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07-22 22:05:33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读者开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图书馆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确需变更开放时间或者关闭的,至少应当提前3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馆藏书目数据库,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计、营造、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采取阅览、外借、流动借阅、网络化借阅等多种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制度,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图书馆内应开设少年儿童图书室,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资料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对于善本、珍本和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可以本着保护的原则限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作品,指导读者阅读。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业务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图书、报刊;

  (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指导;

  (四)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参加讲座、沙龙等读书活动;

  (六)向图书馆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九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和公共设施;

  (二)借阅文献资料,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三)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方针,做好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等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室)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按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加工整序,在20日内提供读者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馆藏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

  对失去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资料,应当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加强馆际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的;

  (三)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剔除馆藏文献资料的;

  (五)任意限制、封存、损毁、变卖、转让馆藏文献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或者部分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用途的;

  (三)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馆舍、设施、设备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不能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篇扩展阅读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篇(扩展1)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3篇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1

  xx省图书馆学会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工作分委员会是甘肃省图书馆学会成立的六个分支机构之一,旨在广泛开展各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工作交流与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业务合作,共同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和谐发展。xx年委员会工作计划如下:

  一、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工作

  为了使委员会尽快开展工作,打开工作局面,在第一季度召开分支机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部署全年工作安排。

  二、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术水*的提高

  1、配合*图书馆学会xx年学术年会在甘肃召开,做好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的征文组织工作;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

  2、为促进我省少儿图书馆、以及各级图书馆少儿阅览室的发展,组织举办一次少儿图书馆工作专题讨论会;

  3、xx年组织部分公共图书馆馆长的外出学*交流活动。

  三、开展图书馆员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人才成长

  1、配合*图书馆学会志愿者活动在甘肃举行,组织举办全省图书馆馆长研讨班一期;

  2、配合“共享工程”各级分中心的建设,举办以共享工程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或知识竞赛活动一次;

  3、为提高基层图书馆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举办图书馆基础知识暨图书馆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一期。

  四、服务基层图书馆,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以迎接xx年全省第四次公共图书馆评估为目标,以推动“共享工程”基层分中心建设、加强甘肃省图书馆基层分馆和流通站建设为手段,服务基层图书馆,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

  2、开展对基层图书馆的业务辅导工作,今年巡回辅导的`重点是甘南、临夏两个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撰写调查报告1篇;

  3、配合省文化厅做好“送书下乡工程”图书的配发工作;

  4、配合国家图书馆做好为具备网络条件的县级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服务工作。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2

  xx省图书馆学会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工作分委员会是甘肃省图书馆学会成立的六个分支机构之一,旨在广泛开展各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工作交流与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业务合作,共同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和谐发展。xx年委员会工作计划如下:

  一、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工作

  为了使委员会尽快开展工作,打开工作局面,在第一季度召开分支机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部署全年工作安排。

  二、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术水*的提高

  1、配合*图书馆学会xx年学术年会在甘肃召开,做好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的征文组织工作;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

  2、为促进我省少儿图书馆、以及各级图书馆少儿阅览室的发展,组织举办一次少儿图书馆工作专题讨论会;

  3、xx年组织部分公共图书馆馆长的外出学*交流活动。

  三、开展图书馆员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人才成长

  1、配合*图书馆学会志愿者活动在甘肃举行,组织举办全省图书馆馆长研讨班一期;

  2、配合“共享工程”各级分中心的建设,举办以共享工程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或知识竞赛活动一次;

  3、为提高基层图书馆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举办图书馆基础知识暨图书馆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一期。

  四、服务基层图书馆,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以迎接xx年全省第四次公共图书馆评估为目标,以推动“共享工程”基层分中心建设、加强甘肃省图书馆基层分馆和流通站建设为手段,服务基层图书馆,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

  2、开展对基层图书馆的业务辅导工作,今年巡回辅导的重点是甘南、临夏两个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撰写调查报告1篇;

  3、配合省文化厅做好“送书下乡工程”图书的配发工作;

  4、配合国家图书馆做好为具备网络条件的县级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服务工作。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3

  xx省图书馆学会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工作分委员会是甘肃省图书馆学会成立的六个分支机构之一,旨在广泛开展各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工作交流与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业务合作,共同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和谐发展。xx年委员会工作计划如下:

  一、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工作

  为了使委员会尽快开展工作,打开工作局面,在第一季度召开分支机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部署全年工作安排。

  二、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术水*的提高

  1、配合*图书馆学会xx年学术年会在甘肃召开,做好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的征文组织工作;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

  2、为促进我省少儿图书馆、以及各级图书馆少儿阅览室的发展,组织举办一次少儿图书馆工作专题讨论会;

  3、xx年组织部分公共图书馆馆长的外出学*交流活动。

  三、开展图书馆员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人才成长

  1、配合*图书馆学会志愿者活动在甘肃举行,组织举办全省图书馆馆长研讨班一期;

  2、配合“共享工程”各级分中心的建设,举办以共享工程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或知识竞赛活动一次;

  3、为提高基层图书馆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举办图书馆基础知识暨图书馆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一期。

  四、服务基层图书馆,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以迎接xx年全省第四次公共图书馆评估为目标,以推动“共享工程”基层分中心建设、加强甘肃省图书馆基层分馆和流通站建设为手段,服务基层图书馆,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公共图书馆工作计划

  2、开展对基层图书馆的业务辅导工作,今年巡回辅导的重点是甘南、临夏两个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撰写调查报告1篇;

  3、配合省文化厅做好“送书下乡工程”图书的配发工作;

  4、配合国家图书馆做好为具备网络条件的县级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服务工作。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篇(扩展2)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全文1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自动化管理技术,有步骤地实现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不断拓展虚拟馆藏资源。

  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建设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制度。地方文献资料的呈缴范围: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和其他单位编撰、绘制、印刷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省图书馆是全省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样本收藏单位,各市、县(市、区)图书馆是所在地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样本收藏单位。

  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单位应当在地方文献资料出版、编印之日起30日(非合订本报纸在出版之日起7日)内向省图书馆及所在地市、县(市、区)图书馆送缴样本一册(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各种类型、各种载体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专题系列。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献资料管理制度,加强文献资料的保存和防护工作。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整理,并在文献资料到馆之日起30日内投入使用。对严重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文献资料,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在文献资料采编、利用和开发等方面进行协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全文2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省、市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县(市、区)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与图书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全文3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应缴出版物样本定价的5至10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其他资料样本送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遗失、损毁所借文献资料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篇(扩展3)

——图书馆管理规定模板 (菁华3篇)

  一、图书馆借书须知

  1、图书馆报刊阅览室对已办理借书证的师生员工开放。

  2、读者凭本人借书证进图书室,不得将书包、雨具和私人书刊带入库内,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

  3、借阅图书时,须保持室内整洁和安静;严禁在书库里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废弃物。

  4、图书室开放时间:周一、五中午12:00——14:00;周二、三、四下午15:00——17:30。

  二、图书馆借书证发放和使用规定

  1、凡我校教职工和经正式注册入学的学生都可按规定凭有关证件申请领取借书证。

  2、新生办理借书证应提供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或由图书馆采集学生电子照片信息,集体制作借书证。

  3、借书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借书证要妥善保管。如有涂改、缺角的,均属无效,不得使用。

  5、借书证如遗失,应及时来馆挂失,如挂失后找到了原有借书证,应到本馆注销挂失。如补证后又找到原借书证,须将原证交回本馆。如发现仍用原证借书者,作违纪论处。

  6、补办借书证须提供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凭校牌或学生证自行到图书室办理补证手续。

  三、借书规则

  1、凡借阅本馆图书资料,一律凭本人借书证,不得代借(可代还)。

  2、每次借书以一册为限。

  3、借书期限,每次为一个月。如确实需要,可在到期前来馆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为一个月。以续借一次为限。

  4、借书时应当检查,发现有污损、残缺或与书名不符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加盖印记。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5、借出的书刊,遇到特殊需要,读者应根据图书馆的要求,主动到图书馆归还。

  6、读者离校前,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所借图书及借书证交回本馆,否则本馆不予签盖离校证明。高三学生须在5月1日前还清书籍,否则暂缓发放毕业证书。本校师生员工不得将借书证借给非本校师生使用。

  四、书刊损坏赔偿、罚款规定

  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是公共财产,是图书馆根据教学需要,为广大师生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污损、遗失等情况,借阅者应负赔偿责任。

  1、书表面污损,根据清洁轻重,酌情处理。

  2、损内页和封面并有撕破现象,按书价20%–50%赔偿。

  3、重污损或撕、缺页,照原价赔偿。

  4、遗失图书须以版本相同的书本赔偿并支付加工费2元。如抵赔原版书刊有困难则按原书价两倍赔偿。整套书如遗失一册,则按整套书的双倍赔偿。

  5、借图书超期者,每超期一天罚滞纳金0.10元。

  五、开架借阅图书的几点要求

  1、进入书库必须出示证件,以证换取代书板后方可入室查阅资料。

  2、读者要正确使用代书板,每人一次限取一册书刊资料,并以代书板代替所取资料的位置。

  3、书库内的图书实行全开架借阅,读者可自由取阅。浏览完毕,须将所阅资料对号放回原处,并取回代书板。

  4、必须保持书库内书刊排列的秩序和整洁,书刊看后不借要放回原处或*放书架一侧。

  5、未办好借阅手续的书刊,不得携出室外,如有发现,将视为窃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面批评教育,或本人作出检查,或报告学校给予全校通报等处罚。

  为加强图书馆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公共财产和人员安全,做到责任清晰,目标明确,特制定图书馆规定如下:

  一、图书馆主管领导是图书馆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科负责人是科室、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岗位工作人员是岗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确保图书馆安全。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烤火器、电烘箱等设备,不得随意接电线插座、超负荷用电;严禁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剧毒等危险品入内,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防虫等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责任意识,各库、室的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及时报告;贵重设备和特种文献要有专人管理,防止馆内财产流失。

  四、加强安全防范知识教育。除要求工作人员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正确使用方法外,还需对学生馆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防止一切安全隐患的发生。

  五、加强设备的管理,要求有设备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严禁利用网络发送和接收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和机密,严防计算机病毒感染。

  六、坚持安全巡视检查。组织定期巡视检查,消防设施到位,检查记载到位,及时整改发现的一般性隐患,对无力整改的消防隐患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七、若发生火灾险情,必须在第一时间拔打火警电话,同时组织人员灭火并进行人员疏散,严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八、晚班切记做好四件事:关门窗、关灯、关空调、断电;保安人员必须履行24小时值班制,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为了搞好图书馆的安全防范工作,特指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⒈图书馆主管领导应经常对本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馆人员的安全意识,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本馆各书库、阅览室进行安全检查,使工作人员熟悉消防器材的 存放地点、使用方法,掌握本馆电源的控制方法。

  ⒉ 各书库、阅览室管理员是其管理库、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图书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所管理库、室的钥匙,钥匙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钥匙不得擅自转借或复制。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必须办好移交手续。

  ⒊ 馆舍门、窗、电由各库、室管理员负责开启和关闭,库、室无人时,必须关闭好门、窗和电源。

  ⒋ 本馆各种设备,由使用人保管,维护并负责其安全,使用人应按设备使用规程进行操作。

  ⒌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危险品进馆。

  ⒍ 严禁在书库、阅览室及库房内吸烟或用火。

  7。图书馆外借开放期间,学生必须安全有序的进出,不得拥挤。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员必须组织学生按疏散路线疏散。

  8 本馆人员和读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非本馆人员须在本馆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库房。

  9 寒暑假或节假日闭馆期间,应做好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

  10 全馆人员要认真遵守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有损本馆安全的倾向和行为。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篇(扩展4)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十九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符合当地*确定的收入标准;

  (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财产限额、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

  (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申请*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有用人单位的,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予以登记、公布,并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确定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批准后,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篇(扩展5)

——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包括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信息化要素规划,信息安全保障规划,县(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部门、领域信息化规划,跨部门、跨领域信息化规划以及信息化标准体系规划等。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及驻焦单位应根据国家、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系统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焦作新区等特殊区域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根据各县(市)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信息化规划生效后,确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程序报批。未纳入或未经审定的规划、计划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年度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部门为履行管理行政事务的`职责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业务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由*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以及*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均属于*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整合。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的安排,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并统一建设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台。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

  第二十三条 *信息资源的共享采用法定例外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并按规定向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台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法律未予禁止的信息资源都应实行分类、分等级、分密级共享,提供单位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公共信息资源。

  具体共享数据项、分类标准、密级划分标准、用户划分标准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信息资源标准规范体系,针对*信息资源建设中涉及到的各项内容,建立详细、可行的参照标准,制定建设、运营的指导规范,保证工程技术路线、建设规程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指导,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法人单位、信息管网、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运行等基础信息库进行建设维护、开发与利用,实现多源信息的集成整合。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应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台。

  有关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建设本系统、本部门业务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互联网本地用户的域名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市*、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做好互联网的安全防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和部门的信息资源应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鼓励*部门通过服务外包,即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运行维护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保密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信息化建设资金包括*信息化建设资金、上级补助的信息化专项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等。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对*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投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规范市场运作机制培育城市信息化建设主体,广泛采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和参股等形式,逐步建立“以*投入引导、企业投入为主、银行贷款支撑、社会投资跟进”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第三十三条 *批准同意的公共性、公益性、非营利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贴资金和工程项目论证与验收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必须包括安全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应不得低于信息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5%。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财政全部或者部分补助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纳入*集中采购,并通过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列入*采购目录的软件、硬件必须进行*采购。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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