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最新版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6-12 16:14:16 办法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最新版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市和区人民*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最新版2

  第九条(防御规划)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发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的城乡空间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划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条(规划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和防御重点;

  (五)防御设施和工程建设;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发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一)区和乡镇人民*以及民防、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渔港、渔场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六)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制订、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街镇防御能力建设)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制定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明确街镇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人员设施、应对措施等具体要求。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信息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

  (三)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设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本市重点单位认定标准,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市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成为重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产生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职工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重点单位属于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还应当遵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二)为重点单位获取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气象资料提供便利;

  (三)建立重点单位的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对其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重点单位存在气象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最新版3

  第十八条(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层建筑、轨道交通、输电、油、气线路以及沿江沿海、港区等重点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市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水务、环保、交通、消防、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水旱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精细化预报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一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交通、环保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航班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修订)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明确防御指引,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防御指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判通报)

  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农业、水务、交通、*、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统一发布)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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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最新版3篇(扩展1)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3篇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市和区人民*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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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层建筑、轨道交通、输电、油、气线路以及沿江沿海、港区等重点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市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水务、环保、交通、消防、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水旱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精细化预报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一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交通、环保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航班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修订)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明确防御指引,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防御指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判通报)

  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农业、水务、交通、*、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统一发布)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3

  第三十五条(基层参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学校、幼托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六条(公众参与)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行业组织参与)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九条(媒体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科普宣传节目。

  第四十条(灾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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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3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____间,面积*米左右(一层),用于______________,门面房内附属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__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号)租凭费用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交清房租。

  三: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经营活动。乙方要搞好防范措施,安全用电。如乙方管理不善,出现火灾、水灾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

  六:乙方租赁房屋期间要保持房屋结构设施原样,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进行随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损坏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租赁期间,水、电费及由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按规定缴纳。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能转租他人。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向甲方声明是否续租。如乙方继续租用,双方重新商定租赁事项,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中在房屋门上张贴出租广告。合同期满,乙方房屋原样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在房屋门侧张贴迁址广告________个月。

  八:甲方在合同期内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出售房屋,需提前______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十:如有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此合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号_______室;房型规格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________支付,物业管理,暖气费用由________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2.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3.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四、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水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d:电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e:煤气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将出租的房屋房型为 室 厅 卫。

  (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方米。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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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3篇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另行公布。

  *定期发布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 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临床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可以委托*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通报或公告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最新版3篇(扩展4)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3篇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方式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被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计___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途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游程与标准(如附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景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景点游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览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天数__________,旅游饭店名称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次数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选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______________,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旅游费用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__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程;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惯和风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乙方协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乙方先行赔付。

  4.在旅游过程中,甲方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5.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向甲方推荐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乙方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甲方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4.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以上违约责任如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票务等损失,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条款另行赔偿,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其它违约责任 。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单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 充 条 款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经办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旅游(_____天___夜游)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游程及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供应标准

  1.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门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车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住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旅游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导游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团费总价_________元;发票号码:_______________。

  六、组团旅行社或组团联合体

  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L-SH-GN)。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特别告知”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签订协议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本协议一式____份,协议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协议条款均无异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附件

  本协议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协议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x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协议,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协议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协议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协议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协议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协议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协议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最新版3篇(扩展5)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3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民有依法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投入。

  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组织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第八条  鼓励市民参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安全使用体育健身设施。市民应当遵守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情况向职工*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等体育健身活动,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等的管理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协调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开设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个小时的体育健身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兴趣,提高学生体育技能,增强学生体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体育健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市民运动会,推广体育锻炼达标,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健身知识宣传普及,指导市民体育健身。

  第十二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组织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增强市民体育健身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体育协会、社区体育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向市民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体育健身信息服务*台,公布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和优惠措施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并为市民提供体质测定、体育健身指导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体育健身设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体育健身设施等地方标准的建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进行市民体质监测以及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逐步提高对社区市民体育健身的投入比例。

  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财产、提供赞助。向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参加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  鼓励挖掘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创编新颖体育健身项目、研发体育健身器材,依法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负责组织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第三十八条  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最新版3篇(扩展6)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3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汽车

  品牌及型号规格:_________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_________

  生产厂名称:_________

  首选颜色:_________

  次选颜色:_________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台

  车辆总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运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出库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余款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1)100公里□

  (2)_________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全文最新版3篇(扩展7)

——最新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菁华3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和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防御关键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和设防标准;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拟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增加监测密度,提升监测水*,构建气象灾害立体监测体系,建立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警报、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点、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学校、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开展城市规划、重点领域和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在气象灾害易发区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份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

  在干旱、冰雹、森林草原火灾频发区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灾情出现之前及早安排有关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建(构)筑物,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网络,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以及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未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隐瞒、谎报、重大漏报、错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灾情的;

  (三)未按规划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四)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进行防雷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防雷装置检测,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不按本条例规定播发、插播、增播突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