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篇

首页 / 合同 / | 2022-09-28 00:00:00 合同,房地产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1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2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3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________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________年月____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____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39;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XX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5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

  合作人: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合作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增加友谊、改善环境,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甲方有名下的XXX北侧临街 *方米土地。双方在此土地上建造二层商业门脸,以出租的方式获得经济效益。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作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期限

  第五条 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

  1、甲方权利:

  2、乙方权利:

  第七条 合伙人的义务

  1、甲方义务:

  2、乙方义务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合伙期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充分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篇扩展阅读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篇(扩展1)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菁华5篇)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_____元(其中:征地费_________元、开发费_________元,建安费_________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_____元,甲方出资_________元,预收款_________元;乙方出资_________元,预收款_________元。

  三、各方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资金偿还及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_______‰计付,并于每季末月的20日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费随本清。

  六、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利润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___行开户管理,双方确认_________行有权监督资金使用。

  2._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方履行协议,保证方同意当______方不履行协议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______方不履行协议时,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______份。协议副本______份,报送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附件有_________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协议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旬邑原底鑫源小区

  地址:旬邑县原底街道306省道以南

  第二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旬邑原底鑫源小区工程,规划占地30000*方米,。

  第三条合作方式

  1、投资方式:合作股份

  2、股东组成:合作股份由四个股东组成、大股东占40%股份、其余股东各占20%股份

  3、建设管理费用、施工手续等事宜从该项目中的总造价的5%计入建设公司

  第四条承包计算方式

  1、包工包设备按*方米285元计算

  2、包工不包设备按*方米188元计算

  第四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五条工程管理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第六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施工方、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旬邑县原底社区(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七条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旬邑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行开户管理。

  2、_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房屋的维修及管理: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50年。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5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1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第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第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第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第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5

  转让方(甲方):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___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位于,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于,南至,北至。(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项目使用性质:(住宅、商业)___

  项目规划条件:___

  (1)占地面积:___*方米;

  (2)规则容积率___;

  (3)绿地率___;

  (4)限高:___

  (5)总建筑面积:___*方米;

  (6)地上面积:___*方米;

  (7)地下面积:___*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___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___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内容详见附件)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项目法律手续

  甲方以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___;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计算,为___年;

  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___;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___;

  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

  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___;

  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___;

  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外销许可证号为___;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等。

  第四条:法律手续的转移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

  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___)处理:

  双方共同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予以赔偿;

  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___万元。

  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___万元;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万元;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万元;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万元;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___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第七条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第八条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上述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责任

  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甲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乙方责任

  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10.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___%,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1款至9.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甲方没有11.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6至9.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___%,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___11.2.2___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___%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合同文字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篇(扩展2)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通用10篇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项目暂定名为“”。项目用地面积*方米(约亩),规划用地性质为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年。项目总建筑面积*方米,其中地上层(包括住宅面积*方米、底层商网面积*方米),地下一层(面积*方米)。

  二、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分段实施、自负盈亏的合作形式。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在此基础上分期支付给甲方人民币xxxxxx万元整(¥万元),作为甲方的项目前期补偿与收益。

  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承担相关费用,并独立享有项目销售的全部收益。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深基坑手续)。并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第一条的内容一致。

  2、甲方负责承担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与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理、绿化、人防、消防等费用)、图纸设计费,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包括白蚁防治、商混、墙改、档案整理等费用)。

  3、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一期款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移交项目地块以及现场临时供水、供电,并保证项目用地无界址纠纷,项目产权明晰,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4、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移交方式向乙方移交相关的行政手续与本项目的全部资料与图纸文件。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以前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项目补偿与收益。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补偿与收益后,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并享有本项目的.全部收益。

  3、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定员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的规划报批、图纸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

  4、乙方承担自己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有关债权债务。

  5、乙方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

  五、付款方式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甲乙双方在银行共同设立共管帐户,用于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甲方项目补偿与收益。

  2、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乙方通过共管帐户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即人民币万元(¥万元)。

  3、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乙方通过共管帐户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即人民币万元(¥万元)。

  4、在项目结构封顶之日,乙方通过共管帐户向甲方支付%余款,即人民币万元(¥万元)。

  5、甲方应在乙方付款的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含税发票。

  六、项目相关资料手续的移交

  1、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影印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方案图纸等,供乙方进行项目的开发准备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的同时,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甲方相关的行政手续与项目全部资料、图纸的原件。

  3、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关行政手续包括:甲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码证正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公章、协议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帐户。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派专人保管,甲方保证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工作范围内对甲方行政手续的正常使用,直至项目最后完成由甲方负责收回。

  4、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的同时,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原件。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协议总金额的5%违约金。

  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日期)支付款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给甲方未支付款项5‰的逾期违约金。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2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 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_____*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___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人为:_________。

  第三条 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1)拟建_____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_____*方米,位于地块_________端。

  (2)拟建_____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_____*方米,位于地块_________端。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_________方提供用地,_________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_________,乙方分得_________,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4、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万元,预收款_____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由_________方安排下列时间付款。

  (1)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______%,内含定金_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_万元;

  (2)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______%,内含定金_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 承包发包工作安排

  合作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开发建设,在甲方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第八条 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管理办公室安前述第六、七条职责规定,具体协调、落实。

  第九条 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_________(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_________的产权,乙方分得_________的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

  4、利润分配:_________

  第十二条 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十三条 房屋的维修及管理:_________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3

  甲 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合作投资建设开发甲方位于XX省XX市**路**号土地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书。

  区,该项目暂定名称为_____(以下简称为“**小区”或“合作项目”),**小区的容积率及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为准。

  **小区拟定建设开发期限为自双方合作的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商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_____个月。

  **小区拟定投资总额约为___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项目投资总额”)。

  并将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证》原件交乙方保管。

  2-3-4、双方全面履行本条款规定的2-3-2、2-3-3的合同义务后,即各自指派专人共同办理设立本合同

  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A阶段目标任务完成后____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

  费用承担:甲方承担完成本阶段甲方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4-3、【C阶段】

  甲方的目标任务:将将项目用地整理至“三通一*”的用地状态。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B阶段目标任务完成后____日内。

  费用承担:甲方承担完成本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4-4、甲方的其他合同义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还须承担如下合同义务,甲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4-4-1、在MM小区建设开发阶段,甲方应负责协调合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四邻关系,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开发。

  4-4-2、负责解决合作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事宜,保证合作项目正常实施。

  4-4-3、协助乙方办理合作项目的设计、报建、建审、开工、销售等开发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手续、资料。

  4-4-4、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相关事务。

  4-4-5、负责办理其他合作项目开发期间若以甲方名义办理将会达到以下目的之一的相关事务:降低处理成本;节约处理时间;

  4-4-6、其他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应由甲方负责办理的事务。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4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的房地产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标的:

  土地使用权:位于地块1亩,合10*方米商住用地。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法

  1、转让价款:双方确定甲方上述房地产项目按占地面积计算,每*方米1150元(包括报建费在内),转让面积___亩,计___*方米,共计转让总价款为:壹亿零玖佰叁拾玖万伍千元(109395000元)。如果新增加容积率和报建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条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并在甲方提供合法委托手续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该款由乙方先交付给___律师事务所转付给甲方。

  自乙方将定金交给律师事务所转付给甲方之日起45天内,乙方应再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总额的60%,计为人民币陆仟伍佰陆拾叁万柒仟元支付给甲方。但该款只能划入律师事务所的帐号,并由该所监管,只许甲方使用于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所需费用,待甲方办理好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及以后,该款项才可由甲方自行支配使用。

  在甲方全部办妥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计起,乙方应在一年内将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全款(即扣除首期60%之后剩余的40%)如数付清给甲方。

  三、履行条款

  自乙方将转让款的60%转到律师所的提存监管帐户之日起,甲方承诺在80天内负责办妥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在甲方收取定金时,必须交一套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五证”的正本给乙方。

  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办理权属转让所需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付部分可在定金及乙方首期付款中支付。乙方应付部分,由乙方接到交易中心缴付通知之日起2天内支付,以免延误交易日期。

  律师法律服务费、提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妥项目(含用地证件)开发的一切合法手续,确保乙方顺利进行项目开发。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可用第三人名称办理,甲方同意协助。

  四、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项目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保证甲方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如发生由此引起所有有关资产产权与第三方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乙方损失。

  关于上述转让事宜,甲方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已做出同意的决议。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保证将按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义务。

  乙方保证受让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

  五、保密条款

  本转让行为过程中协议双方获取关于对方的一切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支付定金后,甲方反悔不转让,则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乙方支付定金后,乙方反悔不受让,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争议解决

  若因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定金时生效,交易完毕自行失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要变更的事项,另以补充合同形式确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另送相关部门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5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 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 ,最终名称以**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 ,土地成交确认号为 国土 告字(xx-12-6)号商住土地一部分,即 a路南.b路西,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址坐标表》。

  3、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生活用地。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方米,甲方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市**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

  4、项目规划内容

  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 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但不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

  2、乙方提供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

  3、乙方承担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4、本项目以乙方的名义开发建设。

  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

  1.作为此项目合作收益,项目开发完成后,甲方将分得 *米高层住宅楼(甲方做回迁楼用),具**置为项目中第 号楼。乙方享有该开发项目中除甲方分得 *方米回迁楼收益之外的所有收益权。按同样比例承担**依法收取的税费。

  2、乙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乙方帐户,在预留应向**缴纳的各项税费后由乙方支配。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之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保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项目用地的全部地价款。

  2、甲方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乙方办妥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关消防、环保、人防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

  4、甲方为处理征地遗留问题、搬迁及安置补偿问题的责任主体,乙方负责具体实施,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开发。

  5、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合作开发的**审批及登记手续,甲方应为所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提供相关手续和便利。

  6、甲方应为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乙方负责场地清理,场地*整等。

  3、乙方负责本项目方案的设计,并承担设计费用。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获得批准后应尽快完成施工设计。

  4、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房屋销售工作,包括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销售代理单位,以乙方名义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建筑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的《买卖合同》、《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等。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有义务给予协助,提供或办理实施上述行为所必须的手续。

  5、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项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

  6、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本项目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

  7、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确定的交房标准按质按量按时建设完工。

  第五条、开发计划和周期

  1、本项目计划分 期开发。

  2、本项目的开发周期为 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因**审批原因导致上述期限在项目用地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情况下,时间相应顺延。

  六、协调组织

  为了协调双方合作关系,保障双方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发,双方同意组成“项目协调小组”,甲方指派专职成员两名,乙方指派专职成员两名,专门负责双方的协调工作。

  七、 交房标准

  1、小区内单位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筑工程、屋面保温防水工程,其他防水防渗工程等,以设计院的施工图纸为准。

  2、单位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

  3、单位工程内的水电安装、电视电话系统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

  4、电梯工程采用 电梯。

  5、小区内的环境绿化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须满足园林绿化的规划指标),标准经甲方确认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6、小区内的消防系统工程,按消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7、人防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8、防盗系统工程,由乙方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

  9、变配电工程,按设计图纸执行。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项目如涉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防盗报警、宽带网络等系统的初装及开户费用由乙方垫付,在客户办理入伙时直接向客户收取,未售出而分配给甲方的部分,由甲方在分配时按面积及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不得降低交房标准。本项目交房标准如有提高,所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影响销售分配比例,但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的除外。

  3、本项目的所有对外营销广告由乙方设计、制作和发布。

  4、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由乙方组建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6、为了保障项目的进行乙方有权以本项目用地及其建设工程设定担保物权或成立租赁权。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6项约定的,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三日内,应赔偿乙方实际投资的全部投资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实际投资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投资是指乙方前期发生的各种委托设计费用、报建费用及临建已建工程和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

  3、在本项目合作开发审批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并按照实际投资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5、在本项目总体规划通过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合作。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款不少于以下金额:

  未开发建筑面积(违约时未开发土地面积×容积率)×【销售单价(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每*方米建安成本(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50%

  如本条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顺延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营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书为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地址: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6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7

  甲方: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拥有“XX”项目(下称该项目)用地,乙方拥有资金上的优势,为了促进XX市城市建设的发展,适应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尽快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XX”

  2、地籍号:

  3、土地座落:XX市湖里区

  4、总用地面积: *方米

  5、土地性质:出让

  6、该地块目前所具备的文件:

  1) ;

  2) ;

  3) 。

  第二条 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 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项目投入方式

  1、甲方以地块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作为对该项目的合作条件。

  2、甲方地块作价 元,占该项目总投资的 %;乙方出资 元,占该项目总投资的 %。

  3、投入方式

  1)乙方根据双方《项目合作框架合同》,已实际借给甲方20xx万元人民币整,现乙方以上述全部借款作为乙方对上述项目的投入;

  2) 略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权利义务:

  1)办理开发本项目手续;

  2)同意将甲方在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并出具正式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提供印鉴使用的便利;

  4)按照约定比例分取利润。

  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协助甲方办理**部门审批手续;

  3)按照约定比例分取利润;

  3、设立项目部,负责项目独立运作与核算。项目部运作模式:

  1) 项目部设项目经理一人,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由乙方指派或更换。

  2) 项目经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任命副经理及成立具体经营部门、人事管理;项目经理签署的一切文件皆需向协议双方报备。

  3) 甲方公章及财务章的管理:

  4) 项目部的财务部会计由甲方指定,出纳由乙方指定。

  5) 项目部设立项目共管专用银行帐户, 。

  6) 项目部发生的费用及承担:

  7) 项目部职责:

  a、略

  b、略

  4、权益及风险:

  1) 项目销售收入应先行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开发成本,承担项目融资成本及其他因项目运行发生的`诸如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行政审批费等费用;

  2) 双方约定项目运作后续仍需要继续投入的资金由双方按股权比例继续注资。如其中一方不能履行继续注资的义务,则不能履行的一方将自身拥有的项目股权按未付应注资额大小按比例转让另一方,同时另一方应承担相应注资。(转让比例具体计算方式为:转让比例=未付应注资额/5000万)

  3) 在“金色XX”项目完成最后的结算工作后,甲、乙双方对余款按使双方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一方较对方迟延出资或因任何一方原因致使延迟清偿对外债务等情形的,则每逾期一日一方应按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之1所规定履行义务,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违约金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 万元向对方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样本提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尽快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期限超过 个月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约定如下:如系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须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已支付金额的30%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系乙方违约,则甲方可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乙方应按甲方应支付金额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退出本项目的,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第六条

  在该项目合作期间,如甲方有其它地块需开发,在同等条件下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 依据法律规定解除;

  2、 依本合同约定解除;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解除;

  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执行。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须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8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是甲方持有。公司项目是甲方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投资运营的,甲方是实际经营管理人。现因甲方运营项目过程中出现资金问题,经与乙协商一致,双方依据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以“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合作开发”的形式开展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合作内容和转让标的

  (一)、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万元,注册地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方是该公司合法有效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

  (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开发的项目及用地概况为:

  1. 项目名称:

  2. 项目位置:

  3. 项目四至:东至 ;南 ;西 ;北 。

  4. 用地概况:项目规划占地面积*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方米,代征用地面积约*方米;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容积率为,总规划建筑面积约为万*方米,分期开发。

  (1)一期(XX区):项目名称为,规划占地面积约*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方米,容积率,规划用途为:

  (2)二期(XX区):项目名称为,规划占地面积约*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方米,代征地面积约*方米,容积率约,规划用途为:。

  二、合作方式

  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同意以公司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持有的80 %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2、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项目后续建设所需的土地、开发、报建、建筑、管理、营销等全部资金。在乙方投资款项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乙方享有“”项目XX区80%的开发经营权,XX区75%的开发经营权,甲方享有该项目XX区20%的开发经营权,XX区25%的开发经营权。双方按照该比例分享项目所获的利润。

  乙方确认甲方前期投入本金人民币 万元到项目上,乙方同意将甲方前期投入以买断经营权的形式一次性补偿给甲方,该款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3、本合作项目所有的对外合同,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均以xx公司的名义进行。

  三、项目合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派员组成“合作开发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项目部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委派,副总经理一名,由甲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员由乙方委派,乙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甲方已录用的人员。

  2、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部、销售部负责人由 乙方委派。财务人员由双方各委派一名,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甲方委派。财务部印鉴与支票应分开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3、工程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销售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销售、广告宣传、按揭贷款手续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事项。

  4、项目部下设的部门对项目部负责,重大问题(重大问题的范围由双方另行补充约定)均应由项目部会议表决决定。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各方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

  四、工程投资款及其他费用的筹集与拨付

  除非双方达成新的书面协议,项目的后续资金均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继续投资或变更甲方的分配比例。

  甲、乙双方有其他项目需要合作经营,须另行协商签定书面协议。

  五、项目的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

  1、项目成本核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利润分配应根据该审计报告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竣工决算前预售房屋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甲方双方约定比例分别记账,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销售款项。

  六、审批手续的办理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等手续,包括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领等。

  七、税费承担

  与本协议相关的转让所得税、印花税等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项目经营权买断价款,本协议自动终止。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照违约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用款计划支付项目投资款,因此造成项目财务成本的增加,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逾期支付项目投资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单方中止

  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已经投入的资金按照该资金占整个项目核算成本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九、特别约定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委派人员应列位并正式成立“合作开发项目部”。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派员刻制“合作开发项目部”印章,并在**部门备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职务: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职务:_____

  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一条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购买)方式取得位于_准格尔旗沙圪堵__、编号为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商住_____、容积率为_2.2__、计划建筑面积为_28__万*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

  2.由乙方提供建房资金,并承建全部建筑及附属工程。

  第二条合作建房

  1.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约__28__万*米的办公(或商业、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利益分成。

  2.工程造价以国家预算计算(不降点),全部由乙方承建。

  第三条建房资金

  1.工程建设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2.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乙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设计、建筑

  1.工程设计费用由甲方负责,但需经得乙方通过设计方案,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乙方负责。

  2.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15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20天内开工,并在第10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利益分成

  1.全部建筑按每*米4200元的价格交由乙方销售,除去乙方投入的建房资金,乙方找差价补足甲方每个建筑*米4200元。

  2.超出每*米4200元销售以外的溢价,为乙方所得,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每*米4200元(含4200元)的销售税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销售房款所得,除保证正常施工外优先支付甲方每*米4200元的差价部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20__天内开工、或在第_10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的,乙方工期顺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1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篇(扩展3)

——合作开发合同15篇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XX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甲方:成都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分销甲方开发的“**”项目商品房事宜,经*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1、本协议约定之分销(以下简称分销),是指销售代理商与开发商签订分销协议,以经纪人或中介名义销售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商支付佣金的行为。

  2、甲方指定乙方为**商品房的分销商,分销的商品房为电梯住宅和商铺。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双方约定分销期限为:自20xx年月 日至 年月日止。

  2、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合作期限内,甲方根据乙方分销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延长合作期限。

  第三条 推广费用负担

  1、乙方在团购单位召开甲方项目产品推荐会,若需甲方派人协助的甲方需积极配合,甲方人员因此所产生的差旅费、餐宿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本合同项下工作相关的劳动报酬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3、市场推广费: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投入的金额,并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分销房源价格体系约定、分销基价

  1、分销房源价格体系约定:

  (1)本协议附件约定的市场公布价作为甲乙双方共同对客户的市场报价。在本协议分销有效期间,乙方的团购客户执行价由甲方决定,但不能比现场门市零售价高(甲方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上调价格的房源除外)。乙方享有本协议约定之有效期内所有甲方可售房源的销售权。

  (2)若甲方自行降价销售,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3)若甲方上调价格,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应配合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和备案手续。

  第五条 分销服务费及支付条款

  1、分销服务费标准:

  如乙方当月(以日历月为准)成功推介客户成交,甲方按照乙方推介成交的物业总房款的 2% 向乙方支付分销服务费。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分销服务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人员工资、差旅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2、分销服务费的产生条件:

  乙方推荐的客户签署**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并足额支付至少¥20000.00的房屋认购金;乙方在推介客户成交的过程中,未出现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正确的《分销服务费结算书》及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3、分销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成功推介客户成交,并满足上述第2条所述条件,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销服务费的支付,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户成交但不满足上述第2条所述条件,甲方有权暂缓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限。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户成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套物业分销服务费,但该客户在后续签约、按揭办理的过程中,因任何原因放弃购房、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的购房协议和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加章的《退房确认函》,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退房确认函》之日起7日内,将该套物业甲方已支付的分销服务费退还至甲方。

  4、甲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款项,乙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甲方退还退房客户的佣金,双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账号:

  乙方开户行:

  甲方开户名称:成都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帐号:

  甲方开户行: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与成交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按揭的政策按照银行及甲方要求办理。

  3、因客户过错导致购房合同解除的,不计算佣金。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应予退回或由甲方在支付乙方下一批次的佣金时扣除。因甲方过错导致退房的的,甲方仍应按合同支付佣金。

  4、甲方指定为本项目对接乙方的现场负责人,负责提供宣传推广资料、项目及优惠和房源信息、业绩查询、业绩确认、佣金计提等审核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上述人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

  5、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负责甲方销售现场的代理公司的工作关系。

  6、甲方提供销售讲解人员,负责巡展活动现场项目讲解、户型咨询、解答疑问及后期的签约工作。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分销期内,进行广告宣传;

  (3)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5)与购房者沟通引导其下单;

  (6)乙方不得向购房者做出任何超越甲方授权的承诺。注:乙方不得与购房人签署《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或其他形式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行政处罚或诉讼,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对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补偿款项、律师费、诉讼费等。

  2、乙方在分销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乙方的宣传承诺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应资料或甲方项目销售现场展示资料为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其中导致甲方销售合同被解除的按每套房屋10万元的标准计算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指定,联系电话,为乙方分销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宣传计划、资料审核、业绩确认、代理费结算等事宜。乙方变更上述人员,必须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变更上述人员。

  第八条 客户界定

  1、乙方不得在**项目售楼中心200米范围内进行客户拓展截流,并不得干涉甲方委托的行销人员在该区域内的工作。乙方在**项目售楼中心200米范围内进行客户拓展截流成交的客户,甲方有权不计算乙方的业绩。

  2、乙方应提前客户到访时间,将客户本人及客户联系电话报送至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推介的客户首次到访应在乙方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访,本项条件如未满足,甲方有权不计算乙方的业绩。

  3、乙方应在带访客户当日,将《客户带访确认书》提交至甲方指定人员审核,甲方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予以签字确认:甲方客户登记系统中无记录或客户首次到访、首次致电及最后一次跟进时间在60日前的,同时乙方提供确认书前3日内无其他中介分销机构对该组客户报备或带访的,视为有效带访,甲方指定人员给于确认签字。甲方指定人员确认的《客户带访确认书》有效期为30日,即30日内该组客户业绩归属为乙方。30日后成交或由其他中介分销机构带访的,甲方有权不计算为乙方业绩。

  4、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凡甲方在乙方组织的巡展活动(乙方组织前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现场进行的客户到访登记,并留存资料的客户,至项目销售中心的该区域客户,经甲方确认客户成交的,进入乙方成交业绩。

  5、凡认定为乙方组织本次活动成交的客户均可享受甲方确定的巡展活动优惠,此优惠将在客户购买的房源房款中直接体现。如乙方组织活动过程中的来访客户甲方未认定为成交客户,甲方承诺不提供该客户巡展活动优惠,否则由甲方赔偿乙方该客户违约金1万元。甲、乙双方须将该巡展活动优惠条件如实告知客户,不得向客户做出违背本条内容精神的承诺,否则除按本协议相关违约责任约定内容执行外,另将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协议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销售、经纪、中介活动。

  (3)乙方发生其他的有损甲方公司声誉及楼盘形象的行为。

  3、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本协议,双方应通力协作,并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财务等事务。

  第十条 协议履行担保和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结算、支付乙方佣金的,乙方逾期退还甲方已付佣金的,均按照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故意隐瞒成交客户,经乙方查证为乙方客户,甲方应支付乙方该客户相应佣金。

  3、乙方不得向客户宣传或承诺与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不符的信息,否则自行承担其后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乙方相关费用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不得以甲方承销商之名义从事任何侵犯甲方合法权益和损害甲方形象的违法活动。如果由于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条款需赔偿甲方的经济、声誉或楼盘形象损失时,如甲方的经济、声誉或楼盘形象损失无法或难以计算的,甲方有权按人民币十万元/次或按乙方应得佣金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计取。

  6、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房源销控管理

  甲方指定专人进行销控表的管理。

  

  合作开发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序文

  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技术项目与乙方进行合作研究开发;鉴于乙方愿意与甲方合作研究开发_______技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项目名称

  1、1本合同的合作开发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技术的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条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2、1本合同的标的技术为:(甲乙两方共同合作研究开发所要完成的技术成果)

  2、2本合同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合同时甲乙两方尚未掌握的、经过两方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3甲乙两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创造性,即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经过两方创造性劳动,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中的发明创造项目,这种发明创造的项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项目,也可以是国内首创的新项目,还可以是地区或行业中的新项目。

  2、4甲乙两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成果不是现有技术,没有被他人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2、5甲乙两方应明确本合同开发技术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等。

  2、6甲乙两方应约定标的技术的形式,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

  2、7本合同的标的技术应达到如下技术水*和具体指标:(载明本合同标的技术所应达到的科技水*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

  3、1甲乙两方应友好协调,共同拟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等,明确约定每一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3、2甲乙两方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与本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该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2)现有的技术基础和条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3)研究开发本项目的主要任务;

  (4)研究开发本项目的攻关目标和内容;

  (5)研究开发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研究开发本项目的试验方法、技术路线和开发进度计划等。

  3、3甲乙两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研究开发计划的拟定工作。

  3、4甲乙两方应按照共同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合作开发技术成果。

  3、5合同一方未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其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另一方有权督促其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

  4、1甲乙两方应约定以各自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合作召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4、2甲乙两方应约定各自在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投资比例。

  4、3甲乙两方约定以实物或技术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在技术投资折价时,要防止以次充好,以免作价过高。

  4、4甲乙两方约定以技术投资的,应当确保用来投资的技术没有产权纠纷,如发生产权纠纷,应由提供技术投资的一方承担责任。

  4、5甲方按约定以如下资金、实物、场地或技术进行投资:

  (1)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金额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设备、材料等实物的名称以及相应折价的金额)

  (3)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场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场地的位置、面积、条件等,以及折价的金额)

  (4)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技术名称、内容等,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具体标明该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情况以及折价的金额)

  (5)甲方的上述投资经折价后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

  4、6乙方按约定以如下资金、实物、场地或技术进行投资:

  (1)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金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

  (2)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用来投资的设备、材料等实物的名称以及相应折价的金额)

  (3)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场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用来投资的场地的位置、面积、条件等,以及折价的金额)

  (4)乙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用来投资的技术名称、内容等,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具体标明该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情况,以及折价的金额)

  (5)乙方的上述投资经折价后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

  4、7甲乙两方可以约定各自投资的方式和期限,可以是一次投资,也可以是分期投资;一次投资的,应约定投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个月。分期投资的,应具体约定每期投资的最迟期限。

  第五条合作研究开发投资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5、1甲乙两方应约定使用合作研究开发投资资金购买如下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购买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的清单)

  5、2甲乙两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甲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归甲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5、3甲乙两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归乙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第六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1甲乙两方约定合作开发合同各自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6、2甲乙两方约定合作开发合同各自的履行地点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两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6、3甲乙两方约定合作开发合同各自的履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

  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7、1合作开发合同的内容如涉及*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两方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两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

  7、2两方根据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所涉及技术的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两方应承担的责任。

  7、3两方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两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8、1甲乙两方约定共同对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承担风险责任。但甲乙两方应对各自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承担风险责任。

  8、2两方约定甲方应对如下研究开发工作承担风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等)

  8、3两方约定乙方应对如下研究开发工作承担风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等)

  8、4两方约定以下风险责任由甲乙两方共同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由甲乙两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等)

  8、5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导致合作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甲乙两方对合同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的,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1甲乙两方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两方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两方共有。

  9、2合作开发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9、3合作开发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9、4合作开发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9、5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两方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两方均有使用的转让的权利。

  9、*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利,如身份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归两方共有。

  9、7合作开发两方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两方共享。

  第十条验收标准和方式

  10、1甲乙两方约定合作开发的合同技术应符合如下技术指标和参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技术在该领域内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参数,如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技术项目的质量要求等技术标准和数据)

  10、2如果合作开发的技术项目是按国际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指标、参数涉及到国际标准的,两方应在本条款中注明国际标准的项目名称、标准号及发布日期,以便在合同验收时查阅参考。

  10、3一方应按照两方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完成合作开发技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技术成果。

  10、4两方可以约定合作开发技术完成以后,交两方委托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也可以由两方共同确认视为验收通过。验收的标准以两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为依据。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均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10、5两方约定合作开发技术验收所需的一切费有由两方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

  11、1甲乙两方有权要求对方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

  11、2一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认为需要由另一方提供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另一方应予配合。

  11、3两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为:(可以由两方概括性约定,也可以由两方具体列明协作和指导事项)

  11、4一方应为另一方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等方面的配合,并负责报销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人员的差旅费用。具体要求如下:(两方对技术协作和指导所需场地、人员、设备及差旅费用的要求)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2一方逾期两个月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研究开发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2、3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或者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4一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另一方有权制止并要求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5由于一方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6上述条款所涉及的违约金可以由两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的20%;赔偿损失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3、1甲乙两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3、2争议发生后,两方应本着*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13、3若两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两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13、4若两方协调、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调、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3、5两方也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4、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4、2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并且共担风险所订立的协议。

  14、3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方案。

  14、4技术开发: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创造性劳动。在技术上设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则不属于技术开发。

  14、5技术开发的过程:是指从研究开发或试制开始直至新产晶投入大批量生产的全过程。

  14、6技术开发成果: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经过研究开发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方案。

  14、7可行性研究:是指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前,当事人对各种开发方案的实施可能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评价的一种科学方法。

  14、8新技术开发: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首次利用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进行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的开发,包括对原有技术的改进、创新。

  14、9新产品开发:是指在技术原理、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者几方面与原有产品比较,有显著不同或者新的改进的产品开发,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特征稠业化、商业化特征。

  14、10新工艺开发:是指运用科学理论,采用新的方法,开发新型物质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种,改进材料性能,以提高产品性能和综合经济效益。

  14、11新技术系统开发: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等多种技术之间的新的有机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开发。

  14、12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

  14、13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

  14、14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14、15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

  14、16精神权利:是指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割的荣誉权和身份权。

  14、17经济权利:是指通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

  14、18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两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14、19技术指标和参数:是指研究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

  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数据。:

  14、20合作开发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

  附文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两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两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一式_______份,甲乙两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节概述

  严格说来,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含义十分确定的概念,迄今也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权威解释。依本文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共同出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这是在广义上解读合作开发的概念。只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即可构成合作开发,出资形式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在形式上,无论合作各方是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还是不设立项目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开发,均属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当然,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也可理解为是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行为,但这种“合作开发”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上的多样性,其合同内容也随着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条款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对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为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如有)、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如为自然人,则应明确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合作形式。此为明确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合同应明确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则无股东会的制度安排)、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3、合作条件。合作条件是指合作各方用于合作开发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为出资。前已述及,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出资主要为资金与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其他形式的财产。按合作合同约定投入其约定的合作条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4、土地使用权条款。任何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基础均是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条款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应明确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开发,还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如何承担;如项目用地原为划拨用地,应明确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主体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与项目的规划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土部门通常按照项目的可建面积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调整项目容积率,则极有可能需要就增加的建筑面积另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如存在调整规划的可能,则应在合同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免滋生纠纷。

  5、项目工期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能否按计划完工对投资各方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合作开发的.各方由于在项目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则会要求资金投入方尽快投入资金,确保工程尽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资金投入方则可能因融资问题,力图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压力减轻。因此,在合同中对项目的工期应予明确约定。如由一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则应明确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

  6、收益分配条款。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收益分配方式非常多样化,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两种。如为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则其收益分配应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非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其收益分配也应以不损害项目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如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则涉及到的税费金额可能相当巨大,对此也应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违约行为便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相应地违约责任条款也应重点规制这种情况。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在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

  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适用于包括联合竟买土地的合作开发)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一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1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 本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 份,副本各方各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_________项目事项,经过*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

  _________。

  第二条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

  1。技术内容:

  (1)新技术;

  (2)新产品;

  (3)新工艺;

  (4)新材料。

  2。技术范围:_________

  3。技术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1。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

  (2)工作进度:_________

  (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

  (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2。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

  (2)工作进度:_________

  (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

  (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一)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1。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二)研究开发经费总额: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经费来源: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_________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担提供。

  (三)支付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1)一次总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

  (3)按利润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4)按销售额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四)结算方式

  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人应如数返还。

  第五条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属于甲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属于乙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第六条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

  第一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履行地点:_________

  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2。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3。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4。保密条款不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事人双方未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第八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_________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3)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认定风险责任标准为:

  (1)课题在现有技术水*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是否充分地发挥了主观能动性;

  (3)其同行业专家的鉴定结论认为研究开发工作的失败属于合理失败。

  3。风险责任应由受托人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承担方式为:_________。

  4。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_________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篇(扩展4)

——合作开发合同9篇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中小型企业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样机项目的技术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项目名称:中小型企业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样机

  出资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发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本专利新能量发电机组样机设备,可供中小型企业生产用电,它可将现有电源反馈增强50——100倍以上,比如,某企业每日生产用电1000元,通过原有电源能量增强,直接减少费用800元——900元,如接入太阳能或水力、风力电能的配套装置,可完全省去该企业每日必须付出的全部生产用电费用。如以此形式生产大功率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与国家电网并网发电,可淘汰全国的火力发电站,进而解决各大中小城市民用和生产用电,社会效益及经济不可估量。

  二、 合作开发计划、方式:

  1,供中小型企业生产所用的'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样机研发专项资金双方一至约定,甲方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公证,并在银行开设中小型企业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样机开发专项资金的共同帐户,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开发使用款项,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有效;

  3,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开发专项资金准备用金30%即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打入甲乙双方共同开设的帐户内,乙方随即公开90%专利技术供甲方专业人员审核,1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提出疑义,所签合同自动产生法律效力;

  4,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乙方出具配件、材料、加工、用工等清单,签字后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无疑义后签字取款,费用由甲方负责按30%准备用金基数补齐;

  5,合作进展过程中,如有更加理想的合作伙伴,经双方一至同意后,可转入下一轮合作;

  三、风险责任的承担:

  1,开发样机总费用超过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有权收购样机,收购费用不超过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际费用以开发专项资金已经投入的比例计算;

  2,如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方所受损失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专利技术资料的保密:

  1,乙方在开发样机过程中感觉到技术资料的保密须要,随时可向乙方提出技术保密的要求和措施,甲方应给予及时配合解决;

  2,如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方不得自行起动或变相起动该专利开发项目,时间从乙方公开90%专利技术供甲方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日算起。

  五、技术成果的市场拓展和分享:

  1,样机研制出来后,经试车成功,甲乙双方即开始筹建合办新公司,公司名称为“水桥新能量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产品的市场拓展由新公司决策起动;

  2,合办新公司的组织领导层由,________担任董事长;________担任副董事长;股权分配甲方拥有________%;乙方拥有________%;

  3,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的专利权属乙方所有,乙方在其他领域有开发权支配权。

  六,违约与争议的解决方法:

  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解决。

  七,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签约地绍兴,履行合同地绍兴;

  2,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_________项目事项,经过*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

  _________。

  第二条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

  1。技术内容:

  (1)新技术;

  (2)新产品;

  (3)新工艺;

  (4)新材料。

  2。技术范围:_________

  3。技术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1。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

  (2)工作进度:_________

  (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

  (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2。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

  (2)工作进度:_________

  (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

  (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一)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1。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二)研究开发经费总额: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经费来源: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_________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担提供。

  (三)支付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1)一次总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

  (3)按利润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4)按销售额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四)结算方式

  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人应如数返还。

  第五条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属于甲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属于乙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第六条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

  第一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阶段: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履行地点:_________

  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2。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3。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4。保密条款不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事人双方未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第八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_________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3)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认定风险责任标准为:

  (1)课题在现有技术水*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是否充分地发挥了主观能动性;

  (3)其同行业专家的鉴定结论认为研究开发工作的失败属于合理失败。

  3。风险责任应由受托人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承担方式为:_________。

  4。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_________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_________;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_________。

  3。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_________。

  4。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十条验收的标准与方式

  验收时,双方都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要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并要求另一方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实施的条件。但合同终止后仍需上述服务的,应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

  1。验收标准:

  项目名称:_________

  标准号:_________

  发布日期:_________

  技术指标:_________

  技术参数:_________

  2。验收方式:验收可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验收方出具的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

  第十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一)甲方:

  1。技术资料清单:_________;

  2。提供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协作事项: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_

  1。技术资料清单:_________;

  2。提供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协作事项: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_________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同转让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通知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义务

  1。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合作各方应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二)权利

  1。对研究开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2。有依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方案的修改的权利;

  3。有权对合作开发投资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派员参加各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指导机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有建议、发言权;

  5。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权,在他方转让权利权时有优先受让权;

  6。声明放弃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在他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有免费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7。共同开发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开发研究成果,并有在使用、转让中的受益权。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合作开发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及时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2。合作开发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以技术出资,第三人对投资合作的技术提出侵权要求的,使合作开发合同终止的,他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3。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正确履行合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该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仍不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拒绝其继续参加研究开发工作,该当事人还应赔偿其他当事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推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投入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秘密,已经刊发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情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而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使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2。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二)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2。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第十九条后续改进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

  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

  3。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于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申请专利,另一方应该对改进技术保密,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5。双方共同对合作技术作出重大改进,专利申请归双方共有;

  6。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联系人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_________。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名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的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这里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如果是就技术上没有创新,而只是对现有的产品外形、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订立的合同,则不在技术开发合同之列。

  2。“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问题。

  3。“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是指新的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

  4。“合作开发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

  (1)“新技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初次实现的技术或者在原有的成果基础上经过改进革新,在性能上有所突破、有所进步的技术。

  (2)“新产品”,是指在原理、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与旧产品相比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3)“新工艺”是指在生产实践中根据产品设计要求,能使产品符合高效率、低能耗、缩短生产过程、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的制造工艺。

  (4)“新材料”,是指材料新品种的增加和材料性能的改进。所谓系统,是指含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相组合的系统工程,如自动化生产系统工程、卫星系统工程等。

  4。“验收”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活动。

  5。“经费的结算方式”,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

  经双方以__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

  2。可行性论证报告:_________;

  3。技术评价报告:_________;

  4。技术标准和规范:_________;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公司和____国(或地区)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地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

  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在______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市______路____号。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七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九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______提出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______%。

  (二)对内销售______%。

  (注:销售办法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________有关税收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六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方米;

  其他用地______*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元,其中:

  现金____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元(详见附表);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伺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篇(扩展5)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菁华5篇)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_____元(其中:征地费_________元、开发费_________元,建安费_________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_____元,甲方出资_________元,预收款_________元;乙方出资_________元,预收款_________元。

  三、各方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资金偿还及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_______‰计付,并于每季末月的20日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费随本清。

  六、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利润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___行开户管理,双方确认_________行有权监督资金使用。

  2._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方履行协议,保证方同意当______方不履行协议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______方不履行协议时,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______份。协议副本______份,报送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附件有_________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协议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旬邑原底鑫源小区

  地址:旬邑县原底街道306省道以南

  第二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旬邑原底鑫源小区工程,规划占地30000*方米,。

  第三条合作方式

  1、投资方式:合作股份

  2、股东组成:合作股份由四个股东组成、大股东占40%股份、其余股东各占20%股份

  3、建设管理费用、施工手续等事宜从该项目中的总造价的5%计入建设公司

  第四条承包计算方式

  1、包工包设备按*方米285元计算

  2、包工不包设备按*方米188元计算

  第四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五条工程管理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第六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施工方、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旬邑县原底社区(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七条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旬邑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行开户管理。

  2、_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房屋的维修及管理: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50年。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5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1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第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第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第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第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转让方(甲方):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___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位于,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于,南至,北至。(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项目使用性质:(住宅、商业)___

  项目规划条件:___

  (1)占地面积:___*方米;

  (2)规则容积率___;

  (3)绿地率___;

  (4)限高:___

  (5)总建筑面积:___*方米;

  (6)地上面积:___*方米;

  (7)地下面积:___*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___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___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内容详见附件)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项目法律手续

  甲方以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___;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计算,为___年;

  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___;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___;

  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

  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___;

  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___;

  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外销许可证号为___;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等。

  第四条:法律手续的转移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

  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___)处理:

  双方共同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予以赔偿;

  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___万元。

  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___万元;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万元;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万元;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万元;

  乙方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___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第七条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第八条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上述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责任

  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甲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乙方责任

  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10.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___%,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1款至9.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甲方没有11.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6至9.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___%,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___11.2.2___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___%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合同文字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篇(扩展6)

——房地产开发合同通用二十篇

  委托估价方(甲方):

  受理估价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兹就房地产估价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对 产权名下的坐落于 的房地产于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估价目的:

  三、估价时点: 年 月 日

  四、估价报告交付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如有约定,从其约定)。

  五、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委估房地产估价所必要的资料提交乙方,甲方提交的资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 ( ) 5、房地产权证 (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 6、身份证 ( )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 7、其它资料 ( )

  4、营业执照 ( )

  六、乙方在估价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必须陪同并提供方便。

  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

  八、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报告之日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一次**清评估费。

  九、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常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报告。

  十、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估价所需的有关资料,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估价报告的交付日期。

  十一、乙方在交付估价报告收取评估费甲方未应用该估价报告,乙方概不退还评估费。 十二、其它: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估价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估价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为,特委托乙方对进行评估。

  二、甲方应于年月日以前将委托评估房地产所必需的产权证明、证件及其它有关资料交给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资料如下:

  1、上述住宅楼房的确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其他有关资料。

  三、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评估的目的,对委估房地产的价格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向甲方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普通房地产价格评估,一般应在甲方提供资料后两周内完成。

  四、甲、乙双方对委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尽保密之责,除向**主管部门申报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五、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按北京市物价局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件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见下表)所计算的评估标准收费,向乙方支付评估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收费计算表

  房地产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101以上至1000

  1001以上至3000

  3000以上至5000

  5001以上至8000

  8001以上至10000

  10000以上

  本协议签字之日,甲方向乙方预付评估费人民币万元,乙方将评估报告交付甲方时,甲方将剩余的评估费一次付给乙方。

  六、甲方如中途中断委托评估,乙方不退还甲方预付的评估费。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进行修改。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于XX年月日正式签定。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甲方:乌鲁木齐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学历:本科

  委托代表人:年龄:26

  性别:男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4031455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1年,自20xx年10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1月,到20xx年10月1日终止。

  二、 工 作 内 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销售部担任销售工作。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的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不包括吃饭时间),每周40小时。

  第四条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自行加班加点。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劳动报酬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八条  甲方实行下发薪制,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总工资=基本功工资+销售提成,其中:基本工资为1500元;销售提成按销售额度的千分之三计提。

  第九条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和代缴。

  第十条 甲方根据公司的效益和乙方的贡献,自主解决给乙方颁发年度效益奖或特殊贡献奖。此部分奖励的应纳税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它。凡需乙方缴纳的,甲方在发工资时代扣代缴。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历、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乌鲁木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乌鲁木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工作午餐及年休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应变更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扣发岗位工资、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司法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构成渎职、犯罪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8、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9、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第二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安排在经劳动部门认定为保护不完备的地方或让乙方从事法律不允许的工作;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历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所应交纳的税额由乙方自行负担。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部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人员,应向甲方赔付培训费。其标准为:

  一般员工:培训费÷合同期限/月×未完合同时间/月

  业务骨干:指门经理、付经理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人员

  服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赔偿全部培训费;

  服务不满二年(含二年)的:赔偿80%培训费;

  服务不满三年(含三年)的:赔偿60%培训费(以每年递减20%类推)。 第三十四条  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乌鲁木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六条  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均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将档案转入甲方制定管理机构,非北京户口及未转档案者,不执行本合同第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国家、乌鲁木齐有关规定相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乌鲁木齐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盖章:

  甲方:(下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下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市区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最终名称以**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省市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市字第号和市字第号,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址坐标表》。

  3、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生活用地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方米(约合亩),甲方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市**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

  4、项目规划内容

  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

  2、乙方提供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建筑、设施设备及安装资金,本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小区道路等报建及建设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承担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4、本项目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开发建设,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及承担**依法收取的税费(双方所付税费从双方应分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从共管账户中统一支

  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

  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

  1、合作项目销售期间,按照甲方占%、乙方占%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按同样比例承担**依法收取的税费。

  2、乙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帐户,在预留应向**缴纳的各项税费后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定期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另行约定)。销售期满后,双方进行统一结算。

  3、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约定比例分配的在销售期内未售出的房屋,按照可销售面积甲方占%,乙方占%进行利益分配。对于不可销售部份按以上约定比例享有权益和承担建成后的运行成本。分配房屋时,双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及方便。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之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保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项目用地的全部地价款。

  2、甲方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乙方办妥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关消防、环保、人防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

  4、甲方为处理征地遗留问题、搬迁及安置补偿问题的责任主体,乙方负责具体实施,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开发。

  5、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合作开发的**审批及登记手续,甲方应为所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提供相关手续和便利。

  6、甲方应为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7、在双方经协商一致分配未销售的房屋后,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销售所分得的房屋,并为办证提供一切便利,因此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乙方负责场地清理,场地*整等。

  3、乙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90天内本项目方案的设计,并承担设计费用。方案设计须经甲方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获得批准后应尽快完成施工设计。在施工期间,项目规划若需调整及变更,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房屋销售工作,包括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销售代理单位,以甲、乙双方共同名义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建筑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的《买卖合同》、《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等。乙方选择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须报甲方备案。甲方对乙方的`经

  营管理有权监督,并有义务给予协助,提供或办理实施上述行为所必须的手续。

  5、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项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

  6、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本项目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

  7、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确定的交房标准按质按量按时建设完工。

  第五条、开发计划和周期

  1、本项目计划分期开发。

  2、本项目的开发周期为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因**审批原因导致上述期限在项目用地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情况下,时间相应顺延。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项目工作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六、协调组织

  为了协调双方合作关系,保障双方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发,双方同意组成项目协调小组”,甲方指派专职成员名,乙方指派专职成员名,专门负责双方的协调工作。

  七、交房标准

  1、小区内单位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筑工程、屋面保温防水工程,其他防水防渗工程等,以设计院的施工图纸为准。

  2、单位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和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

  (1):外装修采用高级涂料(市政有统一要求的以市政规划为主),局部可由设计单位选择其它材料。

  (2):采用白玻喷涂铝合金窗,喷涂色由设计院确定。

  (3):分户门装豪华防火防盗门,地面水泥砂浆找*,起居室、卧室等处墙面、顶棚完成批挡。

  (4):楼房的入口门厅、电梯厅等公共部分采用中高极装修;顶棚吊顶、墙面及地面,根据设计选用石应英漆材料。

  (5):防火楼梯采用水泥地面、墙面作石英涂料。

  3、单位工程内的水电安装、电视电话系统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及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

  (1):给排水系统仅安装管道部分,厨、卫洁具均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

  (2):电器照明除公共部分外,户内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用电器(包括灯具)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

  (3):电视系统根据设计入户,电视接收天线的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电话线入户、宽带网络线入户,安装智能对讲机。

  4、电梯工程采用合资电梯。

  5、小区内的环境绿化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须满足园林绿化的规划指标),标准经甲方确认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6、小区内的消防系统工程,按消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7、人防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8、防盗系统工程,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小区内的电视监控防盗系统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9、小区内的游泳池、会馆及商业用房由甲、乙双方确定并包含在小区的建设内容之中,但不包括会馆及商业用房的室内二次装修。

  10、变配电工程,按设计图纸执行。

  11、屋顶露台地面,水泥沙浆找*(含防水)。

  12、楼梯:水泥沙浆抹面,防滑耐磨涂料面层,铁艺栏杆、木扶手;复式单元的楼梯水泥沙浆找*。

  13、阳台地面、围护为结构地板、铁艺栏杆,均须符合设计标准。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项目如涉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防盗报警、宽带网络等系统的初装及开户费用由乙方垫付,在客户办理入伙时直接向客户收取,未售出而分配给甲方的部分,由甲方在分配时按面积及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不得降低交房标准。本项目交房标准如有提高,所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影响销售分配比例,但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的除外。

  3、本项目的所有对外营销广告由乙方设计、制作和发布,但所设计的方案必须报经甲方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4、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组建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一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由另一方单独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5、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佰万元(¥:万元),作为乙方履约定金,不计利息。本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如数返还定金。

  6、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本项目用地及其建设工程设定担保物权或成立租赁权。任何一方应保证本项目或共管帐户不受任何一方自身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风险的影响,以致本项目或共管帐户出现法院查封等法律后果;若出现以上情形,自身有法律纠纷的一方应在本项目以外另行提供有效资产解决自身的有关法律纠纷,不得影响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否则按第九条第3、4项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6项约定的,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日内,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实际投资的全部投资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实际投资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投资是指乙方前期发生的各种委托设计费用、报建费用及临建已建工程和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

  3、在本项目合作开发审批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按照实际投资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在建工程经双方进行结算后由甲方及时退还实际投资给乙方。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定金及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乙方除在规定时限内补救完成外,还需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本项目总体规划通过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合作。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款不少于以下金额:未开发建筑面积(违约时未开发土地面积×容积率)×【销售单价(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每*方米建安成本(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50%如本条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顺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1、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书为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备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于____市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万元,开发费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预收款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

  合作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润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等协商,就乙方借用甲方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阿巴嘎旗苏XX改楼项目开发。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元,作为管理费。

  (2)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收回资质管理费不予归还。

  2、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所需的手续和资质证复印件。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两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资质证书。

  (3)充分利用XX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开发建设项目。并可刻制项目部公章一枚用于日常工作。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2、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2)负责解决开发过程中的事件,相关施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3)认真负责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对动迁、回迁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发生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关。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6)乙方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超过甲方资质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资质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关手续证件。

  第四条

  (1)乙方实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乙方自主办理。

  (2)乙方在项目中所发生的税费应及时缴纳,在工程中如有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因销售房屋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时,甲方有权确认相关税费是否已经结清,并有权要求其先行缴付所有税费后,或暂扣部分税款。

  第五条乙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第六条乙方应独立承担该项目开发对外所产生的债务及其他责任。若因乙方未及时偿付对外债务,造成甲方代偿的,由甲方代为承担的责任。甲方有权收回该项目所有工程,用于弥补自己的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协议期定为____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楼房销售可延用本协议)协议有效期满后如项目部仍有工程未完工的经双方协商。

  第八条乙方应将房屋销售款的%交由甲方作为保证金,待房屋交付使用后无质量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甲方将该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为________年。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帐号: 乙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帐号: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甲方与乙方联合共同开发东城国际项目(下称该项目,地点位于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东城国际项目联合开发协议,特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的合作原则为合法、*等、自愿、互利互惠。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若有其他分歧,应本着以上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 合作标的

  (一)双方联合开发标的位于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土地,面积及范围以**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在该地块上拟建东城国际项目。

  (二)甲方投资的土地类型为商住,开发房地产手续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汇报**和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行文执行。甲方以现有全部土地约7100㎡(以原划拨土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宗地图面积评估价为限出资,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

  (三)甲方投资联合开发的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宗地图外新规划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土地按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将其评估价格作为合作出资份额。

  (二)乙方出资1700万(大写:壹仟柒佰万元),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并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⑴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⑵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⑶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⑷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

  第五条 项目规模

  建筑规模按乙方报审的经**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六条 利益分成

  分配比例为: 甲方:51%,乙方:49%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二)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三)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四)若乙方自筹资金不足确需贷款,乙方会通甲方后,以项目名义向银行贷款,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该银行贷款的情况。

  (五)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项目报批、工程施工、销售等手续。

  (六)甲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甲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

  (二)为使该项目如期完工,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乙方须设立专项帐户,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必须进入该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乙方不得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所贷的款项,所得贷款须在甲方的监督下用于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开发销售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保持正常施工进度外,其他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银行债务及其它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讯报装手续。

  (五)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许可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六)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七)乙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

  (一)甲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四)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双方按照实际情况约定。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变更或终止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四)乙方不能如期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的,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而与乙方解除协议另寻合作方。

  (五)乙方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私自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的贷款,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

  (八)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壹式陆份,壹份捌页,甲乙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全权委托人: 项目全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_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__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______万元,开发费______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__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______万元,甲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_万元,预收款______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_万元。

  合作方式:

  各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___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___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开户管理。

  2. __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 _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_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__份,报送_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_____市___区____街____亩(计____)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____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____%;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_____街的____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____%。

  第二条 乙方确认投入___置业有限公司的___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____区,东至___街,西至___街,南至____巷,北至___米规划路。

  2、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3、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_____年。

  4、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亩(计_____*方米),总建筑面积 *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_____%,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____米(航空限高_____-____米),其中:

  (1)一期用地______亩(计____*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____*方米、公建面积(网点)____*方米、物业用房____*方米、地下车库_____*方米。

  (2)二期用地_____亩(计_____*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方米,包括居住面积____*方米、公建面积(网点)____*方米、物业用房*方米、地下车库____*方米。

  5、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整。

  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1、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x文物号“________”。

  2、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x规选字___年____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局的______规土证字______年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沈规土证附字______年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4、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民**办公厅的办综二字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5、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

  6、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7、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8、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日与______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沈土出合字______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阳国用(______)字第______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0、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规建审字______年______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11、乙方已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卫生局的______卫预审字______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2、乙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沈计投资便字第号便函。

  13、乙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防立项字(______)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14、乙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沈人防质监审字______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15、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的沈消审(______)第(______)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6、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______号《投资许可证》。

  17、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_________的批复。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万元作为乙方对___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______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

  本合同乙方出资变更到___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____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______年______月。

  乙方确认:本合同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已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沈阳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

  第六条 付款及付款条件

  1、本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2、本合同签订后______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按照_____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要求和____市计划委员会有关立项计划变更的要求,准备齐全有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将乙方在中信实业银行_____分行城中支行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贷款转贷至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不能将该贷款转至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则甲方通过沈阳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___万元人民币,乙方向____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同时由乙方负责解除开发地块上设定的抵押。

  在甲方支付上述____万元人民币款项时,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书第三条所述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等原件、备件移交给沈阳___置业有限公司。

  3、在完成本条前款工作后一个月内,乙方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变更至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完成本款手续后七日内甲方通过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乙方向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4、在乙方将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种必要的批文全部变更到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在___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个月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其持有的沈阳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办理好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沈阳___置业有限公司将余款____万元全部付清。

  本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提交总额为壹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计入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第七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______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负责确保本项目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收购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正常。

  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负责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好本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调整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

  1、在签订本合同书之时,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书第三条规定的本项目的权属证明、各种批文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复验。

  2、乙方应解除与原合作方就______街项目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负责处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向甲方提供原件、备件。

  3、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等权属证明和各种批文变更或备案到沈阳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有关批文的申领、延期的工作,其中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立项计划须变更到沈阳_____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工作乙方应在______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______个月内完成,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合同阅读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 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_____*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___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人为:_________。

  第三条 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1)拟建_____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_____*方米,位于地块_________端。

  (2)拟建_____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_____*方米,位于地块_________端。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_________方提供用地,_________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_________,乙方分得_________,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4、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万元,预收款_____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由_________方安排下列时间付款。

  (1)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______%,内含定金_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_万元;

  (2)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______%,内含定金_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6篇(扩展7)

——房地产开发保证合同汇总五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____市____街以北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付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房地产开发保证合同

  二、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________年,期间,对最终因乙方没有风险而应当返还甲方的'部分(下称余下保证金),由乙方按照________的利率支付给甲方利息;

  三、余下保证金的归还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市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万元,开发费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万元)。

  投入资金规模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预收款____万元;

  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

  合作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润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____市____街以北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付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

  二、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________年,期间,对最终因乙方没有风险而应当返还甲方的部分(下称余下保证金),由乙方按照________的利率支付给甲方利息;

  三、余下保证金的归还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市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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