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2-08 13:48:51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办公厅关于《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委、省*《关于打好扶

  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扶贫措施。

  第三条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国定73个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主要是扶持这些地区的贫困群众建设基本农田(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县、乡公路和经济开发道路,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林果,改善农村

  通讯条件,进行“绿色希望工程”建设。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围绕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到2000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总目标,组织实施建设计划、资金计划、项目计划。

  第五条以工代赈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在同级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办在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2

  第六条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有关要求,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由省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地、县,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结合以工代赈扶贫攻坚中长期规划,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编制从县级开始,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抄报省级有关业务部门。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对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中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以工代赈办;省以工代赈办根据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和业务部门的

  建议计划进行审查,综合*衡后提出计划草案,经省计委领导审查,报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正式计划下达。同时抄送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地编制以工代赈年度项目计划资金规模,按上年度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下达计划数的'120%编制。行业规模比例亦参照上年度省实际下达的规模比例分解。

  第九条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上报时间,县级在上年11月底前上报到地、州、市计委(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地、州、市12月底前上报到省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省的项目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下达到地(州、市)县,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条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省以工代赈办批准后方能调整。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二条各级要在*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并设立以工代赈办公室。领导小组是*的领导协调管理机构,下设的办公室是专司以工代赈业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扶贫政策,实施和管理以工代赈工作。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办在*以工代赈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以工代赈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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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篇(扩展1)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3篇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施行。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如学生要求学*的,学校可以安排。

  第十三条 学科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学年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当进行补考。会考不合格的科目,按会考的有关规定参加下一次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导(务)处申请并进行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同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一学年规定课程,学业考核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且具备相应学*能力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与授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参加本年级和上一年级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高中阶段一般不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3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申请转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开具全省统一转学证书(附件四)。

  学生转学原则上只能转入同级等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

  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学生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与学校协商安排转学生入学,学校应当接收。

  第十七条 省内跨县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书和户口册经接收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表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

  因家长公职调动、人才引进、投资、军队调防等原因,户口随父(或母)由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报转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方可建立学籍,并依据会考的相关规定取得会考考籍和认定省外会考成绩。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篇(扩展2)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全文3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十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文化站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篇(扩展3)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3篇

  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评选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评选、验收组由省卫生厅组织省、州、市相关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对推荐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进行评选验收。

  创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应由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县(市、区)级卫生局初审推荐,州、市卫生局审核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查后确定创建单位,并发文通知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

  (一)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单位,一经查实,报省卫生厅取消其参评或荣誉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评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省卫生厅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称号。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篇(扩展4)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3篇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二)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

  (二)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按照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

  (四)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科技厅通过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中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为:

  (一)经费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自筹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等情况;

  (二)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经费支出是否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度规范性,有无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经费预算的情况,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督情况,有无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情况,有无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情况等;

  (四)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财务信息质量。主要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定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的资格。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篇(扩展5)

——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国家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5、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6、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7、商*后安排下达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8、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9、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第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

  第七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二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管理水*,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四十四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篇(扩展6)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按本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承担相应任务。

  第五条 做好日常门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工作,应用西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防病治病,参加抢险救灾急救等卫生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科技活动和收集有关资料。

  第六条 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推行计划免疫,开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职业病防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

  第八条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村卫生室和个体医的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工作,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培训乡村卫生人员,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抽调乡镇卫生院的房产、设备等资财。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费来源以国家投入为主。根据隶属关系,县(市、区)或乡镇财政对乡镇卫生院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要全额拨付,其他职工的工资原则上按工资总额的80%拨付。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应用于补偿医疗服务消耗。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乡镇卫生院实施监督管理;按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实行评估审核,确认级别。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理完善、功能完备、成绩显著的乡镇卫生院,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隐瞒医疗事故,在医疗、预防保健和社会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篇(扩展7)

——云南省劳动合同菁选

云南省劳动合同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衡双方当事人的*等地位。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云南省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______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元。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__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

  4、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时支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 (有/无)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 (有/无)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 。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 。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毕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活页 (二)无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人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 月签字日期: 日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至 年 月 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完成 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年月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 ,工作地点为 ,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均日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八条 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

  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

  第十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 。

  第十一条 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属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四条 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在双方当事人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六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第十七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八、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的活页 (二) 无

  九、其他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

  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签字) 乙方: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拟定。

  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手续齐全的原则。

  三、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另加活页插入,插入的活页既可以书写;也可以由单位统一打印.但要经双方签字盖章.字迹要工整清晰,填写的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期限内若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可将签订的"协议"经鉴证后附后。

  七、本劳动合同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擅自翻印者,要追查责任,并作为侵权处理。

  八、本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专用名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

  法定代表人

  备注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性

  职称或技术等级到

  技术专长

  住址

  婚否

  爱人姓名

  从业单位名称

  本人简历

  (包括主要学历)

  年月至年月

  在何处任何职(工种)

  备注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以完成______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行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

  (二)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均水*。

  (三)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七,保险福利待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实施细则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期间除外);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九,约定事项

  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的活页(二)无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后,要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若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服务期限和具体赔偿的办法,在约定事项中加以明确.无约定事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可以在约定事项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未约定具体数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可以在约定事项中依法约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具体办法,无约定事项的,一旦出现乙方因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甲方所损失的费用.

  十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鉴证意见:

  鉴证机构:

  签章:

  鉴证人:

  签章

  鉴证日期: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

  备注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

  民族文化程度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职称或技术等级技术专长

  住址

  本人简历(包括主要学历)年月至年月在何处任何职(工种)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预计至 年 月 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工作地点为,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均日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八条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

  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第十条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

  第十一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属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四条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在双方当事人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六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第十七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八、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的活页(二)无

  九、其他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编号:

  因 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 条 项之约定,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终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 月发给,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甲乙双方简明情况表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

  法定代表人

  备注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职称或

  技术等级

  技术专长

  住址

  婚否

  爱人姓名

  从事单位名称

  本人简历(包括主要学历)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年月

  在何处人何职(工种)

  证明人

  备注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以完成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_____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甲方的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行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均水*。

  (三)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七、福利待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福利待遇和乙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津贴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实施细则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的。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手续的,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后,要为甲方服务________年,若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具体赔偿的办法,在约定事项中加以明确。

  (三)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付给对方赔偿费________元。

  十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_____、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及鉴证人:盖章(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以完成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_____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甲方的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行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均水*。

  (三)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七、福利待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福利待遇和乙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津贴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实施细则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的。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手续的,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后,要为甲方服务________年,若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具体赔偿的办法,在约定事项中加以明确。

  (三)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付给对方赔偿费________元。

  十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_____、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项之约定,双方于 x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终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 月发给,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xx年x月x日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篇(扩展8)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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