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1 00:00:00 办法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1

  第九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市(县)、区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应当在制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并编制本级机关经费运行预算。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在本机关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四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对纳入*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各机关不得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采购。

  各机关应当采购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超标准采购货物、服务或者超标准购置、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原则,结合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或者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推行代建制,建设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和*采购有关规定。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办公用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存在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不能满足办公要求、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以简朴实用、绿色环保、资源节约为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经*门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非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门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3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对本级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设立集中办公区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实行集中管理,统筹服务资源,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务接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并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公务接待工作。

  各机关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范围,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评估和通报制度,减少食品浪费。

  第三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培训管理,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和时间,利用单位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设施召开会议、举办培训;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

  提倡绿色会务,会议室设备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并减少一次性会务用品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机关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日常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不得安排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四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标准,按照*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完善市场运行方式,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

  各机关应当参照示范文本与引进的后勤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对后勤服务单位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并定期组织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是否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菁华3篇)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检查范围。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培训、宣传、评估、咨询等相关服务,加强行业交流,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风险管理水*。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 对改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研究和推广特种设备安全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2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使用标识和应急处置方法,并在人员密集时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引导公众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出厂文件、安装和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

  大型游乐设施应当在出厂资料中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并在铭牌上标明。

  第二十六条 锅炉燃料种类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

  (二)自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

  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

  (四)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

  (五)电梯每15日、起重机械每30日维护保养不得少于一次,并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经使用单位确认,出具维护保养标志;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应急救援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七)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八)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市以外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本市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专业人员,并到市或者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不得安装燃料种类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气瓶充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符合规范的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负责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并标识气瓶信息化标签;

  (三)充装前扫描气瓶信息化标签,并进行安全检查;

  (四)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五)建立气瓶充装台账、经销台账,并保存到下一个充装周期;

  (六)气瓶充装单位之间相互充装气瓶的,签订充装安全管理协议;

  (七)将到期报废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建立气瓶报废台账;

  (八)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自用气体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问题集中的,可以对其进行集中约谈或者单独约谈,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责令整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需要延长的,由整改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并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记录法定检验、监督检查、违法违规、事故处理等信息,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规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诚信行为,并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增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范本5份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和支付采购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的;

  (四)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机关资产,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机关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的;

  (五)拒不交还违反规定使用的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租赁办公用房,或者擅自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的;

  (七)未按照规定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的。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3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后勤服务资源。各机关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集中办公区域机关后勤服务由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实施;非集中办公区域机关后勤服务应当接受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各机关应当根据后勤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按照**采购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后勤服务单位,承担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提供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核减各机关相应的人员编制。

  第三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机关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的后勤服务单位订立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对后勤服务单位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各机关应当按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的要求,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方式,对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和满意度测评。评价和测评结果应当在服务场所内公示,并作为费用拨付、合同续订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机关应当将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购买量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本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购买标准和数量,同级***门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核拨。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门、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制定本级机关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范围接待、超标准开支。

  本市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如实记载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事项。公务接待清单应当和公务来函共同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三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利用各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支出。

  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重要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区、县(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各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

  本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对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用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和标准从严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市)**机关以及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集中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办公秩序。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4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以及资源能源节约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 本市机关事务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务实高效、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主管部门,规范机构职能,加强人员配备,统筹配置资源。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市)机关事务工作。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机关事务工作。

  本市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机构编制、外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运行经费、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能源资源节约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台,提高机关事务管理的效率。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5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以及资源能源节约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 本市机关事务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务实高效、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主管部门,规范机构职能,加强人员配备,统筹配置资源。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市)机关事务工作。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机关事务工作。

  本市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机构编制、外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运行经费、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能源资源节约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台,提高机关事务管理的效率。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市、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精选5篇)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

  第十七条 本市学校、科研院所、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人民**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

  (三)社会捐赠;

  (四)依法统筹使用的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五)基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额度等标准应当与居民可支配收入相适应,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费,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在该年度内不予退回。

  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实行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内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制度,参保人员应当约定首诊的社区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比例支付。

  第二十三条 统筹地区人民**应当逐步建立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统筹地区人民**采用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不足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比例支付。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3

  第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后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同意后报省人民**确定或者备案。

  第十条 职工达到规定年龄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应当满25年、女职工应当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应当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者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按照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均工资和当年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从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待遇享受等待期制度;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风险调节金组成。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计入个人账户资金后的部分计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

  (三)门诊统筹费用;

  (四)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特殊病种的范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入,年初预记、年终清算和计息,余额可以结转、继承。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救治急危重病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用于支付与健康有关的保险、健身等费用。

  第十五条 风险调节金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用于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或者出现大范围急危重参保人员抢救事件所需的医疗费用。

  风险调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门审核,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4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医疗资源配置、参保人员分布等管理服务的需要,制定并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评估规则和评估程序;

  (二)检查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审核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存在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监控系统,对定点医药机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实施监管;

  (四)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消除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五)依法受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查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六)法律法规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门报告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及运行分析情况;

  (二)按照规定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本单位网站、服务窗口、公开专栏等载体,依法主动、定期公开社会医疗保险费征收及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二)集中收取社会保障卡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替非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

  (四)财务和药品进销存数量与实际销售不符;

  (五)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和挂名住院、冒名就医、未提供服务结算医疗费用,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二)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项目串换成医保范围内项目结算,或者结算项目与实际发生项目不符;

  (三)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不合理诊疗和用药,不合理收费;

  (四)推诿、拒收病人,或者强制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出院;

  (五)降低标准收治病人、分解住院、故意延长住院;

  (六)未对应诊疗记录结算医疗费用;

  (七)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不得接受多卡购药。

  第三十九条 社会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生)应当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医药机构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二)使用伪造、变造、隐匿、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降低出入院标准收治病人、降低诊断标准开具疾病证明,滥用或者套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四)提供重复、过度、不合理或者分解医疗服务;

  (五)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劳动关系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为个人骗取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就医和购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险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二)出借社会保障卡供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出售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三)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范围外的费用;

  (四)变卖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和诊疗服务;

  (五)故意隐瞒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形的医疗费用,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六)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七)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履行服务协议、落实监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生、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诚信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行为,并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5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当通过在本单位张贴公告、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等显著方式,每年定期公布本单位社会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总额控制下按照病种、人头和服务单元等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具体办法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门制定。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管理,有效利用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和监控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规范上传信息;符合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审核工作完成后次月底将相关费用支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等;

  (四)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发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篇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读者开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图书馆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确需变更开放时间或者关闭的,至少应当提前3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馆藏书目数据库,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计、营造、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采取阅览、外借、流动借阅、网络化借阅等多种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制度,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图书馆内应开设少年儿童图书室,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资料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对于善本、珍本和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可以本着保护的原则限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作品,指导读者阅读。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业务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图书、报刊;

  (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指导;

  (四)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参加讲座、沙龙等读书活动;

  (六)向图书馆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九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和公共设施;

  (二)借阅文献资料,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三)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方针,做好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等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室)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按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加工整序,在20日内提供读者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馆藏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

  对失去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资料,应当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加强馆际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的;

  (三)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剔除馆藏文献资料的;

  (五)任意限制、封存、损毁、变卖、转让馆藏文献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或者部分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用途的;

  (三)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馆舍、设施、设备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不能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双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条例。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工资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等、公开、互利、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第六条  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和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订立和履行工资协议。

  第三十一条  行业(产业)工会以及街道(镇)、社区(村)、园区等区域工会可以与企业方的代表进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协议。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行业、区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组织职工推选,首*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在本行业、区域内的企业负责人中经民主推选或者协商等方式产生,首*协商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三条  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行业、区域职工*讨论通过。

  尚未建立行业、区域职工*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得到行业、区域适用范围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通过的工资协议由双方首*协商代表签字,也可以由职工方首*协商代表分别与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方代表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侵犯协商代表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职工方要求签订工资协议,企业方拒绝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协议过程中,企业方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市、县级市、区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协商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协议时,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开办的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设立社会医疗机构。积极促进社会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乡村、社区等医疗卫生发展不足的地方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

  社会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依法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诊疗活动,以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社会资本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所)等,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设置床位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等,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时,应当在媒体或拟设置地点向社会公示,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决定不批准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床位100张以下的医院,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不设床位的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半年。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1次,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的延期时限为半年,不设床位的延期时限为3个月。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动失效。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不得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外从事诊疗活动,但急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经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开展诊疗活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等在诊疗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牌匾、工作人员的标牌等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但急诊和急救除外。

  社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除医学需要外,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应当标明*基准价、指导价和本医疗机构实行的医疗服务价格。

  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实行*指导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合理补助。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如确需进行短期试用的,可依法约定试用期,并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一)拟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二)受聘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聘用合约。

  受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试用期间未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得独立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聘用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外出会诊制度。医师未经其所属医疗机构同意不得外出会诊。

  禁止以会诊为名,变相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施行手术、坐堂行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加强医院消毒、隔离工作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医疗污水和废弃物。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弃物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经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开展义诊活动。禁止以义诊名义开展非法行医、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者器械等活动。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非医护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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