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2-21 01:39:23 章程

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1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含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并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和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制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和教育部审批。

  2017年学校普通本科计划招生2830人,预科计划招生185人(含新疆协作计划30人)。涵盖文、史、哲、经、管、法、理、工、教、艺10个学科的67个(类)专业及方向。投放到中西部及少数民族集中区域的招生计划不少于分省计划总数的70%,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第十条 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不超过教育部与*核定当年总计划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应试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三条 外语类、法学(法学与英语)等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报考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须合格(不举行口试的省份除外)。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报考汉语授课专业时,要求有外语成绩和由教育部命题的汉语文成绩,且汉语成绩须达到及格水*;高考语文成绩为汉语文和民族语成绩各占50%者,其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

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

  第十七条 学校在*行投档省份按测算情况进行调档,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则不退档;在非*行投档省份调档比例为120%,对于调档线内的少数民族预退档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八条 在*行投档省份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在非*行投档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计划未完成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排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条件下少数民族优先,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志愿清”方式录取。

  江苏省进档考生的学业水*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以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对上海市、浙江省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总分排队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按省级招办排序原则执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专业时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高招办有关加/降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项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各专业方向的录取: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语零起点班)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各族汉语答卷考生,免学费,毕业时有50%的毕业生符合条件可保送研究生。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朝文/中韩经贸翻译/蒙文/蒙汉双语/维语/*翻译/哈语/藏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语言学/民族文学)专业方向在贵州、云南、海南、广西四省(自治区)举行少数民族语加试,并在提前批次投放专用计划,根据高考分数排队择优录取民族语加试合格考生;在四川省录取一类模式彝文加试考生。

  第二十三条 法学(藏语基地班)、新闻学(藏语实验班)和旅游管理(藏语实验班)只招收藏语答卷的民考民考生。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与计算科学(实验班(藏))和工科实验班(藏)只招收有一定藏语基础的考生。工科实验班(藏)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通信工程专业。

  第二十五条 “非*生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录取时,学校只在填报了定向*就业专业志愿,且投档分数不低于学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被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人事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由*人事厅安排就业,不能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内地*班、新疆高中班等招生类型的招生、培养及就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国家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教学【2017】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人口较少少数民族考生,根据国家以及各省级招办相关照顾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有意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方可填报体育教育专业。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体育类重点(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投档考生的高考专业课成绩排序(省级招办有单独要求的除外),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如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下含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纳米材料与技术、应用物理学)等,在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至两年后学生将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入学成绩、本人志愿和在校学*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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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篇(扩展1)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简章3篇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简章1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品学兼优。

  (二)具有附中招生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三年级学生,且在户籍地参加过当年中考(查准考证和中考成绩)。

  (三)考生须身体健康。

  (四)学校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学校所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五)报考特长生的考生须在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具有较好基础且高中毕业时选择报考相应专业院校或特长生。

  (六)考生自律意识强,能适应集体生活,能坚持住校学*、生活。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简章2

  (一)设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严格按照各省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至少录取招生计划中各省区指定人口较少民族各1名。

  (二)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父母均为农业户)享受政策加分10分,并计入总成绩后进行提档。

  (三)特长生专业测试成绩不低于70分,且按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0%划定专业分数线;专业合格者按照美、音、体分别计60分、80分、100分加入总分,按专业人数需要择优录取。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1.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者。

  2.冒名顶替者(依照国家法规,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及监护人的相关责任)。

  (五)附中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我们承诺:绝对不会让您失望!

  热线:苏老师18237192711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简章3

  (一)学生需准备好本民族的歌曲、舞蹈、读本等,以及本民族服装一套,以便参加大型活动。

  (二)学生伙食费每人每月约需500元,费用自理。

  (三)学生入学2个月后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将退回原籍。

  (四)高一年级教学点在朝阳校区,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甜水园甲1号;高二高三年级教学点在海淀校区,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法华寺甲五号。


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篇(扩展2)

——厦门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五条 厦门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纪检、招生考试、教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厦门大学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成立了厦门大学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厦门大学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厦门大学*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电话:0592-2180299)。

  第十四条 厦门大学实行“宽口径、厚基础、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先按大类培养,共同学*大类*台课程,二、三年级按照《厦门大学大类招生的学生选择专业暂行办法》确定专业(或方向)。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厦门大学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实行全面选课、主辅修制、转专业、三学期制、国内外名校交流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措施,为培养有国际视野的研究型和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十六条 设立创新学分。厦门大学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着力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自2015级起创新学分作为必修学分,计入教学计划总学分。学生参加科创项目、学业竞赛、发表论文和发明创造等可申请创新学分。所有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项科创项目和一项学业竞赛。

  第十七条 “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从2010年起,厦门大学成为国家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的19所“985工程”大学之一。

  每年从新生中选拔一批优秀学生,配备一流师资,提供一流学*条件,量身定制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为优秀学生创造一流学术环境与氛围。

  厦门大学以优势学科群为依托,搭建“本研一体化”教学*台,鼓励拔尖学生提前进入研究生阶段学*。

  第十八条 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班。自上世纪90年代起,厦门大学经济学、化学、数学、生物科学、历史学、海洋科学等六个专业陆续成为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对其以我校杰出校友(均为著名教授)冠名,分别为:“王亚南经济学班”、“卢嘉锡化学班”、“陈景润数学班”、“汪德耀生物科学班”、“傅衣凌历史学班”、“郑重海洋科学班”。经多年积累,厦门大学六个基地班已建立了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培养了一批优秀拔尖人才。

  第十九条 卓越人才培养教育计划。

  厦门大学法学专业入选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临床医学专业入选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飞行器动力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建筑学等9个工科专业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计划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校地企协同育人机制,建设实践基地,强化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十条 国际化教学试验班。厦门大学选择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会计学、国际商务、财政学、国际新闻等优势学科,开设国际化教学试验班,进行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试验。

  试验班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专业核心课程逐步采用双语或全英语教学。其中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国际商务、财政学国际化试验班由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和经济学院共同承担教学和培养任务,采用全英文授课;该班的学生从录取的经济学院新生中进行选拔,在学期间有更多机会到国外知名高校交流。

  第二十一条 博伊特勒书院。2015年,学校成立以2011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布鲁斯•博伊特勒先生的名字命名的书院,探索本科生跨学科培养和管理模式的新尝试。

  书院每年面向生命科学学院、医学院、药学院及公共卫生学院本科新生招生,实施“书院式”住宿安排、全方位导师配置和通识教育;每年从三、四年级选拔优秀学生学*高级课程,高级课程由布鲁斯•博伊特勒先生主持规划设计,邀请世界一流科学家全英文授课。

  第二十二条 国内外名校交流。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厦门大学致力于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开展本科生交流学*的活动。厦门大学与英、美、日、法、俄等国家和台港澳地区的300多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厦门大学每年选拔数百名本科生,在校学*期间到国(境)外著名大学交流学*。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注重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厦门大学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新生入学后为本科生配备导师,为学生提供思想、学业科研训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指导。

  厦门大学要求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专业课程,形成了名教授、名师给本科生上课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四条 录取在厦门大学航空航天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地球学院、环境与生态学院、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和能源学院的新生和国际学院爱尔兰都柏林项目的新生入住翔安校区,其它学院新生入住思明校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厦门大学规定的学*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厦门大学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厦门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厦门大学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对于按*行志愿方式填报院校志愿的省份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对于按非*行志愿方式填报院校志愿的省份,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05%-110%以内调档。浙江按各招生大类(专业)计划数100%调档,上海按各招生大类(专业)组计划数100%调档。

  第三十二条 厦门大学在各省份出档的考生中(除内蒙古、浙江外),根据公布的招生大类(或专业)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专业(类)录取。

  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5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及第三和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均为1分,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

  第三十三条 厦门大学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有关志愿填报及录取规则考生可咨询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第三十四条 厦门大学原则上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

  实行*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厦门大学按包含考生位次信息的投档成绩进行招生大类(或专业)录取(注:在江苏的录取原则以第三十八条为准,在浙江、上海的录取原则以第三十九条为准),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份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实行非*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厦门大学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招生大类(或专业)录取,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高考卷面原始分高者优先,高考卷面原始分相同者,文史类以语文、数学成绩排序,理工类以数学、英语成绩排序。

  第三十五条 在实行非*行志愿填报方式的省份,厦门大学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实行*行志愿的省份,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参加所在省份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三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艺术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获外语类保送、高水*艺术团、高水*运动队、自主招生和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资格考生的录取规则按相应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2017年录取的高水*运动队安排在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学*。

  第三十七条 厦门大学招收的非*生源定向*就业学生为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为国家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厦门大学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上述学生。

  报考非*生源定向*就业的考生,厦门大学将根据考生志愿在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本一批次厦门大学的出档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有关的学费、教材、伙食、住宿等补助,毕业后充实到*的县以下基层干部队伍,进藏服务期5年。录取的学生到校报到注册前须与*人事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限定为厦门大学当年有安排招生计划省份参加全国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成绩要求为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本一批次厦门大学的出档线下80分。

  录取的预科学生需在厦门大学翔安校区进行一年预科阶段学*,预科学*合格并结业者,厦门大学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考核的综合成绩,结合学生预转本志愿填报情况及厦门大学拟定的预转本招生专业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专业,并转入厦门大学进行本科阶段学*;不合格者将退回生源地区。

  内地*班、新疆高中班的升学招生工作由教育部内地*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面向江苏省招生(含自主招生、高水*艺术团和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的两门选测科目要求: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一门为物理,另一门不限;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一门为历史,另一门不限;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专业安排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即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每得一个A+折算成等级级差分2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再采用厦门大学确定的“专业级差”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必测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三十九条 投档到我校的浙江省考生,体检及选考科目等符合录取要求将录取在投档的大类(专业)。投档到我校的上海市考生,在投档的大类(专业)组内采用厦门大学确定的“专业级差”方式进行大类(专业)录取及调剂。

  第四十条 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继续合作举办会计学、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其招生大类名称分别为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专业)和金融学类(金融学专业)。

  该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投放该项目招生计划的省份仅招收有填报该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该项目由厦门大学国际学院负责实施,由厦门大学国际学院和都柏林商学院共同承担教学培养和管理任务。该项目毕业证书上注明“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课程设置、师资组成、学位授予等事项详见《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17年招生简章》。厦门大学国际学院网址:http://liuxue.xmu.edu.cn/。

  第四十一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学*;

  按照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

  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

  录取的非*生源定向*就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


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篇(扩展3)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

  根据上海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一省一市的调档比例为1:1。

  保送生、艺术类专业(不含设计学类)、高水*艺术团、高水*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行志愿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明确填报有外语类专业志愿(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投档分数相同时,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水*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照考生辅助投档分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招生简章为准。

  在上海市、浙江省,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即“3+3”考试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水*考试成绩录取,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学业水*考试成绩相同时,根据我校公布的《武汉大学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进行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但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具体录取办法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艺术团、高水*运动队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总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及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六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向*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本科生学费分为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费两个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生源定向*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投档分数以及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艺术类学生、非*生源定向*就业学生、护理学专业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通过自主招生录取进校的学生不得转出录取专业所属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www.aoff.whu.edu.cn,咨询电话:027-6875 4231,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门电话:027-6875 3835。

  第三十八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篇(扩展4)

——南京邮电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五)份

  第二十七条 由校纪检***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咨询:

  电 话:(025)85866668 85866669

  传 真:(025)85866270

  地 址: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9号

  邮 编:210023

  E-mail: zsk@njupt.edu.cn

  网 址:www.njupt.edu.cn

  微信*台:joinNUPT

  第七条 南京邮电大学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战邮干训班,是我党、我军早期系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之一。1958年经***批准改建为南京邮电学院,2005年4月更为现名。学校原为工业与信息化部(原邮电部)直属重点高校,2000年起实行中央与地方(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江苏省)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学校秉承“信达天下 自强不息”的南邮精神,践行“厚德、弘毅、求是、笃行”的校训,发扬“勤奋、求实、进取、创新”的校风。目前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以工学为主体,以信息学科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教、艺、法等多学科相互交融,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南京,现有仙林、三牌楼、锁金村、江宁四个校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南京邮电大学

  第二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93(国标)

  第五条 仙林校区地址: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9号;

  三牌楼校区地址: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

  第六条 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含国防生、保送生和高水*运动员)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七条 南京邮电大学是首批入选国家“2011计划”的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战邮干训班,是我党、我军早期系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之一。1958年经***批准改建为南京邮电学院,2005年4月更为现名。学校原为工业与信息化部(原邮电部)直属重点高校,2000年起实行中央与地方(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江苏省)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学校秉承“勤奋、求实、进取、创新”的校风,践行“厚德、弘毅、求是、笃行”的校训,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以工学为主体,以信息学科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教、艺、法等多学科相互交融,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南京,现有仙林、三牌楼、锁金村、江宁四个校区。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协调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邮电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向考生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根据教育部及教育厅相关规定,我校2015年将预留1%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衡。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正、公*、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总分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数学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执行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保送生和高水*运动员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普通本科新生学费预收标准: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2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工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800元(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安全、网络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化学等专业每生每年6380元;软件工程(嵌入式培养)及软件工程(嵌入式培养.NIIT)专业每生每年7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至1500元。

  第七章 学生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学分,德、体合格者,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由校纪检***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咨询:

  电 话:(025)85866669 85866668

  传 真:(025)85866270

  地 址: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9号

  邮 编:210023

  E-mail:zsk@njupt.edu.cn

  网 址:www.njupt.edu.cn

  微信*台:join NUPT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均由我校负责。

  南京邮电大学2015艺术类招生简章

  学校名称:南京邮电大学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0293(国标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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