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菁华3篇)

首页 / 证明 / | 2022-11-07 00:00:00 证明,员工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1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由企业或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保缴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个人所得税及社保的证明,均需要单位分别去地税及社保办理,因为这些都是单位代扣代缴和统一缴纳的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

  顺德容桂朝阳居委会:

  ***(身份证号:****************)是我司职工,已按国家相关规定从****年**月起为其购买了社保,特此证明。

  *******公司

  20xx年5月7日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3

  单位名称:

  社保登记证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险种缴费起止时间

  (在本单位工作期间) 备注

  养老(四险) 医疗

  事由:

  养老(四险)业务盖章: 医疗盖章: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注: 1 、此表仅为样表。

  2 、参保单位按样表格式内容填写完整。

  3 、所有内容必须打印,不能手工填写。

  4 、此表不能涂改。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菁华3篇)(扩展1)

——新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菁华3篇)

新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新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新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3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菁华3篇)(扩展2)

——社会保险协议 (菁华3篇)

社会保险协议1

  甲方:

  乙方:

  在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甲方应在南京地区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关系,但经甲方多次催告,乙方因个人原因仍然不愿意甲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基于此,在乙方多次申请要求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申请内容:

  乙方属于下岗职工,因个人生活及家庭等原因,不同意以甲方名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乙方自愿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二、基于乙方的申请,甲方同意:

  1、甲方暂时由乙方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意为其报销社保费用 元/月。

  2、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缴纳社会保险时,应提前15天向甲方书面报告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所需的材料,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并停发前款所述的报销费用。

  三、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按照乙方的申请暂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在甲方按照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发放社会保险费用补贴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社会保险方面的任何纠纷,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责任。

  2、因本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系乙方要求所致,故如事后乙方主张甲方在本协议期间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如滞纳金等均应由乙方承担;同时,因乙方已经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用补贴不再有任何理由,故乙方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有效期间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一致。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协议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 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xx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 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xx(含20xx)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 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第四章 药品管理第五章 费用结算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xx]7号)和《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xx]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xx]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 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均值作为标准。

  (2)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 乙方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 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 省增加的儿童用药、 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 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 社会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八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 省、 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社会保险协议3

  甲方:

  乙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东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XX]7号、济南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XX]8号)规定,对经济南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认定并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就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宜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鲁劳社[XX]7号、济劳社字[XX]8号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责任和义务。

  二、乙方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XX年____月至____月社会保险费_____个月。

  三、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缴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不计收滞纳金。逾期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乙方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筹措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及缓缴期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加系数、其它险种不再加收滞纳金。

  五、甲方在乙方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应连续计算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年限。

  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的,超过缓缴期限(遇法律明确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甲方可通过劳动*门或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置担保或抵押财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菁华3篇)(扩展3)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优选【5】篇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

  申请书

  **社保局:

  本人***身份证号:********************(电脑号为:*********),目前在**********公司就职,现因个人购买住房需要打印社保证明,请贵局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纹):

  以上是个人的申请还需要单位的一个申请格式和上面的差不多就成

  申请书

  **社保局:

  兹有我公司***身份证号:********************(电脑号为:*********),现因个人购买住房需要打印社保证明,请贵局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你急的话,要一万多块,20多号要的话8000块就可以了。”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附*的一家“投资担保公司”门面里,公司经理这样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介绍。而“代办社保”的广告醒目地贴在这家店面的门上。

  自成都在春节后发布楼市“限购令”之后,“代办社保”这样的生意应运而生。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附*,有大量的房地产交易手续代办中介机构,而这些人士表示能够为外地购房者办理社保缴纳证明。

  2月15日,成都市正式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其中,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购买第二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另外一家中介机构的经理介绍,纳税证明是难以办到的',没有中介办理这个业务,只有社保缴纳证明比较好办。目前成都的社保一个月缴纳400多元就够了,一年5000多元,而中介一般会收到8000元左右。

  记者在前述店面里就碰到一户急于办理社保证明的,该购房户给中介的费用是1.1万元,现在已经办理好了。这位中介经理表示,他们都是通过在社保局的关系才能办理到这些证明的,而且也可以不真正缴纳社保,就是给一些钱就可以。不过,这些人士也表示,现在有关部门也查得严了。

  事实上,成都市对外地户籍无房居民家庭购房,并没有规定纳税和社保缴纳的时限,因此,业内人士也认为,成都的“限购令”有“放水”之嫌。有业内人士甚至表示,缴纳了一个月是否就可以购房?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

  顺德容桂朝阳居委会:

  ***(身份证号:****************)是我司职工,已按国家相关规定从****年**月起为其购买了社保,特此证明。

  *******公司

  20xx年5月7日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由企业或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保缴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个人所得税及社保的证明,均需要单位分别去地税及社保办理,因为这些都是单位代扣代缴和统一缴纳的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

  单位名称:

  社保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事由:

  经业务系统查询,该单位已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其中:

  养老保险缴费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失业保险缴费自 年 月至 年 月; 工伤保险缴费自 年 月至 年 月; 生育保险缴费自 年 月至 年 月;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自 年 月至 年 月;欠缴欠费记录。 以上保险截至 年 月无欠费记录。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

  简单明了****单位: *******公司因****需要,特证明我公司***已购买社保** 落款:*****公司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菁华3篇)(扩展4)

——社会保险协议书 (菁选6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 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xx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 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菁华3篇)(扩展5)

——社会保险协议书(10)份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企业):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

  丙方(社保中心):

  为简化社会保险缴费程序,向参保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及时、安全、完整进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甲、乙、丙三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代扣社会保险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采用银行代扣方式,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银行系统,在签订协议的缴款账户上进行扣缴。

  二、甲方确定一个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账户(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账户),该账户需在本协议中确认,甲方和乙方有责任保证该社保缴费账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社保缴费账户全称:

  账 号:

  三、甲方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在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丙方收到申请批准后,到乙方办理原协议废止手续。同时重新签订新的《委托代扣社会保险基金协议书》。因甲方擅自更改签约账户造成无法扣缴而导致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保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时,其签约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存款余额不足或签约账户被冻结等原因造成无法扣缴社保基金而导致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通过银行代扣社保基金成功后,乙方为甲方开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付款凭证》,并加盖有效印章,作为甲方已缴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甲方可凭此凭证到指定社保经办机构换开《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乙方必须在保证扣缴成功的前提下开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付款凭证》,否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丙方保证向乙方发送的扣款信息真实、准确。若乙方因丙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甲方账户存款,责任由丙方承担。

  七、乙方保证收到丙方扣款信息后,对甲方签约账户进行扣款。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甲方:xxx

  乙方:xxxxxxx

  甲方20xx年x月x日到乙方处工作,当日乙方通知甲方,乙方将统一为其在xx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甲方应负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乙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原因:xx本人在本地区以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在此情况下,根据甲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甲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

  乙方将因购买社会保险而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该费用由乙方根据泰州市高港区社保机构公布的上一年度参保基数确定,每年核定,并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给甲方。

  二、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甲方可以重新书面申请乙方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泰州市高港区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甲方的参保的当月起统一为甲方购买社保,并从社保机构受理甲方的`参保当月起停止向甲方发放社保补贴,按规定从甲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甲方负担的参保费用。

  三、甲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要求乙方为其补办在乙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保的期间的社保,甲方需退还已从乙方处领取的全部社保补贴,并按照其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应当由其缴纳的社保费用,对在补办社保保险中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甲方负担。对按照规定能够补办的社保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前款支付的费用后,按照规定为甲方补办社保。甲方不按前款支付和退还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补办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对因不能补办社保项目所导致的利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均认识到,由于养老保险是社保项目中的基础险,如未购买养老保险则无法购买其他险种。在因甲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甲方自行全部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乙方:xxxxxxx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日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________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人才交流中心或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事务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

  三、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

  四、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

  五、乙方应当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

  六、乙方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或独立管理的基金帐户,各险种要单独建帐,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发票。确保基金及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及时全额上缴甲方,不得滞留或挪做它用。

  七、乙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代办事务,并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乙方超越委托权限办理的社会保险事务,责任自负,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合作、相互支持、*等协商的原则研究解决。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双方是否继续续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时,必须做好代办事项的善后工作,应提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 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xx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 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xx(含20xx)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 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第四章 药品管理第五章 费用结算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xx]7号)和《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xx]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xx]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 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均值作为标准。

  (2)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 乙方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 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 省增加的儿童用药、 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 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 社会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八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 省、 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 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xx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 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xx(含20xx)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 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第四章 药品管理第五章 费用结算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xx]7号)和《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xx]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xx]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 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均值作为标准。

  (2)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 乙方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 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 省增加的儿童用药、 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 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 社会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八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 省、 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菁华3篇)(扩展6)

——社会保险工作汇报实用10篇

  根据xx县***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安常办字[xxxx]xx号<关于印发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方案的通知>部署,我社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作出部署,要求各单位对照文件的精神做好对县供销社从xxxx年以来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社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县供销社参加两基三险等工作的情况

  《社会保险法》自实施以来,我社就认真组织了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的学*和宣传,并贯彻执行,依法为职工缴纳两基三险,保障了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我社参保的单位只有x个,一个是县社机关,参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有xx人,另一个是土产公司(经营烟爆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有xx人。自xxxx年以来,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社保金和医保金及三险。目前,我社参保的单位和企业没有发生欠费的行为,到了年龄退休的职工都能按时领取退休金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供销社系统由于改制较早,时间从xx年开始,改制不彻底,造成遗留问题多,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相当突出。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欠费的问题。目前,我社欠交社会养老金问题主要是企业改制前的,从xx年x月到xxxx年x月止,在县社保局的账户上反映我社欠缴社会养老金金额已达xxxx万元(含利息,滞纳金)。照此下去,这个数字恐怕越滚越大;不仅如此,现在有的职工为了**,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县社给其缴纳社保金,目前法院已受理。所以,对供销社来说是很不利的。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从xx年x月开始,职工都是陆陆续续自己到社保局续接社保关系,自己缴费至退休月。而原来缴纳社保金都是企业缴纳,企业改制后都没有了,欠费还存在,导致累计欠下巨额社保金。

  (二)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问题。目前,我社改制前有职工xxxx余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职工只有xxx人(含在职),而未参加医保的人员有千余人,尤其象现在已退休的xxx余人因政策等诸多因素而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导致职工**多,我社也只能作些解释和安抚工作。

  (三)、关于续接社保关系缴费标准高的问题。由于补缴社保金的基数高,跟过去的不一样,职工下岗时间久,就业困难,经济来源不固定,而现在去续接社保缴费标准又高,一般象今年去补缴的要x—x万元(含利息,滞纳金),职工一时拿不出钱来,只能等待。所以到现在原来参保的`职工还有xxx多人没有去社保部门续接养老关系,而到退休时又来找供销社要求予以解决,这样的事是避免不了的。

  三、建议

  鉴于供销系统的情况复杂,经济负担债务重的现状,我社建议:

  一是请县**召集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等部门将我社目前已退休的职工还没有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予以纳入,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是请县社保局是否能采取办法来停止继续产生欠费的问题,并请社保局部门在对于我社职工补缴社保金上能予以照顾,免交利息和滞纳金。

  今年以来,我们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以职工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超半,为圆满完成全年任务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各项作进展顺利,势头良好

  (二)扩大社保覆盖面工作成效明显。不断扩大覆盖面是提高社会保障水*的关键,是社会保险发展状大的基石。为此我们按照市局的要求,一直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在六月份举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活动,通过电台电视台,以讲座的形式,详细讲解社会保险政策,在县城中心绿地广场大张旗鼓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现场解答群众提问300多人次,散发宣传单多份。二是以灵活的政策引导参保。针对我县企业用工的特点,遵循“低基数、低门槛,边进入,边规范”的原则,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劳动执法、直接申报、强制收缴为手段,由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开展扩面攻坚,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今年以来,新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266人和4920人,分别完成全年任务的145%和487%。可以说,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三)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实践证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减少参保人员流失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不断完善企业买断身份人员保险接续的方法,简化程序,建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制作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提供保险费申报、核定、个人帐户处理等相关业务一条龙服务。同时在企业改制时,对职工下发《致全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一封信》,使职工进一步了解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缴费继保。通过不懈努力,今年1-7月份,已为875名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四)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

  (六)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条不紊。按照省市的`要求,我局已经多次派员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伤保险业务知识培训,工伤保险队伍建设已具雏形,政策宣传已经着手策划,适合我县实际的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调研论证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力争10月份正式启动实施。

  二、存在问题

  上半年,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发展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一难、二多”。具体讲是:扩面难。城镇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不懂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认识有误区,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加之企业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使推进扩面工作举步为艰。个体私营企业员工劳动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企业主借此瞒报少报参保人员为扩面工作又增加了一层难度。流失人员多,企业改制后,多数职工流向了社会,他们大多缺乏社会保障意识,有的不了解缴费与待遇的关系,满足于最低缴费年限,特别是一些年青的企业职工对社会保险的前途渺茫,买断后不愿在参加保险,致使相当一部分人员中断缴费,参保人员一再流失。欠费数额多。由于我县企业科技含量低,*年来多数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想缴纳保险,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年来,社会保险清欠工作虽然力度较大,但是欠费数额仍处于不断攀升的势态。

  三、攻坚克难,乘势而进,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下步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百日专项监察活动,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抓手,依法强制各类企业特别是城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员工数量多、经济效益低的企业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以此扩大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在企业改制时,制作《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宣传册,与社会保险手册一并发放到职工手中,讲解社会保险知识,促其主动续保。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在按时提供准确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同时,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对欠费单位,与有关部门实行综合制约。特别是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除按规定依法处罚、强制征缴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作为第一顺序一次性予以清偿,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步伐。按中央、省、市要求,完善退管服务网络,年底前要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由街道、乡镇建立专门组织和活动场所,接收离退休人员档案。

  (四)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知识培训,在全县开展大规模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按照省、市要求,力争10月底全面实施,并补征1-10月份的工伤保险费。界时将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精心准备,认真谋划,统一部署,缜密运做,确保成功。

  (五)搞好审计稽核工作。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相结合的方式,严肃查处社会保险费瞒报漏报现象,防止保险费在源头流失。

  (六)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动用养老金垫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进行整改,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确保年底前资金到位,保证今后专款专用。积极开展专项审计,以便及时发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政策,严格审批支付丧葬费、抚恤金、补充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保基金,尤其是严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药费的审核报销。

  (七)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失业人员的救济金。保证一日不拖,一分不欠,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

  总之,我们要在市局的指导下,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学*借鉴兄弟县(市、区)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进一步理清思路,认清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倒排工期,再鼓干劲,力争于10月底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xx年,我局紧紧围绕人社系统制定的核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大局观念,明确职责,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为突破口,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创新,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征缴与发放工作任务进展顺利,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进展

  1、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稳定社会,减少震动。目前企业离退休人员达到xxx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达到xxx名,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

  2、努力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战役,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主要成效如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xxx人,完成任务的75%,参保人数达到xxx人;征缴基金xxx万元,完成目标的68%。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达到xxx人,完成任务的81%;基金征缴xxx万元,完成任务的58%。

  (3)、失业保险:新增参保xxx人,完成任务的263%;基金征缴达到xxx万元,完成任务的44%。

  (4)、工伤保险:扩面xxx人,完成任务的.80%,参保人数达到xxx人;征缴基金xxx万元,完成任务的56%。

  二、工作亮点

  1、企业养老保险方面:积极参与处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我局组织专门力量,对范围内xxx人次提供了政策咨询、数据测算、参保申报等业务服务,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方面:县辖xxx个应参保单位、xxx名在职职工、xxx名离退休人员,都已经完成参保登记程序,全部纳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来,核心业务全面展开。

  3、失业保险工作方面: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企业和职工的负担,遵照上级要求,失业保险费率再次调整,单缴费费率降致0.7%,个人缴费费率降致0.3%。

  4、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我局自xxx年引进了“智慧眼人脸识别系统”,极大的提高了生存认证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截止目前,20xx年度生存认证工作已经完成75%,达到xxx人次,比较往年效率提高了300%,在方便了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同时,更增强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性。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xx月xx日,省、市联合检查组对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了若干问题。xxx月xxx日人社局机关召开会议,就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出通报,并对整改工作做出统一部署。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发现并整改了一批问题,引起了我局高度重视,有助于提升我局业务经办水*,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有助于在今后工作中对各项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上防微杜渐,杜绝违纪违规现象,保障基金安全完整。我局将以此次联检为契机,找准风险点完善制度扎紧“篱笆”。针对容易发生风险的点进行分析,通过科学设置经办程序和岗位、健全和遵守内控制度、规范业务和财务审核程序,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四、今后工作重点

  1、集中力量针对省、市联检及我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定专人,限定时间,将风险防工作落到实处。

  2、健全社会保险扩面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参保覆盖面,努力深挖费源,增加基金征收总量,做到“促收缴保发放”,保证劳动者和参保企业的权益。

  3、加强计算机软硬件建设,维护基础数据,提升层次,扩大规模,依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的省级联网,提高管理和服务水*。

  20xx年xx月xx日

  今年以来,x县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5号文件)有关精神,以***38号文件和省**67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把私营企业和农民工参保工作作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强化五项工作措施,念好“五字真经”,强力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上半年养老、工伤保险净增参保人数为1114人、606人,分别完成市局下达目标任务的185 %、101%,提前6个月完成了市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具体做法如下:

  一、念好乡镇扩面经,突出一个“硬”字

  养老保险参保扩面是一项省、市逐级下达的约束性指标,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硬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啃下这块硬骨头,必须采取硬措施。“打铁还需自身硬”,x县县委、县**在“硬”字上下功夫,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把社会保险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突出来抓,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制定出台了《20xx年度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将养老保险扩面目标任务细化分解给各乡镇,并明确了任务完成时限,组织召开了全县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会议对全县的养老、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签订了《社会保险工作责任书》,建立实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界限了时间、任务、进度。县委、**两办督查室,县电视台组成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专项工作督查小组,逐单位、逐乡镇进行督查。县委、县**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成为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的强大动力。

  二、念好企业法人宣传经,突出一个“法”字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私营企业主无视《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拒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归根结蒂,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法”,不懂法、不学法,没有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制性、强制性,针对这些问题,以攻心为上,以政策宣传为主,把政策宣传与劳动保障监察相结合,以正面引导与限期整改相结合,着力宣传参加养老保险的法制性和强制性,采取政策宣传咨询、电视宣传、座谈会、散发宣传资料、宣传小分队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印发了《养老保险政策要点》、《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提纲》、《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宣传资料》,将《劳动法》等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明白纸的形式直接发放到企业法人手中,让企业法人充分认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坚持以点带面、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先从企业比较集中的x州镇、工业区入手,重点做好人员多、效益好、管理规范企业的参保工作,建立了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联合执法机制,对参保情况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增强了企业法人代表的参保主动性。

  三、念好农民工参保经,突出一个“帐”字

  随着县域经济不断发展,国有、集体企业相继破产、改制,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原有参保主体人群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私营企业,特别是农民工已成为当前参保扩面的重点。针对农民工思想保守、政策不清,普遍存在小农思想,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到位、不想参保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剖根究源,对症下药,突出解决农民工思想中存在的“即得利益、思想和传统的家庭养老”的观念问题,突出算好养老保险参保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只有农民工心服口服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盘活养老保险这盘死棋。深入企业、深入车间、与广大农民工进行面对面地宣传,静下心来替他们细算三笔帐:一是算好养老帐,一个月交几十元,年满十五年后交多少钱,按我国人均寿命计算,将来能支多少钱。用数据,用事实,用通俗的政策说明社会保险事业是一项福利性事业,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二是算好缴费帐。从基金的安全运行、保值增殖,个人账户的转移、继承等方面进行政策咨询宣传教育,通过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缴费与社会统筹关系的理解,从思想上彻底解决农民工“挣现钱、存银行、不参保”的问题。三是算好家庭帐。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传统家庭养老思想等问题入手,对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调整、家庭结构、养老成本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让农民工真正认识到参保扩面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子孙的好事。印发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提纲》,将农民工参保范围、怎样参保缴费、缴费标准是多少、单位变更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等农民工关心的内容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帮助农民工认识养老保险,形成了人人关心养老保险、人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

  四、念好社保诚信经,突出一个“信”字

  诚信是社会保险的基石,只有诚信的,才是可以依赖的,只有打造社会保险这块“诚信”品牌,才能促进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才能激发企业和劳动者的参保积极性。为精心打造诚信社保服务品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守信重诺,把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作为一行硬任务,积极与***门沟通,建立基金发放速效工作*台,把每月10日作为养老金发放日,定时将养老金拨付到折,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无一人拖欠。从细处着手,换位思考,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亮明政策,对社会做出六项承诺,亮明程序,亮明时限,亮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健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基金内部监控力度,确保了基金的安全运行。拓宽工作思路,推动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搭建了县乡两级劳动保障服务*台,组织成立了多个离退休人员秧歌队、太极扇太极拳队以及象棋协会、京剧社等健身娱乐团体,经常组织开展离退休老年朋友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既丰富了离退休人员的情操,又宣传了社会保险政策,拉进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离退休人员的距离,提高了社会保险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五、念好参保服务经,突出一个“效”字

  围绕农民工和私营企业参保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变坐等服务为主动上门服务,把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台搬到企业、车间,面对面搞咨询宣传,对企业法人做到“五讲清”,讲清社会保险的法定性和强性;讲清参保对企业长远发展的积极意义;讲清社会保险是税前列支,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讲清扩面要求,参保工作可以分期分批,逐步推开,尔后全部纳入;讲清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畅通了农民工参保绿色无障碍通道,简化参保手续,对农民工参保,取消了户籍、年龄、档案限制,只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就能直接办理参保手续,实现了绿色无障碍参保。既强化了创优、高效意识,方便了农民工参保,又增强了经办机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xx县***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安常办字[xxxx]xx号<关于印发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方案的通知>部署,我社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作出部署,要求各单位对照文件的精神做好对县供销社从xxxx年以来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社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县供销社参加两基三险等工作的情况

  《社会保险法》自实施以来,我社就认真组织了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的学*和宣传,并贯彻执行,依法为职工缴纳两基三险,保障了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我社参保的单位只有x个,一个是县社机关,参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有xx人,另一个是土产公司(经营烟爆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有xx人。自xxxx年以来,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社保金和医保金及三险。目前,我社参保的单位和企业没有发生欠费的行为,到了年龄退休的职工都能按时领取退休金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供销社系统由于改制较早,时间从xx年开始,改制不彻底,造成遗留问题多,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相当突出。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欠费的问题。目前,我社欠交社会养老金问题主要是企业改制前的,从xx年x月到xxxx年x月止,在县社保局的账户上反映我社欠缴社会养老金金额已达xxxx万元(含利息,滞纳金)。照此下去,这个数字恐怕越滚越大;不仅如此,现在有的职工为了**,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县社给其缴纳社保金,目前法院已受理。所以,对供销社来说是很不利的。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从xx年x月开始,职工都是陆陆续续自己到社保局续接社保关系,自己缴费至退休月。而原来缴纳社保金都是企业缴纳,企业改制后都没有了,欠费还存在,导致累计欠下巨额社保金。

  (二)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问题。目前,我社改制前有职工xxxx余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职工只有xxx人(含在职),而未参加医保的人员有千余人,尤其象现在已退休的xxx余人因政策等诸多因素而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导致职工**多,我社也只能作些解释和安抚工作。

  (三)、关于续接社保关系缴费标准高的问题。由于补缴社保金的基数高,跟过去的不一样,职工下岗时间久,就业困难,经济来源不固定,而现在去续接社保缴费标准又高,一般象今年去补缴的要x—x万元(含利息,滞纳金),职工一时拿不出钱来,只能等待。所以到现在原来参保的职工还有xxx多人没有去社保部门续接养老关系,而到退休时又来找供销社要求予以解决,这样的事是避免不了的。

  三、建议

  鉴于供销系统的情况复杂,经济负担债务重的现状,我社建议:

  一是请县**召集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等部门将我社目前已退休的职工还没有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予以纳入,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是请县社保局是否能采取办法来停止继续产生欠费的问题,并请社保局部门在对于我社职工补缴社保金上能予以照顾,免交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xx县***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安常办字[xxxx]xx号<关于印发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方案的通知>部署,我社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作出部署,要求各单位对照文件的精神做好对县供销社从xxxx年以来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社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县供销社参加两基三险等工作的情况

  《社会保险法》自实施以来,我社就认真组织了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的学*和宣传,并贯彻执行,依法为职工缴纳两基三险,保障了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我社参保的单位只有x个,一个是县社机关,参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有xx人,另一个是土产公司(经营烟爆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有xx人。自xxxx年以来,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社保金和医保金及三险。目前,我社参保的单位和企业没有发生欠费的行为,到了年龄退休的职工都能按时领取退休金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供销社系统由于改制较早,时间从xx年开始,改制不彻底,造成遗留问题多,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相当突出。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欠费的问题。目前,我社欠交社会养老金问题主要是企业改制前的,从xx年x月到xxxx年x月止,在县社保局的账户上反映我社欠缴社会养老金金额已达xxxx万元(含利息,滞纳金)。照此下去,这个数字恐怕越滚越大;不仅如此,现在有的职工为了**,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县社给其缴纳社保金,目前法院已受理。所以,对供销社来说是很不利的。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从xx年x月开始,职工都是陆陆续续自己到社保局续接社保关系,自己缴费至退休月。而原来缴纳社保金都是企业缴纳,企业改制后都没有了,欠费还存在,导致累计欠下巨额社保金。

  (二)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问题。目前,我社改制前有职工xxxx余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职工只有xxx人(含在职),而未参加医保的人员有千余人,尤其象现在已退休的xxx余人因政策等诸多因素而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导致职工**多,我社也只能作些解释和安抚工作。

  (三)、关于续接社保关系缴费标准高的问题。由于补缴社保金的基数高,跟过去的不一样,职工下岗时间久,就业困难,经济来源不固定,而现在去续接社保缴费标准又高,一般象今年去补缴的要x—x万元(含利息,滞纳金),职工一时拿不出钱来,只能等待。所以到现在原来参保的职工还有xxx多人没有去社保部门续接养老关系,而到退休时又来找供销社要求予以解决,这样的事是避免不了的。

  三、建议

  鉴于供销系统的情况复杂,经济负担债务重的现状,我社建议:

  一是请县**召集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等部门将我社目前已退休的职工还没有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予以纳入,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是请县社保局是否能采取办法来停止继续产生欠费的问题,并请社保局部门在对于我社职工补缴社保金上能予以照顾,免交利息和滞纳金。

  今年以来,我们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以职工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超半,为圆满完成全年任务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各项作进展顺利,势头良好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的力度不断加大。我们在科学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征缴计划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制,督促改制企业在资产变现时按第一顺序偿还欠费。杜绝了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改制中悬空或流失现象。今年以来共参与晶品链条集团、粮食系统等20多家企业改制活动,核定欠费达4327万元,其中已经偿还到位729万元。与此同时,与组织、工会、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制约力度,采取目标分解、欠费企业法人代表不得评先评优、欠费单位不得购买控购商品以及从严控制职工退休审批等方法,督促其补缴欠费。今年上半年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1220万元,其中清收欠费957万元,清欠完成全年任务的230。当期出现结余230万元,扭转了入不敷出、寅吃卯粮的被动局面。

  (二)扩大社保覆盖面工作成效明显。不断扩大覆盖面是提高社会保障水*的关键,是社会保险发展状大的基石。为此我们按照市局的要求,一直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在六月份举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活动,通过电台电视台,以讲座的形式,详细讲解社会保险政策,在县城中心绿地广场大张旗鼓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现场解答群众提问300多人次,散发宣传单20__多份。二是以灵活的政策引导参保。针对我县企业用工的特点,遵循"低基数、低门槛,边进入,边规范"的原则,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劳动执法、直接申报、强制收缴为手段,由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开展扩面攻坚,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今年以来,新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266人和4920人,分别完成全年任务的145和487。可以说,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三)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实践证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减少参保人员流失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不断完善企业买断身份人员保险接续的方法,简化程序,建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制作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提供保险费申报、核定、个人帐户处理等相关业务一条龙服务。同时在企业改制时,对职工下发《致全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一封信》,使职工进一步了解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缴费继保。通过不懈努力,今年1-7月份,已为875名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四)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时足额。目前,全县共有机关企事业离退休人员6244名(其中机关事业2343名,企业3901名),月*均发放离退休金499万元(其中机关事业283万元,企业216万元),年均发放5988万元。我们与工商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有效的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就*方便、一分不差地领到养老金。今年1-7月份,共发放养老金2970万元,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保持在100,从未发生过拖欠现象。另外,我们按上级有关政策,于3月份为117名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及时调整了养老金标准。使广大离退休人员深切体会到了党和**的关心,享受了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2、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继续深入实施救助工程,尤其是在晶品链条集团改制后,我们对该集团1092名职工及时进行接收,兑付失业救济,并把救济金和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他们手中,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今年以来,为1688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89.13万元,已为906人次下岗失业人员发放救助金22.93万元,实现了三条保障线的顺利衔接。

  (五)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见成效。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我们经常深入企业查用工、查工资、查缴费,努力维护社会保险的严肃性。今年以来,先后对18家企业缴费情况进行全面稽查,稽核人数达7049人,稽核面达71,完成市达目标的142。

  (六)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条不紊。按照省市的要求,我局已经多次派员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伤保险业务知识培训,工伤保险队伍建设已具雏形,政策宣传已经着手策划,适合我县实际的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调研论证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力争10月份正式启动实施。

  (七)各项基础工作扎实。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不断增强。认真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我们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保证每笔基金都能及时入帐、转储及支付。同时与审计部门加强联系,定期邀请他们进行保险基金专项审计,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截止7月底,养老基金累计结存20xx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75万元,具备了一定的支撑和抗风险能力。二是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不断规范。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调查活动,对全县离退休人员的家庭住所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摸底,按乡镇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台帐。研究并出台了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法,加快了离退休人员管理向社区推进的步伐。三是金保工程顺利实施,筹集奖金更换了一套新的网络设备,进行业务软件升级。集中人力,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对全县119个单位的2万余名企业参保职工的33万条参保信息和缴费记录等进行了校对和数据整合,改正错误信息*3万人次,有效的推进了建立"数字化社保"的工作进程。

  二、存在问题

  上半年,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发展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一难、二多"。具体讲是:扩面难。城镇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不懂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认识有误区,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加之企业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使推进扩面工作举步为艰。个体私营企业员工劳动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企业主借此瞒报少报参保人员为扩面工作又增加了一层难度。流失人员多,企业改制后,多数职工流向了社会,他们大多缺乏社会保障意识,有的不了解缴费与待遇的关系,满足于最低缴费年限,特别是一些年青的企业职工对社会保险的前途渺茫,买断后不愿在参加保险,致使相当一部分人员中断缴费,参保人员一再流失。欠费数额多。由于我县企业科技含量低,*年来多数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想缴纳保险,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年来,社会保险清欠工作虽然力度较大,但是欠费数额仍处于不断攀升的势态。

  三、攻坚克难,乘势而进,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下步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百日专项监察活动,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抓手,依法强制各类企业特别是城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员工数量多、经济效益低的企业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以此扩大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在企业改制时,制作《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宣传册,与社会保险手册一并发放到职工手中,讲解社会保险知识,促其主动续保。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在按时提供准确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同时,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对欠费单位,与有关部门实行综合制约。特别是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除按规定依法处罚、强制征缴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作为第一顺序一次性予以清偿,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步伐。按中央、省、市要求,完善退管服务网络,年底前要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由街道、乡镇建立专门组织和活动场所,接收离退休人员档案。

  (四)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知识培训,在全县开展大规模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按照省、市要求,力争10月底全面实施,并补征1-10月份的工伤保险费。界时将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精心准备,认真谋划,统一部署,缜密运做,确保成功。

  (五)搞好审计稽核工作。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相结合的方式,严肃查处社会保险费瞒报漏报现象,防止保险费在源头流失。

  (六)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动用养老金垫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进行整改,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确保年底前资金到位,保证今后专款专用。积极开展专项审计,以便及时发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政策,严格审批支付丧葬费、抚恤金、补充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保基金,尤其是严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药费的审核报销。

  (七)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失业人员的救济金。保证一日不拖,一分不欠,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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