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2 00:00:00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十二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

  市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物流园建设规划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布点规划,健全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择时施工、恢复植被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七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建城区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裸露地面的扬尘防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裸露地面属于待开发的储备土地的,由储备土地的人民*负责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裸露地面位于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带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裸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裸露农田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包装印刷、印染、炼焦、制药、塑料、火电、冶金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企业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且污染严重的,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并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四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进行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生产系统及装置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四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机关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其他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 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部门建立各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应当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和有机肥以及缓控释肥技术,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逐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露天烘干、晾晒畜禽粪便。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落实露天焚烧秸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划定的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 本市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由市、县(市、区)人民*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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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会商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应当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对空气质量及其动态趋势、气象条件等级进行监测、分析,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市人民*报告。

  市人民*应当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方案。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临时停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编制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在突发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大气污染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所在地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者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原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质量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覆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三)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人民*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省人民*批复的职责行使本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公*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1)

——最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菁华3篇)

最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 省人民*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地方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最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第六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促进省际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七十条 省人民*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七十二条 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最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

  第七十三条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七十五条 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2)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菁华3篇)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饮食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八)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发布设区的市人民*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情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和治理效果。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各级人民*对开展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会同有关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采取节俭、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 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六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机动船舶在港区、渔港水域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三十九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净化、处理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经营项目。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含有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等经营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减少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全封闭干洗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农业等部门应当推广缓释控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放或者限放的区域、时间。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五十三条 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和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五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除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人民*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本省在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五十六条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申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业发展规划、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排污单位现有排污量,重新核定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对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气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使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报上一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撤销。

  第六十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在线联网,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污染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要求等情况应当在省人民*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第六十四条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或者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3)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全文(精选五篇)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全文 1

关于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全文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11日市**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按照省人民**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控制指标削减计划。

  县(市、区)人民**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四条 在冬季采暖期或者市人民**确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错峰生产。

  市人民**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市人民**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的主要负责人。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人民**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的协调协作,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促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十二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

  市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物流园建设规划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布点规划,健全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择时施工、恢复植被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七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建城区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裸露地面的扬尘防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裸露地面属于待开发的储备土地的,由储备土地的人民**负责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裸露地面位于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带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裸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裸露农田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包装印刷、印染、炼焦、制药、塑料、火电、冶金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企业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且污染严重的,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并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四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进行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生产系统及装置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四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机关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其他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 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部门建立各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应当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和有机肥以及缓控释肥技术,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逐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露天烘干、晾晒畜禽粪便。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落实露天焚烧秸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划定的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 本市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由市、县(市、区)人民**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预警和应急

  第四十九条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会商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应当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对空气质量及其动态趋势、气象条件等级进行监测、分析,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市人民**报告。

  市人民**应当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方案。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临时停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编制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在突发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大气污染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所在地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者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原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质量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覆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三)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人民**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省人民**批复的职责行使本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公*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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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会商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应当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对空气质量及其动态趋势、气象条件等级进行监测、分析,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市人民**报告。

  市人民**应当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方案。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临时停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编制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在突发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大气污染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所在地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者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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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十二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

  市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物流园建设规划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布点规划,健全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择时施工、恢复植被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七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建城区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裸露地面的扬尘防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裸露地面属于待开发的储备土地的,由储备土地的人民**负责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裸露地面位于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带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裸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裸露农田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包装印刷、印染、炼焦、制药、塑料、火电、冶金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企业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且污染严重的,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并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四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进行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生产系统及装置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四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机关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其他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 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等部门建立各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应当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和有机肥以及缓控释肥技术,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逐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露天烘干、晾晒畜禽粪便。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落实露天焚烧秸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划定的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 本市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由市、县(市、区)人民**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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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按照省人民**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控制指标削减计划。

  县(市、区)人民**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四条 在冬季采暖期或者市人民**确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错峰生产。

  市人民**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市人民**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的主要负责人。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人民**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的协调协作,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促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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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4)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6篇

  自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大会召开以来,我乡坚决落实会议精神,积极行动,认真开展了辖区12个行政村、6个拆迁待建空地、15个在建工地、9个在建市政工程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完成情况

  辖区12个行政村需完成覆盖面积138.9734万*方米,已完成115.7734*方米,完成比例83.3%。其中,完成密目网覆盖面积64万*方米,撒播草籽面积3万*方米,海力特固化面积49.9332万*方米,建设围挡2400米。

  二、综合治理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深入推进治理工作

  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明确治理任务、治理责任和实施步骤,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序开展治理工作。各包村主管领导为大气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专项治理行动和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要亲自抓,亲自研究治理措施,解决经费保障等问题,各包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精心策划,加快综合治理进度

  一是实行属地化治理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牵头”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行政村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拆迁工地、施工现场、企业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密目网覆盖、海力特固、撒播草籽、建设围挡等措施,扎实开展污染治理工作。

  二是重点监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按照治理要求加强对建筑工地监管力度,完善现场扬尘防护措施,要求施工方做到:1.将扬尘治理纳入施工管理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监管;2.实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采取砂石、渣土拉运和垃圾外运防抛洒措施;3.实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日常检查制度。我乡重点针对置区项目、万科项目等施工现场的围挡建设、裸土覆盖、施工道路硬化、出入工地车辆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尽可能将建筑工地扬尘降到最低。

  三是加大拆迁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监管力度。按照县委、县*关于集中开展拆迁垃圾集中清运工作的部署,我乡结合实际,全面推进辖区已拆迁村庄垃圾清运工作,同时做好在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治理,积极推行机械化清扫,做到定时清扫、定时洒水,不留盲区、死角。继续加大对运输垃圾的渣土车辆查处力度,对进入垃圾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易撒尘的运输车辆必须做到遮盖、封闭运输,防止散落引起扬尘污染。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乡将继续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有效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建立辖区内道路运输二次扬尘的污染治理检查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拆迁垃圾污染的集中治理活动,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而不懈努力。

  一、充分认识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冬季进入采暖期后,季节性燃煤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剧增,燎荒及焚烧秸秆、垃圾明显增加,同时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频繁出现,造成雾霾天气频发,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全镇人民要充分认识当前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举措,积极防止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镇党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于20xx年11月7日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20xx年11月12日召开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先后成立了刘宋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设置四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应急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监督检查组)、刘宋镇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刘宋镇大气污染防治巡查小组(镇区、企业巡查组和村街〈含村级企业〉巡查组)。

  (一)、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分别成立了刘宋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刘宋镇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刘宋镇大气污染防治巡查小组(镇区、企业巡查组和村街〈含村级企业〉巡查组),各位片长、包村干部各负其责。从镇到村、从企业到个人,横纵联合形成我镇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

  (二)、全天巡查制度。每天白天片长、包村干部负责制入村巡查,晚上由值班带班组长、值班员和派出所干警联合巡查,二十四小时无间断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巡查日志必须有明确记载,发现着火点、时间地点方位、当事人、扑灭时间、着火原因等,要记录清楚。发现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从村干部开始到包村干部、片长、主管领导、镇长等等逐一追责!其中:

  1、值班人员负责晚上6:00-10:00巡查。哪组值班哪组巡查。记好晚间巡查记录,带班领导签字把关,每天早晨交接班也要交接记录,办公室做好巡查记录本。

  2、派出所主要责任:一是有举报点火者必须立即出警,带人处罚,不能滞后迟疑;二是晚上值班干警会同镇*值班干部共同搞好夜间巡查,必须严厉处置。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分别与25个村街签订刘宋镇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与60余家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家具生产企业和有污染源企业签订刘宋镇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四)、广宣传造氛围。各村街张贴禁烧公告,早、中、晚利用广播等到形式大力宣传禁烧政策,努力营造大气污染防治氛围。发放的公告、宣传稿要有留存档案,村内广播要每天早、中、晚至少宣传一遍。镇区和各村街悬挂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条幅50条。11月28日在刘宋镇*第三会议室召开了刘宋镇大气污染防治培训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25个村街*、主任,刘宋村、庆功台村、马庄村三个村街30家家具生产企业,派出所同志、各包村干部。会议邀请县环保局的贾队长来授课,经委主任王俊旺同志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详细讲解《刘宋镇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镇长张占春同志做重要讲话。

  同日,镇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网通公司门前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发放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单和严禁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的通告。并沿镇区街道两边把宣传材料发送到商户手中。

  二、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冬季期间,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冬季采取“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原煤散烧污染问题。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要大幅减少冬季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对达不到绿色施工标准的一律停工整顿。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予以处罚。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秸秆、落叶、垃圾焚烧,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三)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督查为契机,对污染源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目前对家具企业摸底调查正在进行中,待调查结束后建立刘宋镇家具企业台账。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媒介开展宣传,鼓励绿色出行,降低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使用强度。黄标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确有实车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到离我县最*的`车辆报废场大厂天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报废处理,然后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另一种是对于实车已经不存在的,要凭相关证明,到车管所办理注销。

  目前,包村干部把打印好的黄标车报废证明和保证书,送达到各户手中。

  三、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即Ⅲ级预警、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提前预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建议性措施主要包括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禁止露天烧烤等。当发布最高级别预警时,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并采取大型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措施。Ⅲ级预警(重度污染、黄色预警)措施:

  (1)、及时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4)、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污染物排放。

  20xx年,按照县*要求,园区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改善园区空气质量。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逐级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与园区4户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级级有责任、层层抓巩固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宣传、提高意识

  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80余份,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管、狠抓严治

  开展以治理扬尘、油烟污染防治、燃烧污染等问题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其责任主体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避免对环境产生影响。

  一是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园区严格按照扬尘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园区硬化道路接口的卫生整治力度和在建工地的监管力度,对企业周边的`道路加强整治,强化辖区扬尘治理。

  二是加强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对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要求装载,杜绝沿途洒落,对部分路段实行渣土禁运,规范卸土场的管理,进出卸土场的车辆严格按要求进行冲洗。

  三是加强对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四是加大巡查力度,掌握大气污染最新动向。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园区的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巡查,掌握最新动向,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执法部门反馈。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还任重道远。一是园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环境保护相关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困难;二是企业坚持环保优先,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在今后工作中,园区将进一步今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做好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二是严格执行环境保工作 “一岗双责”制;三是做好园区企业节能减排,完善排污监管档案。

  20xx年,我县数字化城管系统*台以推进对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四个三”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为起点,立足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着眼省园林县城复查暨国家园林县城创建,将网格化管理与分层管理有效融合,充分发挥协同工作效应,切实提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效率,持续加强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全力推动我县主城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一、工作举措

  (一)统一部署,全面展开“四个三”问题监管。

  20××年1月20日,*在x县第十六届*大会第三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六个三”整治标准,有效降低扬尘污染。3月16日,*x县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办公室印发的《x县20××年省级园林县城复查暨国家园林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完善提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良好,确保案件按时结案率不低于80%。

  县城管执法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四个三”数字量化考评办法》文件要求,依托数字化城管系统*台,实施网格管理举措,拓展城区覆盖面积,合理划分工作责任网格,将管理区域实行划片管理。切实发挥监督员巡查机制,重点由监督员实施全时段监控,视频监控巡查为辅,从而实现对管理空间的分层、分级、全区域和全覆盖管理,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四个三”工作的有序展开。

  (二)协调联动,确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我县着重强化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发挥主管领导调度指挥作用,完善数字化城管系统*台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案件办理。严格案件信息采集上报要求,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节点、重点问题的巡查监管,确保问题描述详细、定位精确。严格案件立案标准,加强案件流转督办,落实责任单位、企业、个人具体责任,保证问题及时处置;严格案件处置标准,加强人员跟踪督导反馈,做到早发现早整改,全发现全整改,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位。

  (三)全力攻坚,积极整改专项检查问题。

  对市级*台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县通过数字化城管系统*台和空气质量保障中心督办机制,双管齐下,定期对责任部门和乡镇权属的案件进行现场核实,加大问题督办力度,防止大气污染防治“四个三”问题长期积累,久拖不决,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典型案例

  20××年1月23日8时21分,监督员xx在建设路京都购物广场巡查中发现大面积生活垃圾,夹杂大量餐厨垃圾和塑料袋等杂物,气味熏鼻,随即对该问题信息进行采集上报,数字化城管中心坐*员于8时23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并派遣至县城管执法局,县城管执法局环卫大队接到案件后,立刻安排调度就*清运车辆,于8时38分将现场垃圾(共6立方米)清运完毕,监督员于9时整对案件处置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该案件在短短15分钟内即处置完成,整个工作流程用时40分钟,充分体现了数字化城管系统*台的快捷高效,切实保证了节前城区环境容貌的干净整洁。

  三、管理成效

  今年以来,我县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四个三”案件信息采集上报,切实发挥数字化城管*台高位监管职能,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和环境面貌。1至4月份,数字化城管*台共收集“四个三”问题262件,立案255件,按期结案253件,结案255件,结案率100%。指挥中心共派遣案件255件,处置255件,处置率100%。累计立案处理市容环境类“生活垃圾”案件208件、“混合垃圾”案件22件、“建筑垃圾”6件;施工管理类“物料暴露”案件13件。

  四、存在问题

  一是因城市建设扩张,地形图数据及城市部件数据存在一些偏差。二是系统软件有待进一步研发提升,综合评价体系还需扩展完善。三是硬件*台支撑能力不足,系统运行效率有待加强。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5)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精选十篇)

  20xx年,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改善大气质量为主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狠抓重点行业减排,强化工业污染治理,集中整治扬尘污染,确保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年PM 2。5浓度较20xx年下降7%以上。

  一、严格准入,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一是严控污染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严控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发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或关停。对废气治理难度较大或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的产生。二是发展绿色产业。加速软件信息、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集聚,全力推进Y—MSD、环球金融城、江广智慧城等项目建设,形成以信息产业基地为代表的一批生态产业示范园、低碳环保产业聚集区。同时,围绕湾头"玉器小镇"、沙头"乐活小镇"、头桥"三江小镇"等一批"主题特色小镇",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三是建设生态系统。开展成片造林绿化、农田林网绿化、城市景观绿化、重点路网绿化和河网水系绿化等工程,结合10*方公里的夹江生态中心建设,加强生态涵养修复,构建生态屏障,切实增强大气的自净能力,持续改善大气环境。

  二、严格治理,控制减少污染排放。一是实施清洁生产监管。对翰森汽配等6个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严控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强化日常监管,继续做好区内4家油气回收加油站的定期检查工作。二是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在20xx年拆除25台(套)燃煤锅炉的基础上,今年再拆除34台(套),确保年内完成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任务。三是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照省、市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对大洋造船、暻泰车材等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抓好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建立密闭料仓,露天堆放的一律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污染。

  三、严格监管,集中解决突出问题。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治理:一是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对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严格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在古城核心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针对旧城和城郊结合部位的露天烧烤,补贴置换带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新型环保烤炉,对不安装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对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扬尘严重的工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托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考核*台,将扬尘整治考核结果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挂钩。三是秸秆焚烧污染治理。按照全市秸秆禁烧周期的统一要求,加大对秸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实行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四是道路扬尘保洁治理。进一步扩大道路市场化保洁覆盖面,在主城区及乡镇园区主要道路安排18部机械扫路机,实行每日"两扫两保"。同时,配备7台洒水车,除雨天或气温在5度以下天气以外,对城区主要道路实施每日两次洒水降尘。

  四、严格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一是搭建专门班子。区**成立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协调控制,严厉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强化法制宣传。通过"环保宣传进企业"活动,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措施,积极倡导企业清洁生产,不断增强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同时,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三是做好应急措施。参照青奥期间空气环境保障保准,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的预警,按照《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分级防控措施,严格实施"限产、停产、停工"等强制性措施,确保污染下降,防控到位,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20xx年,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改善大气质量为主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狠抓重点行业减排,强化工业污染治理,集中整治扬尘污染,确保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年PM 2.5浓度较20xx 年下降7%以上。

  一、严格准入,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一是严控污染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严控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发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或关停。对废气治理难度较大或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的产生。二是发展绿色产业。加速软件信息、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集聚,全力推进Y-MSD、环球金融城、江广智慧城等项目建设,形成以信息产业基地为代表的一批生态产业示范园、低碳环保产业聚集区。同时,围绕湾头“玉器小镇”、沙头“乐活小镇”、头桥“三江小镇”等一批“主题特色小镇”,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三是建设生态系统。开展成片造林绿化、农田林网绿化、城市景观绿化、重点路网绿化和河网水系绿化等工程,结合10*方公里的夹江生态中心建设,加强生态涵养修复,构建生态屏障,切实增强大气的自净能力,持续改善大气环境。

  二、严格治理,控制减少污染排放。一是实施清洁生产监管。对翰森汽配等6个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严控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强化日常监管,继续做好区内4家油气回收加油站的定期检查工作。二是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在20xx年拆除25台(套)燃煤锅炉的基础上,今年再拆除34台(套),确保年内完成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任务。三是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照省、市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对大洋造船、暻泰车材等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抓好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建立密闭料仓,露天堆放的一律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污染。

  三、严格监管,集中解决突出问题。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治理:一是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对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严格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在古城核心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针对旧城和城郊结合部位的露天烧烤,补贴置换带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新型环保烤炉,对不安装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对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扬尘严重的工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托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考核*台,将扬尘整治考核结果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挂钩。三是秸秆焚烧污染治理。按照全市秸秆禁烧周期的统一要求,加大对秸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实行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四是道路扬尘保洁治理。进一步扩大道路市场化保洁覆盖面,在主城区及乡镇园区主要道路安排18部机械扫路机,实行每日“两扫两保”。同时,配备7台洒水车,除雨天或气温在5度以下天气以外,对城区主要道路实施每日两次洒水降尘。

  四、严格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一是搭建专门班子。区**成立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协调控制,严厉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强化法制宣传。通过“环保宣传进企业”活动,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措施,积极倡导企业清洁生产,不断增强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同时,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三是做好应急措施。参照青奥期间空气环境保障保准,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的预警,按照《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分级防控措施,严格实施“限产、停产、停工”等强制性措施,确保污染下降,防控到位,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为加快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十三个专项行动进展,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我局严格按照县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依据《xx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强化责任,协调分工,科学管理,较好的完成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项工作任务。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具体治理情况和措施

  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x县交通运输局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具体工作分为两部分:

  (一)、加强砂场全面整治

  根据上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文件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共对4家沙石料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是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监管的4家沙石料场实行长期有驻站人员监管;

  二是组织执法人员对这4家沙石料开展不定时的巡查工作,已经发现存在扬尘污染的情况立即制止其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

  三是监督出场沙石料车辆、厂区内的料堆做好苫盖防止扬尘。同时,定时喷淋、及时打扫厂区等抑尘措施。

  (二)、强化国省干线路面保洁

  结合我省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情况,加大我县国省干线特别是主城区入口和城郊结合路面保洁,在非冷冻日情况下,采用清扫车不间断、循环清扫路面,洒水作业每天不少于4次;加大巡查力度,严禁路界内倾倒垃圾,严禁公路两侧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杂草和落叶,尤其注意边沟内卫生清洁,防止垃圾堆积起火。

  二、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完成情况和成效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治理工作,为全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4家沙石料场内的料堆全部做好了苫盖,并及时打扫厂区、定时喷淋,有效的防止了扬尘污染;

  二是国省干线垃圾随时清理,清扫作业车每天12小时不间断清扫,有效的保持了国省干线路面整洁。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对监管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整治的监管工作。

  三、大气污染防止具体存在问题

  一是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防治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还存在监管死角,不利于我县全面防治大气污染;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力度不足,各部门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工作的宣传。

  一、关于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行动

  按照县**大气办要求,针对辖区内的大气污染工作进行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办事处成立三个小分队对辖区内的.道路、片林、带林、企业、“十五小”“新六小”等污染摊点进行重新摸排。

  1、各企业环保除尘设备正常运转,由分包企业干部每周检查运转情况,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对我镇小煤场、小沙场等造成大气污染的小摊点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力保我镇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保持良好状态,。

  2、大力推进秸秆禁烧,垃圾禁烧,重要街道、路口、人群聚集地悬挂禁烧标语、横条,出动3辆宣传车,不间断在各村进行广播宣传。村两委干部分片承包重要区域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3、结合环保局,本周对全镇范围内所有轧胶机、密炼机下达整改通知书62份,制定时限督促整改。

  二、镇本周还利于民行动

  我镇认真查看、积极落实整改存在的各种问题,坚持心贴群众,还利于民。本周所做工作主要包括:

  1、建立完善处便民服务中心与村级便民服务站,49村全部挂牌投入使用,正在打造等6个示范村,其中已投入使用。

  2、6月11日等5个村发生冰雹降雨灾害以来,镇领导高度重视,由包村干部到各村一一入户慰问受灾群众,统计受灾情况,包片领导认真走访所包片区,视察道路、土地、房屋等受灾情况,并对其进行统计,累计统计镇上棉花受灾面积4957。4亩,小麦受灾面积5187亩,玉米受灾面积3692亩,花生受灾面积80亩,大豆受灾面积145亩,蔬菜受灾面积10亩,芝麻受灾面积30亩,树木受灾面积33亩,累计毁改作物5057。4亩,就镇上受灾实际情况,镇**积极做好灾后恢复工作,并将受灾情况上报相关部门,申请援助。

  3、进一步对镇上各村低保、五保、定保人员进行审核,一一入户核实情况,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资格,让国家救济救灾款真正落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对15名死亡补报人员的死亡时间进行重新检查情况。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局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及进一步举措汇报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聚焦重点领域,抓好专项整治严格执法检查。

  一方面规范化落实渣土运输监管。严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审批关,严控渣土运输“两点一线”,对出土场(进土场)冲洗*台设置、视频监控配置、道路硬质化等措施进行查验,确保各施工工地规范运输。在源头减少扬尘污染的同时,利用道路卡口AR监控,对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未密闭运输、渣土沿途抛洒滴漏、车身不洁等行为进行智能识别、立案查处;另一方面常态化开展露天烧烤整治。深入推进夜间违规露天烧烤行为整治力度,对XXX等问题多发区域,加装高清视屏监控,形成高压管控态势。今年以来,办理渣土类案件XX件,罚款XX万元。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XX次,办理案件XX件。

  (二)落实精细保洁,优化保洁模式实施尘量考核。

  一是机械化提升路面清扫效率。全面优化“6+1”的多机联合作业、人机配合保洁作业模式,对主城区XX余条道路及附属设施全覆盖洗扫、无死角保洁,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XX%以上;二是精细化推进抑尘喷雾作业。围绕中心城区、XX片区、XX片区三个主要板块,针对XX、XX路、浦XX路、XX路、XX路等重点路段,实时循环不间断(9:00~17:00、19:00~23:00)喷雾抑尘作业,确保国控点、省控点以及重点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全覆盖;三是科学化落实道路尘量考核。落实重点区域尘量考核,坚持“积尘称重、以克论净”,确保管控道路长效保洁,在全市道路尘量考核中,我区检测点位合格率XX%。

  (三)依托专项整治,净化卫生环境修补扬尘盲点。

  一方面依托全区环境整治行动,集中开展暴露垃圾及乱堆乱放清理,共清理卫生死角XX处、清运各类垃圾XX吨;另一方面把治理裸露黄土和搭建“公园城市”理念相结合,将XX、XX路与XX路交叉口街边、XX路与XX路交叉口绿地等XX余m2绿地改造成小而精的口袋公园。对XX大道等一批无主绿地进行亮化、绿化、硬化全要素品质提升,对XX街延伸段、欧式广场枯败苗木、破损设施进行功能化修复,共铺设草坪XX万m2,更换补植草花XX万株。

  二、进一步举措

  在前期工作开展基础上,结合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重点领域全流程执法。

  按照“严查路面、盯牢两头”原则,继续铁面、铁腕开展渣土违规运输行为集中整治,杜绝车辆不密闭运输、带泥上路、运输沿途抛洒滴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渣土车停车场设置,实施停车场路面硬质化,配套车辆冲洗*台等系列措施。此外对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摊点坚决取缔,并针对问题多发区域,加装高清视屏监控,打造实时高压管控态势。

  (二)提升环卫作业精细化水*。

  推行“一日二洗三扫四冲”保洁作业模式,全方位、立体化提升环卫保洁效果。尤其针对国控点、省控点以及重点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强化作业标准、全时巡查,继续落实“积尘称重、以克论净”要求,国控点周边1公里道路积尘量小于3g/m2。

  (三)推进闲置地块常态化治理。

  依托环境整治行动,对闲置地块、垃圾堆场内暴露垃圾及乱堆乱放问题进行整治,全面消除点状扬尘污染源。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挖掘各类闲置空间和边角地块,扩大公共停车设施源头供给,以停车设施建设促闲置地块环境卫生整治。

  (四)实施失管绿地系统化整治。

  结合每月一办工作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区域内失管绿地,尤其是对存在裸露黄土的失管绿地,优先托管接管,通过“微整治”打造精品“口袋公园”,在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的`同时,杜绝城市扬尘盲点对大气环境影响。

  (五)引导施工围挡规范化设置。

  完善市政工程围挡标准规范,引导各建设主体广泛使用可擦洗的钢制围挡替代易附着灰尘的绿篱围挡。

  20xx年,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改善大气质量为主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狠抓重点行业减排,强化工业污染治理,集中整治扬尘污染,确保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年PM 2.5浓度较20xx年下降7%以上。

  一、严格准入,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一是严控污染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严控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发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或关停。对废气治理难度较大或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的产生。

  二是发展绿色产业。加速软件信息、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集聚,全力推进Y-MSD、环球金融城、江广智慧城等项目建设,形成以信息产业基地为代表的一批生态产业示范园、低碳环保产业聚集区。同时,围绕湾头“玉器小镇”、沙头“乐活小镇”、头桥“三江小镇”等一批“主题特色小镇”,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

  三是建设生态系统。开展成片造林绿化、农田林网绿化、城市景观绿化、重点路网绿化和河网水系绿化等工程,结合10*方公里的夹江生态中心建设,加强生态涵养修复,构建生态屏障,切实增强大气的自净能力,持续改善大气环境。

  二、严格治理,控制减少污染排放

  一是实施清洁生产监管。对翰森汽配等6个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严控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强化日常监管,继续做好区内4家油气回收加油站的.定期检查工作。

  二是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在20xx年拆除25台(套)燃煤锅炉的基础上,今年再拆除34台(套),确保年内完成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任务。

  三是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照省、市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对大洋造船、暻泰车材等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抓好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建立密闭料仓,露天堆放的一律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污染。

  三、严格监管,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治理:

  一是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对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严格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在古城核心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针对旧城和城郊结合部位的露天烧烤,补贴置换带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新型环保烤炉,对不安装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对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扬尘严重的工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托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考核*台,将扬尘整治考核结果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挂钩。

  三是秸秆焚烧污染治理。按照全市秸秆禁烧周期的统一要求,加大对秸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实行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四是道路扬尘保洁治理。进一步扩大道路市场化保洁覆盖面,在主城区及乡镇园区主要道路安排18部机械扫路机,实行每日“两扫两保”。同时,配备7台洒水车,除雨天或气温在5度以下天气以外,对城区主要道路实施每日两次洒水降尘。

  四、严格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一是搭建专门班子。区**成立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协调控制,严厉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强化法制宣传。通过“环保宣传进企业”活动,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措施,积极倡导企业清洁生产,不断增强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同时,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

  三是做好应急措施。参照青奥期间空气环境保障保准,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的预警,按照《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分级防控措施,严格实施“限产、停产、停工”等强制性措施,确保污染下降,防控到位,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针对当前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我市认真落实省蓝天工程工作任务和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xx”规划》等方面的要求,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20xx年排定了570个项目,全部纳入《共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常州—20xx年全市生态文明在行动工作方案》(市委[20xx]14号)并加快实施。

  (一)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一是加大热电联产整合力度,积极编制市区热电联产规划,20xx年计划关闭一热电和湖塘热电老厂。

  二是推进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年内计划完成全市所有11家火(热)电厂提标改造,目前国电脱硝除尘改造工作已经完成,其余10家火(热)电厂正在实施;钢铁行业提标改造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新标准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年内计划完成中天钢铁、申特钢铁等33家钢铁、铁合金、轧钢企业提标改造工作,并将完成12家钢铁、铁合金、轧钢企业提标改造方案制订。

  三是加强锅炉治理。深化禁燃区建设,今年“禁燃区”面积将扩大到230*方公里,计划完成45台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现已完成16台;今年懒汉炉拆除面积计划扩大到149*方公里,拆除93台懒汉炉,现已完成37台;加快推进分散燃煤锅炉治理,今年计划对集中供热范围、工业园区内的151台燃煤锅炉进行淘汰,现已完成63台,完成率达41.7%;扩大“禁燃区”范围,年内将完成金坛市、溧阳市、戚墅堰区“禁燃区”划定工作,并争取启动建设,7月份之前将初步完成方案编制。

  四是深入开展化工园区整治。金坛市盐化工集中区、金坛市培丰化工集中区、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武进区武澄工业园区以及滨江经济开发区(春江镇)等5个化工园区对照省**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综合整治,年内通过省环保厅阶段性考核验收,同时将重点加强化工园区废气整治,完善园区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系统,要求5个化工园区11月之前建成下风向大气自动监测站。五是强化重点企业废气治理。今年计划关闭24家化工企业,完成22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

  一是推动车型和车用燃油标准升级。按省统一部署,推进所有新登记注册和外地转入的重型汽油车、柴油车执行国IV标准;加强国IV汽油供应和国Ⅲ柴油置换工作监管,确保实现车用燃油标准升级。

  二是严格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启动了非绿标车抓拍系统建设,利用**现有的电子监控系统,对进入高污染车辆限行区的'机动车进行牌照识别,并与绿标车数据库进行逐条比对,从而加大高污染车辆驶入限行范围查处力度,推进黄标车淘汰,同时也促进新车环保标志申领工作,目前已完成方案编制,正在开展软件开发、设备采购事宜;另外,金坛市、溧阳市年内划定高污染车辆限行范围。

  三是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开展了机动车尾气净化器打码工作,今年初专门组织人员赴北京调研,5月2日起,对点燃式发动机的“黄标车”及更换净化装置的复检车辆全面开展了尾气净化器打码工作,防止检测超标车辆作弊。

  四是深入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严格执行国家商务部、***、**部、环保部出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按照省财政厅、**厅、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办法》,争取出台我市奖补政策,年内完成5098辆老旧机动车淘汰;提高技防水*,根据省环保厅统一部署,按《江苏省机动车排气网络监管系统建设方案》,完善监管*台,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五是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已完成264座加油站、4座油库、119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任务,目前,中石化常州分公司已制定了8月底之前完成剩余30个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任务的计划。六是推进低碳交通建设。今年将新增200辆采用清洁能源(液化天然气)的公交车,同时全市2687辆教练车油改气比例争取达到35%。

  (三)扬尘污染防治。

  一是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今年计划创建省级文明工地122个,省级绿色工地18个。

  二是强化道路扬尘控制。严格执行道路冲洗保洁制度,强化道路冲洗保洁考核,推进道路清扫与冲洗一体化运营;大力推广扫路车,提高道路机扫率,今年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区主干道机扫率须达100%,20xx年适宜机扫的道路机扫率达100%;今年武进区道路清扫保洁率达95%。

  三是强化物料堆场整治。年内将完成41家物料堆场整治提升工作。

  (四)秸秆污染防治。

  一是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出台了《常州市“xx”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xx年计划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16个,确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4%以上。二是严格秸秆禁烧,市场**印发了《常州市20xx年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禁烧工作四级责任体系,继续实施秸秆禁烧保证金制度。按省5月22日全省秸秆禁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目前正全力开展秸秆禁烧巡查专项行动。

  (五)强化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参照省**模式,将建立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会议制度,目前成立文件已经征求各部门意见,即将报市**审议。

  二是强化考核监督机制。在生态文明在行动点评考核中强化对各辖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每个区选择两个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每月组织同步监测(监测项目为TSP),按浓度高低对各辖市、区进行打分排名。同时在月度考核点评中增加建筑施工、道路保洁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内容。

  三是加强污染源监管。推行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自动监控系统统一第三方运维,提高自动监控运行水*。强化排污费征收,规范对有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企业排污管理。四是加强科技引领。4月份已全面启动了PM2.5源解析工作。五是制订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方案*期将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然后尽快报市**审议,同时,我局也正在和气象部门积极沟通,协商制订会商细则。

  虽然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环境空气质量仍然不理想,距离广大老百姓的期望差距很大,对照新标准,达标形势严峻。4月份,阎**、费**先后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下一步,我市在积极推进年度既定工程项目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梳理《江苏省“xx”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下阶段我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并加快组织实施。

  一、关于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行动

  按照县**大气办要求,针对辖区内的大气污染工作进行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办事处成立三个小分队对辖区内的道路、片林、带林、企业、“十五小”“新六小”等污染摊点进行重新摸排。

  1、各企业环保除尘设备正常运转,由分包企业干部每周检查运转情况,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对我镇小煤场、小沙场等造成大气污染的小摊点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力保我镇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保持良好状态。

  2、大力推进秸秆禁烧,垃圾禁烧,重要街道、路口、人群聚集地悬挂禁烧标语、横条,出动3辆宣传车,不间断在各村进行广播宣传。村两委干部分片承包重要区域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3、结合环保局,本周对全镇范围内所有轧胶机、密炼机下达整改通知书62份,制定时限督促整改。

  二、镇本周还利于民行动

  我镇认真查看、积极落实整改存在的各种问题,坚持心贴群众,还利于民。本周所做工作主要包括:

  1、建立完善处便民服务中心与村级便民服务站,49村全部挂牌投入使用,正在打造等6个示范村,其中已投入使用。

  2、6月11日等5个村发生冰雹降雨灾害以来,镇领导高度重视,由包村干部到各村一一入户慰问受灾群众,统计受灾情况,包片领导认真走访所包片区,视察道路、土地、房屋等受灾情况,并对其进行统计,累计统计镇上棉花受灾面积4957.4亩,小麦受灾面积5187亩,玉米受灾面积3692亩,花生受灾面积80亩,大豆受灾面积145亩,蔬菜受灾面积10亩,芝麻受灾面积30亩,树木受灾面积33亩,累计毁改作物5057.4亩,就镇上受灾实际情况,镇**积极做好灾后恢复工作,并将受灾情况上报相关部门,申请援助。

  3、进一步对镇上各村低保、五保、定保人员进行审核,一一入户核实情况,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资格,让国家救济救灾款真正落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对15名死亡补报人员的死亡时间进行重新检查情况。

  自7月13日全区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会以来,光华路街道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违法“三堆”、道路扬尘、垃圾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改善辖区空气质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办事处环保科、城管执法队、环卫所及基层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队伍;建立周一领任务、周五报进度、半月评比制度,定期分别召开街道,村、社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分析形势,掌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态,对*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反馈及经验总结,通报各村、社区防治情况。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下发告知通知书58份,悬挂条幅150条,设置社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题栏4个,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让保护环境从被动变成自觉行动,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宣传氛围,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管、狠抓严治

  一是加大裸露地面、道路扬尘治理力度。购买防尘网4000*方米对*安大道两侧13处土堆进行防尘网遮盖。安排洒水车对辖区道路的尘土进行冲洗,累计冲洗路面2余万*米,做到了重点道路、重点区域洒水除尘无死角。

  二是对重点区域进行美化整治工作。对*安大道的街心游园、绿化带及路面进行整治,破损道牙进行更换,枯树死树重新栽种。其中,修剪整理绿化带1260米,修补路面620*方米,更换道牙110米,绿化栽种黄杨树23棵,栽种四季青200米。

  三是开展垃圾、渣土清理工作。加大辖区内垃圾散点和卫生死角的巡查和清运力度,对光华、响水、程庄、辛北进行轮番集中整治。督促两村加大对村内道路的保洁力度,及时清运清理积存垃圾,监督各村做好日常垃圾清理与保洁。安排4名清洁工对*安大道南北两侧、许南路东西两侧进行专业保洁;动用铲车1台,挖掘机1台,拖拉机2台,15名清理人员,共清理建筑垃圾30车,生活垃圾18车。更新破损垃圾桶10个,整修损坏垃圾池5个。

  四是强化污染源头治理。依法拆除程庄村违法锅炉1座,对在建工程东程花园进行停工整顿,辛北砖厂进行关停处理,许南路口废品收购站完成封闭围墙搭设要求,并要求当前停止收购,对原有物品进行处理,*期街道将组织力量对其进行取缔。

  五是加强对秸秆焚烧污染的防治。对于秋季秸秆禁烧,每个村均在地头成立秸秆禁烧指挥部,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街道全部人员组成6班禁烧小组,全辖区进行巡逻,严防死守。

  六是巩固“三堆”整治成果。在煤场车辆出入频繁的主要路口设置卡点4个,并雇人24小时看守。保证了辖区拉煤车辆只出不进,对待未及时清理的煤堆进行全部覆盖。并动用洒水车每天对煤场附*道路4次洒水,防止扬尘污染。对清理出的煤场空地进行*整绿化,撒种草籽1100余*方,在道路两侧种植女贞500株。对条件较好的5处地块进行项目包装招商,有1处已初步达成项目建设意向,改变土地用途,彻底杜绝煤场死灰复燃。

  七是杜绝有烟烧烤。重点对八矿广场的夜市进行集中整治,派出专人负责夜市管理,盯死看牢,严防有烟烧烤摊位出现。对夜市摊点群进行规范整治,定制度,定标准,定期考核,确保夜市卫生安全,满足群众需求。

  为全面提升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和谐宜居县城,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和要求,县经信委强化责任,协调配合,完成了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关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闭粘土砖,推广预拌混凝土,实现“禁粘”、“禁现”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和《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文件精神,县经信委和城建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烧结砖的通知》,关闭了全县18家粘土砖瓦窑厂小企业,制砖制备、窑体、烟囱等相关生产线全部拆除,在全市率先实现“禁粘”。大力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目前全县共有预拌混凝土企业6家,全县所有建筑工地禁止了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关闭小水泥企业,推广散装水泥

  关闭淘汰落后水泥立窑生产线共计8条:

  1、县何湾水泥厂1条2.5*8m立窑生产线,生产能力7万吨;

  2、县皖南水泥经营有限公司1条2.5*8.5m,生产能力7万吨;1条3.2*12m立窑生产线,生产能力15万吨;

  3、县大全水泥有限公司1条3.2*12m立窑生产线,生产能力15万吨;

  4、县芜南水泥经营有限公司1条2.5*8.5m立窑生产线,生产能力7万吨;

  5、县水泥厂1条3*11m立窑生产线,生产能力10万吨;1条3*45m立窑生产线,生产能力15万吨,1条3.6*12m立窑生产线,生产能力15万吨。

  认真贯彻落实《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全面促进我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每年6月份举办节能与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使广大群众更加深入了解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优越性,使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年来我县散装水泥快速发展,20xx年全县水泥散装率为70.1%,今年将出台在全县禁止现场搅拌预拌砂浆的政策文件。

  三、矿山整治

  “十二五”期间我县积极推进矿山整治工作,20xx年全县矿山52家,其中露采矿山18家,井采矿山34家。目前全县矿山有44家,正常生产矿山只有2家,其余矿山多在技改整合或停产整合中。

  20xx年整合关闭了县恒达矿业和县仙马矿业(仙仁冲铜矿)。

  20xx年整合关闭了县家发镇麻桥村联合石厂和县南青方解石矿。

  20xx年关闭了县精工石料厂和县鑫龙矿业。整合县老虎头磁铁矿、县工山镇西湖老虎头铜矿、县水岭铁矿三矿,项目核准已批复,正在办理整合相关工作。

  目前县家发永林石灰石矿、县二兄弟石料厂、省县家发沸石矿、县飞腾矿业工贸有限公司4个矿山正在进行整合前期准备工作。

  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成林线路器材、雨田建材等企业充分利用我县大米加工企业多的优势,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技术改造,淘汰燃煤锅炉,用稻壳替代燃煤,增设水处理系统和除尘系统,节约能源,实现清洁生产。用稻米壳糠采用后进料悬浮燃烧,加以助燃方式,配以燃烧风机、输料机、燃烧喷料嘴,使之充分燃烧,替代煤炭达到节能降耗,提高效益。通过对锅炉的改造结果表明,稻米壳糠均与悬浮于炉膛内充分燃烧,其集中温度高于煤集中燃烧温度量的30%,供汽质量及稳定性明显优于燃煤,并且不会产生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稻谷生长过程中吸收的二氧化碳正好抵消其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不会增加大气中导致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

  五、吕山矿区炉料企业关停和转型升级

  镇吕山矿区位于镇吕山村和山泉村境内,面积2.97*方公里,现有采矿企业5家,其中白云岩开采企业共有4家。矿区内依托矿山资源建有炉料企业17家,其中规上企业12家,窑炉数43座。

  4家白云岩采矿企业在采矿权300米安全距离范围内有炉料企业12家,炉窑32座,根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县镇白云石矿区共建有煅烧立窑约40余座,多建于2005年至20xx年之间,大多没有合法手续,且全部为砖砌竖式,窑体不封闭,无任何烟气和粉尘处理装置。环境污染严重。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6)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优选【5】篇

  为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在大气污染时减少污染物排放,缓解大气污染,保障市民健康,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市**成立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管委会按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2.分级分区、注重成效。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建立不同级别的污染等级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划分不同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优化应急预警与响应流程,提高时效性。

  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应急体系,对潜在污染做到"早预报、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四)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结合深圳市空气质量状况,将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Ⅲ级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时,启动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时,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五)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1.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根据本市各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源分布情况,将本市划分为2个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按照不同分区的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启动不同的应急措施。具体分区为:

  西部区:包括南山区、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等4个区(新区);

  中东部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等6个区(新区)。

  2.分区执行要求。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机动车限行强制性措施全市执行;其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分区执行原则,依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分区实施。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市人居环境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教育局、监察局、住房建设局、市场***、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建筑工务署、**交警局、新闻办和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二)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确定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督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管委会对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监测预警工作组、专家会商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督导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建。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时组织实施。

  (三)应急专家组。

  为了保证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决策的科学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大气污染应急专家库,组成大气污染应急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机制。专家会商采取现场会商与视频会商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的分级,专家会商划分为三个层次: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时,由会商工作组内专业人员会商形成结论;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参加会商;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和2位外地专家参加会商。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1.预警应急信息分析及专家会商。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可能达到100以上,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分析是否启动预警与应急响应,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会商结论和应急启动建议。

  本市未达到相应级别,但由于珠三角区域应急联动需要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应急启动建议。

  2.应急启动决策。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在1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决定启动,并在1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预警应急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预警应急信息。

  市人居环境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委、**交警局配合,联合发布机动车限行公告,并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强宣传。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为预警应急措施提供短信等通信保障。

  4.应急措施实施。

  各区**和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各自职责落实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检查督导工作组应及时组织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5.预警与应急响应解除。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回落至100以下且环境空气质量将明显好转时,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形成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应急指挥部。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解除。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解除。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报经**同意后解除。

  (二)大气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分3个级别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应急措施。

  1.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市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加大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市城管局、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市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Ⅱ级预警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责令停用(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按当天日期对应的车牌尾号(车牌号最后一位***数字)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应急指挥车和***、**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交警局负责)。

  除重大工程项目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对工地周边及扬尘污染严重道路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市城管局、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市城管局、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未规范有机废气排污口或无后处理设施的,停产或停业(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3.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市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市新闻办负责)。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市新闻办配合)。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I级预警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责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污染燃料的锅炉停用(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施禁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单双号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和***、**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交警局负责)。

  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以上。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市城管局、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停产或停业(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市施工工地停止油漆喷涂和粉刷作业(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满足预警应急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基础*台建设,实现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天气形势预报信息资源共享,为**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同时,确保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信息有效传达,提醒市民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

  (三)加强执法监督。

  市人居环境委、城管局、**交警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违法排污的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应急预案的减排措施。

  市**交警局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在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机动车尾气路检组数量增加到10个;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机动车尾气路检组数量增加到20个。

  (四)落实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对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五)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急演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加强应急培训。

  坚持"*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大气污染应急预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应急培训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七)加强监督考核。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考核各相关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在应急行动期间加大对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的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

  (八)强化各区**和新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和新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落实本预案启动时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及机动车停驶工作。

  (九)落实区域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莞惠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协议》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五、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结合实施情况不定期修订。本预案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本着“全面推进、精准治霾、重点突破、乡村联动”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大力实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秸秆禁烧、燃煤管控、扬尘治理、打击土小企业等重点工作,综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解决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一)燃煤管控取得突破

  通过发放明白纸、村有线广播喇叭宣传、入户走访等方式,大力宣传推广低硫优质煤,提高群众自觉性、积极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煤炭销售、使用环节的煤炭质量监管,加大抽查频次,对销售、使用劣质煤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

  成立燃煤管控指挥部,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为市场监管所、国土所、派出所、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二)扬尘整治攻坚取得突破

  加强扬尘防控精细化管理,采取硬化、绿化、苫盖、清扫、洒水、封闭等措施有效降低扬尘污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新15条标准》,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对道路新建和修复扬尘管控加强工业堆场抑尘管理,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固废建设防风抑尘墙、围挡或实行全封闭储存。长期堆放的废弃物,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成立扬尘管控指挥部,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为市场监管所、国土所、派出所、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三、全面推进各项治理措施

  (一)推进燃煤锅炉替代改造和深化治理

  1.分散燃煤锅炉替代改造。根据县**要求,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大力实施0.5蒸吨以上、供暖面积3000*米以上锅炉的淘汰改造,9月底前淘汰改造率达到50%。

  分包乡领导(分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派出所、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2.加快燃煤锅炉深化治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6月底前对未列入淘汰改造计划暂时保留的燃煤锅炉进行深化治理。

  分包乡领导(分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派出所、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3.加快教育系统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协调乡教育中心,实施全乡小学、幼儿园燃煤锅炉的替代改造。

  分包乡领导(分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教育中心、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二)推进企业污染治理

  4.重污染行业治理升级达标排放。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水泥加工摊点开展综合整治,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分包乡领导(分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国土所、派出所、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5.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石油炼制成品在储、运、销过程中的挥发点控制;加强回收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强化油品市场监管。年底前完成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分包乡领导(分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国土所、派出所、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三)土小企业及砂石料厂整治

  6.实施土小企业整治。结合开展打击土小企业“春雷行动”,加大对土小企业落后产能和有污染的经营摊点依法整治力度。落实环保网格化监管巡查机制,摸清土小企业类别、分布范围、数量,综合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实施重点整治,按照“四个一律”标准,达到“两断”“三清”效果。2016年7月底前完成整治,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反弹。

  分包乡领导(分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国土所、派出所、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7.砂石料加工业整治。5月底前对砂石料生产、储存单位实施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供电所不得供电,企业不得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经国土、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违法占地摊点依法取缔,恢复地容地貌。

  分包乡领导(分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国土所、派出所、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四)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8.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长效缓释化肥、选用高效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制定全乡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推广使用秸秆压块等生物质能源,高速公路沿线逐村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方案,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分包乡领导(分指挥长):由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各村党支部。

  9.狠抓秸秆禁烧。夏秋两季禁烧期间,举全乡之力,落实乡干部包片、村干部包地块责任制,严防死守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其它季节,由科级领导干部带队,对全乡区域,特别是高速公路沿线进行不间断巡查,确保不点火、不冒烟。

  分包乡领导(分指挥长):由正科级组织员、副乡长兼任,责任单位:派出所、环保所、各村党支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乡党委**任组长,乡长任副组长,其它科级领导干部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大气办,办公室主任由副乡长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分工协作,主管环保、土地、农业、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科级领导,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抓好相应分管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结合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安排,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突出“一法一条例”宣传。充分运用悬挂横幅标语、发放明白纸、法律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主动支持、响应县委、县**的号召,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

  (三)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实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依法治污。对环境举报案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完善网格化环保监管巡查机制,形成寸寸土地有人管、件件污染有人查的监管格局。联合有关职能部门,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和零点行动,加强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实行驻厂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按照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遵循科学管理,精准施策,提质增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治理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城市管理工作,有效做好渣土运输不抛洒,油烟排放不污染,泔水处理不乱倒的良好局面,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专项集中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实效,经研究,决定成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污染防治专项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具体负责协调联系。

  三、工作任务

  (一)餐饮油烟治理。各执法中队开展城区范围内餐饮行业餐饮油烟设施大排查,坚决做到不漏一户、户不漏档,对新增和停业经营户及时更新台账记录,确保城区餐饮经营户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xxx%。各执法中队加强执法检查,监督餐饮经营户油烟净化设施每月进行清洗,做好清洗查验,并签字记录,确保每月清洗率达到xxx%。各执法中队加大执法巡查,对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未及时清洗致使达不到排放要求的,从严从重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各执法中队继续加强宣传餐饮油烟工作导则,加快推进新型高效净化设施的更换,加强对餐饮经营场所使用清洁能源的检查,发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取缔。

  责任单位:各执法中队

  责任人:xxx

  (二)露天烧烤治理。鼓励烧烤进园经营,对露天烧烤治理严格落实《关于开展全县烧烤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烧烤进院、炉子进店、油烟进管的原则。各执法中队对露天烧烤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仍未使用环保烧烤炉具的烧烤经营户或使用环保烧烤炉具但未接入二次油烟净化设施的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责任单位:各执法中队

  责任人:xxx

  (三)渣土运输治理。一是加强施工工地出入口的监管力度,夯实渣土公司的责任。重点检查渣土公司二次冲洗设施配置情况,净车监督员、泥水保洁员对车身车轮清洗情况,逐车检验密闭情况。二是加强对渣土公司的考核管理。渣土车辆一律为环保国x标准,对覆盖不严、密闭不好的车辆,责令渣土公司及时维修。对不履行责任的渣土公司,约谈负责人,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运输。三是加强新能源渣土车的更换工作。确保各渣土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达到xx%的更换比例。渣土执法中队坚决落实渣土运输批后监管责任,对未批先运的坚决予以查处。四是加强夜间巡查和重点部位值守工作。确保阳光运输,停止夜间运输,严禁私拉偷运或私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打击。

  责任单位:渣土运输监察中队

  责任人:xxx

  (四)泔水乱倾倒治理。各执法中队开展对沿街商户调查摸底和排查建档,建立向雨水井篦和管网内倾倒污水、垃圾等行为的巡查台账,并逐户发放《整治乱泼乱倒、争做文明市民倡议书》,对沿街的餐饮经营户签订承诺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各执法中队严厉查处向雨水井篦和管道倾倒泔水、杂物、垃圾、清扫废水等违法行为。建立执法巡查取证机制,采取重点蹲守、调取监控等方法,收集证据,定期进行曝光。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证据确凿、屡次倾倒的商户,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责任单位:各执法中队

  责任人:xxx

  四、保障措施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执法中队充分认识专项集中整治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集中人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执法中队根据本方案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巡查力度,针对存在污染环境的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及时报告,依法处罚。

  (三)加强督导力度。局监督检查科采取日常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各中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中队或人员予以通报。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市**成立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管委会按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2.分级分区、注重成效。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建立不同级别的污染等级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划分不同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优化应急预警与响应流程,提高时效性。

  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应急体系,对潜在污染做到"早预报、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四)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结合深圳市空气质量状况,将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Ⅲ级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时,启动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时,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五)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1.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根据本市各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源分布情况,将本市划分为2个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按照不同分区的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启动不同的应急措施。具体分区为:

  西部区:包括南山区、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等4个区(新区);

  中东部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等6个区(新区)。

  2.分区执行要求。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机动车限行强制性措施全市执行;其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分区执行原则,依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分区实施。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市人居环境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教育局、监察局、住房建设局、市场***、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建筑工务署、**交警局、新闻办和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二)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确定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督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管委会对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监测预警工作组、专家会商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督导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建。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时组织实施。

  (三)应急专家组。

  为了保证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决策的科学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大气污染应急专家库,组成大气污染应急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机制。专家会商采取现场会商与视频会商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的分级,专家会商划分为三个层次: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时,由会商工作组内专业人员会商形成结论;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参加会商;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和2位外地专家参加会商。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1.预警应急信息分析及专家会商。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可能达到100以上,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分析是否启动预警与应急响应,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会商结论和应急启动建议。

  本市未达到相应级别,但由于珠三角区域应急联动需要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应急启动建议。

  2.应急启动决策。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在1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7)

——社区大气污染防治简报优选【5】篇

  *日,重庆受到雾霾天气影响。针对此现象,1月5日20:00至1月6日0:00时,两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全区组织开展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违规渣车运输冒装洒漏、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烟熏腊肉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各街道城管执法大队高度重视,坚持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一是在重要路段设点检查,对过往渣车冒装洒漏、带泥上路、无证运输等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对辖区在建工地进行机动巡查,对在建工地进出口控尘设施、冲洗设备、建筑材料遮盖等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辖区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烟熏腊肉等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加大与**等部门密切协作,从严从重查处各项违法行为。

  据统计,当晚共计出动执法队员19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5台次,设置点位8个,值守工地2处,检查施工工地38处,检查水泥罐车、河沙车40台次,无运输建筑垃圾车辆通行,未发现违章行为;取缔露天烧烤摊10处;全区未发现露天焚烧、烟熏腊肉行为。

  4月5日上午,新密市召开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会。会议通报了*期省、郑州市有关会议主要精神及全市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安排了下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新密副**姬贤杰出*会议并讲话。

  会上,新密市环保局负责人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通报了我市第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就重点区域工作推进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姬贤杰在讲话中指出,今年以来,随着气象条件的好转,措施的到位,各项指标逐步回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通过*期市环境攻坚办督导和发现问题来看,我市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松懈思想,工作一抓到底的力度不够,任务落实还不到位。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姬贤杰要求,全市上下必须紧紧围绕省、市确定的`攻坚总目标,在全面推进大气治理措施的同时,克难攻坚,迎难而上,针对季节特点和薄弱环节,盯紧突出问题和短板,特别要做好重点区域内站点周围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和任务,确保全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

  为积极应对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群众身心健康。*日,张火路社区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社区组织卫生专干、卫生监督员、社区志愿者,通过社区宣传栏张贴简报、小区悬挂宣传横幅、入户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及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七个**令等相关规定,向居民群众发放《张掖市人民**关于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通告》、"PM2.5有关知识"、"厨房油烟污染的`预防"、"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危害及防治办法"等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期间共向11个小区、326个门店发放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1000余份。提高了居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唤起了社会公众 "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意识,着力营造"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宣传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

  4月11日,记者从xx市召开的'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广播电视大会上了解到,今年,保定市将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十大工程”,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九项治本措施”,全面综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京津冀区域和全市空气质量。

  据了解,此次保定市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十大工程包括:环主城区禁煤区建设工程、保北京津冀禁煤区建设工程、集中供热工程、分散燃煤锅炉替代改造工程、主城区消灭裸土工程、城市保洁提升工程、工业企业治污减排工程、“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理工程、机动车污染整治工程及数字化立体监控监管工程等。

  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九项治本措施包括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城市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治理企业污染、山区生态修复、加强机动车管理、推进农村建设、增强全民环保意识等9项若干措施。

  据悉,20xx年,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以治污减排为主线,以工程项目为支撑,以执法监管为保障,实施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市县联动,标本兼治,城乡同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集中力量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十大工程”和“大气污染防治九项治本措施”,努力寻求大气污染防治的新突破。

  为进一步提高天水市全市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网格员、网格监督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能力,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促进大气污染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4月6日,天水市举办了全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培训班,天水市**副秘书长杨胜利出*开班仪式,同时特邀甘肃省环保厅、兰州市环保局、天水市纪委相关领导授课。天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负责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员、网格监督员共约300多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上,省环保厅领导分析解读了目前大气环境形势和***“大气十条”,兰州市环保局领导介绍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的具体运行管理模式,并与大家进行经验交流。市环保局、市纪委领导解读了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以及环境保护督察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祁连山环境污染问题等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此次培训交流,有效提升了参训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开展环保工作的'能力,为保障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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