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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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1

  第一百零九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业车辆及作业人员、赶放的牲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六)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八)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九)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未在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准乘人数和营运单位名称的;

  (十二)汽车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及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三)机动车车窗违反规定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四)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道路上行驶或者取得通行证件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的;

  (十五)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学*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实*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标志的;

  (十七)拖拉机载人或者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十八)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十九)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未将故障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三)行经漫水路、漫水桥、渡口、铁路道口或者上下渡船时违反规定的;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入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七)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设置反光标识或者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在实*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九)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十)驾驶摩托车互相追逐、竞驶或者为车队开道、护卫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进行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的;

  (十三)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不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光、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进行作业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牌,示警灯、筒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三)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粘贴、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遮挡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七)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驾驶机动车技能的;

  (八)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九)逆向行驶的;

  (十)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一)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在前方车辆两侧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二)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三)机动车载货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

  (十四)货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五)对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十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车的;

  (十七)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倒车、会车、超车、掉头或者在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九)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或者让行的;

  (二十)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未按照祝定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作业单位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三)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五)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照规定时速行驶的;

  (六)违反规定停车的;

  (七)遇有交通阻塞时未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八)试车或者学*驾驶机动车的;

  (九)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救援车、清障车执行任务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一)作业单位未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的。

  城市快速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加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装置的;

  (三)驾驶人未具备规定条件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大中型长途营运客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的。

  对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净空高度不符合标准的;

  (二)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三)在交通隔离护栏上悬挂横幅、条幅和广告牌匾的;

  (四)临时占用人行道未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占用盲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五)违反规定施划、调整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规定使用载货车辆载客或者载客车辆载货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以及悬挂标语和其他设施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二)城市道路两侧单位、居住区未按照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未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已建成通车的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机动车出入口的;

  (四)在道路两侧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或者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未与道路保持*行的;

  (五)封闭半幅道路施工时,道路施工单位未在允许通行的道路划分双向车辆的通行路线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反光隔离设施的;

  (六)封闭全部或者半幅高速公路施工,未按照规定发布公告,或者封闭半幅高速公路未在入口处公告或者明示封闭期限、限制速度、绕行路线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限制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五)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前款第二、第三项的,加倍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交易企业允许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拼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的,由有关部门对机动车交易企业按照每台机动车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非法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报器、标志灯具的,非法喷涂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五)驾驶拼装、改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所列行为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录相、照相等拍摄的违法行为记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方式告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除依法对车辆驾驶人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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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时,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改建和扩建道路后通行条件发生变化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设限制性的道路管理措施,应当坚持便民原则,进行科学论证,征求社会意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设限制性的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改善意见。

  建设项目对周边区域道路交通影响严重,采取措施无法改变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条 因施工封闭半幅道路时,车辆需在对向车道通行的,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划分双向车辆的通行路线范围,并设置标志和反光隔离设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内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严格限制占用人行道,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

  设置台阶、门坡、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公交站点、行人过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盲道和缘石坡道。

  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信号。

  未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机动车出入口。

  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其净空高度为:车行道不得低于五点五米,人行道不得低于四点五米。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悬挂条幅和广告牌匾。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应当与道路保持*行。

  在交通标志上不得刊登广告。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以及距道路交叉路口五十米以内的其他道路,不得设置临时市场、摊区。

  第四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条件,合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单位职工通勤客车停靠站。

  第五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或者其他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划出作业区,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在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交通。

  第五十一条 道路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

  (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

  (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第五十二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及时进行调整。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四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以及旅游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或者停靠站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交通、建设、**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公民二十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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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一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和牵骑牲畜的在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五十八条 行人遇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时,车辆应当避让。

  车辆遇有在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及其他作业人员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避让。

  第五十九条 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者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照具体指示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未标示车辆行驶车道的,机动车通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实*期内的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辅路行驶;

  (三)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可以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通行。

  第六十条 因施工半幅封闭道路时,机动车应当按照指示标志驶入对向车道;没有道路交通标线的,机动车按照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通行规定通行;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交通标线分道行驶;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施工部门设置的标志和隔离设施通行。

  第六十一条 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驶入主路的机动车让已在主路行驶和驶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驶入辅路的机动车让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先行;

  (三)进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路上赶放牲畜。

  在其他道路赶放牲畜,赶放人员应当加强管护,靠边行走,并给车辆留出通行空间,避免牲畜在车辆临*时突然跑窜。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赶放的牲畜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提前减速,待牲畜靠边后,缓行通过。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一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一百公里,二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

  (二)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其他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城市交叉路口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在进入路口前应当注意了望。

  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非相对方向车辆同时直行或者同时左转弯的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机动车从道路两侧出入口驶入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因冰雪覆盖、道路损坏致使停止线不清的,应当停在路口以外。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提前三十米、在公路上应当提前一百米开启转向灯。

  机动车驶离停车地点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避让车辆、行人。

  第六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在站点内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多辆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单排靠边进站。

  站点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应当靠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进站停车。

  机动车遇有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应当让行。

  第六十九条 禁止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禁止其他车辆停放。设有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的街路,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等客,在站点以外拉载乘客应当即停即走。

  客运出租汽车在空驶招乘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或者辅路上行驶,不得突然减速、变换车道或者掉头停车。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设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未设导向车道的,应当在距掉头地点三十米前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七十二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应当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牵引车应当与被牵引车设置联系信号;

  (二)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半挂汽车列车、全挂车、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三)设有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未设辅路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五)牵引制动器失效的故障车或者在冰雪路面牵引故障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六)不得牵引轮式自行机械。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

  (二)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身距道路右侧边缘不得超过零点三米:

  (二)在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夜间须开示廓灯、后位灯,能见度低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七十五条 载客汽车和设计时速在一百公里以上载货汽车的驾驶人、前排座位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

  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督促、指导其使用安全带。

  第七十六条 载货汽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的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三)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开启示高、示宽灯;

  (四)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五)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

  (六)停车时,应当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有专人管护。

  第七十七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互相追逐或者竞驶,为车队开道、护卫,违反规定载人。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农副产品销售集中的季节制定有关农用车特别通行规定,方便农民销售。

  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七十九条 遇有交通警察示意停车检查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对拒不停车接受检查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拦截措施。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八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闸、车铃、反射器及牌证齐全、有效;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带人;

  (五)不得在骑行中两车以上共载一物;

  (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七)转弯时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八)横过道路遇有车辆临*时不得突然加速横穿或者折返。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八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销售或者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三)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未停稳或者停车等待信号时不得上下车。

  第五节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八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监控设施和道路信息显示装置齐全有效,及时清除路面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制止行人和禁止驶入高速公路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第八十四条 需要封闭全部或者封闭半幅高速公路施工的,公路经营单位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开始十日前,在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封闭半幅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公告封闭期限、限制速度、绕行路线。

  第八十五条 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八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应当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救援车、清障车在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一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和牵骑牲畜的在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五十八条 行人遇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时,车辆应当避让。

  车辆遇有在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及其他作业人员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避让。

  第五十九条 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者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照具体指示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未标示车辆行驶车道的,机动车通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实*期内的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辅路行驶;

  (三)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可以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通行。

  第六十条 因施工半幅封闭道路时,机动车应当按照指示标志驶入对向车道;没有道路交通标线的,机动车按照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通行规定通行;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交通标线分道行驶;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施工部门设置的标志和隔离设施通行。

  第六十一条 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驶入主路的机动车让已在主路行驶和驶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驶入辅路的机动车让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先行;

  (三)进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路上赶放牲畜。

  在其他道路赶放牲畜,赶放人员应当加强管护,靠边行走,并给车辆留出通行空间,避免牲畜在车辆临*时突然跑窜。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赶放的牲畜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提前减速,待牲畜靠边后,缓行通过。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一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一百公里,二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

  (二)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其他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城市交叉路口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在进入路口前应当注意了望。

  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非相对方向车辆同时直行或者同时左转弯的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机动车从道路两侧出入口驶入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因冰雪覆盖、道路损坏致使停止线不清的,应当停在路口以外。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提前三十米、在公路上应当提前一百米开启转向灯。

  机动车驶离停车地点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避让车辆、行人。

  第六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在站点内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多辆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单排靠边进站。

  站点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应当靠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进站停车。

  机动车遇有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应当让行。

  第六十九条 禁止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禁止其他车辆停放。设有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的街路,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等客,在站点以外拉载乘客应当即停即走。

  客运出租汽车在空驶招乘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或者辅路上行驶,不得突然减速、变换车道或者掉头停车。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设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未设导向车道的,应当在距掉头地点三十米前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七十二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应当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牵引车应当与被牵引车设置联系信号;

  (二)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半挂汽车列车、全挂车、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三)设有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未设辅路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五)牵引制动器失效的故障车或者在冰雪路面牵引故障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六)不得牵引轮式自行机械。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

  (二)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身距道路右侧边缘不得超过零点三米:

  (二)在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夜间须开示廓灯、后位灯,能见度低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七十五条 载客汽车和设计时速在一百公里以上载货汽车的驾驶人、前排座位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

  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督促、指导其使用安全带。

  第七十六条 载货汽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的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三)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开启示高、示宽灯;

  (四)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五)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

  (六)停车时,应当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有专人管护。

  第七十七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互相追逐或者竞驶,为车队开道、护卫,违反规定载人。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农副产品销售集中的季节制定有关农用车特别通行规定,方便农民销售。

  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七十九条 遇有交通警察示意停车检查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对拒不停车接受检查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拦截措施。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八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闸、车铃、反射器及牌证齐全、有效;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带人;

  (五)不得在骑行中两车以上共载一物;

  (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七)转弯时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八)横过道路遇有车辆临*时不得突然加速横穿或者折返。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八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销售或者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三)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未停稳或者停车等待信号时不得上下车。

  第五节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八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监控设施和道路信息显示装置齐全有效,及时清除路面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制止行人和禁止驶入高速公路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第八十四条 需要封闭全部或者封闭半幅高速公路施工的,公路经营单位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开始十日前,在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封闭半幅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公告封闭期限、限制速度、绕行路线。

  第八十五条 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八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应当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救援车、清障车在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5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不得在车行道上纠正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应当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不得因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而影响交通疏导。

  第九十八条 交通警察执行特别勤务应当严格按照警卫级别履行职责,在确保被警卫车辆安全通过的前提下,减少对社会车辆和行人的影响。

  第九十九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放行车辆。

  第一百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以合法手段获得证据。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锁止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其车辆信息,停止办理违法行为人驾驶证审验、转籍、增驾、换证以及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拖拽违法车辆,应当同时将车辆存放场地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报“110”指挥中心,以便于当事人查询。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拽的违法车辆,应当在驾驶人提供有效证件或者合法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之时起当日内处理完毕。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推销物品,不得为其他部门收费设置前置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正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原事故认定单位另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事故认定单位应当在接到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决定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六条 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当立即给予纠正,对行为责任人采取扣留其执法证件、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必要措施。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收到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应当调查核实,根据事实、情节,追究行政责任。

  对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延期晋职晋级;

  (六)辞退。

  第一百零八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本级人民**、同级**机关、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纠正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当执法行为,不及时改正的;

  (二)未按照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另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三)对公民举报或者投诉的问题袒护、推诿、不查处的;

  (四)对公民提出的交通管理意见或者建议不及时受理和答复的;

  (五)利用办理业务便利,为他人推销物品或者为其他部门收费设置前置条件的;

  (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或者未放行车辆的;

  (七)违法取证的;

  (八)拖拽违法车辆,不及时将车辆存放场地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报“110”指挥中心的;

  (九)在车行道上纠正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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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1)

——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1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根据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下列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对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城市地下经营场所、城乡防火、防雷等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联*会议制度,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联*会议的组织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气象、煤矿安全监察、海事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机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专业化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统一标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产业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园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基础设施,合理规划信息资源,逐步建成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将发生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

  第七十九条 省和市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事故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备案,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有关人员应当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事故应急预案保持衔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八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除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外,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八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开展事故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发生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的,当地人民*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当地*、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重伤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或者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以上五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或者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中央驻省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或者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未造**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人民*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八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3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或者制定了安全生产规划,但未组织实施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的;

  (三)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

  (四)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

  (五)未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内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的;

  (六)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入不足,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

  (七)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

  (四)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第八十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的;

  (二)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

  (三)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保护装备,或者未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建立登记档案的;

  (二)实施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

  (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的。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班组长未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九十五条 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煤矿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变更等情况发生前,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的;

  (二)化工生产储存装置未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或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者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未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第九十七条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未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三)地下经营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

  第九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使用,不属于消防设施、设备的,对地下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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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是指由市、县级人民**建设的生态良好、土地*整、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基础设施完善、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编制规划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做好项目安排衔接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治理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环境保护、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耕地地类、耕地保护措施、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级人民**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制定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和基础设施良好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蔬菜生产基地;

  (五)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需要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湿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的标准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制度,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应当以*原区为重点;松嫩*原、三江*原以及中部粮食主产区的中、高产田,应当优先建设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全省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开展下列耕地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

  (二)田间道路;

  (三)田间用电设施;

  (四)农田监测设施;

  (五)植物保护设施;

  (六)农田机械临时存放设施;

  (七)其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储备资源不足的,依法实行易地占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预防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地力等级提升、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测土配方肥,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目录,合理使用农药。

  耕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并逐年降低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混配使用除草剂,降低除草剂的使用量。

  禁止销售和使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推广使用用量低、安全高效、剂型环保的新型除草剂。

  第二十九条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回收可以采取押金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对已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应当暂存于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

  第三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广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旧非降解地膜,并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第三十二条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和用水效率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农田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三十四条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墓、建窑;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

  (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未获得国家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废弃物向非试验、生产区耕地扩散;发现扩散、残留或者其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向耕地使用者出让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的,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耕地数量、质量以及保护责任等内容。耕地经营权流转后,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状况,明确转入方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整治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整理。耕地整理应当结合田、土、水、路、电、林、技、管等要素,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中、低产农田,应当至少提高一个地力等级。

  第四十二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在适宜区域,至少每三年对耕地进行一次深松耕暄。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深松耕暄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对深松耕暄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应当引导和鼓励耕地使用者调整种植结构,建立科学的轮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休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集体所有土地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中相应责任的履行。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县级人民**应当对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制定退耕计划,逐步还林、还草。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地面调查和遥感探测等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沙化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脆弱地区的耕地采取植被保护、建设防风固沙林网等保护性措施;对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依法进行治理。

  第四十七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应当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用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剥离土壤的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耕作层土壤剥离技术规程和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耕作层土壤剥离管理与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无法避免的,由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理、修复或者依法补偿。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并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提高地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人民**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条耕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地力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力建设。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典型黑土进行优先保护,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质量下降的黑土耕地优先进行综合治理。

  第五章 监测与评价

  第五十二条 省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耕地质量详查和土地等级评价制度,每六年组织开展一次调查,了解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每年向本级人民**报告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地等级评价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土地等级变化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耕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二)采集土壤、灌溉水和农作物样品;

  (三)要求耕地使用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区位、面积、质量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耕地总量进行严格管理,使耕地数量减少的;

  (二)未按照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相关标准推进并落实全省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

  (三)未建立科学轮作制度的;

  (四)未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

  (五)未对耕地污染、破坏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

  (二)未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对耕地经营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的;

  (二)在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论证、监督、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未对农药销售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耕地质量保护、建设以及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六)其他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所破坏或者占用耕地面积处以每*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在耕地范围内建坟墓、建窑,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所占耕地开垦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剥离耕作层土壤或者剥离耕作层土壤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施工单位损坏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周边耕地耕作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占用面积或者损坏面积处以每*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出让方未对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是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改正;对耕地造成污染的,应当责令进行土壤修复,并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方米三十元的罚款。

  向耕地范围内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自经营高毒农药的;

  (二)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或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的;

  (三)未对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的;

  (四)未执行农药废弃包装物销售回收制度的;

  (五)对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或者堆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耕地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排除危害;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排除危害,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排除危害的,责令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也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一)未按照肥料使用标准施用肥料,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用农药,造成土壤、水质等环境污染的;

  (三)施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的;

  (四)随意丢弃、堆放农药废弃包装物的;

  (五)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非降解地膜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适宜区域开展深松耕暄,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2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储备资源不足的,依法实行易地占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预防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地力等级提升、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测土配方肥,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目录,合理使用农药。

  耕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并逐年降低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混配使用除草剂,降低除草剂的使用量。

  禁止销售和使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推广使用用量低、安全高效、剂型环保的新型除草剂。

  第二十九条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回收可以采取押金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对已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应当暂存于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

  第三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广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旧非降解地膜,并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第三十二条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和用水效率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农田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三十四条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墓、建窑;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

  (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未获得国家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废弃物向非试验、生产区耕地扩散;发现扩散、残留或者其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向耕地使用者出让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的,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耕地数量、质量以及保护责任等内容。耕地经营权流转后,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状况,明确转入方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3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整理。耕地整理应当结合田、土、水、路、电、林、技、管等要素,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中、低产农田,应当至少提高一个地力等级。

  第四十二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在适宜区域,至少每三年对耕地进行一次深松耕暄。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深松耕暄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对深松耕暄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应当引导和鼓励耕地使用者调整种植结构,建立科学的轮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休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集体所有土地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中相应责任的履行。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县级人民**应当对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制定退耕计划,逐步还林、还草。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地面调查和遥感探测等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沙化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脆弱地区的耕地采取植被保护、建设防风固沙林网等保护性措施;对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依法进行治理。

  第四十七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应当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用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剥离土壤的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耕作层土壤剥离技术规程和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耕作层土壤剥离管理与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无法避免的,由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理、修复或者依法补偿。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并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提高地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人民**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条耕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地力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力建设。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典型黑土进行优先保护,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质量下降的黑土耕地优先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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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是指由市、县级人民**建设的生态良好、土地*整、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基础设施完善、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编制规划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做好项目安排衔接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治理以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环境保护、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耕地地类、耕地保护措施、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级人民**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制定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和基础设施良好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蔬菜生产基地;

  (五)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需要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湿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的标准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制度,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应当以*原区为重点;松嫩*原、三江*原以及中部粮食主产区的中、高产田,应当优先建设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全省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开展下列耕地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

  (二)田间道路;

  (三)田间用电设施;

  (四)农田监测设施;

  (五)植物保护设施;

  (六)农田机械临时存放设施;

  (七)其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储备资源不足的,依法实行易地占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预防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地力等级提升、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测土配方肥,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目录,合理使用农药。

  耕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并逐年降低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混配使用除草剂,降低除草剂的使用量。

  禁止销售和使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推广使用用量低、安全高效、剂型环保的新型除草剂。

  第二十九条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回收可以采取押金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对已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应当暂存于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

  第三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广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旧非降解地膜,并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第三十二条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和用水效率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农田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三十四条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墓、建窑;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

  (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未获得国家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废弃物向非试验、生产区耕地扩散;发现扩散、残留或者其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向耕地使用者出让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的,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耕地数量、质量以及保护责任等内容。耕地经营权流转后,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状况,明确转入方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整治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整理。耕地整理应当结合田、土、水、路、电、林、技、管等要素,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中、低产农田,应当至少提高一个地力等级。

  第四十二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在适宜区域,至少每三年对耕地进行一次深松耕暄。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深松耕暄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对深松耕暄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应当引导和鼓励耕地使用者调整种植结构,建立科学的轮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休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集体所有土地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中相应责任的履行。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县级人民**应当对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制定退耕计划,逐步还林、还草。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地面调查和遥感探测等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沙化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脆弱地区的耕地采取植被保护、建设防风固沙林网等保护性措施;对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依法进行治理。

  第四十七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应当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用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剥离土壤的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耕作层土壤剥离技术规程和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耕作层土壤剥离管理与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无法避免的,由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理、修复或者依法补偿。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并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提高地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人民**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条耕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地力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力建设。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典型黑土进行优先保护,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质量下降的黑土耕地优先进行综合治理。

  第五章 监测与评价

  第五十二条 省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耕地质量详查和土地等级评价制度,每六年组织开展一次调查,了解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每年向本级人民**报告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地等级评价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土地等级变化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耕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二)采集土壤、灌溉水和农作物样品;

  (三)要求耕地使用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区位、面积、质量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耕地总量进行严格管理,使耕地数量减少的;

  (二)未按照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相关标准推进并落实全省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

  (三)未建立科学轮作制度的;

  (四)未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

  (五)未对耕地污染、破坏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

  (二)未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对耕地经营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的;

  (二)在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论证、监督、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未对农药销售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耕地质量保护、建设以及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六)其他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所破坏或者占用耕地面积处以每*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在耕地范围内建坟墓、建窑,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所占耕地开垦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剥离耕作层土壤或者剥离耕作层土壤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施工单位损坏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周边耕地耕作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占用面积或者损坏面积处以每*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出让方未对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是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改正;对耕地造成污染的,应当责令进行土壤修复,并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方米三十元的罚款。

  向耕地范围内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自经营高毒农药的;

  (二)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或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的;

  (三)未对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的;

  (四)未执行农药废弃包装物销售回收制度的;

  (五)对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或者堆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耕地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排除危害;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排除危害,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排除危害的,责令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也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一)未按照肥料使用标准施用肥料,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用农药,造成土壤、水质等环境污染的;

  (三)施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的;

  (四)随意丢弃、堆放农药废弃包装物的;

  (五)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非降解地膜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适宜区域开展深松耕暄,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全文 5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储备资源不足的,依法实行易地占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预防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地力等级提升、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测土配方肥,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公布的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目录,合理使用农药。

  耕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并逐年降低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混配使用除草剂,降低除草剂的使用量。

  禁止销售和使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推广使用用量低、安全高效、剂型环保的新型除草剂。

  第二十九条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回收可以采取押金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对已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应当暂存于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

  第三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广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旧非降解地膜,并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第三十二条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和用水效率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对已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林木应当及时更新,并对林木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以及在农田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三十四条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墓、建窑;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

  (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未获得国家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农作物。

  经依法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废弃物向非试验、生产区耕地扩散;发现扩散、残留或者其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并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向耕地使用者出让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的,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耕地数量、质量以及保护责任等内容。耕地经营权流转后,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状况,明确转入方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3)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通用五篇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1

  第十一条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级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对个人散养的动物,市、县人民**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聘用动物防疫员等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密度和效果进行评价。对经评价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人民**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补免。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各市、县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承担动物防疫责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并有完整的检测记录。

  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

  第十九条边境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外来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应当互通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并按照规定上报。

  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授权,向社会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易感人群监测、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四条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

  未经省人民**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兽医专业实验室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检测、诊断、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2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配备与当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上签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和出售、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的乳用、种用动物及其**、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十五日申报检疫。

  第三十五条申报检疫可以采取到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方式的,应当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三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及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将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定点屠宰场所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设备,配合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3

  第四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四)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摄录、摘录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贮藏、运输以及开展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详细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四条官方兽医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主导、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综合防治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机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乡级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渔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贮藏、运输等活动中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条对在动物防疫、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5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开展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未建立完整检测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按授权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情况档案或保存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指定通道运载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或者货主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人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4)

——道路交通安全演讲稿范文20份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先说一段故事。有一位中国男孩,到德国留学深造,谈了一个德国女朋友。有一次,男孩和德国女朋友晚上逛马路,在一个交叉路口遇到红灯。当时夜深人静,马路上没有车也没有人,中国男孩就义无反顾,闯了红灯走过马路,身后的德国女友高声喊叫,却阻止不了。德国女朋友认为男孩不遵守规则,没有自我控制能力、素质不高,就和他断绝关系,他们的恋爱在红灯下停止了。几年后,男孩学成回国,在国内又处了一个女朋友。此时的他已形成了德国人那种循规蹈矩的良好*惯,凡事都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特别是养成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惯。一天晚上,他和中国女朋友逛街,走到交叉路口遇到红灯,这时刚好也是夜深人静,周围没车没人,他的女友很坦然地闯红灯过马路,而他却站在停止线前,任凭女友千呼万唤,决不跨出一步。于是他的女友生气了,认为他是木头脑袋,不灵活,肯定没出息,就和他分了手,他们的恋爱又在红灯下停止了。

  再说一段故事。中国文化的先行者余秋雨先生一次去欧洲讲学,在法国朋友的陪同下上街游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当时路上没有一辆车子,也没有人,即使闯红灯过马路也是很安全的,但是法国朋友却停在那儿耐心地等待。余先生问法国朋友:“您如果现在过马路,肯定不会发生危险,也没有人看到,而且节约了你的时间,符合提高效率的原则,何乐而不为呢?”你猜猜法国朋友怎样回答?他说:“我知道现在闯红灯过马路肯定很安全,而且没有人看到,不会被处罚。但有可能这时在我身后的楼房中,有一个小女孩正站在窗前看着我。如果我闯红灯安全地过了马路,就会给她发出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很安全,今后她就很可能模仿我的行为而受到伤害。”同学们,不要以为这位法国朋友是杞人忧天。他是真正地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我们设想一下,当时不外乎有三种情况:一是他在红灯下停止前进,既使此时没有车辆,没有别人看到,也不例外。这样他给女孩发出正确的信息:“不能闯红灯过马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能例外”。二是他闯红灯安全地通过马路,他就是给女孩一个完全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是安全的”,女孩今后就可能去模仿而受到伤害。三是他闯红灯过马路的过程中发生车祸,被车子给撞了,这样给女孩的也是一个正确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不安全”。很显然,这个信息是以他被撞伤为代价的,太高昂了,太不合算了。所以这位法国朋友所能做的、唯一的、正确的选择就是:不闯红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例外。

  从这两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和欧洲人对待交通安全的二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东、西方不同的观念在这里发生碰撞。西方人已形成了现代文明社会必备的文明交通*惯,而我们中国有的'人还在耍小聪明,玩见缝插针,管你红灯绿灯,能过我就过。但这个代价是昂贵的,它是以人的生命,以对人的行为准则的践踏为代价的。所以,我们不能用如此之高的代价去违反交通规则,应该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交通*惯,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何时何地。

  第二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

  从汽车发明至今一百年,全世界因车祸死亡的人数达三千万人,等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20xx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0多万起,死亡10万多人,受伤50多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每天300多人的死亡人数,等于每天有一部大型客机坠毁机上人员全部遇难。全世界每年有120多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数百万人受伤或致残,造成5180亿美元的经

  济损失。20xx年交通伤害在人类死亡和发病的原因中排名第九,而到20xx年,这一排名将上升到第三位。这些都是经过准确的统计得出的数据,绝不是危言耸听。面对这样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生存在这样的交通安全环境里,你说可怕不可怕?

  有这么一对夫妻,亲生女儿16岁,又抱养了一个7岁的小男孩,家庭生活非常幸福。去年大年二十四晚上12时许,老公开车老婆坐,从城关回枫亭家中,在郊尾车子突然撞到路边的房子,夫妻两人当场遇难,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却真的同年同月同日同时死。现在一对儿女成了孤儿,死者的父母天天以泪洗脸,少年丧父母,老来失儿女,人生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此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我们每个人,不管是开车,不管是坐车,不管是走路还是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区别

  加大处罚力度,罚过相当,提高交通违法成本。

  首先是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饮酒后开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按最高幅度顶格处罚。一年内二次醉酒后驾车被处罚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车辆超载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客车乘员超20%以上、货车超30%以上的罚款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机动车超速50%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原来的交通法规规定,饮酒后驾车罚款五十元以下,扣证三个月以下,醉酒的罚款二百元以下。对超载、超速只规定处五元以下罚款,扣证一个月以下。

  其次是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也就是终生禁止驾车。

  接着是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最后是罚款幅度调高,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规定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

  5、规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警营,在我和同龄人眼中,一直是神秘的,我们都想接*它,但是并没有机会。今天,我有了机会跟随宝鸡日报小记者团的朋友们前往宝鸡交警支队,一起去学*交通安全。

  我们先来到了宝鸡交通现代化、智能化的神经中枢——122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内部十分开阔,正前方是一块大屏幕,上面显示着宝鸡84个摄像头的影像,我看着大屏幕,十分惊叹于现代技术的先进更使我对交通这一陌生的领域有了兴趣,接着,我们深入了解了122指挥中心:它建于20xx年6月,占地1600㎡,由三部分组成,总投资3000万,是GPS数字集群的完美体现。

  然后,我们来到了多功能会议室,在这里,我们见到了“全国优秀人民警察”郝晓辉叔叔,他教给我们停止与直行的手势,我跟着他做停止手势时,没感觉到什么,但当做直行手势时,因为大臂与小臂要呈90°夹角,所以感到十分酸痛。在我们学完手势后,郝晓辉叔叔还告诉我们,他们每天要在风吹日晒下做不同的手势各300余次,而且他们上班时间也很长,一般都超过了12个小时,而我们只在室内做了两三遍停止与直行的手势遍手臂酸痛,让我深深体会到了交警叔叔们的不易,也更使我有了一种想法:宣传交通安全,让他们可以不必再辛苦地指挥交通。

  接下来的交通安全宣传片对我触动更大:年幼的小倩倩从小就有一个舞蹈梦,不幸的是她遭遇了交通事故,在这次事故中她失去了双腿,从而摔碎了她的`梦想,毁了她的希望和未来。当我看了这个故事后,我十分惋惜,同时让我对交通安全的必要性有了更深刻地印象。

  现在,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宣传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安全陪伴我们快乐的成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当你走出家门踏上道路时,你是否注意到你已经与交通打交道了,交通已成为你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断发展的现代交通既为我们提供了方便、舒适和享受,也给我们带了烦恼和忧愁,并随时可能给我们制造不幸的痛苦。也许,你曾听人讲过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或者亲眼目睹过那一幕幕血淋淋的车轮制造的悲剧,感到十分可怕吧!“车祸猛于虎”,已越来越成为现实。

  那么怎样才能保障外出和乘车的安全,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呢?

  下面我就交通信号灯,以及乘车、行走、骑车时应注意的问题跟同学们谈谈。如果有时间的话,我想和同学们一起认识一下几个常用的交通标志。

  一、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是违法吗?

  在一些人眼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常神圣,那才是法,不可违反,违反了要受法律制裁。其它的法,像《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这些法律,算不上是法,认为“违反了,也算不上违法”。因此“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闯红灯”等时有发生。

  “骑自行车靠右通行”、“红灯停、绿灯行”这都是最基本的交通法律法规,早已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了,然而,有的人偏偏不按照交通法律法规里的这些规定去做。自以为警察没看见占了便宜,一旦事故发生,后悔晚矣。

  法律意识,是在日常点滴处耳濡目染中形成的,要从点滴做起。《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法,违反了,不仅仅是受行政处罚,严重的也要根据《刑法》以犯罪论处的,更主要的是行为人有可能要付出血和生命代价的。

  二、行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①行人须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须靠路边行走。

  ②行人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准许通行时,须迅速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猛跑。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时,突然横穿。

  横穿道路“左右左”意识:示范…横穿马路,先向左看,再向右看,并做说明。而且个人认为“左右左”意识比斑马线意识更加重要,即使在斑马线上行走,也要树立“左右左”意识!

  ③行人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④行人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⑤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⑥不能边走路边看书。

  ⑦不准在马路上追逐、嬉戏,也不准在马路上踢球、溜旱冰、表演、跳绳等。更不要突然改变行走路线或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行路中会出现各种复杂和意想不到的情况,同学们一定要牢记乱穿马路和在道路上玩耍的危险,更不能把冲过马路当作一种勇敢的行为,发现别人有这种行为,同学们要及时劝阻。

  是啊,横穿道路是很危险的,在去年发生在我们中小学生中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有85%以上都是横穿惹得祸。所以,接下去,我想和同学们谈一谈有关过马路的安全常识。

  三、行人横过道路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①行人横过道路时,应站在路边,看清来往车辆后,选择离自己最*的人行横道通过。

  ②行人横过道路时,不要突然改变行走路线,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以防驾驶员措施不及发生危险。

  ③横过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路上,要十分注意驶*或停下的车辆旁是否还有车辆驶来,没有看清时,不要冒然行走,以免发生危险。

  ④横过车行道时,要先看左后看右,不要在车辆临*时通行。

  ⑤行人横过人行横道灯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即使信号已经变成绿色,也应看清左右的车辆,然后再穿越道路,在信号灯将要变更时,绝对不要抢行,应等待下一个绿灯信号。

  四、乘车时要遵守哪些规定?

  为保障乘车人候车、乘车安全,乘车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②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示例:发生追尾碰撞连锁反应,四车碰撞,乘车人受伤)

  ③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等。

  ④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示例:手伸出车身,在两车交会时,手被折断!)

  ⑤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车厢拦板上。

  ⑥集体旅游时要由老师带队,不准超员乘车。

  ⑦乘坐摩托车时,一辆二轮摩托车只准搭乘一人(满十二岁以上的儿童),要戴头盔,不要侧坐在摩托车上。

  ⑧乘坐人力三轮车时,不得超过三人。

  另外,下车后不要从车道车后突然走出或猛跑过道路。在乘车时,不要催驾驶员开快车,不准与驾驶员闲谈或作其他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活动。

  五、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1、没有满12岁的儿童,或年龄过大、行动不便的人不准骑自行车外出。

  2、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严禁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三轮车。

  3、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4、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

  5、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6、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7、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8、不准并行骑车交谈、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骑自行车不准带人。

  9、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10、下雨天骑车,应穿专用的车用雨披。

  11、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或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六、骑自行车转弯应注意哪些事项?

  ①右转弯时,必须看清车后是否安全,及早打出右转弯手势,尽量沿着道路右侧前进。

  ②左转弯时,必须看清车后是否安全,及早打出左转弯手势。如果有自行车禁驶区,应从禁驶区外侧左转弯,没有禁驶区时,要大转弯。

  ③自行车在路段行进当中不准突然猛拐。因为这时的机动车驾驶员对自行车突然猛拐事先无思想准备,最容易发生事故。

  同学们,我相信大家都能成为一名文明的交通参与者,也更希望大家能成为广大群众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者和监督者。

  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进步!谢谢大家。

同志们:

  这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是市**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全面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刚才,市**党组成员、市***局长高永宏同志宣布了调整后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王高年同志通报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意见,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目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找准差距,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的命脉,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的正确领导下,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不断巩固和完善“**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防控体系,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努力克服道路规模扩展,车辆、驾驶人员迅猛增加带来的严峻考验,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管理措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呈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市上成立了金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各级各部门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安全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进一步提升。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从基础工作抓起,加大了对人员、车辆、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理和安全防范,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整治酒驾、校车专项整治和查处“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等专项行动,道路交通应急救援保障和疏堵保畅能力有了新提升,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是道路交通设施不断改善。全市加大道路建设和道路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什字路口、隔离栏、重要路段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标志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有效提高了道路通行能力。四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维护交通安全的自觉性逐步提高。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不断改进执法和管理服务方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断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城乡道路交通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从全国形势看:第一,我国已经进入了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据有关专家研究,“”时期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第二,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压力前所未有。截至去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2亿辆,年增长20xx万辆,道路交通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第三,全民整体交通安全素质不高。全民整体交通素质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机动车发展速度;素质跟不上形势、“软件”滞后于“硬件”的现象,短期内难以改变,交通拥堵、事故多发问题仍会持续。从我市情况看: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仍在高位运行。20xx年,全市共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219起,死亡32人,受伤294人,其中,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市区“10.1”交通事故损失严重,教训深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遗留问题至今未能处理。今年1-3月份,全市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3起,死亡5人,受伤60人,较去年同期相比仍有上升。其次,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全市占有相当比例的低等级和等级外公路,其交通安全设施不足,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难以整治到位;农村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还很薄弱,大量低安全性能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够强,监管职责落实不力,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从事长途、超长途客货运输的车辆驾驶人以及个体承包、“挂靠”经营的营运车辆驾驶人长期游离于安全教育管理之外。第四,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不够、形式不多、覆盖面不广、缺乏感染力,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程度不高,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教育效果不理想,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

  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深刻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研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对策,以超常规的举措,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常抓不懈,真正把各项方针政策和安全措施执行好、落实好,坚决把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压下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争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目标。为此,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xx]31号)和市**《实施意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机制,着力构建“大交管”格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动员各方面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实效。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构建“**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交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交通、住建、安监、教育等部门要深化城市畅通工程、*安畅通县区和文明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公路运输、保险公司要建立事故信息抄告共享机制和严重交通违法与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切实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防范。要持续不断地加大源头管理,筑牢事故预防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监管重点前移,预防措施在先。**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驾校的管理和规范,坚决对不合格的进行整顿关闭,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学*培训和违法驾驶员的再教育工作,保持驾驶员队伍的健康发展;交警、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不准核发车牌照、营运证等相关证照。农机部门要严格落实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制度,切实提高上牌率和年检率,坚决杜绝报废车辆上路,着力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着力推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

  (三)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交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重点对象的监管。要紧密结合实际,紧紧扭住重点地区(即:国省道以及县乡农村道路)、重点车辆(即:客运车辆、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重点违法行为(即: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重点时段(即:节假日、恶劣天气期间和夜间),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始终坚持勤务跟着安全走,真正把交警压上街面、路面,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始终坚持执法的严肃性,敢抓、敢管、敢罚,敢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始终坚持科技支撑作用,加强监控设施和执法手段建设,全面强化非现场执法力度,着力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四)深入落实各项治理管控措施。一要切实加强路面巡查和管控力度。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点主干线路的巡查和管控力度,对超速、超载、超限、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惩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深化隐患路段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点段,提请**和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切实改善路面设施和通行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二要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针对城市交通中的“行车难、停车难、秩序乱”等问题,深化城市交通秩序整治,不断规范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着力解决出租车见缝插针、随意停行,公交车不进站台停靠、超速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争道抢行、乱停、乱放等问题。三要切实加强恶劣天气交通管控。交警、气象、交通运输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及广播、电视等媒体要认真落实《金昌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金昌市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加强协调沟通,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并认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恶劣天气、处置突发事件、救援抢险、排堵保畅的能力。

  (五)狠抓校车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一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教育、交通、住建部门要建立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的定期排查机制,积极完善校园周边道路警示和提示标志、信号灯、人行横道和车辆减速设施等,为学生提供安全通行条件。二要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要科学合理调配人力,针对学生上、放学的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建立动静态相结合的勤务制度,对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乱点、违法行为高发点开展针对性整治,清理校园周边道路违法停车、占道设点等行为,净化交通环境。三要严格学校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定期对全市所有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全面摸排调查,严格审查营运资质和合法性,对存在问题的校车及其驾驶人督促学校整改或更换;加大集中运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路线特别是学校周边主要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反接送学生车辆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进程。加大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探索建立严重交通违法发生率与“文明单位”评选挂钩机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交通违法抄告制度,进一步推动机关、单位带头提高交通文明素质。要研究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不断拓展社会宣传新途径。要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五进”活动的基础上,紧紧抓住不同群体和不同阶段的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文明交通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广、任务重,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秩序管理、运输管理、农机管理、宣传教育等方方面面,各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协作、落实责任,不断提高工作水*。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位置,把道路交通安全与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在政策、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着力解决制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各级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发挥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主动加强沟通,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

  (二)强化责任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思想和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主动研究和解决涉及本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采取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统一行动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对不尽责,安全监管不到位、不认真,执法检查不履职、不严格,隐患治理不落实、不彻底而造成事故发生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经费投入。县、区**要将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特别是要全额保障交警人员(包括协管员)经费、公用经费、执法装备等费用,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交管任务增加保持适度增长。各相关部门要尽最大努力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费用,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保障。要高度关注一线交警的健康、安全、待遇等问题,加大人员培训交流、培训选拔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交警队伍。

  (四)提高服务质量。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教育民警和管理人员理性、文明、*和、规范执法,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改进执法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不断健全“一窗式”综合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限时服务等工作机制,推行网上审批、网上登记、网上监督等工作模式,完善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提供方便。

  同志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让我们在市委、市**的领导下,以攻坚克难的精神,创新务实的作风,勤奋扎实的工作,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任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现代金昌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此致

敬礼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下讲话的题目是《交通安全记我心中》。

  安全是什么?安全是忠实的保护神,日日夜夜守护在我们身边,让生命之树挺拔青翠;安全是警钟,时时刻刻提醒我们珍爱生命,注意安全。

  每天来上学,父母总不忘提醒我们:安全第一。上课时,老师常常教导我们:学校内外要注意安全。我们却常常把他们的话当做耳旁风,而这所谓的耳旁风,正是对我们的爱的叮咛。

  每当上学放学的路上,放眼望去,好多同学不遵守交通规则,比如走在机动车道上、横穿马路、走逆行道,更有甚者还在车流不息的马路上打闹,多么危险的行为啊。

  我在此倡议:尽量请家长接送上下学,保护我们的安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小学生守则》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同学坚决不骑自行车上路;在马路上步行时一定要走人行横道,并且靠右行;横穿马路时,要走斑马线,注意往来车辆。

  生命只有一次,只有珍爱生命,时时刻刻注意安全,我们才能**安安的度过一生,在此希望大家能共同遵守交通规则,享受幸福人生。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从小对交通安全的意识无非就是穿马路的是候要先看左再看右;不能闯红灯;不能在马路上打闹等等。虽然爸爸妈妈一直在教育我,学校老师也一直在说,但我总把这些话当耳旁风。我一直在想为什么要反复强调这一类的`问题呢?就是因为我对家长、老师的话的不屑一顾,才差点儿命丧黄泉。

  有一次我和妈妈骑车去图书馆,我的车技并不是很好,一直跟在妈妈的后面。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为了跟上妈妈,我骑着车就冲了过去,可我快赶上妈妈的时候手一抖撞到了绿化带,此时红灯亮了,我顾不上危险,直接骑了过去,一辆飞驰的轿车与我擦身而过。我吓得冒出了一身冷汗。从那以后我并没有悔改,而是好了伤疤忘了疼。

  又一次我打完乒乓球回家,经过新欧尚,妈妈问我要不要去,我点了点头。刚要穿马路的时候,我突然发现绿灯只有几秒的时间,我和妈妈贪图一时朝马路对面狂奔,就在这时红灯亮了,一辆辆飞驰的轿车与我们擦肩而过,现在回想起来这场景也任然历历在目。

  从那以后我再也不敢把老师、家长的话当耳旁风了。

  有一天,妹妹在过马路的时候,为图省事儿,在离斑马线几米远的地方过了马路,当时正是红灯。事后,我教育妹妹,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不能闯红灯,要安分守己。

  熟知交通规则,交通安全伴我行!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自古以来,人人遵法,人人守法的信念便烙印在人的心中,无论男女老少,其中都不会存在任何所谓的“代沟”。

  然而,*些年来,生命的翅膀在车祸中折翼的数不胜数,在生与死的界限中乱闯荡的也不少。

  俗言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喝酒要驾车,代驾来帮忙。”可如今,这句俗言却被大多数人扭曲成了:开车要喝酒,代驾找来要花钱,宁要钱也不要命。因为自己的吝啬或是贪杯,就让自己的生命掉进了万丈深渊,从此与美丽诱人的世界挥手告别!

  记得许多交通事故都因酒驾而引起。

  比如,一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司机因在驾车之前喝了很多酒,朋友劝告不如找人代驾,他偏执意要自己驾车回家,一路弯弯曲曲、扭扭妮妮的S行车技,行人纷纷避让。有祸终究躲藏不过,终于在一个拐弯处,来不及反应,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来了个“亲密接触”——撞了。两位司机都受了重伤,在车祸现场处,一大片血迹在蔓延着,让人看着不由地打着寒战。

  一次次的车祸,一次次的侥幸心理,一次次的不以为然,都让人们不足挂心,心里总有一些小庆幸:“这些事情发生不到我头上,那只是别人的倒霉罢了!”万一真遇上了呢?怕是一万个后悔也来不及了吧!

  法在心中,时刻鸣警,时刻牢记——安全出行,从我做起!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交通安全我知道保护生命*安出行》。

  为唤起人们关注交通事故正在夺去大量生命这一事实,中国把每年的12月2日定为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今年12月2日是第x个“全国交通安全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马路上车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法规,在马路上发生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青少年儿童由于欠缺交通安全知识,自我防护能力差,交通安全教育尤为重要。

  今年交通安全宣传日把“抵制7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作为此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题,七类违法分别是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和不礼让斑马线。“黑名单”中,超速、超载、酒驾、占用应急车道和闯红灯交通违法已经是长久整治,而毒驾、不礼让斑马线则是首次被提到醒目位置。为了更好地珍爱我们的生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希望全体师生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安全走路

  1、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而且要看人行横道信号灯,做到“红灯停,绿灯行”。

  2、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灯的街道时,要先看左边,再看右边,注意来往车辆,在安全的情况下直线通过。

  3、不要翻越安全护栏,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

  4、不要突然猛跑横过马路,特别是在马路对面有熟人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交车已经进站,千万要注意来往车辆,安全过马路。

  5、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不要在马路上看书,玩游戏,相互追逐打闹。

  二、安全乘车

  1、乘坐公交车辆,要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要拥挤在车道上,更不要站在道路中间拦车。

  2、上车时,要等车停稳后,按次序上车。

  3、乘坐汽车时,不要将头和胳膊伸出车外,不要在车上嬉戏打闹,不要向车外抛物品。

  4、乘坐小汽车坐在前排座位时,要系好安全带。上下车时要从右侧车门上下。

  三、安全骑车

  1、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能上路骑车。

  2、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要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

  3、骑自行车至路口,遇红灯停止信号时,要停在停止线内。

  4、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不要在道路上互相追逐。

  遵守交通法规,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大家都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了一步。让我们携起手共同来创造一个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请老师们、同学们:摒弃交通陋*安全文明出行。

  谢谢大家!

敬爱的教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

  生命安全犹如泰山,我们必须要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每年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所以有许多人在交通事故上丢了自我的生命,这是让人多么痛哀的事情。当然,人们最不愿看到的是自我的亲人因为不注意,在那一瞬间闭上了双眼,从此离开人世!那么,今日让我来讲一讲如何珍爱生命吧!

  同学们,请你们想一想,当你在马路上嬉戏玩耍、追捉打闹时,你有没有想到过他的后果是什么?我们作为小学生,必须要学*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上必须要看交通指示灯。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必须要熟记心头,照做执行。上学和下学之间是最重要的,不要在路上拥挤,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仅我们小学生要遵守交通规则,接送我们大人也要遵守。

  那一件件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使多少人丧生?使多少人受伤?又给多少人带来痛苦?有的失去了亲爱的父母,有的失去了挚爱的儿女,有的失去了朝夕相处的亲人……这血的教训难道不值得深思、警觉吗?

  前些日子,在我们村里,一位三岁半的小女孩横穿马路,被三轮车给撞了,父母明白后,急忙送往医院,不幸的是这个小女孩已经奄奄一息了,那幼小的生命之火也瞬间熄灭了。父母心如刀割,哭得死去活来,但一切都无法挽回了,留给人们的仅有无尽的痛苦与愧恨。还有一件事,一位三四十岁的叔叔醉酒开车,与另一辆大车相撞,不幸死亡,车也撞坏了,真可谓是车毁人亡。这样的事情真是太多了,但仍有不少人我行我素,无视交通规则。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父母给予的,人的生命仅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我们的生命不仅仅是自我的,它还属于父母,属于亲人,属于社会。生命对于我们太重要了,我们必须要珍爱生命!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我们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1996年2月,国家教委、**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把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敦促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教育部将今年3月28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定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更好地珍视我们生命,在此,学校向全体师生发出倡议:1、我们要认真学*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3、当我们时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4、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队。记得有一个故事。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学者们纷纷叹息: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这时一个巨浪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你们会不会游泳啊?”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老者叹口气说:“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无论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无论幼小纤弱,还是身强力壮,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了。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今天是第十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们希望这个日子能够再次唤醒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大地苏醒,春风又绿。我们要把*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珍爱生命就是尊重自己,让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为自己的生命护航。让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不给意外发生的机会。让我们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让老师和家长放心。

  记得有一个故事。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学者们纷纷叹息: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这时一个巨浪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你们会不会游泳啊?”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老者叹口气说:“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无论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无论幼小纤弱,还是身强力壮,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了。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得精彩。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请您遵守交通规则。

  在这经济繁荣的社会中,街上的车辆逐渐增多,在你面前疾驰而过,也许就在这时,因为您的疏忽或违规,会给交通带来不便,也会让你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作为父母,总会在孩子外出时,说一句:“注意安全。”在过马路时,会说:“看好红绿灯。”也就在红与绿一会儿的转变中,车祸便悄悄降临了。

  这天,我和妈妈在逛街,猛得听见身后一片惊叫。我急忙向后看去,一辆卡车已经停在一个摔倒在地的男人面前。周围聚集了好多人。

  我和妈妈也挤了过去。那男人脸色惨白,胸脯急促地起伏着,过了好一会儿,那男人才唤救命。年轻的司机慌了,旁边的一位中年妇女俯下身,撩起那男人的裤管和衣袖,那血肉模糊的`手脚,真让人可怜,那妇女做了紧急处理,便赶快叫司机送到医院。男人被抱上车后,疾驰而去。周围的群众议论纷纷:“哎,这男人也真是的,自我不遵守交通规则,弄成这样,幸亏没什么大碍。”从这起车祸中,让我感受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严重性,这次是没什么事,要真出了什么意外,双方都得承受现实的压力,彼此都得受到良心的谴责。

  像这类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记得去年报道的一则新闻,那真是车毁人亡,惨不忍睹啊!在您违规前,想想后果,要明白宝贵的生命仅有一次。俗话说:生命重于泰山。为了自我,为了家人,为了您的生命,请遵守交通规则吧!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在我们的生活中,交通安全悲剧事故时有发生,这是由于对交通安全的维护和交通安全知识的缺乏。

  看,一个大脸大笑着的小女孩在路中间和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追着打。一个骑电动车的阿姨来了。小女孩本能地看向一边,但为时已晚。伴随着一大堆温柔的**,悲剧在我们面前展开:地面是一滩鲜红的血,小女孩因失血过多而暂时昏迷,而大妈依旧嚣张。她吼完之后,不负责任的跑了。从这起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充分展示人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上逃避和推卸责任的人。

  宝贵的生命如何用金钱来衡量?而金钱又怎么能和宝贵的生命相比呢?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鲁莽就轻易毁掉自己的生活。这样的`悲剧怎么可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和思考?因此,我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服从交通,安全畅通!

  在路上追着打是不合适的,但是如果人挤在人多的地方,甚至会造成事故,威胁到我们的安全或者生命。

  在一个人口密集的地方,很多人不顾他人安危,奋力挤来挤去,会压死一个人。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很多人即使看到被碾压的人,依然继续**,从他身边走过。人被踩得鼻青脸肿,场面惨不忍睹。

  为了安全,我们应该互相谦让。谦虚,放弃一份温暖;谦虚,放弃一个命令;谦虚,放弃一个理解;谦虚,放弃一块安全!

  珍爱生命,*安出行!

尊敬的老师和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参加班里的交通安全演讲活动。我对交通安全有几点看法。

  1、我们要认真学*交通安全的.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人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再马路上嬉戏打闹。

  3、当我们过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4、严禁12岁一下的学生骑自行车。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队。

此致

敬礼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叫xx,是一名普通的司机。我是1985年开始从事驾驶工作的。行车十几年来,我先后开过卡车,罐车,东风反斗车,大型拖板车等多种车型。无论开什么车,我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安全行车几十万公里。多次被公司评为安全驾驶员和安全先进个人。其实在安全驾驶方面,我只是努力去做好身边的每一件事,不放松警惕,时刻把“安全第一”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

  作为一名司机,每一天出车就意味着开始上战场。谁也不知道今天会发生什么事情,所以无论何时我都绷紧安全这根弦。真正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冒险车,不争道抢行,不怕别人超车。行车中每遇到一个道口,或这是情况复杂的路段,我都放慢速度,注意观察路况,宁等十分钟,不抢一秒钟。特别是遇到个体小客和出租车乱停乱靠的情况下,更是加倍小心驾驶,因为要做到常年安全无事故,是靠每一天积累而成的,而每一天的行使也是要从每一件小事做好。

  我自己常想,干工作就要有敬业精神,干一行就要爱一行。企业把几十万元的.设备交给了咱,是组织对咱的信任。如果出了问题,咱就对不起企业,就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还会给别人造成痛苦。我开车十几年,开东风反斗车时间最长。特别是在生产忙季,工作量大,每天握方向盘十几个小时,身体十分疲劳。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打起精神,集中精力,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每天无论执行什么拉料任务,我都是经常第一个到达现场,因为只有在时间上保证才能*稳运行。既为企业创造了效益,又保证了安全。

  我们运输服务公司几年来,一直是效益工资。这就意味这拉多少趟,就能挣多少钱。几年来,我从没有为多挣钱去冒险。每次收车,无论多么累,时间多么晚,我都坚持认真保养和检查车辆。对每一个要害部位都不放过。做到车辆那里有问题都心中有数。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宁可停运,也不带病行使。从不为了挣钱去拼设备。今年往同昌路拉油砂,我在检查及时发现了前轴头螺丝松动,而且锁片磨碎。我立即采取措施调整,安全的回到车间修理。虽然少挣了钱,但保证了安全,避免了一起事故。

  开车十几年来,我认真学*驾驶技术和安全知识。严格尊章守法,遵守操作规程,克服了很多不利因素,保证了安全。以上,是我在安全行车中的一点体会,距离领导的要求还相差的很远。今后在工作中要继续学*,不断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好司机,为安全工作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为企业的发展创效贡献力量。

  谢谢!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安全,我们常常接触到得一个词语。但是,听老师说了,听家长讲了,又有谁真正的做到了呢?上学路上,总是看到有那么几个闯红灯的青年,他们并没有想过,一秒车祸带来的是一辈子的痛苦啊。一秒的车祸,父母的一辈子,都有流不完的泪啊!

  那天的车祸,带走了一个年轻的生命,还没开成最绚烂的花朵,花朵就已经凋谢。如果当时这个男生不闯红灯,不敢时间,如果当时那个司机不要赶黄灯,如果如果……一切都变成了如果,这都是不可能的事情了,一切都不可以挽回了。为什么我们不在悲剧没发生之前就遵守交通规则呢?为什么不在事情发生之前想想这样做会有怎样严重的后果呢?但是既然事情已发生,我们就应该在事后反省自己,好好思考思考自己的行为和他们的行为。

  有时候,我们也会急着上学。有时候,我们也赶时间。大家心里都想着:“我闯一次红灯有什么关系呢?我就一次车骑得飞快又有什么关系呢?”但是,有了一次就有第二次,我们并不能保证我们不会在这么多的一次当中发生事故。发生不可挽救的错误。

  想想我们的生活吧,想想我们的父母吧,想想这么美丽的大自然吧,想想这么美丽多的

  事物吧。难道我们要让它们在一秒钟内,全部灰飞烟灭吗?

  从小老师父母就教导我们“红灯停,绿灯行。”从小就叮咛着我们的安全,可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的悲剧发生,就是因为我们没有时刻的记住,安全最重要!

  遵守交通规则,珍惜生命。这是我们现在所要做的。牢牢记住,礼让礼让,人车无恙,凡是让一让,大家都*安!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众所周知,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如果失去了就再也找不回来了。试问:当你拥有宝贵的生命时,你又会真正去珍惜它吗?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一系列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在我们的周围,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溺水事故年年都有,食品安全更是隐患重重。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之下,保护好自身呢?

  首先,我想每一个孩子都应有安全防范意识。时刻都要提高警惕,危险往往是在你一时疏忽之中悄然发生的。

  我们每天都在学校与家之间往返着,这段路并不长,可以说是我们十分熟悉的。但是,我的爸爸妈妈仍然会时常担心并提醒我:过马路要小心,要走斑马线,切勿在车辆拥堵的地方追逐打闹。这些教诲我每时每刻都牢记在心底。

  记得有一次,我和爸爸妈妈在农田里干完活往家里走。在回家的路上有一条宽宽的'马路,快过马路时,妈妈特意叮嘱我待会儿一定要拉着妈妈的手,和妈妈一起过马路。等到要过马路时,我却把妈妈的叮嘱抛到了九霄云外。当时,我特别想尝试一下自己一个人过马路是什么滋味,于是我挣脱了妈妈的手,撒开脚步就往前跑,根本没有顾及到此刻是绿灯,马路上还有来来往往的车辆。

  就在此时,一辆小轿车飞驰而过,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司机师傅连忙刹车。妈妈此刻赶忙上前,一把把我拥入了怀中。妈妈已经泪眼婆娑,她又心疼又着急,厉声呵斥我:“为什么要从我手中挣脱呢?你知道妈妈刚刚有多着急吗?”惊魂未定的我,在妈妈的怀里放声大哭,为自己刚刚的冲动的行为后悔不已。从那以后,我将此事牢牢的铭记在心中。试想当时我如果遵照妈妈和我说的那样耐心等待红绿灯,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惊魂一刻了。

  我们应珍惜每一次危险带来的警示,这样才会避免这种危险事情的再次发生,从而保证自己的安全。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时刻将安全牢记在心田,每一个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咱们的社会才会更安定。

亲爱的同学们:

  当我们背着书包,扛起家人的希望,带着美好的未来蓝图来到美丽的校园,走在人来人往的宽阔街道上,常常感叹美丽的家乡发展之快。但是你有没有注意到交通线里面隐藏的危险?随着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增加,校园交通事故隐患也在增加。不遵守交通规则相当于不珍惜自己的生命。

  我们有年轻的身体,美好的理想,却常常忽视交通安全的“小事”;我们谈理想,谈报国,往往忽略了“珍爱生命”的底线。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我们所有人的义务,也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远离流血和悲伤、伤疤和忧虑,我们提出了以下倡议:

  第一,杜绝不良骑车行为。不逆向行驶,转弯时提前减速,看清周围情况,不在校园内骑行,不急着急转弯;一起骑的人不多,不要互相攀越,不要互相追逐打闹;带人不骑车,并排骑行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要从自己做起,培养良好文明的骑车*惯,为校园交通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二,注意校园行车安全。校园里的一些学生已经使用电动汽车作为他们的旅行方式。我们建议学生开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以礼貌和慢行为主,保证校园出行的和*氛围,注意控制行驶速度,不要随意停车,为自行车和行人出行创造安全便捷的环境。

  三、积极反映存在的问题。校园安全隐患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人身安全。我们每天在校园旅游的时候,要结合自己的经验,积极提出改善校园安全问题的建议。为交大校园交通安全做出贡献,为自己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上帝是公*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我们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珍惜生命,*安出行”虽然只是八个字,可是要做到却不是那么容易,很多人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

  我的家乡地处山区,道路窄,弯又多,虽然车不多,但交通事故不少。几年前,我的一个远房亲戚,我称之为“表姐”的人,就发生了交通意外。还记得是中考后,她被重点高中录取,有一天下午和几位朋友约了到外面玩。他们准备骑电动车去,可车只有一辆,人有三个。为了一时的方便,他们决定挤一下。正是这种侥幸心理,让他们后悔终生。在路口的一个急拐弯处,一辆大货车迎面而来,拖着车头的男生本该镇定,却被一声喇叭叫慌了手脚,车身也摇晃起来。货车司机虽然马上反应过来,但还是免不了与他们相撞,车倒了,人飞了,表姐虽然坐在中间,但飞起来时撞到了路边的大石头,当场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也留下了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多可惜啊,辛辛苦苦十几年,好不容易考上高中,却这样去了,留下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该怎么活下去啊?”葬礼上有人这样嘀咕,看着哭天喊地几度昏厥的阿姨,我悲从中来,不知道天堂里的表姐有没有看到,我想她一定后悔自己的贪图一时方便吧?

  每次出门,妈妈都会交代“要靠路边走,不要在路中间追逐……”,我总是嫌她啰嗦;老师每周五放学都强调“过马路要一停二看三通过,要买票坐车,周末不要随便骑大人的电动车、摩托车”,我也是左耳进右耳出,有时候还会哼一下:“小学生都知道了,用得着在耳边周周念吗?”可是,表姐的事却让我明白“居安思危危自小,有备无患患可除”,绷紧安全琴弦,才能奏响生命旋律。我们拥有最美丽的青春年华,只有心中牢记交通规则,践行交通法规,才能保护生命,*安出行。

同志们:

  这次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是县委、县**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刻汲取8・26包茂高速、8・27青银高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刚才,蔚恩同志传达了全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振华同志通报了全县1xx8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一会杨**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学*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

  一、形势严峻,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刻不容缓

  *日来,我县周边的安塞和绥德接连发生了“8・26”包茂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和“8・27”青银高速重大交通事故,分别造成36死3伤和9死的严重后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省、市连续召开紧急会议、下发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这些血的教训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值得大家深刻反思。

  目前,我县拥有公路总里程2631.71公里,机动车保有量24440辆,其中客运班线69条,客运企业5家,客运车辆304辆。从刚才周队长的通报情况来看,当前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还大量存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挑战异常严峻。特别是上半年我县相继发生的几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十分惨重,负面影响难以挽回,集中暴露出当前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乡镇、部门单位和企业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没有将其摆在重要位置上,加之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现有的道路承载能力严重不足,现有的执法力量无法辐射到每一台车辆,车与路、建与管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设滞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尚未建立,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大、事故责任追究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全县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超常规的举措、超标准的要求,下决心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确保全县交通事故总量稳中有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二、任务艰巨,专项整治务求取得实效

  按照县委、县**安排,从今天开始,立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11月份组织检查验收。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各项排查整改措施,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具体要抓好四个“严”字。

  (一)严查重处,深入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由县***牵头,县监察局、交通局、安监局和各乡镇**配合,立即开展省道303线、县乡公路、通村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交警部门要上足警力,严格执法,确保交警警力80%以上上路执勤。要切实加大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乡镇派出所要配合乡镇交警中队开展乡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严查三轮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要进一步深化“清车行动”,按照“不漏一车、不漏一人、不漏一岗”的要求,进行大规模地毯式排查清理,把治理7座以上客运车辆超员、大货车违法停车和危运车辆违法上路行为作为重点,查处一批套牌、假牌、无牌、报废、非法拼装机动车,查处一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典型案件,处理曝光一批违法企业、违法驾驶人,追究一批措施不落实、管控不到位的责任人员,整改一批道路安全隐患。

  (二)严把关口,切实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由县交通局牵头,***、安监局、旅游办配合,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严把客运驾驶员资格关,加强客运站场的监督)制度,对每个客运企业、客运场站派驻工作组,重点检查客运车辆进出站登记、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挂靠经营、驾驶人户籍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一周内取消“红眼班车”。要监督企业严格实行长途客运车辆零点至5时停止运营、客运车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七座以上客车22时至次日6时禁止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渐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员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聘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技能检查和教育培训,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情节严重的,坚决调离驾驶岗位或予以辞退。

  (三)严格标准,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监管。由县交通局牵头,教育局、旅游办配合,对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危险运输车和旅游包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车辆、超员超载车辆要依法取缔,并对相关企业、学校和驾驶人从严惩处。交管站要全面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监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坚决查处检而不修,甚至不进场、不检测、不维修就开具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客运办、运输公司、教育局以及各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县内所有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校车和危险运输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校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同时,要加快全县一体化数字交通监控*台建设,通过技术手段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这项工作,杨**已作了专门的安排,有关单位和企业要立即行动,尽快落实,及早建成投用。今后,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交通违法信息将作为执法依据,由交警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

  (四)严抓实改,扎实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由县交通局牵头,***、安监局、公路段、气象局和各乡镇**配合,进一步强化交通事故易发、多发、频发路段的排查治理,加强省道303线、县乡公路、通村道路巡查管控,特别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以及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交道口等特殊路段,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完善标志标线。客运、城管部门要立即着手规划县城公交停靠安全港的建设,力争早建成早投用。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加大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力度,逐步完善安全设施,为农村居民创造安全出行条件。气象局要积极推行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县交通局、公路段和各油气企业要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列出整改时间进度表,尽快完成整治任务,通过改善通行条件,消除不安全隐患。县**将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落实不力的,要就追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统筹兼顾,同步抓好其他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月25日,县委、县**召开了全县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第三季度安全工作做了全面安排部署,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8月27日,按照白**、杨**的指示,我们又紧急召开县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通报了8・26包茂高速特大交通事故情况,传达了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并对全县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安排部署。借此机会,我就统筹抓好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再强调几点。一是突出抓好地质灾害安全整治。要对城乡居民区、中小学校舍以及自然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排除隐患,高危地段要坚决采取搬迁撤离或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正在整治的隐患点要加快施工进度,确保不出问题。二是突出抓好消防安全整治。要彻底整治商场市场、歌舞娱乐、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盲点,严肃查处堵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违法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三是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要进一步加强对原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监控,确保不出问题。四是突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强油气开采和采石(砂)场、砖瓦厂等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该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一律依法取缔。五是突出抓好建筑施工安全整治。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两违”清理整治,对建筑工地防火防电、施工人员宿舍、塔吊、脚手架及模板垮塌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四、责任重大,保障措施必须落到实处

  安全事故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和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和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调度,统筹谋划推进本地区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坚强的领导保障。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企业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力的组织措施、考核措施、激励措施,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以责任促落实、以责任保成效。

  二要创新管理机制。要立即着手构建以县乡**为主导,**交警、乡镇派出所、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机安全管理员、乡村干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综合管理体系,将管理向乡村两级延伸,将村支书或村主任明确为本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县考评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对乡镇**和各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实行“一票否决”。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

  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交通,交通安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言出必行,从我做起。然而,有些人不注意交通安全。你有没有想过,一点点的疏忽,可能会让你后悔一辈子?

  记得有一次,我从学校走回家的路上,突然听到不远处有“嘘——”的紧急刹车声和撞车声。听说一辆校车和一辆转弯的车相撞,车头撞上了校车尾部,校车的油漆被撞掉了,有的变形了,车的大灯也下来了。当时我的心猛地一抖,心想:校车上那么多学生有多危险!

  如果司机反应稍微慢一点,含苞待放的'小花车可能还没开就被车祸撞死了。一想到这我就吓出一身冷汗。这时候双方业主吵起来了,我也靠*了一点。听说车主身上有股难闻的酒味,显然喝了不少酒。这时,交警也赶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那些酒驾的人,不要让自己的生命徘徊在生死线上;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请遵守交通规则!作为一名小学生,我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5)

——黑龙江旅游导游词实用五份

  欢迎你们来黑龙江省旅游.黑龙江省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无论是哪个季节来,您都会享受到各具特色的旅游。茫茫的林海雪原、浩瀚的原始森林、绿茵千里的湿地草原、神秘地大界江、五彩缤纷地秋季“五花山”,会使您领略到黑龙江省风光的自然、粗犷、古朴与绮丽,感受到回归大自然、融入大自然的崇高境界。

  黑龙江省,系由境内最大的合理流黑龙江得名,简称“黑”。面积46万多*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4。8%,在各省中居第六位。人口3700万,占全国人口的3.22%。

  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土地肥沃,山川纵横,资源丰富,经济发达。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黑龙江经历了曲折发展和振兴腾飞的历史进程。今天,黑龙江省已成为雄踞北疆的国家商品粮基地、机械工业基地、石油化工和煤炭工业基地、木材生产基地。

  (独特的区域优势)

  黑龙江省位于东北边陲,是我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太阳升起最早的省份。最北端在漠河一带,纬度超过了53°,它是中国最接*北极圈(66°31’)的地方,农历夏至时和冬至时,在这里可以看到北极圈的极昼极夜现象,因此被称为“中国的北极”。东端位置在抚远县东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汇流处乌苏镇,被称为“东方第一镇”,是我国太阳升起最早的地方,因此有中国“东极”之称。东部隔黑龙江、乌苏里江与俄罗斯相望。西部与内蒙古毗邻。南部与吉林省接壤。整个陆地、水面与俄罗斯之间的边界线全场3045公里,有得天独厚的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的优势。

  (多姿多彩的山林湿地)

  黑龙江省地势北高东低,地形复杂多样。

  大兴安岭山地,位于大兴安岭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大兴安岭,面积8.6万*方公里,*均海拔1000米-1400米,主要由火山岩组成。由于受古代冰川作用和现代水流侵蚀,因而山体浑圆,东陡西缓。东坡边缘为阶地山麓,西坡成高原状,皆有森林覆盖,被称为“绿色长城”。

  小兴安岭山地,它同大兴安岭相毗邻,东南连接三江*原,东北部紧抵黑龙江边,面积7.7万*方公里,*均海拔600米-1000米。山体和缓,呈丘陵台地状,盛产红松,被誉为红松地故乡。

  东南部山地,包括张广才岭、老爷岭和完达山,面积7万多*方公里,*均海拔600米-1000米。玄武岩地熔岩台地经流水长期切割,行程显著地*顶方山,花岗岩地区有无数局部山间盆地,蕴藏着深厚地煤层和*代冲积层。

  松嫩*原,位于黑龙江省西部。由松花江,嫩江侵蚀冲积而成。面积13万多*方公里。地势*坦,*均海拔150米-200米,内有大片宜耕地、沼泽、湖泊和风沙地,是黑龙江省主要农牧区和湿地旅游区。

  三江*原,位于黑龙江省东部。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冲积而成,面积7.5万*方公里。现已大面积垦殖,建有50多个机械化大型国有农场,已成为黑龙江省主要商品粮基地之一和农业旅游、湿地旅游观光带。

  (纵横交错地江河湖泊)

  黑龙江省河流纵横,湖泊奇异。流域面积在50*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918条。

  主要水系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和绥芬河水系,以及乌裕尔河与双阳河内陆水系。

  主要河流有:黑龙江,它是我国第三大河流,其长度在世界河流中排第8位,它有南北两个源头,南源蒙古国境内,流经中国、蒙古、俄罗斯,在黑龙江省境内流畅1890公里。松花江,源于吉林**白山天池,全场1900多公里,在黑龙江境内流畅831公里。牡丹江,源于长白山脉牡丹岭,全场725公里,在黑龙江省境内流长382公里。乌苏里江,上游有两个源头,东源出于俄罗斯境内的锡赫特岭,西源于兴凯湖,全长950公里。绥芬河,源于吉林省老爷岭附*,流长258公里,上游75%在黑龙江省境内。此外,还有嫩江、呼玛河、拉林河、乌裕尔河、呼兰河和挠力河等。

  黑龙江省主要湖泊有兴凯湖、镜泊湖和五大连池。兴凯湖,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中俄边境上,面积4380*方公里,属于我国境内的约1068*方公里;兴凯湖北面还有一个小兴凯湖,面积为145*方公里,生产白鱼。镜泊湖,是我国第一大山地堰塞湖,面积为375*方公里,*均水深45米,盛产“湖鲫鱼”。五大连池,是我国著名地冷水酸矿泉,200多年前由火山爆发形成的火山堰塞湖,有“天然火山公园”之称。

  下面我们要出发前往照例脑公园观赏冰灯,大约二十一点返回九点,在路上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园的情况,兆麟公园是哈尔滨冰雪节中心会场,占地面积7万*方米,该公园建于二十世纪初,曾是红十字董事花园,是哈尔滨市历史最久地公园。三十年代改名为“道里公园”,后因李兆麟将军被害后葬于园内,为纪念这位抗日民族英雄,于1946月8月15日命名为“兆麟公园“,它是一座综合性的公园,以花草树木为主,每年冬季1—2月都在这里举行冰灯游园会,自从1963年第一届至今2002年已经举办了28届,冰灯市流传在我国北方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它就地取材于松花江心地天然巨大地冰块,动用锯,凿,烙铁等工具将天然地冰也彩色地灯光巧妙地结合起来,通过雕塑,建筑和造景,使园林形成一个冰雪艺术整体,成为哈尔滨冬季特有的冰景奇观,为什么哈尔滨的冰灯这样出名呢?是因为它是取自松花江里的天然冰,冰块晶莹透明,所以作出的冰灯是特别漂亮,所以文明国内外。

  那么哈尔滨人们为什么会做冰灯呢?在最原始的时候,冰灯是渔民们在捕鱼的时候发明的,每到冬季,松花江上都要结一层厚厚的冰,如同罩上一个严严实实的大盖儿,这时恰好事捕鱼的最佳季节,因为只要你在冰面上凿一个洞,洞会透进光亮和新鲜空气,这时趋光性很强的鱼为了呼吸新鲜的空气就会聚拢过来,就会钻进你下在冰窟窿里的网中无法逃脱,这种捕鱼方法如果到了晚上能在早开的洞口点上一盏灯,效果会更好。但在那时还没有任何的防风的工具,由于天气寒冷风又大,这就需要一个高度透明的反封灯罩,但那时还没有玻璃,于是勤劳智慧的渔民们苦心钻研,奋力攻关,终于研制成功了冰制的灯罩,这种冰灯罩可不是天然的冰雕成的,而是用水桶壁结了2厘米厚左右的冰以后,在上面的薄冰上凿一个洞,把中间剩余的水倒净,然后用火沿着水桶上壁四周一烤,使桶和冰分离,于是一个晶莹透明的冰制灯罩就制成了,把它往蜡烛上一罩,九成了最原始的冰灯,这就是今天您所看到的冰灯的雏形和起源。

  在院内参观的时候,大家肯定要照相,下面我提几点建议和要求,供您参考。

  首先,为防止意外发生,要集体行动,南门进南门出,按逆时针方向绕园内一周,可通过全部景区,时间一小时左右,我们车子停在正门前面不动,如果哪位冻得受不了可以提前退场,返回车内取暖,只是再入园时得重新买票。

  其次,注意安全,留神脚下,免得摔伤或摔坏相机灯贵重物品。

  再次,摄影方面,如果您使用得时电子快门相机和干电池电源电子闪光灯,就一定要准备好新电池,以便及时更换,因为气温低得旧电池无法充电,会影响相机和栓光灯得正常启动,同时相机要尽可能得不要一直裸露在严寒中,放在衣服里,拍照时再拿出来,拍完马上放回,以免损伤相机得使用寿命,更换胶卷时,应尽量再室内,拨卷时也要注意严寒之下胶卷变得十分脆,用力过猛会拉断或撕裂。以冰灯,冰雕等各种景物为北京拍摄人物纪念照时应该使用闪光灯。

  最后当您感到有些冷时,可以在公园买几个热气腾腾得烤红薯来增加体内得热量哦!

  玉泉狩猎场,位于哈尔滨阿城市玉泉镇北部,距哈尔滨市60公里,东接松峰山自然保护区,西临红星水库旅游区,北靠风光秀丽的大杨树岭,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封闭式狩猎场。

  狩猎区内森林覆盖率达80%,17座三百余米高的山峰,蜿蜒起伏环绕着三千公顷的狩猎游览区。山间泉水四季流淌,山上野生动物、飞禽资源十分丰富,茂密的次生林带栖息着飞龙、山鸡、黄羊、狍子、马鹿、梅花鹿、野兔等十几种野生动物,生活着人工圈养和放养的马鹿、梅花鹿千余只。

  夏季,这里湖光山色,融为一体,以独具的避暑度假功能吸引着中外游客。冬季,狩猎场充满神秘浪漫色彩,狩猎、滑雪、骑马、野味烧烤 常常令人流连忘返。

  玉泉狩猎场具有浓郁的北方民族风情并有以猎人营地八角楼为代表的欧式风格建筑。猎人宿营地及综合服务区设施齐全,服务周到,是中外游客狩猎、旅游的理想去处。

  依托光辉灿烂的渤海时期文化,奇异独特的少数民俗风情,古朴迷人的乡间田园风光和名扬中外的响水大米等名优特产,在大学专家、教授的把关下,渤海风情园被规划建设成为一处以古渤海文化为纹脉,以水车、小桥、草木屋为建筑风格,以浓郁的北方民族民俗风情为特色,以参与性强的游乐性项目为主体,以工薪阶层为客源市场,集旅游、度假、娱乐功能的休闲度假旅游区。日接待游客能力3000人次以上。

  渤海风情园所在地为唐代渤海国都城故址,它以古渤海文化为底蕴,以民族民俗风情为特色,以填补周边旅游区空白的参与性游乐项目为主体,兴建了这座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旅游度假区,成为镜泊湖配套主体工程之一。主体景区为玄武湖,因位于宫城北端,按照古代"前朱雀,后玄武"的方位布局而得名。玄武湖水域面积80公顷,水面上龙舟竞赛,竹排戏水,游船漂弋;泡泽、岛屿交相辉映,岛山相依,充满诗情画意。水边风格独异的木屋、草屋、竹屋与湖水掩映生辉;周边造形隽美、旋转不停的大小水车星罗棋布,湖滨水畔处处都点缀着构思精巧的亭台楼榭,徜徉其间,使人们在短短的时空内领略漫长的历史变迁,给游人提供了一处充分领略北国水乡风情的绝佳去处。

  渤海风情园度假区内的渤海古寨和上京古城奠定了渤海风情园以参与性和游乐性为主的民俗风情旅游基调,古寨中建筑风格独树一帜的民居造型和和布局奇特,古城内渤海民俗尽现其中,石板烤肉、胡服骑射、双马抬轿、踏水舞等民俗项目令游人一日越千年。此外,渤海风情园度假区内还建有系统体现朝**民族风情的朝**风情园、渤海风情园集中体现渤海时期打渔人家风情的上官渔家、美不胜收的水帘洞奇观、惊险刺激的激流探险、新奇独异的水上世界和闻名中外的响水大米品尝观光等引人入胜的景点和项目,令游人留连忘返。

  在哈尔滨世纪之初建筑中,以“新艺术”风格占多数,且大多为办公建筑、居住建筑、文教建筑及交通建筑。作为当时世界范围内流行的风格,“新艺术”应用于这类大型建筑,成为沙俄藉以夸耀其实力的工具,然而许多商业、服务业建筑却以豪华奇特取胜,以繁琐的装饰创造热情的氛围,南岗秋林公司即是其中的典型作品。

  秋林公司是俄商在哈开办的最早的商行之一。秋林公司原名秋林商行,由俄国巨商伊万·雅阔列维奇·秋林创办。早在中东铁路正式通车之前,即1900年5月秋林即在香坊开办了分公司;1902年为扩大经营,由香坊迁至秦家岗(即今南岗区)大直街,1904年10月,秋林公司在南岗大直街修建二层楼房;1908年竣工;1910、1915年先后两次沿建筑两翼扩建;1927年,第三次扩建成环绕大直街、奋斗路及阿什河街长达173米的大型商场;1978年11月第四次扩建,由二层扩建为四层;1984年11月秋林公司再次进行纵深扩建,在此之后又有二次小规模的扩建,如今秋林公司已成为规模庞大的现代综合商场。

  在今天博物馆广场望去东大直街上已高楼林立,但无论这些现代化建筑色彩多么耀目,体量如何庞大,都无法掩盖秋林公司儒雅端庄的丰姿——在一片白色墙面,蓝色、绿色反射玻璃的包围之下,秋林公司深沉的暗绿色调同样宜人且醒目;在一片冷漠的现代建筑围攻中,秋林公司以其优雅的装饰、精美的穹顶造型杰然不同。在今天日益破坏的环境中尚且如此,遥想世纪之初,在一片绿荫之中,秋林公司曾以怎样的骄人之姿傲视世界呢?

  建筑的*面布局比较简洁。主入口设在大直街与奋斗路的转角处,两翼部分各有两个次要入口。与主入口相对的是主楼梯,楼梯栏杆是充满“新艺术”曲线的铸铁栏杆,生动而活泼。建筑地上部分为营业厅,地下室一部分用作葡萄酒酿造及储存间,另一部分用作食品储藏库。扩建之后,地下建有二层营业厅。与前面介绍的莫斯科商场格局不同,秋林公司是哈尔滨第一座大型的综合性商场。

  建筑立面造型更为精彩,很难说清楚它属于哪一种风格,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它是集合多种风格之特点,反映出较强巴洛克特征的折衷主义建筑。站在大直街上观赏秋林公司,你首先会被其舒展的形体、精美的穹顶所吸引。L形的体量热情地迎候来自不同方向的宾客,二翼相交于多边形的转角,转角顶部冠以隆起于多边形鼓座之上的俄式战盔形穹顶,呈闪耀的银灰色。鼓座高度与女儿墙*齐,刻画丰富的线脚,饰以花环状浮雕装饰花纹;鼓座之上便是隆起的银色穹顶。穹顶以松木做内柜架,外饰面以铅皮压制成各种图案,其中穹顶主体为鱼鳞状铅皮镶嵌而成底部饰以三个一组的花叶状纹饰,精致细腻。穹顶形态优美饱满,顶部以小半球体作为结束,整个穹顶成为建筑的构图中心。

  与精美的穹顶造型相比,建筑的墙面处理则比较简洁,带有古典主义“竖三段”的特征。建筑底层环以突出的挑檐;上面三层做贯通的壁柱,呈明显的竖向构图,每二个窄长的矩形窗作为一组,每组之间以略凸的壁柱间隔,壁柱顶端以精致的双托檐石作为结束,立面产生很强的韵律感,和谐而统一。而每组的两个窄长窗之间又以小巧的短壁柱式窗间墙间隔,饰以模仿自然界植物主题的浅浮雕,优雅而生动。建筑的墙面处理正是如此简洁典雅,而其丰富的装饰则是建筑的檐口、托檐石及女儿墙。

  建筑檐口部分装饰丰富,类似问号形的曲线托檐石,布满精心雕刻的花叶状浮雕,每两个托檐石作为一组,与贯通2~4层的壁柱结合在一起,其装饰性类似科林斯柱头;在每组托檐石之间同样装饰精美的雕刻,具有强烈的光影效果;精巧的托檐石托起出挑较大的屋檐,整个檐部颇能吸引人的视线,成为表现建筑特征的重要因素。建筑女儿墙处理更为成熟,表现为尺度较小的砖砌墙墩与直线形铁栏杆结合的形式。在建筑两个沿街立面的女儿墙的中段,做重点处理。呈对称形式,中部是三角形山花,额部冠以半圆形,布满花朵状装饰,犹如盛满鲜花的花篮,中央花篮两侧是饰以花朵状雕刻的双柱墩,而二者之间以纤细的花瓶状栏杆相连。丰富而优美的女儿墙成为建筑的又一精彩乐章。

  尽管几经扩建,秋林公司依然保持了原有风貌,直至今日,人们仍然可以从商场林立的大直街上一眼将它辨认出来,也许它将永远屹立下去,同时也留给人们一段美好的回忆。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6)

——黑龙江省导游词(精选5篇)

各位朋友:

  你们到当奈湿地人居生态村旅游。下面,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当奈的由来。当奈,蒙古族语“迭喇哈”的音译,是指人名,也是寺庙名称。当奈,蒙古族语“迭喇哈”的音译,是指人名,也是寺庙名称。“迭喇哈”的由来是说从17世纪初,后金征兵到关内,当时的杜尔伯特部第二代部落长(酋长)阿都齐带领骑兵跟随出征,阿都齐的夫人迭喇哈主持部落一切事物。在阿都齐征战期间,迭喇哈把杜尔伯特部落管理的六畜兴旺、风调雨顺,牧民生活美满、安居乐业,所以,当地的牧民们非常崇敬她、拥护她,称她为“神女”。同时,她也是杜尔伯特部落藏传佛教的第一代传人。在她死后,牧民们为了纪念她,给她修建了庙宇,起名叫“迭喇哈庙”,汉语译为“仙女庙”,也叫“神女庙”。

  当奈人居生态村位于扎龙自然保护区腹地,总面积57万亩,现在仍然保持着完整的原始风貌,大小湖泊星罗棋布,生物类别多种多样,这里有丹顶鹤、大雁、野鸭等珍贵鸟类200多种。乘竹排走的航道就是过去蒙古人游牧时走的马道,沿着芦苇荡中的水道往前行5公里就到了百鸟湖,湖中有上百种、几千支水禽在这里安家落户,繁殖后代。沿着这条水道再往前走三公里就是仙女池,面积有6000多亩,水深有两米,水清一色、明亮如镜、清澈见底,传说是仙女洗澡的地方。黑岗泡北面的山冈是古代牧民放牧的地方,黑岗泡也叫饮马湖,每到傍晚牧民放牧归来,丹顶鹤与牛马羊一起在湖边嬉戏,非常热闹,就是现在每到7月,渔民撑船在这里经过,当太阳下山时好象还能听到嘶嘶的马鸣和丹顶鹤的叫声。

  这里最美的季节,要数夏末初秋。在这个时节暑热刚刚退去,一丝凉爽袭来,让人感到无比惬意。如果你要是起个大早来到湖边,但见一轮红日从无边的苇海中跃起,光芒四射……数不清的水鸟在空中翱翔、鸣叫,白荷、红莲、翠苇在风中飘动、摇曳,鱼儿在水面尽情嘻戏,水波被霞光染成五颜六色,一切生物如此色彩斑斓,灵动多姿,那该是一幅多么壮观的《北国水乡图》。但也有人说,当奈湿地最美的季节,应该在秋末冬初。的确有一个诗人这样写道:“芦花白、芦花美,花絮满天飞,千丝万缕意绵绵,路上彩云追。大雁成行人成对,相思花为媒,千里万里梦相随。莫忘故乡秋光好,早怀情爱报春回。”这优美的诗句,不正是对那些依恋故乡、建设当奈的当奈人的真实写照吗?

  当奈湿地不仅景色秀美,给人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更有芦苇、水产品,为人们展示出一条富裕之路。这里芦苇连片,苇质优良,所产的白花苇、紫花苇,居民加工成苇箔、苇*、苇苫帘、苇板、苇编工艺品等,畅销国内各地,并远销美国、韩国、日本和以色列等国。湖泡苇塘中所产的鲜鱼,都是自然繁殖,没有污染。“泥鳅、水鳖、哈士蚂、老头鱼”被称为“四大黑”,驰名省内外,成为人们的美味佳肴。当地所产的鸡、鸭、鹅肉及其鲜蛋都是天然无公害、绿色食品,口味鲜美,营养丰富,备受人们喜爱。

  如今的当奈湿地,已成为人们观光、休闲、度假的最好去处。辽阔神秘的当奈湿地人居生态村您,自然典雅的当奈湿地人居生态村您!

各位游客:

  大家好!欢迎大家到中国嗾泉水之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池观光旅游。很荣幸能陪伴大家领略神奇的火山风光,并希望我的导游能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池名胜风景区,坐落在讷谟河畔,面积1060多*方公里。风景区主要由14座新期的和老期的火山、5个火山堰塞湖(五池)、60多*方公里的石龙”(玄武岩台地)和具有很高医疗保健价值的低温冷泉构成。这里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山凝秀、水含幽、熔岩巧叠、药泉神奇,被誉为我国天然火山公园,翻开的火山教科书和著名旅游疗养的胜地。

  五池的14谇火山呈井”字形排列,名称是:药山泉、卧虎山、笔架山、南北格拉球山、东西焦得布山、莫拉布山、尾山、东西龙门山、小孤山、黑龙山和火烧山,其中有12座火山喷发年代较久远,最早的可达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两座较年轻的火山是黑龙山和火烧山,在1719-1721年间喷发形成,史书《黑龙江外记》、《宁古塔记略》均有文字记载。在火山喷发的同进,滚滚的熔岩把讷谟尔河的支流--白河拦腰截成五段,形成了五个彼此相连呈串珠状的火山堰塞湖,既头池、二池、三池、四池、五池,人们称之为五池。五个池间有境河沟通,纵长20多公里湖面可达40余*方公里,总容量为1.7亿多立方米。五池盈盈碧水,点缀在14座火山之间,与广阔的玄武岩台地融合在一起,绘成一组奇特的山、水、石景观。

  五大连池不但火山自然景观独特,而且还蕴藏着丰富的具有神奇疗效的矿泉水。

  关于五大连池的矿泉水,有一个美好的传说。相传很久以前,五大连池一带,古树参天,野草茂密。一位鄂伦春猎人,寻找射中的一只梅花鹿。鹿带着箭伤在前面跑,猎人循着血迹在后面追。这只鹿不往深山里跑,却跑进一个池子里,猎人觉得有些稀奇,站在岩边观看,只见鹿在不里一边洗伤口,一边用舌头舔,上岸后,血不流了,健步跑进深山。猎人到泉边用手捧起水喝了一口,顿觉精神振奋。以后,猎人只要有点小病小灾,就到泉边饮水治疗,都是水到病除。从此,人们都把这泉水奉为圣水”,以后的每年农历五月初五,人们都到此饮零点水”。据说,饮到零点水”的人可以消灾祛病、益寿延年。

  这虽然是传说,但五大连池的水确实具有治病、防病和健身的功能,据科学测定:矿泉水含有40多种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可与世界著名的法国维希”、俄罗斯高加索”矿泉水相媲美,被并称为世界三大冷泉。

  大自然的鬼斧神工造就了五大连池神奇独特的景观。五大连池风景区现已探明的景点有100多处,划分为七大景区。目前已开发出70余处景点,主要颁在火烧山景区、药泉山景区和焦得布景区。

  (药泉山)

  现在我们来到了药泉山,我们首先看一看山脚下的二龙眼”,然后再到山上参观钟灵寺。

  二龙眼”泉水是山泉水,过去由于泉眼比较小,泉水压力大,喷出的泉水犹如两条银龙腾空而起,因此得名二龙眼”。二龙眼”的泉水清澈爽口,是制作啤酒、饮料和美容品的上好水源。人们都说二龙眼”的水清脑明目,所以,登山的人们都要来到这里洗洗脸、洗洗眼睛。

  眼前这座山就是药泉山。药泉山喷发年代大约在30万年以前。火山海拔355.8米,高出地面60.8米,药泉山虽然小,但堪称为本区火山的标准形态。登山的路有二条,一条是南坡的石阶路,另一条是西坡的水泥路。顺西路可乘车直达钟灵寺。

  这座寺就是钟灵寺。钟灵寺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寺庙,它始建于1929年。据说当年有一个和尚云游四方,发现这里风水极好,是个修身养性的好地方,遂率领众僧侣云游化缘,历经11年努力,终于建成了钟灵寺。当时的钟灵寺有5层大殿、108尊铜佛和14名山8胜景壁画,有僧侣40多为。钟灵寺建成后,一时间成为方圆几百里的佛教中心,山上终日香烟缭绕、钟鼓不绝。

  日本侵华时期,侵略者为补充军用物资,强行拆除了寺中的铜像,使钟灵寺毁于一旦。眼前的钟灵寺,是1990年有关各方集资2000多万元重建的。现在寺内奉有释迦牟尼、观音菩萨、哼哈二将、四大天王、弥勒佛、韦驮、文殊、普贤、十八罗汉等佛像。目前,钟灵寺已成为方圆几百进而内的一个佛教中心,也是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的一个重要景点。

  (温泊飞花)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五大连池独具特色的景观--温泊。在这附*有一个温泊群,较大是我们面前的水面,它长200余米,宽50余米左右,深约2米,是一个常年积水的清池。

  在北疆滴水成冰寒冬,当气温下降以零下30-40度时,人们头上戴着皮帽子,身上穿着棉大衣,脖子围着毛巾,还觉得冷,随口吐出的唾沫,着地便冻结成冰块儿。但是,这个温泊却恰恰相反,水面波光粼粼,过冬的野鸭嬉戏于水中,自然自在,悠悠然,这些均可称之为北疆的奇中之奇。

  温泊终年不冻。在最冷的三九”天里,它的一般水温为8-11度,南部水温偏低,为4-5度,北部则高达14度,在这咫尺之地,气温之差竟达50度左右,似乎是一个难解的谜,不能不使人感到惊奇。

  科学研究已经证实,地球是一个庞大的热库,它蕴藏着大量的热能,即地下热水和地热蒸气。地层一有空隙,它们就冲出地表。据地质水文工作者推测,在温泊北部方向的石龙熔岩台地下,有个地热出口,热水从此冒出后,与玄武岩中冷水混合,然后,又潜入温泊,使这里的水温常保护在0度以上,四季不结冰。

  东北虎林园位于黑龙江省的松花江北岸,虎园占地36万*方米,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东北虎野生自然园林,是出于挽救和保护世界濒危物种东北虎而建立的园林。东北虎林园总占地面积120万*方米,与著名的避暑胜地太阳岛风景区仅一水之隔。

  东北虎林园现建有成虎园、幼虎苑、科普展馆各一处。成虎园36万*方米,散放着30只野性十足的斑斓猛虎,游人须乘专用旅游车漫游于群虎之间。幼虎苑圈养着40多只3岁以下的幼虎,活泼可爱,游人可徒步在廊道里观赏。在这里,人们“漫游”于群虎之间,领略那虎牛相斗、群虎扑食、二虎相争的惊险与刺激,满足了回归自然寻求探险的心理。

  东北虎林园自然特色十分浓郁,具有良好的生态旅游基础。这里的空气质量优良,到处散发着泥土和野草的芳香,使人充分地享受与自然的融合,是一处旅游、休闲、度假的理想之所。自1996年对外开放以来,东北虎林园以它浓厚的野趣和迷人的魅力吸引着海内外的游人慕名而来,7年来累计接待游客人数达到了180多万人次;成功地接待了国家级重要领导人和国内外重要来宾1500多人次。东北虎林园目前建有成虎园、育成虎园、幼虎园、非洲狮园和步行区5个景点,游人需要用1个小时的时间才能游完全程。其中成虎园、育成虎园、幼虎园、非洲狮园需乘车观赏。东北虎林园拥有15台豪华舒适的旅游观光车,人们可以坐在车内去寻觅虎踪,领略东北虎的风采。

  东北虎林园设有“艺品屋”,供游人选择购买的工艺品琳琅满目,具有东北虎林园本身特色的工艺品就有五十多种;设有“虎园邮局”,出售东北虎林园自己的明信片、首日封等,除了不能汇款之外,其它的邮政业务均可办理。东北虎林园的建立,不仅保护了东北虎,也为热衷于旅游的人们提供了一处独具特色的旅游景点。如果您真诚追求人与大自然的最佳融合点,请记住东北虎林园的诚挚邀请。乘车进入虎园,*距离观虎,直面森林之王,别有一番情趣和感受。

各位团友大家好:

  您一路辛苦了!首先我代表xx-x旅行社欢迎各位团友来黑龙江省旅游。我是咱们这个团的导游员,我叫陈彤,大家可以叫我“小陈”或“陈导”。为我们开车的师傅叫刘,刘师傅已经有十几年驾驶旅游车的经历,技术十分娴熟。我和刘师付非常愿意为大家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我们也衷心希望各位团友在黑龙江玩的开心、愉快。

  我们马上要到达的第一站是今晚入住的酒痁,车行大约需要十五分钟的时间,下面我利用这段时间向您介绍一下我们黑龙江省的概况。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的东北部,是我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太阳升起最早的省份。我国的最北端就在黑龙江省的漠河一带,那里被称为“中国的北极”。我国的最东端在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汇流处,那里了是我国太阳升起最早的地方,因此被称为中国的“东极”。

  黑龙江省简称“黑”,它的名字是因为省内最大的河流叫黑龙江,因此而得名的。黑龙江的版图形似一只振翅欲飞的`天鹅,因此,天鹅是富饶美丽的黑龙江的象征。我们黑龙江省的土地面积45万多*方公里,在全国各省中居第六位。说起黑龙江的特征呢!可以用一个“大”字来概括,这里有中国最大-片的森林,有中国面积最大的湿地——大家熟悉的扎龙自然保护区就在这里,这里有世界上最大的界江——黑龙江,有亚洲最大的界湖——兴凯湖,有亚洲最大的火山堰塞湖——镜泊湖,有中国最大的火山地貌景观——五大连池风景区,有世界上最大的雪堡——牡丹江雪城堡,这里还有世界上最大的养熊基地…….

  您知道吗?黑龙江省动植物资源相当的丰富,这里不仅是“东北虎的故乡”,这里还是“丹顶鹤的故乡”,这里是“红松的故乡”、“松茸的故乡”“三大硬阔之乡” 。我们黑龙江还是我国主要的木材生产基地,因为这里地域辽阔、山川纵横。山地有:大兴安岭山地、小兴安岭山地、东南部山地三大山地,所以木材蓄积量、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位。这里土地肥沃素以黑土地闻名天下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这里还是我国的机械工业基地、煤炭工业基地、石油化工基地和木材生产基地。

  黑龙江省现设13个地级市、19个县级市、45个县。人口3800万,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除汉族外,还有47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00万。人口较多的有满、朝鲜、回、蒙古、达斡尔、锡伯、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柯尔克孜10个少数民族。所以多资多彩的少数民族风情一直是我们黑龙江省最吸引游客的旅游产品之一。

  说到旅游,我们黑龙江省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独特,既适于开展夏季避暑旅游,也适于开展冬季冰雪旅游。夏季的黑龙江气温凉爽宜人,是避暑旅游的理想胜地。在这里我不得不赞叹各位的眼光,到黑龙江来度假呀是您最佳的选择。在以后的几天里,您将要去闻名遐尔的镜泊湖,领略迷人的湖光山色,还可以去“林都”伊春尽情享受“森林氧吧”给您带来的惬意感受……。黑龙江省清凉的气侯,自然风光,会使您流连忘返。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雪是大自然赐给北方大地的礼物,更是黑龙江别具一格的骄傲。冰雪资源使我们黑龙江成为了中国冬季旅游的理想胜地。省会哈尔滨是世界闻名的“冰城”,每年举行的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荟萃了无数冰雪艺术的精华,使哈尔滨成为了“冰雪艺术的摇篮“。被誉为“中国雪乡”的大海林双峰林场更是以其独有的雪情、雪景、雪韵吸引着四海宾朋,饮誉国内外。我国最大的滑雪场亚布力滑雪场,是国内外游客滑雪旅游度假胜地。

  说到这里,我诚挚的邀请您冬天能够再次来我们黑龙江观光旅游,那时您体会的又是我们龙江的另一番情趣。

  好了,光听我在这说了,各位是不是都感觉有些饿了?那我们的酒店也马上到了。今天晚上我们在酒店餐厅给您安排了丰盛的鱼宴。我们黑龙江江河纵横交错,湖泊泡沼星罗棋布,因此名贵鱼类、经济鱼类还有冷水鱼类种类繁多。一会品尝的时候我会给您一一介绍。不知不觉中我们下榻的酒店已经到了,好,请大家拿好您的随身物品跟我下车

各位游客:

  大家好!欢迎大家到中国嗾泉水之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观光旅游。很荣幸能陪伴大家领略神奇的火山风光,并希望我的导游能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大连池名胜风景区,坐落在讷谟河畔,面积1060多*方公里。风景区主要由14座新期的和老期的火山、5个火山堰塞湖(五大连池)、60多*方公里的“石龙”(玄武岩台地)和具有很高医疗保健价值的低温冷泉构成。这里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山凝秀、水含幽、熔岩巧叠、药泉神奇,被誉为我国天然火山公园,翻开的火山教科书和著名旅游疗养的胜地。

  五大连池的14谇火山呈“井”字形排列,名称是:药山泉、卧虎山、笔架山、南北格拉球山、东西焦得布山、莫拉布山、尾山、东西龙门山、小孤山、黑龙山和火烧山,其中有12座火山喷发年代较久远,最早的可达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两座较年轻的火山是黑龙山和火烧山,在1719-1721年间喷发形成,史书《黑龙江外记》、《宁古塔记略》均有文字记载。在火山喷发的同进,滚滚的熔岩把讷谟尔河的支流--白河拦腰截成五段,形成了五个彼此相连呈串珠状的火山堰塞湖,既头池、二池、三池、四池、五池,人们称之为五大连池。五个池间有境河沟通,纵长20多公里湖面可达40余*方公里,总容量为1.7亿多立方米。五池盈盈碧水,点缀在14座火山之间,与广阔的玄武岩台地融合在一起,绘成一组奇特的山、水、石景观。

  五大连池不但火山自然景观独特,而且还蕴藏着丰富的具有神奇疗效的矿泉水。

  关于五大连池的矿泉水,有一个美好的传说。相传很久以前,五大连池一带,古树参天,野草茂密。一位鄂伦春猎人,寻找射中的一只梅花鹿。鹿带着箭伤在前面跑,猎人循着血迹在后面追。这只鹿不往深山里跑,却跑进一个池子里,猎人觉得有些稀奇,站在岩边观看,只见鹿在不里一边洗伤口,一边用舌头舔,上岸后,血不流了,健步跑进深山。猎人到泉边用手捧起水喝了一口,顿觉精神振奋。以后,猎人只要有点小病小灾,就到泉边饮水治疗,都是水到病除。从此,人们都把这泉水奉为“圣水”,以后的每年农历五月初五,人们都到此饮“零点水”。据说,饮到“零点水”的人可以消灾祛病、益寿延年。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7)

——黑龙江的中考作文实用5份

  一轮弯月,你皓齿明眸,裙裾飘然,轻扶盈袖,铜镜略施粉黛的你遮不住一脸的忧伤。夜色无边,如汪洋无岸……驼铃叮当,勾起你几多的回首,一袭华服,档不住你万般的凄凉。抱着琵琶,泪珠儿滚落,在漫天黄沙中开始了你无尽的思恋。玉指轻弹中,倾泻了你几多的留恋。你没有贵妃的娇嗔,没有貂蝉的心计,但你有男儿的万丈夫豪情,你在我心里美得倾国倾城,用六十年的韶华,谱写了汉室江山的千古绝唱。

  昭君,我要留下你的美在心中,你是沙漠的玫瑰,恒久弥香。

  朝堂之荷

  你形貌昳丽,面如冠玉,目似朗星,一双蚕眉荡出飒爽英气。衣着宫服,雍容华贵。镜前,你审视自己,问妻妾:“吾孰与城北徐公美?”你没有陶醉在溢美之词中,自省出治国的谋略。朝堂上,你泰然处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劝谏如流,才有了齐王的广开言路和齐国战胜于朝庭的兴盛。

  邹忌,我要留下你的美在心中,你是朝堂的君子,万古流芳。

  校园茉莉

  也许你很*凡,也许你很美丽,你用所爱辛勤地浇灌着满园的桃李。满心欢喜中,正温馨着家的甜蜜。但你的人生正经历一场风雨,危难时,车轮下,你奋不顾身,用单薄的身躯创造了挽救五条生命的奇迹。正值妙龄的你,将最美的绚丽绽放于青春的花季。

  张丽莉,我要留下你的美在心中,你是校园的茉莉,芬芳馥郁。

  在昭君的沧桑中,我要留下担当在心中;在邹忌的镜前,我要留下醒悟在心中;在丽莉老师冲上去的瞬间,我要留下奉献在心中。

  留下你的美在心中,相信我能与美丽再次不期而遇。

  在我记忆的长河中,经历过许多事,但大多事已经淡忘,唯有那一束灯光让我牢记在心。

  那一天,我回来很晚,天空漆黑一片,只有那冰冷的月亮挂在天空。我进了小区,今天停电,小区一点光都没有。*时那普通的东西,此刻都变得如此吓人。白天那和蔼的大树,似乎掉光了叶子只剩下光秃秃的枝干,好似魔抓般令人毛骨悚然。我加快了脚步,电梯也停了,我只好走楼梯上去,刚一上去,就听后面“吱——咚”的一声门关了,我吓出一身冷汗,加紧脚步往上走,一路上只能看得到微弱的绿光带着“安全通道”四个字。这儿阴森的可怕,在我耳畔中时不时的响起风钻从门缝里钻进发出的“呼呼”声,也不知爬了多久,我竟然忘了我爬了几楼,下去吧,不敢,这是上的去下不来呀!上去吧,我家一共有三十二楼还没到就得累死在半路,我没法子了,只能蹲在角落低声呜咽。

  就在这时,楼上传来脚步声,越来越*,我的心跳得也越来越快。我看到了一束灯光,我看清了是妈妈!我叫了一声妈妈,便一头栽进母亲的怀里,妈妈她用那粗糙的手抚摸着我的头,“好了,我们回家吧,我煮好了东西就等着你回来了。”我和妈妈借着那微弱的灯光回到了家。一到家,妈妈便把我的书包摘下来,放到我房间,还说:“趁热吃,凉了就不好吃了。”我拿起手电筒照着妈妈的背影,繁重的家务让她乌黑的头发出现了不和谐的银丝,我强忍泪水,走上饭桌,想起妈妈在我最无助的时候,她帮助了我。他知道我很晚回来,因停电,他不放心,连续几次下来都没见到我,可他还是下来直到等到我为止。

  想到这儿,我的泪水再也克制不住了,几大滴热泪,滴在吃的上面,她那简简单单的几句话,表达了对我的爱。妈妈走了出来见到我流着眼泪,急忙问道:“怎么了,不好吃,不好吃就别吃了。”“不。”我擦干眼泪,“很好吃,真的很好吃。”那手电筒的灯光,印着妈妈慈祥的脸。

  这么多年过去了,那束光我永远不会忘记,每当莫看到灯光,就仿佛看着妈妈那慈祥温柔的脸。

  曼妙的世界,不尽的人生,没有一年四季的风和日丽,前路不尽是繁花似锦。泪水涟涟是家常便饭,暴风骤雨已*以为常。留下信念在心中,抬起头,依旧是那方蔚蓝晴空。

  细细抚摸这柄青黑的铁剑,斑驳的纹路诉说着沧桑的过往,一场会稽之战,他败了,昔日的繁华与今日的落魄冲击着内心,若不是深埋心中的信念,他恐怕早己放弃,十年卧薪尝胆,他用信念熬出复国的良药,终于演绎了“三千越甲可吞吴”的旷世传奇。

  留下信念,金戈铁马中勾践唱响了胜利的凯歌。

  轻轻翻阅伯期的字贴,几行宛若异世而来的文字,寥寥几笔便勾勒出艺术的瑰丽与意蕴。可又有谁能想到,若不是内心对艺术不懈的追求,张旭又如何创造出一阵肚痛之后的清新隽永?起承,转笔,顿挫,每一个都尽乎完美的诠释了信念的力量,正是留住了信念,才有了那杯酒饮盛唐诗风的一代草圣。

  留下信念,笔墨纸砚里张旭描绘了恢弘的画卷。

  抬头仰望蓝天,冲上天空是人们自古以来的幻想。终于,凭着飞机的力量,人类闯入了广阔的天地。可若不是抱着对蓝天的希冀,莱特兄弟又怎能将梦想化为现实。若不是留在内心的信念,辛勤的汗水又岂能化作飞翔的羽翼,完成这人类史上的壮举?

  留下信念,碧空白云下莱特兄弟实现了飞天的梦想。

  一星殒落,暗淡不了浩瀚星空;一花凋谢,荒芜不了盎然春天。几次失意,又岂能击倒伫立心中的信念?留下信念在心中,年轻的生命就能自在翱翔,留下信念在心中,生命就能炫出最夺目的绚丽光华。

  阳光明媚,我以晴天之悦,从家门出发。

  听说李大叔家里新开了一个果园,我去看看,正好散散心。

  来到李大叔家里,我没见到人,我喊:“李大叔。”房间里有人回应了一声,我走了进去。看见了一个熟悉的光头,可与往常不同的是,大叔光头下原本面无表情的脸却变得开朗起来,我知道,那是因为他新开了个果园,他很开心。我说:“大叔,你果园里的长势怎么样,我们去你的果园里吧!”他连声应好。

  进入果园,我看见了许多我从来都没有看见过的植物,看见了田里种着的农作物。但我的目光却没有被这些花枝招展的植物所吸引,我一直走到了果园尽头,发现了一面倒下的墙。“唉,我最心疼的就是这一面墙下的植物啊!”大叔抓了抓那会反光的后脑勺,“那面墙下的,是我种了十几年的银杏树啊!就这样从世界上消失了。”我也不想见到这一悲惨的一幕,所以回转过头,慢慢地从土堆旁走开了。突然,有一处绿色的身影从我眼前闪了过去,我揉揉眼睛。发现在这小土堆后面有一处绿色在挣扎,在拼命地顶开压在它身上的土块,他就是那被压在土堆下的银杏树,银杏树还没有死,这是什么力量在支撑着他呢?

  有一阵笑声在我耳边环绕,我回首四周,并没有人在笑,这笑声原来是我发出的。银杏树那种顽强的与大自然做斗争的精神是可敬,是值得我们去尊敬。而我呢?我*时所做的一切一切都没有与银杏树相对的,我想,我们应该要与银杏树一样,去珍爱生命。在珍爱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珍爱他人生命并延伸生命的价值。

  今天,我受益匪浅,我感受到了人生最有意义的一天,我不仅饱受了田园的风光,又感受到了生命的意义,我会记住这一天,不忘记这一个生命的意义。

  太阳落下了,留下了几丝残留的朝霞,我面向太阳,感受着这从未有过的激动,是的.,明天又是新的一天,明天就要做新的人生……

  河畔经过痛苦的历练,孕育出一颗光彩耀人的珍珠;春茧经历痛苦的磨练,化作了一只飞舞蝴蝶;天空经历痛苦的洗礼,换得了一座缤纷的彩虹桥。凝视痛苦,人生会变得更加精彩。

  听,是谁在钢琴边苦练?又是谁宣称要扼住命运的咽喉?他独自一人在优美的音符之间穿梭。贝多芬,命运不公于他,可他却以顽强的信念征服了命运,正如泰戈尔所说:“世界以痛吻我,我要回报以歌。”那蹦跳的琴键在他的手下舞动出别样的华彩。凝视痛苦,贝多芬以顽强的意志诠释了迎难而上的信念。

  看,是谁蹲坐在牢房里?又是谁孤独地面对冰冷的铁枷?他独自一人与寂寞相伴。司马迁,在没有阳光,只有黑暗的日子里。他用坚实的笔杆写出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皇皇巨著《史记》,在悠远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光辉的足迹。凝视痛苦,司马迁用坚实的笔杆书写了不畏挫折的斗志。

  凝视痛苦,我们才会感悟到人生的哲理。面对痛苦,含泪播种的人定会含笑到最后,在人生的竞技场上,强者战胜,弱者必败,我们要抬起头,勇敢面对。

  大仲马曾在书中写道:“我从枪林弹雨中站了起来,抚摸着流血的身体仰天大笑,痛苦真好,它告诉我还活着,我还拥有生命和希望。”

  千磨万击才能铸就巍巍大佛,流过血的手指才能奏响世间的绝唱,历经磨难的水手才能扬帆远航。人生的旅途上,我们应怀揣勇敢努力向前,成长中的生命不可能没有伤痕,能够抚*伤痛的只有不断拼搏进取。

  凝视痛苦,勇往直前,便会抵达成功的殿堂。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8)

——美丽的黑龙江作文800字(五)份

  农夫手里的麦穗,不仅仅有稻谷的滋味,更有阳光的味道;淅淅沥沥的春雨,不仅有春的气息,更有思念的味道……读书,不仅有知识的墨香,更有由浅入深的味道。

  小时候,妈妈教我背唐诗,她从书架中小心翼翼地取下,递给我小小的、稚嫩的手中,“好好珍惜它呀!”,我在母亲耐心的叮嘱下一蹦一跳地带走了书本。

  “杨柳青青江水*,忽闻岸上踏歌声。”句意一知半解,读着只觉得欣喜,幸福的笑容绽开脸上,与妈妈爸爸做了鬼脸,相觑一笑。读,在我幼小的心中,是一种好奇的滋味。

  七岁时,再读此诗,不时泛泛地阅读而变成了诵读,小脑瓜晃来晃去地吟诵,怡然自得。头脑里不再空荡荡而是充盈了起来。片片词句合成了优美的画面:静静的,碧绿的江水,清澈见底,汪伦在岸有意、无意地唱起了送别的歌曲,李白开始不知何人,目光穿山过水,定格在汪伦真切的送别上,感动之情溢于言表。忽望见桃花潭水,明澉又深邃汩汩;心里叹道:这水怎能比得上友人与我的友情那般深厚又令人回味呢?挥笔即兴作此诗篇。大意悟透,我觉得感悟颇深:送别只是一个引子,李白作此诗为了谈友情。读在我心中,又深厚了一层。我从中品出了美、品出了感情,那读的滋味就甘醇了。

  十三岁,疲惫的步伐代替了昔日的笑魇,一张张试卷压走了儿时的玩具,故事书,甜蜜的哄语,软语换来了严厉的面孔。压力如山大,使人喘不过气来。此时读诗,就像饥渴的人扑在面包上,只渴望优辞美句刷新我劳累的思绪,自然也联想不出曼妙的意境,心中空空的、感觉友人的真情是茫远的,有距离的,或诗只在唐代,鼎盛时期,李白有过偶遇,自己不曾遇到。那份真情与喜悦,暗淡了,友情又有了新的定义:是山上金色的夕阳,你知道它真真切切在那里、你曾感悟到它光辉的、别样的美丽,你却无法永远得到它。

  读,是苦涩的,幻想与现实中总有缝隙,我从诗中,读出了生活与变幻莫测的人生。

  我在读中感悟到了许多,品尝到了读的味道。或*淡或甘甜或苦涩,是丰富的,不是单一的;是随时代而变的,不是亘古不变的。读的味道大概就是这样吧?

  读中品味了人生。

  这个暑假,我按时完成暑假作业还额外学了很多新知识,爸爸妈妈给我一次远途旅游的特别奖励。

  八月二十二日,我们乘飞机中间还要转机来到黑龙江伊春市。我们住进了酒店,在七层,窗外就是葱绿的漫山树林。

  第一天一早我们就去了五营国家森林公园。公园里几乎都是红松,基本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还有五百年、一千年的呢。导游说这些树是有呼吸的,自己可以试试看。我把手轻轻伸到红松的表皮,还真的感觉到红松呼吸的气流嘢。我想这里的红松真神奇,是不是会变成西游记里面的树精呢?公园里除了红松还有一些不知名的数目,都有很长的年龄。我们东看细看,不知不觉天色已慢慢暗了下来,我们心满意足地回到了酒店。

  第二天我们很早就起床出发。妈妈说去参观汤旺河国家公园,离这儿很远。妈妈还说对面就是俄罗斯了。到了汤旺河公园,我们开始沿山坡边爬边玩,爬了两个小时才爬到山顶。从山顶往下看,一条清凌凌的小河盘绕在碧绿碧绿的群山间,像一条银蛇在游动。我问妈妈这条小河有名字吗?我想记住她。妈妈说,这条河就是汤旺河。我们在山上玩的开心极了,空气里好像有股甜甜的味道,令人神清气爽。

  下山的路比上山时还要困难,但我们都小心坚持步行回来了。沿途又看到许多不同的风景和听到许多有趣的传说故事。

  第三天我们继续旅程。这一站是茅牙沟地质公园。我不懂地质,听不懂导游的介绍,我想下次我一定准备好。我们随着旅游团一起走进一个大沟子,很不好走。我们艰难地爬到高处,又看到了很多和汤旺河公园不一样的美丽风景

  看完了风景,我们回到宾馆,然后大家一起选择土特产。我开心极了,足足选了两大包木耳山菇之类的。我想带回去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补养身体。这一次的旅游真是又开了眼界又长了知识。我多么期待下一次的旅游啊!

  语文是一门学科,也是一门艺术,渗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它或许是古典国学,或许是外国文学,或许是说话艺术,或许是职业需求。也正是因为它的无处不在,才赋予了语文学*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一个社会来讲,语文素养关乎国家的软实力以及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语文素养关系到我们今后的发展。

  中学生的语文素养提升不外乎课内课外两个方面。课内,自然就是课堂有效学*。课堂的时间是有限的,正因如此,课内学*的价值就是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学*更多的知识。老师环环相扣的思路,将一个个知识点串联起来,我们要做的就是认真去听,去理解,去吸收,把老师所讲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素养,如同植物的光合作用般,转化为我们今后舒枝展叶的能量。

  课内学*除了听,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说。说就是把你所理解的东西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如果你只是用心听了,却无法流畅地表达出来,那你就只是在囤积知识,而不能将其很好地利用。演讲、辩论、积极发言,这些都是让你尽情去说的舞台。这不仅是口才的历练,表达的淬炼,更是个人思想的碰撞。

  相对于课内学*而言,课外学*的范围显得更为广泛。它可以是大量的课外阅读,也可以是扎根于生活的实践。阅读是提升语文素养很重要的一个途径。你可以读《伊索寓言》,可以读《老人与海》,也可以读《读者》,你完全可以进行大量而广泛的阅读。久而久之,总会有些东西沉淀到你的心底,它不一定能促使你成就伟大的事业,但它会在你的举手投足、言谈举止间将它的魅力展现得淋漓尽致,这就是阅读。

  社会实践就是你展现语文素养的时候,是一个绝佳的学*机会。你用自己所学到的东西和别人交流,也许恰与别人契合,也许会发生碰撞。碰撞并不意味着谁对谁错,或许是大家的思想都还不够成熟,还需要继续学*。在这些过程中,语文素养自然会得到提升。

  当每个人都把语文学*重视起来,努力将语文素养提升上去的时候,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化底蕴自然就会变得深厚起来。所以,请认真地去学*语文,不断提升自己的语文素养,因为它会铺就你成功的道路。

  甜蜜,就像那冬日里的太阳,给人温暖;甜蜜,就像那夏日里的微风,给人凉爽;甜蜜,就像春日里的花朵,给人舒适。我永远不会忘记那一刻,那几分甜蜜在心头。

  清晨·热牛奶

  在一个阳光明媚鸟语花香的早晨,我睡在那被窝里感觉如此温暖。窗外小鸟在唱着歌,我被那优美的歌声吸引了,从床上起来,伸个懒腰,走到房门前。我听见外面有响声,于是我把门一打开,就看见了妈妈,只见她端着一杯热牛奶,她的汗珠就像绿豆般大小一滴一滴往下滴,她那银自色的头发在太阳的照射下显得格外耀眼。妈妈小心翼翼地迈步向我走来,让我感到无比幸福。这个早晨,因妈妈的到来,而格外温馨。

  啊!我成长的路上是你在关心着我,特别是在那一刻,几分甜蜜在心头。

  中午·折叠伞

  夏日炎炎的中午,我在食堂吃饭,满头大汗,可这天气真谓是“孙猴子的脸—说变就变啊”!忽然间,那天空,乌云密布,黑压压的,让人心惊肉跳。看着同学们纷纷离去,我一个人在这儿等着妈妈。越是人少我的心越是害怕,我一个人躲在那墙角,一心祈祷着妈妈快来。终于,一个熟悉的身影闪到我面前,是妈妈!我迅速投人到妈妈的怀抱,在那儿我感受到了甜蜜,感受到了温暖:,妈妈拿着一把折叠伞,举过头顶,我们起回家,雨也渐渐小了。

  啊!我成长的路上是你在呵护着我,特别是在那一刻,几分甜蜜在心头。

  夜晚·电灯泡

  在一个寂寥无人的夜晚,我独自一人在做作业。此时夜阑人静,只听见外面的风在吹。突然我的房门锁响了一下,把我吓了一跳,原来是我的妈妈来了,她看见我在做作业,就说:“儿子,早点睡,别做太晚了。”我说:“还有好多作业,明天就要做完。”于是我继续做作业。这时,妈妈打开台灯,关了电灯。我正疑惑呢,妈妈拿着一个电灯泡,搬了一个凳子站在上面换灯泡。一下子,房间亮堂了许多。原来啊,妈妈是想让我的房间更亮堂。那时,我的内心有一股热泉在向外涌动,此时我感觉我无比甜蜜,无比温暖!

  啊!我成长的路上是你在指引着我,特别是在那一刻,几分甜蜜在心头。

  甜蜜,就是喝牛奶时的温馨;甜蜜,就是撑雨伞时的晴朗;甜蜜,就是换灯泡时的领悟!啊,母亲!你给了我数不胜数的甜蜜!

  每年的端午节,正是夏令时分。端午温暖了岁月,乡情也温暖了端午。每当端午,我都会想起家乡——黑龙江省的塔河。

  那里群山叠嶂,碧水纵横,位于大兴安岭山麓以东,黑龙江畔以南,一个天然的大宝库,一个美丽的大花园,那就是我的家乡一一塔河。家乡的景美,风俗更美。尤其是端午,就像一幅美丽的画卷。

  家乡的端午节,起于“踏青”。端午的早晨,东方还是一片鱼肚白,妈妈就给我的手脖子、脚脖子缠上五彩线,然后和爸爸一起带着我去踏青。漫山遍野,翠绿的青草,缤纷的野花,好一片山野的美。我不怕凉风吹透了衣衫,不顾露水打湿了鞋子,在草地上欢笑着,奔跑着,采下一枝枝带着露珠的艾蒿,再捆成一把,别在衣襟上,低头一闻,野草的清香,扑鼻而来,真是别有一番风味。

  踏青回来的路上,经过一个热闹的早市,到处是“买小葫芦啦”的叫卖声。心灵手巧的家乡人用各种彩纸,做成了大小不一的葫芦,大的和灯笼差不多,小的像手指那么大,精巧极了!我嚷着“买葫芦”,妈妈买了好几个,还买了一个香包,挂在我的脖子上,我美滋滋地跑起来。爸爸又买了一把小笤帚,说是扫除百病。

  满载而归,回到家里,我们把艾蒿、小葫芦、小笤帚都挂在门檐和窗框上面,爸爸说把百病都挡在门窗外。然后,最有趣的就是包粽子。妈妈端来头天夜里泡好的粽叶子,又拿来泡好的红枣、红豆、糯米等。材料准备好了,我们就开始包粽子。只见妈妈先拿了两片粽叶,错开铺*,卷成一个漏斗形,然后往里面先放一颗红枣,再放几勺糯米,接着把多出的粽叶子往回一折,最后用一根棉线一绑,一个三角形的粽子就包好了。

  我学着妈妈的样子,也包了一个。可是,我包的那个粽子,问题百出,不是漏出米来,就是线绳绑不住,急得我抓耳挠腮。关键时刻,妈妈赶快出来救场。妈妈手把手地教我一道道工序,之后,我终于在手忙脚乱当中,包出了一个比以前好看多了的粽子。爸爸把包好的粽子放进锅里煮着。过了一会儿,满屋的热气,满屋的棕香,真是美味极了!吃粽子了,蘸一点儿白糖,黏黏的,甜甜的,再吃一个茶鸡蛋,端午的香味,饱含着美好的乡情。

  现在,我跟着爸爸、妈妈来到北京读书了。虽然与家乡相隔几千里之远,但是,每到端午节,我都会想起家乡端午的风俗,踏青、艾蒿、五彩线、小葫芦、小笤帚,还有那满屋的热气、满屋的棕香……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9)

——道路交通安全年度总结范文五份

  9月以来,我乡以集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规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维护了我乡道路交通秩序,有力的整治了我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了我乡道路交通安全。杜绝了事故的发生,使我乡道路交通安全总体保持*稳态势。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道路交通工作开展情况

  (一)抓分管领导监管职责

  为了确保全乡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我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乡组织了各村四职干部、乡属各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干部召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学*会议。会上,乡长严川组织学*了渠道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关于清除农村面包车、货运车、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安全隐患的督办通知精神和渠道交局联[2020]11号文件精神:关于对20xx年8月份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部署的通知,党委**吴华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了强调。

  (二)抓交管办宣传教育主责

  为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劝导员劝导行为,我乡于9月6日召开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各村四职干部及交通劝导员都参加了会议,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及安全意识。

  (三)抓各村劝导员重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

  全面抓实抓好日常安全管理的同时,突出抓好节日、逢场赶集、重点区域,车辆安全例检等重点环节,农村乡间客运、摩托车等重点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和责任落实。继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点排查道路、交通运输、学校等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单位、业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经常性联合三汇片区联合执法中队深入一线巡查监控,依法查处“三超”、“三违”等行为,切实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目前我乡境内道路状况差,大部分道路等级低,路窄、弯多、坡陡,且缺乏配套的安全设施,二是车辆营运者、乘客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警惕性差,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和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三是群众乘车难、出行难的问题还将继续存在,导致群众出行乘坐长安车、摩托车、三轮车的现象突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乡将继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推进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进程,努力推进我乡道路交通*安创建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强化学生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惯学校高度重视,开展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不断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学校师生及家长的道路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活动开展小结如下:

  一、营造宣传教育氛围

  学校悬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横幅、宣传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充分利用校讯通*台、社区广播等开展交通安全常态化宣传,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提示语,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氛围。

  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1、利用**下的讲话

  利用**下的讲话等形式对学生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乘坐无牌、无证、车况差及报废车辆,不乘坐农用车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积极防范交通事故。

  2、组织全体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

  为了强化学生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惯,我校组织全体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通过活动对进一步加大学校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学生的安全观念,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3、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11月22日,我校邀请安海派出所郭**为同学们开展了“安全在我心中”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讲座中,**从学生应如何遵守交通法规入手,并结合一些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要求同学们牢固树立安全法规意识,引导学生如何在道路上骑车或行走才会有安全保障。

  并根据当前交通形势和学校周边交通环境,通过各种生动的案例教育学生,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指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头号杀手”,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听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同学们纷纷表示,交通安全关乎生命,要珍爱生命,就一定要安全出行,今后除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还将努力做好小小宣传员,一齐播撒*安的种子。

  三、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学校全面加强学生放学路队整合与管理,严格规范学生入放学路上行走,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为。

  2、开展了学生上学、放学交通方式调查,掌握学生每天出行交通方式的具体状况;

  严禁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特别是无牌、无证,报废或检验不合格接送学生的车辆要排查摸底,及时报地方交警部门查处。确保师生上学放学道路交通安全。

  四、认真自查,排除隐患。

  学校经常性组织专人开展周边道路交通隐患专项排查活动。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针对限速、慢行、让行等警示标志标牌、减速带等基础设施进行梳理。并对学校道路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为保障师生道路交通安全做好一切准备。

  学校一直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的头等大事来抓,开展一系列安全知识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和安全文明意识,教育学生关爱生命,共同打造*安校园而努力。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我矿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创新举措,认真实施,在上级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在创建*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五、现就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结合文明创建会议精神,要求各相关科室提高认识,加强安全工作宣传,明确责任人,规定责任制加强管理,防治结合起来,确保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二、领导和督促有关科室贯彻执行交通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解决矿区内道路安全问题。

  (1)加强了对无牌、无照,脱检车辆的综合治理,通过教育说服等各种手段,促其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

  (2)管理好矿区外停车事宜,由于矿区车多人多,机动车辆随处停放,给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指派专人负责监管,确保了矿区周边车辆停放井然有序。

  (3)进一步要求矿办公室对货运驾驶员进行宣传管理,确保无事故和超载,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非法载人等行为的发生,同时,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当前教育,要加大宣传,要长抓不懈。

  三、加强宣传力度,增强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1)分别在矿区出入口,及主干道路口等醒目位置进行悬挂宣传;

  (2)在矿区内设立一个宣传黒板,发放宣传手册和文明交通宣传单,起到了很好宣传效果;

  通过在矿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做到了人人增强“关爱生命、文明出行”意识,广大职工群众感到新鲜,非常喜闻乐见,广大职工纷纷表示,一定要从我做起,带头践行文明交通行为,自觉告别交通陋*,切实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秩序,虽然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上级部门对我们的要求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我矿将继续努力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20xx年上半年以来,各乡镇、交委会各成员单位均能够按照县委、县**的总体部署要求,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措施,深入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群众对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需求满意度进一步增强。

  下面我就当前我县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作以分析,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请各乡镇、交委会各成员单位对照检查,紧盯薄弱环节,补齐短板,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开好头、打好基础。

  一、20xx年截至目前交通事故及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总体情况

  (一)交通事故情况,20xx年截止目前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全面下降,共发生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xx起,死亡xx人,受伤xx人,财产损失xx元,分别为下降xx上升xx。事故发生辖区分别为:xx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xx起,其中受伤xx人,死亡xx人,xx、xx、xx均未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通违法查处情况,20xx年全县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xx起,其中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xx起,占违法总量的xx%,查处饮酒驾驶xx起、醉酒驾驶xx起,无证驾驶xx起,行政拘留xx人,刑事拘留xx人。

  二、20xx年截止目前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总体情况

  20xx年截至目前。全县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xx起,其中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xx起,警保联动调解xx起,截止目前发生一般程序以上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xx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四项指数分别下降xx、xx%,上升xx。目前来看总体向好,预防道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正在发挥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与短板弱项:

  (一)乡镇农村交管机制运行工作滞后。各乡镇农村“两站一室”发挥作用不明显,机制不健全,未按要求有效开展工作,农交安APP使用率不高,未按要求上传劝导日志,尤其是xx对县交委会安排的工作置之不理,基本上未开展工作。各乡镇两站一室经费长期以来落实滞后。新挂牌成立的三个乡镇交警中队发挥作用不明显,未能按要求完成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不到位。各乡镇及职能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不重视,未能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xx、多次对县交委会排查下发的隐患问题及整改通知书,不整改、不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导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能形成闭环,存在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期风险。

  (三)目标责任形同虚设。各乡镇及职能部门落实一岗双责不力,对单位内部人员管理不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然突出。无牌、超速、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电动车违法载人及不戴头盔驾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尤其是公职人员、党员干部驾驶电动车不戴头盔交通违法行为占比较高。

  四、交通事故防控措施及建议

  (一)、要强化源头管理,继续开展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交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重*时、重基础、重预防、重落实,严格按照目标管理办法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作用,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升**管理服务水*和能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谐。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两站一室”作用,与乡镇交警中队协同作战,加强宣传,加强排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县**交警、交通、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继续加大对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排查治理取得成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二要继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夏末将至,天气多变,沙尘天气、高温天气容易使驾驶员驾驶反应迟缓,发生交通事故概率加大。**交警部门要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有效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重点地路,重点时段的管控,强化国省道以及各县乡公路、特别是马鬃山马桥连接线的交通安全管理;始终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牌、无证、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范文五份(扩展10)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简报(五)份

  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师幼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5月26日,xxx县***交通警察大队来到xxx幼儿园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民警通过生动形象的PPT动画视频演示、实际案例讲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孩子们讲解了道路上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让孩子们意识到在道路上嬉笑打闹、翻越栏杆等行为的严重后果;并结合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环境,重点宣讲了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怎样安全过马路、怎样乘坐交通工具、怎样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求助等交通安全常识。最后,宣传民警还向孩子们发放了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手册,希望孩子们能积极向家人和亲戚朋友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小手拉大手,齐向文明走”,让更多的人“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此次交通安全知识宣讲,提高了幼儿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同时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将道路交通安全送进千家万户,通过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辐射整个社会,增进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为打造文明、安全的`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九月来临,学校开学,早晚高峰期间交通安全成为目前工作的一大重点,结合*期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频频出现,*日,石楼交警大队宣传民警走进王府佳苑小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活动中,宣传人员通过发放事故案例传单、安全常识卡片的形式,与群众进行“面对面”“零距离”交流,以身边真实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安全出行、紧急避险、货车盲区等方面的交通知识,着重对酒驾醉驾、闯红灯、不系安全带、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行讲解。同时,宣传民警也号召大家做好监督管理,杜绝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共同维护辖区交通环境的.和谐稳定。

  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营造共同摒弃交通陋*、依法文明出行的浓厚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安全带使用管理,保障辖区道路通行安全。*日,津南交警深入辖区“三客一危一货”企业开展安全检查,通过集中宣讲提示,引导驾驶人和乘客遵法守规、文明出行。

  11月5日上午,**津南分局交警支队双港大队交警来到了辖区的客运车站。交警在对该站点内停放车辆的行驶证件、车内安全带、灭火器、安全锤等设施的配备情况等进行逐一检查的同时,在车内驾驶人坐*、乘客座椅靠背、车后方等位置分别粘贴了“‘带’上安全”“请全程系好安全带”“限速每小时100公里”等提示卡。随后,交警利用员工的集中休息时间对客运站点工作人员及在营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宣讲。交警在结合*年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及秋冬季天气特点,将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如何安全行车、如何正确使用灯光,杜绝疲劳驾驶和超员、超速驾驶,拒绝喝酒暖身等内容进行了逐一讲解。与此同时,交警还督促驾驶人在发车前做好乘客的安全带佩戴提示和检查,企业也应配备专人对驶离站点的车辆进行逐一检查,杜绝问题车、隐患车上路行驶。

  最后,交警将自行印制的“一盔一带”安全提示卡和《文明出行倡导书》发放到企业工作人员手中,发挥警企合力,提升辖区“一盔一带”佩戴率,让驾驶人和乘车人养成“上车主动佩戴安全带”“骑行主动佩戴安全头盔”的出行自觉性,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通行环境。

  *来,钟山区汪家寨镇为确保交通出行安全,消除潜在交通隐患,通过“三个强化”举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强化队伍建设。组织能源站、交警部门、道路运输执法大队、派出所等涉及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分队,在辖区内多次对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进行打击整治。建立健全“两站、两员”,设置交管站并配备交通安全员15人,其中交警六中队派驻8人,各村(社区)成立劝导站,配备有交通协管员11人。

  强化专项整治。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联合钟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汪家寨派出所及交警六中队,采取流动查车与定点设卡的方式,针对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营运、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查处超员40起,超载3起。查处非法营运9起、酒驾10起,暂扣二、三轮车120辆。

  强化地企联动。从源头着手,协商木果客运有限公司在汪木路营运专线固定接送涉及5个村居学生,进一步整治非法营运现象。动员辖区企业主动筹集资金50余万元,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除冰融雪、塌方清理、道路修复及养护等工作。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隐患31处,完善13所学校周边标识标牌与减速带等基础设施安装。

  *期,县交通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精神,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压实责任,齐抓共管。该局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夯实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监管单位和施工(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压力,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覆盖、零缺位、不断层”。

  聚焦聚力,全力攻坚。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大行动”,逐一清查“人、车、路、企”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公交客运等重点企业,督导检查驾驶员的安全学*教育及管理情况,突击检查车辆安全情况、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车辆动态监管、运行路线及驾驶人和乘客状态进行查看。联合**交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载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今年上半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00余人次,共检查各类营运车辆1300余台次,批评、警告、教育营运驾驶员不文明行为80余人次,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案件8件。

  标本兼治,消除隐患。对县域内农村公路高危边坡、急弯、长大纵坡及交叉路口等特殊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等标志进行“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排查,逐条建立整改台账,按照轻重缓急及时整改销号。截至5月底,全县共排查出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00余处,针对安全隐患采取工程措施9处,增设减速震荡标线等限速设施路段62处,增设安全警示、提示标志牌路段450处,在原有县乡公路护栏加装轮廓标9000余个,切实将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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