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7-14 03:44:47 章程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1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或经过本会认定的当然团体会员为特别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具备一定的专职评估经历、专业研究成果,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专职从事评估管理、研究的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历和研究能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行业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二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2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国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国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地方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

  (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在不具备设立地方协会条件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本会可以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等派出机构,作为本会的代表机构,负责当地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

  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阅读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1)

——中华青年进步协会章程3篇

中华青年进步协会章程1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青年进步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本澳青年,加强与各地年青人的联系与交流,推动澳门青年认识祖国、关心社群、服务社会,发扬团结、互助互勉、共同进步的`精神,为祖国统一事业而作出努力。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澳门黑沙环海边马路45号佑添大厦地下E座,在需要时可迁往其它地方,及设立分区办事处。

中华青年进步协会章程2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项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每次会员大会如法定人数不足,则于超过通知书上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后作第二次召集,届时不论出*人数多寡,会员大会均得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监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会员大会*、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中华青年进步协会章程3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源于会员会费或各界人士赞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别需用款时,得由理事会决定筹募之。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优选【五】份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 1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 2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或经过本会认定的当然团体会员为特别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具备一定的专职评估经历、专业研究成果,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专职从事评估管理、研究的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历和研究能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行业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二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 3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拨付的经费;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由会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向本会上解会费。同时应当加强对留用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遵循会费收支标准。

  第四十七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用于支持和表彰地方协会工作的支出;

  (十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八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 4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七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执业会员、见*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九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资深会员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取消其资深会员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本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 5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协会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其组织机构和章程由其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本会和当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地方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当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联系团体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其有关组织运行及活动方式另行规定。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3)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评估报告3篇

  (一)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系,解决资产评估的地位问题

  法律对于资产评估的合法地位、执业责任和自身改革不但能够起到强制约束作用,而且能够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的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应加快制订专门的评估法,完善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上赋予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明确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评估的制度安排层面,解决评估发挥价值发现的辅助功能问题

  1.目前资产交易往往是直接采用评估结果定价,扭曲了评估的价值参考作用,交易方或是为了规避定价的责任,或是将评估值作为博弈的结果。目前重组的交易对价安排,也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由于前20日市场交易均价已锁定,为追求发行股份的数量,必然出现对置入资产高估的期望和要求。

  2.判断增值率是否合理需要注意评估市场价值与账面历史成本的差异,如折旧政策及特定资产账面取得成本很低的原因等。如房地产与矿业权,可能原始取得成本较低,而开发价值很大。轻资产公司,如高科技公司,将人力资源价值体现在收益法评估结果中,也会造成与账面价值相比出现大幅增值。

  从实证分析看,置入资产评估后价值的市盈率处于资产正常收益率水*,远低于二级市场市盈率水*,说明资产评估的估值水*是基本合理的。特别是重组办法规定了利润承诺的制度,部分方案采用了股份偿还的“对赌”设计,对于不当高估起到了很好的制约作用。

  3.目前资产评估未涉及股票首次发行和上市的定价,也未涉及再融资中的企业估值。赋予有资格的评估机构独立第三方的地位,通过公司估值和评估报告的公开披露,提供公允性的定价参考,可对目前市场化IPO定价和再融资定价中的制度性缺陷或询价随意性起到补充、矫正和约束作用,有助于定价回归合理,有助于抑制新股发行的畸高市盈率和首日上市爆炒,有助于防止资本融资失败。因此,可以考虑试行将资产评估作为股份发行中的价值备考。

  (三)在证券评估执业监管方面,解决从评估“单刀直入”问题

  重组利益相关方往往会对评估施加影响。个别上市公司与相关重组方常常*惯于先行商定交易价格,然后再委托评估师进行评估,并采取给评估师施加压力或更换评估师的办法。如评估机构屈从于客户,将不能保证独立性及执业质量。今后应对随意更换评估师的行为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这种监管既包括对“接下家”的评估机构的监管,也包括对委托方的监管。

  (四)在评估行业标准方面,解决专业准则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资产评估中“多头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矿产资源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通常意义上的资产评估分别归口国土资源部、*和*管理,各类评估机构均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各自的评估准则及规范。准则之间存在评估途径、参数设计方面的差异,可能造成遵从各专业规范后,评估结论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差异。如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折现率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折现率之间是什么关系,矿业权价值与其他(固定)资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应加强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逐步形成统一的准则规范体系。

  (五)在评估机构执业方面,解决综合执业能力提高问题

  由于专业分离的管理体制,除一些大型综合性评估机构外,证券业评估机构往往不同时具备土地、矿业权评估资质;委托方也经常根据情况委托不同的专业机构评估,造成证券评估报告引用其他专业机构评估结果的情况。当不同评估结果适用的假设、参数和依据不同时,简单的引用难以阐述整体资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加强评估机构的综合执业能力,允许证券评估机构拥有多类评估资格。评估机构应把证券业务特点和要求与评估准则、操作规范相结合,及时掌握证券业务和监管要求,与时俱进地提高执业水*和能力。

  资产评估方法按原理和技术路线的不同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各有其特定的使用条件。如果方法使用中脱离实际,片面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前提假设或参数,就很可能会导致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现“泡沫”。

  (一)并购重组中评估方法使用情况

  1.并购重组评估方法的应用分析

  2009年57个过会项目有53个涉及资产评估,其中资产置换项目19个、资产收购项目32个、吸收合并项目2个。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的评估,大多数采用了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而在最终评估结论选择时,以成本法为结果占据多数,共有42个项目最终采用成本法确定评估结果,占比79.25%;有10个项目最终采用收益法确定评估结果,占比18.87%;仅有1个项目最终采用市场法确定评估结果,占比1.89%。

  2.不同评估方法应用的结构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中,虽然收益法的运用一直趋于上升,但成本法仍占据主导地位,而市场法运用则仍是寥寥无几。

  (1)关于成本法的应用分析。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运用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成本法是以企业要素资产的再建为出发点,无法把握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和各单项资产的整合效应。

  (2)关于市场法的应用分析。类似资产成交价格等可比数据的缺乏限制了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时市场法的运用。一是被评估企业与参照企业之间的“可比”性和个体差异问题。二是企业交易案例的差异。三是不存在一个可以共享的企业交易案例资料库。四是案例和交易的发生时间、市场条件和宏观环境又各不相同。评估人员对这些影响因素的分析也会存在主观和客观条件上的障碍。

  (3)关于收益法的应用分析。并购重组外部环境的不成熟影响了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收益法的准确性。收益现值标准基于被并购企业现有资产必定有未来收益的潜能,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投资体制、价格体系,企业资产重组、市场环境等方面也正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未来收益额及其与资产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尚不能合理确定。在*期内,对被并购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多数项目仍选择以成本法为主,辅助以收益法,以验证成本法的评估结果。

  (二)并购重组中评估方法运用特点

  1.评估方法的运用丰富多样

  评估机构需要根据不同评估对象的特点和所处的市场条件选择最能客观反映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利于提高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有助于客观地发现价值。如单项资产评估,因难以单独计算单个生产要素收益,收益法的使用受到限制;整体资产评估,评估的是资产综合体的预期获利能力,较适合采用收益法。无形资产由于自身难以复制的特征,存在较严重的'成本耗费与效用的非对称性,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通用性的资产可在公开市场出售,较适宜采用市场法;而专用性资产由于缺乏公开出售的条件,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更适合。对于并购重组项目中的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均得到了运用;单项资产评估方法的运用更是多样,以土地评估为例,就有收益还原法、成本逼*法、假设开发法、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2.根据并购重组原因不同,评估方法的运用灵活应变。

  其一,被并购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表现良好,获利能力较好,资产评估适以收益现值为标准;其二,被并购企业经营管理较差,长期处于微利状态,发展前景有限,资产评估应通常以重置成本为标准;其三,被并购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无发展前途,资产评估可以考虑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如置出资产相关企业通常经营不善,在19个涉及资产置出的项目中,全部采用了成本法定价,且仅有7个项目采用了收益法进行验证;而置入资产相关企业通常属经营状况较好,19个置入资产项目*有17个项目选择了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虽然最终仍全部选择了成本法定价,但这更多是出于谨慎性。

  3.评估方法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上市公司国际并购扫清障碍

  收益法也即现金流折现法,作为国际上最为常用的估值方法,在并购重组中的运用日益普遍,意味着国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评估方法方面已逐步与国际接轨,将会增强评估报告在涉外项目中的可用性,在估值方面为实施跨国并购扫清了障碍。上述53个项目中,有49个项目选用了收益法进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而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时,对于其中许多重要资产的估值,也大量采用了现金流折现法,特别是在对无形资产、矿权、房地产评估方面。统计显示置入资产属生物或医药行业的项目有3例,分别为威远生化(600803)、天坛生物(600161)、上海医药(600849),均采用了收益法定价,鉴于这类企业通常主要是靠技术、管理、市场以及其他不可轻易获取的资源等无形资产来进行经营,与国际通行惯例相统一,评估结果也更能为相关各方所接受。

  4.评估方法的技术含量逐步提高,方法运用更为合理

  各类评估方法的运用需要依靠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从而使得最终的评估值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尤其是收益法评估,由于参数选取不当而被市场置疑和诟病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严格监管、行业规范和实践活动中,评估方法的技术含量正在逐步提高,要素市场的日趋成熟为各类评估参数的合理选取和技术的完善创造了条件。以收益法最重要的又最容易遭到质疑的参数——折现率为例,目前并购重组评估折现率的选取不少均采用了资本定价模型等,其中的重要参数如贝塔系数等能够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数据便捷地计算,最终的选取结果相对更为客观合理。

  5.监管制度的完善有效减少了评估方法不当运用所造成的泡沫。

  误用方法将会人为造成资产大幅增值,导致置入资产出现泡沫。但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评估方法的运用收到约束。例如重组办法特别规定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有关信息披露、差异审核和补偿的制度安排。在上述53个项目中,有10个项目采用了收益法定价,相关大股东均对未来几年盈利作了承诺,并同时承诺未来盈利实际数不足时将以现金或股份的形式作出补偿。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运用收益法时更为谨慎细致,通过完整资料的把握,努力提高未来预测的准确性,提高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的辩证关系

  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在专业分工、各自独立、相互区别、各负其责的同时,又具有相互配合、彼此联系、合理利用或比较印证的关系,三者可以协同提高工作效率。例如,资产的会计计价和财务报告的编制需要利用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提供相关公允价值结论;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可借用审计的专业结论,参考会计数据资料;审计也可采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单项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结果。

  (二)审计执业和评估执业在实务操作中的衔接关系

  1.协调好资产负债表日与评估基准日的一致性及预测期间的可比性。评估中需要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盈利预测期间一般大大长于经审核的盈利预测的期间,重叠期内的盈利预测基础数据应当尽量统一口径,谨慎分析和判断差异的合理性。

  2.对共同关注的资料进行及时交流和实时沟通,以共同掌握更全面的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审计和评估都有运用检查、函证、监盘、抽样、分析性复核等程序,可以配合工作。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核实以及对实物类资产的盘点工作双方可以共同参与进行。对财务数据以外的资料,双方也应互为补充,避免差异对资产估值等情况的影响。

  3.审计人员和评估人员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学*和掌握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评估准则的相关内容,相互熟悉对方的专业思路,这是及时解决专业服务分歧的重要手段。例如,会计准则要求对同一控制合并下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资产和负债,而评估是按照公允值来估值的。在涉及拟重组企业的盈利预测方面,盈利预测审核结果较为保守;而评估对市场价值更为敏感,两个结果会产生差异。

  (三)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评估责任的区别性分析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实务操作中,会计、审计与评估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各自承担责任。会计是从企业内部管理出发承担的管理层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评估是对被重组资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正确性、公允性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4)

——咸宁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咸宁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简称:咸宁房协(Xian Ning Real Estate Exploitation Association 缩写:XNREEA )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在咸宁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同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加强会员与*、社会的联系,保障行业公*竞争,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咸宁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咸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咸宁市金桂路151号。邮编:437100。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在会员*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

  (四)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5)

——最新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四级。

  第四条 下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省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下列专业委员会(组):

  (一) 医院专业委员会(组);

  (二) 妇幼保健院专业委员会(组);

  (三) 急救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四) 临床检验中心专业委员会(组);

  (五)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六) 门诊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七) 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专业委员会(组)。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组)设正、副主任委员(组长)各一名。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由卫生行政、财政、物价、医疗、护理、医技、妇幼保健、医学教育、科研、统计、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选聘。每届任期三年,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十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聘用有关专家担任临时评审委员,参加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征求各方面对评审工作的意见,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工作。每次评审后都要取得被评审单位对评审员的评价反馈意见。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尊重医疗机构的权利,对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反映意见的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于不称职或因故不能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向被评审医疗机构索取钱物,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6)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精选5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一人、副**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副**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一人、副**若干人、**团委员若干人,组成**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团全体会议,由**召集。

  **团闭会期间,由**、副**组成的**会议行使**团职权。**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召集并主持。

  **团下设**处,由**团在**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一人,**若干人组成。**处在**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一人、副**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一人、副**若干人、**团委员若干人,组成**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团全体会议,由**召集。

  **团闭会期间,由**、副**组成的**会议行使**团职权。**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召集并主持。

  **团下设**处,由**团在**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一人,**若干人组成。**处在**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一人、副**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7)

——家长委员会章程合集五篇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填写相关登记表。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分设两级:一级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由5名家长组成;二级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每班推荐1名家长组成。

  第六条:班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由班级推荐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11名,由学校党支部、校委会推荐产生。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其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热心学校工作,能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情况下连任至学生毕业。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委员权利自行终止,由班主任提名增补。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分管校长安排专人负责。

  第一章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和后盾。宣传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七中在校学生家长组成。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各年级组长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政教处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第三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3至5人组成,班主任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7至10人组成。年级组长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从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中推举七名成员组成。政教处负责各委员之间、家长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三章 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第六条 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的发展与建设,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第八条 能热心听取并各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能主动为学校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第二课堂拓宽渠道并提供帮助。

  第四章 家长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有责任宣传学校。积极配合和支持办好家长学校。

  第十二条 广泛搜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班级、年级和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的情况和经验。

  第十三条 通过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或组织听课、关心了解学校工作,对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育质量、教师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做出适当的评价,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对学校开展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和宣传,做好学校与家长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力所能及的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第七中学政教处。年级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年级组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直接与各年级主任、班主任、政教处、主管校长、校长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各级家长学校每年为一届,可连任,学生毕业后自动卸任。

  第一章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和后盾。宣传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七中在校学生家长组成。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各年级组长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政教处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第三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3至5人组成,班主任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7至10人组成。年级组长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从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中推举七名成员组成。政教处负责各委员之间、家长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三章 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第六条 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的发展与建设,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第八条 能热心听取并各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能主动为学校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第二课堂拓宽渠道并提供帮助。

  第四章 家长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有责任宣传学校。积极配合和支持办好家长学校。

  第十二条 广泛搜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班级、年级和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的情况和经验。

  第十三条 通过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或组织听课、关心了解学校工作,对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育质量、教师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做出适当的评价,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对学校开展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和宣传,做好学校与家长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力所能及的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第七中学政教处。年级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年级组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直接与各年级主任、班主任、政教处、主管校长、校长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各级家长学校每年为一届,可连任,学生毕业后自动卸任。

  第一条 家庭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渠道。为了进一 步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学校育人体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的教育网络,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成立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我校学生家长自愿参加,配合学校年级、班级做好育人工作的校内群众性教育组织。

  第三条 我校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二级,一般以班级家长委员会为主,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负责组织。

  第四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教育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组织活动能力比较强的家长5—7人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通过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人选由班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五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由本年级各班的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一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年级组长推荐。年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紧密配合学校、教师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分析家庭教育现状,研究家庭教育方法,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家庭教育环境。

  3.调查了解本班、本年级学生思想动态、行为*惯及学*。体质等情况,协助学校和班主任、年级组长对学生进行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4.收集、反映家长、学生和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5.支持、参与班级、年级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联系工作。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与家长委员会主任商定召集,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在协助学校做好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由学校整理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供表彰和宣传,并通报学生家长所在单位。

  一、家长委员会宗旨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与后盾。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我校在校学生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学校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行政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3、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老师、任课老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3到5名家长组成。

  4、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年级长、各班班主任老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5到10名家长组成。

  5、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从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中推举五名成员产生。

  6、学校家长委员会选出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班、年级)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三、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实用5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欢迎大家分享。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全文3篇(扩展9)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范文五份

  第二十四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副**,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副**,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副**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商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的和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成立和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中国工会是***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明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协助人民**开展工作,在**行使国家行**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动,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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