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05-25 15:07:50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1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3、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认真学*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5、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1)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2)保持车容整洁。

  3、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2、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3、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务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3)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4)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例会内容:

  (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式,会议,文件精神;

  (2)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3)、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3、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2

  为了规范XX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制定中、长期规划。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

  四、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进行科学界定,并积极指导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监控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煤矿网络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协调技术人员和煤矿处理各种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督促、检查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上报市局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以上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批复时限: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来的措施后,15日内批复完毕。

  九、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本市煤炭行业的瓦检器、风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强检。并组织、协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区域煤矿的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

  十、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煤炭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十一、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事故上报制度:

  上报事故种类:发生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

  上报程序:乡镇煤矿及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汇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及邻*救护队,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救护队接到汇报后,要汇报、请示市煤炭管理部门,以便采取行动;市直属煤矿,要立即汇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市救护队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直属煤矿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材料,市局对材料存档。对事故隐瞒不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十三、各煤矿要建立管理记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一并检查。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清扫煤尘记录、自燃发火记录。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生产单位。

  3安全生产教育

  3.1每年由生产单位自行组织对员工专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3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4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

  3.5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

  3.6公司办公室对生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管理小组

  4.1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单位负责人任小组组长。

  4.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4.2.1对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4.2.2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4.2.3有权对有关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进行审定。

  4.2.4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采取处理措施。

  5安全生产检查

  5.1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进行。

  5.2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5.3经常性检查

  5.3.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5.3.2安全员及各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5.3.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够引起人身及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须列入管理对象:

  6.1.1各类机械设备,手动、电动工具,电路、电力设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库、仓库等。

  6.1.2易爆炸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火药、炸药等。

  6.1.3强酸、强碱及亚硝酸钠等有腐蚀、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6.1.4与地面位置相差较大的作业如登高、高温、热蒸汽、超低温物体等。

  6.2重点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对存有危险作业部位(工段)、不安全状态(因素)和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防范对象进行挂牌警示、作安全标志、划重点防护区或安全警戒区,并建立重点部位档案。

  6.2.2重点防护区、警戒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杂物、施工、携带火种。

  b)在警戒区域附*实施明火作业或爆破作业前,必须通知安全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后才能进行。

  c)机动车辆在警戒区域不得超速行驶与停留,人员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

  d)警戒区域内,未经分管领导允许并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到现场参观。

  6.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摘除警示和安全标记。

  6.3个人及设备的管理

  6.3.1生产个人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的义务。

  6.3.2生产个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遵守有关设备及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规定。

  6.3.3生产个人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6.3.4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检查、保养。

  7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7.1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管理。

  7.2班前班组长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对他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意识。

  7.3各班组长根据员工身体状况分配生产任务。特种作业人员生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命令。

  7.5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7.6进入现场作业必须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安全责任目标管理

  8.1生产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按责任中安全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并于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8.2安全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事故指标、安全指标和安全生产达到的标准,及奖罚硬指标。

  9安全管理考核

  9.1为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生产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标准,按安全管理目标对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9.2考核成绩纳入个人工作业绩并与个人工资挂钩。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扩展阅读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扩展1)

——关于生产车间管理制度3篇

关于生产车间管理制度1

  总则

  1.为确保达成生产目标与质量要求,根据本厂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公司必须将制度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结合起来,让员工有归宿感和凝集力,使员工自主自觉地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3.职能部门为生产服务,生产部门必须以较低的成本及时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一、均衡生产,调度有序

  1.配合客户,根据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指标,结合本部的生产实力,具体组织生产计划的实施工作。

  2.负责实施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指标,贯彻落实致员工。

  3.制定和执行现场作业标准及工艺流程,从而使生产的产品,按照客户的需要进行,保证进度和质量。

  4.实现全面均衡有节奏的同步生产,使最终的生产便于包装及装箱。

  二、产品质量控制有力

  1.车间管理人员接单后,应及时分析该款标准样衣的工艺特点,仔细阅读工艺单的制作要求。

  2.对标准样衣的各个部位协商制定质量标准,制定工艺流程。

  3.车间管理人员对一线生产员工缝制辅导到位,要求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进行巡检和半成品抽检。

  4.严格要求并督促各工种员工按工艺标准进行缝制,并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大货样。

  5.各款在上线生产前即将生产时,有关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车间员工开生产例会或早会,对该款做详细的说明,并将技术部提供的样衣、工艺单及质量标准标准书面通知,公布于众。

  6.车间管理人必须组织督促员工将质量问题解决于车位之上,处理于成品之前,以保降低成品的返工率,从而保证产品质量。

  三、原辅材料,供应及时

  1.必需及时追踪正下单的原辅材料,如有需上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处理。

  2.组织车间有关人员做好一切产前准备工作:如生产设备的配置,有关人员的调配,有关工具的搭配等。

  3.车间管理人准备好有关需用的定位板、实样板等各类生产前的必备用品,使每款上线,都井井有条,临阵不乱。

  四、设备完好,运转正常

  1.车间管理人督促员工负责保养好各自的机台设备,做到“谁使用—谁保管—谁使用”。

  2.车间管理人督促有关人员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调整、维护和保养。

  3.车间管理人督促各组员工每天上班清洁机台,检查自用设备是否完好,娟异常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以保机台运作正常。

  五、安全第一,消除隐患

  1.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做到安全第一。

  2.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严禁一切易燃品及火种进入生产车间,车间内杜绝吸烟。

  4.车间管理人每天下班前需督促有关人员检查车间每个角落,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5.下班后督促各有关人员关闭好门窗,大门上锁前务必检查各门窗是否有关闭妥当,清理车间所有人员,关闭车间所有电路。

  6.车间管理人督促每位员工养**离机关的*惯,并提醒有关人员定期安检。

  六、堆放整齐,文明生产

  做到:裁片不落地,衣框不乱放;

  衣角不掉地,成品不乱堆;

  散线不乱抛,断针不乱丢;

  补片一换一,辅料次换优;

  食物不进车间,杂物不放衣框;

  机台保持清洁,场地整洁卫生。

  1.*车、凳子、框子及有关工具、设备定放置,排放整齐,不准随意摆放、挪动或调换。

  2.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如茶杯、零食等)严禁带入车间。

  3.要求半成品、成品要堆放整齐,不可随意捆绑,不能落地,次品隔离并加以标识,防止机器漏油造成污渍,对不同扎号的半成品或裁片分开,以免造成色差。4.保证生产现场的环境卫生清洁,车间管理人督促有关人员每天打扫生产现场,督促员工保持环境卫生。

  5.车间管理人督促有关人员定期擦洗门窗、现场地面及各生产备用工具。

  七、原始记录,齐、准、快、明

  1.生产管理人员做好日常事物记录,车间的人事记录,登记好员工名单,对每单货的投产日期及结束日期、生产员工等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2.现场管理人员保管好所有的生产资料,每天汇总《生产日报表》、《质检记录》,及各项报告按时上报厂长处。

  3.落实有关呈上的报告及《生产日报表》、《质检记录》是否准确实际和在看板上公示。

  4.每天下班前处理好当天的日常事务。

  5.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车间生产数量收发一致,及时处理好车间与各有关部门的交接手续。

  八、士气高涨,协调一致

  1.生产管理人员带头遵守厂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的规则上可以适当加入一些激励机制,以达到充分发挥员工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这个目的,使之为工厂更好的服务。

  2.调动车间生产员工的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生产工作气氛,使生产线员工士气高涨。

  3.生产管理人员协调各工种的生产分配恰到好处。根据有关人员的缝制技术,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合理的工作分配。

  4.生产管理人员督促员工完成当日的生产计划指标,并保持员工的持续运作。

  5.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质检员处理完当日交到验收室的成品,填写每日《检验记录》,督促发料员统计好当日发到车间的裁片,汇总、反馈给厂部。

  九、服务现场,以理服人

  1.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处理好有关人员出现在生产线上的问题。

  2.生产管理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加入适当的感情成分,使员工感觉到大家庭的温暖,为员工解决一些生活上的问题,如住宿、饮食等,使之为工厂更好的服务。3.操作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纠纷,经理和生产管理人员务必恰当的处理好内部的人际关系。杜绝在生产现场与其发生冲突,造成负面影响。

  4.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好本车间的现场生产秩序,使生产有条不紊。

关于生产车间管理制度2

  可口可乐、宝洁、本田、高露洁、福特……这些都是全球知名的企业与公司,在每年为社会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这些生产型企业是如何管理生产现场的?管理生产现场有哪些有价值的工具和方法?生产现场管理的方法与工具,主流的有现场ojt、现场5s管理、现场目视管理、现场改善和现场问题解决方法。

  现场ojt

  现场ojt(on-the-jobtraining)指的是现场指导。“师徒制”、“导师制”都是现场指导的有效机制,其核心的技巧在于清楚地理解现场ojt的培训职责,科*用ojt的四个阶段与七个步骤。

  可口可乐与宝洁的工厂都非常重视现场ojt,新进的员工将由一个师傅级的员工带领,直到他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全部操作要领。现场ojt是为了快速培养熟练员工,在此基础上进行岗位轮换,则可以造就多技能员工。“一专多能”的员工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生产管理的灵活性,这是每一个现场管理者所追求的一线员工管理目标。

  现场5s管理

  5s指的是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与素养,在5s里面最强调素养,所谓“始于素养,归于素养”。现场的整理、整顿、清扫与清洁相对容易做,尤其在生产的现场与办公的现场,有各级干部在监督执行,总经理通常不担心做不好。难度最大的是素养的形成。

  广州本田汽车的工厂实施5s成效卓着,可谓我们身边活生生的例子,其心得在于管好工厂的“两张口”,一个是“入口”,一个是“出口”,即工厂的员工餐厅与洗手间,这两个地方最能反映员工的素养。如果有机会到广州本田工厂,你可以见到那里的员工餐厅明亮整洁,一尘不染,但没有专职的清洁工。员工就餐前餐厅是什么样,就餐结束后员工会自觉将它保持原样,就餐中如有汤水、残羹洒落,员工会立即清扫,保持清洁,所以员工就餐完毕离开后,餐厅立即就重现之前的整洁状态。洗手间也保持得十分清洁,甚至有些艺术的装饰,可以说不亚于五星级酒店的标准。

  现场目视管理

  现场目视管理追求的是“透明化”,也即工厂的管理状态一目了然,随时看得见,有问题可以立即发现,有效果也可以立即展现。许多工厂都在实施各种管理系统,系统的作用究竟如何,最好的做法就是在现场反映出来,所以说目视管理也是检验系统运行成果的一种有效方法。

  广州高露洁的工厂在目视管理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在车间入口的走道边是生产绩效的展示橱窗,采用透明玻璃管与不同颜色的填料表示绩效水*。在生产线的适当位置悬挂电子显示屏,随时反映生产效率与异常状况,而在经理的办公间也有显示终端,方便对生产现场实时监控。车间柱子上漂亮醒目的“外衣”,是公司产品的电视或*面广告,当然,这些“衣服”会定期更换,好像在随时提醒员工要关注客户需求的变化。

  现场改善

  现场改善最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有效的流程分析,找出生产现场的损失与浪费,并努力将其衡量出来;然后遵循pdca的管理循环,制定并实施改善方案,持续地追求现场价值的最大化。国外最经典的案例是丰田汽车的工厂,在生产现场大力推行个别改善提案制度,实施现场改善,使得其制造过程的增值比高达30%,远远大于同业竞争对手。

  现场问题解决方法

  现场问题解决方法按照pd-ca的管理循环展开,具体包括8个基本步骤,也有人将其归纳为现场问题解决的8d法,这符合问题解决的逻辑顺序。8d法有利于群策群力,快速解决现场问题。

  福特汽车是全力推行8d法的领先企业,通用电气以及其他许许多多的企业也通过在现场推行这一方法,全面调动了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了工厂的质量水*,降低了生产成本,确保了准时交货,并为客户提供了更加全面周到的服务。

关于生产车间管理制度3

  为保证车间新进人员能顺利及时有效的开展三级安全培训,特制定此规定。

  1、工段内新进员工:工段长必须在当天内通知车间人力资源代表,并由人力资源代表转发设备处,报请一级安全培训(公司),并由车间人力资源代表通知车间设备安全专员,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二级安全培训(车间),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新进员工进入班组后,班组长立即组织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培训(培训必须有培训签到记录),安排摊长和固定老员工两人以上对新员工上岗6个月实施安全教育和安全监护,并形成安全帮带监护责任后,方可单独上岗工作(以降低新员工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

  3、本周新进员工未参加车间安全培训的(即二级安全培训),次周周二早上8:20分必须在车间设备安全员的带领下进行二级安全培训、考试,并填写《员工安全教育档案》。

  4、从公司其它车间调入员工,如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班组只进行培训,不再指定老员工对其监护;如所从事岗位和原工作岗位工种不同的,则必须按新员工培训要求进行。

  5、调岗、转岗员工、长期休假(三个月以上)复岗员工或采用“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后,方可上岗工作(班组安全培训记录上要有记录和签到)。

  为保证车间正常有序的安全生产、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监护工作,如有违反车间将按照每人每次100元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处罚。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扩展2)

——2022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生产部全体员工;

  三、时间、地点

  例会时间于每周三下午2:30,例会地点在生产班办公室;

  四、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及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2、学*有关*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环保专业知识及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各班组汇报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

  4、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交流经验、沟通工作信息;

  5、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下一步安全工生产点;

  五、会议要求

  1、所有与会人员不得缺*、迟到、早退;

  2、主持人须在会议前和相关人员拟定好会议议程等,不能毫无准备的召开会议;

  3、每一次会议内容要进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包含:会议时间、议题、主持人、记录员、与会人员、缺勤人员、详细会议内容、商议结果等;

  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将手机设置在无声或震动状态下;

  六、处罚

  1、参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惩罚50元/次;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扩展3)

——全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项目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行车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安全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六条指挥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有限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项目部,轻伤应在10日内,重伤5日内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

  二、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应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0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5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领导。公司公司领导、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规定上报。第八条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各项目部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项目部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条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项目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指挥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项目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指挥部安全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指挥部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

  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局有限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项目部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指挥部。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原因、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体事项"说清楚"。

  第十九条"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挥长主持,视情况在指挥部领导、安委会委员,安全、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范围内,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指挥部抄报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项目部除了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指挥部做出对事故项目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各部门、各生产班组,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1成立以站长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各个管理人员组成。

  1.2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和搅拌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拌合站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搅拌站建立以办公室为中心,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尽其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保证生产安全。

  2、安全教育和培训

  2.1全体员工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对国家、企业和员工个人的重要性,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2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2.3新招聘员工,上岗前必须经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使其基本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技能。

  2.4各部门、生产班组要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三次,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5各部门、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要切实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活动记录要有活动内容、时间、组织者、参加者,参加者都要在活动记录上签字确认。

  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1站长(副站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搅拌站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1.2组织制定搅拌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发布实施。

  3.1.3根据搅拌站生产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3.1.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3.1.5组织制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3.1.6组织制定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检查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3.1.7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安全生产不利因素和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克服安全隐患,排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2各个部门安全生产管里职责

  3.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2.2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的实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搅拌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报站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3.2.3对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组织学*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学*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组织学*和开展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三次,教育活动要有内容、有记录。

  3.2.4定期组织部门的兼职安全员对本部门各班组和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和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和排除。安全检查及危险源的检查每周一次,并有记录。

  3.2.5有权制止一切违章,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对违章和事故隐患的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报站长批准后执行。

  3.2.6定期对部门保管使用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及防护装置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使用安全。有权对本部门保管使用设备的防护装置提出改进意见,书面报告站长或副总站长,批准后进行施工。

  3.3搅拌站兼职安全员职责

  3.3.1认真学*并依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员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搅拌站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公司混凝土生产运输、泵送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报站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3.3.2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设备运行状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搅拌站领导,采取措施整改和排除。

  3.3.3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员工的安全操作状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相关部门,报告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3.3.4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班组兼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记录,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3.3.5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3.3.6提出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表彰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3.4各部门、班组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3.4.1负责本部门、班组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活动,建立、完善安全活动资料、记录,充分发挥部门、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作用,搞好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安全检查每天一次,安全活动每周一次。

  3.4.2负责本部门、班组的日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检查、纠正违章,带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

  3.4.3对本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人员有权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向部门经理或向安委会办公室提出。

  4、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职责

  4.1搅拌站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职责

  4.1.1操作工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搅拌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做到安全生产。

  4.1.2每次开机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状况,检查主机、皮带输送机及出料区域是否有人或杂物,确定无人时方可启动设备,并做好检查记录。冬季启动运转10分钟待温。

  4.1.3当班期间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机修人员检查,排除异常,并做好记录。交班时必须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注意的事项。交、接班人双方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方可离岗。

  4.1.4机修工或辅工检修、清理搅拌系统设备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操作工和机修工或辅工双方确认断电,并在记录表上签字,将配电柜的钥匙交进主机检修、清理人保管。并在操作台上放置警示牌,方可进机检修或清理。

  4.1.5机修工和辅工检修、清理完工后,操作工要检查、验收,确定机内无人或遗留杂物,启动设备试运转,无异常,双方在检修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1.6操作室是设备操作控制重地,无关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4.2搅拌站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2.1全体辅工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增强安全意识,在工作中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2.2当班期间,在进行加装膨胀剂作业时,必须戴上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止粉尘吸入体内。

  4.2.3清埋搅拌主机作业前,要监督操作工切断总电源,放置好警示牌,锁好配电柜并把钥匙带在自己的身上。清机作业中若发现搅拌刀、衬板、搅拌臂有松动或损坏现象,要及时告知机修工进行检查、修理。

  4.2.4清理作业时严禁用风镐击打衬板和机壳,以防损伤衬板或机壳。严禁用金属硬物刮输送带上的粘泥,防止损伤皮带,应使用高压水枪清理冲洗。

  4.2.5在清理骨料仓下泥块时,通知操作工停机并切断电源再进行清理。在清理骨料仓计量斗砂网上的泥块和杂物时,要谨慎小心,行走*稳,防止跌伤事故发生。

  4.3机修工安全生产职责

  4.3.1机修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进行任何维修作业时,必须做到“三不伤害”即:作业中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3.2进行搅拌主机维修作业前,必须做到先监督操作工切断电源,锁好配电柜,操作台放置警示牌,将钥匙交给进入机内作业人员保管,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方可进行作业。严禁主机带电进入机内。

  4.3.3进行皮带输送机系统维修作业前,必须先切断电源,锁好配电柜,钥匙由检修人保管。检修、调整作业时,确实需要在输送系统运转状态下进行,必须两人在场,做好预防措施,方可进行作业。严禁单人作业。

  4.3.4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保险带,尤其是上粉仓作业要系好保险带,严禁不带保险带进行高空作业。

  4.3.5进行车辆、装载机维修保养作业时,必须打好车轮堰木,必要时要打好支撑保险,以防车辆溜动和千斤顶倒塌伤人或损坏设备。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扩展4)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150句

1、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2、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5、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7、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8、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9、1.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10、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11、1.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12、2.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13、3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14、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15、3.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16、3.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17、4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18、5处罚程序

19、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20、1调度值班

2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2、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23、听从班组长和现场施工人员得指挥,服从分配,团结一致,共同完成好生产任务。

24、2.3.1系统及各变电站的运行方式,运行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

25、2.3.2系统负荷、电压及无功补偿情况;

26、2.3.7拉、限电情况及用电指标;

27、2.4.1交接班记录;

28、严禁将漏电保护器作为开关使用。施工中一律采用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

29、非电工严禁拆装保险丝;开关箱内的电器安装与接线,必须由电工操作,非电工严禁操作。电闸保险丝断了,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出故障后再接好保险丝,严禁非电工进行操作,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30、施工临时用电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不稳定地方,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能缠绕在钢筋上,一旦漏电,会造成大面触电,造成更大的触电事故。

3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2、安全会议: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专题会议,安全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33、安全会议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贯标学*,前期安全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上级安全工作传达布置,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

34、2.2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35、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36、1.1各类机械设备,手动、电动工具,电路、电力设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库、仓库等。

37、1.2易爆炸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火药、炸药等。

38、设备

39、科学与技术

40、管理

41、团队成员要牢记“五知三会”内容,即:一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二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制度;三知本企业的防火负责人、消防专(兼)职人员的姓名及电话;四知火警电话“119”;五知灭火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三会:一会打火警电话;二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三会逃生自救。

42、4.4所有仓库内贮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分堆存放并留出间隔和通道,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43、4.5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要责任到人,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完整、性能良好。

44、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45、3各班组长根据员工身体状况分配生产任务。特种作业人员生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6、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

47、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48、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9、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指挥,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50、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1、作业前必须准备好安全、消防器材及救援设施,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

52、必须坚持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53、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组织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计划修理工时,完工时间,准备配件材料及维修所需工具等。

54、每位员工应爱护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55、2设备报废手续

56、局领导对全局人身安全负管理责任。生技科、用电科、分别对配网、用电、系统的人身安全负管理责任(见附表)。

57、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58、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59、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的安全。

60、注意行车安全,文明行车,不疲劳驾驶,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发生交通事故。

61、脱产学*在一年及以上者,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也不进行奖惩,脱产学*超过六个月者,但不足一年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兑现时减半发奖。

62、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63、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64、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5、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

66、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67、严禁任何人对车辆改装。

6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9、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

70、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并对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

71、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72、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73、公司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总结前期安全工作任务,上级主管部的指示传达,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布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违纪违章等。

74、班组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75、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76、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77、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形成决议的问题要有相关部门迅速付诸实施。

78、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有事不能倒会的(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召开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3-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

79、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80、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8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8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3001元,小于10000元的事故。

83、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4、要求操作人员在机车设备运行前,必须对各自驾驶的设备制动,转向等重要部位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85、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86、负责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及相关工作指导;

87、负责组织生产能力规划与调整、资源配置、产能瓶颈分析与优化;

88、负责场地、人员、设备等生产资源的统筹规划、调整;

89、负责生产数据库的建立,开展系统性分析运用;

90、协助经理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做好项目部召开生产、安全会议的准备工作,对会议决议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91、安全管理各项台账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92、保存时,要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93、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94、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并严禁高空操作人员在精神不佳、熬夜或酒后、身体不适等情况下作业。

95、高处作业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必须将衣袖、裤脚扎紧,需佩戴安全帽,穿软底防滑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将头发放进安全帽内,不得穿裙子)。 2米以上登高作业,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悬挂端长度不大于1m。

96、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包,所有的工具、零件、材料必须装入工具包。运送设备时须使用专用保险绳,并对保险绳定期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废;登高时手中严禁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路线上下;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严禁高处向底处抛掷材料、工具及杂物。

97、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98、严禁私自为项目部开动塔机,并为工地吊装物品。

99、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严肃处理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100、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须检验后方可使用。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

101、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102、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满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或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最高30%的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103、各级部门领导、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在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04、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及文件,认真执行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规定的施工安全要求和规定。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专项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105、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06、各施工队必须把“六大纪律”、“十个不准”制成比较永久固定的标牌,立在工地醒目的位置。对违反“六大纪律” 、“十个不准”者,经教育仍然不改的要按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107、在检查中出现安全技术措施未能到位,机械、电气设备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等,应及时向施工队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扩展5)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菁华3篇)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机构职责

  第一条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人员职责

  第一条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第三条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第五条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第十条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第十一条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职工安全职责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工程设备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电信线路

  第一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三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易燃易爆

  第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电梯

  第一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五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六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防护

  第一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

  第三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检查整改

  第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教育培训

  第一条对新职工、实*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

  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上级有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奖励处罚

  奖励内容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先进集体

  第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条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五条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先进个人

  第一条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条积极学*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条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惩罚内容

  第一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工伤事故

  第一条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第二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第三条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条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第五条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第六条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事故伤害

  轻伤: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重伤: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失去生命

  事故处理

  第一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条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第三条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五条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六条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一条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第二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第三条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第六条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第七条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第八条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第九条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十条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总结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 目的: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公司及全体员工(包括合资合作单位、外协驻厂员工、各服务商供应商员工、临时入厂人员等)。

  2.2本制度所指责任人是指所在部门、单位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单位第一负责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当事人等)。

  2.3 本制度约束范围:隶属于单位(合资合作、外协单位、服务商供应商等)的办公生产厂房及独立使用的办公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4 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要求适用于山东省内单位(合资合作、外协单位、服务商供应商等)

  2.5 山东省外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上报流程需根据当地*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6《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预防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其安全意识。

  第十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社区建设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

  (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整改完成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工伤预防费用保障机制,强化工伤预防工作。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事项;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

  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组织实施本级*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六)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共同监督管理。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排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办。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办要求应当予以配合,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对投诉举报集中、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法律咨询、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有关部门与下级*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台建设;建立重大事故风险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医疗、物资、装备、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四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法由*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授权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直接调查;未造**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技术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四)与事故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相关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等;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需要提供的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市*可以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组织调查的事故进行批复;一般事故由区县(自治县)*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事项、范围等应当报同级*法制机构审查。

  3 事故等级分类:

  3.1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国家标准和相关条例定义分为轻伤事故(伤害)、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1.1伤害:指职工在职期间,在工作生活中,发生的受伤害事故,不包括疾病死亡,不包括刑事案件,不包括自残自杀行为;在工作中因非操作设备或者辅助设备操作(例如搬运物料等辅助作业划伤、行走过程中扭伤等)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需要申报工伤假和工伤保险,但够不成重伤的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伤害,需要休假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重伤以上的伤害事故。

  3.1.2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够不成重伤的事故。

  3.1.3 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任何一指轧断2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压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经医生诊断认为受伤较重,休息工作日超过105天的。

  3.1.4死亡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5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6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7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事故。可分为:火险事故、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3.2.1 火险:出现火情,但未造成不良影响及较大损失,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意外燃烧事故。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扩展6)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菁华3篇)

  1.目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xx〕186)的规定,为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3.职责

  3.1分管安全经理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安环企管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

  4.工作程序

  4.1带班安排

  4.1.1公司级领导带班安排

  公司级领导按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经理、生产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安环企管处备案。

  4.1.2部门/车间级干部带班安排

  部门/车间级领导干部按主任、副主任/区长/处长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由安环处在每月1日下班前将下月部门/车间带班领导干部名单安排后发各部门,并在安环企管处门背后张贴。

  4.1.3由安环处将每日带班领导干部的名单公布于办公区黑板上。

  4.2带班职责

  4.2.1公司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1.2负责当日的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部门/车间干部带班职责

  4.2.1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负责当日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帮助班组职工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公司级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2.4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1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带班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现场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3.2认真做好带班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5考核:

  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5.1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5.1.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公司“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带班名单,每一次罚安环处责任人10元;

  5.2.2带班记录填写简单不认真,未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每发现一次罚20元;

  5.2.3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部门/车间“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一、总则:

  1、为明确规定项目部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生产人员在生产

  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及管理目标,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根据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的原则和项目制定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依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而编制。

  3、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职能部门及人员。

  二、指导方针和安全目标:

  1.指导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管理目标:

  (1)伤亡事故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防止重伤,轻伤月*均负伤率低于1‰

  (2)安全管理达标:

  合格率:100%;优良率:98%

  (3)文明施工目标:

  合格率:100%;优良率:98%

  三、安全责任及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是一定时期集体活动预期达到的成果或结果。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指集体活动中的成员亲自参加工作目标的制定,在实施中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行为科学,借助人们的事业感,能力,

  自信,自尊等,实行自我控制,努力实现目标。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扩展7)

——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菁华3篇)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登记(附表一)

  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和取得资格证书的情况。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等。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花名册(附表二)

  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登记卡(附表三)

  四、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附表四)

  安全教育是指对施工人员的现场教育及班组级教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一次。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每三天一次。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现场安全一般规定

  1、参加本项目生产的成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的操作规程等)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得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听从班组长和现场施工人员得指挥,服从分配,团结一致,共同完成好生产任务。

  5、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得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上班;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上高空。

  6、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四口”“无临边”防护,一图五牌,安全标志,警示牌,安全规程等,不得任意拆除或移动,要移动时必须经现场施工人员负责人同意方可。

  7、施工人员做到“三不伤害”,一不伤害自己,二不伤害他人,三不被他人伤害;禁止酒后作业,禁止追逐打闹,禁止窜岗;:8、现场电源开关、电线线路和各种机械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胡乱操作。

  9、凡是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得,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0、上高处前应检查所要使用工具是否完好,作业所携带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随用随取,操作前应检查操作点是否安全,道路是否畅通,防护措施是否完善。工作完成后应将所有使用工具收回,以免掉落伤人。

  11、高处作业,不准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不得在高处作业下方操作,如确需要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采用有效得隔离措施。

  12、现场材料堆放要整齐稳固成垛,搬运材料,半成品等应有上而下层搬取,不得由下而上或从中间抽取,以免造成倒垛伤人毁物事故。

  13、所有内架搭设必须牢固,不得有探头板(架板一端伸出横杆长度大于20cm未探头板),不使用5×10模骨当架板,架上只准堆放小量材料和单人操作。

  14、不准在临时工棚内使用电炉,煤油炉,不准任意设灶。

  15、消防器材、用具、砂堆,消防用水等不得挪做他人用或位移。

  16、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灯具应架高使用,室内不低于2.4米,室外不低于3米,线路应架空,导线绝缘良好,灯具不得挂或绑在金属架上。

  17、氧气,乙炔、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保管,严禁在明火附*作业,严禁吸烟,焊接作业时必须做好防火灭火措施,禁止火花飞溅,并需要配备看火监护人及合格灭火器。

  18、各班组交接工作时要记录清楚,并有专业人员进行检查记录。

  19、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20、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不懂电气、机械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二)、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2、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设置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分级配电。电气设备必须在第三级上接电源。两级保护指在三级配电中有两级要安装漏电保护器,其中第三级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配电箱安装高度底部距地面为1.2m至1.5m,开关箱中的闸刀严禁用铡刀,均采用空气开关。

  3、用电设备有各自专用的配电箱,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制。每台机械设备必须有单独的开关箱,开关箱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一个开关只能管一台机械设备。

  4、严禁将漏电保护器作为开关使用。施工中一律采用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

  5、漏电保护器发生掉闸时,不能强行合闸,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出故障后才可继续使用。

  6、非电工严禁拆装保险丝;开关箱内的电器安装与接线,必须由电工操作,非电工严禁操作。电闸保险丝断了,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出故障后再接好保险丝,严禁非电工进行操作,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7、线路、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必须经常性进行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维修前必须切断源头电源,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派专人进行看守。检修完成后得到现场指挥人员的送电通知后合闸送电。

  8、施工临时用电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不稳定地方,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能缠绕在钢筋上,一旦漏电,会造成大面触电,造成更大的触电事故。

  9、施工电器设备外壳要接地、接零;安装、巡查、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为专业电工,并持有证件。其他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10、用电作业人员在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解决。: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项目部也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活动。提前做好施工安全预防措施,并有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和实施;我部还定期对项目部人员和施工队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分项工程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安全事故做好预防方案。

  第二章安全会议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心安全生产管理水*和工作效率,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和良好的安全会议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安全工作会议。

  二、职责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派负责人主持会议。

  2、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会议的记录。

  三、会议分类

  1、安全会议: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专题会议,安全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2、现场会议:在生产现场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现场经验交流会,事故现场分析会等。

  四、会议内容

  1、安全会议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贯标学*,前期安全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上级安全工作传达布置,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

  2、现场安全工作会议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可自行安排。

  五、会议要求

  1、会议要求讲求实效,主持人要在会前充分准备,确定议题,提出意见。

  2、发言和交换意见要内容具体,语言简明扼要。

  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形成决议的问题要由相关部门迅速付诸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考核。

  4、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事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开会前10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在会议室举行会议应有考勤,由会议组织部门进行考勤。

  5、项目部安全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以和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6、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记录下发。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我局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x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生产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六条、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做现场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林业局研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签定责任状,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针对生产作业当中存在的实际情况,要对违章作业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特别是对违规作业、驾驶室超员或酒后驾车、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作业现场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违章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每人次50元罚款,对其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认真整改。对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黑龙江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责任单位按权限落实的工作机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三条、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局森防办除做好内部安全工作的同时,负责各镇街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局机关其它科室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安排专项检查和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除按照区安委会的安排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外,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重点隐患单位的.整治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基层单位在防火期内,每月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制度建立、职责确定、人员培训、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处置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年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篇(扩展8)

——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政令畅通,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的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三、内容与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3、2、1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3、2、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3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4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计划(安全月、年检、季检、月检计划的布置、落实)。

  3、2、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3审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设计、计划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工作的监控。

  3、4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妇女保护工作。

  3、5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有计划的组织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

  3、7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内容。

  3、8审批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落实方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一系列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条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本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2、准备好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后要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必须把好四道关:第一,采购关。要保证采购质量,防止选择没有产品合格证和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用品。要选择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第二,保管关。要按照防护用品的保存要求来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剔除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用品;第三,发放关;第四,监督使用关。单位应培训、监督、教育每个职工在操作时正确有效地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同时,单位要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严禁拒绝或拖延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与劳动保护用品无关的衣物用品代替防护用品,也不应任意提高发放标准。

  3、落实用于安全装置、消防器材、防护器材的购置、维修、保养费用,并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安全装置、消防器材、防护器材的管理,掌握职业危害因素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4、落实对生产设备的检修、维护、置换和技术改造的费用,确保各个设备能够正常、安全、完好的运转。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

  为保证安全防护设备的完好有效,防止因设备缺陷导致伤亡事故,根据GB12266—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防护设备的定义

  安全防护设备指:设备的固定、半固定密闭罩;机械、电器屏障;机械或电器连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的装置;警告或报警装置等。

  二、安全防护设备的购置

  1、购置新设备的安全要求:购置新设备时,要同时购置保证安全运行的安全防护设备。不购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各种设备,不购置安全防护设备不全或安全防护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备,不购置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设备。

  2、购置特殊设备的安全要求:购置特殊设备,安全防护设备不全,不能保证操作安全的,必须根据实际,到其他厂家购买或由本单位使用部门制作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安全防护设备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1、安全防护设备的使用:操作者在操作使用主体设备时,对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一样,首先进行检查,无问题后才能进行正式生产。

  2、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不得拆除、停用、挪用安全防护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发生鼓掌或损坏时要及时修复,在修复之前不得使用该主体设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贡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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