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1 00:00:00 章程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1

  第二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取消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的入学资格,并通报给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中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入学报到期间,艺术类专业、高水*运动员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须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国家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2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如广东省*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特等奖。高考文化总成绩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名前十名者,可获奖学金10万元。

  (二)一等奖。广东省考生,文科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前400名的,理科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前1500名的,可获奖学金5万元。非广东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排名前100名的,理科排名前300名的(当年高考总人数在1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30名的),可获奖学金5万元。

  (三)二等奖。广东省考生,文科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前600名的',理科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前2000名的,可获奖学金3万元。非广东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排名前200名的,理科排名前500名的(当年高考总人数在1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50名的),可获奖学金3万元。

  (四)三等奖。高考文化成绩(不计加分)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理批次录取考生前2%且高考文化成绩超出一本线80分以上(非750分制省份折算为750分计算)的,可获奖学金1万元。

  学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同时符合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中的两个以上奖励的,以最高额度计算,不重复奖励。

  (五)单科状元奖。高考成绩单科分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名者,奖励1万元。

  (六)高水*运动员考生奖。

  健将级以上运动员奖励第一学年学费,一级运动员奖励第一学年半额学费。

  (七)竞赛和学生干部奖。

  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信息学(计算机)三门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二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一等奖者;高中阶段获国家级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三好学生称号者,奖励2万元。

  (八)学生“励志奖”。

  孤儿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和农村无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子女,报考暨南大学并录取,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在读生年度奖学金。

  各类奖学金金额从400元到10000元不等。

  第二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

  学生入学后在校期间参加国际、国家、省(市、自治区)组织的学术、科研、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可获专项奖学金,奖金数额从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第二十九条 社会奖学金。

  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了各种奖学金,奖学金数额从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第三十条 扶困助学。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请办理好由当地*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明须由乡、镇以上*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且需有经办者亲笔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资助,如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等。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3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电话:020-85228929,传真:020-85221340。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220130

  传真:020-85221340

  暨南大学网址:www.jnu.edu.cn

  暨南大学招生办网址:www.zsb.jnu.edu.cn

  邮箱:ozsb@jnu.edu.cn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南大学行政办公楼403室

  邮编:5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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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1)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1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

  根据上海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一省一市的调档比例为1:1。

  保送生、艺术类专业(不含设计学类)、高水*艺术团、高水*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行志愿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明确填报有外语类专业志愿(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投档分数相同时,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水*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照考生辅助投档分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招生简章为准。

  在上海市、浙江省,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即“3+3”考试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水*考试成绩录取,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学业水*考试成绩相同时,根据我校公布的《武汉大学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进行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但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具体录取办法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艺术团、高水*运动队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总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及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六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向*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本科生学费分为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费两个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生源定向*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投档分数以及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艺术类学生、非*生源定向*就业学生、护理学专业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通过自主招生录取进校的学生不得转出录取专业所属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www.aoff.whu.edu.cn,咨询电话:027-6875 4231,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门电话:027-6875 3835。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

  第三十八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2)

——海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海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1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海南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本科招生工作由海南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负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898-66183734)和举报邮箱(jiwei@hainu.edu.cn ),接受社会监督。

海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2

  第七条 学校面向全国内地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属国家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高水*运动队、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

  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份生源情况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情况,制订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见各省招办公布或到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bkzs.hainu.edu.cn查询。

  第八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衡,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86个投放到生源好的省份,普通文理科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超出100%投档比例已经投档到我校符合要求的线上考生,或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增加计划到生源好的省份;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根据各省录取时间、生源情况、出现同排名考生等情况,用于顺延录取投档到学校的合格考生。

  第九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适当减少招生计划。

海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3

  第十条 学校认可各省加分政策,但最高加分分值不超过20分。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投档分(不含生源省份排位小分)为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类(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地理科学类(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4个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60%以上(含60%)。其他专业录取时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

  第十二条 除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语类专业要求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他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梯度志愿的省份一般不超过120%,实行*行志愿的省份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如果个别专业在征集志愿后仍就生源不足,则根据生源省份有关规定,将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好的省份录取。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规则:

  (一)对同一轮投档的考生,没有特别说明时,录取考生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即高分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考生分数相*或相同时,先遵从专业志愿,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因特长加分的考生,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为鼓励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填报园林、水产养殖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植物生产类(农学、植物保护、园艺)、林学类(林学、森林保护)、种子科学与工程、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园艺(草坪科学与工程方向) 、植物保护(农药与农产品安全方向)等农科类专业,实行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另外,同一轮出档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并同意专业调剂的情况下,若农科类专业未录满,优先录取填报有未录满的农科类专业志愿的考生,然后才调剂其他没有相应农科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到农科类专业。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BC,必测4C 1合格”,进档考生排序方法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要求见江苏省招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实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该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上海、浙江2017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见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公布,或6月5日后到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bkzs.hainu.edu.cn查询。

  (二)当考生填报所有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除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类(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地理科学类(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不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外,将调剂录取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将二本批次与一本批次合并为一个批次的省份,将在海甸或儋州两个校区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或虽然服从专业调剂但剩余招生计划只有上述4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时,将予以退档。

  (三)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要求报考考生具备一定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需测试绘画水*,测试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

  (四)外语类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俄语专业为零起点教学),要求考生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报考外语类专业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以各省规定为准,录取时参照生源省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艺术类专业新生复试。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不参加新生复试、或复试不合格且复试的专业水*严重达不到原专业考试水*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六)学校与爱尔兰都柏林理工学院(DIT)合作办学的旅游管理类(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ASU)合作办学的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地理科学类(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是双学位项目,只招收有专业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有关规定,对有此专业志愿并且英语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60%以上(含60%)考生,适当降分录取。

  (七)学校有41个专业按16个大类招生录取(详见附件表中招生专业),学生入学后统一学*所录取专业类的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依专业类不同,两到三年内根据专业教学容量、学生志愿情况、学*成绩和人才需求分流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绘画、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舞蹈编导、服装与服饰设计 (服装表演方向)和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编导方向)等艺术类专业学生,录取原则按照《海南大学2017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招收篮球、排球、足球和田径等项目高水*运动员,录取原则按照《海南大学2017年高水*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其调剂到其他符合条件又有招生计划的专业。特别提醒,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海洋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林学、园林、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绘画、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编导方向)等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表演及舞蹈编导专业要求有较好的学*音乐、表演和舞蹈的生理条件。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专业要求是女生,身高170厘米(含)以上,符合专业模特的基本条件。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3)

——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1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主要投放到上线生源多、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2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拟申请我校单独招生考试资格的高水*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河北、湖北、河南、山东、广东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湖南、北京、上海艺术类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对高水*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运动员招生简章为准。

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3

  第三十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4)

——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招生章程3篇

  第一条 东北财经大学(国标代码:10173)是*、教育部、辽宁省人民*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年限:本科学制四年,学*年限三至六年;专升本学制二年。

  第七条 专业设置如下: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创建了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设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工商管理(跨国公司管理方向)和旅游管理(休闲与服务管理方向)面向全国高考直接招生,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东北财经大学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英国萨里大学的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与多所国外一流大学合作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如下:

  (一)东北财经大学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休伦大学学院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二)东北财经大学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国王大学学院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三)东北财经大学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国王大学学院合作举办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四)东北财经大学与澳大利亚科廷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五)东北财经大学与英国厄尔斯特大学(又译奥斯特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六)东北财经大学与英国厄尔斯特大学(又译奥斯特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方式为,列入高考直接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招生计划,具体项目及招生计划以实际发布为准。学生在结束国内阶段学*后,符合项目规定学术标准并达到出国语言水*,可申请办理赴国外学*;按照项目要求完成学业并符合中外双方毕业条件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东北财经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国外合作大学颁发的学位证书。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5)

——个人全日制劳动合同3篇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公*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条款,*均每周工作_____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至周_____工作,上午_____,下午_____。

  每周周_____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_____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班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2、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甲方承诺每月_____日为发薪日。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元。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_____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4、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5、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6、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

  7、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3、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4、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出纳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可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实行每天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休息一天。

  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甲方承诺每月_____日为发薪日。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元。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条款执行: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元。

  4、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

  1、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可能,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七、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

  1、因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依法执行有关福利待遇规定,并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八、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九、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如不及时告知甲方,按照提供虚假人事资料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等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不得涂改。

  4、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6)

——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菁华3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国家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艺术团学生、高水*运动队学生、自主招生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保送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保送生、高水*艺术团学生、高水*运动队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考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艺术团、高水*运动队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注: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行志愿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普通高考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以上,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艺术团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以上。高水*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江苏省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选测科目等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上海市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艺术团学生、高水*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7)

——大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保证大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大理大学;学校性质:国有公办(云南)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和本科;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校注册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 2 号,邮编:671003,学校国标代码:10679。学校设有古城和下关两个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区。

  第三条 凡具有大理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大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大理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大理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大理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校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大理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大理大学现有 17 个教学学院,62 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上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大理大学在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的详细介绍请通过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 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 大理大学普通本科面向全国 30 个省(区、市)招生。其中云南省内分为一本、二本批次招生,云南省外均为二本批次招生。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8)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五条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在纪检*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扬中西方高水*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目前已成立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两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生学*地点为海宁国际校区。对于有招生计划地区的考生,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能互相转专业;对于没有招生计划地区的学校其他专业考生,可以申请转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一条根据医药类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所属医学试验班类、预防医学、药学类和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实行单独录取。

  第十二条浙江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9)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汇总5篇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海关学院(国标代码10274)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邮政编码 201204)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校设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本科招生计划数615人。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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