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菁选

首页 / 文库 / | 2023-02-19 00:00:00

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这两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擅自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一律无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能否得到医疗补助费?可享受哪些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在6个月内又录用的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否用续订劳动合同的办法?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但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可以扣除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如何承担向职工的赔偿责任?

克扣职工工资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用人单位不能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为全部赔偿额的70%。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及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单位改变性质的,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有规定。

1、合并和兼并都可以理解为“合并”。对企业合并,《劳动合同法》34条已作规定:“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单位承继权利义务”。

2、企业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名称改变,《劳动合同法》33条已作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以上两种情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计发经济补偿时,可以扣除在企业发生变化时已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建立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并没有改变职工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性质。因此,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1、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该职工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该职工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无需作经济补偿;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故新用人单位也无责任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职工调动和转移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提出,并经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以及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以及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以下损失:

(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立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产职费用25%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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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管理 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运行,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争议处理等一系列职能活动的总称。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管理涉及企业劳动管理的各环节,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从各自工作的角度参与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指定专人管理劳动合同;

(2)制定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办法;

(3)制定与劳动合同运行相配套的各项制度;

(4)运用切实有效的手段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应遵照什么程序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制度程序: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等协商确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经过民主程序后,方可生效。生效的规章制度应该向全体职工公示。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需要用人单位建立哪些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需要相应的配套规章支撑。《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式。

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相关手续。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根据记录评估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哪些有效的手续?

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要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主要采取建立有关台账的方式,一是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等通过台帐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建立医疗期管理台帐,根据职工不同的医疗期限,当对职工医疗期进行记录和管理。为了提高管理效率,通知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这两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擅自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一律无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能否得到医疗补助费?可享受哪些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在6个月内又录用的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否用续订劳动合同的办法?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但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可以扣除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如何承担向职工的.赔偿责任?

克扣职工工资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用人单位不能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为全部赔偿额的70%。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及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单位改变性质的,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有规定。

1、合并和兼并都可以理解为“合并”。对企业合并,《劳动合同法》34条已作规定:“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单位承继权利义务”。

2、企业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名称改变,《劳动合同法》33条已作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以上两种情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计发经济补偿时,可以扣除在企业发生变化时已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建立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并没有改变职工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性质。因此,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1、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该职工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该职工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无需作经济补偿;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故新用人单位也无责任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职工调动和转移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提出,并经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按照劳动部

[【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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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管理 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运行,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争议处理等一系列职能活动的总称。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管理涉及企业劳动管理的各环节,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从各自工作的角度参与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指定专人管理劳动合同;

(2)制定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办法;

(3)制定与劳动合同运行相配套的各项制度;

(4)运用切实有效的手段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应遵照什么程序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制度程序: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等协商确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经过民主程序后,方可生效。生效的规章制度应该向全体职工公示。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需要用人单位建立哪些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需要相应的配套规章支撑。《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式。

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相关手续。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根据记录评估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哪些有效的手续?

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要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主要采取建立有关台账的方式,一是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等通过台帐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建立医疗期管理台帐,根据职工不同的医疗期限,当对职工医疗期进行记录和管理。为了提高管理效率,通知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这两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擅自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一律无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能否得到医疗补助费?可享受哪些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在6个月内又录用的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否用续订劳动合同的办法?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但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可以扣除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如何承担向职工的赔偿责任?

克扣职工工资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用人单位不能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为全部赔偿额的70%。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及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单位改变性质的,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有规定。

1、合并和兼并都可以理解为“合并”。对企业合并,《劳动合同法》34条已作规定:“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单位承继权利义务”。

2、企业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名称改变,《劳动合同法》33条已作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以上两种情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计发经济补偿时,可以扣除在企业发生变化时已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建立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并没有改变职工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性质。因此,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1、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该职工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该职工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无需作经济补偿;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故新用人单位也无责任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职工调动和转移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提出,并经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按照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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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菁选(扩展3)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菁选

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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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员工入离职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一、入职

  为了明确新员工入职过程的规范,保证新员工的融入,特制定本规定。

  1、新聘用员工要严格按照公司入职制度执行,并履行入职手续。

  2、新聘用员工入职,必须由本人带齐证件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入职需填写人事部印制的《新员工入职综合信息登记表》和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时,新聘用员工需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②有效学历、任职资格证书及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1寸彩照两张。

  3、新聘员工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员工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其中任何资料的更改,都需要及时通人力资源部。

  4、新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放办公用品,并作相应的登记。

  5、新员工正式上岗,各部门主管负责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公司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岗位业务知识等。

  6、新员工入职之后,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期间底薪:专员4200元;副主管:5200元;主管:7400元;经理:9600元,绩效工资和各项补贴正常发放。

  二、 离职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1、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7天向所在部门提交辞职报告,由部门主管、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之后,方可并办理离职手续。

  3、正式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详细写明辞职原因,由部门主管、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4、员工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余留工资在未办理完离职手续前不予发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其赔偿责任。

  三、交接

  规范离职手续交接工作,使后续工作有序地进行。

  1、离职员工需将一些物品,办公资料等转交接替人。交接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与监交人共同签字,并签注时间地点。未完成的工作需向接替人及主管领导表述清楚。

  2、离职交接须以文字形式记录备案,保证资产、财产、账务、资料、印章、钥匙、工作等全部移交无误。

  3、公司重要证照、档案文件、材料的交接须呈总经理确认签字。

  4、员工离职必须履行完整的工作交接程序,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财务部方可对其进行工资结算。

  四、其他事宜

  1、办公室对员工的个人档案有保密义务,严禁私自泄漏员工人事档案。

  2、当员工的个人信息有更改或补充时,须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做相应变更。

  3、对不按规定履行离职手续者,公司将按擅自离职处理,并保留对其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4、对于交接不清的离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责令其赔偿。

  5、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员。

  一、目的:

  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离职时的处理程序。

  三、离职管理

  1、辞职1.1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其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

  1.2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辞职员工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递交行政人事部。

  1.4审批通过后,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到离职日期当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1.5辞职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员工离职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档、结算薪资。

  1.6试用期职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视岗位的重要性应提前3-7天提出申请。

  2、辞退、除名

  2.1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辞退: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

  2)经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经过多次培训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3)损害单位利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各社会秩序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成刑事处分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出现以上情况的员工由其部门经理填写《员工辞退通知单》呈准后,作辞退处理,管理制度《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部门经理级以上的由总经理填写。交由行政人事部审核。

  2.2辞退员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员工辞退通知单》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2.3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三天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

  3、离职面谈员工辞职、辞退时,该部门负责人与该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员工档案。

  4.移交、监交

  4.1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依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2离职员工应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

  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备查。

  4.3移交事项

  1)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2)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印鉴

  3)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4)其他应交办事项

  5)未完成事项

  4.4监交

  1)经理级以上员工由总(副)经理监交,但情况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长指派专人协助监交。

  2)主管级以下员工由直属经理监交。

  5、薪资

  5.1除名员工不发放薪资。

  5.2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5.3辞退员工薪资根据劳动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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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面试常见问题 (菁华3篇)

  (一)个人背景情况

  1、请谈谈你自己的情况。

  2、请简要介绍一下你的大学生活(工作经历)。

  3、请介绍一下你的家庭情况。

  4、请简单介绍一下自己,你认为报考这个职位有什么优势?有什么劣势?

  5、你在大学期间主修什么专业?经常参加哪些课外活动?

  6、在校期间,你参加过哪些社会实践活动?

  7、你在课余时间读那些类型的书?为什么?有什么收获?

  8、你认为你在生活*惯上有哪些缺点,你准备如何改正?

  9、请谈谈你的上一份工作。

  10、你在工作中,感到做得最出色的是什么?感到做的最不满意的是什么?

  11、你在工作中获得了什么宝贵的经验?

  12、谈谈你对生活的态度。

  (二)求职动机与愿望

  13、请谈谈你对我们医院的了解。

  14、你对将要从事的工作有哪些认识,你想怎样实现你的理想和抱负?

  15、你对职位的*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是什么?为了达到你的目标,你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什么能力?

  16、如果你被录取了,你将如何发挥自己的优势做好这个岗位的工作?如果竞争不上,你将如何对待?

  17、你认为你的学*和工作经历对你应聘本职位有什么作用?

  18、你希望有什么样的工作环境?

  (三)人际关系倾向

  19、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你的几个上级医生意见有分歧,你怎么办?

  20、当你在工作中被误解时,你怎么办?举例说明。

  21、你喜欢什么样的领导和同事?

  22、假如你是正职领导干部,而你的副手是一位比你资历深、年龄大、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你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时,应把握什么原则?

  23、请你谈谈如何在班子中当好“配角”。

  24、假如你刚走上工作岗位,从事的工作与你所学的专业对口,你非常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工作中取得成绩,可你的上级医生,由于年龄的关系,老同志工作热情不高,你提出的建议经常被他搁置。这时,你怎么办?

  25、你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信条是什么?你认为科室内部人际关系与科室外部人际关系的处理有何区别?

  26、你认为与领导的关系和与同事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27、如何处理医患关系?

  28、如果你被录用后,一把手经常发脾气,有时还会使你很难堪,你会怎么样处理?

  29、你的朋友如何看待你?

  30、你认为自己的社交能力如何?

  (四)思维与语言表达能力测试

  31、有人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也有人说“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你如何看待这两种观点?

  32、有人认为,一个人要发展,必须靠机遇。但也有人说机遇可遇不可求,最终是要靠自己货真价实的能力,没有能力,机遇只能擦肩而过。对此,请你谈谈你对机遇的看法。

  33、有人说“一把手绝对真理,二把手相对真理,三把手没有真理。”你如何评价这句话?

  34、有人把党群关系说成是“鱼水之情”,请结合社会上的一些现象,谈谈你的看法和见解。

  (五)责任感与进取心测试

  35、作为一个应试者,面试时往往会竭力向考官展示自己的才能和长处,而尽可能掩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你对此是怎么看的?你现在又是一种什么心态呢?

  36、从你的笔试成绩来看,与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应试者相比,你的优势并不明显。为了增强竞争力,你是怎么做的?

  37、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你认为应当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个人性格品质测试

  38、你有没有座右铭或是比较喜欢的格言?

  39、你认为现代社会中一个人最重要的品质是什么?

  40、你业余时间干什么?最主要的消遣是什么?从中得到什么乐趣?

  41、你最喜欢的一本书是什么?

  42、请简要谈谈你的性格。

  (七)总体印象测试

  43、请你对你面试的情况做一个基本的评价,说明为什么得出这样的结果?

  44、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你有什么计划?

  如果在医院你和患者有矛盾你应该怎么解决?(注:你本来做的事情就是对的,但是患者不理解说你的是错的叫你道歉)

  首先我们应该顺从患者的意思道歉,这不是忍气吞声的表现,而是我们的这一行业是病人的安全健康摆在首位的,来医院就医的不是抱着心里愉悦的态度来的,他们本身就有恐惧感和忧郁感我们应该理解,因为我们乐观积极的态度同样可以影响到他们!等他们情绪稳定下来的时候我们可以静下来和他们谈一下,耐心给他们解答心里的疑问,我们要用我们的专业意见解决我们之间的矛盾,如果硬是解决不了,或许他们还是接受不了你的解释我们可以向护士长或者领导反应情况寻求帮助和解决的方法!

  护士的专业素质有哪些?

  a心理素质

  护士是临床护理工作的主体,要提供最佳的护理服务,就必须加强自身修养,有一个良好的精神面貌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积极向上、乐观自信的生活态度;稳定的情绪,遇挫折不灰心,有成绩不骄傲;能临危不惧,在困难和复杂的环境中能沉着应对;有宽阔的胸怀,在工作中能虚心学*同事的新方法和新技术,能听取不同意见,取众之长,补己之短,工作中能互相交流经验。

  b专业技术方面的素质

  (1)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各种常见病的症状、体征和护理要点,能及时准确地制定护理计划。掌握护理心理学和护理伦理学知识,了解最新的护理理论和信息,积极开展和参与护理科研。

  (2)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能。熟练的护理操作技术是一个优秀护士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除了常见的医疗护理技术外,对现岗位的专科护理技术应精通,能稳、快、准、好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高超的护理技术不仅能大大减轻患者的痛苦,而且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给人一种美的享受。

  (3)掌握急救技术和设备的使用,熟悉急救药品的应用,能熟练地配合医生完成对急症或危重患者的抢救。

  (4)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守工作岗位,密切观察患者情况的变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查对制度,时刻牢记医疗安全第一,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5)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善于捕捉有用的信息;有丰富的想象力,勇于技术创新。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力,掌握与人交流的技巧,能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语言进行心理护理。

  c职业道德方面的素质

  护士是白衣天使,救死扶伤是其工作职责,因此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护士与患者是两个地位*等的个体,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对患者应象对待朋友亲人一样,为其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及时热情地接待患者,用同情和体恤的心去倾听他们的诉说,并尽量满足其提出的合理要求,施予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d身体素质

  护理工作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是体力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的工作,且服务对象是人,关系到人的生命,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断送一条生命,因而工作时精神高度集中,因此要求护士要有健康的身体,精力的充沛才能保证顺利地工作。

  e文化仪表方面的素质

  护士除了要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和精通护理专业知识外,还要加强自身的文化修养,有不断进取的求知欲,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扩大知识面,跟上医学发展的步伐;多学一些语言学、哲学、社会公共关系学、人文医学等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内涵;学*礼仪知识,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着装更得体有气质,提升自身形象,增强自信心和公众信服力,应对各种挑战。

  f健康教育的义务宣传员

  护理工作的特殊性,既懂医学知识又与患者密切接触,护士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一些常见的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病等进行饮食、日常生活和用药等方面的指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防治传染病的宣传工作。

  1.你给一个患者进行输液,突然出现了不良反应,此时你该如何处理

  答:作为一名护士的话,首先停止输液,通知医生,据医嘱进行救治!

  2.七步洗手要多长时间?

  答:手全过程要认真揉搓双手15秒以上

  3.配药液前应该注意些?

  答:了解每种药的药性,会否有副作用,或有害,或降低药效

  4.有同事向领导告你的状,你该怎么办?

  答:如果我没有证据确凿,或只是道听图说某同事向领导告状,领导也不责问我,我当作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如果领导找我谈话,我会按事实汇报。

  5.有一位病人医嘱4h用一次镇痛剂,这次病人用过镇痛剂不足三个小时,有吵闹疼痛厉害,你该怎么办?

  答:正确执行医嘱。向病人解释用药的指征、作用过程,并注意观察病人是否有病情变化,自己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请医生诊察。

  6.如果这次你通过面试安排在急诊科工作,但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却发现你不适合急诊科工作之后,你该怎么办?

  答:努力去适应工作,而不是让工作适应我。找出存在的问题,积极解决面临的问题。

  7.如果你到一个新科室,发现同事关系很差,工作不好开展,你会做那些努力来改变这种状况?

  答:不参与任何“集团”,友好相处,建议领导(有条件的自己组织)多进行集体活动,培养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从而改善同事个人关系。

  8.谈谈你对护士工作有何优缺点?

  答:优点:我是新手,我有最新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激情,有创造力。缺点:临床经验不足。我会用最新的理念,最新的技能和激情到临床中创造经验。

  9.洗胃的禁忌症是什么?

  答:1)惊厥未控制者不宜插胃管,强行使插常可诱发惊厥。

  2)服用腐蚀剂者。

  3)原有食管静脉曲张或上消化道出血病史者。

  4)误服强酸强碱。急性腹膜症。

  10.实*护士为病人做治疗时,往往会遭到病人拒绝,如果你是一名实*护士,你该怎么办?

  答:实*护士入病房应该从最基础的护理做起,通过在病房与患者及家属的接触,逐渐获得信任,特别是日常的基础护理,如果能经常站在患者的角度去思考所需并且能够尽力提供帮助,那么你的治疗在带教老师的帮助下一定能够让患者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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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考勤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为配合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加强依法治校,现将有关教职工考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上、下班制度

  1、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1:36,下午12:30~4:00。

  2、教职工应按时上班,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因工作等原因需离校的,应向教导处登记,以便联系。

  二、请假制度

  1、教职工请假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办好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电话、口头请假或有他人代递假条,否则以矿工论处(特殊情况除外)。

  2、病假:病假一律凭医院疾病证明书审批;急诊就医,应有急诊病假证明书。凡需请病假者,本人或家属应 及时报告学校,并持有关病历等证明到学校办理手续。

  3、事假:有事必须向校长室请假(遇政治学*需征得*的同意),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校。未事先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作矿工处理。

  4、产假:凭医院有关证明,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天数执行。哺乳期内的教师上班后给予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规定时间)至孩子满一岁止。

  5、婚假:达到法定年龄结婚者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婚假增加7天。

  6、丧假: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可享受丧假3天。

  7、调休:凡需要调休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调休1小时起调,以整小时结算。教师调休由本人安排课务,如课务不能安排则按事假处理。政治学*除公出外,一般不予调休,且需征得*批准。

  8、开会、进修:外出开会、进修一律见会议通知单,到教导处登记后,方可离校。教师应准时参加进修活动,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凡无故缺*者作矿工处理。

  9、看病:

  (1)除特殊情况外,上午十点后或下午三点后教工可外出就医,但不享受坚守岗位奖励。

  (2)外出看病需到教导处登记。凡借看病为由离校干私事者作矿工处理。

  10、节假日值班:不迟到、不早退,事先请假需经总务负责人同意。

  三、其他若干规定

  1、孕妇孕期照顾有关规定: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量较大、孕期反应严重、身体健康不佳者(需医院证明),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照顾。在照顾期间因不满工作量,将酌情扣除当月结构工资或年终奖励。对处于经期女教工给予每月一次2小时以内的照顾,由年级组长负责考勤记录。

  2、矿工:

  凡无特殊原因,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期期满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均作矿工论处,按学校奖金分配条例扣发当月工资和奖金,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的根据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3、凡经学校或教育局批准调动的教职工,应及时想所调单位报到。

  四、考核办法

  考勤由年级组长和教导处进行二级管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学校内部管理方案的有关条文扣罚奖金或工资。对严重违纪、不遵守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除加强教育、帮助、促其改正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各类奖项和有关考评中作相应处理。文章来源

  为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基本定义

  迟到:上班时间仍未到岗。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

  脱岗: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有下列情况者,按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者脱岗连续超过60分钟;未经批准而不到岗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缺勤;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照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考勤是公司日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所有考勤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

  二、入职与试用

  1.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2.入职后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是双向选择,员工与公司都可随时解约。

  4.试用期可提前转正,前提看个人能力及工作态度。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考勤规定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准时打卡。

  公司标准工作日为:

  1.周一至周五全天。

  2.国家双休制。

  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九点-下午六点,中午12点-下午1点为午休时间(含用餐时间)

  3.因工作岗位不同,法定节假日,请假,休息应处理好自己负责店铺所有事物。

  四、管理制度

  (一)法定假日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以公司具体通知为准。

  (二)事假

  1、基于人性化管理,公司允许每人每月有2次(含)迟到机会,累计不超过20分钟。每月允许请假30分钟(单次),不扣除工资和全勤奖金。

  2、迟到超过3次者(含3次),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50元,以此类推并累计,不享受当月全勤奖金。

  3、请假1天以内的,需至少提前一天在公司企业微信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需至少提前3天,在公司企业微信审批通过后填写请假条。

  4、非整天的请假时间按照小时累计,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满8个小时为1天,不满8个小时的,按比例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并扣除全勤奖金(周五,周一不允许请假)。

  5、如临时有事不能提前请假的,应通过公司企业微信进行审批。无故缺勤视为旷工,按日工资三倍扣除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者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公司无需发放底薪及提成。

  (三)病假

  1、病假需在到岗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例,无证明这按事假处理。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基础工资的50%发放,不享受全勤奖和其他福利待遇。

  2、月病假3天以上的,需跟老板协商处理。

  (四)婚假

  根据最新国家法定婚假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不含节假日和公休日),持证给假,按结婚证日期三个月内享受,婚假须连续一次性休完。

  (五)产假

  (1)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基础工资的80%发放,不享受全勤奖和其他福利待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7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3)男员工配偶生育时,可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六)丧假

  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离世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3天。

  (七)工伤假

  经权威医院和机构核定后公司与发生工伤员工协商处理。

  (八)年假

  对于入职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员工,享受3天带薪年假;满3年的员工,享受5天带薪年假;5年以上,享受10天带薪年假。

  年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需至少提前一周申请审批,不得与节假日连续请假,特殊情况的需提前向公司说明。年假期间店铺邮件和订单需正常处理,维护店铺绩效,遇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九)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司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填写书面申请。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公司负责人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上级,以保证及时进行工作对接和相关资料存档等。

  3.本公司所有员工离职没有提前申请自动离职者不给予发放薪资。

  五、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凡既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员工工作卡编号、职务由院办统一核定,工作卡上班时间应予以佩带,一次未佩带,罚款10元;

  第七项

  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

  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上将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菁选(扩展7)

——劳动合同法引劳动碰瓷菁选

劳动合同法引劳动碰瓷

  轻易拿到两倍工资胜诉率*100%,下文是yjbys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引劳动碰瓷相关内容,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与“道德风险”

  即便明知道涉嫌“碰瓷”,只要劳动者的证据完整合法,企业又拿不出有力证据加以推翻,基本会支持前者“诉请”,而“碰瓷者”的胜诉率有时会达到惊人的100%。

  距***首次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过去整整十年。十年间,成效与争议并存。

  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在我国颁布实施,并引发了一系列争论。批评者们认为,该法的立意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某些设计失衡正引发一场“道德危机”。在他们看来,其“以一种不合理的方式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因此反对至今。中国***部长楼继伟*期的连续“表态”,更被部分专家视为某种“修法”的信号。他直言,“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今春以来,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

  法制宣传的“窍门”

  每当工厂按上级要求面向员工进行《劳动合同法》“法制宣传”时,陈华(化名)会在厂里的宣传栏张贴该法的所有章节,但他很少向务工人员“主动解释”条款。

  在陈华看来,这样做有两个好处,既在“形式上”普了法,又暗地里保护着工厂。

  在广东省东莞市,陈华负责当地一家服装制造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百来名员工在人事关系上的进出都由该部门主管,其中的大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

  他解释,这样做是因为工厂方面害怕员工“过度**”,因此要避免员工“知道得太多”。

  这位拥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人力资源部门经理,曾供职于多家企业。其目前所任职的服装厂已将加工业务转移到了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菲律宾、柬埔寨等地。

  5月11日的夜晚,因为厂里来了订单,车间内灯火通明。陈华苦笑说,事实上这是在“违法”。

  虽然招聘进来的工人人数不到鼎盛时的1/4,但陈华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他得提防两种情况:员工“积极”让企业主动或违法解除自身劳动合同,从而博取经济补偿金;还有“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等着一个月后索要双倍工资”。

  广东话里将第一种状况称为“搏炒”。

  “搏炒”

  当地不乏类似的劳资争议案件。

  凡是到了东莞市某劳动仲裁庭仲裁员张达(化名)的手上,多数情况下会支持员工的诉请,因为“于法有据”。

  他也经常在审理中碰到,企业指责员工“消极怠工”而违反厂规,因此拒绝赔偿。

  企业拿出了“厂规”,但最后还是要赔偿。张达解释,当地企业能拿得出符合法律情形的“厂规”并不多见,因为“规章制度”不但需要厂里民主程序论证,而且要“公开”。所谓“公开”也不是“拿出来就行”,还要“依法公证”。

  《劳动合同法》设置了数道“解雇门槛”。

  “很多工厂连个职代会都没开过,别说拿出来合规的规章制度。”张达说。

  作为基层劳动仲裁员,张达根据长期的审理经验称,东莞市登记注册了数万家企业,多数没有能力或不具相应意识以证明解聘对象“存有过错”。

  陈华担心,“经济补偿”正在诱惑极少数劳动者“铤而走险”。

  当地多家企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当地人用“搏炒”标识员工在职期间“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行为,工作态度上属于“消极怠工”,行为的目的在引发企业主动甚至违法解雇自己。

  在企业眼中,“搏炒”与“炒鱿鱼”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这反映了劳资双方地位的某种变化,即从“资强劳弱”发展到了“劳强资弱”。

  然而,一种比“搏炒”更具威胁的`情况开始出现:某些员工短时间内频繁更换工作地点,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故意不签合同,伺机向用人单位寻求两倍工资。

  业内称为“职业**”,但也有人将其称为“劳动碰瓷”。

  “碰瓷”胜诉率:几乎100%

  如果坐在“原告*”上的劳动者是个“熟面孔”,朱家荣要开始掂量,这是不是一场涉嫌“职业**”的案件。

  作为安徽省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朱家荣从事仲裁工作20余年,每年审理百余件相关案件。

  “最多时碰到5次,也就是一个人连续状告了5家企业。”朱家荣仔细分析了“熟面孔”在各家被告公司的工作时间,基本在半年左右,绝不可能超过一年。最短的一次,只工作了3个月。

  “熟面孔”往往诉称,“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个月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东莞日报》曾报道,一弥姓男子“过度**”,为追讨经济补偿而连续状告16家企业,涉案30余件。唐某某则在2007年至2011年状告28家曾入职过的企业,涉案168件。

  张达记得一个“张姓”保安,在工作2~3个月后多次提起诉讼。

  朱家荣称,即便明知道涉嫌“碰瓷”,只要劳动者的证据完整合法,企业又拿不出有力证据加以推翻,基本会支持前者“诉请”,而“碰瓷者”的胜诉率有时会达到惊人的100%。

  “我们有时会作一些口头警告加以制止,”张达说,“但他们显然对法律非常精通。”

  管理“漏洞”

  与这种“精通”相对的,或许是企业管理上的“漏洞”。

  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法律本身并没有出错”。知名劳动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就曾认为,该法在用人单位“解雇限制”上的严格,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企业用工”的作用。让他欣赏的是,该法采取了“两倍工资”的做法,因为“简单易行,有效地促进了劳动合同的订立”。

  他说,“用人单位不好举证说明工人不胜任工作,工人的出勤、工作纪律、绩效等都无法举证,这恰恰是企业的管理能力出现了问题”。

  在毛纺行业聚集的浙江嘉兴,当地的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是国际性毛精纺纱线的龙头企业。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记者,公司曾投巨资进行了自动化生产设备的更新,但仍有2000多名员工分布在生产一线及各个管理岗位。

  “防止劳资诉讼需要较大投入,”该经理表示,“目前尚未核算由此带来的成本比例,但降低用工风险和积极化解劳动纠纷一直是上市公司的内部要求,这笔人力资源精细化的账总体上也较为划算。”

  事实上,当地大多数制造业难以实现这样的水准,这意味着会推高企业成本。

  “比方让处于成长阶段的小微企业,在人员管理上达到上市公司的水准,这不太现实。”董保华说,因为现行法律对所有用人单位都提出了*乎一致的要求。作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并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他语速很快,精力旺盛,言出必指重点。他和**被视为我国劳动法法学界两个主要代表学者。由于两人在该法是否修改、施行8年来是否导致劳资关系失衡、有无导致企业成本快速上升和灵活用工等多个问题上存有分歧,而且相互批判对方的观点时,都不吝啬火力。

  今年5月6日下午,董保华受邀在北京主讲《修改劳动合同法应有观念调整与制度更新》,而点评人则是**。两人均表示,“观点归观点,私下为好友”。

  两人均认为,该法从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出发来立法属于共识,但董保华认为需“区分概念”,该法的保护对象应该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劳动者权益”。

  他多次公开表示,该法将导致企业成本快速上涨,其中一项为劳资双方的“摩擦成本”。

  摩擦成本

  董保华称,“摩擦成本”是用人单位在经营成本以外所付出的额外成本,专门应对企业用工风险,如“搏炒”和“碰瓷”。

  他最反对“双倍赔偿”制度。“劳动者无论是否受到损害,可以在8种情形获得‘双倍赔偿’”,一旦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以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和对劳动者损害为前提,这就成了引发劳动者获取“双倍利益”等“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

  今年3月18日,一位基层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在上海作学术交流时将此类情形称为“人性中恶的苏醒”。在他看来,唤醒者则是“双倍工资”的高额利益诱惑和暂缺的制度漏洞,并由此触发了劳动者的“道德风险”。

  这成了董保华不断呼吁的“修法”主张之一,即严格限制“双倍赔偿”,只有用人单位故意违法而且给劳动者带来损失,才能有限度适用。

  在董保华看来,该法在“一裁终局”程序设计上只允许劳动者提起民事诉讼,而用人单位则没有相应的起诉权。以及劳动仲裁“不收费”,诉讼阶段也仅收费10元,都在“事实上鼓励劳动者进行诉讼”,并由此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

  他分析,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摩擦成本”,并应对劳动争议,需要聘请律师,而为了转移和规避“摩擦成本”,则采用了“劳务派遣”和“人事外包”。后者可以解释,为什么“劳务派遣”2008年以来繁荣至今。

  董保华对于该法“保护企业不足、过度向劳动者倾斜”的指责,事实上并不受劳动者的欢迎。他“心知肚明”,“要是企业没了,工人利益必然受损”。

  与之相反的观点是“工人没了,企业照样停工”。

  **说,该法对企业成本的影响,一种是显性成本,即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和不签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只要用人单位不违法即可以不产生;另一种是隐性成本,主要是企业提高管理水*而增加的投入。但这对于企业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完成自身规范有必要。

  他认为,该法对于企业成本影响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所以东莞市**部部长曾呼吁废除该“补偿金”。但***最新发布的农民工报告称,2.77亿农民工中只有36.2%签订了劳动合同,比上年下降1.8个百分点。由于农民工占工资劳动者的70%以上,整个工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多说也就50%,因此都不涉及“合同终止补偿”。

  **强调,对该法引发“企业成本上涨”的批评学者、官员迄今没有一位拿出数据来证明,企业的用工成本究竟是怎么造成的?“如果有这方面的评估,并拿出数据来完全可以废除该法。”他坚称。

  潜在的风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在2014年前,上海相关方面要求各区县基层单位提供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打劳动争议官司的记录,但未有记录。

  “印象中只有一例进行了劳动仲裁,并且调解成功。”该知情人士说,此类案件没有大规模爆发的唯一原因,在于没有劳动者状告。

  但我国多地基层劳动仲裁机构最担心劳资争议可能会从个案扩展到群体。

  我国某省某市在2008年因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引发的劳资***33宗,参与人数达万余人。而2013年,某直辖市某区发生的类似“碰瓷”案件则有7起。去年9月,湖北省十堰中级人民法院的4名法官遇刺受伤被媒体曝光与“双倍工资”相关。

  今年2月19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举行过程中,***部长楼继伟在发言时表示,目前《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我国经济。他直言,“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菁选(扩展8)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菁选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范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菁选(扩展9)

——请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菁选

请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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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菁选(扩展10)

——常见的劳动合同菁选

常见的劳动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常见的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常用邮箱: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为前__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____________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具体工作内容参照岗位说明书。

  (二)试用期到期前五个工作日,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录用乙方。

  1、符合录用条件(详细录用条件见《录用条件确认书》):乙方可以转正,发放转正通知书。

  2、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理解并同意:合同期限内如乙方违反中国法律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的,或者违反与甲方之间约定的行为的,甲方可根据中国法律和/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职位特点,乙方的主要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1、甲方客户所在地;

  2、甲方经营地址变更后的新办公地址;

  3、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4、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5、甲方业务相对方办公地;

  6、总公司或甲方关联公司;

  7、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三)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聘用条件、录用标准、职位说明书及绩效考核合格的标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乙方不胜任当前工作;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

  4、乙方没有完成任职之初书面承诺完成的工作任务;

  5、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内部架构调整、部门合并、撤销以及客观工作需要;

  6、符合法律法规、双方合同约定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及时(3个工作日内)到新的岗位报到,否则视为旷工,构成严重违纪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__________种工时制执行;

  1、标准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年、季、月、日),*均日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1、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3、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上级安排的紧急任务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需要参加的。

  (三)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具体工时制度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如果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乙方承诺愿意服从甲方工作时间上的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转正后的薪资为__________元(其中基础工资__________元、岗位工资__________元、绩效工资__________元)。

  (二)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三)甲方每月发薪日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进行相应的顺延。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及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照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5、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劳动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各项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全,造成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上的延迟或其他后果,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企业相关规定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甲方的相关权益。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重大过错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执行;

  6、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7、乙方违反计划生育者;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理解并同意,违反上述相关约定的,无论情节轻重,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无效合同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或签订本合同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要求乙方填写的应聘登记表等类似表格上填写虚假、不实信息;向甲方提供、出示、陈述虚假、不实的受教育经历、资格证书、工作资历;向甲方虚假、不实的陈述乙方在前用人单位所获得的薪资收入、福利待遇;向甲方虚假、不实的陈述、提供、出示关于乙方身体健康状况的资料、文件、证明,尤其是隐瞒乙方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情况),可视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手续的有关资料、证明的,甲方可视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解除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学*、实*进修等),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在服务期内,乙方因个人原因辞职、自行离职或违纪解除的,须向甲方赔偿因对乙方培训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杂费、培训费、住宿费等)及违约金(按甲方对乙方培训而发生的全额费用计算)。

  (二)乙方向甲方保证,其进入甲方公司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侵犯以前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如因乙方违反保证造成甲方损失或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三)乙方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的,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直至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保密与竞业限制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时,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中商业秘密是指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但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是指产品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信息等。

  前款中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一)知识产权

  1、乙方理解并同意: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以及在工作过程中所形成、作出、获得、产生的任何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文件、图纸、照片、电子信息、录音、录像、音乐、文字、资料、记录、数据、流程、报告、发现、发明、研究成果、(服务)标记、创新、工艺、作品、(计算机)程序、概念、设计、技术诀窍,其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皆归属于甲方所有。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或不是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但主要利用甲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独立、合作或参与研发的专利性技术或产品、作品,其专利申请权均归属甲方所有,申请批准后,甲方为专利权人,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独立、合作或参与完成的非专利性技术成果、文艺作品、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独立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

  乙方应独立设计、创作、开发产品或作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使用无合法授权的第三方权利人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作品应用于产品或作品中。乙方如违反本条,应当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范围的全部损失。

  (二)保密

  1、保密内容

  (1)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软件、数据文件和电子版图文信息、电子邮件内容等;

  (2)甲方对外谈判、起草、签署对外文件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包括任何报价、资讯内容、所有的报告和分析材料及其汇编、研究材料和数据及其汇编等信息,以及在谈判开始前任何不为公知的或不为谈判相对方所掌握的甲方信息;

  (3)乙方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或者在客户谈判中,对方提供的相关商业及技术资料,如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等;

  (4)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保密内容。

  2、保密责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时,应能充分遇见到如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当为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订立保密协议,甲方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订立其他特殊的保密协议。上述保密协议一经订立,即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同意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在受聘期间所知悉或所持有之保密信息。所有记载或含有保密信息之文件、资料、图表或其他载体之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于离职或应甲方请求时,有义务立即将保密信息交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并办妥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用在与甲方业务无关的地方。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泄露甲方保密信息所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竞业限制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本条所指“竞业限制”是指乙方离职后,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为甲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甲方有权与乙方就竞业限制事项进行约定,即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甲、乙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可以另行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不相冲突的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上年度工资总和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确定)。

  十二、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通知送达

  (一)本合同下通知送达是指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件资料等在内的明确书面意思表示(以下简称“文件”)。乙方同意,甲方在工作场所张贴公告的,视为已向乙方作出有效通知。

  (二)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文件送达方式。甲乙双方通过以上任一方式所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和文件,均视为已送达。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变更方负责。

  十四、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劳动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公司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十五、附则

  本合同所指的附件即为与本合同具有关联、承继关系的附属文件,系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文件(如有),列为本合同附件:

  1、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或者告知,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2、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乙方《职位说明书》或其他岗位职责文件;

  3、乙方出具的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

  4、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

  5、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6、甲乙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7、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内容:开头要列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且双方应按照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常见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片面强调用工的灵活性,千方百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期限很短。

  解决方案: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相互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从国际通行情况及今后趋势看,长期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律师提醒,有三种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常见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只拿空白合同给劳动者签名,或干脆不签劳动合同,所签合同的内容也由老板随意决定。

  解决方案:《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出高昂代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只给空白合同签名,则可能构成欺诈。

  三、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内容: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

  常见花招:试用期满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很长、工资很低、试用期不参加社保等。

  解决方案:首先要明确,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内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律师说,这意味着如果已有试用期,则劳动者今后调整岗位,或者离开单位后又重新回来等,都不能再有试用期。

  四、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备条款

  合同内容:双方应确定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常见花招:很多企业严重超时加班,有的还规定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随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

  解决方案:企业因生产需要,可以加班,但要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所谓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有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把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约定支付工资。

  五、不能随意调整岗位和工作地点

  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常见花招:一些企业为用工方便,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上“大而泛之”。有的还规定,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

  解决方案: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纠纷多发的问题,双方明确约定很重要。首先,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和地点上要比较明确。其次,双方要特别约定岗位是属于“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操作岗位”。因为这两类岗位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直接的影响。一旦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

  六、用人单位“生死合同”无效

  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常见花招:一些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些合同还规定,如果因为劳动者“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之类的.“生死合同”条款。

  解决方案:用人单位如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也是无效。只要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按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随意约定高额违约金无效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可以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条款。

  常见花招: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就按服务年限的比例支付数万元的违约金。

  解决方案:《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如劳动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知识延伸: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均工资确定。

  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 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通常对于工作者有着明显不利的`合同有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在遇到与公司相关的纠葛时若是遇到以合同做要挟,工作者当及时委托律师处理,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当然,无效或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因此求职者*时多学*一些有关法律知识,一旦遇上类似问题,就可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人社部、中国地震局联合召开会议表彰全国地震系统抗震救灾英雄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设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劳动合同可由用工双方协商制订,大部分情况下单位与员工的主动权不对称,往往是单位准备好合同,员工只有选择签字或者走人,由此,出现了诸多“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企业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员工不得拒绝

  以下有五种常见的条款:

  (1)企业有权根据员工能力、表现及工作需要,将员工调整到任何岗位。

  (2)每位员工对组织分配的和调整的工作必须服从,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工到全国任何地区工作。

  (3)企业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地点,不服从以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不服从者每天扣10%工资并处以警告。

  (5)企业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员工不得拒绝。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霸王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协商义务。在实务中需注意,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述,调岗情形主要由双方协商调岗、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调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霸王条款二:员工违规操作伤亡自负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员工违规操作伤亡仍可认定为工伤,除非能够证明系自残、自杀,以及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吸毒导致伤亡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在操作机械过程中,由于自己一时失误造**身伤害的,仍旧可以申报工伤,报销医药费。

  霸王条款三:员工试用期离职的不结算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离职的,不予结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众所周知,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不仅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其中,《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霸王条款四: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慎之又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需要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将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霸王条款五:员工(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我国鼓励夫妻实行计划生育,并非要求不生育。生育是妇女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对女职工生育保护的义务。女职工行使生育权,必然引起自身生理功能发生一系列变化,经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对所从事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依法行使自主生育权,保护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辞退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很显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不能结婚或者生育”的内容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六:员工须无条件服从企业的加班安排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法规来看,加班需取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安排加班,除非是有紧急情况出现,比如,(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加班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劳动者对于加班与否有自主选择权。

  霸王条款七:工资中已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离职后不再支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在员工离职之后按月给付。用人单位违反经济补偿支付常规,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报酬之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的约定将面临很大的无效风险,劳动者离职后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

  霸王条款八:合同中私设违约金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其实,用人单位即使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属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总之,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忽视对劳动合同的审查,或者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条款,殊不知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可能会成为产生劳动争议的导火索。为此,如果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建议通过劳动专向律师为其针对性的进行劳动合同的审查。这将有助于企业排除误区,避免因劳动合同存在霸王条款造成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一、员工拒不返还用人单位财物怎么办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我们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员工担任市场部客户经理。合同期满前一年,该员工通知我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xx年1月17日为其办妥离职手续。但很快公司就发现该员工仍占有代收的公司销售款18万元,2月25日、4月1日、4月28日公司三次致函该员工,要求其尽快返还代收的公司销售款,但未收到该员工的答复和还款,我公司于20xx年5月上旬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员工返还占有的公司销售款项18万元,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劳动纠纷为由不予受理。20xx年5月中旬,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劳动纠纷立案受理。20xx年7月,我公司收到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想咨询一下:

  1.这个案子到底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2.我公司在发现该员工侵占了销售款后一直同其交涉,并在5月上旬提起仲裁,怎么就超过仲裁时效呢?

  解答分析首先,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错误的。

  其次,你公司提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你公司在发现员工侵占公司销售款后,虽然一直同其交涉,敦促其还款,但公司并未在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提起申请,在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提起仲裁申请,而是在双方争议发生后三个多月(即20xx年5月上旬)后,才提起劳动仲裁。在这里,我们也建议相关公司,在处理因员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财物发生的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确定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民事争议;二、如果是劳动争议,一定要在劳动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千万不要把这类纠纷一律当作普通民事纠纷来对待,一定要在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提起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规范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有时拒绝返还其占有公司的财产,例如代收的销售款,工作用的手提电脑等等。因员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模糊,也没有全国统一使用的标准。

  根据20xx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员工拒不返还公司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也就是说适用六十天的仲裁时效。

  二、单位对员工处分是劳动争议吗?

  我是一家单位的人事主管。我们单位有位员工,最*经常在工作时间打瞌睡,在单位中造成比较坏的影响。单位领导对其作了警告处分并在全单位公示。公示后,该员工立即找到单位领导,说单位无权这么做,并扬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我们单位新成立,还未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对该员工的处分确实“无法可依”。我们现在都有些担心,怕他真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我想咨询一下,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解答分析你单位对该员工作出的警告处分并未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变更,或经济扣罚影响该员工基本生活。根据相关的规定,这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通常情况下,若该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

  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作出惩诫处分,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的内部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一般情况下,司法行政机构是不会对该行为干预的,除非该行为影响到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或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

  这里,也建议贵公司尽早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劳动者知晓自己行为的准则,以减少不必要的争执,我想这对贵公司的管理是非常有益的。

  相关法律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对该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三、公司间协议能禁止员工流动吗?

  我现在遇到了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想请教一下专家。 我把问题简述如下: 这个问题牵涉到三方:a公司,b公司,和我本人。我原来在a公司工作,现在离开了a公司,想去b公司。b公司的总经理原来也曾经是a公司的总经理,后来他离开了a公司,离开的时候被迫与a公司签订了一项协议,内容是b公司不得雇佣a公司的员工。所以a公司现在不允许我去b公司,如果我去的话,就要把b公司和我告上法庭。b公司签订这项协议的时候并没有让我们知道,事后也一直没有让我们知道,也就是说这份协议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了第三方的权利--择业权。还有,我是离开了a公司一个月以后才去b公司的,也就是说我去b公司的事后已经与a公司无关了,已经不是它的员工了。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

  解答分析

  首先,a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不能让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承担任何的义务。合同是签订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合同中的条款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同时享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合同中不能对于他人的义务作出约定。

  其次,合同规定:“b公司不得雇佣a公司的员工”,在该条款中,承担义务一方是b公司,而享有权利一方是a公司。通俗地讲,b公司必须做到不用a公司的员工,这是因合同而引起的`b公司不能做某事的一个要求;a公司则相反,他享有b公司不能为的利益。在这条中,没有涉及他人的义务,完全是b公司的义务。所以a公司是不能要求被雇佣的员工承担责任的。

  再次,仔细分析该条款,觉得似乎有漏洞:b公司不得雇佣a公司的员工。案例中的劳动者在问题中说他现在已经离开了a公司,换句话说,他已经不是a公司的员工了,那a公司既不能要求该劳动者不得去b公司,也不能向b公司主张什么权利了,因为b公司也没有违反合同,他招用的是一个“自由人”。

  如果不发生什么欺诈、胁迫之类的法定事由,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大体应是有效没错,可是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觉得a公司签订这个合同条款已意义不大,因为很少有人会在a公司工作着同时再去b公司工作。由此可见,制订合同时应该仔细斟酌,特别是一些摸棱两可的用语必须不用。如今社会不断发展,合同制订已得到大多数大型公司的重视,不过一些中小企业和一些初开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一些合同项目时缺乏经验,甚少注重合同用语,口头语偏多,想到什么写什么,往往使得合同层次混乱,语义模糊,应该引以为戒。

  四、职工没有完成任务 公司不能直接辞退

  “我是武汉某公司销售代表,因连续3个月没完成公司指标,被公司辞退,这一做法合法吗?”

  解答分析何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为“不能胜任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即使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被辞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范《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五、经营状况不好就可以裁员吗?

  我是it行业的技术人员,20xx年,我被某网络公司聘用为该公司技术工程师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xx年12月31日止。然而今年上半年,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决定采取裁员措施。不久公司制定并公布实施了《公司裁员规定》,该《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的40%上报裁减员工名单,并提到:“在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公司可以裁减人员,但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减员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正式出台后,各部门均裁掉了40%的员工,我是本部门中被裁减的一员。这个月,公司的人事部找我谈话,解释裁员是迫于公司的经济状况,是公司经济裁员,并告知30天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听了这些话,我也觉得很委屈,我在公司工作至今一直尽心尽力,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样裁员合法吗?

  解答分析你公司的裁员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但公司的裁员程序却不合法,该行为属于任意裁员,因此你公司应当撤销其裁员决定,继续履行与你的劳动合同。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和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裁员同时涉及到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衡用人单位与被裁劳动者两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如果不具备裁员条件,在裁员程序中将会被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及劳动行政部门驳回;如果具备了裁员条件而不符合裁员的程序,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使裁员决定被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我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地点从事 工作(岗位)。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二)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以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工资为 元/月。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及时协商约定计件单价。

  3。其他形式 。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 日。乙方月工资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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