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

首页 / 申请书 / | 2022-11-09 00:00:00 申请书

婚姻无效申请书1

  一、婚姻无效申请书格式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20xx年9月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法院对无效婚姻的效力一般会依法作出判决而不会进行调解,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则可以选择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以上内容还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

  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怎么处理比较好?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婚姻纠纷遵循以下原则

  (一)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三))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1)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2)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二、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三、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四、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被骗婚后怎么办?

  何为“骗婚”?

  骗,不难理解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婚,我们也叫婚姻诈骗,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然后一走了之。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很难打击。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

  1.男性骗婚

  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

  (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

  (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

  (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

  (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被骗婚后怎么办?

  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无效婚姻应怎么处理?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虽然一个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准许撤诉问题时,却基本相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件的这一情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统一、规范的处理呢?本者认为,在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来撤诉,否则,也应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婚姻无效申请书2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请求:

  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XX

  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3

  一、婚姻无效申请书格式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20xx年9月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法院对无效婚姻的效力一般会依法作出判决而不会进行调解,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则可以选择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以上内容还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

  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怎么处理比较好?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婚姻纠纷遵循以下原则

  (一)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三))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1)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2)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二、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三、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四、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被骗婚后怎么办?

  何为“骗婚”?

  骗,不难理解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婚,我们也叫婚姻诈骗,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然后一走了之。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很难打击。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

  1.男性骗婚

  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

  (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

  (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

  (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

  (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被骗婚后怎么办?

  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无效婚姻应怎么处理?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虽然一个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准许撤诉问题时,却基本相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件的这一情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统一、规范的处理呢?本者认为,在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来撤诉,否则,也应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1)

——婚姻无效申请书菁选

婚姻无效申请书

  在现在社会,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婚姻无效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无效申请书1

  申请人:xxx(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二、申请婚姻无效的流程

  1、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当事人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宣判进行。

婚姻无效申请书2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请求:

  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XX

  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3

  一、婚姻无效申请书格式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20xx年9月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法院对无效婚姻的效力一般会依法作出判决而不会进行调解,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则可以选择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以上内容还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

  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怎么处理比较好?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婚姻纠纷遵循以下原则

  (一)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三))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1)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2)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二、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三、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四、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被骗婚后怎么办?

  何为“骗婚”?

  骗,不难理解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婚,我们也叫婚姻诈骗,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然后一走了之。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很难打击。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

  1.男性骗婚

  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

  (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

  (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

  (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

  (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被骗婚后怎么办?

  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无效婚姻应怎么处理?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虽然一个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准许撤诉问题时,却基本相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件的这一情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统一、规范的处理呢?本者认为,在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来撤诉,否则,也应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婚姻无效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5

  申请人李某连,女,汉族,19xx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伍某群,男,汉族,19xx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

  请求事项: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小相识,被申请人母亲与申请人母亲系亲姐妹,下半年双方经人介绍开始同居生活,5月4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7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伍诗蕊。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性格不合,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大部分时间都是分居生活,原告多次提出分手,被告也口头应准,但总是推脱办理。

  申请人认为,由于双方母亲系亲姐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则系表兄妹关系,依据婚姻法第7条,第10条之规定,双方属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因此,申请人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连

  20xx年10月26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7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xxxxx。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2)

——婚姻无效申请书菁选

婚姻无效申请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婚姻无效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婚姻无效申请书1

  申请人李某连,女,汉族,19xx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伍某群,男,汉族,19xx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

  请求事项: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小相识,被申请人母亲与申请人母亲系亲姐妹,下半年双方经人介绍开始同居生活,5月4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7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伍诗蕊。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性格不合,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大部分时间都是分居生活,原告多次提出分手,被告也口头应准,但总是推脱办理。

  申请人认为,由于双方母亲系亲姐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则系表兄妹关系,依据婚姻法第7条,第10条之规定,双方属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因此,申请人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连

  20xx年10月26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2

  申请人:xxx(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二、申请婚姻无效的流程

  1、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当事人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宣判进行。

婚姻无效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4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xxxxx。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6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请求:

  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XX

  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7

  一、婚姻无效申请书格式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20xx年9月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法院对无效婚姻的效力一般会依法作出判决而不会进行调解,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则可以选择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以上内容还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

  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怎么处理比较好?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婚姻纠纷遵循以下原则

  (一)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三))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1)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2)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二、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三、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四、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被骗婚后怎么办?

  何为“骗婚”?

  骗,不难理解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婚,我们也叫婚姻诈骗,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然后一走了之。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很难打击。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

  1.男性骗婚

  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

  (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

  (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

  (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

  (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被骗婚后怎么办?

  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无效婚姻应怎么处理?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虽然一个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准许撤诉问题时,却基本相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件的这一情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统一、规范的处理呢?本者认为,在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来撤诉,否则,也应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3)

——婚姻无效申请书(精选五篇)

  婚姻无效申请书 1

  一、婚姻无效申请书格式

  申 请 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 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 (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20xx年9月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法院对无效婚姻的效力一般会依法作出判决而不会进行调解,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则可以选择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以上内容还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

  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怎么处理比较好?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婚姻纠纷遵循以下原则

  (一)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三))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1)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2)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二、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三、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四、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被骗婚后怎么办?

  何为“骗婚”?

  骗,不难理解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婚,我们也叫婚姻诈骗,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然后一走了之。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很难打击。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

  1.男性骗婚

  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

  (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

  (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

  (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

  (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被骗婚后怎么办?

  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无效婚姻应怎么处理?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虽然一个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准许撤诉问题时,却基本相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件的这一情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统一、规范的处理呢?本者认为,在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来撤诉,否则,也应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婚姻无效申请书 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 3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xxxxx。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 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 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4)

——帮扶申请书申请书 (菁华3篇)

尊敬的县民政局:

  我叫XX,系融水县红水乡XX村XX屯人,家庭人口9人,劳动力6人,我们夫妻2人在柳州打工,女儿在柳州XX小学上学。由于没文化,也没有一技之长,我们夫妻工资每月合计才2500元,除了我们自己的生活费外,还要支付女儿在学校和老家里的开支,生活勉强能维持。

  然而不幸的是今年1月14日,因隔壁家失火,我家也烧成了灰烬,所幸无人员伤亡,却给本来并不宽裕的我们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这场大火中,房屋、粮食,家电等均被烧毁,牲畜也全部被烧死,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余元。

  灾后乡*虽及时送来一些粮食和衣物,但勉强过了撑过了春节。目前正值春耕时节,够买种子、化肥、耕牛等恢复生产迫在眉睫;同时灾后重建也刻不容缓;基本生活用品的购买等也急需解决,上述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解决。目前手无分文,全家人面面相窥,束手无策。此际,我想到了我们的党和*,只有党和*才无私的`为人民服务,因此特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资金,适当解决上述部分费用,助我度过难关,我们全家将感激不尽。

尊敬的县民政局:

  我叫___,系融水县红水乡__村__屯人,家庭人口9人,劳动力6人,我们夫妻2人在柳州打工,女儿在柳州___小学上学。由于没文化,也没有一技之长,我们夫妻工资每月合计才2500元,除了我们自己的生活费外,还要支付女儿在学校和老家里的开支,生活勉强能维持。

  然而不幸的是今年1月14日,因隔壁家失火,我家也烧成了灰烬,所幸无人员伤亡,却给本来并不宽裕的我们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这场大火中,房屋、粮食,家电等均被烧毁,牲畜也全部被烧死,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余元。

  灾后乡*虽及时送来一些粮食和衣物,但勉强过了撑过了春节。目前正值春耕时节,够买种子、化肥、耕牛等恢复生产迫在眉睫;同时灾后重建也刻不容缓;基本生活用品的购买等也急需解决,上述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解决。目前手无分文,全家人面面相窥,束手无策。此际,我想到了我们的党和*,只有党和*才无私的为人民服务,因此特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资金,适当解决上述部分费用,助我度过难关,我们全家将感激不尽。

敬礼!

___村委会:

  我家住组,家庭人口人,自列为贫困户以来,在驻村工作队结对帮扶同志的大力帮助和悉心指导下,通过___等措施,本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截止到,已经超过2800元。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目前已不符合贫困户认定标准,特申请脱贫。

敬礼!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5)

——恋爱申请书 (菁华3篇)

  齐修出现在狩猎范围之内是路琪始料未及的,她脑子里给齐修安了许多罪名,比如狂妄、不体贴,狗嘴里吐不出象牙,但是不得不承认,齐修在她心里的印象实在太深了,深得她闭上眼都能准确地画出他嘴角上扬的弧度。

  人生唯一的败笔啊,路琪想起来就呕,她想过好多次,要打败齐修,一雪前耻。

  闺蜜问她:"打败他之后呢?"

  路琪并没有想过这点。闺蜜提醒她,只有在乎一个人,才会把他放在心里,无论哪种形式。

  思索了几分钟,路琪正式将齐修划入她的狩猎范围,说是范围,其实只有齐修一人。没办法,这段时间里,她脑子里唯一有印象的男生就是他。

  可是对于怎样当一个好猎人,路琪一无所知,她上网搜了什么《狩猎一百招》,还有《恋爱大全》,最后还是用了自己想出来的一招。

  她趴在电脑上敲了一阵,然后拿着打印出来的那张纸跑到齐修面前。

  是一份《恋爱申请书》。

  申请人是路琪,她郑重地申请成为齐修的恋人。 齐修皱皱眉,没有马上按手印,而是问:"理由?"

  "......"

  "为什么?"

  "......"

  齐修问了好多问题。最后他却一一扭头,将申请书扔给路琪,头也不回地走了。

  走了几步,又回过头,抛给路琪一个嫌弃的眼神。

  因着这眼神,路琪华丽丽地失眠了。她想不通,自己不够真诚吗?白纸黑字呐,还要闹哪样?

  路琪的申请书第五次被退回后,她打电话给路妈求安慰。

  路妈听了之后,一顿咆哮:"没出息,想当年我追你爸,被拒绝了101次!"路琪听着盲音,真想替路妈竖个大姆指:您乃真神人!

  不过看在路爸和路妈这么恩爱的份上,路琪打算拼了,好歹她也继承了路妈的一半基因。

  她订了两张车票,拽着齐修上了车。

  下了火车,再转汽车,再走了很长一段路,目的地是一片农场。

  几年前路琪跟着路爸徒步到这里,那时正值春耕,所以路琪还下地插过秧。她称农场的主人为叔叔。

  路琪从农场叔叔家拿了两张镰刀,走到一片还未收割的田地里,弯腰收割起来。

  路琪和齐修一共收割了一亩地的水稻,用了两天时间,他们就靠着最原始的手段,将水稻交给农场叔叔去称重。

  得到数据后,路琪看着齐修说:"我不知道什么理由,也不晓得为什么,但是,我当天输给了你,现在,我愿意和你用这样的方法找到我输掉的答案。"

  原来,路琪和齐修打赌时,是齐修提的问题,他问路琪一亩地能收多少水稻,她虽然走逋许多路,见过许多山,认识许多作物,但她不是真正的农民,她下地劳作,也只是为了体验,并非为了生存,又怎会关心产量呢。

  回"魔都"上海时,农场叔叔很热情地将他们收割的那片地里的大米送了一袋给他们。

  路琪看看那袋大米,决定扛回家吃掉,扛的人自然是齐修。

  进门之前,路琪抢着将申请书塞给齐修。这回,齐修没有刁难,痛快地按了手印。

  当路妈打开门,亲热地喊齐修为"小齐齐"时,路琪脑中警铃大作,下意识就拽住齐修,想掏出刚才他放进口袋中的申请书。

  这太不正常了,路妈怎么会认识齐修呢?绝对有阴谋!

  在这个阴谋里,齐修很早就认识了路妈,并且将路妈成功收服为他的同盟,于是会才有路妈不准路琪回家这么变态的惩罚。齐修还承认,路琪的闺蜜也是他盟友,所以她才会那么悲摧地遇到ABC三号不靠谱的恋爱预选号。

  路琪百思不得其解:"你干嘛这么多事,当初赢了我时,直接上我家不就完了吗?"

  "那不一样,那会儿你只是找个陪你回家的`摆设。"

  何况那时的路琪,根本不知道恋爱为何物,她的感情世界就是一张白纸,而要在那上面涂上色彩,齐修只有让自己先占据她脑海,当她的意识里只有他的存在,那么,距离喜欢上他也就不远了。

  听着齐修的解释,路琪呆呆地开口:"这明明不是我在狩猎,你才是猎人啊。"

  齐修大笑着掏出那张恋爱申请:"来来,我们加个期限,一辈子,怎么样?"

  齐修出现在狩猎范围之内是路琪始料未及的,她脑子里给齐修安了许多罪名,比如狂妄、不体贴,狗嘴里吐不出象牙,但是不得不承认,齐修在她心里的印象实在太深了,深得她闭上眼都能准确地画出他嘴角上扬的弧度。

  人生唯一的败笔啊,路琪想起来就呕,她想过好多次,要打败齐修,一雪前耻。

  闺蜜问她:"打败他之后呢?"

  路琪并没有想过这点。闺蜜提醒她,只有在乎一个人,才会把他放在心里,无论哪种形式。

  思索了几分钟,路琪正式将齐修划入她的狩猎范围,说是范围,其实只有齐修一人。没办法,这段时间里,她脑子里唯一有印象的男生就是他。

  可是对于怎样当一个好猎人,路琪一无所知,她上网搜了什么《狩猎一百招》,还有《恋爱大全》,最后还是用了自己想出来的一招。

  她趴在电脑上敲了一阵,然后拿着打印出来的那张纸跑到齐修面前。

  是一份《恋爱申请书》。

  申请人是路琪,她郑重地申请成为齐修的恋人。 齐修皱皱眉,没有马上按手印,而是问:"理由?"

  "......"

  "为什么?"

  "......"

  齐修问了好多问题。最后他却一一扭头,将申请书扔给路琪,头也不回地走了。

  走了几步,又回过头,抛给路琪一个嫌弃的眼神。

  因着这眼神,路琪华丽丽地失眠了。她想不通,自己不够真诚吗?白纸黑字呐,还要闹哪样?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6)

——改姓申请书 (菁华3篇)

XX派出所:

  本人现居住于,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XX,女,汉族,XXX生,身份证号:XXXX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XX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

  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导致重名率太高,为方便以后孩子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一些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女儿的改名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

XX派出所:

  本人的女儿现用名梅春玲,女,汉族,20XX年5月6日出生于X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附《出生证》X妇幼[20X]产2892号影印件)。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梅芷洋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

  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用字简单,没有注意到与姑母的名字梅纯婷读音接*(“纯”与“春”相同、“玲”与“婷”音接*),以至于在后来的生活中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在亲戚聚会时,大家纷纷指责我对长辈不尊敬,所以为了避免乱辈份而产生的误解,今特此提出书面申请。

  我清楚地知道,我一个人行为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但望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意愿为感!

  特此申请。

*局:

  本人现用名:x,汉族,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x)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x更改为x,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7)

——教官申请书 (菁华3篇)

敬爱的学院教官队:

  我志愿加入材料学院教官队。我是一个*凡的学生,但是我的心并不*凡。我一直喜欢尝试,喜欢新鲜,不管辛苦与否,我都会尽我所能将事情做的更好。我觉得任何事尝试了就没有错。

  我从小就羡慕军人的帅气,佩服他们的精神,欣赏他们的军姿动作。第一次接触军人就是步入高中时的军训,教官都是学校请来的空军,看见穿着绿色军装的他们,心中充满着无比的澎湃,也萌发了当军人的念头,可是没那个条件。军训作为训练学生的意志与吃苦耐劳的精神,当然也是进入大学少不了的事,可是令人惊讶的是,教官竟然是大二的学长学姐们,之后就了解到,每个大一学生都有机会成为教官,只是几率不大。但是,我还是想试一下,既然自己没有当军人的机会,为什么不给自己一个当教官的*台呢,毕竟一生可能就这么一次机会。

  况且,经历了一次大学军训,感受到教官对我们这些学员的无比照顾,就像在照顾他们自己的弟弟妹妹一样,在很多方面给予了我们精神上的帮助,让离家在外的我们感到无比的温暖,心中也不免想把这种温暖感觉带给我们的学弟学妹们,希望用自己的微薄之力给他们一些帮助,让自己这个学姐没有白当。

  与此同时,每次看到教官都能从容的说出一大堆有道理的话,心里是无比的羡慕,又由于自己一直比较胆小,每次上台讲话都会有点紧张,因此也想从担任教官上锻炼一下自己,让自己面队事情更加从容,生活更多快乐。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冥冥之中觉得锻炼自己的机会也越来越少,可是,我觉得那只是表面的现象,只要自己心中想做,就不会缺少锻炼的机会。我不怕艰苦,事情不到最后一步,决不轻言放弃,这样才不会让自己后悔。我志愿加入材料学院教官队,接受锻炼与指导,奉献自己的一份力。

敬礼!

尊敬的学校领导:

  得知学校又有军训教官的岗位,欣喜万分,联系到自己的实际情况,特向学校郑重申请。希望学校能够给我这个服务学校、锻炼自己的机会。

  军训是根据我国的兵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大一新生进行的军事训练,是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大学生军事素养、爱国品质的有效手段。军训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培养艰苦奋斗,刻苦耐劳的坚强毅力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养成良好的学风和生活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

  作为刚刚经历过我校军训的大一学生,我对军训有着新鲜的经验与体会,最重要的是,本人在大一军训期间担当了副连长一职,团结同学,配合连长, 积极完成学校的指令与任务,认真负责,最终为本连取得了优异的军训成绩而骄傲欣喜。

  随着我入学一年的不断成长,我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的提升和进步。这段共同成长的岁月里,我对学校、同学产生了感情。我感谢学校老师同学的帮助与鼓励。在军训期间,我将为我的师弟师妹们介绍我们的学校,传递青春正能量。

  作为一个男子汉,我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太阳晒,在军训中,我愿意再来一次意志与军心的磨练,学*军人那种爱国、团结、勇敢、阳刚的气质精神,在学*生活中继续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你在战斗中诞生,你在磨砺中成长。你有渤海洗礼的性格,千山筑就的脊梁。”这是我们校歌的歌词,我愿意铭记这两句,和同学们一起在军训中与困难战斗,在磨砺*同成长。

  此致

敬礼!

尊敬的学院教官队:

  鉴于我学院在暑假开学新生军训期间需要教官进行军训,我志愿加入学院教官队。

  正所谓“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既然我有能力,有热情,我就想借此机会展现自己,相信我们新一届大一会在我的训练和带领下,成为一届优秀的大学生。

  我已经经历了一次军训,军训的教官正是现在大二的学长学姐们,在他们带我们那几天,我无时不刻对他们充满了敬意和崇拜,在他们的带领下,我严于律己,勤奋训练,养成了良好的生活*惯。虽然每天的训练十分辛苦,但是痛并快乐着,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和我同学之间结成了深厚的友谊,体会到学长学姐给我们的关怀和温暖。

  正是军训期间,教官对我的教诲和引导,成就了今天的我,让我有了良好的生活规律和学**惯。我怀着感恩的心情想成为一名教官,以我自身良好的风尚引导我的学弟学妹们,让这份温暖永远传承下去,一级有一级的特色,一级有一级的温暖。

  此致

敬礼!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8)

——申请场地申请书 (菁华3篇)

  尊敬的社领导:

  报业商务酒店自筹备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从设施设备引进到装修装饰的定位都进行了明确指导。酒店全体员工更是积极按照社方的意见和要求,严格遵守,严格执行,并引进高素质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全力打造行业新亮点,新品牌。但目前由于二楼餐厅的场地较小,对即将开始的职工餐接待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为给职工创造良好的用餐环境,完善各项功能,使接待与服务更和谐、更合理、更人性化,特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项目内容:

  对十六层现有场地进行改造,作为职工用餐场地使用。

  申请项目意义:

  酒店备有客房60间,住店用餐客人每天预计百余人,本社职工300余人,总计用餐人数可达*400人/次,餐厅现有餐位80个,远远少于职工及住客用餐需求。另外职工用餐与酒店住客宴会基本在同一时间,现有场地根本无法达到同时为本社职工及商务客人提供服务的要求。酒店本着为报社增加光彩,增加内涵,创我市一流环境,一流服务,一流行业品牌的主导思想,力图为本社职工服务好,为宾客服务好,但由于二楼餐厅面积有限,同时接待职工用餐、住客用餐存在实际困难。特此提出申请,以解决上述矛盾。

  申请项目计划:

  ①职工餐厅计划定期加餐、改善伙食、定期更换膳食品种,合理搭配,使职工吃饱,吃好,营养均衡,并对职工生日等特殊纪念日,以报社党委名义赠送礼品或赠送特制套餐,充分体现社领导对职工的体贴与关怀。

  ②职工餐厅每年计划上缴5万元专项资金,作为职工餐厅水,电等项使用费用的支出或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由报社支配使用,上缴数额高于同等规模场地的市场使用价格。

  ③职工餐厅的成立和运行需增加大量工作人员,如厨师,面点师,凉菜师,杂工,洗碗工,保洁员,服务员等,直接增加工资成本8000元/月。同时需要进行装修改造,配备制卡设备,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厨具,餐具等设施,整体投入由职工餐厅自行负担。

  ④职工餐费计划:报社补贴 个人补贴 酒店补贴三部分共同组成。由于职工餐厅的实际支出成本也远高于计划额定费用。因此,职工餐厅计划利用春秋两季的双休日期间,以接待婚礼宴会的方式,争取实现一部分利润,填补职工餐厅额定费用的不足。

  ⑤十六层场地主要为职工餐厅使用,预计使用次数为900次/年。其中空闲时期可接待婚宴20余次/年,实际使用时间较少,基本可保证对办公环境及职工用餐无不良影响。

  项目实施办法:

  ①环境改造:职工餐厅计划投资*50万元,对16层场地进行整体装饰、装修,力求体现酒店的文化底蕴,提高餐饮服务的艺术氛围,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

  ②场地安排:职工餐厅竣工后,职工早、午、晚三餐统一安排在十六楼进行,(双休日及夜班时间不提供用餐),以解决职工餐厅场地不足的问题。

  ③操作细则:为保证运送过程中的环境整洁,避免异味产生,职工餐厅将专门订制大容量,封闭式食品保温箱。在保证菜品质量、温度的同时,可做到无异味、无遗撒、无污渍,美观方便,经济实效。开餐前于二楼厨房进行粗加工,分批运至十六楼专门设立的调味间,现场调汁装盘,即可满足职工用餐使用要求。

  ④安全保卫:全程安排保安人员专门在电梯及邻接楼层进行监督巡视,并由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调度与协调,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善及职工用餐安全,保证各办公区域不受影响。

  ⑤卫生控制:严格控制周边环境的卫生质量,由总经理负责指挥餐前的布置与准备工作,并在用餐结束后督导现场的清洁整理。保证车场,大堂、电梯、楼道、楼层,无污染、无异味,无杂物,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以上是关于16层场地改建为职工餐厅使用的申请及实施计划,敬请报社领导考虑职工餐厅接待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

  申请人:报业商务酒店20xx年xx月xx日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为加强对高中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的培养,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增强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的后劲,全面、快速提高我县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请求在普通高中增设教科室。

  妥否,请批示。

  活动名称

  阳光教育协会爱心义卖活动

  申请活动场地位置

  xxxxxxxxxxxxx

  申请方

  阳光教育协会

  负责人

  李凤吉

  联系方式

  15xxxxxxxxx

  钟之声

  13xxxxxxxxx

  活动时间

  20xx年xx月xx日x时至20xx年xx月xx日x时止

  活动主要内容及意义

  活动内容:

  本活动是阳光教育协会开展的一个公益爱心义卖活动。通过充分调动协会会员,在大学校园内甚至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募集善款,倡导大家奉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

  活动意义:

  为阳光教育协会“红日基金助学工程”募集资金,从而为帮助山区贫困儿童贡献一份力量。

  培养大学生的爱心公益意识,使大学生在互帮互助中激发强烈的道德感。倡导在大学生中形成一股自立自强、关怀和帮助他人并积极回报社会的风气和精神的理念。

  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事业当中。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关注贫困生、帮助贫困生。并支持大学生社团的发展,支持校园公益社团开展公益活动,让爱心传递,让真情分享。

  竣工后,职工早、午、晚三餐统一安排在十六楼进行,(双休日及夜班时间不提供用餐),以解决职工餐厅场地不足的问题。

  操作细则:为保证运送过程中的环境整洁,避免异味产生,职工餐厅将专门订制大容量,封闭式食品保温箱。在保证菜品质量、温度的同时,可做到无异味、无遗撒、无污渍,美观方便,经济实效。开餐前于二楼厨房进行粗加工,分批运至十六楼专门设立的调味间,现场调汁装盘,即可满足职工用餐使用要求。

  安全保卫:全程安排保安人员专门在电梯及邻接楼层进行监督巡视,并由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调度与协调,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善及职工用餐安全,保证各办公区域不受影响。

  卫生控制:严格控制周边环境的卫生质量,由总经理负责指挥餐前的布置与准备工作,并在用餐结束后督导现场的清洁整理。保证车场,大堂、电梯、楼道、楼层,无污染、无异味,无杂物,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以上是关于16层场地改建为职工餐厅使用的申请及实施计划,敬请报社领导考虑职工餐厅接待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9)

——申请部长申请书 (菁华3篇)

xx部副部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团成员:

  大家好!我叫xxx,是来自xx学院xx班的学生,现任xx部干事,今天我想申请的是学生会xx部副部长一职。

  在新闻部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我真心对待大新闻的兄弟姐妹们和其它部门的各位同事,视新闻为自己的家。新闻部让我感受到了那种团结共进的幸福气息,使我对她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在新闻部工作的时间里,我能很好的完成交给我的任务,同时也参加了不少活动,得到了很多的历练,这些经历很好的锻炼了我的团队合作能力,是我有足够的勇气和自信去为新闻部的发展添砖加瓦。如果我能成功当选副部,我将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配合部长做好本部门工作,在将来工作中尽力成为部长的最佳副手。如果大家给我这个*台,我会还给大家一份满意。

  希望各位可以给我这个可以施展才能的机会,让我可以继续为新闻部的发展出一份力,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我是高一二班的xxx。

  首先,能站在这里,我很荣幸,在荣幸的同时,我也倍感欣慰。因为这也是对自我的一次创新,一次挑战。

  所以,我要竞选学生会宣传部部长。

  您可以从外表的美来评论一朵花或一只蝴蝶,但您不能这样来评论一个人。活泼开朗的性格,冷静果断的处事,文明礼貌的作风,这就是我。

  之所以竞选宣传部,是因为我在初中同样身处宣传部,在播音主持系有两年的经验,并且积极参加和组织课外活动,有着坚实基础的我,有信心在这再创辉煌。如果我能成为宣传部部长,我会尽全力完成好学校领导老师交给我的任务,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工作以及课外活动。做好我校的宣传工作,极力宣传我校优秀的校风,各班的荣誉,使我校成为一个大集体。与同学团结互助,与老师主动交流,为校园尽心尽力,并在其中锻炼自己,完善自己的不足,更好的为广大校友服务。韩愈说过;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千思,毁于随。而我拥有严谨的作风,这正是使我进步的前提,更是我带领好集体的关键。身在花季的我们不管遇到什么事,都要挺直腰板,义正言辞的说;我可以因为我年轻!

  我说的这些不是空喊的口号,也不是装饰自己的颜料,是因为我能做到!希望领导能给我展现的机会,谢谢。

敬礼!

  尊敬的.领导、老师: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阅读我的申请书,我是来自电气信息学院电气0904班的xxx.是20xx-20xx届校学生联合会办公室的干事,现向团委的领导,老师申请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

  过去的一年中,作为校学生联合会办公室的一名干事,在团委老师和学生联合会的学长、学姐们的带领下,我充分地参与其中,积极工作,出色的完成了我的各项工作。感谢老师们的关怀与教导,学长学姐给我们的信念与支持,同事间的关心与合作。这一年,我收获颇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怎么样更好的待人接物,也让我认识了更多的朋友,这些积累让我向前进步。而现在,校学生联合会给了我一个展现自我能力与风采的*台,让我有一个继续提升自我能力的机会。所以我希望我能进一步的发展,为校学生联合会继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办公室作为校学生联合会的枢纽部门,是整个校学生联会的核心,是*团以及各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工作大致可分为档案管理、物品管理和通知、协调等事宜。*时的具体工作有,执行*团的决议分配、落实*团部署的工作任务;协调*团和各职能部门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各干部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管理学生联合会的各种档案;负责学生联合会所有会议的流程、下达通知、会场布置、会议记录等;负责学生联合会会物品管理,包括物品使用、外借登记等;负责安排、制作值班表。有人片面的人为办公室就是一个文书,表格制作,以及档案管理的部门。其实不然,在*时这些琐碎的日常事务中,需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门组织与沟通的艺术。正真深入其中热爱办公室的人并不会觉得日常事务的繁杂,它就像是一门可以欣赏的艺术一样。有了办公室的存在,它拉*了各部门之间的距离,减少了疏远感,对促进整个校学生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部门里需要的是一个优秀的领导者和一群具有强大行动力的执行者。一个好的领导者在工作上要能果断沉着做好各项工作

  决策,积极响应学生联合会的各项工作。同时,他也能在工作中一马当先,吃苦耐劳,带领着整个办公室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种任务。在这样的部门,它对部门的领导者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我自信,我是一个好的执行者,每次分配下来的任务我都能主动去合作,去协调,去落实。并积累了种种相关的经验。这其中不乏沮丧,艰难。一次次的失败再站起来,一次次用心的再改进让我在生活中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也相信,我能成为一个好的带头人。在这一年的积累中,我养成了沉着踏实的工作作风,培养了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积累了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活动策划经验等,为以后相关活动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是一个以务实为风格的人。我一直坚信说得好不如做的好,能干实事才是关键。而办公室这么一个核心部门,只有依靠务实的作风,才能有效的保障整个校学生联合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时的生活中树立了良好的时间观念,注重办事的工作效率,通过合理的创新改良工作的制度提高工作的效率,节省资源。在办公室的工作中信息的上传下达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有时人算不如天算,难免会遇到一些阻扰的地方,这时良好的时间观念,优良的工作效率就可以及时的把问题反映上去,保障老师们和*团有足够的时间从容面对突如其来的问题,从而保障我们的活动能够如期顺利开展。*时为人比较随和,在学生联合会中有不少关系不错的朋友,有很好的人际关系。我自信我又能力把这样一个优秀的部门带得更好。

  继承,发展和创新是我对办公室接下来一年的工作展望。在以往的各届学生联合会中办公室都是最优秀的部门之一,是一个有着优秀传统的部门。继承和发扬以往各届办公室干部和干事积累下来的光荣传统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关键,这事一笔巨大的财富,我将积极组织与新干事之间的交流,向他们传导办公室以往的积累下来的优良作风。办公室人无论是在时间观念还是办事的积极性上都有着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严格要求下去,并再接再厉力求做的更加出色。办公室的合并是团委老师对在20xx-20xx届对校学生联合会的一次重要的改革,对促进校学生联合会的内部的交流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现有成就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办公室的内部的融合。我将在办公室干事的安排上采取新的措施,来推动办公室内部的融合,将干事分成六个小组,每个小组两人分别分到三大块去,每一次由一组在本块执勤,另一组到其块去交流。这样既可以促进办公室内部各块干事的交流,促进办公室的团结,也可以让干事们更全面的了解办公室事务,对培养下一届的主任有重要意义。

  担当办公室主任一职,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我知道这条路上有许多挑战,但我自信我有能力担起这副担子,因为我的热情,我的毅力,我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我将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仔细地管理好办公室事务,真正做好本届办公室的工作,将我们校学生联合会的精神发扬光大。

  我知道,这条路很长,但我将执着的前行。些许语言,无以表达我对办公室的热爱,或许这份申请书只能给一个及格的评价,但我敢承诺我的工作可以交出一份优秀的答卷。我真诚的恳请领导,老师以及*团给我这个机会,谢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婚姻无效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10)

——答疑申请书 (菁华3篇)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xx)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第一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诉讼时效应自人身损害发生之日即20xx年5月19日开始计算,期间并没有时效中断情况发生。本案起诉之日已过诉讼时效,申请人已书面递交关于时效的抗辩说明,法院为何对此抗辩不做回应,不做出任何审查认定?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时效方面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贵院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中认定,20xx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法院作此事实认定依据的是什么?从原告提供的哪份证据中得到此认定?

  第二 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周 XX于20xx年5月19日受伤,早在20xx年8月1日即好转出院,时隔8个月病情不见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损害所致,还是另有原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原因,就此认定死亡是由于之前损害导致,是否过于牵强?原告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在庭审中为什么不查明周某虎死因?法院最终认定周某虎的死亡与之前的损害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三 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张运过发包给刘XX,刘XX将砌墙工程分包给申请人陈XX,房屋上楼板时,申请人在人市介绍民工给刘XX。法院依据陈XX的砌墙分包事实和人市上介绍民工的行为,就认为申请人是周XX的雇主。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身份的要件是什么?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雇员报酬发放人呢?还是谁介绍的劳务谁就是雇主?本案认定申请人为雇主满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只分包了砌墙工程就推出楼板工程也是申请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承包上楼板工程就推出申请人承包了上楼板工程,如此的推断是否符合法律证据规则?把申请人是否为雇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是否符合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有,法院在判决书之前已经查明申请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后又得出转包者身份结论,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如此事实认定不清如何作为判决依据?

  最后,农村建房一般分为打地基、建房、砌墙、上楼板、装修等阶段,申请人只负责砌了个墙,并且也是长期做砌墙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楼板也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依据是什么,仅仅是上楼板的工人是申请人介绍的吗?既然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为什么当时是刘XX在现场,而申请人却在几里外另一个村干活?

  第四 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竞合,原告选择了雇佣关系诉讼,而不追加吊车车主作为诉讼当事人。但追加吊车不仅仅是法律关系问题,而是对事实查明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楼板的过程是由工人与吊车配合完成,吊车的雇主依常理也应是工人的雇主,这对真正雇主的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什么法院不追加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在能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实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XX在现场指挥管理,刘XX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年 月 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二:判后答疑申请书(2678字)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笫一条的规定,现就袁xx(以下简称袁)诉王xx(以下简称我)离婚纠纷一案。贵院(20xx)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6号判决。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关于证据:

  1:证人黄xx(以下简称黄)的证言、证书和其提供法庭的诉前离婚协议全过程录音资料及协议第二天黄在电话中就袁在协议书中对渭南市老城街32号省军区干休所公禹楼东梯一楼东户单元房(以下简称A号房)的写入提出质疑的电话录音资料(以下统称为录音资料)。

  2:出自袁手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袁在诉状中对A号房的'诉求分割和对老城街向阳新村住宅院(以下简称B号院)的隐而不报(以下简称袁的诉状)。

  以上三个证据是我提供法庭用以证明我之主张的一组前呼后应、自成一体、互相关联、互相印证、确凿充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该组证据作为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作为证据;不但足以证明家庭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而且足以证明袁企图利用离婚,这一民事诉讼之形式实施其刑事诈骗的阴谋、手段和目的。其中:

  (一)录音资料足以证明:

  1: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出自袁手。

  2: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

  (二)袁的诉状足以证明:

  1:袁是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的。

  2:袁虚构隐瞒房产债务、制造伪证和违约诉离的最终目的。

  (三)协议书不但是袁为其虚构隐瞒房产和债务制造的书面伪证,同时也是袁制造这一书面伪证的证据。只要我签字后交到袁手,让袁签字,袁制造伪证的阴谋就得逞了。

  该组证据和干休所证明书及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可互为佐证,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该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审以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为理由,否定已达成口头协议之事实。以没有袁的签字为理由,否定协议书出自袁手之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重审和终审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错误的维护和回避只能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

  (二)关干债务:

  1:C号房首付款6万元缴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万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缴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万元。两次共借我父4.1万元。袁既然不承认该债务,就必须提供缴款当天所缴款额的资金来源,否则法庭无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终审判决书中把我提供法庭的两张不同金额、不同银行、不同时间的取款单写成一张4.1万元的存款单!

  2:如果我在出自袁手的协议书上签了字,袁还会说借其妹的4万元债务他没主张吗?法庭还会对该债务不闻不问吗?

  (三)关于房产:

  1:A号房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干休所单元房。虽在我名下,但产权归干休所所有,属部队军产。尽管王选民煞费苦心地利用辨称把“出资”写成”“出资购买”,但却改变不了该房产属军产的事实!袁诉求分割的是该房产的产权,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刘沙舟竞公然在居住权上作文章!并以判决分配居住使用权为名行判决分割所有权之实!

  试问:1: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袁在诉前协议时为什么自己不提出还反对我二姨提出?

  2:袁利用起草打印之便私自将该房产写入协议并分割在我的名下,当黄在电话中就此向袁提出质疑时,袁为什么狡辨说“你的,你的写给你了么……”?

  3:20xx年秋我父母从白水搬家时袁及其家人为什么不阻止、不反对而且还帮忙呢?为什么放着自己的房子不往却在外租住达四年之久?直到20xx年B号院的两间*板房盖好后一家人才从租住屋搬入?

  2:B号院的土地使用权购于20xx年5月。该院落占用两块相邻的庄基地:《临渭国用(99)字第020080和020081号》。院内西北角盖有两间*板房,内分一室一卫一厅。20xx年春这两间房盖好后一家人便入住至今。该房在袁名下,一切手续也都在袁手。诉讼中袁以丢失为由拒不向法庭提供。一审判后,我在一不知姓名,二不知住处,土地部门又相互推委且卖方丈夫己逝多年,妻子另迂新居的情况下最终从齐会芹手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交给法庭。然刘沙舟却在重审判决书中以我没有向法庭递交土地使用权证而将该住宅院排除案外!请问各位法官:法庭此举之法律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另外:一审判决书中利用辨称把该住宅院写成庄基两院,*房两间。写成袁的父毋处;重审判决书中利用辨称把该住宅院写成庄基两院,写成袁的父母处;终审判决书称审理查明除3.5万元贷款外其佘与一审相同。那么请问法庭历时两年的审来审去,两间*房在袁和各位法官大人的众目暌暌之下被我说的不翼而飞了!那么请问法庭:房子都审没了,何谈父母处!众位法不清楚,袁也不清楚吗!为什么就一声不吭恁我在法庭之上胡说八道呢?

  3:当事人双方对 B号院的诉讼之争是权属之争。该标的物的客观存在是当事人双方的共识。法庭为什么非要舍争讼而审共识并非要将其排除案外而后快呢?

  4:C号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装修计划,袁便有事没事冲我发火。07年开始闹离婚,十月的一个星期天将我欧打后撵出B号院,后不久又换了大门的锁子,从那以后我便住C号房与袁分居至今。

  综上可见:1:C号房和B号院系夫妻共同房产。否则诉前离婚协议时袁不会将该两处房产作为共同房产纳入方案,进行分割。A号房在我名下,但是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这一事实袁及其父母早在10年前就心知肚名,一清二楚。但该单元房虽在我名下,却是产权属部队所有的单位公禹住房而非个人房产,这一事实袁为什么在诉前之十多年岁月中都没搞清楚呢?2;A号房是袁虚构夫妻共同房产,B号院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房产。3:除3.5万元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外另借我父的4.1万元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债务,袁在协议书中谎称借其妹的4万元是袁虚构债务。

  (四)我的疑问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4:出自袁手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是袁为其虚构隐瞒之房产和债务制造的出面伪证?并作为袁制造伪证的证据?

  5:以袁之名誉签定并缴款的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能不能作为该院落产权认定的佐证和证据?能不能证明该住宅院属夫妻共同房产?

  6:干休所出据的证明书能否作为A号房产权认定的佐证和证据?能否证明该房产属部队军产?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致礼!

  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亚莉

  代理人:王建都

  20xx年8月15日

  秋石20xx.08.15

  判后答疑申请书三:判后答疑申请书(2163字)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两审庭审中,单位均辩称,单位是在20xx年7月15日以公司内部文件形式对申请人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提供了单位20xx年7月15日发“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内部文件对单位的主张予以了印证。先暂且不论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有效,单就20xx年7月15日之前,单位还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作为当事人的单位一方都认可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20xx年7月15日,申请人想问,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20xx年12月 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在双方都没有做出合同到期不在续约的意思表示下,法院是否可以代替单位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出具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证据恰恰表示双方合同到期后事实劳动关系还一直持续下去,法院对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不予认可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缴纳社保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既然法院判决中已否定了申请人20xx年1 月至20xx年7月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判决中却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该阶段社保。申请人想问:法院如此判决的本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单位为一个没有劳动关系的人补缴社保?还是法院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考虑某些因素而做出的折中判决?这样的判决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贵院认可了一审“解除劳动关系文书未送达到申请人”的事实认定,却否定了一审劳动关系续存至今的法律认定。申请人想问,贵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规章制度也未向劳动者公示过,单位仅仅经过内部开会决议,出个文件,便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决议即未当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公告或邮递送达申请人,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是否就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是,那么这样解除劳动关系即为合法、即为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判决书中,贵院既然认定单位20xx年7月5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为什么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对一个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出开出决定有什么意义?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申请人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20xx年11月到20xx年10月的社保;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下岗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想说,即便退一万步讲,单位认可20xx年7月15日之前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这能不能作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事实依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吗?如果可以,不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根据“劳动部20xx年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发放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采纳这份保护下岗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与理由是什么?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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