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3-13 18:45:32 继续教育,保险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1

  第十二条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四条 后续教育课程设置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学时,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累计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

  其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培训的课程设置由保险公司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

  第二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该证书应准确完整记载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成绩、培训日期等信息,参加继续教育信息由培训机构负责记载。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出示其培训证书。培训证书由保监会监制,各保监局负责对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虚假培训证书或培训记录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本年度的培训计划。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提供某一阶段培训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保险监管机构将发布公告,其培训证明将不再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组织本公司所属业务人员,参加未经保险监管机构公告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证明将不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篇扩展阅读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篇(扩展1)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3篇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法律在*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定向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提高偿付能力,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十九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保监会。

  第二十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三)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四)依法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其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保监会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篇(扩展2)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菁华3篇)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1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协会)报*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部分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限一人计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8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1、国家*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选修课

  1、地方及行业*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建设监理协会于每年12月底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其中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具体内容由*有关司局、*建设监理协会和行业专家共同制定,必修课的培训教材由*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具体内容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提出,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建设监理协会确认,选修课培训教材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集中面授学*情况记录在由*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并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相应的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认可。认可后,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网络教学由*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登陆*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出学*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的学时(接受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的要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时)后,打印网络学*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将网络学*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加盖印章。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及时将参加网络学*的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送*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篇(扩展3)

——IT从业人员辞职报告3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这段,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情况,觉得来**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

  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也因我自身了原因,总觉得啥事都不的行,也没的信心能做好,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情况,觉得来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

  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

  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

  但同时,也因我自身了原因,总觉得啥事都不的行,也没的信心能做好,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

  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敬礼!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由于一些个人的原因,我决定向您提出辞职申请,申请与某某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离开银行并不是我的所愿,但是由于自身的条件已经达不到到银行的要求了,银行工作十分难得,我不得的放弃这样的机会呢。现实就是这样,能者上,弱者下,我不想被银行解聘,只能够提前看清自己的方向,向银行提出辞职申请。这也是我逼不得已的举动,也是一个体面的离开。

  为了紧跟步伐,适应时代的潮流,我拟采取脱产学*的形式攻读研究生学位课程,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故无法履行与某某银行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我自20xx年参加工作以来就一直在某某银行,经历了从筹备建设到某某银行的种种变革,对她有着深厚的感情,我的领导和同事都成为了我的良师益友,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请相信我绝不是在此说说套话。

  某某银行给予我的很多,包括极好的办公环境,融洽的上下级关系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在决定离开她的过程中,我很犹豫。要舍弃这些已经拥有、珍贵的东西,去追逐未知,需要很大的决心和勇气,也相当痛苦。但我记得上小学老师就教过“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并一直视此为做人做事原则。托尔斯泰也曾说过:小鸟不会因为第一次飞行遇到雷电就怀疑天空。我相信自己的决定。真心希望某某银行能体谅一个年轻人要求上进,实现理想的真诚愿望,同意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定会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做细致、全面的交接。

  当然我在离开之后还是会回忆起这里,回忆在这里我工作的日子。事情的发展总是超出人的想象,这就是我一直以来感叹世事无法洞晓。在以后的道路上,我想自己一定能够做的更好的,想象自己的实力,我能行,只要我去努力,我就能够做的更好!最后祝愿银行的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篇(扩展4)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 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第五十九条 加强支撑计划的宣传。支撑计划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六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篇(扩展5)

——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

  一、具有城区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

  二、具有城区农村户籍,土地被征用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农村特困群众。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市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三无”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填写《福州市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三无”人员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职能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福利机构与医院结算;再凭《福州市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医嘱单、出院小结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优抚对象定补证》、《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或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并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直接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较高,无力与医院一次结算的,可分段向市医保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超过1000元后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对象及就医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医疗救助对象如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取消其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并追缴已获取的医疗救助金。

  第十五条 市、区应建立城区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主要渠道为:

  (一)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每年列入专项预算,据实核拨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外的其余部分由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区医疗救助基金按5:5分担);

  (三)从年度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社会福利基金中提取10%;

  (四)社会各界的专项捐赠。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津、法规和规章;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十七条 城区医疗救助基金由市、区财政、市医疗保险中心设立专户,并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直接向市医保中心专户核拨、结算。其中应由各区医疗救助基金负担的资金由各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定期向市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解缴。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要发动各方力量筹集资金,研究并制订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帮助本区医疗救助对象解决日常疾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城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召集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制订,由区人民*颁布执行。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3篇(扩展6)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合集五篇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的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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