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1-14 01:31:50 科技,奥运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1

  第一条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院奥运项目”)是以2008年北京 奥运对科 技提出的需求为目标,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安全、场馆建设、数字奥运、运动科研和科普 等方 面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条 院奥运项目要与国家奥运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北京市奥科委、奥 组委、国家体育总 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奥运科技项目紧密结合。院奥运项目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三条 为加强对院奥运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2

  第十条 院奥运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和丰富的 科技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保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如实汇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 督 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实行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 于每年3、9月底两次向院有关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撰 写《*科学院奥 运科技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须对项目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的,须经综合计划局 和主管专业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 的,将视情况采取 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 项目, 项目依托单位1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项目。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验收申 请和全 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2个月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并经综 合计 划局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会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召开 。项目验收专家委 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应用方代表、同领域专家及财务与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项目 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商主管专业局, 提出“通过验收” 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任务书》预期主要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 内提出书面复议 申请,经批准后,项目组应在90日内修改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进行复议。如仍未通过验收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扩展阅读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扩展1)

——*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3篇

*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2001年起*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试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努力攀登世界科学高峰,培养和造就高级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我国战略高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创新贡献,为实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

  第三条 试点经费管理的目标是: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充分发挥试点经费对科技布局与组织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激励院属科研单位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等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促进我院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第四条 试点经费的管理和合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针对我院各类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科学预算,择优支持,鼓励竞争,严格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试点经费分为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经常性经费由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院统一安排。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与试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院属单位和研究单元;适用于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目标的创新项目、结构性调整、支撑系统等专项工作。

*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十一条 院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创新项目经费、结构性调整经费、支撑系统专项经费等。其中用于科研装备以及其他科技支撑系统的经费,不少于院统一安排经费的40%。专项经费要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认真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经费包括重大项目经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主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与国家科技计划或重大任务相衔接;选择有限目标,重点部署;通过跨学科、跨部门的组织实施,综合集成,可望在*期形成有显示度的重大成果。

  (二)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原则是: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的战略需求,在有关的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提出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依据,或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

  (三)重要方向项目经费由四个专业局按以下比例安排:基础局22%、生物局20%、资源环境局22%、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36%。在专业局负责安排的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中分别提取20% ,用于组织跨局跨所跨学科的项目。

  (四)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按照院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结构性调整经费主要用于:

  (一)根据国际科技发展态势和国家战略需求,在不同区域或学科交叉前沿部署新的研究机构;

  (二)现有研究机构的调整;

  (三)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需求和世界科技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前瞻布局,孕育一批新的科技生长点;

  (四)与大学、企业、地方等合作共建,组建新的研究单元等。

  第十四条 支撑系统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科研装备、信息化工程、图书文献情报系统、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和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等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装备专项经费主要支持部分科研急需的大型关键设备,重要科研基地、重大科研任务和优秀科研团队的配套装备支持,所际合作共建共用设备以及科研装备的研制创新等。科研装备专项经费的分配,应坚持研究所为装备建设的主体、择优择重、共建共用的原则。院装备经费的管理将由单台件审批转变为主要对研究所装备建设进行导向性支持。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网的升级改造、超级计算中心、科学数据库和院管理信息系统等,使我院网络及应用达到国内先进水*。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信息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子项目立项及实施等。

  第十七条 图书文献情报系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信息服务网络与数字化、重点文献资源、科技学术期刊购置等方面。院出版委负责组织图书文献情报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法人单位逐项实施。

  第十八条 重点野外台站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立具有国际水*的长久性科学观测研究网络基础设施和科研观测用房的改造及维护运行。资源环境局会同生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若干核心植物园和重点植物园的'改造以及维护运行。生物局负责组织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在专项经费的使用中,若出现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等情况,经综合计划局或主管专业局确认后,提出建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停止拨付该项目预算资金并将剩余经费从承担项目单位收回。

*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一条 试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批准的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应当积极承担国家各项科研任务,主动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要把筹集的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其他资金与财政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试点方案规定的任务,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上报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负责院试点经费的总体安排,对各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将*批准的预算下达各单位,并对试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上报院综合计划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预算的建议方案,各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按照国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相关的创新专项项目库,并由综合计划局汇总上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和统一的会议帐簿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试点经费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支出,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试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要按照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实际发生数办理支出手续,不得虚报冒领。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扩展2)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1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设服务,实现对*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选定并安排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文化系统申报的国家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

  第四条 *科技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科学价值,是文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可以保障科技创新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创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凡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一式三份,并按程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原*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部门对所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七条 未按计划完成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担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3

  第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列入*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第十条 列入*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须填写*制定的《*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经项目申报部门审查同意,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中止。

  第十二条 列入*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自项目下达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扩展3)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3篇

  第六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组建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一支高水*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

  (二)组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科研项目课题制管理办法》要求,在“上海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和《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

  (三)组建单位在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市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六)市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七)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并与市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第十一条 组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工作,达到规定的组建目标;

  (二)负责遴选、任命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中所必需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

  由单个组建单位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是法人实体;

  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等。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科委备案。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扩展4)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第八条  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课题)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报告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

  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门最终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扩展5)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以下简称市*)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或*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第(四)项应当报市*按规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项应当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方可以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境内外高等教育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设*一名,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长遴选委员会提出校长推荐人选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审议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审议批准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招生方案及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各项草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学术事项的,应当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学术单位。学术单位负责学校内教学和科研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术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教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科大设立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南科大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南科大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办学经费体制。

  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形成多元办学筹资渠道。

  第四十条 市*将经理事会审定的对南科大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门及时足额拨付。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扩展6)

——最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五条 *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是科技评估的三个基本要素。

  第六条 科技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事先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前对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该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与策略;

  (三)事后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后对科技活动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技活动的水*、效果和影响所进行的评估;

  (四)跟踪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一段时间后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活动的整体效果,以及政策执行、目标制定、计划管理等综合影响和经验,从而为后期的科技活动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科技评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一)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二)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运营绩效;(三)科技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四)科技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绩效;(五)科技成果的技术水*、经济效益;(六)区域或产业科技进步与运营绩效;(七)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科技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八)科技人才资源;(九)其他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涉及公共科技投入和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原则上都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评估活动的健康发展,并对科技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是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科技评估工作进行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一)指导全国科技评估活动,创造有利于科技评估工作的环境,保障科技评估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二)发布及修订科技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三)认定评估机构,核发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四)指导科技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五)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和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科技部的具体授权,初步审查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

  (二)推进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发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及活动;

  (三)负责评估机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在科技评估行业协会正式成立之前,科技部可授权相关机构行使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持有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科技评估可实行有偿服务。科技评估业务收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评估合同中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评估机构资信等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科技评估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需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科技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二十三条 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评估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范围、对象;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工作时限;

  (四)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式;

  (五)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评估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七)允许变通的评估内容及其范围;

  (八)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

  (九)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十)争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当事人提出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选择科技评估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反映被评估对象现状;(二)尽可能为委托方所熟悉或易于理解,能够与所获取的评估信息相匹配,具有一定理论和应用基础;(三)尽量降低评估的复杂性,能够满足评估需求。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评估合同确定的评估范围、对象和评估目的,组织评估项目小组,根据所制定的评估方案,设计评估框架,选择评估方法。评估项目小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信函、专家咨询、会议座谈、计算机网络查询等多种方式,收集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最终正式的评估报告即可认为评估工作结束。

  第二十七条 科技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部分应当包括:(一)评估机构名称;(二)委托方名称;(三)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四)评估原则;(五)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七)评估方法的采用;(八)评估说明;(九)关于评估结论;(十)重大事项声明;(十一)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部分包括:(一)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相符,如果委托方超出委托评估合同的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评估机构的同意,否则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科技评估的各级主管部门不能直接从事科技评估业务,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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