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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仲裁具有专家办案、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其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2.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也应当在裁决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