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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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委托人)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条 货物内容及运输方式
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货物内容为 。运输方式为 。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部关于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为搞活市场经济,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现甲方将其危险化学品交由乙方承运,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必须为合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产、存、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