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

首页 / 文库 /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1

  第五十八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台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六十条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3

  第十二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批准;区人民**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4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责令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的;

  (二)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利用单位接收未经备案的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γ探伤源库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向其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市或者区人民**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第八十六条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

  (四)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八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5

  第四十一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水务部门应当负责推进排污单位污水纳管工作。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纳管要求,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五十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二条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开展环境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

  第五十三条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拟退役或者关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退役或者关闭前三个月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核准,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

  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γ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在本市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

  发现无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贮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市或者区财政负担。

  第五十六条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五十七条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阅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1)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3篇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民有依法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投入。

  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组织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2

  第七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第八条  鼓励市民参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安全使用体育健身设施。市民应当遵守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情况向职工*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等体育健身活动,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等的管理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协调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开设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个小时的体育健身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兴趣,提高学生体育技能,增强学生体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体育健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市民运动会,推广体育锻炼达标,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健身知识宣传普及,指导市民体育健身。

  第十二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组织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增强市民体育健身意识。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全文3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体育协会、社区体育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向市民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体育健身信息服务*台,公布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和优惠措施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并为市民提供体质测定、体育健身指导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体育健身设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体育健身设施等地方标准的建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进行市民体质监测以及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逐步提高对社区市民体育健身的投入比例。

  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财产、提供赞助。向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参加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  鼓励挖掘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创编新颖体育健身项目、研发体育健身器材,依法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负责组织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第三十八条  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2)

——最新上海市旅游条例 (菁华3篇)

最新上海市旅游条例1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景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人民*应当加强对本市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经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特定旅游区域管理机构可以对本区域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主要景区(点)所在地的镇、乡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旅*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旅*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组织协调,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可以根据会员需求,开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

最新上海市旅游条例2

  第八条市人民*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各级人民*应当对涉及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旅*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信息,帮助协调;对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境内外企业采取参股、兼并、收购或者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享受与本市旅游企业同等待遇。法律、法规对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旅*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文化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乡村旅游、医疗旅游、老年旅游、研学旅行等旅游产品,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本市在区域开发中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居民休闲度假需求,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合理优化布局,营造城乡居民休闲度假空间。

  本市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建设用地以及用海和海岸线占用需求。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旅*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及其组织的来沪旅游团队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通过大众传媒、境内外合作交流等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主要景区(点)以及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宣传。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地方特色和文化特点开发旅游产品。旅*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旅游资源特色和旅游产品优势,确定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推介主题,扶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旅游市场的拓展。

  第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本市推进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

  旅*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根据需要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推进旅游公共服务进社区,加强对社区的旅游宣传,为社区居民旅游出行、旅游投诉*提供便利。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游者集中场所推进公共卫生设施及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

  旅*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本市制定公共客运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本市市内旅游线路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线网规划。

  本市旅游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应当与公共客运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相协调。

  第十六条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景区(点)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临时上下客点。

  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景区(点)和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的指引标志。

  第十七条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旅*政管理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市旅游产业监测。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旅*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

  第十八条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

  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消防、卫生计生、食药监、质量技监、交通、绿化市容、旅游、商务、文化、体育等依法负有审批、处罚等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旅游安全监督管理,逢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进行重点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旅*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二十一条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关组织机构在协调安排年度展览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对旅游业促进作用明显的展览项目。

  第二十二条本市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加大水上旅游公共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推进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开发,加强水上旅游的宣传和推介。

  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口岸服务、水务(海洋)、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组织编制水上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交通、口岸服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邮轮、游船和游艇码头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协调口岸监管部门提高邮轮口岸通关服务和综合管理水*。

  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旅游、交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水上旅游服务标准。旅游、交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旅游市场监管,引导水上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本市推进开发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发展乡村旅游。市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区、县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的推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

  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旅游、农业、*、工商、环保、食品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乡村旅游服务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每年在举办上海旅游节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预先发布活动信息,协调与旅游节活动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举办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市旅*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订旅游住宿保障方案,协调各类住宿资源,满足住宿要求。

  市旅*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本市居民利用家庭住房自愿为参加前款所列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提供住宿,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规定。

  第二十六条旅*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本市加强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鼓励社会组织推出旅游商品推荐名单。鼓励企业为旅游者购买商品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文物、商务、绿化市容、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旅*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二十九条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领域,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

最新上海市旅游条例3

  第三十条市旅*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区、县人民*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县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市场导向为基础,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第三十一条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资源的综合优势,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区域旅游合作与发展。

  对黄浦江、苏州河等水系景观的旅游开发,以及区与区之间或者区与县之间相邻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实行统筹协调。

  第三十二条市旅*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县旅*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农家旅游村等专项规划。区、县旅*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并报市旅*政管理部门综合*衡。

  第三十三条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旅游规划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境内外专业机构编制。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景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区、县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景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市旅*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三十七条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市旅*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标牌,用中文和外国文字介绍历史人文景区(点)的有关历史文化背景。

  第三十八条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3)

——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3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____间,面积*米左右(一层),用于______________,门面房内附属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__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号)租凭费用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交清房租。

  三: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经营活动。乙方要搞好防范措施,安全用电。如乙方管理不善,出现火灾、水灾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

  六:乙方租赁房屋期间要保持房屋结构设施原样,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进行随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损坏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租赁期间,水、电费及由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按规定缴纳。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能转租他人。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向甲方声明是否续租。如乙方继续租用,双方重新商定租赁事项,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中在房屋门上张贴出租广告。合同期满,乙方房屋原样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在房屋门侧张贴迁址广告________个月。

  八:甲方在合同期内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出售房屋,需提前______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十:如有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此合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号_______室;房型规格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________支付,物业管理,暖气费用由________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2.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3.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四、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水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d:电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e:煤气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将出租的房屋房型为 室 厅 卫。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4)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版全文3篇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车辆载客限额由市*部门和市公交管理处共同核准。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对经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需要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市交通局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第十九条需要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的数量和营运班次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

  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条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公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线网规划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公交管理处根据市*、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公交管理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公交管理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

  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统一印制、发售的乘车票证,在全市营运线路通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收。乘车票证的回收、结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

  (五)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局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配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将无线电通讯的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市公交管理处登记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和售票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与车辆营运证相符的服务证;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证;

  (二)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

  (三)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二十九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上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上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驾驶员、售票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违反《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乘客乘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五倍加收车费。

  第三十一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发展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迄站点设施:

  (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交通局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市交通局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投资建设的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授权经营单位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其他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产权所有者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5)

——上海市劳务合同3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预防工作。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务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工资发放形式:

  现金 口

  转账 口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卡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向乙方支付足额报酬。

  第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需在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工资。

  第十一条 乙方每星期____、星期____有固定的休息时间;如甲方安排加班,需要支付响应的工资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并组织乙方学*;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七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七、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违法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因任何一方的违法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诉至_____人民法院解决。

  九、其他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 _年_ _月_ _日起。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 _工时制。

  第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一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6)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3篇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上岗合格证》;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四)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三)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演员证》。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演员证》。

  第十四条 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和从事文化娱乐业务的经历。具体条件,由市人民*的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十七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上岗合格证》。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和《演员证》。

  第十八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从事演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

  第十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二十条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员容量标准售票或者接纳消费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人员容量的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7)

——上海市劳动合同6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

  在沪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

  合同类别:完成一定工作,自年 月 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后止。

  二、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1、乙方工作岗位:

  2、工作地点:

  3、工作内容(可另列清单):4、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对调整情况进行书面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工时方面的规定,结合甲方的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并确保乙方*均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执行第项:

  ①月工资: 元/月。

  ②日工资: 元/日,待工工资: 元/日,双方未约定待工工资的,待工日执行日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另行书面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时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4、甲方按月结算乙方工资,并在下一个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由乙方签字确认。工资发放清单由甲方存档保管。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甲方确保乙方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对乙方的管理。甲方应当将有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2、甲方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适用于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的环境。

  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克扣乙方的基本工资。

  6、甲方为乙方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甲方确保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漏保。

  7、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

  8、甲方对乙方的出勤、工作、违纪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奖罚乙方的依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各方面素质。

  3、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工作。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查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4、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当结清乙方的工资。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法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工作地点或者甲方工商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九、其它

  1、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及附件均一式2份,甲双方各执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日

  甲方:

  乙方:_____

  性别:_____

  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址:_____

  身份证号:_____

  联系方式: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拟聘用乙方担任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资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_____元。

  三、合同的解除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三种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以上三种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

  9、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种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此造此甲方实际损失(包括培训费用、经济损失等)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四、规章制度

  甲方已经制定详尽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具体的内容,乙方签订本合同视为已对此规章制度知悉并已完全理解。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名称: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电话:

  家庭地址:

  常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劳动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试用期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安排乙方在 部门担任 一职。所聘职务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以甲方的岗位说明书为主。

  2、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乙方的岗位胜任能力(专业、技能、综合素养、身体健康等)的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内部调动或跨地域调动)。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具体实施时间可视工作需要进行弹性操作。

  2、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因服务客户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甲方可给予调休或补休,因此甲方不再给予与加班相关的补贴。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乙方在每月正常出勤且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之际,公司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2、甲方如实行新的薪酬制度,乙方的待遇按新制度执行。

  3、甲方以月为单位支付工资,薪资发放的日期为每月的15日。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是税前工资,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交纳社会保险,乙方须提供相关的资料给甲方备案。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防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的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2、甲方可以对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酌情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按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3、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和劳动纪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内部管理。

  2、根据公司发展及业务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核实乙方完成工作的情况。

  3、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执行劳动纪律,维护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集力。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2、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对乙方的管理。

  3、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为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运转,乙方不得兼任甲方以外任何单位的工作,不得保留任何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如有隐瞒,将承担被辞退的后果。

  4、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工作,勤勉尽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规定的项目,该项义务不因乙方离职而解除。

  5、保守个人工资待遇的秘密,乙方不得泄露和传播本人及他人的工资,不允许探听他人工资、不允许将自己工资告知他人。

  6、乙方必须对本人的.职称、执业资格、注册证件、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简历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须承担全部责任直至被开除,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的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合同期即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甲方出资培训乙方,乙方应为甲方服务至合同期满。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

  2、双方约定的补充事项如下:

  (1)。

  (2)。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其 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未经当事人合法授权而代签的无效。

  甲方(盖章): 乙 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基本格式、内容(以下所列的合同形式仅供参考)

  甲方名称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本着自愿、*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使用提示:

  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使用提示:

  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使用提示:

  1、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2、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使用提示:

  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使用提示:

  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

  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使用提示: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法律行为。

  2、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四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三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使用提示: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仅适用当事人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 住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 。期限为: 。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文节选!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得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8)

——上海市租房合同菁选

上海市通用租房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上海市通用租房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月)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___元作为押金,押金金额为___元,(大写:_元整)。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_______张

  (2)衣柜子_______个

  (3)洗衣机_______个

  (4)热水器_______个

  (5)桌子_______个

  (6)椅子_______个

  (7)沙发_______张。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_吨;

  (2)电表现为:_______度;

  (3)煤气表现为:_______度。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五篇(扩展9)

——上海市租房合同菁选

上海市租房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海市租房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将出租的房屋房型为 室 厅 卫。

  (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方米。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此租金 物业费 发票税金),租金以 方式支付。此租金 年不变,不递增。

  (2)双方议定首期付 个月租金,押 个月押金,以后按每 个月结算一次,提前 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 予乙方。

  五、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宽带费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2)乙方应把已缴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与甲方。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和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6-3,甲方应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

  (3)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配备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灯具,厨房设备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者过错是房屋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在室内做违反国家法律之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租金不退。

  (5)如果乙方拖欠房租超过 个月以上的,或故意不接听电甲方电话的,甲方有权通过**,中介方协助进入室内,收回房屋。

  (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正确使用家电设施,安全使用电,煤气,且有义务注意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八、甲方提供的设备如下(或另附清单说明):

  其他家具,家电 :

  水,电,煤气表现当前数字:水表读数 电表度数 煤气表读数

  九、押金及违约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赁期满后,乙方按期归还房屋给甲方,如超出一天,按 元补偿给出租方。期满乙方迁空,清点,交还房屋及室内设施,并付清所应付的金额。

  出租方(A方):

  承租方(B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A、B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B方承租A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产证编号:

  2、权 利 人:

  3、房屋座落:

  4、建筑面积: *方米

  (二) A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B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A方已告诉B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三)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A方同意B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A、B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A、B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A方向B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B方向A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一)B方向A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二)B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A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AB双方约定,A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B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租赁期满,A方有权收回该房屋,B方应如期返还。B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个月,向A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A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一)A、B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该房屋租金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A、B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二)B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A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逾期一日,则B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A、B双方约定,A方交付该房屋时,B方应向A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 元整。)A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B

  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A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B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B方。

  (二)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________等费用由【A方】【B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A方】【B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租赁期间,B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A方修复;A方应在接到B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B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A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因B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B方应负责维修。B方拒不维修,A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B方承担。

  (三)租赁期间,A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A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B方。检查养护时,B方应予以配合。A方应减少对B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一)除A方同意B方续租外,B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届满后_____日内】返还该房地产,未经A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B方应按(人民币)________元/*方米(建筑面积)向A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

  (二)B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A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一)除A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B方转租外,B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A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二)B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三)在租赁期内,B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A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A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A、B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A、B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A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B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A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A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B方安全的。

  3、B方未征得A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B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B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B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个月的;

  十、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影响B方正常使用的,A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A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A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B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B方损失的,A方应负责赔偿。

  (三)租赁期间,A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B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A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A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A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B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B方损失的,A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B方未征得A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A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A方可以要求B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B方中途擅自退租的,B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A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A方损失的,B方还应负责赔偿。A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B方另行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A、B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A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B方,并向B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__日书面征询B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A、B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三)A、B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A方:

  B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______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均分配(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

  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39;,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份,送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经办人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电挂: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