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2 00:00:00 条例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科学合理公正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

  第三十六条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陕西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十七条报请陕西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作报请批准法规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批准的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发布公告公布法规,应当召开新闻发布会。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安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3

  第三十九条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规定的,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陕西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市属各区、县*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草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已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依照本条例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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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扩展1)

——河北省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

河北省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

  第七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本届五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从第一年起,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从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实行和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的有机结合,将迫切需要通过法规加以确认和规范的事项作为重点立法项目,优先列入,妥善安排。

  第八条 各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均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

  制定法规项目的建议,应当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建议立项的理由和法律、政策依据。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应当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研究,提出本届五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建议草案,经协调、论证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的安排,市人民*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立法项目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建议项目,连同法规初稿送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协调、汇总,提出下一年度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计划实施准备工作分别由市人民*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立法项目的机关和组织,具体组织完成,实行法规草案起草、审查负责制度。

  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项目,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起草,或委托其他有关的机关、组织以及专家起草。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应当坚持下列基本要求:

  (一)草案必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定保持统一,不相抵触;

  (二)草案对事项的确认和规范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三)草案设定的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客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体现公*、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四)草案设定的法律责任或罚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裁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符合大多数权利和利益相对人的共同意愿和要求;

  (五)草案设定的程序性规范做到便民利民、简明具体,便于实际把握和操作;

  (六)草案的体例结构做到科学合理、简明适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提请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签署。

  第十五条 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的安排,市*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对法规项目的调研、论证等立法准备工作。

河北省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

  第一节 市*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市*大会*团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大会会议审议。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市*大会各代表团、市*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向市*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送给代表。

  第二十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对法规案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向*团报告;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向*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节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决议案,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员列*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市*大会代表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成员,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修改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表决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员对法规草案个别重要条款争议较大的,可以先就该条款单独表决,再对法规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大会代表列*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河北省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3

  第四十五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发现法规内容同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与现实情况不适应、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暂停执行或废止的意见,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 九条、第 十条规定的程序,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协调汇总,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列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废止的,提案人应当提出法规修正案、废止案,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或废止案,应当作出关于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决定,报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修改的法规文本,应当同时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应当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适时作出解释,报请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和市*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解释草案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的审议、报批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扩展2)

——河北省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

河北省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市*大会通过:

  (一)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需要由*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大会*团可以向市*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大会会议审议。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市*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市*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对法规案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河北省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一)除立法法

  第八条 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项;

  (三)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对*大会通过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但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于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同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员审阅。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决定送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送法制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决议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法规修改案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决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表决稿。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法律专家、社会各界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人员列*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八条 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表决时,由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河北省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3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章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令或公告、有关修改、废止的决定、规章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

  报送备案的规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存档。

  第四十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和县(市)区的*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的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市人民*的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大会法制委员会反馈。

  市*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市人民*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界限、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批准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报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并报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废止案时,应作出关于修改或者废止该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应写明对原法规条文的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部分条文的决定,应写明被废止的法规名称或者法规部分条文及理由。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印制、汇编和译本的审定工作。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扩展3)

——济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

济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公*、正义和效率。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避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规定的立法事项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市*大会或者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九条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大会通过。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济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

  第四十四条 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和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八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报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济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3

  第五十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必须分别经主任会议、市人民*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签署。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市人民*提出的,由*签署;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五十二条 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向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再提请市*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扩展4)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华3篇)

  第十条 **团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1个代表团或者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向*提出的法规案,在*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通过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的1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法规草案和说明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全体会议报告,并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修正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长春日报》上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1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第四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法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长春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六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扩展5)

——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华3篇)

  第十三条 凡提请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法规工作室参与研究。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初审后,征求部分*的意见或者予以部分公布或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认为应经省*大会通过的,提请省*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规草案,必须在会议开始20日前连同说明和有关材料正式报送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厅应在省*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始10日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分别送达省*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十八条 审议法规草案时,由起草或组织起草的单位负责人在会上宣读法规草案并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法规草案一般应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或对地方性法规作部分修改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三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时,要全文宣读法规草案,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作审查报告或修改说明。法规草案获得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经省*大会或省*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均应在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

  本省地方性法规以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的其他文本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以标准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经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法规及公告全文应于法规通过后10日内在《安徽日报》上刊登。

  第二十七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或决定由有关市自行颁布。

  第二十八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原提出议案或建议的法定机构及人员认为地方性法规需要修订的,按本规定上述立法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法规失效时间的,到时即行失效。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失效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该地方性法规所涉内容另作规定的,该地方性法规即行全部或部分失效。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不能继续执行的,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中部分条款的失效或该地方性法规的废止。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扩展6)

——最新陕西计生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统计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避孕药具市场;

  (五)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女婴、残疾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学、接受职业教育的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出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暂住人口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村(居)民计划生育公约,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农村居民由*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生育证的,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农村居民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生育证后,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一年内,生育证有效。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中的农村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但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四)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事先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

  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承担,经费不足的,由上级人民*予以补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育保健和技术服务工作,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绝育或者其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三条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扩展7)

——陕西省劳动合同书优选【五】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等友好协商,建立用工合作关系,暑期工协议书。乙方根据生产需要保证安排甲方学生进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用工期限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薪资待遇

  第一款基本工资:员工底薪_______元/月,*均月综合工资_______元。工作时间:每月出勤26天,满勤30天奖____元,每日工作时间约在____小时.每月_____天公休,公休加班有加班费,加班工资另计(_____元左右),公司统一安排食宿(宿舍配有风扇以及被褥)另有男女洗澡场所和娱乐场所.

  第二款乙方派遣企业免费向学生及驻厂管理人员提供住宿就餐;第三款乙方有义务将甲方全部工资在合同结束时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发给甲方学生,协议书《暑期工协议书》。

  第三条 工作管理

  第一款、乙方派遣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保证甲方学生和驻厂管理人员在厂内的人身安全,保证不安排到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岗位给甲方勤工俭学的学生和驻厂管理人员。

  第二款、甲方学生在乙方派遣企业的服务期间内,必须服从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生产安排。第三款、乙方负责给所有在职实*学生购买保险,当学生发生商业保险范围内的事情,由乙方或乙方派遣企业负责处理。

  第三款、甲方学生若有违反乙方或乙方派遣企业的《厂规厂纪》者,按《厂规厂纪》规定予以处分及处罚。

  第四款、学生必须三证(身份证、学生证、体检合格证,)齐全,并且是合法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具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附:本协议在工期内复印有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二、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工作任务:

  1、甲方安排乙方在绿化工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四、劳动报酬: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1、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反光标志服,如不穿标志服将不允许乙方上道工作,工作期间如将反光标志服脱掉,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负。

  3、乙方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树苗等jHT868。com臵于作业隔离区以外,不准擅自变更交通标志和封闭区域。

  4、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酒后作业,如隐瞒公司饮酒上道,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负。

  5、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乱跑,不准随意横穿高速公路,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穿越护栏的,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负。

  6、乙方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或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等造成不安全隐患、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对因此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

  六、协议的终止、续签和解除: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根据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 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 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20xx最新版上海劳动合同范本】20xx最新版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扩展8)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通用五篇

  今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不少人询问,自己是独生子女家庭,但之前一直没有申领独子证,现在还能申领吗?日前陕西省卫生***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从陕西省卫计委获悉,全面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为了确保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面两孩政策顺利落地,经陕西省**同意,陕西省卫生***制定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对政策衔接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扎实做好全面两孩的启动工作。其中就包括,明确规定了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在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独生子女家庭,决定不再生育,还可以领取《独子证》并在今后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此外还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行为仍然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以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不再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陕西省将修订地方法规延长生育假

  刘宝琴说,当前,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没有必要再鼓励晚婚晚育。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陕西省的生育假如何延长,需等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二孩都符合政策

  刘宝琴说,按照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省全面二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对象为一方户籍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现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也就是说,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所有新出生的二孩都是符合政策的。

  今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不少人询问,自己是独生子女家庭,但之前一直没有申领独子证,现在还能申领吗?日前陕西省卫生***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从陕西省卫计委获悉,全面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为了确保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面两孩政策顺利落地,经陕西省**同意,陕西省卫生***制定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对政策衔接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扎实做好全面两孩的启动工作。其中就包括,明确规定了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在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独生子女家庭,决定不再生育,还可以领取《独子证》并在今后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此外还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行为仍然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以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不再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

  陕西省卫计委副主任、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宝琴,就陕西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答记者问

  刘宝琴介绍,陕西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少生人口1200万。随着我国人口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为了科学地、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陕西省卫计委副主任、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宝琴,就陕西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答记者问

  刘宝琴介绍,陕西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少生人口1200万。随着我国人口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为了科学地、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陕西省何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菁华3篇)(扩展9)

——陕西省年终奖金发放方案(5)份

  依据公司理念以及在日常工作当中我们所倡导的行为,设置20XX年度四个个人奖项和一个团队奖项,具体奖项及评选标准、办法如下:

  一、奖项设置:

  1.最佳榜样奖1名;

  2.最佳出勤奖1名;

  3.最佳学*进步奖1名;

  4.最佳协作奖1名;

  5.最佳团队奖1个。

  二、评选标准:

  1.最佳榜样奖公司年终评优方案

  a、勇于担当,遇到工作和问题不推诿;

  b、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c、出色的完成本职工作,能够达到(或超出)领导要求和大家的认可;

  d、工作中能够承担起本岗位甚至本部门工作,工作中以身作则。

  2.最佳出勤奖

  a、在公司工作满1年;

  b、20xx年度期间无请假、旷工等情况;

  c、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有效利用工作时间;

  d、工作认真负责,无利用上班时间干私事等情况。

  根据考勤记录,符合"最佳出勤奖"a、b项的有以下人员:(以下顺序不代表排名先后)

  请在以上人员中选择符合c、d项的"最佳出勤奖"候选人。

  3.最佳学*进步奖

  a、通过积极主动的学*和自我的高要求,由一开始对业务的不熟悉到现在工作的不断深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b、通过不断学*创新,个人综合能力提升明显,并且在工作岗位上起着相当重要(关键)的作用。

  4.最佳协作奖

  a、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主动,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并避免误解;

  b、工作中言必行、行必果;

  c、能够积极主动的协调、配合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创造和谐、愉悦的工作氛围,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5.最佳团队奖

  a、部门成员团结,沟通顺畅,工作氛围轻松、愉快;

  b、部门成员之间互帮互助,整体优势明显,成绩显著;

  c、部门各个成员有很强的配合、协调、服务意识。

  三、评选办法:

  第一阶段:各部门经理组织部门员工根据以上评选标准,并结合拟推荐人员(部门)日常表现,进行选评,形成以上奖项推荐名单及推荐理由(含事例)。要求:每个奖项仅限推荐一人(部门),同时要求推荐人员(部门)为本部门以外的其他人员(部门)。(推荐名单附后)

  第二阶段:由人力行政部进行统计,最终获奖者在年会现场由全体

  员工从候选名单中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以上奖项都将获得公司颁发的证书及奖品(奖品年会现场宣布)。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赣人社发〔20xx〕28号)和吉安市人民**《关于核准你县乡镇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边远等级的批复》(吉府字〔20xx〕31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

  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标准。

  根据在乡镇工作的年限,乡镇工作补贴划分为三个标准:在乡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乡镇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乡镇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应乡镇工作补贴的同时,在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乡镇等级划分。

  经吉安市人民**批复:禾川镇、才丰乡、埠前镇、石桥镇、莲洲乡、在中乡、里田镇、烟阁乡、高市乡、龙源口镇、高桥楼镇、怀忠镇、沙市镇、龙田乡、文竹镇按一般乡镇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龙门镇、台岭乡、象形乡、芦溪乡、高溪乡按边远乡镇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曲白乡、坳南乡、三湾乡按最边远乡镇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实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从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五、办理程序

  1、初审。由个人申报,填写《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复审。乡镇工作的年限可以通过个人档案、工资审批发放表、个人年度考核表、单位考勤表、任命(聘任)文件、缴纳住房公积金花名册、发放计生奖花名册、发放综治奖花名册、人员编制证等资料来认定。

  2、公示。各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在审核乡镇工作人员的个人相关资料后,由单位分机关和事业人员分别填写《乡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2)、《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3),并在本单位、本乡镇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上报材料准确、真实。

  3、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单位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表》(附件1)、《乡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2)、《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财政、人社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根据各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公示情况,对上报人员的乡镇工作补贴进行审核认定,并批复执行。

  4、发放。县人社、***门审批后,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请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时间上报,确保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工作及时圆满完成。今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调整乡镇工作补贴的,都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在办理乡镇工作补贴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县人社、***门沟通,不得擅作主张。凡因把关不严、工作不认真负责,甚至弄虚作假导致财政资金流失的,发现一次,县财政将扣发该单位的工作经费,扣发金额与该单位发放一个月的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的金额相当,并按照20xx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人社部、***、审计署令31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为加强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的尽快运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渠县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及《达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全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按照机构“乡镇人民**主管、乡镇交管办主抓、辖区派出所协管、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新机制的总体要求,镇人民**内增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全民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工作措施,改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的有序推进,镇**成立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熊友华;副组长:刘渠东、王国军;成员:刘锋、王元成、周小军、李坤、李明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渠东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办所有人员为成员。负责辖区内所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

  四、实施范围

  全镇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扎实工作

  交管办、岩峰派出所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交管办: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帐,实行车辆、驾驶人员户籍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开展交通违法查究工作;协助**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车管业务;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节处理工作。

  派出所: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配合镇交管办加强农村道路日常巡查管控;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赔偿调节处理等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派出所要协助镇人民**健全“交管办”正常运转的相关配套制度,细化明确农村道路常见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流程,镇交管办和派出所要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交通法规、交通违法查纠方法、工作规范、车驾业务流程等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交管人员的工作水*和能力。

  (三)明确进度,限时推进。20xx年2月10日前成立相应的机构,完善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和辖区内道路、车辆、驾驶人员台帐。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镇人民**将定期组织安监、派出所、交管办、农技站、片区教育组等有关部门开好协调会,分析研究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镇交管办、岩峰派出所要把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内容,共同固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

  一、制定目的:

  促进年终奖金分配科学化,更好的体现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的关系,达成业绩高者收入高的目标,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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