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

首页 / 文库 / |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1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账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2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3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4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5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扩展1)

——金融机构存款合同(精选五篇)

  金融机构存款合同 1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机构存款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县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长

  乙方:__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金融机构存款合同 2

  张要伟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

  负责人:李____行长。

  乙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杨____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20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6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2.4750‰,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二○○_年_月_日

  金融机构存款合同 3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县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长

  乙方:__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金融机构存款合同 4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

  负责人 ,行长。

  乙方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20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 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 ‰,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存款合同 5

  甲方:银行:___________县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长

  乙方:__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20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扩展2)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优选【五】份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1

  借款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币种:人民币。

  2、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3、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利息及计息方法

  1、月利率:_______%。

  2、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3、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4、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5、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1、借款人在第1、3条确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手续,向贷款人申请放款。但每次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2、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放款:

  (1)借款人是否办妥有关的**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贷款人根据《借款凭证》一次或分次向借款人放款。

  4、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还款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2、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贷款本息。

  4、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计收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凭证》记载的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第五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2、借款人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贷款人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3、借款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3)抵押物发生毁损,价值明显减少;

  (4)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5)保证人的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的借款;

  (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第六条债权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年()保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年()抵字______________号]、

  (3)由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质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七条违约事件

  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_________(签字或盖章)贷款人:_________(公章)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2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种类、借款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

  2)合同订立要注意的问题

  ①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②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

  3)贷款人的义务

  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以方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4)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①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合同法》201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③按期支付利息。如果按照合同或者交易*惯不能确定利息支付期限,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款借款时一并支付。

  ④按期返还借款

  ⑤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给予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3

  _______________ (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 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 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4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 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获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果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为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百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一、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它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由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5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企业的经营扩展的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因市场经济变化、参与借款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借款纠纷案件日渐呈上升趋势。本文就借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具体展开论述,希望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防范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货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因其主体的特殊性,相比于其他借款合同,具有明显的特点,以自然人借款合同为例,具体差异如下:

  (1)有偿性: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可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非无偿无息。而自然人借款合同与此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为无偿合同。

  (2)要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借款合同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等。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要件。

  二、借款纠纷产生原因

  (一)市场变化原因

  作为企业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融资巨额款项目的是为扩大经营,但是因为市场经济变幻莫测,投入和产生未成正向比例,从而导致债务不能偿还。

  (二)金融机构方面原因

  1.对借款人偿债能力审查不严

  实践中,每个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都要在程序上对借款人的资质、资产状况等进行审查。但有的金融机构只是流于形式、表面程序上的审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实际偿债能力并未进行实体评估、考察。再加上人情关系等因素影响,致使金融机构将巨额款项发放给已经存在经营风险的企业,为日后贷款无法收回留下伏笔。

  2.对《借款合同》的签订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每个金融机构都有自己预先制定的合同范本,对于重要款项和需要协商的条文都以空白预留。签订合同时,由于信贷员的疏忽大意,合同有的是只有借款人的名称,而无其具体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有的没有具体填写借款日期,甚至有的连借款利率都没有明确标注;还有的是同一借款行为,却签订了不同的《借款合同》版本。这些事件的发生,均是因为金融机构自己本身对《借款合同》签订这一法律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未引起足够重视。

  3.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审查不严

  金融机构要求保证人参与到借款的法律事实中,旨在确保日后债权的实现。但是,有的担保人已经经营不善,或是存在大量未到期债务,或已被提起诉讼,而这些直接影响担保能力的情况,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并未予以详细调查。

  4.发放贷款后,未进行有效跟踪监督

  一些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忽略不计,注意与关注力集中于贷款期限或利息收取。因此,对于缺乏诚信观念的借款人,恣意使用贷款,或挪作它用,或用于挥霍,这些行为直接导致贷款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三)借款人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中,由其是大额贷款,其借款人一般为企业。作为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法律意识淡薄,从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拖债、逃债,如不收受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资金往来不通过企业账户等等。这些行为最终造成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收回的局面。

  2.借款人自身经营问题

  许多借款企业在借款资金使用上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使用管理,资金投入与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不成正比,致使投入资金打了水漂、亏损严重,根本无力偿还借款。还有的企业频频更换高管,新的决策层对上任前的债务重视不够,以各种借口搪塞还款,致使银行收款受阻。还有的企业相互联系、彼此交好,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互为担保,最终成为多家银行追诉的还款义务人。

  三、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借款纠纷产生的原因,笔者建议在借款合同实践操作中,从以下几个环节进行风险防范,避免纠纷产生的同时,保证金融秩序的有效进行。

  1.核实借款人、担保人资信状况、还款能力

  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聘请专业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一方面确实能够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真实资信能力予以还原,另一方面如果因采信专业机构的调查报告予以发放贷款,而借款人却因资信、还款能力而出现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金融机构可因专业调查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实而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就起到了转移风险的作用。

  2.对信贷部门人员进行法律专业培训,树立签署合同的法律意识

  目前,关于金融机构贷业务的规定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同的贷款种类,贷款发放的要求不同,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练掌握这些贷款基本要求及法律的相关规定。

  另外,签订合同时,即便使用已经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信贷工作人员也应当对合同的每项条款予以认真审核。以下《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更应认真填写、严格审查,确保无误:

  (1)借款人名称、地址、通信方式:该项关系到借款合同的一方主体,贷款发放后监管、催款的联系沟通及纠纷产生时诉讼文书的送达。

  (2)借款种类:借款种类直接决定法律适用和政策规定,签订合同时应对该项作出明确约定。

  (3)借款币种:币种决定贷方发放的贷款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应作出明确约定。

  (4)借款用途:用途是贷方是否发放贷款的审核内容之一,根据现行的金融政策,贷款应当专款专用,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直接决定借款人是否违约及利率的适用。

  (5)、借款数额:即贷款发放的具体数额,合同中应当具体约定贷款的总金额及具体发放方式。分批支付贷款时,应当写明每次支付的数额及时间。

  (6)借款利率: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都应当予以明确约定。

  (7)借款期限:期限决定着还款日期及罚息的起算,也决定着借款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8)还款方式:双方对还方式有约定的,应当在合同中具体明确规定。

  (9)合同签署日期:因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签署日期即为合同生效日,双方的权利义务于此时产生。

  3.完善制度,成立相关部门

  建立严格的贷款使用监管制度,成立监管小组,由专门人员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借款方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当发现借款人、保证人等具有不利于还贷的重大不利事项发生时,即按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以行使债权追索权,将金融机构的损失降低最低。

  4.借助司法,依法收贷

  现实中不乏借款人违约事实发生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碍于情面,不愿诉诸法律,以使双方撕破脸面,而一味无效协商。有的银行还采取对借款人采用“借新还旧”的方法,变相延长还贷期限(现该方式是否合法,理论界已有争议)。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使贷款有效回收,金融机构应尽早向法院起诉,借助司法手段,确认债权,依靠司法力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扩展3)

——金融机构获奖简报(精选五篇)

  金融机构获奖简报 1

  为加强公众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风险和使用正规金融服务的意识,北泉镇支行于9月组织辖区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及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

  北泉镇支行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旨在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有效覆盖到各类金融消费者,尤其关注重点人群(农民、务工人员、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知识的需要,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不断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更加注重利用数字化的手段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以来北泉镇支行共计开展各类活动10余次,发放宣传单300余份,受众人群达到500余人。

  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支行将把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落到实处,进一步拓宽宣传面、丰富宣传方式,提不断高金融消费者防范风险和正确使用金融服务的意识,共创和谐金融环境,深化阳光经营的优质品牌。

  金融机构获奖简报 2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山东莱山齐丰村镇银行深入贯彻落实“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要求,于20xx年9月17日组织开展了金融知识讲座,取得良好的效果。

  活动期间,山东莱山齐丰村镇银行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坚持正规金融服务渠道,免受非法诈骗活动侵害”辨别正规银行场所、人员和业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内容展开宣传讲解,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为客户普及了常见诈骗手段,主要防范应对措施等专业的知识,生动形象的讲解,有效提高了客户维护自身资金和信息安全的意识和能力,除现场讲解外,讲座还设置了金融知识有奖问答等趣味环节,与广大客户积极互动,现场气氛活跃,有效拉*了消费者与银行的距离。

  此次“金融知识进万家”知识讲座活动,对全面提高公众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进一步提升百姓生活品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少参与者表示:这样的金融知识讲座,加深了自己对银行业务的理解,也实实在在的提高了自己的风险防范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山东莱山齐丰村镇银行将持续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将宣传活动与服务能力提升相结合,引导公众科学合理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提高服务满意度,同时要以此次“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为契机,将金融知识宣传服务常态化,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获奖简报 3

  1.社区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方案

  为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广泛宣传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金融知识,提高居民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9月21日,天津金城银行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走进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南里社区等多个区域,开展了“金融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

  2.金融服务进社区活动

  3.社区开展金融知识讲座

  4.普及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总结

  5.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

  6.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简报

  接下来,金城银行将继续扎实做好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拓宽宣传面,增强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积极引导消费者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不断提升社会群体尤其是老年群体的金融素养、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获奖简报 4

  为进一步深化*安创建工作,巩固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切实保卫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现阶段的宝贵成果,不断将*安创建工作推向深入,*日,交通银行永州分行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核心,以强化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为重点,以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主线,组织开展了*安创建消防演练专项活动。

  活动紧紧围绕《20xx年交通银行永州分行安全保卫工作要点》与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创建活动的通知》,结合最*发生的金融机构安全案例,对每位员工进行了*安创建知识教育与消防器材操作培训,有效增强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面对突发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团队的一份子,交通银行永州分行将会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与警惕性,从政治觉悟上抓好依靠群众搞创建、搞好创建为群众这个根本理念,切实落实好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提升三防能力,更为永州构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安康、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扎实可靠的交行力量。

  金融机构获奖简报 5

  为积极推动20xx年征信宣传专题活动的顺利开展,8月7日,我行风险管理部组织召开全行征信宣传工作会议,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及信贷业务人员均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持,首先传达了人行江门中支关于开展20xx年征信专题宣传活动的要求,强调了征信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各机构积极围绕“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提升国民信用水*”的主题展开宣传活动。会议还特别指出了我行日常征信管理工作的重点关注问题,包括征信用户的创建、变更、停用的管理,征信授权、查询、登记的规范要求等。

  同时,会议上明确了人行征信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包括查询的征信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对外不当泄露,禁止非我行业务需要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禁止违法对外提供或者出售我行查询到的征信信息,禁止将征信报告以复制、拷屏等方式留存,禁止将征信信息用于授权之外的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

  由于征信报告只是客观地收集和展示客户信息,只能作为授信审批的参考依据,因此严禁向客户宣导“征信黑名单”的说法。同时严禁客户经理承接民间信贷中介机构介绍的业务,严禁协助查询或向中介机构提供信用报告,对于需要了解贷款逾期记录的客户,应指导其到原贷款银行咨询,严禁直接引导其到人民银行查询。

  参会人员表示通过参加此次会议,对征信宣传活动的认识和观念有所提高,对如何做好宣传活动的具体措施有所启发,下一步将做好宣传活动安排任务分工等具体工作,对下一步开展征信宣传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扩展4)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会同商务部、*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各地*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

  第二十五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部、*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商务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扩展5)

——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菁华3篇)

  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事业单位机构职责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现有事业单位机构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财政投资兴办的机构。

  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具体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以及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

  第十一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明确其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部机构的30%。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规格原则规定如下:

  (一)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科级确定;

  (二)按照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三条合并、分设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一)合并、分设或者撤销机构的依据;

  (二)原机构职责的转移、消失情况;

  (三)原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由当地人民*或者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二)原定工作任务结束的;

  (三)因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下列单位不得批准新设为事业单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核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七条市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宏观管理,总量控制。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测算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控制数,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委、市*批准。

  市、县(市、区)不得突破事业单位编制年度控制数审批事业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定编标准的低限核定或者调整。国家和省没有定编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和必设工作岗位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九条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员额总数的75%;

  (二)管理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5%;

  (三)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0%。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助(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

  核定或者调整事业编制,应当确定其经费形式。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定额补助或者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定额补助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员额在2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

  (二)编制员额在2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

  (三)编制员额在51名以上的,核定3至4职;

  (四)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员额*均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职;

  (五)国家和省对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机构,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核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直接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

  (二)擅自变更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主管部门、规格及其内设机构;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扩展6)

——初中部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五份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1、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三天不到校办理手续,由班主任查明原因后报学校处理,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2、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教导处据此登记注册,建立学籍档案。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需转学者,需先告诉班主任教师,然后持有关证明,经校长审查批准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将《小学生学籍卡》交转入学校。

  4、转入学生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办理,不符合转学条件和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转入学生教导处登记注册,到总务处交纳有关费用后,由教导主任安排到班内就读,否则不予接纳。

  5、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子女,华侨、烈士子女等,随迁转学时,遵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妥善安排。

  6、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持区人民医院(或区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经教导处核准,准予休学。

  7、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区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续办休学手续。

  8、学生请假超过一周者,须经教导处批准。

  9、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查品德、学业、体质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10、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小学学籍管理条理》执行。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

  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

  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生除丧失学*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

  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

  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

  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委关于《大庆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委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升初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市(县)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市(县)学籍章);

  (8)小学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到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一学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须由班主任教师签字,学校同意休学,出具休学证,教学副校长在休学证上签字,交给学校主管学籍人员。学校主管学籍人员每月到市教委为学校*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须携带休学学生家长申请、休学证及学籍档案)。休学一次一般为一年,极特殊情况休学半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委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学*。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六、转学

  1、转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委审请转学,经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保卫科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3)转入后须填写合同书,如违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5)手续不全或夫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6)学校不收借读生。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退学、开除

  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的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市教委批准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学籍卡;

  (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扩展7)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范本五份

  xx年4月23日,我公司深入贯彻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文件和精神要求,切实落实对新入职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讲师给新员工播放了消防教育视频,并以生动形象的方式讲叙了许多种情况下的火灾现场情况及灭火方法,使我们不但掌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还给我们的生活*惯带来了一点警醒。

  火灾隐患在日常工作中往往被人们忽视,人们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会那么巧合发生在自己身边,总是要等到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后悔。要不使火灾造成危害,做好预防工作是最重要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才是消防工作的主要方针。通过这次培训,我发现大部分员工对于消防器材的使用都还很陌生。这说明我们新入职的员工在之前的工作和生活中防火意识都比较薄弱,也充分体现了公司对于新入职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工作是一项需要我们长期坚持学*的工作,我们要把学到的消防知识充分运用到生活中去,更加努力的提高自身的消防知识水*,为保证个人及公共生命安全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通过这次十天的培训,让我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对消防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掌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理论知识,譬如: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固定消防设施,消防法规及文件汇编,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一些重要性的消防知识。深刻体会到,消防安全管理和培训是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仅关系到公司财产、利益,也和每一位员工及天然气用户的生命安全、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治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的天然气等高危险物质,我们在监利天然气公司生产运行部的调度室和维修抢险及荆州天然气公司CNG站内部日常的防火防爆工作中,对火灾隐患开展了一定的防范工作,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工作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炎炎夏日,高温是促使火灾发生的一重要因素。8月4日,珠江路车辆段安排了一场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公司各处室、中心均有人员参加,作为站务中心的一员,我很荣幸能参加此次培训。开场由中国*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张晓东致辞,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两部分。

  理论培训由中国科技大学吴光标教授授课,主要讲解了地铁火灾发生的原因及特点,火灾发生时应急逃生的措施,以及各地地铁的火灾案例。消防器材的使用由消防队的王队长为我们详细讲解。最后消防队及合高应急组现场为我们进行了消防演练。

  通过这次的学*,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消防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给自己增添了不少见识和实际性理论知识,参加此次培训我体会到了以下几点: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抓。火灾是现实中非常常见突出的,又是人们最容易疏忽而造成的危害重大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时刻警惕安全消防隐患与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掌握逃生技巧。灾害无情,当火灾发生时,一定要会用身边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当火灾不可控时,掌握逃生技巧,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所以*日里多学*一些消防基本常识、基本要点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保持良好的心态。“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当火灾发生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特别是我们地铁工作人员,我们应当对乘客的安全负责,把乘客疏散到安全区域是我们的职责,所以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

  作为地铁的工作人员应当了解站厅、站台、设备区的消防通道在哪里掌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栓有几个,具体在哪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等等。在工作中要保持交接清楚,有责任有义务完成各项指标和任务。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安全工作、安全生活,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通过学*了解消防法规和实践知识讲座,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对消防安全工作有了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如消防工作的方针、目的和意义,燃烧灭火常识,常用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消防控制室及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性等。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经验: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火灾造成的危害大家都知道,但在日常工作中往往被忽视,取而代之的是麻痹和侥幸。往往要等到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我们才会回来清醒。这是因为消防工作没有放在首位。做好预防工作的关键是要更加重视这项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通过这次培训,我们发现预防意识不够。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都应充分了解其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的火灾风险和消防相关设施,如消防通道。无论是火灾风险高的岗位还是其他人员,都要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相关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隐患及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火警、初期灭火和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抓”,不留隐患

  首先是“专注”。涉及易燃易爆设备物品的部门除定期培训外,还应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记录,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志愿消防组织,不仅可以及时扑灭早期火灾,还可以通过组织志愿消防组织,加深关键部门各方面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二是“抓弱”。火灾安全隐患相对较少的`地方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区域,但是安全隐患相对较少并不意味着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不同于生产安全隐患,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可能会出现在岗位的每个角落。

  三是“抓细节”。千里筑堤毁于蚁巢。防火要着眼大局,但要从小事做起。细节不容易引起注意,比如保温材料老化,废纸篓放错地方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一开始都是由“不注意”和“粗心”造成的,而这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很容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从而引发星星之火,燎原之势。

  工作中应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宗旨,以实际行动和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而不是做口头文章。

  火,既给人类带来了光明,带来了文明社会,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灾难。而火灾所带来的危害,我们也是常有耳闻。在本次培训中所看到的一例例触目惊心的惨烈的案例,留给我们的不应该只是对死难者的沉痛哀悼,我们要做的是要把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定高度。培训涉及消防基本知识、消防法规简介、火场自救逃生方法、火灾逃生注意事项等内容。期间消防宣传中心教官将xx实际情况与实际案例相结合,详细讲解了相关消防知识。同时,通过讲述*年来我国发生的火灾实例,用血与泪的教训让大家清醒的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训结束后,消防宣传中心教官通过现场互动的方式演示了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切实提高了全馆员工消防实战技能。

  通过xx声情并茂的演讲,使我对消防知识有了一定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此,我有以下几点深刻的体会:

  一、消防安全,重要的是预防

  xx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查处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二、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的一种灾难,而造成火灾的两大杀手就是“麻痹”“大意”。我们要增强自身的消防意识,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xx员比较聚集的地方,安全必须要有保障,xx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治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四、消防制度措施要到位

  要根据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结合xx际情况,制定一系列制度措施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消防器材配备要到位

  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对到期的器材及时更换,以备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为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提供硬件保障。

  六、牢记“三个提示”“四个能力”时刻把消防安全摆在首位,以确保宾客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通过这短短的培训,我学到了很多消防安全的知识,也对自己*常生活中的用电、用火等不正确的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保证以后生活中多注意并及时改正。我会把我所学到的消防知识,教给身边的家人、朋友,让更多人远离火灾。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五份(扩展8)

——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制度范本五份

  第一章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节约照明用电。更换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须安装技术较为成熟的声控、光控、感应等自控装置照明新产品,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自然光条件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一般不得开启照明灯。

  第二条节约空调用电。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室内温度在15℃以上28℃以下禁止开空调取暖或制冷(特殊情况除外)。办公室无人时随手关闭空调。冬季使用集中供暖的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开启空调。

  加强空调系统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第三条节约电梯用电。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楼层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减少或关闭电梯,原则上三层以内上下不搭乘电梯。加强对电梯的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

  第四条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建立办公设施设备下班后断电制度,因加班的除外。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节电模式,半小时以上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关闭电热水器、饮水机等用电设备。

  第五条严格控制办公区域装饰性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应尽量减少使用或者关闭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等高强度、高能耗灯具。

  第二章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制度

  第六条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大力推广使用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适当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第七条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八条加大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广泛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

  第九条禁止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车辆,提倡使用循环水冲洗车辆。鼓励驾驶员自行冲洗车辆。

  第三章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

  第十条严控车辆编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及节能设备的推广使用。公务用车的购置全部纳入**采购,优先选购排量小、节能、环保的车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坚决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予以报废。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规定。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期保养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禁止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节假日除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集中封存停用。

  第十五条减少车辆引擎空转。公务人员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应将车辆熄火,禁止停车开启空调等待。公务活动主办单位应安排好驾驶人员的等待休息场所。

  第十六条实行定额管理。根据车辆型号和排量制定车辆百公里能耗定额,每月按照定额对驾驶员进行评比考核,并根据评比考核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行驶过程中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最大节省油耗。

  第十八条认真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规定。鼓励干部职工采用绿色出行方式,倡导“135”出行方案(即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以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短距离公务外出(3公里以内)单位原则上不派公务机动车。

  第四章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各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建立用电、用水、用油月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能耗统计数据要在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在河南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系统上完成报送。

  公共机构每年应对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单位用能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能耗分析报告。每年2月20日前应将单位上年度能耗分析报告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水电消耗总量、人均水电消耗、单位建筑面积水电消耗定额。公共机构要在能源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用电用水实行分户计量。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电表(水表);办公区不同单位用水用电实行分户计量。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节能负责科室要加强单位用能管理,强化用电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检修,在办公区显著位置张贴节电节水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并公布维修电话。

  第二十三条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节电、节水、公务用车节油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干部职工节约意识。公共机构要建立节能监督巡查制度,对照制度要求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对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要责令改正,并进行登记,对多次出现违规用能的科室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单位节能工作的具体管理和信息收集,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每季度要按照《濮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进行自评,通过评价查找差距,改进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出的违规用能现象要及时纠正,并登记汇总,定期通报。对一年内出现多次违规用能现象,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本级公共机构用电、用水和公务车辆用油进行分析核算,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人均核算出每个公共机构用能指标,并按照核算结果对公共机构进行评比排序。

  第二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分批次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级人民**安排,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评定A、B、C、D四类(A类节能工作示范单位,B类节能工作规范化单位,C类节能工作达标单位,D类节能工作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单位),针对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濮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附件

  濮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单位总分

  项目考核内容评价细则得分

  组织

  领导

  8分1.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对节能工作进行研究。(2分)定期分析单位节能工作,查看单位党委会或班子会记录,每次0.5分。

  2.有具体的负责科室,档案管理规范。(1分)现场了解,查阅文件。

  3.有专职人员负责节能工作。(2分)查文件,没有扣2分。

  4.制定单位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3分)查文件,有方案1分,有量化节能目标1分,有推进措施1分。

  宣传

  培训

  9分1.制定年度宣传和学*培训计划。(1分)查资料,缺项扣相应分值。

  2.组织单位职工学*节能法规和节能知识。(2分)查培训记录,每次1分,没有不得分。

  3.开展节能宣传活动。组织本级和所属公共机构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日等宣传活动。(2分)查相关资料,未开展活动扣1分,未报送宣传活动资料扣1分。

  4.节能法规知识知晓率。(2分)现场抽查或测评。

  5.制作节能宣传资料、节能主题网页或宣传栏。

  (2分)每制作一期节能宣传资料、宣传栏或宣传网页1分

  能耗

  统计

  12分1.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工作,建立统计人员工作变动交接制度,建立单位能耗月台帐,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耗量和费用数据。(2分)查相关资料,缺项扣相应分值。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