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7 00:00:00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门向科技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

  第二十八条  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  科技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

  第四十八条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八条 必要时,科技部有关专项计划、综合计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五十六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 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第五十九条 加强支撑计划的宣传。支撑计划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六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最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最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

  第五条 *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是科技评估的三个基本要素。

  第六条 科技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事先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前对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该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与策略;

  (三)事后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后对科技活动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技活动的水*、效果和影响所进行的评估;

  (四)跟踪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一段时间后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活动的整体效果,以及政策执行、目标制定、计划管理等综合影响和经验,从而为后期的科技活动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科技评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一)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二)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运营绩效;(三)科技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四)科技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绩效;(五)科技成果的技术水*、经济效益;(六)区域或产业科技进步与运营绩效;(七)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科技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八)科技人才资源;(九)其他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涉及公共科技投入和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原则上都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最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评估活动的健康发展,并对科技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是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科技评估工作进行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一)指导全国科技评估活动,创造有利于科技评估工作的环境,保障科技评估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二)发布及修订科技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三)认定评估机构,核发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四)指导科技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五)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和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科技部的具体授权,初步审查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

  (二)推进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发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及活动;

  (三)负责评估机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在科技评估行业协会正式成立之前,科技部可授权相关机构行使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持有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科技评估可实行有偿服务。科技评估业务收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评估合同中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评估机构资信等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最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条 科技评估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需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科技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二十三条 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评估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范围、对象;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工作时限;

  (四)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式;

  (五)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评估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七)允许变通的评估内容及其范围;

  (八)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

  (九)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十)争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当事人提出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选择科技评估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反映被评估对象现状;(二)尽可能为委托方所熟悉或易于理解,能够与所获取的评估信息相匹配,具有一定理论和应用基础;(三)尽量降低评估的复杂性,能够满足评估需求。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评估合同确定的评估范围、对象和评估目的,组织评估项目小组,根据所制定的评估方案,设计评估框架,选择评估方法。评估项目小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信函、专家咨询、会议座谈、计算机网络查询等多种方式,收集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最终正式的评估报告即可认为评估工作结束。

  第二十七条 科技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部分应当包括:(一)评估机构名称;(二)委托方名称;(三)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四)评估原则;(五)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七)评估方法的采用;(八)评估说明;(九)关于评估结论;(十)重大事项声明;(十一)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部分包括:(一)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相符,如果委托方超出委托评估合同的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评估机构的同意,否则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科技评估的各级主管部门不能直接从事科技评估业务,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业务活动。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以下简称市*)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或*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第(四)项应当报市*按规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项应当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方可以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境内外高等教育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设*一名,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长遴选委员会提出校长推荐人选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审议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审议批准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招生方案及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各项草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学术事项的,应当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学术单位。学术单位负责学校内教学和科研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术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教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科大设立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南科大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南科大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办学经费体制。

  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形成多元办学筹资渠道。

  第四十条 市*将经理事会审定的对南科大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门及时足额拨付。

  南科大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属于*有关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按*相关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和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南科大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除按规定用于科研人员奖励外,应当用于学校办学。

  第四十三条 南科大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南科大实行审计监督。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四条 我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督导检查、评估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立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视项目需要及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的办法。

  由国家批准立项的改革创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我厅备案。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为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织,规范管理。

  第九条 申报省级项目,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5份,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2006年为首次申报。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目的和意义、实施条件、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经费预算等。省级项目的研究实施年限一般为2至3年。

  第十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遴选,于每年4月提出立项建议。必要时评审专家组到实地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立项建议,审定立项资助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教育厅将根据各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其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在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为项目的研究与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在项目研究及其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完成各项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的第二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2月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等。省教育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于项目进展良好,有重大突破,需调整原有研究方案的,经申请批准,可以适当追加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以下称《结题报告书》),一式3份,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由省教育厅组织结题验收。项目验收后,将《结题报告书》反馈承担单位一式2份。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争取多渠道投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立项后,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将配套经费一并纳入项目预算。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与实施必须举办的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一般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

  第三条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研究,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批准和验收结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坚持科学的学术导向,坚持公*、公正,调动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拓展研究视野,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公开性。

  第五条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发展趋势,每年四月发布申报通知,并明确研究的重点和方向。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月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六条 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分资助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资助性项目中可设重点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海南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2、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其中必须有一名教授)。

  3、为保证项目质量,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可以再参加一个其它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课题申报。

  4、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的程序

  1、科研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①下达年度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申报通知→②各高校组织申报→③项目申请人填写申请评审书→④各高校签署评审意见→⑤高校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处)统一将申请评审书呈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省教育厅高教处委托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对项目申报、资格审查、学科组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进行组织、评定和管理。

  2、各高校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申报通知下达后,要认真组织申报并按要求填写《海南省高校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不按要求填写的,不予评审。申报重点项目的申请人还要填写项目论证活页,并一式4份呈报。

  3、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评审书。

  第九条 项目申报几项具体要求

  1、项目的时限要求:一般应用性研究,或以调研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结题的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1-3年。

  2、使用省教育厅规范的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律采用16K纸),并1式4份呈报。

  第十条 经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核后颁发立项通知书。同意立项的科研项目应在一个月内启动研究程序。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中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结题等。检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项目进展(包括委托任务书签订情况)、档案、成果转换及其课题质量等。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科研项目立项是一件严谨、科学的工作,不可随意变动,有以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组须书面报告并填写《变更申请表》。各高校科研处应即时将书面报告、《变更申请表》呈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复方可。一个项目变更最多不得超过2次。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年。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3、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要求延期者。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题申请的条件

  1、凡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字样(含题目、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2、己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3、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4、研究成果应达到一定数量、质量。

  (1)以论文成果形式结题的,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类必须提供不少于3篇、其他类必须提供不少于2篇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一般要有4000字;

  (2)单纯以研究报告为成果形式的科研项目,必须提供厅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或鉴定的实际效果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或公开发表证明;

  (3)以多媒体课件(教材)结题的.科研项目,须提供3件以上(包括3件)由省教育厅高教处组织评审的获奖作品;

  (4)以学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科研项目,其调研或实践报告须获得省教育厅相关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5)以著作成果形式结题的,必须是公开出版的作品;

  (6)以教材为成果形式的,应提供受聘参与编写的证书和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

  1、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高教处和受委托的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组织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申请成果鉴定及结题验收必备的文件包括:

  (1) 项目《申请评审书》、批准项目文件复印件、《中期检查报告书》、《任务书》、《终结报告书》、《变更申请表》、重点项目的活页论证各8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主件和必要的附件8套(包括奖励证书,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用、推广、应用介绍等)。

  (3)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保证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合理性和效率)。

  (4)科研项目结题必要的其它材料。

  2、项目鉴定采用学科组专家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交替进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聘请。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3、项目鉴定程序

  (1)准备鉴定的必要文件(每项项目7份),在规定时间集中送达指定地点。

  (2)聘请鉴定专家或指定鉴定专家进行审阅、鉴定。

  (3)项目人对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情况,向专家进行介绍并进行必要的答辩。

  (4)会议鉴定。会议评判、鉴定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及鉴定专家共同鉴署意见。如在鉴定中发现不良信誉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4、科研项目不予结题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成果鉴定和验收。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政治问题。

  (2)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8)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审批。科学技术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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