际种植范围为界。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为25年,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31日止。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1.承包租金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壹佰元整,一年一付,每年12月10日前支付。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不承担甲方其他有关税费及社会负担。

  2.乙方对承包土地进行翻耕开垦和套种其他经济作物,甲方及农户不得干涉。如因国家建设和甲方村镇建设需要征用承包地的,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因乙方黄栀子基地建设需要在承包地内修建道路、水池、晒场等固定设施,甲方应给予协助和支持。固定设施用地由甲方协调,用地租金同承包地租金一样。承包期外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有使用甲方承包地上生产用水的'权利。

  5.乙方承包地建设所需的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就地优先解决。

  6.乙方争取到的支农优惠政策全部由乙方享受,甲方及农户因给予大力支持,不得借故截留、阻挠、刁难。

  7.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承包地内的一切农作物甲方必须自行处理完毕,否则乙方有权处理。

  8.土地承包到期后,承包合同终止,农作物自行处理。

  9.如果甲方农户建坟需要用地的,应该合理补偿乙方的黄栀子成本费。

  五、其他约定

  1.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的确无法解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执行。

  2.本合同一式贰份,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等农户(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生效

  甲方(承包转出方): 住址

  乙方(受让转入方): 住址

  丙方(发包方):

  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还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稳定(采取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需重新确立承包关系)不变;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等协商流转;

  3、坚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4、确保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受让方必须具有较好的资信和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6、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7、承包转出方应主动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二、流转土地状况及用途序号座落地名等级面积(亩)用途12合计

  三、流转方式及期限甲方采取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有权获得其转让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所增加投入的相应补偿;

  3、协助乙方取得或接受国家和当地 提供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 、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有权获得或接受国家和当地 提供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服务;

  3、按时交纳流转费用;

  4、保护耕地,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随意弃耕抛荒。

  六、履约时间、方式流转费用(或农产品)共计_____元(或公斤),在当年(或以后年度每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元(或公斤)。

  七、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或者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流转费用(或农产品)的_____%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付清。

  八、其他事项

  1、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丙方有权提出对乙方的资格要求,并对乙方的情况进行考察,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不同意转让;

  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执行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作补充,补充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如与现行政策不符,以政策规定为准;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盖章):

  丙方负责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合 同 编 号 (编号以县为单位以民政部门统编的地方编号为台头,乡、村、组以下由各县自编)____________

  鉴 证 编 号 (鉴证号以县为单位自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承包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下,经双方自愿*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和方式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 ( )级 亩土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 。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及经营土地,阻止乙方改变土地用途;

  3.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土地的补偿;

  4.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流转期满要及时向甲方交还该土地或者协商续签合同。

  三、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 公斤稻谷(以实物或按当时市场价折成现金兑付)。

  (二)支付方式: 。

  (三)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标的按时兑现。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收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违背合同规定,兑付流转价款逾期一天加罚乙方应兑付总额 %的滞纳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直接损失。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及未经允许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付土地流转费的。

  违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裁定。

  六、争议的解决

  (一)流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村组织进行调解。

  (三)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土地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承包关系。土地采取入股的方式流转,必须经 主管部门批准并审查乙方资信经营能力,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土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 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等协商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鉴 证 人: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出租形式将 村 户村民组计 亩的承包地流转给乙方从事 等项目,期限暂订 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转费用 年每年每亩 元整,付款时间为每年 月 日。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产品处置收益权等权利。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根据国家法律,自行使用土地使用权,所发生各项经营生产收益、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流转期满后,土地上的各种附属设施乙方必须及时清除完毕,必须在一个月内使土地恢复原貌,且不能影响原承包产下季耕种。

  第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约定条款:

  1、流转期内,凡涉及到国家政策补贴归原承包产所得,(注:包 括秸秆焚烧、粮补、种补等)。承包大户奖励补贴归乙方所有。

  2、租期结束后,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租金不得低于周边同类地块的.租赁费用。

  3、如遇征收。或征用,乙方应主动让地,土地补偿等款由原承包产所有,合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蔬菜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在政策内进行生产、经营,因经营需要,须在租赁的范围内建生产性用房或附属设施,必须先报批,否则所产生的损失,与村委会无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证机关: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自愿将以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乙方进行流转,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1.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的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

  2.委托流转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将以上土地共计 亩的承包经营权以 (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他人。

  3.委托流转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委托流转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委托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按每亩每年 (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进行流转,全年合计 。

  (2)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

  (3)支付结算方式: 。

  5.其他委托事项

  甲方对委托流转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等的处理约定: ;协议到期后,土地受让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土地复耕等事项的处理约定: 。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行使相关权利:

  1.授权乙方与土地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并代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监督土地受让方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2.授权乙方与土地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由甲方直接与土地受让方签订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合同。

  三、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而使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如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赔偿金。

  3.乙方逾期支付代收流转收益,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流转收益的 ‰承担违约金。

  四、其他

  1.乙方按本协议授权范围行使相关权利。

  2.乙方超越权限流转土地对甲方或土地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申请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5.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 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 或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土租(包)字第 号

  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地名、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

  二、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

  转包(出租)的土地总价格为每年人民币 元(其中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出租)费:

  1、乙方采用现金支付转包(出租)费的方式,支付时间为年 月 日。

  2、乙方采用实物支付转包(出租)费的方式,实物名称 ,数量 公斤,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五、交付时间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转包(出租)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包(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转包(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6、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

  7、乙方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大乱水系、不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和流转期满后保证复垦的前提下,对转包(租用)的土地有生产经营自**。

  8、乙方必须管好用好转包(租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限内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九、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农村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流出方(甲方) 地址:

  流入方(乙方) 地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自愿*等协商,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家庭承包地_______亩以__流转__方式,从__20xx___年__1___月__1___日起至___20xx__年___12__月__30___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_植树造林,营造防护林带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该宗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该宗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2、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3、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宗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向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价款。

  (二)结算价格:现金( )元。

  (三)支付时间:_每年年底前___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由县财政局直接打卡到信用社一卡通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合同期内,甲方双方应服从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宗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责违约责任。

  (二)合同已经签订,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 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动,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损毁该宗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乙方如继续经营,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使用权。但需与甲方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不在使用,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后交给甲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

  第六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乙 方: (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县××镇××村民委会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转包。

  二、甲方流转的土地必须取得家庭承包方式农户的委托的情况下,向乙方进行转包,并将委托书的复印件报乙方和鉴证机关各一份。

  三、流转的`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四、转包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可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由***门征收的县乡排涝水费每亩××元由甲方(或由乙方)负担。

  3、协议签定以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万元的保证金,待支付转包金时扣除。每年的租金必须在×月××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出租土地的农民。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水系等方面的关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转包出租。

  2、按时向甲方支付转包金。

  3、保护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流转期满后,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无偿交由乙方,投资时甲方双方另外达成了协议的除外。

  3、乙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的土地。

  4、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原貌。

  九、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再次取得具有家庭方式承包权农户的委托下,可优先向乙方转包。

  十、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损失的,依法邓以赔偿。

  十一、纠纷解决办法

  流转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县××镇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扏一份,××县××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县经管局各备案一份。


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用5篇(扩展6)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合集5篇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亩,坐落于 (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亩,坐落于__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承包义务。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双方享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并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的时间为 年月日 。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裁定,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甲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等地共 亩,互换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

  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甲、乙双方土地互换后,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3、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经甲乙双方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5、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Z权。

  6、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因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作物等差异,双方可协商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如下: 。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五、其他约定

  1、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年 月 鉴证单位:(签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乙方有自留地 *方米左右,座落于 地界,因乙方家离该地太远对其无法管理及使用,现今与甲方(南苑花城三期征地户)协商,将乙方有自留地 *方米左右与甲方座落于惠水县和 *镇 *方米自留地互换,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土地

  甲方土地约为 *方米左右,乙方土地约为 *方米左右。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永久性互换。

  三、互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对互换后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拥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国家征拨和使用征拨费用归甲方,乙方无权干涉及阻止)。

  四、交付时间

  交付的时间为 。

  五、违约责任

  1、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调解或申请仲裁或直接诉讼解决。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双方村委会签字月下花前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章): 鉴证单位(章):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亩,坐落于 (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亩,坐落于__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承包义务。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双方享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并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的时间为 年月日 。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裁定,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