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1 00:00:00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街巷、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公路、铁路、机场、地铁、轻轨、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人民*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其履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家和地方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形态、色彩;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许可。原审批部门在许可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破损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及时整修。

  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空调外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占用人行道,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从事违法建设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活动时,可以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应的服务;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县级市、区、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建设时,需要规划部门做出认定意见的,规划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节 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空间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应当予以修复。

  空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发布公益公告的,应当在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的;

  (四)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的。

  第二十三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第二十四条 利用交通站台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第三节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

  (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检查井、箱盖等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齐*状态。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和修复。

  第二十七条 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确定准许停放的地点;鼓励沿街单位在非工作日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摆摊设点,超出门、窗经营、作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市、区人民*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配备卫生设施,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放场所。产生污水、污泥和垃圾的,应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污水、污泥预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

  前款规定的市容环境规范要求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园林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色调、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小品及绿化设施,应当进行日常养护、定期修剪。

  第四节 建设工地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不具备封闭围挡条件的,设置围栏。

  (二)建设工地内靠*围挡堆放物料的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顶部。

  (三)建设工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

  搭建脚手架等设施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防止扬尘,拆除作业应当采取湿式作业法;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

  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第三十五条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处置。

  建设单位根据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应当交给经核准的处置、运输、消纳单位处理。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密闭运输;

  (二)严禁超载;

  (三)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

  (七)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放大号牌应当清晰、完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节 居住区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卫生。

  居住区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整畅通,整洁卫生;居住区内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居住区内的绿化应当定期养护,不得毁坏、侵占绿地。

  第三十九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墙面、楼道、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居住区的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内不得晾晒、牵挂物品。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居住区内装饰、装修、建设行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举报。

  居民进行装修、娱乐、体育及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

  第一节 环境卫生

  第四十一条 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并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

  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地或者利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竣工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市场及周围环境整洁。

  第四十四条 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应当即时清理。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它废弃物;

  (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道路废物箱和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内翻捡垃圾污染环境;

  (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节 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交通站点、居住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和完善垃圾分类设施。

  第四十七条 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分类投放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指定收集容器,不得在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投放。

  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大件垃圾投放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和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四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和处置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定期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并根据实际产生量,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第五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将装饰、装修垃圾运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场所处置。

  第五十五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事业需要,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大件垃圾投放点、垃圾处置设施的设置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行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街景等建设和改造方案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论证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不得擅自变更、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改造。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予以复建或者移建。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复建公共厕所的布局、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硬件设施达不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市、区人民*负责制定建设和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公共厕所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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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扩展1)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3篇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

  第十条 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绿地、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的除外;

  (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乡)人民*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穿城公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城市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设摊、乱倒垃圾、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泼污水、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粪便,无积水、无积雪、无污迹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保持建(构)筑物表面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铺招牌、遮阳雨篷、卷帘门、阳台封闭等应符合规定;建(构)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

  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确需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的,报市、县(市、区)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统筹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密闭运输和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建设。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对环境卫生产生不良影响的用品。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收集和倾倒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贮存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并建立餐厨垃圾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数量及运输情况。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相关的规定行驶,运输车辆应将建筑垃圾运至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的场地。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随意丢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社会机构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等公共服务行为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市、县(市、区)人民*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粪便的清理处置由市、县(市、区)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到定时清运、消毒、密闭运输,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六条 城区河道水域应当保持清洁,防止污染,河道沿岸应设置垃圾箱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七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室外场地。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六)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地面、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3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举报、投诉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对应当移送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协助责任及监督管理责任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容貌标准清洗、粉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不及时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居民生活和工作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设置单位要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方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扫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道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摆设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运输的,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未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停车设施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对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按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室外场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十元罚款;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便溺的处三十元罚款;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和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阻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扩展2)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建设、环保、*、工商、文化、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不得在电杆、树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宣传品。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园林绿地、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区域的居民住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露天烧烤摊点及其他临时经营摊点应当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时间段内经营,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搭设檐蓬、遮阳布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违法经营、堆放、搭设的物品,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并承担清雪铲冰任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末拆除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批准,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

  (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

  (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察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

  第五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和提供服务的区域,未设置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对行为人实施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证件、未按照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六)侵占或者私分暂扣物品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八)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扩展3)

——最新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

最新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五)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招标工作;  (六)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清扫保洁费;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制止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通知城市管理执法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新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对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店名招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破损、有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制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防盗窗、遮雨篷等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和临时设置架空线的,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并按规定时限拆除。

  不得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开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错误、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等公用设施及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和县(市)、区人民*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景观灯光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的工具,要求其限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属于无照经营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宣传物品。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张贴、悬挂宣传物品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立即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清洗道路和清除废弃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责令就*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当保持周围场地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场地;拒不清洗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可以会同*部门对车辆采取暂扣、原地锁定或者强制拖离等措施。

最新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次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规定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的,可责令搬迁。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由物主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清运。

  产生营业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支付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三十一条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清运、疏通,防止阻塞、外溢。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不得任意倾倒。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专业服务企业。

  凡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制定。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扩展4)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九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

  第十条

  第九条 第(二)项所指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采光、通风条件好;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三)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

  (五)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六)托儿所和早教中心应当有喂奶室;

  (七)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八)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九)具有相应的餐具、玩具、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举办者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和寄宿制等类型,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按国家标准设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的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动手操作的条件与环境,满足学龄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教育实践中。

  第十八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0-3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和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的指导。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县(市、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学龄前儿童须凭县(市、区)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和儿童保健手册入园、入托。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疾控中心、举办单位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制度,保证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应当办好幼儿师范院校,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

  幼儿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举办示范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每年应当核拨一定数额的学前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扶持农村和社区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定期对教学、卫生、师资、设施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对幼儿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除具备幼儿教师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确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向家长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调控。

  第三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的伙食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把学前教育机构作为盈利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应当按照中小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由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办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 凡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不得危害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严重污染、影响采光或者通风的建筑与设施。

  禁止在学龄前儿童的活动室、寝室和其他学龄前儿童集中的场所吸烟。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扩展5)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扩展6)

——无锡市房屋租赁合同菁选

无锡市房屋租赁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无锡市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无锡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 *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锡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锡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无锡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出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预出租方(甲方):_________[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无锡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_____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幢)_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该房屋的*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一)[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

  (二)[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____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___月的;

  (七)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扩展7)

——无锡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10篇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无锡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锡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锡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无锡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一、出租房屋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产证编号:

  2、权 利 人:

  3、房屋座落:

  4、建筑面积: *方米

  (二)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三)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一)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该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二)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二)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 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

  (三)【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四)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一)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届满后 日内】返还该房地产,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 元/*方米(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

  (二)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一)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二)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个月的;

  十、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 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签字后第 日】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三)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六)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办理登记备案或信息记载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转交),以及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或名字) 乙方(名称或名字)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 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出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预出租方(甲方):_________[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锡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甲方_____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幢)_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该房屋的*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一)[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

  (二)[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____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___月的;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XX市工商管理局根据《XX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房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预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区/县)____路__(弄/新村)__(号/幢)___室(部位)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房屋类型为____,结构为____。该房屋的*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证书编号:______]。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使

  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个月的租金,即(___币)____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甲方/乙方)承担。

  5-3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元/*方米(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无锡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锡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锡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无锡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幢_______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______个月以上的。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各执______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均分配(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一、出租房屋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产证编号:

  2、权 利 人:

  3、房屋座落:

  4、建筑面积: *方米

  (二)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三)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一)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该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二)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二)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 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

  (三)【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四)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一)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届满后 日内】返还该房地产,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 元/*方米(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

  (二)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一)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二)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个月的;

  十、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 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签字后第 日】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三)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六)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办理登记备案或信息记载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转交),以及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或名字) 乙方(名称或名字)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 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出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预出租方(甲方):_________[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锡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幢)_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该房屋的*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一)[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

  (二)[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____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乙方:日期:

  甲方:

  乙方:

  一、出租房屋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产证编号:

  2、权 利 人:

  3、房屋座落:

  4、建筑面积: *方米

  (二)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三)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一)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该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二)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二)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 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

  (三)【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四)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一)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届满后 日内】返还该房地产,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 元/*方米(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

  (二)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一)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二)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个月的;

  十、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 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签字后第 日】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三)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六)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办理登记备案或信息记载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转交),以及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或名字) 乙方(名称或名字)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 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出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预出租方(甲方):_________[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无锡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_____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幢)_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该房屋的*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一)[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

  (二)[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____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扩展8)

——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总结(精选十篇)

  为解决制约xxx环境发展的突出问题,并进一步推动我新城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市区有关意见的要求,我处认真开展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大大加强了新城周边卫生环境的治理力度,着力实施净化、绿化、美化、亮化,较快实现了“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工作目标,以更好的营造优美文明的市容环境。*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治理环境卫生,明确工作方向新城环境综合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加快”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改善居民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是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和各机关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治理环境卫生,树立良好意识我新城管委会遵循区委、区**的要求,做到了统筹规划,全面覆盖,不但拟订了实施方案,分解了目标,细化了任务,而且认真加以落实,并严格检查考核,真正做到把新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三、具体治理内容首先,五月五日开始,新城城管处对新城周边重点违规堆放的大型垃圾堆进行治理,主要治理地点为,工业园内和东陵监狱东墙外堆放的大量生活垃圾。此次整治共耗时6天,动用铲车6台次,大翻车8台次,环卫工人40余人次,共计清运生活垃圾xx车,约X吨,部分垃圾做现场填埋处理。该次清理,对新城周边卫生环境的改善起到明显的效果。此外,在清理垃圾堆的同时,重点对沈抚大道沿线及沿线绿化带进行了彻底清理,做到了无死角、不遗漏,使沿线的美观度大大提升。第二阶段,五月十七日,新城城管处对汪南村街道两边大量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动用铲车1台,大翻车1台,共清运垃圾xx车。此次清理使汪南村的卫生环境大大改善,同时也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最后,五月二十八日,新城城管处沿xxx街北至南堤路向东,南至xx路向东到达伯官大街巡查,途中发现很多卫生问题,当即便采取应对措施。对铺设及未铺设完毕的道路沿线进行地毯式清理,并对有堆放垃圾现象地点进行处理。此次清理使新城新开道路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后经市区领导视察,也对该路段表示满意。我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但是,我们会在此基础上认证总结,自查自纠,巩固成果,严格按照“治理标准化,城乡一体化,机制长效化,管理常态化”的要求,做到巩固、完善、提高、创新,切实做好新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现新城环境优美,生态良好,风貌协调,民风文明的目标。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0xx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积极扎实的推进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会议部署明责任

  按照市委市**要求,我镇积极召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会,层层落实责任,镇成立了以党委**、镇长为双组长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专门的整治工作法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层层分配、明确责任担当,构建了镇领导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的三级责任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全面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紧盯目标任务,行动明确抓落实

  紧紧围绕我镇农村人居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各项整治工作,建立规范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是改建农村垃圾收集池10个,配备清扫保洁员20人;全面完成市委市**下达的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千余户;已经完成护垭场污水处理站建设,望垭场污水处理站正在建设中。

  二是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积极开展鳌溪河护河行动,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实施村镇排水一体化工程,全面展开望垭场污水管网的铺设。

  三是重点做好了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坚决杜绝露天焚烧和粪污直排的现象发生。

  四是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三改一建和土坯房改造,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大力宣传动员群众参与,从清扫庭院做起,把村内环境搞得干干净净,清清爽爽,提高改善农民清洁卫生意识和行为*惯。

  五是建立规范激励机制,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传统村庄保护等纳入村规民约,推行门前“三包”等管理制度,鼓励群众讲卫生、树新风、除陋*,摒弃乱扔、乱吐、乱贴等不文明行为,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建议

  一是农村居民对垃圾收集处理的认识不足,垃圾分类难度依然较大,随手乱扔乱倒的现象还时有出现。要充分提高农村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改变老百姓传统思想。

  二是第三方监管仍有缺失,第三方监管人员不足,资金短缺,导致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不到位,进而导致出现农户扔垃圾难,扔了难处理,垃圾堆积现象时有发生。下一步我们要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当前环境管理机制中存在的漏洞,明确具体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监督内容,力求农村垃圾整治中“无遗漏”。

  20xx年,在县委、县**的领导下,在县建立办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整洁县城,美丽溆浦”主题,按照“下狠心,出重拳,该旧貌,换新颜,建机制保长效”的工作要求,全所干部职工齐心协力,为努力打造整洁、卫生、美观、有序的城市环境做出了贡献,现将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自然生态环境的发展是人类发展的首要条件,抓好环境整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环境整洁是县域发展的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二、加强宣传,全面发动

  在环境整治工作中,我们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办宣传专栏、发放宣传册和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地认识到环境整治的重要性,着力提升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地支持、参与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呈现出环境保护从我做起、环境整治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成立了组织机构,完善了管理制度

  为认真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我所年初召开了环境整治专题工作会议,制定了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所长舒孝冬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环境整治办公室,完善了“门前三包”职责制度和清扫保洁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到了有班子、有牌子、有保障。

  (二)落实了环境整治相关措施

  1、实施职责分解。将单位院内、走廊和厕所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职责落实到门卫和出租门面负责,落实了“门前三包”,院内垃圾做到日清日运,确保单位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各股室卫生清理由各股室负责,做到一日一小清,二日一大清,每周五下午彻底清扫,切实持续室内环境美观,做到室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

  2、切实加强了环境职责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将划分到单位的卫生职责区落实到组分工到人,单位所有人员参加清扫工作,共分四个清扫组排班具体到组到人,由分管负责人带队,做到每日下午全面彻底清扫,并聘请了专职的保洁员落实保洁措施,经常持续职责区环境卫生美观。

  3、落实了环境整治评估考核措施。到位领导小组负责每日环境清扫检查工作,并做好了检查记录,将检查状况纳入年终股室和个人综合评优,凡环境整治状况受到县通报批评的股室及个人,年终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受到县环境整治表彰的,单位对相关股室及个人年终实施必须的奖励。

  一年来,通过全所同志的共同努力,为县城环境治理做出了必须成绩,但离县委县**的要求还有差距,我们深刻认识到,环境整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工作任重道远。今后,我们将在县委**的领导下,为全面落实县城三年综合整治目标,全力打造整洁、卫生、美观、有序的县城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xx年,我村积极响应上级号召,严格按照县乡两级要求,采用**包村、干部包片、村民自觉参与的办法,积极组织卫生保洁员,对我村的环境进行了全面的整治。现将我村的卫生整治工作小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织,周密安排部署

  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做到了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到位。成立了以村党总支**吴永胜为组长,副**曹贤俊、佘德顺为副组长,两委干部为成员的领导班子,把全村划分为六个责任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二、制定规划目标,逐项分布落实

  我村根据村内的实际情况,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村庄整治工作。我村共聘请了6名保洁员,并聘请专人负责垃圾清运。目前为止我村共建立了13个垃圾池,并且正在紧锣密鼓的继续在有需要的地方新建,宣传发动共书写标语3条,悬挂横幅2条。20xx年x月份,组织卫生保洁员和村民对石山村民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村主干道沿线配备了24个垃圾箱,并派专人管理。同时正在逐步对各自然村合理配备垃圾箱。

  三、利用自身特色,搞活环境整治

  五峰村的特色是“镇村衔接”,卫生整治区域交叉围绕。我们向全村的卫生保洁员严格要求,要求他们像中心街区卫生保洁员学*,严格参照中心街区卫生标准,并由各个自然村内的老党员、老干部做群众督察员,督促他们做好环境整治工作。

  四、宣传号召并举,加大整治力度工作总结

  五峰村全民总动员,大力宣传,广泛号召,逐家逐户发放环境整治一封信。各户自家实行“门前三包”,由村内专职人员集体清运,集中处理(目前的处理方式是送至垃圾焚烧池统一焚烧)。在集中整治阶段,村委下大力气,安排专人负责,开展环境整治大清洁,在我村桃山自然村开展试点,清理卫生死角,共清除石瓦煤堆、粪堆、柴草杂物堆70余个,动用大型机具10余台/次,投入人工110余个。

  五、建立各项制度,落实长效机制

  我村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如保洁员的管理制度、保洁制度等。村两委包片责任到人,组建了检查小组,保证每月两次检查,对检查中成绩明显的保洁员当即给予适当奖励,对检查中未尽到保洁职责的保洁员依照天门镇保洁员管理制度进行惩罚,并对不合格地点进行整改,特别差的要在村内广播点名批评。

  经过不断的努力,村内垃圾遍地、杂物随意堆放、牲畜粪便随处可见、污水溢流等农村恶*已经根除,你可以看见的是一个“四化四美”的新农村。但我们自知差距很大,仍需进一步努力。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决策部署,按照《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标准》的要求,加大力度,积极行动,全面开展镇、村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改善我镇生活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环卫所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创新工作思路,继续加快环卫体制改革,狠抓“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长效管理。经过全所干部的共同努力,特别是一线环卫工人的辛苦劳作和无私奉献,我们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所20xx年上半年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搞好理论学*,提高政治素质

  按照镇党委**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所工作实际,上半年主要围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巩固提升活动”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把农村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作作为中心工作紧抓不放。针对环卫工作实际,组织学*环保法律法规,强化环境意识,提高环卫所工作人员服务水*,克服工作中的各种弊端、陋*。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日常工作效率

  1、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今年以来,我镇结合岗位要求,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制定了《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意见》、《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考核办法》。通过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方案制定完善,形成层层带动、级级落实的健全网络。

  2、定期召开环境整治工作会,对照月考核标准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使辖区环境卫生质量明显提高。

  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环境工作的副镇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环保所工作人员以及各片办主任、各驻村指导员的天桥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了以支部**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的村级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小组,实行村干部包抓,分区负责的制度,做到层层包抓、责任到人。环卫所定期对各村的环境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营造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环境氛围,狠抓落实各项工作。

  三、加大整治力度、转化先进村为示范村

  目前,我镇20xx年环境整治示范村有胡家庄、割耳庄、雷家寨;经过20xx年上半年的进一步整治,xxx、xxx、xxx等8村已按照环境整治示范村的标准完成各项工作,环境卫生得到很大改观,经我镇自查,符合示范村标准,已上报四城联创办申请验收。在这几个先进村的带动下,我镇其他各村的环境整治工作力度也比较大,全镇的环境卫生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xxx村双委会原来存在矛盾,属三类村,村容村貌极差,是全镇唯一没有硬化村内道路的村子,此次三委会换届之后,该村双委会班子高度重视农村环境卫生政治工作,投资200多万元硬化了村内道路8条两万多*方,村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四、环卫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及奖补资金落实情况

  我镇除县下拨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外,我镇还拿出资金购买保洁服、清洁三轮车扫帚等保洁工具,用于镇域内主干道垃圾、柴草清运。20xx年我镇按照《xx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标准》及县委县**的要求,我镇对保洁员实行村用镇管的制度,对保洁员每月进行考核、统一发放保洁员津贴,使保洁员补贴都能及时发放到位。我镇还将低保户纳入义务保洁员队伍,协助保洁员工作。

  五、精品干线工程

  按照县委、县**创“全省一流、全国有名”的工作标准,借“城乡环境整治巩固提升活动”之机,我们进一步创新思路、加大投入,全面、深入、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作,努力实现环境整治常态化、管理标准城市化、人居环境生态化,着力打造环境整洁、生态宜居的新天桥。

  按照xxx县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精品干线工程的意见》(县环境整治办发[20xx]7号)文件精神,对全镇所有公路过境村、河道的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并将南北三号路沿线作为重点,实施精品干线工程。xxx、xxx、xxx等过境村及沿线河道两侧的环境得到大整治、大提升。

  20xx年我乡根据县委召开的“城乡净化”会议精神,为美化我乡容貌,展示本地社会、经济发展面貌。*几年来,xx乡**把环境整治工作纳入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以监督、检查、治理为手段,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五整治”活动,着力解决脏乱差问题,努力提高场镇卫生综合管理水*,使我乡的卫生面貌发生了较大的改观。下面,将本年我乡环境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机构

  1、组织两个工作队伍。

  由整治领导小组管辖,一是环境治理办,由党委委员、**副乡长xx任队长,另外向社会临时招聘了品德良好而又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拆除违章建筑、临街建筑整治与装修、占道经营整治工作。二是环卫队,由居委会主任、乡综治主任队长,聘请专职的卫生保洁员,负责街道打扫、垃圾清理工作。

  2、成立一个领导机构。

  对于场镇整治工作,xx乡**高度重视,成立以周宗武乡长为组长的场镇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场镇建设的副乡长具体负责,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中成员由综治、财政、居委会、卫生、学校、供电等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综合协调落实场镇整治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日程安排。

  3、明确工作责任。

  在工作中采取了领导包片、单位包段、人员到户,要求辖区内无乱堆乱码、无乱贴乱挂、无车辆乱停乱放、居民住户做到门前“五包”。

  二、筹集整治经费

  采取“上面拨一点、**投一点、群众缴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资。其中主要有两类,一是场镇河道修筑护河堤20万元和化粪池36口用去资金2万元,由**向上面争取项目资金投入;二是分类收取卫生保洁费。召开街道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按店铺、居民和临时摊位分别收取相应的卫生保洁费,其中店铺又分餐饮、副食和专项三类收取不同的费用,农副产品则一律免收费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建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场镇整治、环卫工人工资和清扫物资采购等支出。对不按时交纳卫生费的住户,环卫所主动上门做好工作,促其按时缴纳。对一些无正当理由拒交卫生费的,在场口醒目位置张榜通报,让广大群众监督,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的局面。

  三、工作思路

  提档升位,扮靓一条街;整治规范,完善一条街;干净安全,顺畅一条街;场镇扩容,规范一条街;打造特色,展示一大片;提高完善,亮眼一条线;洗新革面,包装一个院。

  四、实行“三个结合”整治场镇

  (一)宣传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

  首先,开展宣传活动,向居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制定了“场镇环境卫生管理公约”。4月3日,场镇整治领导小组召开了场镇整治动员大会,印发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广泛宣传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场镇辖区内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人人参与,营造了浓厚的整治工作氛围。

  在宣传到位的基础上,与居民签订《卫生保洁责任书》,要求居民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落实“门前三包”,将垃圾定时、定点投放,配合好卫生保洁员工作。

  其次,确定整治范围,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人员逐条街道,逐栋楼房建筑,逐户商铺店面开展拉网式巡查,对照“五整治”标准,确定整治清理对象,列出清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然后以乡**名义,对相关单位、居民户、个体工商户或其它责任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及其他责罚措施等。

  经过宣传发动,场镇整治工作得到了商铺业主、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规定的时间內有6户业主自行拆除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面积共計120*方米。有13家店铺清理了门前的杂物废品,腾出、净化街面*68*方米。

  (二)完善设施与正确疏导相结合:为了改变“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的现象,xx乡场镇整治领导小组从源头着手改变现状,将场镇零散的客商、菜农进行文明交易宣传教育,划出汽车、摩托车场地,组织车辆按序停放;在不同方位建成二个垃圾池,教育居民商户统一倾倒垃圾。

  (三)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整治小组成员和环卫人员每场进行巡查,发现有随意堆放、摆卖、搭建等行为当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对个别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当事人,按照乡规民约或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不服从统一规划私自建设的行为特别严厉查处。迄今为止,共处理了3个乱摆乱卖摊点,并对5个经营个体户进行批评教育,有效遏制了乱放乱摆的行为。

  五、“四个到位”巩固提高

  一是制度到位。通过建章立制,实现长效管理。乡**制定《xx乡赤溪社环境卫生管理公约》,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使圩镇的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

  二是评比到位。由乡环卫队牵头组织,开展文明单位、文明工商户、文明居民户创评活动,结合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和*时抽查制相结合,对商铺和住户开展卫生评比活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评比,评比结果在圩镇公开栏里公开,形成竞赛机制。获得文明称号的单位、商户和居民,可以免交当月的卫生保洁费。

  三是监管到位。制定《卫生管理公约》,由群众民主选举当地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的“五位退休老干部”担当义务卫生监督员,由乡**颁发聘任证书,专门负责场镇卫生保洁工作的检查和验收,验收质量直接与卫生保洁员的工资挂钩。

  四是考评到位。乡**要求乡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场镇环境整治工作,带头搞好本单位环境卫生,这样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确保整治效果。对场镇整治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或评先、评优、评文明单位,对不支持场镇建设、整治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结合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及周边市容秩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区环境,以文明城市复审为契机,不断深入开展校园周边专项集中整治,依法查处学校及周边各种违规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和流动商贩,现将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我县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集中整治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能够顺利展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逐一细化目标任务,明确了城监大队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股室,明确具体经办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将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二、分解任务,落实重点(一)摸排汇总,制定方案。专题会议后,迅速启动了校园周边整治工作。及时摸底排查城区各学校周边环境秩序情况,在前期校园周边整治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做好基础工作。(二)加强巡查,重点监管。根据各所学校周边违规占道现象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从三方面入手展开整治活动:一是规范市容秩序,针对校园周边的跨门槛经营占道经营等行为,采取定岗定人的方式,加强监管力度;二是净化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倾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查处力度,并组织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占道摊点业主和跨门槛经营门市业主进行逐一宣传劝导,督促学校周边单位及商户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三是严厉打击流动商贩和临时摊点,在学校上下学的人流高峰时段及占道经营问题较为严重的区域,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整洁有序;在专项整治期间,累计规范门490余家,劝导游动摊贩280人次,制止垃圾乱扔行为,20起,督促校园周边餐馆安装油烟净化器20台。(三)共同协作,加强宣传。通过舆论宣传向经营业主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的知晓率和参与热情,对各类违规占道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打造和谐安全校园。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今后将继续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和巡查工作,建立完善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严防反弹。

  按照县委、县**要求,我镇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从今年三月份开始,对全镇环境卫生进行了全面整治。初步实现了城镇容貌整洁、干净、亮丽的目标,使我镇环境面貌得到了大大改观。现就工作开展状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做法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根据我镇实际,制定了《七沟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悬挂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与农户签订门前“三包”职责状3000余份,使居民自觉参与维持公共卫生,爱护生活环境。共刷写宣传标语5条,悬挂横幅3条。构成了人人关心城镇环境建设、人人参与环境整治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措施,全力整治。我镇把4月份确定为卫生整治攻坚月,在全镇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101国道两侧及沿线各村的各种生活垃圾、废弃物进行了彻底清理、清运。至这天,共动用拉运车辆200余辆(次),清运垃圾1500多方,修复边沟4000延长米。同时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专门成立了9人的卫生保洁队伍,新建垃圾池15个,购置垃圾清运车1台,建成占地3000*方米的固定垃圾填埋场一处。制定了《保洁人员管理制度》、《垃圾清运制度》,加强了保洁人员的管理。

  (三)加强督查,保障到位。为了使这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彻底改变我镇环境卫生面貌,镇里成立了由党委**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5天检查一次,每3天抽查一次,并制定了《七沟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查表》,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和各村、有关单位签订职责书,实行*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目标管理职责制,构成了严密的监管体系和层层负责,层层推进的工作制度,从组织上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镇居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存在问题

  (一)群众环保意识淡薄,整治难度较大。虽然镇里多次对群众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的宣传和教育,但群众对此项工作的理解程度还是不尽如人意,主动配合更是相差较远,“前扫后到”,“边走边扔”的现象仍较为严重,虽有垃圾池、但“无人问津”,村民自觉持续良好的卫生*惯仍未构成,同时对保洁工作的配合不够,给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增添了很大的难度。

  (二)经费不足,与实际需要存在差距。由于当前我镇财政压力较大,对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造成对环境卫生治理经费的投入明显不足。

  三、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治经费投入力度。透过镇财政拿一点,沿街商铺和企业出一点的方式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力争在今年10月末在各村和101国道两侧部分地段新建垃圾池65个,每个村成立一支2—3人的保洁队伍,负责日常垃圾清运和卫生管理。

  (二)进一步健全卫生持续长效机制。抓好长效机制的完善落实以及保洁员队伍的建设。在持续原有保洁队伍不变的状况下,在全镇各村实行低保户保洁义务工制度,从各村低保户中挑选出部分有劳动潜力的人员充实到保洁队伍。

  (三)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机制。我们计划从各村老党员、老干部以及村民代表中选出一部分职责心强的人员,成立一支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对村民和保洁人员进行监督。一方面监督村民自觉爱护环境,构成良好的卫生*惯,另一方面监督保洁员认真履行自我的职责,为保洁工作打分,与保洁员工资直接相联系。

  我镇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虽然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距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还有必须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多向其他兄弟乡镇学*好的做法与经验,寻找和正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职责,加大环境整治工作力度,改善城镇环境面貌,对外展示*泉“西大门”的新形象。

  一、领导重视,全面落实创卫工作责任制

  为确保卫生工作顺利开展,镇党委**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镇环境卫生综合建设领导小组,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各村、各部门的一把手作为卫生综合整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相应成立了由村委会主任或部门一把手任组长的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配备卫生专干,在镇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实行地域目标“谁管辖,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到每项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时限、有专人抓,有效推动了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落实经费,不断加强环卫工作队伍建设

  镇每年拨出专款,专门成立环卫小组,负责镇区主要道路的清洁工作。各村也专门成立了环卫工作队伍,负责做好所在村的垃圾清运和巷道的保洁工作。同时,镇每年组织一次环卫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环卫工作队伍的业务水*。

  三、加强宣教,扎实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今年来,我镇一如既往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征订《人之初》杂志以及《除四害基本知识小册子》等,通过各种形式发放至村、卫生院、防疫站、村卫生室、中小学校和群众手中,同时结合灾后的除四害工作,在镇有线电视台播放除四害宣传片,出版健康知识宣传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让群众更深入地了解并掌握卫生基本常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从而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新风尚。

  四、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卫生基础设施

  组织水尾溪沿途各村对水尾溪进行清淤、竣深,有效解决了水尾溪雨季积水严重、污水四溢的问题,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四是积极推进镇通村供水工程建设,目前,全镇各村全部实现通水到村,群众饮水脏、饮水不卫生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加强管理,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卫生管理规定

  一是采取日常性管理与突击性行动相结合的形式,对区域内的沿街铺户和市场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室内达标”的规范管理,杜绝“六乱”现象。二是清除卫生院门口的垃圾点,镇区及周边地区实行生活垃圾上门收集,确保镇区环境卫生的整洁;三是以村为单位,划分地域,做好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理工作,并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垃圾袋装化。四是镇主要马路及人行步道、巷道坚持“一清扫二保洁”制度,定人、定岗、定路段清扫,确保辖区巷道有一卫生死角,即刻清除、清理。

  20xx年度,xx镇环保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环保局的指导下,镇党委、**高度重视,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为中心,以生态立县抓点,全体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努力抓好我镇的环保工作,现就我镇20xx年环保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强化责任制度

  20xx年初,镇党委、**根据县环保工作总体部署,结合镇实际,充实、调整了环保工作领导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职责,镇**以河政办[20xx]12号文件下发了指导全年工作的《xx镇20xx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于20xx年1、7月两次召开镇内村支两委负责人、企业法人、环保负责人参加的环保工作会议。并同各村、企业签订《20xx年xx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5份,签订率100%,确保制度落到实处,责任分工明确。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环保意识

  为扩大环保影响,强化群众、企业的环境意识,我镇采取灵活的宣传方法,利用会议、标语、板报、新闻、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群众,企业进行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环保法的宣传工作,我镇召开专题会议,对村两委、镇直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进行了专门培训。散发传单3000份,张贴标语12幅,悬挂横幅8条;在中心学校开设专题课,提高中小学生的环保意识,宣传环保的重要性,教育中小学生,环保工作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通过这些活动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大大增强,**意识明显提高。

  三、加大整治措施、强化生态建设

  我镇辖区内有2个4A级风景区,生态环境建设非常重要。我镇严格按照县委、县**生态立县及镇党委、**生态立镇的要求,狠抓环境整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镇因高速公路施工,对生态环境有所影响,尤为对镇区饮水水源保护区影响较大,镇环保办公室迅速与高速路七标项目部联系,做出了处理;处理群众反映高速路施工影响环保相关事项3起。保证了我镇生态环境安全,全年没有发生一起环保事故。20xx年镇**投资80万元,对镇区路面在内7条主要道路进行绿化,并在xx投资xx万元,新建休闲广场3处,增加绿地50亩。在中在加强生态创建的同时,必须遏制秸秆焚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将秸秆禁烧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坚持24小时不间断全面巡查和重点区域监督,并执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护林员、党员、妇女小组长保地块的层层责任制,并执行日报告制,落实秸秆禁烧责任,由于措施得力,责任明确,夏、秋两季没有发生一起秸秆焚烧现象。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扩展9)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实用5篇

  1.雪中送炭,祝家家*安。

  2.让人人享受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的阳光

  3.关爱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

  4.卫生服务无限情,社区居民乐融融。

  5.关爱无处不在,健康实实在在。

  6.加强和改善市容市容环境卫生,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

  7.树市容环境卫生爱心热心细心耐心的`服务理念。

  8.重视预防: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

  9.敬业诚信关爱助人是我们的理念

  10.关心老人和困难群体的身心健康

  11.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

  12.走进社区,深入家庭,服务百姓,健康人生

  13.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14.社区和百姓两相连,卫生与健康一线牵

  15.健康人生路,卫生永呵护。

  1. 广告牌匾安装好,以免意外生烦恼。

  2.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3. 讲究交通秩序,车辆有序摆放

  4. 手拉手,心连心,共建文明新丹阳。

  5. 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光荣传统,纪念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周年。

  6. 爱国卫生,人人有责。

  7. 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8. 关心老人和困难群体的身心健康。

  9. 健康幸福欢乐和谐是我们的追求。

  10.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11.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方便群众基本医疗。

  12. 您在基本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的关爱里。

  13. 关爱农民健康,实施免费体检。

  14. 搞好爱国卫生,爱护自然环境。

  15. 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开展健康干预和促进工作。

  16. 感受社区服务,享受健康无忧。

  17. 保护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18. 老弱妇孺皆受益,又防又治社区医。

  19. 防患未然,原人人健康。

  20. 老人妇女儿童残障是我们的家人。

  一、总体

  1.热烈祝贺《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月1日施行

  2.自觉遵守《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3.深入学*贯彻《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积极推进三明法治建设

  4.深入学*贯彻《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成果

  二、总则

  1.强化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巩固提升三明文明城

  2.倡导文明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容环境

  3.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共建,群策群力建设美丽新三明

  4.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共建共享美丽新三明

  5.加快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水*

  6.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

  7.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质效

  8.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共同打造美丽宜居新三明

  9.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共建共享美丽新三明

  10.举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奖励

  11.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会曝光,个人没面子城市没形象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1.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2.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3.责任人维护好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共建美丽城市

  四、市容管理

  1.建筑物外立面要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要及时整修清洁

  2.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璀璨迷人新三明

  3.我是雕塑我有型,定期给我美美容

  4.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完好*整,营造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5.不乱摆摊点,不店外经营

  6.井盖沟盖丢失要及时补,造成损害要赔偿

  7.广告发布美观大方,城市容貌清新亮丽

  8.禁止小广告,美化我家园

  9.根治城市牛皮癣,乱贴广告已违法

  五、环境卫生管理

  1.摈弃乱丢乱吐陋*,倡导文明谦让行为

  2.清洁卫生手牵手,和谐环境心连心

  3.车辆运输要有防护,沿途滴撒要不得

  4.养犬须绷卫生弦,遛狗粪便及时清,公共空间不养犬,环境卫生靠大家

  5.垃圾要分类,回收莫浪费

  6.配合垃圾分类,争做文明市民

  7.废旧家具莫乱丢,乱堆乱放是违法

  8.装修垃圾莫乱丢,乱堆乱放是违法

  9.高空抛物要不得,伤人害己受处罚

  10.垃圾清扫要及时,便民市场真为民

  11.废水油污勿外倒,特殊经营要守法

  12.污水垃圾莫乱倒,随地便溺要处罚

  六、法律责任

  1.占道摆摊设点要罚款,经商做生意要守法

  2.店外经营要罚款,经商做生意要守法

  1.搞好爱国环境卫生,爱护自然环境

  2.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完善健康管理系统

  3.送健康到家,结关爱奇葩

  4.重视预防: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

  5.老人妇女儿童残障是我们的家人

  6.居民健康大管家,真诚服务为大家

  7.卫生为健康护航,服务携社区腾飞

  8.宣传预防保健医疗是我们的`职守

  9.健康体检保健康。

  10.创居民就医暖心舒心放心欢心的医疗氛围。

  11.关爱无处不在,健康实实在在

  12.市容环境卫生以人为本,关爱健康以情感人

  13.参加农医保,享受免费健康体检

  14.预约健康?让未来少些遗憾

  15.卫生服务无限情,社区居民乐融融

  1、我为城市美容,城市以我为荣。

  2、美丽的厦门,白鹭的家园。

  3、金钱是一时的财富,环境是世代的瑰宝。

  4、我给您方便,您还我清洁。

  5、美景人共赏,美德人同赞。

  6、花草无语,奉献美丽。

  7、市容管理人人参与,和谐文明家家受益。

  8、欢迎您到厦门来,请为厦门添光彩。

  9、美好环境始于一点一滴,文明生活践于一言一行。

  10、美丽城市是我家,环境管理靠大家。

  11、美丽环境始于心,城市文明践于行。

  12、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13、树立环境卫生意识,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14、爱花爱草爱树,珍惜美好家园。

  15、奉献一份爱心,滋润一片绿叶。

  16、软环境、硬环境,第一要干净。

  17、大环境,小环境,干净才有好心情。

  18、绿与健康常驻,花与文明同在。

  19、爱护环境卫生,共享健康人生。

  20、人人参与环境管理,携手共建幸福城市。

  21、维护市容常抓不懈,保持清洁持之以恒。

  22、做文明市民,创美好家园。

  23、城·载文明,净·享生活。

  24、人人共创优美环境,天天拥有美好心情。

  25、城市美如画,全靠你我他……

  26、我家住在卫生城,我们从小讲卫生。

  27、美丽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爱护。

  28、城市文明,市容为凭。

  29、随地吐痰,小心反弹。

  30、洁净留得白鹭在,优美引得客常来。

  31、多种花草,美化鹭岛。

  32、创建优美环境,迎接天下客人。

  33、洁净的市容,轻松的.心情。

  34、您走过的地方来前去后都一样洁净。

  35、草木有生应珍贵,人皆有知要自爱。

  36、告别不文明行为,共享优美舒适环境。

  37、珍惜优美环境,享受美好生活。

  38、城市管理齐努力,优美环境共受益。

  39、珍爱卫生城市,呵护鹭岛美景。

  40、文明行为从我开始,环境卫生从我做起。

  41、人人都有好行为,处处才有好环境。

  42、让海上花园成为世界的公园。

  43、观美好风景,做文明游客。

  44、海上花园美在海、请给海洋多点爱。

  45、厦门的洁净,有您的一份贡献。

  46、环境清爽,心情舒畅。

  47、城市管理齐参与,和谐环境添魅力。

  48、地球无法克隆,请爱护生存环境。

  49、保护生态环境,追求完美人生。

  50、文明清洁你我他,环境卫生靠大家。

  51、身体要健康,环境不能脏。

  52、倡导城市美容,享受品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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