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1 00:00:00 章程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的常设机构,对律师*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3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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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菁华3篇)(扩展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最新版3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最新版1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统一大业。

  第七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作贡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最新版2

  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一人、专兼职副*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和*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最新版3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一人、专兼职副*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菁华3篇)(扩展2)

——律师协会章程优选【五】篇

  律师协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xx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xx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交流*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xx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xx大学EMBA学*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xx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鼓励创新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五章 协会媒体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台。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律师协会章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并经出*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协会章程 3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律师协会章程 4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律师协会章程 5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菁华3篇)(扩展3)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3篇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全区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遵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自治区知识产权中心工作,积积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为加速自治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科学技术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141号。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

  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士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的人员;

  (三)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人士。

  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可申请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制定的团体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合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在知识产权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学术研究论文在国际或国内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刊物出版发表,其创新性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促进作用的;

  (三)其它应予以奖励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资助,知识产权有关部门拨款;

  (二)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菁华3篇)(扩展4)

——同学会章程 (菁华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两河中学九三级四班同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两河中学九三级四班同学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活动。

  第三条本会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加强沟通,促进交流,增进了解,互相帮忙,互相鼓励,延续同学友情。同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以下成员组成:凡是两河中学九三级四班同学,承认本会章程都是同学会会员。会员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参与活动。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拥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同学会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三)会员拥有了解、监督和评议同学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提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同学会章程,维护同学会利益;

  (二)执行同学会决议;

  (三)理解并完成同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维护同学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五)尽力而为多缴会费,无条件资助需要帮忙的会员;

  (六)积极参加同学会活动;

  (七)进取向同学会供给支持。

  第三章 会费

  第七条 会费来源

  遵循“主动参与,各尽所能,自愿奉献”的原则,由会员自愿赞助,不设限额。会费不足时,由委员会研究可向会员征收必须金额的会费,用于*摊活动开销。

  第八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管理要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由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费用开支由会长审批。

  (二)会费的使用秉着“勤俭节俭,量力而为”的原则,不铺张,不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以追求会费最佳使用效果。

  (三)财务总监负责收集、整理、记录、通报以现金或非现金(报帐)等方式对同学会做出进取贡献的人和事。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负责同学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执行。职务如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委员。

  1、会长1名,同学会的总负责人。

  2、副会长1名,协助会长办理事务,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同学会工作,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3、财务总监1名,负责会计事务。

  3、秘书长1名,负责协调同学会的各项工作。

  4、后勤部长1名,负责联系车辆、酒店、KTV等。

  4、联络组4名,其中各地区联络人4名,具体分为成都、广东、浙江福建、上海及其他地区。1名负责叙永当地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委员由以下方式选出:

  1、会长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会员中选出。

  2、副会长、委员由会长根据各地区会员的得票情景提名,在会员中选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任期为5年,可连任。

  第十二条 同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会员出*并经过才有效。其具体职责为:

  1、听取与评议同学会委员会的工作;

  2、选举或罢免同学会会长;

  3、制定和修改同学会章程;

  4、审议会费收缴、支出情景。

  第五章 聚会与活动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聚会:按照 “每年一小聚,五年一大聚”的目标组织同学聚会,具体活动时光和地点由同学会秘书长及各地区联络人负责通知。聚会一般历时1天,活动资料尽可能做到年年有主题,次次有新意,使每次聚会都能成为凝聚浓情,增进友谊,催人奋进,享乐人生的盛会。如有多数会员提议,可随时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同学会的活动事宜由委员会共同商讨决定,其活动开支经会长同意后在财务中进行报销,会费收支和结余情景,每季度向同学公布一次,可利用同学聚会或在QQ群内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同学会委员会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及时通知委员会,以便联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两河中学九三级四班同学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经过之时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x大学信宜同学会(简称:xxxx信宜同学会)是由在校同学、毕业校友,基于团结友爱、互助互利的原则,而筹建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增进xxxx信宜在校生、xxxx信宜校友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交流,促成资源之整合与共享。

  第二条 本组织机构日常运作总址位于xxxxxx(即xxxx大学)。

  第三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不与现行社会伦理道德相驳之前提下,本组织以“服务同乡,增强交流”为宗旨,以增进信宜在校生、信宜毕业校友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交流、增强同乡的凝聚力为目标。同学会代表着全体会员的利益,是联系在校同乡与毕业同乡之间的重要桥梁。

  第四条 同学会开展的活动主要是服务同乡,娱乐同乡。常规活动有:接待以及服务同乡新生(迎新)、组织同乡交流联谊(xxxx大学茂名地区体育节)、欢送毕业同乡庆典活动(送旧)。异常活动有:组织同乡出游、假期小聚会、寒暑假及各法定节日组织包车等。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同学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允许加入xxxx信宜同学会:

  1、从xxxx大学毕业的信宜人

  2、在xxxx大学学*或工作的信宜人

  3、同时必须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同学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同学会活动,执行同学会决议。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组织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有机会接收到各类有用的信息和提议,广交人脉。

  (二) 在组织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并对组织工作提出意见与提议。

  (三)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四) 分享信息,得到组织的帮忙。

  (五) 向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和帮忙。

  (六) 对组织的决议有不一样意见,能够声明保留及提出提议。以及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认同现行社会主流价值,不以个人或者同学会的名义做有违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道理的事情。

  (二) 认真学*本会章程,努力提高,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三) 执行本会决议,带头积极参加同学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组织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四) 随时坚持和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组织反映各种信息和情景,维护信宜人在深圳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加入同学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拥有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环境!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贴合会员条件,经帮忙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同学会设同学委员大会,大会设有以下职位: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菁华3篇)(扩展5)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监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八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拟订监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

  (三)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四)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和宣传活动;

  (六)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监委会定期和根据需要,召开监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通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结余管理的综合性检查工作,研究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探讨全省基金管理使用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监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监委会的组**员名单和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监委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的报告、意见和建议需以监委会名义转发的,由其拟文,送监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菁华3篇)(扩展6)

——家长委员会章程合集五篇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填写相关登记表。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分设两级:一级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由5名家长组成;二级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每班推荐1名家长组成。

  第六条:班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由班级推荐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11名,由学校党支部、校委会推荐产生。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其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热心学校工作,能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情况下连任至学生毕业。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委员权利自行终止,由班主任提名增补。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分管校长安排专人负责。

  第一章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和后盾。宣传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七中在校学生家长组成。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各年级组长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政教处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第三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3至5人组成,班主任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7至10人组成。年级组长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从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中推举七名成员组成。政教处负责各委员之间、家长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三章 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第六条 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的发展与建设,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第八条 能热心听取并各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能主动为学校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第二课堂拓宽渠道并提供帮助。

  第四章 家长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有责任宣传学校。积极配合和支持办好家长学校。

  第十二条 广泛搜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班级、年级和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的情况和经验。

  第十三条 通过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或组织听课、关心了解学校工作,对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育质量、教师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做出适当的评价,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对学校开展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和宣传,做好学校与家长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力所能及的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第七中学政教处。年级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年级组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直接与各年级主任、班主任、政教处、主管校长、校长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各级家长学校每年为一届,可连任,学生毕业后自动卸任。

  第一章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和后盾。宣传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七中在校学生家长组成。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各年级组长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政教处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第三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3至5人组成,班主任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7至10人组成。年级组长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从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中推举七名成员组成。政教处负责各委员之间、家长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三章 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第六条 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的发展与建设,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第八条 能热心听取并各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能主动为学校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第二课堂拓宽渠道并提供帮助。

  第四章 家长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有责任宣传学校。积极配合和支持办好家长学校。

  第十二条 广泛搜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班级、年级和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的情况和经验。

  第十三条 通过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或组织听课、关心了解学校工作,对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育质量、教师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做出适当的评价,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对学校开展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和宣传,做好学校与家长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力所能及的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第七中学政教处。年级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年级组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直接与各年级主任、班主任、政教处、主管校长、校长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各级家长学校每年为一届,可连任,学生毕业后自动卸任。

  第一条 家庭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渠道。为了进一 步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学校育人体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的教育网络,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成立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我校学生家长自愿参加,配合学校年级、班级做好育人工作的校内群众性教育组织。

  第三条 我校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二级,一般以班级家长委员会为主,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负责组织。

  第四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教育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组织活动能力比较强的家长5—7人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通过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人选由班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五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由本年级各班的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一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年级组长推荐。年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紧密配合学校、教师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分析家庭教育现状,研究家庭教育方法,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家庭教育环境。

  3.调查了解本班、本年级学生思想动态、行为*惯及学*。体质等情况,协助学校和班主任、年级组长对学生进行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4.收集、反映家长、学生和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5.支持、参与班级、年级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联系工作。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与家长委员会主任商定召集,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在协助学校做好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由学校整理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供表彰和宣传,并通报学生家长所在单位。

  一、家长委员会宗旨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与后盾。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我校在校学生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学校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行政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3、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老师、任课老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3到5名家长组成。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菁华3篇)(扩展7)

——市律师协会监事长的述职报告优选【五】篇

  20xx年度我所在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关怀和领导下,通过不断学*和锻炼,我所律师在政治素质,业务水*,职业道德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作为我所的主任律师,业务带头人,在此汇报情况如下:

  一、队伍建设情况

  (一)我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我所现共有律师x名,学历均是本科或以上,年轻律师x名,党员律师x名,年轻女性律师x名,英语过四级的x名,其中有x名退休律师。今年我所又增加了x名执业律师x名实*律师,新增加的年轻实*律师给我们所带来生机,为我们所搞好各项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在这个创立阶段,我们这个律师团队凝注成一体、力争进取、各尽其能、积极开拓,短短的4年我所就在武汉这个的精英济济的城市扎根下来,创下了丰厚的业绩。

  (二)我所律师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以及相关重大活动的情况

  我所在做好工作的同时,积极响应市司法局和上级的要求,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学*工作。20xx年5月24日参与了“所所对接”的工作;7月25日组织参与了“法律进社区”的活动;9月13日组织参与了“法律服务进企业”的活动;9月29日参与了“武汉律师20xx年民商法专题讲座”;从10月13日开始,我们多次组织学*了《武汉市律师协会信息》的内容,在我所律师队伍中,全面开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20xx年2月9日应邀参加了武汉律师迎春联谊会。3月26日参加了市司法局组织的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

  (三)我所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我所向来重视业务学*,尤其对年轻律师、实*律师和律师助理注重培训以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和办案能力。在20xx年1月15日,我们组织了对《律师法》的学*,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况、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情况、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情况等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和学*。20xx年4月19日,组织了律师职业道德学*。20xx年8月28日,又组织了侵权责任法学*专讲。20xx年12月05日,因我所刑事案件较多的情况,又组织律师对刑法基础理论进行了学*。尽管我所始新成立的新所,人数不是很多,但我们队业务学*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确保了我们的业务素质和水*,保证了本所律师的办案质量。同日,还组织了对《国家赔偿法》学*。

  二、业务活动情况

  (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我所今年业务收入为:x万元。这些案件中有法律顾问单位、有民事诉讼、有刑事诉讼、有合同纠纷、有劳动争议等等。这样的业绩是对我们这个新成立的小团队能力的肯定,对我们努力工作的回报。同时大量实战历炼,对我所律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也有很大的提高。

  (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我所向来重视对律师的遵纪守法和道德的教育,教育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不能注重案件的数量,还要注重案件的质量.在办理案件中既尊重法律、法规,又注重道德教育,没有违法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我所在目前为止,尚未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如果有的话,我所的律师会全力以赴共同办好这些事情。

  三、执业情况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我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能够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法律和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非常注重职业修养和个人形象,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二)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我所在代理不少的案件中,因为我所律师为代理人尽心尽力、认真负责为他(她)们着想,为他们办案,深受他(她)们的好评。很多都是从未谋过面的陌生人,通过为他们代理案件,后来都成了非常好的朋友,并给我们带来新的伙伴。

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暮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規苑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棖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xx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xx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xx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x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無

  (一)20xx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xx年度实*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徫师在内共有290名实*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釆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联系x国xxx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x国xxx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x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是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地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資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20xx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xx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xx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柘律师业务新领城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

  《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正在起草《xx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杋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由我向大家做述职报告。

  我叫xxx,现任xxx市商业银行监事长,主要负责监事会的工作,分管稽核监督部和风险控制部。一年来,监事会在市委市**领导下,在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督和指导下,在行党总支的直接带领下,以“履职责、强监督、求创新、务实效、严规范、促发展”作为整体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监事会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积极推动董事会、经营班子制订的`科学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初步建立了一套能够较好的促进商业银行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在有序运行中初见成效。

  一、主动参与,认真履职,积极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

  过去的一年,是商业银行的开局之年,也是关键的一年。一年来,在我的带领下,监事会立足于商业银行科学和谐发展的全局,主动增强监督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多次列*我行董事会、行务会等重要会议,在发展战略制订、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规范经营行为、风险防范、高管人员履职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对涉及到风险防范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并认真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同时,根据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需要,我及时组织召开了20xx年监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和制订了监事会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20xx年,是商业银行流程再造的关键年,城市信用社式的管理制度、经营模式和业务操作流程都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各项制度都需要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各项业务的操作都需要进一步的严格规范。在董事长的带领下,监事会从制度建设和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的高度入手,精心组织有关科室,落实金融法规、风险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董事长对流程再造的高标准要求,修订完善了全行10大类、102项操作流程,内容涉及风险控制、稽核监督、财务会计、信贷管理、办公行政、人事劳资、资金管理等全行各类业务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同时,我们还组织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修订后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客观的评价,紧紧围绕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新业务拓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风险性等工作重心,对在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科学的论证。我们从操作流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全面性、审慎性等方面对全行所有操作流程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价,并拿出规范性意见,切实将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落实到了业务操作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做到制度先行、内控优先。同时,我要求监察稽核部门,对操作流程实行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操作流程进行评价,确保操作流程的及时性、有效性,通过严密的流程操作,严格控制各类风险,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初步构建和形成了以客户为心,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防控体系。

  二、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事后监督和内部稽核体系建设

  强化关键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展。案件专项治理是监事会常抓不懈的工作,在我的带领下,监事会全面贯彻《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13条”措施》等文件规定和山西银监局加强防范操作风险暨案件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创新措施、完善机制,全面推动案件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上半年,我们组织召开了由各支行行长、各部门经理参加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市银监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20xx年全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20xx年,我一直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三月份,要求纪检***门根据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和内控“十个联动”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制订了《案件防范处理应急制度》、《案件防范问责制度》,要求纪检部门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探讨建立独立问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问责相关的考核办法,监督问责执行情况,把实施严格问责与奖励合规有机结合起来。

  为进一步加强稽核部门的建设,由我牵头组织,在全行范围内公开选拔优秀稽核人员,通过业务考试和资格审查,选拔了一批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硬的业务尖子,充实到稽核力量。在监事会的领导和督促下,我要求事后监督中心和稽核监督部门,根据全行新业务系统上线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督工作的重心,更新监督方案和措施,保证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对关键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基层机构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建立不当行为档案和相应的行为失范监督制度,发现有涉及黄、赌、毒,以及未报告买卖股票的`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立即建议调离原岗位并进行审计;监督落实基层主管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明确具体的程序和规定;

  二是落实强化与客户对账制度,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全面对账工作,保证对账覆盖面,提高对账的频率,改进对账方式和手段,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过程控制,实行独立审核和责任复核;

  三是建立完善内部信贷、会计、资金营运、票据业务、柜台操作等各个要害岗位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监督落实;

  四是建立信贷、会计结算等各项业务的档案和台账,强化对要害岗位和重点业务全过程的即时监督。

  20xx年,稽核监督部门开展了多项现场稽核检查工作,重点对银企对账、不动户存款、其他应收(付)款、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进行了检查,全年银企对账率达到了95%以上,对七家支行存在的无证户提出了整改,全年提出稽核建议19项,解决各类共性问题13条,个性问题73条,下达整改意见书92次。事后监督中心在对全市17家支行和资金结算部的业务进行监督中,累计监督业务量达3106375笔,较去年增加业务量610539笔,*均每天业务量为8629笔,*均每个监督员每天监督1726笔,监督出差错432笔,较去年减少了231笔,差错率为1.39%,较去年下降1.27个成分点。

  三、加强监督,创新方式做好高管人员的动态化管理

  20xx年,我们实行高级管理人员“审查与考试相结合、履职监督与情况通报相结合、动态监督与档案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强化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我要求稽核部门对全行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对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风险控制情况、违规违纪情况、政策执行情况以日常行为规范进行全程、全面记录和持续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高管人员是否称职的依据,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高管人员可能发生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实施动态监督。

  20xx年,我行提拔了四名支行行长和部分部门经理,对经营业绩一般,能力不强的四名支行行长进行了降职处分,我领导稽核监督部对离任的四名支行行长进了离任审计。

  四、理清思路,创新方式强化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针对我行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强化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我要求风险控制部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xxx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实行新的不良贷款管理制度,要求风险控制部门建立了规范的信贷管理台账,实行严格、规范化的台账管理,清一户,销一户,督促各支行针对所有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汇总,做到一户一策、一部一策。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及时深入了解有关不良贷款企业的动态,并逐月上报不良贷款户的情况、清收计划和清收进度。

  针对部分不良贷款,通过风险控制部组织全行不良贷款专项会议,要求各支行对我行xx年上会以来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逐户汇报,并根据不同企业情况,研究制订了具体措施,同时,强化不良贷款催收制度,保证贷款诉讼时效的延续。对不良贷款要求各支行定期进行债权确认,不能进行债权确认的要上报总行风险控制部,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债权的连续性。

  20xx年,我们按照总行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长负责的盘活信贷资产目标责任制。对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新官要理旧账,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化解。对新增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信贷风险追究制度,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并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各支行不良贷款情况进行考核。截止20xx年12月末,我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10626万元,较年初下降2640万元,占比2.13%,较年初下降1.87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的双下降。

  五、加强学*,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规范监督行为,一年来,我们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学*方式,不断加强自身学*,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并将所学应用于日常工作,从思想建设、制度完善、素质提高、措施加强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监事会自身建设,积极促进内部监督的科学化、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岗位操作的制度化。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了监督检查有章可循,查处问题有据可依。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们搞好其他各项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我作为xxx商业银行的一名干部,首先要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考核到位。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认真学*党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不搞特权,在党总支的统一部署下,勇于开拓、求真务实、切实做到真抓、抓紧、抓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存在的一些问题:

  20xx年,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成效,在同时还存在一些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监事会的一些工作还不完善;理论水*、监督评价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创新能力不强。这些都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解决。

  以上是我的个人述职报告,不妥之处,请指正。

各位股东:

  20xx年,本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本行《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合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本行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有效的跟踪监督,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职责。现在,我受监事会委托,向本次股东大会做20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20xx年监事会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定期会议制度,加强内部工作协调。根据本行章程和董事会的安排意见,监事会坚持了定期会议制度。每次会议召开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本行《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同时,监事会通过列*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合行信贷、财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改进意见。

  (二)全面履行监事会职责,加大审计、监察工作力度。主要是稽核***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标准,紧紧围绕省联社的案防工作意见,结合本行案防工作管理现状,加强对可能出现案件风险隐患的重要岗位、重要部位和环节、重要业务等方面进行了现场审计和检查。

  1、加强案防制度学*,增强案防管理责任感。在年初通过对往年的案防管理制度的学*,结合当前案防工作形势,拟定了20xx年度稽核监察工作意见,并提出了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和目标。重点加强对支行行长、主管信贷、主管会计的履职案防管控,重点排查“四个一”“五个一”案防制度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2、层层签立案防责任状、人人签订承诺书。全员细化为52个岗位,分别签订案防责任状30份;签订条线责任书7份;签订员工案防承诺书241份;收缴案防保证金34人45000元,其中董事长9000元(年初已上交三峡农商行),分管和监督第一责任人各2000元、支行行长及部门经理各1000元。全员签订员工自控互控联保责任书239份,做到自我约束、上下制衡、左右衔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再以支行部室为单位与合行党委书**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9份,党员签定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78份。

  3、积极落实省、市两级案防工作意见方面。紧紧围绕依法合规经营,结合新业务系统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序时审计和各类专项审计,督导条线岗位互控监督。强化重点人制度学*,对潜在的“*惯性违规、服从违规和不作为”进行了警示教育。督导所有网点进行了案防量化考核自评和检查。适时对86人次进行了轮岗审计,230人次强制休假审计。

  4、开展了9期(274人次)反腐倡廉、商业贿赂治理等教育培训。通过“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培育一种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取向。彻底摒弃“熟人文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钱就能使鬼推磨”的价值取向。

  5、积极接访,细化排查**。春节、**、十一期间,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排查,督导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汇报或化解矛盾,加强与**群工部的联系,确保*安无事。

  6、加强对员工不良行为、重点人员及负面信息的排查。20xx年共找员工谈话59场(人)次。排查出重点人员5名,其中已解除2名,重点关注3人,已调离重要岗位1名,有2名重点关注人员未调离重要岗位,已落实帮教措施3名。

  7、为防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恶化,有效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稳定。根据《宜昌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启动了以建设和谐家庭为目标,对合行所有员工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大整治的活动。稳控不稳定因素源头,有效预防因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创建“*安家庭”,以家庭的*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和合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升员工处理人际关系调适自我心理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8、加大了对违纪行为行的处罚力度。对贷款违规责任人发出《处理责任贷款违规行为决定书》6份,其4名责任人共代偿9.7万元不良贷款。20xx年度对一般性违规处罚52人次,处罚金额1.58万元;扣留绩效工资7人9.09万元。

  (三)监事会派员会同财务、基建、审计等职能部门对本行招投标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督,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了现场审计。

  (四)监事会派员参与了本行20xx年的增资扩股工作,强力推进了本行资本补充和产权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后期稳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监事会对本行20xx年度工作的整体评价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菁华3篇)(扩展8)

——协会章程优选【5】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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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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