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7 00:00:00 办法,项目管理,科技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七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依据合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 审查项目申请书;

  2. 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3. 审查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书》;

  4. 编制科技项目年度计划;

  5. 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编制项目经费拨款计划,会同部财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经费;

  6. 会同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

  7. 组织项目验收、鉴定(评审)。

  第九条 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 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省、区(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部业务主管司(局);

  2. 负责组织所辖地区或主管业务范围的有关单位,申报交通部科技项目;

  3. 负责对项目研究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

  4. 协助部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协调;

  5. 受部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

  第十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1. 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的具体实施单位;

  2. 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部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制定研究大纲和保证措施,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4. 根据完成项目合同的需要,合理选择和安排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

  5. 按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6. 按要求编制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等报告;

  7. 负责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准备,按要求提交验收、鉴定(评审)材料;

  8. 负责项目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1. 受部科技主管部门的邀请,参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审查、项目验收、鉴定(评审);

  2. 在参加项目审查、验收或鉴定(评审)过程中提出专业、客观、公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和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交通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项目继续执行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化等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合同条款提出调整或解除合同时,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部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予以研究批复。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1. 与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的;

  2. 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3. 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4. 事实证明已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的。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合同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对该单位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其他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致使项目执行受到影响,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暂停其承担其它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

  第二十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性拨款、地方拨款、贷款和单位自筹等方面;鼓励交通行业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研、开发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试验费、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部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预算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经*批准后,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提出拨款计划,由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据预算和项目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评价项目合同执行的质量与效果,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也可同时申请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第二十六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原则:

  1. 项目验收指依据合同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考核,对项目管理、技术成果、经费使用、时间进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评价;

  2.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指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水*和产品性能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相应的结论;

  3. 验收、鉴定(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保证验收、鉴定(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4. 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

  5. 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工作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主要依据为:《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科技成果推广验收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

  1.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交通部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2. 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验收申请单位;

  3.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颁发验收文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管理

  1. 项目验收组成员由7至15名项目管理人员和同行专家共同组成;

  2. 参加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验收的客观公正性;

  3. 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文档资料,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4. 组织验收会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的验收和鉴定(评审)可同时进行。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按照国家和部有关鉴定(评审)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鉴定(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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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文3篇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七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任务书(或合同)对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项目预算计划编制科技项目年度经费拨款计划,由部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项目经费,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交通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四)。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任务书(或合同)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事项,必须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任务书(或合同);

  (一) 科技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和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二) 科技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科技项目无法执行;

  (三)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

  第十二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对其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部拨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或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科技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部将暂停经费安排,并责成限期整改。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五条 列入交通部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经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见附件五),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不予验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十九条 验收组的专家应认真阅读科技项目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条 验收组应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由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见附件六)。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 完成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二)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 擅自改变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部拨经费,部将视情节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1至3年。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申请验收的科技项目应经过成果鉴定(评审)。科技项目成果鉴定(评审)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执行。对交通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经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可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审)。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交通部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成果必须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应及时公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各类科技项目应视不同的特点定期或按需发布成果。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不先行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项目所属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科技项目名称,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快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台,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切实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科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1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设服务,实现对*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选定并安排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文化系统申报的国家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

  第四条 *科技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科学价值,是文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可以保障科技创新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创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凡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一式三份,并按程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原*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部门对所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七条 未按计划完成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担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3

  第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列入*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第十条 列入*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须填写*制定的《*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经项目申报部门审查同意,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中止。

  第十二条 列入*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自项目下达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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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实*项目管理办法3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学生海外学*、实*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实*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  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交流、见*或实*。

  第四条  学生海外项目采用*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资助的引领作用,指导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的受益面。

  第五条  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高校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纳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再提供*资助。

  第六条  项目资助原则:

  1.资助面上项目同时扶持特需项目: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按照*、学校、学生结合的经费筹措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配套资金。同时,符合国家对外人文交流的重大、急需项目,由高校申报后给予扶持资助。

  2.突出优先项目同时支持友城项目: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的专业实*项目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并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给予重点支持。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以公*惠生为要求,为更多学生提供海外学*机会。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第七条  项目资助对象:本市高等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境内学生。

  第八条  项目资助类型:

  (1)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进修一学期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或实*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重点学科项目、为国家人文交流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  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  *资助额度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

  第一条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院奥运项目”)是以2008年北京 奥运对科 技提出的需求为目标,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安全、场馆建设、数字奥运、运动科研和科普 等方 面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条 院奥运项目要与国家奥运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北京市奥科委、奥 组委、国家体育总 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奥运科技项目紧密结合。院奥运项目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三条 为加强对院奥运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院奥运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和丰富的 科技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保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如实汇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 督 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实行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 于每年3、9月底两次向院有关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撰 写《*科学院奥 运科技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须对项目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的,须经综合计划局 和主管专业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 的,将视情况采取 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 项目, 项目依托单位1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验收申 请和全 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2个月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并经综 合计 划局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会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召开 。项目验收专家委 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应用方代表、同领域专家及财务与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项目 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商主管专业局, 提出“通过验收” 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任务书》预期主要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 内提出书面复议 申请,经批准后,项目组应在90日内修改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进行复议。如仍未通过验收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查以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两份。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行政审查结论。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从北京市卫生局或*专家库抽取,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审查。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卫生审核意见;

  (三)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需提交);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两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评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还应包括专家结合的现场与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大庆市科技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称风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资金,是指市*设立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每年度的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风险资金投入重点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

  (二)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广;

  使用风险资金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的项目必须在大庆实施产业化。

  第四条 风险资金投入对象

  (一)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等;

  (二)拥有科技成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经市*常务会议决策使用的风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工商业投资公司,由市工商业投资公司与风险资金使用者,依据《公司法》按新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风险资金投入后,由市工商业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履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已投入的风险资金,在适当的时候可通过企业上市、股权回购、股份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的风险资金实行滚动使用,继续用于新项目投入。退出前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转入风险资金。

  第十六条 由审计部门对风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清单管理、绿色审批通道、按周督办通报的审批机制。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重点项目绿卡,省和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全程跟踪督办,并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审批提速50%以上。

  第十六条 在申请材料齐全条件下,各单项行政审批应当3个工作日内(不含可研评估、环境评估、节能评估、专家评审等时间)办结。

  第十七条 需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的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及时转报*有关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和汇报工作,争取尽快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筹融资、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的重点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招标及招标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的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概算建设。确需调整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提高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造成严重超概或者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资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县*或者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验收;跨市县的*投资重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社会投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投资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不得收取费用(法律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季度督促检查制度,每个季度末检查一次。由省*各部门组成若干督促检查组赴各市县进行检查。其中,省领导带队开展1~2检查,重点检查投资完成率、项目开工率以及工程进度、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等情况。

  市县*和省*各部门应当把对重点项目督查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做到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并在第一时间内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和省*各部门应当贯彻执行省委、省*关于重点项目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省*制定出台的重点项目优惠政策、保障措施,认真解决省领导带队督查重点项目协调解决事项,以及省*召开常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的重点项目有关问题。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8)

——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确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

  第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与省级目标相结合,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职责是:

  (一)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建立有效的配置资源机制,制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人才的`资助计划;

  (二)制定本省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做好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攻关计划的衔接,促进研究成果实际应用;

  (四)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第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科学发展态势,结合湖南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湖南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有利于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研究;

  (三)有利于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四)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结合;

  (五)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有利于促进区域科技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发布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受理程序与期限等信息,建立资助信息查询系统,为申请者提供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第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公正”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第十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通过以下程序遴选和确定资助对象:

  (一)初审;

  (二)同行专家评议;

  (三)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委员大会批准。

  特殊专项类型按特定程序执行;特定程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时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在专家库中挑选组成同行专家评议队伍和专家评审组。

  评议和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有良好的资信和品德,热心科学基金事业,公道正派。

  第十七条 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案、研究条件以及申请者的创新能力等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

  学科评审组在同行评议基础上重点讨论、评议非共识创新项目,结合总体资助战略提出资助建议。

  委员大会审定批准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评议和评审专家的评价与信用制度。

  第十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评议和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保障申请者和评议者的权益,维护评议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申请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当年不能选为学科组评审评委。

  第二十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要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核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工作进展,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和应用等。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热情为科学家服务,自觉维护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9)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实用五篇

  第四十九条 商务部会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和海关主管部门建立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商务部督促所在地在其辖区内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协调解决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中的具体问题。

  在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制度;在中国关税境外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实行出口地检验检疫制度。

  第五十条 商务部会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和海关主管部门,组织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建立援外物资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 商务部建立承担援外物资项目任务企业警示制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经营。

  第五十二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物资项目评估制度,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援外物资项目应当有助于受援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受援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道主义危机,增进受援国和中国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十二条 根据受援国要求或实际需求,商务部启动援外物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

  (四)*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

  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受援国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特殊需求货物的,商务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货物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并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商务部可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增加实地考察环节,以全面、准确了解受援国需求和搜集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需要的经济技术资料。

  商务部可委托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或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商务部或受托管理机构可视情派员参加考察。

  第十六条 商务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情况决定是否立项或向***提出立项的建议。

  项目批准后,***代表与受援国**代表签订立项协议。

  第七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八条 援外物资项目所供货物应当满足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要求,并符合《**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货物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纳入援外物资项目的供货范围。

  第九条 商务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进入《指导目录》的货物品种。

  第十条 商务部根据产品质量、出口量、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指导目录》所列货物的供货企业名录。

  第五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单位或配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或编制的供货清单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参与采购的企业串通、事先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

  (三)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被选定为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的,选定结果无效。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相互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三)中选企业或候选企业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

  (四)以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采购活动秩序。

  第五十五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采购承诺,严重影响援外物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转由他人实施;

  (三)挪用援外物资项目资金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四)因货物或服务质量问题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第五十六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应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或提供可行性研究、配单、供货、货代服务,不得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转由其他企业或单位实施。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尊重受援国的风俗*惯。

  第五条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

  第六条 援外物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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