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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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第八十六条  市**及有关部门采取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开听证。

  市**或者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且管制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道路交通管制预案,听取公众意见。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管制措施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征询道路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  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以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十九条  公众对道路设计和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建议人。

  第九十条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制度。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向公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在交通警察指导下协助维护过街路口和公共交通站点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九十一条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制度。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

  (一)提供道路交通状况、道路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完好情况等信息;

  (二)就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九十二条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制度。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三条  凡年满十四周岁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

  凡年满十八周岁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或者监督员,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可以视为提供义工服务时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对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十四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第三十六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下肢残障的残疾人单人驾驶,不得另载他人,不得违反规定载物。

  第三十八条  叉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动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因转移作业场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到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行驶。

  第三十九条  教练车、考试车按照营运车辆管理。教练车、考试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达到营运车辆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

  第四十一条  建立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制度。对于保险周期内交通事故赔款次数较多、赔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可以适当增加;对于保险周期内没有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可以适当优惠。

  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具体办法,由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保险同业公会研究制定,并征求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第四十三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未接受处理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完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第七十五条  市**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定期研究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状况,确立道路交通拥堵分级的具体标准,组织制定道路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市**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二)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区域限行;

  (三)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多人共乘;

  (四)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五)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第七十七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拥堵,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特定车辆通行。

  在发生道路交通拥堵时,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疏导。

  第七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发布交通信息。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情况和原因,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或者向市、区**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道路通行条件不能满足通行需要;

  (二)道路规划设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

  (三)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线路和站点设置不合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实时监控机制。

  第八十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公众意见,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增设、调整、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八十一条  社会公众就道路交通拥堵情况向**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接处警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反馈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  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和商场、医院、学校周边等场所,相关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交通流量。

  在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周边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和行人的疏导。

  第八十三条  组织商业促销、宣传、娱乐、体育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疏导交通,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线路走向、站点或者运营时间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十四条  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或者在道路上进行绿化、养护、环卫作业的,应当在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避免引发道路交通拥堵。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以及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公共汽车以及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车辆,可以全天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非交通高峰时段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第四十四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纳入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内容。

  驾驶技能考试应当实行计算机自动评判。驾驶车辆时系安全带、使用转向灯、行经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减速避让等基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应当纳入考试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技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作为驾驶员培训的核心内容。

  第四十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受理经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申请人提出的驾驶证考试申请。

  第四十六条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两次或者记分达到九分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责令其参加驾驶理论考试。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责令其参加驾驶理论和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本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包括经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和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驾驶员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情况,每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但不应披露驾驶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八条  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中,应当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持有非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在本市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本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指派或者聘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应当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

  代驾人应当谨慎驾驶,将服务对象安全送达目的地。代驾人在代驾期间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驾人和服务单位应当依据代驾协议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不少于二十分钟。

  第五十一条  单位车辆所有人应当确定道路交通安全主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

  (二)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主任。道路交通安全主任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二)定期组织本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竞赛活动;

  (三)组织对本单位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主任的任用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在长途运输车辆出发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行驶中的长途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定位监控,发现车辆超速、驾驶人疲劳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提醒纠正。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的信息与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并建立交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情况与其营运资质挂钩制度,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五条  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五年以上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并予以表彰。营运车辆驾驶人五年以上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所在企业应当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驾驶人应当减速行驶,或者按规定让行:

  (一)行经人行横道;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

  (三)经过泥泞或者积水道路;

  (四)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速、让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

  (一)日落后至日出前;

  (二)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情况;

  (三)隧道、涵洞等照明不良的路段。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二)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通过;

  (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通过。

  第六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横过;

  (四)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手推车通行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5篇)扩展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5篇)(扩展1)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篇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三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整体布局及宏观调控并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歌厅、舞厅;

  (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装组队及表演、国际标准舞表演及比赛、社会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批发兼零售及营业性播放;

  (四)图书报刊的二级批发及批发兼零售;

  (五)美术字画的展销及拍卖;

  (六)文物的销售、展销及拍卖;

  (七)文化娱乐经纪机构;

  (八)电子游戏机室;

  (九)综合性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第四条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卡拉OK厅以及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中附设文艺表演、卡拉OK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及出租;

  (三)图书报刊的零售及出租;

  (四)美术字画的零售;

  (五)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六)桌台球室;

  (七)单项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音像制品的零售、第(七)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各自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可授权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超出《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 *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对文化经营场所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第十条 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设施、设备资料;

  (四)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五)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及地址示意图。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填写《深圳市文化经营活动审批呈报表》。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临时性文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须报市*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立项申请或开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的,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第二十七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稽查证》。

  第二十八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活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应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中做出必要说明。

  第二十九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在检查和调查中认定的违法财物,应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扣押或查封。

  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扣押的非法财物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占有或外传。

  第三十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可对《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2千元及2千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处理。

  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2名以上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场。

  第三十一条 须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一)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二)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三)检查笔录(含证人笔录);

  (四)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

  (五)录音、录像、摄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报所隶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议。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立案予以撤销;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认定当事人有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等管理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罚没财物应同时开具*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六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填写《结案报告》,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案。

  《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应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5篇)(扩展2)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菁华3篇)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1

  第一节 设立条件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并且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 设立程序

  第十八条 境内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或者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须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互相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前缴足其申报的全部出资。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

  第一节 创业投资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科技型或者其他创业企业和项目;

  (二)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或者期货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

  (二)从事可能使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活动;

  (三)购买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但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股票转换、配售、送股等情形除外;

  (四)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方式将投资撤出。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聘请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自行管理其投资业务,也可以委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其投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创业资本的托管人。

  创业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股份)可以委托市*批准的机构作为股权(股份)托管人。

  第二节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委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其投资业务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的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管理的创业资本数额;

  (二)投资方向、投资限制及投资项目选择标准;

  (三)投资决策程序;

  (四)承担投资管理任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五)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内容;

  (六)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七)委托管理的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委托机构的名义实施创业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以委托机构的资本进行投资时,应当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同步投资,同步投资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实际投资额的1%,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步投资应当遵循“同进同出、同股同价”的原则。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不得用自有资金进行同步投资以外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提出投资建议前,应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审慎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委托机构充分披露。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揭示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前已存在的资产、债务或者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委托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拟投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向委托机构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充分披露该利益关系并接受质询。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构充分披露投资业务实施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受托管理多个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除另有约定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等地向各委托机构作出投资建议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不得挪用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不得以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设立担保,不得将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存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银行帐户。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3

  第三十六条 *应当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对创业投资机构予以政策、资金引导和扶持。

  第三十七条 *用于科技新产品试制、中间实验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经费,应当对创业资本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其全部资产进行投资。

  第三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百分之五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当年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条 创业资本所投资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比例不受限制,并可以实行技术分红、股份期权、年薪制等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5篇)(扩展3)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全文3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身体素质,维护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全民健身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引导、社会支持、市民参与的原则。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务实、科学文明。

  第四条 市、区人民*(简称市、区*)应当根据国家的全民健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全民健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区*财政、规划、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培养专业人才、传授专项技能、传播专门知识。

  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全民健身活动,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八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起草、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三)组织、扶持、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

  (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有关服务信息;

  (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培训、管理、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八)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和国民体质状况报告。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

  在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三个项目的全民健身比赛活动以及不少于两次的科学健身讲座,每日开展全民健身公益宣传,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优惠开放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

  在市民长跑日,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市民参加长跑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应当包括五个以上比赛项目,现役专业体育运动员参加比赛活动的,不计入比赛成绩。

  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和项目名称或者内容。

  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二)体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容;

  (三)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

  (四)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赞助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的,可以享有冠名权。有多个赞助者的,依照约定冠名。

  第十四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

  第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纳入年度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开展国际性全民健身和比赛活动,传播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健身理念、健身知识和健身技能。

  第十七条 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开设体育课和开展多种形式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

  (二)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三)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学生体质,每年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

  第十九条 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可以给予下列扶持:

  (一)培养和资助传承人;

  (二)组织开展表演或者比赛活动;

  (三)为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资助或者补贴。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不同形式支持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创新科学健身理论和方法,其科学研究成果依法得到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

  (三)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

  (四)维护市容环境;

  (五)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禁止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

  (七)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财政资金或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由规划国土行政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市、区、街道和社区全民健身设施的选址、规划用地等事项,并报市*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大型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的疏导能力,配置或者完善公共交通站点等相关设施。

  在规划建设地铁、轻轨、公共汽车线路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大型体育设施附*设置站点。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体育设施的规划,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受让人建设体育设施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计和建设,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加健身活动的需要。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市民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区域隔离。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区域隔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七条 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园、广场、堤岸等市政工程,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设置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在不影响原规划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市*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健身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市政公园、社区依照有关设置标准建设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实际需要,在市政公园、社区、绿道等公共场所和闲置的*储备用地建设简易全民健身设施,并负责更新、改造或者拆除。

  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建设的简易健身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可以由管理单位向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全民健身设施所属场地的管理单位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但市、区*另有指定的除外。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可以采取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和设备;

  (三)标明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

  (四)按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及相关设备;

  (六)在设施所属场地公示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

  (七)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的管理单位利用该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除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演出或者安全、天气等因素关闭外,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按类别合理设置开放时间。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市民公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市民公告。

  第三十三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场馆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管理单位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并予以公示。收费收入应当用于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保险、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规定的服务收费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第三十四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5篇)(扩展4)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三十八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前款所称公告市场价格,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组织评估,并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建设的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建设的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前款所列项目以外的用地一般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下列项目用地,经市*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

  1、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2、成片开发区用地;

  3、市*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市*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第四十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有关申请文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申请用地报告;

  (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4)市*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5)市计划部门年度立项批文;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

  (7)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科技管理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8)产生环境污染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用地,应提交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审查意见书。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申请人协商用地事宜。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方案,报市*审批。市*审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知之日起至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前,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同时一次性付清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四)申请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用地方案图之日起一百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同意批地通知书自动失效,申请人所交的定金不予退还,所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扣除10%的赔偿金后予以无息退还。

  (五)申请人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第四十一条下列项目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时,土地管理部门按本条规定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至70%;

  (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的交纳标准由市*另行规定。

  本条规定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二条属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30%的首期款,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余额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属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二)、(三)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执行。

  属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办法按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地项目及减免数额向市*报告。

  第四十四条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用地出租、转让,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合作建设的,应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改变用途的,必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公告市场价

  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依《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需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的,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时,须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的凭证及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

  第四十五条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用于抵押。但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必须按公告市场价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

  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方可进行。抵押物的处分所得应按规定先行缴交有关税费。

  第四十六条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投产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复查。不符合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的,必须按公告市场价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用地,土地使用者需出租、转让、抵押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建设的,按市*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土地使用者不得改作营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也不得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二)土地灭失;

  (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六)市*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出现前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市*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根据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年期,给土地使用者以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应自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径为注销登记。

  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径为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应提前六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下列原则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答复:

  (一)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准予继续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五十四条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转让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予限期纠正,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总额15%的罚款;逾期二年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前款所称开发利用,是指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工程量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

  属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七条依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复查不符合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的,土地使用者除按公告市场价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由土地管理部门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5篇)(扩展5)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菁选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____区路____(村)____街(坊)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m2,(____房____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____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____住宅____幢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m2,(____房____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____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即:年____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元整,并于当月(季)初____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____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____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

  经办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XX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村)___________街(坊)_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房_____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XX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住宅_____幢_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房_____厅___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二、租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即:_____年_____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元整,并于当月(季)初_____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___________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_____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5篇)(扩展6)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菁选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面积*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原楼价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买方:

  年 月 日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 第 座 楼 单元。合计面积 *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一九 年 月 日

  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_____个单元座落在XX市_____第_____座_____楼_____单元。合计面积__________*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币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原楼价为________币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XX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XX市仲裁机构仲裁或XX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XX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选5篇)(扩展7)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方案(精选5篇)

  一、活动背景

  交通安全是中小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头等大事。可是我们的小学生是否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呢?面对青少年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就小学生交通法规教育进行探索,有必要对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现状和意识进行调查,并让学生亲身参加社会实践,帮助学生提高交通法规的认知水*。

  二、指导思想

  (一)使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二)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

  (三)交通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

  三、班会活动准备

  问卷调查

  (1)你身边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哪些?

  (2)你认为学生违反交通规则时的心理是什么?

  (3)你知道的交通标志符号有哪些?

  四、活动过程

  1、首先播放一些违章的视频节目。

  2.让学生自由发言,说出其中的违章行为,对交通违章先有个感官的认识。

  生:早晨上学没有交警值勤时,违章违规率大大高于傍晚,而下午有交警值勤时,几乎无人违章。违章现象表现有以下几种:

  (1)、闯红灯;

  (2)、并行骑车聊天;

  (3)、骑车带人;

  (4)、突然拐弯,左转弯不打手示意等等。

  生:“‘红灯停,绿灯行。’这个多么简单的道理,如果每个学生,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那么还会出现多少这样的事情呢?”

  3、介绍学生应该注意的一些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学生畅谈体会。(时间大约15分钟)

  五、老师总结发言

  通过今天的安全教育中关于交通安全的主题班会的开展,使大家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与学*,特别是上学和放学的路上,一定要注意交通的安全,时刻记得今天的班会开展的内容,并能在同学之间相互交流。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且合格的小学生。

  为切实推进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我镇决定在辖区内立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本次行动的工作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彻底整治各类道路交通隐患,严格执法,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为群众*安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路段:赵家桥至上路段,弯多弯急、坡陡,非法运营的长安车和摩托车比较多,运碎石的车辆超载严重;分水岭至冷家路段,路窄、临崖、弯多,且有农客通行,安全形式非常严峻;环城路至景家沟村路段,路面坑洼不*,摩托车非法载客及超载现象突出。

  (二)整治的重点行为:车辆超速、超载、非法客运、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镇交管办制作标语3幅分别悬挂于镇**大门口、赵家桥、延胜村路口,办一期*安出行专栏,向村民发放明白纸,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强化源头监管。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机动车信息台账,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对车辆未进行年检或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停运;对驾驶证逾期未年检或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进行严惩并纳入重点管理,监督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的动态实时监管,及时发现、提醒、纠正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排查整治道路隐患,夯实道路交通基础。一是对路面坑洼不*、路窄的地段投入资金进行改善,确保安全、畅通;二是在临崖、临水、坡陡、弯急、事故多发等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和波型防护栏,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三是在地质灾害地段设立警戒线,提示驾驶人员和行人观察通过。

  (四)严格交通执法。在辖区内各交通要道路口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一是查处客运车辆、货车、摩托车超载、超速、超限运输行为;二是严惩驾驶人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违章行为;三是严厉打击长安车、摩托车非法客运行为。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严处理,该暂扣驾驶证的一律暂扣驾证,该吊销驾驶证的一律吊销驾驶证,该拘留的一律拘留,决不手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四、工作要求

  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道路交通隐患,严格交通安全执法,对落实工作措施得力,不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员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然突出、事故多发的相关人员一律严格追责。

  一、活动背景

  交通安全是中小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头等大事。可是我们的小学生是否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呢?面对青少年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就小学生交通法规教育进行探索,有必要对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现状和意识进行调查,并让学生亲身参加社会实践,帮助学生提高交通法规的认知水*。

  二、指导思想

  (一)使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二)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

  (三)交通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

  三、班会活动准备

  问卷调查

  (1)你身边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哪些?

  (2)你认为学生违反交通规则时的心理是什么?

  (3)你知道的交通标志符号有哪些?

  四、活动过程

  1、首先播放一些违章的视频节目。

  2.让学生自由发言,说出其中的违章行为,对交通违章先有个感官的认识。

  生:早晨上学没有交警值勤时,违章违规率大大高于傍晚,而下午有交警值勤时,几乎无人违章。违章现象表现有以下几种:

  (1)、闯红灯;

  (2)、并行骑车聊天;

  (3)、骑车带人;

  (4)、突然拐弯,左转弯不打手示意等等。

  生:“‘红灯停,绿灯行。’这个多么简单的道理,如果每个学生,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那么还会出现多少这样的事情呢?”

  3、介绍学生应该注意的一些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学生畅谈体会。(时间大约15分钟)

  五、老师总结发言

  通过今天的安全教育中关于交通安全的主题班会的开展,使大家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与学*,特别是上学和放学的路上,一定要注意交通的安全,时刻记得今天的班会开展的内容,并能在同学之间相互交流。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且合格的小学生。

  通过今天的安全教育中关于交通安全的主题班会的开展,使大家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与学*,特别是上学和放学的路上,一定要注意交通的安全,时刻记得今天的班会开展的内容,并能在同学之间相互交流。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且合格的小学生。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

  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

  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

  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

  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临危逃生的基本原则:保持镇静,趋利避害;学会自救,保护自己;想方设法,不断求救;记住电话,随时求救:“119”——火警“110”——报警“120”——急救“122”——交通事故报警打电话时要说清地点、相关情况、显著特征。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什么?l.室外空气新鲜,课间活动应当尽量在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以免耽误下面的课程。

  2.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力集中、精神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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