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范文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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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1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五十二条 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和公证检验费补贴,直至取消其业务操作和公证检验单位资格。

  第五十三条 加工企业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其违法违纪所得由***或专员办按有关规定收缴。

  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2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3

  第十二条 商务部对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地方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储存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牛羊肉储存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库。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

  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标准。

  第十四条 储备冻肉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冻牛、羊肉加工企业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的要求,冻牛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冻羊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

  第十五条 具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中央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加工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审定承储或加工资质。其他企业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向上申请审定承储资质。

  第十六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名单。

  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4

  第四十四条 商务部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和活畜及其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单位应建立计算机储备肉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及时向商务部、***、操作单位和所在地专员办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中央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商务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强对储备肉贷款的信贷监管,并将监管情况通报商务部、***,抄送操作单位。

  第四十八条 专员办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收储、轮换、动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抄报商务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九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商务部、***处理。

  第五十条 承储单位对商务部、***及专员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5

  第二十五条 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和活畜饲养专栏。

  第二十七条 在库(栏)储备肉由北京市专员办监督操作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统一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栏)管理。承储单位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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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范文五份(扩展1)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用5份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1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

  第八条 ***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3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令第16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4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5

  第十七条 ***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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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精选五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三十一条 储备冻猪肉由操作单位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轮换。储备活畜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

  第三十二条 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商务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在地专员办。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二十五条 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和活畜饲养专栏。

  第二十七条 在库(栏)储备肉由北京市专员办监督操作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统一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栏)管理。承储单位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商务部、***。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和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

  第三条 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十七条 商务部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 根据储备肉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商务部会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操作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并抄送***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员办、质检单位和承储单位。

  第十九条 储备冻肉加工和入库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确定,操作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储备存栏活畜体重,活猪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或以资产抵押,或缴纳保证金。储备冻肉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为入库成本的1%,储备活猪、活牛、活羊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每头分别为40元、130元、13元和10元、30元、3元。

  第二十二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担保手续或足额交付保证金,并按计划入储。

  第二十三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储备冻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商务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储备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四条 因承储单位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商务部会同***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肉的,由商务部会同***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审定储备肉区域布局及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 ***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会同***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商务部委托的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第九条 商务部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督促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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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全文合集5篇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二十五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储存时间、质量状况及当年食糖供求预测情况,于当前榨季结束前1个月提出下个榨季轮换建议,报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提出储备糖榨季轮换计划,报***批准后下达给操作单位,抄送有关专员办。

  第二十七条 储备糖轮换原则、出入库时机、进度,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和***确定后,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榨季轮换计划,按本办法的规定择机操作。

  第二十八条 储备原糖、白砂糖原则上入库分别满5年、15个月后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轮换。特殊情况下可结合宏观调控进行轮换。在不影响保质储存和调控投放的前提下,年度轮换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库存总量的30%。未按要求及时组织轮换造成的损失,按责任归属相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轮出后,操作单位必须组织承储单位根据计划按时、保质轮入。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轮换成品糖需串换品种时,由操作单位提出建议,报商务部、***核复后实施,实施情况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反映,并将存关情况报商务部、***备案,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处理。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全文 2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含专员办)应加强对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信贷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储备糖贷款的信贷监管。操作单位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四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管理储备糖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报请商务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储单位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十二条 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节约成本和费用的原则,选择储备糖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下达储备糖入储和加工计划,抄送***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员办。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储备糖收储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

  第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仃组织评标小组,通过招标方式落实储备糖加工企业。加工储备糖出库和回储,实行加工厂到库提货制和送货到库制。

  第十五条 储备糖收储入库、加工出库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一般应控制在计划的1‰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比例时,由操作单位提出建议,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和***核复。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或加工企业根据实际入储或加工的储备糖数量(计划),按含税成本向操作单位提供担保证明或资产抵押。

  第十七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入储及加工计划,与交储、承储及加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并按计划入储或加工回储。合同条款由操作单位拟定后报商务部、***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储备糖计划下达后,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落实,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程序报批。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要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员办。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糖,是指国家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它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食糖,包括储备原糖和储备成品糖。

  第三条 从事储备糖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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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最新版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区县人民*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人民*分别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负责。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规模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国家“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逐步扩大和充实,达到国家规定规模。

  第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的购销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必要时实行*定价管理。实行*定价时,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核准。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区县人民*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优先动用区县储备粮;区县储备粮不足的,由区县人民*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可以在紧急状态下,直接下达动用区县储备粮的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经同级人民*批准,由同级*门核实后拨付。


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范文五份(扩展5)

——项目管理办法范文十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特色,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技术水*,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进行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 国家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 省(区、市)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xx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核准的项目,省级**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七条外商投资涉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对于应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者审核后报***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二十条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核准或备案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六条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联合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

  第二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月10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省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核准及备案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具有项目核准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应的《服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公司所属各科室、项目部: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完善项目财务管理,规避项目财务风险,防止项目资金体外循环。现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吸取以往经验教训,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

  财务科是公司履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财务科统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自行收付,具体包括:

  ⑴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财务科开具正式预收工程款收据,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分公司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理以借款或由建设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⑵所有项目不单独开户,××以外的项目由财务科开立帐户。

  ⑶所收工程款由财务科或委派会计按内部承包合同比例划收应上交公司管理费,代扣建安税、职工个人两金和质量、安全、贯标、文明施工押金后,汇入项目会计和承包责任人的双控帐户,由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自行安排付款计划(承包人签名),项目会计按付款计划付款,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部施工生产活动的支出,不许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全部交由项目经理并由其支付,如工程进度款到位而内部合同未签订,所收工程款一律暂不支付,待内部合同签订合再行支付。版权所有

  ⑷项目经理可借少量备用金,备用金比例控制在所收工程款的.10以内,备用金必须及时冲帐。

  ⑸委派人员必须掌握项目资金流向,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财务科汇报。

  ⑹建设方需交押金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先将押金汇入公司财务科,再由公司财务科汇入建设单位,以便掌握押金具体数额,押金返回以外部施工合同为准。

  ⑺需垫资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将垫资款汇入公司财务科或项目财务双控存折上,以便掌握项目具体垫资数额。

  ⑻工程竣工后来第一笔工程款时,财务科根据工程量大小,除按合同扣除有关款项外,另加扣1-5万元竣工资料押金(具体金额由工程科定),以确保资料及时备案归档,押金在资料备案归档后如数退还。

  ⑼付工程尾款时,必须由各部门、科室、分公司领导签字确定无遗留问题后,财务科才能支付。

  二、项目会计管理

  ××市区项目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或兼任制,××地区以外的项目财务实行委派制,项目会计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公司对所属项目按工程总造价3‰收取财务代理费,财务代理费用于发放委派会计和兼职会计的工资等,具体由财务科自行安排。

  三、项目会计责任

  1、全体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兼职会计必须确保机关工作和项目服务两不误,提高工作质量。

  3、项目会计必须确保项目工程款进公司指定帐户,保证公司各项目税、费、押金的及时收取。

  4、项目会计应对项目资金实行监控,防止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将资金挪作他用,确保民工工资、材料款的正常发放。

  5、项目会计要加强工程后期资金监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因项目会计监管不力而给公司留下后遗症,将追究项目会计责任(不包括不可预见因素如建设方原因造成拖欠人工工资、材料款等)以上办法自2××*年*月*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四川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

  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目前,会计人员针对建立开发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账外树立合同台账管理,另一是请软件工程师进行二次开发出合同管理模块。账外树立台账管理的缺陷是合同注销在账外进行与账务处置不同步,做完帐再去注销台账反复劳动且强度大,容易脱节,容易出错。二次开发编制的合同管理模块与账务无法完成完整对接,合同前期会计人员就需求参与,合同管理人员不具备会计职能,会计人员又不具备合同管理职能,招致运用起来不流利,且二次开发费用十分昂贵。为了使庞大的成本费用做到精密化核算,为管理决策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剖析成本费用开支状况,对此,笔者依据本人的理论,灵敏运用总账系统的会计科目核算、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往来核算,完成对各个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执行状况系统管理。现就开发成本合同管理的相关设置办法引见如下。

  1开发成本科目设置

  一个房地产企业在一套帐内要核算几个开发项目,在开发成本下的二级会计科目应该设置建立项目称号,如××花园小区项目。把开发建立项目称号作为会计科目核算对象的益处,一是能够很直观地在一个科目下完整反映进项目成本费用,二是能够依照成本费用实践入账时间次第反映,三是能够便当地完好打印进项目成本明细,便于审计剖析。在设置开发成本二级科目的建立项目称号时,同时挂接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辅助核算。在辅助核算选项下,分别在部门核算、供给商往来、项目核算前面的方框内打上勾即可。

  2部门辅助核算设置

  要灵敏运用用友软件里的部门辅助核算,不要将部门辅助核算只了解为公司管理部门。能够将部门辅助核算作为需求的一项核算功用来运用。在软件提供的机构设置下的部门档案中设置一个“合同付款节点管理”部门,在这个部门下,设置“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如图1所示。

  3项目辅助核算设置

  用友软件的项目辅助核算是针对公司在一个账套内核算多个建立项目而开发的一项十分适用的辅助核算办法,项目辅助核算设置好后,在会计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设置完成,多个建立项目共享,能够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开支状况,能够自动分门别类归集汇总。应用项目辅助核算的这一功用,能够将触及建立项目成本各个类别的合同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的项目目录。

  3.1项目辅助核算大类设置办法

  进入根底设置→根底档案→财务→项目目录,呈现项目档案设置界面,点击上图中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管理”,将待选的这两个成本科目移到右边已选科目内,意义就是这两个成本科目在“项目管理”内进行辅助核算,点击肯定。然后,点击项目分类定义,项目辅助核算主要用于建立项目成本辅助核算,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建成本分类远远大于10,因而,必需要修正项目规则,要将“项目编码规则:1”变为2,这样改动后就能够满足成本的`精密化分类请求了。能够在新项目大类称号中将软件自带的“项目管理”改成喜欢或更直观的称号,如“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项目核算分类称号设置办法

  项目核算分类称号,实践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成本类别分类。这个分类要依据各个公司详细的会计政策、核算办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来肯定。假如是采用全面总承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简单些,假如是采用清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复杂些。以下就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来研讨分类称号设置的步骤。大致分:土地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主体工程费用、装置工程费用、配套工程费用。

  3.3项目目录设置办法

  所谓项目目录,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将各个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无合同费用依据费用性质在分类项下设置成项目目录。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及拆迁合同费用、可研、地勘、设计等合同、××标段主体承包合同、××设备装置采购合同等。点击“项目目录”,同时,点击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大类“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点击“维护”呈现图2所示界面。点击菜单栏上的“增加”菜单呈现图3所示界面。“项目编码”能够按前面的两位数按成本大类的编码做为合同的所属分类编码,后四位数是流水号。这样会计人员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据成本分类首先肯定前面两位数,然后依照合同到来的流水号对合同进行编码,并能够轻松排序将成本合同进行分类。到此为止,工程建立项目成本归集触及到的科目设置、付款次数管理设置、“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录设置的框架设置全部设置终了。

  4填制成本类会计凭证办法

  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置时,要做几个断定:一是要断定这笔款属于哪个建立项目,以便在开发成本下精确选择二级科目中的建立项目;二是要断定这笔付款是第几次付款,以便在部门核算的付款次数管理当选择第几次付款;三是要断定这笔合同付款属于哪个成本类别,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将这份合同正确增加到成本分类中去;四是要肯定这家单位是哪家供给商。这些根本涵盖了合同管理的几个根本要素了。

  5应用UFO报表系统自动生成各个合同执行状况统计表的设置办法

  用友软件里的UFO报表系统,是一个功用十分强大的报表编辑系统,经过在账套设置中设置相关取数项,进行简单编辑设置,它能够在恣意单元格内取出设定的条件请求的数据。如,请求在某一单元格内反映某个建立项目(科目代码与称号)、某项成本类(项目辅助核算分类编码与称号)、某个合同(项目目录编码及称号)、第几次付款(部门辅助核算中的付款次数代码及称号)数据,应用之前设置好的相关辅助核算功用,就可以很便当天时用UFO报表系统设计出一张合同成本统计表的表样。各个合同的付款状况在表中全部反映出来,依据这张表就能够编制出细致的资金方案。年末打印账页时,可将各个项目目录逐一打印,相当于就把各个合同一年的执行状况打印出来了,十分分明明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xx〕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地方企业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第十三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按照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或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备案申报文件。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备案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xx〕17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所称**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一)**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

  (二)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申请项目汇总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报省人民**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人民**及其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其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水域保护规划,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海域(水域)资源,并严格执行规划、土地、海洋(水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负责。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市人民**确定的场所进行。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迁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对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衡指标等,并依法做好土地报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排**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并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联*会议、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台。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并逐步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的联动审批机制和综合评价(评估)机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


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范文五份(扩展6)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实用五份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物资采购遵循 “节约成本、价廉物美、计划采购、急需急办”的基本原则。

  物业部维修维护、洗涤保洁用品等由物业部采购;其余物资由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一、采购流程

  1、物业部每月月底前上报需求计划,填写标准采购申请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其他部门根据需要于每月月底前填写标准的采购申请单,提交行政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进行审批,采购部门根据审批后的采购单采购。审批后的计划复印一份送财务。

  2、对于物业常用物料、常规办公用品等根据用量可进行批量采购。

  3、对于单次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任务至少有2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比对,同时由2人以上执行,互为监督见证;对于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物料采购,必需签订采购合同。可考察择优确定相对长期的供应商进行供货,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定期进行清算。

  4、特别规定:对于物业维修用紧急采购,单笔采购金额在200元以下,月度累计3000元以内,物业部经理有临时采购决定权。

  5、物品采购后,除零星物料外,其他物料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对物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实物跟采购数量不一致或出现质

  量瑕疵的,及时向采购人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入库单。

  6、采购人员凭采购申请单、发票、入库单在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7、对于临时紧急采购程序参照上述执行,由主管上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二、物品管理:

  1、所有出入库商品必须根据验收情况填写出入库单据,及时登记台账。办公用物料进行领用登记薄进行登记。

  2、必须清楚掌握物料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注意防潮防蛀。

  3、按月上报领用存报表,按季盘点,填写盘点表,注明盈亏,说明原因。

  三、领用流程:

  1、对常规物料根据历史使用情况核定标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领取。

  2、贵重办公用品(如计算器、维修工具等),需填写物品领用单,部门领导及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能领用。同时在物品领用表上签字确认。

  3、物品报废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说明,交办公室、财务部审核注销;员工调离,需归还物品的应交回原物,否则按规定折价赔偿。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物资采购遵循 “节约成本、价廉物美、计划采购、急需急办”的基本原则。

  物业部维修维护、洗涤保洁用品等由物业部采购;其余物资由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一、采购流程

  1、物业部每月月底前上报需求计划,填写标准采购申请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其他部门根据需要于每月月底前填写标准的采购申请单,提交行政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进行审批,采购部门根据审批后的采购单采购。审批后的计划复印一份送财务。

  2、对于物业常用物料、常规办公用品等根据用量可进行批量采购。

  3、对于单次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任务至少有2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比对,同时由2人以上执行,互为监督见证;对于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物料采购,必需签订采购合同。可考察择优确定相对长期的'供应商进行供货,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定期进行清算。

  4、特别规定:对于物业维修用紧急采购,单笔采购金额在200元以下,月度累计3000元以内,物业部经理有临时采购决定权。

  5、物品采购后,除零星物料外,其他物料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对物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实物跟采购数量不一致或出现质

  量瑕疵的,及时向采购人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入库单。

  6、采购人员凭采购申请单、发票、入库单在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7、对于临时紧急采购程序参照上述执行,由主管上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二、物品管理:

  1、所有出入库商品必须根据验收情况填写出入库单据,及时登记台账。办公用物料进行领用登记薄进行登记。

  2、必须清楚掌握物料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注意防潮防蛀。

  3、按月上报领用存报表,按季盘点,填写盘点表,注明盈亏,说明原因。

  三、领用流程:

  1、对常规物料根据历史使用情况核定标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领取。

  2、贵重办公用品(如计算器、维修工具等),需填写物品领用单,部门领导及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能领用。同时在物品领用表上签字确认。

  3、物品报废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说明,交办公室、财务部审核注销;员工调离,需归还物品的应交回原物,否则按规定折价赔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管理,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物资供应服务质量和存货管理水*,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科室、各单位以及各法人单位、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物资采购和存货管理业务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上级各主管部门有关物资采购规程的前提下,大力实施公正、公*、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工程,严肃采购纪律,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文件,实行“计划、采购、资金”三个集中管理的原则。在物资采购与存货管理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别设置计划、采购、审批、合同管理、验收、保管、稽核等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不得一人承担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工作。确保办理物资采购与存货管理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物资采购与存货管理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批;

  (三)采购与验收;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发出、领用、处置的审批与保管。

  第四条 物资供应公司是公司物资供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各单位所需物资的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和采购计划的编制送审;负责所采购物资入库保管以及配送发放等保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按公司及财务部门要求取得、填制、传递和登记有关凭证和帐簿;执行盘点制度,协助财务部门搞好材料结算与存货核算工作。

  经公司批准,部经营单位在物资公司的指导下自行管理存货业务,如燃料销售公司、物流发展公司、商店超市等商贸流通单位及泥浆材料厂、空气分离厂、服装厂等加工销售单位。公司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机构为生活服务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按运塔字xxxx]4号文件执行),燃料销售公司自行管理销售油品等进销存业务的同时,也是公司本部各种油品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物资采购办公室是公司物资采购业务的职能部门,物资采购办公室在遵照执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物资采购业务,主要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根据供货能力、周期、质量、价格等诸多市场信息对供应商初步选择确定并发送物资采购信息;确定采购方式,组织进行招(议)标或比价的方式开展采购业务;与最终确定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联系供货及退换货事宜,落实和完成物资采购计划,做好到货及退换货记录;逐笔对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及价格等要素进行审核;向供应商索取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清单等单据,及时办理传递手续;负责组织建立物资供应商评价体系;负责牵头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在坚持三个集中的同时,实行统放结合的办法,零星、急用料、专用物资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自行办理采购业务的,需经物资采购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在审批范围内办理。

  第六条 企管与法律部门负责和组织制订物资的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审核物资采购计划;按照审定的采购计划和最终确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针对物资采购业务的计划准确率、到位率、库存积压、超限以及待料情况等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监督考核;审核签订各商贸流通和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商品及产品的销售合同;监督检查买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负责牵头处理物资采购、存货管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纠纷甚至法律诉讼的事务。

  第七条 安全与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公司生产和使用的产品质量认可、计量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负责质量、计量纠纷的处理;负责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负责特殊产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消防产品、防爆器材、安全检测仪器、防护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供应厂商安全资质审查工作;负责按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公司闲置废旧物资(包括各种边角余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核和采购资金的总额控制;参与物资采购招标和合同签订;集中统一管理货款结算,负责对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审核工作;集中统一负责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存货的核算业务;组织对库存物资的月度收**况进行稽核,定期盘点库存物资;参与编制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参与对相关部门的考核;组织制定库存物资计划价格;审定积压、废旧物资的处置价格。

  第九条 纪检***门负责收集供应商的拟供货及报价清单,经过比价结合物资供应商评价资料确定供应商并在相关会议通过后最终确认;负责对物资采购及销售业务的招投标、合同谈判等环节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和抽查;组织公司物资采购效能监察。

  审计部门负责对大额物资采购或销售业务(10万元及以上)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过程的监督,对10万元以下询比价结果进行抽审;监督审核库存积压物资管理及废旧物资回收、处置;负责对《公司物资采购与存货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物资需求单位根据消耗定额编制物资需求计划,负责物资需求计划编制上报、技术确认、物资领用;参与采购方案的编制、技术评标标准的制定,参与物资采购和销售业务的招投标及合同谈判、非标准物资到货后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物资采购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物资需求计划由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所需,编制、季度、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物资供应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对各单位所报计划审查核实后,及时进行分析汇总,进行“六*一代”,(即*库存、*积压、*在途、*期货、*修旧、*利废,一代指代用物资),保证科学、合理的安全库存量为前提,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和按要求送审。各种采购计划的具体编制要求、上报时间和传递、审批手续等要求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办理审核程序和组织采购业务,确保物资的及时到位。因用料单位计划不周,未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彻底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者,由计划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商品销售及生产加工单位也要本着以市场为导向和以销定产的原则购进和生产加工,减少盲目性,杜绝积压、浪费。

  第四章 物资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入库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 采购物资必须保证质量,物资质量实行全过程质量责任制,坚决杜绝质次价高的物资入库。在采购合同或协议中就必须明确采购物资的质量要求、检验规范、适用范围和产品质量标准及法律所要求的有关证件,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凡国家及行业质量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商,严禁订购其产品。

  第十四条 由技术部门或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文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采购的物资必须具备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出厂证。无三证产品不得采购和验收入库。采购重要物品必须具备产品标准,进口配件必须选择正规渠道进货,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物资严禁入库。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生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退回并索回货款。

  第十五条 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出具验收证明,由仓储保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按照公司及财务部门要求填制入库单,并登记存货实物明细账簿。

  保管人员按包装、件数验收,根据交接单逐项检查,认真核实“运输记录”和“商务记录”,油料入库单还必须附送供货单位及过磅单,包装箱、袋、桶、捆要完好,无散包、破损、残缺、污染等现象,发货件数与实到件数相符,堆装货物要按实到件数验收,并做好到货记录。要按规定做好现场交接签认工作,避免发生纠纷,提高工作效率。验收入库中发现到货物资短缺时,应根据各种记录和供货合同条例进行核对,严格分清供、运责任,并通过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发现残损,短缺,质量问题时,在未处理前,仓库保管员应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不能动用或丢失。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单位提供的加工产品(修制品)凭技术部门的验收合格证入库,价格以企管部门下达的修制品计划或与加工单位签订协议为准。

  各商品销售及生产加工单位购进商品或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产品、半成品也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由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和登记存货实物明细账簿。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乎有关标准的次品、报废品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处理。

  第五章 库存物资、存货的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 库存物资保管工作必须遵守准确、及时、经济、安全的原则,必须做到“四号定位”、“五五存放”、“四对口”的科学管理。必须按各类物资的特性和具体的储存条件,定期维护保养、抽样复检、整码码垛,做到“十不”无损储存。

  (一)应根据物资的特性科学存放。对于一些精密度要求严格的库存物资、存货要特别注意,不要损坏其物质本身质量。

  (二)对于可除锈的物质,锈污除干净后,用石蜡、润滑油、合成防腐剂涂刷凉干。

  (三)需进行包装的物资进行包装后,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库存物资要按照保管规程要求建立台帐,要做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许可证、合格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有效期等内容齐全,包装、摆放、储存符合要求,物资仓储管理工作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物资部门仓储管理工作等级标准》执行。验收入库的物资,必须做到帐、卡、实物、资金四对口。未经检验验收的物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款。

  第十九条 库存物资要做到有动必点,坚持永续盘点的制度。库房每月要全面盘点一次,库房盘点必须填写盘点表,由相关人员签字,每年五月底前必须搬动整理检查一次,以防生锈。腐蚀受损件在每年十一月底全面清仓查库,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上报研究后一次性处理。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查看有无损坏、变质或积压等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要积极盘活积压存货,对毁损、报废、技术淘汰的存货经相应地授权审批,及时处理。发现库存盈亏的,及时上报,库房和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一)、同名、同数、价格差异、出账引起的亏损,由保管员填写调整单,科长或单位领导审批,即可出账。

  (二)、由于收发差错引起的盈亏,清仓查库中发现的责任不明的盈亏,由保管员填写盈亏单,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处理。

  (三)申请报废的物资,必须说明原因,每年十二月初由保管员填写报废物资申请表,由技术部门鉴定后,交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出账处理。

  第二十条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分类编目,定期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并对不一致的项目查找原因,落实责任。认真填写维护保养记录本、收发差错记录本、巡回检查记录本,做到发现问题记录有时间、有措施、有处理结果。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存货进行盘点,与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明差异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盘点报告,经审核批准进行账项调整,以保证账实相符。在期末组织相关部门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六章 库存物资和存货发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资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和发放使用。各库房凭填列完整正确、手续合格有效的发料单做为库存物资或存货的出库凭证,轮胎、工具、劳保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各配件库房中的大件、总成件领用还必须登记领用台帐。用于销售的必须附有销售清单有关联次,必要的还需审核相关销售合同。库存物资发出审批程序按照公司有关成本费用管理规定和各单位具体的油材料领用管理规定执行,用于销售的存货发出审批程序按照公司有关销售与收款管理规定和各单位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库房保管员要审核出库凭证填写是否齐全、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物资出库必须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发放原则,发料分单位单次分发,不允许两个单位混发。

  对已经发出的物资和存货,当月必须办理出库,属于生产加工的,对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的发放、领用,必须分别凭合格的出库凭证办理出库。属对外销售的,当月还必须开据销售发票并准确挂帐,否则追究保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各商贸流通单位对外销售业务的资金回收按季度考核,每季度末资金必须回笼,为降低经营风险,大额销售必须签定销售合同。

  库存物资的发放要求如下:

  (一)、依据发货凭证,按其数量准确发出,不准多发或少发。

  (二)、发放物资程序:动标签、发货、点库存、签字核对。

  (三)、交提货人当面点清楚,由提货人在发货单据指定位置签字。

  第二十二条 物资的包装要求

  (一)、能保持原包装的按原包装发货。

  (二)、选择牢固的包装物。

  (三)、按装箱要求,上轻下重选择合适的衬垫材料。

  (四)、装箱单要填清箱内品种、规格、数量、发票号及包装人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下列物资不允许出库

  (一)、凭证填写不清,或印章、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允许出库。

  (二)、非正式出库凭证不予接受,特殊情况必须由有关业务主管签字并有处理方法方可发放。

  (三)、生锈腐烂、变质物质不允许出库,经保养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

  (四)、待收料物资不允许出库,如生产急需,先由计划员开估价入库料单,并经检验后,保管员方可迅速处理,保证生产需要,产品合格后方全数入库。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和登记领用台帐制度

  (一)按技术部门规定的交旧物资范围,收回旧件,发出新件。废旧料由专人负责管理,按技术部门以及公司运财字[20xx]205号《关于公司闲置报废物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之要求回收、保管、存放和处置。

  (二)轮胎、工具、劳保和低值易耗品库房以及各配件库房中的大件、总成件领用必须建立登记领用台帐制度,领用人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同时还需在台帐的指定位置签字。台帐登记应统一规范符合公司规定,台帐登记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备财务部门、领用单位核查和上级部门核查。

  领用轮胎未达到规定行驶里程的,责任人按供应及技术部门核定的损失进行赔偿后,方可领用,工具、劳保及办公用低值易耗品未到领用周期的,不予发放,人员调动调离岗位的,根据台帐登记物品进行移交,接受人在台帐指定位置签字。

  第二十五条 物资退换货以及存货的销售退回

  (一)、经过技术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或在使用过程中有质量问题的物资,均可以退换货,但必须附有技术部门的详细鉴定结论。

  (二)、商品及产品的销售退回必须经各单位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技术部门检验和保管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技术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保管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财务部门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资产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1.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采购业务。

  2. 公司所有原轼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3. 公司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

  三、重要的、大宗的、贵重的或限额以上的采购,由采购部门统一办理;

  1. 低值、小额或限额以下的采购,由使用的部门各自办理。

  1. 公司实行成批和零星采购相结合体制。

  四、根据年度经营计画,测算和制定年度原辅材料、物资需求计画,每年进行1~2次的成批采购购;

  五、年度物资计画难以概括,或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物资需求计画改变的,可在年度中进行多交的零星采购。

  六、贯彻“五适”方针,即以最适当的价位、在适当的时间、从最适合的地点,购进适当品质及适当数量的物料。

  七、采购计画与申请

  1.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画、材料消耗定额、各部门物资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可以制定年度采购计画预案。

  2. 根据年内生产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相应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画,该计画按期滚动修订。

  3. 公司年度采购计画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半年、季度采购计画须经总经理审批,月度采购计画变化不大的经总经理划主管副总核准。

  4. 根据采购计画制作的采购预算表,以一式多联方式提交,分别经采购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按许可权签批核准。

  5. 公司物料库存降低到安全库存量或控制标准时,可即进提出采购申请,并分为定量订购和定时订购两种方法实施采购。

  八、采购实施

  1. 采购部收到请购单或采购计画被批复後,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性能指标、报价、批量、运输和付款条件等情况报采购主管选择。

  2. 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

  3. 采购询价获准後,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及合同条款。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本公司拟订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须经采购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 重大采购合同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和工商部门鉴证。

  5. 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後,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及时向供应方支付定金和各期货物。

  6. 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收到托运单据或提货凭单後,即前往提货点,按提货程式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後签收。

  7. 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购员可拒绝接收或将货物退回供应方。

  8. 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的,采购员及进告知供应方,并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

  9. 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并持有关发票和提货凭证到财务部销帐。

  10. 采购员负责对在签字货物和在签字货款明示於图表,分类监控、跟催。

  11. 采购员对缺货、不明供应商、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处置,寻找替代品或变更生产计画。

  九、其他

  1、采购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公司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的指标,或达到采购目标成本。

  2、采购员密切关注主要材料、物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情况,趋势预测,提出最有利的采购时机。

  3、采购部分分析主要物料的采购成本及构成,掌握出厂价、运输费、采购费用、在途损耗、保险费等在采购成本的比重,对有关费用重监控。

  4、采购部选择运输方式,应考虑运输费用、快捷性、途中损耗、安全性、方便性等,多方案比较後选定方式。

  5、会同财务部确定贷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商业票据,减少公司采购和库存资金的占用。

  十、采购部对采购员的如下工作行为进行考查、评价:

  1. 采购目标成本的完成情况;

  2. 采购合同履约率和违约程度;

  3. 采购成本节约额或损失额;

  4. 采购物料质量合格率;

  5. 价格波动情况;

  6. 供应商稳定性和开拓供应商新情况;

  7. 廉法或执着收回扣、贿赂情况。

  以上工作情况记入采购员业绩档案,作为考绩依据,并作出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外采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及非经营性物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以下统称为采购物品)。

  三、职责权限

  1、总经理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审批工作;

  2、分管领导负责物资采购的工作的审核;

  3、项目部各部室负责人负责采购的计划上报;

  4、经营部负责物资采购实施工作。

  四、采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原则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最新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范文五份(扩展7)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全文范文五份

  第十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或运作水*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设立时,***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基金公司因履行职责需要流动性支持时,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报请***批准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基金。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的经营管理信息。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人为执行董事,其他为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2/3以上出*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基金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章程由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三条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

  筹集、管理与使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六条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信息,报送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接受***的监督检查。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证监会应按年度向***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托管清算机构应妥善保

  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并建立基金核算台账。

  第三十条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以及按期向基金公司如实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和基金公司监测风险所需的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材料。

  证券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证监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 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 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的经营管理信息。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人为执行董事,其他为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2/3以上出*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章程由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或运作水*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设立时,***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基金公司因履行职责需要流动性支持时,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报请***批准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基金。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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