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4 00:00:00 条例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1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安排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第十六条 区人民*应当结合小区改造和功能完善,利用现有资源在城市已建成区域合理布局,开辟公益性或者专业运营的全民健身场所,方便公民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 *投资建设、实行专业运营的体育场馆,负有为全民健身服务的责任。场馆所属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辟全民健身场所。场馆及附属体育设施应当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普遍服务。组织健身赛事和活动使用场馆的,场馆应当与赛事和活动的组织者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活动规则,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则,对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有序开放。

  使用前款规定的场地设施进行健身活动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应当适当支付费用,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区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中小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体育设施。

  中小学校用于体育教学的场馆和设施主要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辖区和城乡社区内按照互助合作、社区共建、资源共享的方式有序开放。区人民*应当提供经费支持。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互助合作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或者辖区内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与学校共同负责,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活动规则和费用。

  城乡社区使用本区域内中小学校场馆和设施的,纳入社区共建范围。

  第二十条 商业性体育设施用于全民健身公益活动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2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健身团队可以向本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备案,经备案的可以加入本辖区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并享受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由本机关单位的工会具体负责。工会应当依据章程组建员工的健身社会组织或者健身团队,并对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开展的'健身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成立跨街道、乡镇、社区的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经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可以加入区单项体育协会成为会员。

  区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成为市单项体育协会会员,单独成立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进行社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区体育总会应当把组织和推动全民健身作为重要职责。

  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把组织和推动全民健身作为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将发展基层的健身社会组织,指导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专业全民健身比赛,普及全民健身科学知识,培育全民健身骨干队伍等列为基本职责。

  第二十六条 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一)制定内部章程或者公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

  (二)吸收热心人士或者志愿者参加;

  (三)收取会费或者接受企业捐赠资助;

  (四)按照与场地设施开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妥善处理责任纠纷;

  (五)引导成员以有序和科学文明的方式健身。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支持本机关、单位、组织内部的全民健身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与全民健身创造必要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生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积极推广体育项目,承接、举办专项体育赛事,组织其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给予指导、培训和支持。

  本市支持单项体育协会开展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开展竞技体育与全民健身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委派,向群众性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为全民健身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建设体育场地和设施、公益捐赠赞助群众性健身赛事和活动等方式支持全民健身。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小型多样、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宣扬迷信,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和生活。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1)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全文3篇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身体素质,维护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全民健身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引导、社会支持、市民参与的原则。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务实、科学文明。

  第四条 市、区人民*(简称市、区*)应当根据国家的全民健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全民健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区*财政、规划、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培养专业人才、传授专项技能、传播专门知识。

  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全民健身活动,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全文2

  第八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起草、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三)组织、扶持、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

  (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有关服务信息;

  (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培训、管理、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八)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和国民体质状况报告。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

  在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三个项目的全民健身比赛活动以及不少于两次的科学健身讲座,每日开展全民健身公益宣传,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优惠开放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

  在市民长跑日,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市民参加长跑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应当包括五个以上比赛项目,现役专业体育运动员参加比赛活动的,不计入比赛成绩。

  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和项目名称或者内容。

  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二)体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容;

  (三)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

  (四)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赞助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的,可以享有冠名权。有多个赞助者的,依照约定冠名。

  第十四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

  第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纳入年度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开展国际性全民健身和比赛活动,传播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健身理念、健身知识和健身技能。

  第十七条 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开设体育课和开展多种形式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

  (二)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三)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学生体质,每年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

  第十九条 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可以给予下列扶持:

  (一)培养和资助传承人;

  (二)组织开展表演或者比赛活动;

  (三)为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资助或者补贴。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不同形式支持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创新科学健身理论和方法,其科学研究成果依法得到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

  (三)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

  (四)维护市容环境;

  (五)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禁止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

  (七)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全文3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财政资金或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由规划国土行政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市、区、街道和社区全民健身设施的选址、规划用地等事项,并报市*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大型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的疏导能力,配置或者完善公共交通站点等相关设施。

  在规划建设地铁、轻轨、公共汽车线路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大型体育设施附*设置站点。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体育设施的规划,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受让人建设体育设施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计和建设,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加健身活动的需要。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市民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区域隔离。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区域隔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七条 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园、广场、堤岸等市政工程,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设置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在不影响原规划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市*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健身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市政公园、社区依照有关设置标准建设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实际需要,在市政公园、社区、绿道等公共场所和闲置的*储备用地建设简易全民健身设施,并负责更新、改造或者拆除。

  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建设的简易健身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可以由管理单位向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全民健身设施所属场地的管理单位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但市、区*另有指定的除外。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可以采取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和设备;

  (三)标明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

  (四)按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及相关设备;

  (六)在设施所属场地公示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

  (七)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的管理单位利用该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除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演出或者安全、天气等因素关闭外,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按类别合理设置开放时间。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市民公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市民公告。

  第三十三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场馆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管理单位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并予以公示。收费收入应当用于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保险、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规定的服务收费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第三十四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

  全民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市、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鼓励:

  (一)提供适当补贴;

  (二)优先采购其场馆服务。

  第三十五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专业体育场、体育馆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年举办公益性健身技能指导、健身知识讲座、体育比赛或者体育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和体育馆实行开放,但游泳池和专属未满十四周岁学生使用的设施不纳入开放范围。

  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的开放时间*日为教学之外的时间,且每天不少于两小时,双休日、学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体育馆的开放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

  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实行寒暑假开放,开放时间参照非寄宿制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开放时间。

  公立中小学体育场、体育馆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标准、用途和管理办法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立中小学校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或者与街道、社区合作管理等多种方式开放体育场、体育馆以及其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学校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公告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信息。

  公立中小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应当优先向学生开放,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

  市民使用学校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爱护学校的设施,保护学校的环境。

  第三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体育场和体育馆的开放,可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

  因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确需拆除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建设,并与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同时投入使用。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2)

——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1

  第九条 全民健身活动施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通过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城市社区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等体育比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保证体育课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基层体育组织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举办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促进现代体育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相结合,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鼓励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妇女、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关心、支持并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按照体育健身规律,维护自身健康安全;遵守体育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迷信、邪教、**、暴力和赌博等违法活动。

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2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对城乡建设规划有关体育设施用地规划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场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遵循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规划建设综合性的公共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规划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健身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体育健身场所、配置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为体育健身提供必要条件。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规划体育健身区域和配置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体育健身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

  建设与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体育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的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自愿无偿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学校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收取门票的公园、旅游景区应当对日常健身的个人实行门票优惠。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体育健身设施可以有偿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人员管理,消耗成本和设施维护保养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需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二十五条 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健全的管理和安全制度;(二)有健全的服务规范;(三)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标准;(四)标明体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五)符合国家和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承担所配置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费用。

  按照建设规划与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体育健身设施,其建设和维护费用由设施的产权所有人负责。

  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或者受赠单位负责体育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总规模不减少。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返还后再行拆除。

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和督促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体育民间组织、体育训练和教育机构举办体育健身俱乐部、培训班等,传授、推广、普及科学实用的体育健身技能、知识和方法。达到国家体育运动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体育运动等级。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三十四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 经营国家确认的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应当实行并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配备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

  第三十七条 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将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每五年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从事国民体质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体质监测标准规范操作,为测试者提供真实的测试结果,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为测试者建立档案,保存有关数据和资料。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3)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1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鼓励、引导公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本地区实施方案,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指导、督促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组织开展和协调乡、镇、街道的体育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提倡具有体育特长和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组织辅导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提倡各行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组建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体质定期进行检测。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提供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设施和健身环境。

  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在体育健身活动中渲染封建迷信、邪教、**和暴力。禁止利用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器材或者设施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为本省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周。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2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居民住宅区应当逐步增添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乡、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体育设施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学校已有体育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人民*的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有关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向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的,可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命名以及享受税收等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3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根据其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4)

——北京市施工合同 (菁华5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投资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重xx省xx市委、区*《关于印发xx市森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xx市委[20xx]59号)、“xx市20xx年森林工程秋冬季造林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成交结果,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xx市20xx年森林工程秋冬季造林项目第标段绿化工程的实施定立以下合同条约,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实施范围:根据甲方作业设计要求,主要在地,主要栽植树种。具体范围和栽植树种由甲方按作业设计要求现场指定为准。

  二、工程承包内容:工程实行包苗木供应、包整地打窝、包栽植成活、包抚育、包管护到初次验收后满2年。苗木规格、质量和栽植要求如下:

  1、苗木规格和质量要求:苗木规格质量详见“附表”,同时要求苗木生命旺盛、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等。第一次结算时本区内的苗木应提供《产地检疫证》,区外调运的苗木需提供《调运检疫证》。

  2、苗木栽植要求:栽植的株行距要求分树种为。除个别地点确实无法栽植外,均应严格执行以上株行距要求,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造林密度,否则质量验收不合格。

  三、工程期限:20xx年x月日至20x年x月x日。分品种为:在20xx年x月日前完成栽植任务,在20xx年x月x日前完成栽植任务。

  四、工程验收及付款方式:

  (一)付款方式

  按5:3:2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初次验收合格后,按栽植株数和中标单价计算合同金额,支付50%;管护1年期满进行第2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成活株数和中标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支付3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第2次验收后再管护一年期满进行第三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二)工程验收

  1、对要求栽植熟货的树木品种,必须是熟货,否则验收不合格。造林施工结束后满3个月,甲方组织人员进行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造林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2)工程栽植的苗木合格验收表,

  (3)工程整地合格验收表,

  (4)苗木栽植合格验收表,缺少其中任一条件将不予验收。

  验收时首先按作业设计核对是否符合株行距和树种要求,然后按设计的品种分别核定栽植的苗木株数,按实际栽植株数和分苗木品种规格的中标单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凭正式发票、种苗检疫证和“工程验收报告”按工程总价款的50%的比例首次支付工程款。

  2、初次验收管护1年期满,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第2次验收(即苗木成活率验收)。初次验收后,承包方应适时进行除草、浇水,加强抚育管理,并于当年秋冬季进行补植补造,对未进行抚育管理和补植补造、所栽树木上附着有藤蔓生物的,将不给予第2次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分品种规格核定苗木成活株数和是否达到规格质量要求,达不到规格质量要求的不能计算成活株数。以成活保存的'合格苗木株数和初次验收时核定的栽植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若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按实际成活株数和不同品种的中标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按工程价款的30%的比例第2次支付工程款,并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若造林成活率未达到85%,施工方违约,不结算任何费用,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第2次验收后管护1年期满,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第3次验收。第2次验收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的,承包方应适时进行除草、浇水,加强抚育管理,并于当年秋冬季对栽植未成活的树木进行补植补造,补植补造的苗木品种、规格和栽植要求同投标成交时的要求一致,对未进行抚育管理和补植补造、所栽树木上附着有藤蔓生物的,将不给予第3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成活株数和不同品种的中标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抵减前两次付款金额后支付工程余款。

  4、工程款的拨付按项目报账制审批程序,由甲方根据《重xx省xx市森林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和验收报告,委托丙方即重庆市江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拨付。

  五、在施工、管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全权承担。

  六、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工程中标价12%的比例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整)。乙方正常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完毕第二次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任何一个树种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施工或拒绝按本合同条款和“投标文件”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可凭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按合同履约,若乙方在书面通知后3日内不作实质性响应或不按合同履约的,甲方有权另行确定施工单位,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七、其它:由于大面积造林地形地貌的差异,株行距测量误差等因素,根据需要甲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临时增加或减少造林地点和改变工程总量、每个标段的工程量和树种,施工方(即中标单位)必须按甲方的调整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并保证按时完成甲方指定的工程任务。工程结算以实际验收的合格、成活苗木数量为准。

  八、本合同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框架内履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应向重xx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三方:

  第三方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日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投资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重__省__YM市委、区*《关于印发__YM市森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__YM市委[20xx]59号)、“__YM市20xx年森林工程秋冬季造林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成交结果,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__YM市20xx年森林工程秋冬季造林项目第 标段绿化工程的实施定立以下合同条约,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实施范围:根据甲方作业设计要求,主要在 地,主要栽植 树种。具体范围和栽植树种由甲方按作业设计要求现场指定为准。

  二.工程承包内容:工程实行包苗木供应、包整地打窝、包栽植成活、包抚育、包管护到初次验收后满2年。苗木规格、质量和栽植要求如下:

  1、苗木规格和质量要求:苗木规格质量详见“附表”,同时要求苗木生命旺盛、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等。第一次结算时本区内的苗木应提供《产地检疫证》,区外调运的苗木需提供《调运检疫证》。

  2、苗木栽植要求:栽植的株行距要求分树种为 。除个别地点确实无法栽植外,均应严格执行以上株行距要求,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造林密度,否则质量验收不合格。

  三、工程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分品种为: 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栽植任务, 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栽植任务。

  四、工程验收及付款方式:

  (一)付款方式

  按5:3:2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初次验收合格后,按栽植株数和中标单价计算合同金额,支付50%;管护1年期满进行第2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成活株数和中标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支付3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第2次验收后再管护一年期满进行第三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二)工程验收

  1、对要求栽植熟货的树木品种,必须是熟货,否则验收不合格。造林施工结束后满3个月,甲方组织人员进行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造林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2)工程栽植的苗木合格验收表

  (3)工程整地合格验收表

  (4)苗木栽植合格验收表,缺少其中任一条件将不予验收。验收时首先按作业设计核对是否符合株行距和树种要求,然后按设计的品种分别核定栽植的苗木株数,按实际栽植株数和分苗木品种规格的中标单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凭正式发票、种苗检疫证和“工程验收报告”按工程总价款的50%的比例首次支付工程款。

  2、初次验收管护1年期满,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第2次验收(即苗木成活率验收)。初次验收后,承包方应适时进行除草、浇水,加强抚育管理,并于当年秋冬季进行补植补造,对未进行抚育管理和补植补造、所栽树木上附着有藤蔓生物的,将不给予第2次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分品种规格核定苗木成活株数和是否达到规格质量要求,达不到规格质量要求的不能计算成活株数。以成活保存的合格苗木株数和初次验收时核定的栽植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若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按实际成活株数和不同品种的中标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按工程价款的30%的比例第2次支付工程款,并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若造林成活率未达到85%,施工方违约,不结算任何费用,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第2次验收后管护1年期满,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第3次验收。第2次验收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的,承包方应适时进行除草、浇水,加强抚育管理,并于当年秋冬季对栽植未成活的树木进行补植补造,补植补造的苗木品种、规格和栽植要求同投标成交时的要求一致,对未进行抚育管理和补植补造、所栽树木上附着有藤蔓生物的,将不给予第3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成活株数和不同品种的中标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抵减前两次付款金额后支付工程余款。

  4、工程款的拨付按项目报账制审批程序,由甲方根据《重__省__YM市森林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和验收报告,委托丙方即重庆市江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拨付。

  五、在施工、管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全权承担。

  六、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工程中标价12%的比例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乙方正常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完毕第二次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任何一个树种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施工或拒绝按本合同条款和“投标文件”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可凭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按合同履约,若乙方在书面通知后3日内不作实质性响应或不按合同履约的,甲方有权另行确定施工单位,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七、其它:由于大面积造林地形地貌的差异,株行距测量误差等因素,根据需要甲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临时增加或减少造林地点和改变工程总量、每个标段的工程量和树种,施工方(即中标单位)必须按甲方的调整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并保证按时完成甲方指定的工程任务。工程结算以实际验收的合格、成活苗木数量为准。

  八、本合同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框架内履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应向重__省__YM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三方:

  第三方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决定将汇景广场消防工程 项目委托给乙方承建;为圆满完成该项目,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建筑面积:

  (四)承包范围:

  1、消防工程报警系统

  2、消防工程自动喷淋系统

  3、消防工程防排烟系统

  4、消火栓系统

  上述系统材料、设备的成套供应、安装及调试,系统竣工验收合格起免费保修一年。(注:不含消防水池;消防系统弱电部分安装由乙方负责,强电由甲方负责;甲方将强电送到消防控制室配电箱内和水泵房水泵控制柜内。)

  第二条: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一)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及保修一年的形式,承包上述系统工程。

  (二)付款方式:

  1、套用XX省20xx年安装定额及相关文件取费。

  2、材料按XX省市场价格信息(注:以当地当月信息造价结算)

  (三)工程总造价暂为: 元(大写:人币 元)。

  (四)由于甲方前期原因导致乙方增加的工作量甲方应补偿乙方相应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协商制定。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使用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语言:汉语。

  (二)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及有关法规。

  (三)适用标准、规范:

  1、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xx版)

  3、GB50084-20xx《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5016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6、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四条:图纸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

  (一)图纸提供套数:甲方向乙方提供三套施工图

  (二)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图纸

  (三)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

  第五条:工期

  (一)开工日期:20xx年X月X日

  竣工日期:

  工期:乙方施工队全面进场后X个月;

  (二)其它:

  1、因前期工作未完工,或工作场地有障碍物,施工用水、用电未接通,经双方协商,工期可以顺延。

  2、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工期可以顺延。

  3、因甲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由甲方负责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乙方负责提供和购买工程的全部材料和设备,所有材料必须执有出产品合格证;设备必须出示国家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合格检测报告。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

  (一)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

  (二)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0%,验收合格后(注:验收合格以拿到消防验收意见书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7%。

  (三)剩余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7日内付清。

  (四)在合同签订后,除遇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浮外,无特殊因素,乙方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由乙方造成的误工或在验收过程中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乙方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乙方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八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现场施工协调、监督,并尽力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

  2、安排好乙方的办公和施工以及材料堆放临时占用的场地。

  3、提供设计和施工中必须的相关技术资料。

  4、协助组织对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工程进度款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图施工并达到消防验收标准。

  2、做好施工的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维修资料等交工文件和附件一并移交甲方。

  3、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由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4、作好施工组织、管理、保持现场清洁、道路通畅、器材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5、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6、负责对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施工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销售许可证等。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做好质量自检记录。

  3、乙方在工程竣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作预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4、工程竣工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叁套。

  5、经验收检查工程需返修,则以返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6、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备,应在竣工报告提交期十五天内全部撤离,并工完场清。

  第十条:其它

  1、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不利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双方因其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双方协商解决。

  3、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条例规定。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6、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投资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重xx省xx市委、区*《关于印发xx市森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xx市委[20xx]59号)、“xx市20xx年森林工程秋冬季造林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成交结果,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xx市20xx年森林工程秋冬季造林项目第标段绿化工程的实施定立以下合同条约,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实施范围:根据甲方作业设计要求,主要在地,主要栽植树种。具体范围和栽植树种由甲方按作业设计要求现场指定为准。

  二、工程承包内容:工程实行包苗木供应、包整地打窝、包栽植成活、包抚育、包管护到初次验收后满2年。苗木规格、质量和栽植要求如下:

  1、苗木规格和质量要求:苗木规格质量详见“附表”,同时要求苗木生命旺盛、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等。第一次结算时本区内的苗木应提供《产地检疫证》,区外调运的苗木需提供《调运检疫证》。

  2、苗木栽植要求:栽植的株行距要求分树种为。除个别地点确实无法栽植外,均应严格执行以上株行距要求,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造林密度,否则质量验收不合格。

  三、工程期限:20xx年x月日至20x年x月x日。分品种为:在20xx年x月日前完成栽植任务,在20xx年x月x日前完成栽植任务。

  四、工程验收及付款方式:

  (一)付款方式

  按5:3:2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初次验收合格后,按栽植株数和中标单价计算合同金额,支付50%;管护1年期满进行第2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成活株数和中标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支付3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第2次验收后再管护一年期满进行第三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二)工程验收

  1、对要求栽植熟货的树木品种,必须是熟货,否则验收不合格。造林施工结束后满3个月,甲方组织人员进行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造林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2)工程栽植的苗木合格验收表,

  (3)工程整地合格验收表,

  (4)苗木栽植合格验收表,缺少其中任一条件将不予验收。

  验收时首先按作业设计核对是否符合株行距和树种要求,然后按设计的品种分别核定栽植的苗木株数,按实际栽植株数和分苗木品种规格的中标单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凭正式发票、种苗检疫证和“工程验收报告”按工程总价款的50%的比例首次支付工程款。

  2、初次验收管护1年期满,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第2次验收(即苗木成活率验收)。初次验收后,承包方应适时进行除草、浇水,加强抚育管理,并于当年秋冬季进行补植补造,对未进行抚育管理和补植补造、所栽树木上附着有藤蔓生物的,将不给予第2次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分品种规格核定苗木成活株数和是否达到规格质量要求,达不到规格质量要求的不能计算成活株数。以成活保存的合格苗木株数和初次验收时核定的栽植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若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按实际成活株数和不同品种的中标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按工程价款的30%的比例第2次支付工程款,并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若造林成活率未达到85%,施工方违约,不结算任何费用,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第2次验收后管护1年期满,甲方组织人员进行第3次验收。第2次验收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的,承包方应适时进行除草、浇水,加强抚育管理,并于当年秋冬季对栽植未成活的树木进行补植补造,补植补造的苗木品种、规格和栽植要求同投标成交时的要求一致,对未进行抚育管理和补植补造、所栽树木上附着有藤蔓生物的,将不给予第3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成活株数和不同品种的中标价分别计算工程价款,抵减前两次付款金额后支付工程余款。

  4、工程款的拨付按项目报账制审批程序,由甲方根据《重xx省xx市森林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和验收报告,委托丙方即重庆市江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拨付。

  五、在施工、管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全权承担。

  六、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工程中标价12%的比例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整)。乙方正常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完毕第二次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任何一个树种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施工或拒绝按本合同条款和“投标文件”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可凭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按合同履约,若乙方在书面通知后3日内不作实质性响应或不按合同履约的,甲方有权另行确定施工单位,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七、其它:由于大面积造林地形地貌的差异,株行距测量误差等因素,根据需要甲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临时增加或减少造林地点和改变工程总量、每个标段的工程量和树种,施工方(即中标单位)必须按甲方的调整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并保证按时完成甲方指定的工程任务。工程结算以实际验收的合格、成活苗木数量为准。

  八、本合同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框架内履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应向重xx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三方:

  第三方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 制定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xx)、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5)

——北京市购销合同 (菁华3篇)

  甲方(购方):_________

  乙方(销方):_________

  甲方受_________*委托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甲、乙双方按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

  一、产品名称:粳稻谷(东北产)

  二、生产年限:_________年产,新粳稻谷

  三、质量标准:国标(gb1350-1999)三等以上(含三等)

  四、储存指标: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粳稻谷“宜存”指标及新陈判定的要求,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mgkoh/100g。

  五、数量:_________万吨整。(注:供货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数量的±50吨。)

  六、价格:_________元/吨(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含包装)。

  注: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发出的稻谷,结算价格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每市斤提高_________元,发货日期以铁路发票为准。

  七、总金额(大写):_________

  八、包装、运输及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稻谷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关于解决铁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输环节中不散不漏。

  (三)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1.稻谷底价以出糙率≥77%为基础价,出糙率每增加1%(含1%),价格提高_________元/市斤。出糙率最高结算标准为81%。国标三等以下(不含三等)拒收。

  2.谷外糙米按照国标要求为≤2%;

  3.水分按照国标要求为≤14.5%;

  4.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mgkoh/100g,大于25.0mgkoh/100g的稻谷拒收;

  5.黄粒米按照国标要求为≤1%;

  6.整精米率按照国标要求为≥60.0%;

  7.杂质按照国标要求为≤1%;

  8.稻谷必须是_________年产新粳稻。

  九、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内(含1万吨)的,乙方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乙方发运截止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以铁路大票发运时间为准。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入库任务,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据此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_________元的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清退

  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按合同数量向_________按每吨_________元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全部履行后,在最后一份《_________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开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_________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十一、验收办法:由甲方委托_________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验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不予接收。结算数量以_______市*储备处开具的入库单为准。超过本合同规定数量的部分甲方不予接收,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二、货款结算:甲方凭_________市*开具的《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数量进行据实结算。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购货发票。

  十三、甲方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十四、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到位后,经银行核实库存后的7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向乙方支付足额货款。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视为违约,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_________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情况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发运的稻谷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除拒收稻谷外,全部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_________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共同进行仲裁检验;商务处理由_________市*储备处协商解决。

  十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所属地区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

  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供方:

  需方: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6)

——北京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菁华3篇)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 ;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

  (三)应保证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而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房屋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承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法定代表人:

  居间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北京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范本篇三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在自愿,*等,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位置及权属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房产性质__________,证号为__________。

  该房屋抵押情况:__________。

  2.房屋附属设施及水电气表读数

  水表:__________。 电表:__________ (其中峰数:__________谷数:__________)。气表:__________ 。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续租要求。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总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2.双方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五、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物管费(含公摊费用)__________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2.若需要电话及宽带,可由甲方代为申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属甲方所有,若是乙方后来因需要添加的设施不属甲方所有

  2.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应负责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债务纠纷;房屋共有人对出租该房屋完全同意,并同意由甲方全权处理。

  5.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确保房屋内的电器及所提供的各种设施性能完好。

  6.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转移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并拥有原甲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但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

  2.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若损坏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应负责照价赔偿。但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4.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转租房屋。

  八、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须清点屋内设施,房屋内有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乙方自行拆除带走,并将房屋恢复原样。

  九、押金及违约金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在本合同到期时,房屋无损坏且各项费用结清后三日内退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需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3.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中止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及费用按实计算,多退少补。

  4.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 中介信息服务费

  (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50%,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50%,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壹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丙各执1份。签字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在自愿,*等,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位置及权属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房产性质__________,证号为__________。

  该房屋抵押情况:__________。

  2.房屋附属设施及水电气表读数

  水表:__________。 电表:__________ (其中峰数:__________谷数:__________)。气表:__________ 。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续租要求。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总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2.双方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五、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物管费(含公摊费用)__________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2.若需要电话及宽带,可由甲方代为申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属甲方所有,若是乙方后来因需要添加的设施不属甲方所有

  2.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应负责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债务纠纷;房屋共有人对出租该房屋完全同意,并同意由甲方全权处理。

  5.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确保房屋内的电器及所提供的各种设施性能完好。

  6.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转移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并拥有原甲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但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

  2.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若损坏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应负责照价赔偿。但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4.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转租房屋。

  八、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须清点屋内设施,房屋内有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乙方自行拆除带走,并将房屋恢复原样。

  九、押金及违约金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在本合同到期时,房屋无损坏且各项费用结清后三日内退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需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3.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中止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及费用按实计算,多退少补。

  4.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 中介信息服务费

  (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50%,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50%,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壹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丙各执1份。签字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

  (三)应保证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而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房屋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承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 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

  房屋基本情况一览表

  房屋所有人:▁▁▁▁▁▁▁▁▁▁▁▁▁▁▁▁▁▁▁▁▁▁▁▁▁▁▁▁

  房屋坐落:▁▁▁▁▁▁▁▁▁▁▁▁▁▁▁▁▁▁▁▁▁▁▁▁▁▁▁▁▁产权证号(其他权属证明):▁▁▁▁▁▁▁▁▁▁▁▁▁▁▁▁▁▁▁▁▁▁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7)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菁华3篇)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等、自愿、公*、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 规定项目中的_________[幢][座]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_________。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2和3可以同时选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方米_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__(币)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_(币)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币)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4.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8)

——北京市工业买卖合同 (菁华3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

  商标: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

  生产厂家: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

  价款:

  单价: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要求: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__________。

  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__________。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___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__________)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

  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

  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

  买受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出卖人(章):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人

  买受人(章):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菁华3篇)(扩展9)

——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

  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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