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优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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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1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

  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

  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2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成绩、家庭困难等情况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学生档案。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3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新闻链接:

  福建省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有新办法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

  患严重疾病

  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学生在学*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4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

  第一条严格按照市《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第三条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五条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学

  第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二条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四、休学

  第一条学生因病(镇级或镇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报中心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条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复学

  第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二条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留级

  第一条中心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或留级比例控制在1%以内,其他小学留级比例控制在3%以内。

  第二条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小学毕业年级一般不留级。不得利用转学和借读机会,随意将学生留级。

  七、毕业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需经过一次补考及格后方发给毕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完成小学四年级且修业年限已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接受义务教育年限证书。

  八、奖励

  第一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或证书。

  第二条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九、处分

  第一条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由学校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处分,并在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内济有。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5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成绩、家庭困难等情况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学生档案。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6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注册

  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

  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者。

  (2)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无法学*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留级

  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三分之一以上者。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7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

  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

  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8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

  第一条严格按照市《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第三条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五条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学

  第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二条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四、休学

  第一条学生因病(镇级或镇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报中心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条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复学

  第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二条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留级

  第一条中心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或留级比例控制在1%以内,其他小学留级比例控制在3%以内。

  第二条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小学毕业年级一般不留级。不得利用转学和借读机会,随意将学生留级。

  七、毕业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需经过一次补考及格后方发给毕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完成小学四年级且修业年限已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接受义务教育年限证书。

  八、奖励

  第一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或证书。

  第二条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九、处分

  第一条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由学校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处分,并在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内济有。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9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特规定如下:

  1、新生入学,要及时建立新生登记表和学籍卡,做到不瞒报,不漏建,一生一卡,人卡相符。

  2、对转出、转入的`学生,要严格手续,班主任和学籍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学籍卡片要随转学证明走,避免有证无卡,或有卡无证,甚至无卡无证流动。

  3、学籍信息实行微机化管理,微机操作人员在接到学生流动通知后,要认真核对,及时录入有关信息,做到准确无误,记录详实。

  4、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学籍信息,不得私自安插学生,或给学生调换班级,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10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特规定如下:

  1、新生入学,要及时建立新生登记表和学籍卡,做到不瞒报,不漏建,一生一卡,人卡相符。

  2、对转出、转入的'学生,要严格手续,班主任和学籍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学籍卡片要随转学证明走,避免有证无卡,或有卡无证,甚至无卡无证流动。

  3、学籍信息实行微机化管理,微机操作人员在接到学生流动通知后,要认真核对,及时录入有关信息,做到准确无误,记录详实。

  4、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学籍信息,不得私自安插学生,或给学生调换班级,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优选【十】篇扩展阅读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优选【十】篇(扩展1)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1

  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 (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 (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 (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七条 (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 (随班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4

  第三十条 (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5

  第四十四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优选【十】篇(扩展2)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1

  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 (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 (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 (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七条 (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 (随班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4

  第三十条 (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5

  第四十四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优选【十】篇(扩展3)

——中小学学校教材管理制度3篇

  为了促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培养学生树立关爱他人,爱护图书,爱护公物的精神,养成勤俭节约、保护资源良好*惯;加强对国家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即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又对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学校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教材循环使用制度:

  一、成立教材循环使用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教务处 德育处 总务处 艺体组全体教师 年级组长 各班班主任

  二、目前循环使用教材科目:

  《科学》、《美术》、《音乐》、《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

  三、加大教育宣传,提高认识:

  全校师生要确立循环使用教科书意识,学校将以教师会、家长会、学生会、出黑板报、举办主题班会等广方式,向教师、学生和家长宣传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确立教科书循环使用意识,争取他们理解和支持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四、具体措施

  1、循环教科书登记制度

  循环教科书登记由学校图书室负责,并纳入图书管理,本学期结束后,各班班主任要及时将各班学生手中要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回收,回收后要做好清点工作,将损坏或严重污损的教科进行清理,将保存完好的教科书缴交图书馆进行登记造册。逐本编号(教材类),以便授课教师集中领取和学生借阅。

  2、循环教科书使用制度

  用于循环使用的循环教科书在领取和借阅时必须完备手续:

  ① 各班班主任在开学时向图书室领取循环教科书,领取时,由班主任在借书清单上签字,期末由班主任和学科教师组织学生按时集中归还,出现丢失或损坏严重不能再循环使用的书本,由班主任和授课教师组织学生按价赔偿。

  ② 各班班主任在发放新书和旧课本时一定就妥善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要让学生明确,这些课本就是免费教材,每期期末要按时归还,班主任在发放时一定要注明那些同学领取的是旧书那些同学领取的是新书,在期末还书时对旧书质量要求可适当降低。

  3、循环教科书管理制度

  ①在使用期间循环使用的教科书由各授课教师负责管理,要教育学生使用循环教科书时要另备课堂笔记,用书时做到“三不”(不乱写、不乱画、不署名)、“四无”(无破损、无缺页、无污染、无褶皱)。如学生在用书期间人为损坏或污损则通知家长,说明情况,要求家长按原价赔偿。学生使用的循环教科书,由学生自己保管,如丢失或损坏、污损不能再用,按图书室相关制度执行赔偿。

  ②寒、暑假期间循环使用的教科书由图书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要对学生循环用书进行一次全面的消毒、杀菌(用紫外线或红外线进行消毒),确保教科书的卫生安全。

  4、循环教科书报废制度

  学期结束,图书室要对破损的教科书要进行分类清理,能修补再用的要及时进行修补,不能修补使用的,要及时清理并登记上报教务处,核销后实施报废,及时更新,保证教科书在循环使用过程中达到基本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学生的再使用。教务处要做好每学期教科书的订购工作,按照上年学生数的20%如实上报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订购数量,用于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补充和更新。

  5、循环教科书责任追究制度

  循环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分管,教务主任具体负责。学校要将管理职责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对不按时、按规定订购、发放、使用和回收的,或因循环教科书流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为了加强对教材和资料的管理,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和课业负担,保证资料的充分利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征订原则:

  教材由教科处按国家规定统一征订

  教辅资料一、二年级至多订一种,三年级至多订两种。

  二、征订程序

  1、征订资料由备课组长提出,经备课组三人以上教师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后,填好征订资料申请表,申请表上要有三人以上的教师签名(不足三人备课组由任课教师签名)。

  2、将征订资料申请表和资料样本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审查、批准。

  3、由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会同教务处人员共同与书商当面议价,价格议定后并签名生效。

  4、报主管校长审批。

  5、征订单征订的资料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6、将征订资料申请表或征订单交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办理付款事宜。

  7、凡未经上述程序征订的资料,总务处概不付款,教师不得擅自从学生中收取费用。

  三、奖惩办法

  1、对于在资料的使用过程中,学生公认的较好的资料,学校根据议价的递减辐度给予教研组每课组适当奖励。奖励具体办法是:

  书本的标价X与成交价Y的差的三分之一,即1/3(X—Y)一半到教研组,一半到备课组。

  2、提倡自编高质量的资料。对自编的资料,学校给予稿酬。自编测试卷篇幅以高考卷的篇幅为标准,答案评析,不论何种题型每题都应附有解答过程。学校视其质量,给予适当奖励。

  3、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编写资料的需要,学校每年为备课组教师提供两种或三种资料,由备课组统一购置,其总价值在伍拾圆内。

  4、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属罚款之列:

  ①私自向学生推销资料者:

  ②未经批准购回资料发给学生者;

  ③私自向学生收费购置资料者;

  ④私自占有和集体私分资料回扣者;

  按涉及金额的1.5倍罚款,所罚金额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说明:

  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议;

  2、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的材料。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 教 材

  第五条 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 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十二条 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

  第十三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优选【十】篇(扩展4)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3篇

  第六条 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 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三) 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 必要时也可授权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1) 个人学*、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

  (2) 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3) 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4) 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4.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 及说明。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优秀教材编写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 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对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 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立项核准、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优选【十】篇(扩展5)

——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十)份

  为加强我校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强化教师岗位意识、团队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构建合理、公*、公正、具有激励机制的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根据江宁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较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岗位津贴、教师师德、工作量、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以及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解释等方面,确保绩效工资公*、公正地发放。

  二、考核对象和时间

  学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师,时间为20*年度。

  三、分配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学校社区教育工作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在社区教育中的主动性、创新性、实践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2.师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职责和实际工作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到社区教育工作中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从事社区教育的工作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究实效。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上学期、下学期两次考核,一次造册,报教育局审核,通过个人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五、考核项目

  1.基础性绩效考核

  (1)对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满工作量,完成学校规定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2)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任务的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比例减发。

  (3)师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视具体情况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4)长期病假(2个月以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

  (5)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于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分别停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1个月、2个月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按标准发放。

  2.奖励性绩效考核

  分上学期、下学期两次考核。教师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按年度发放。计算公式为:

  (1)学期考核实际得分=职业道德分+考勤分+完成工作分+服从分工分+团结协作分+安全工作分。(具体计分办法附分)

  (2)教师年度考核得分=上学期学期考核实际得分+下学期学期考核实际得分

  (3)教师常规考核津贴=教师年度考核得分×分植系数

  注:分值系数=全校参与考核教师的常规考核津贴总量÷全校教师常规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

  (注:全校参与考核教师的常规考核津贴总量是指扣除各种津贴和各种奖项后的津贴总量)

  六、奖励性绩效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1.业余班班主任津贴(考核小组考核)

  按每月100元进行月考核,每年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2、管理干部津贴(考核小组考核)

  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副校长津贴:每个月400元

  中层正职津贴:每月200元

  中层副职津贴:每月100元

  3、节假日加班或晚班上课津贴

  学校统一安排加班或上课,每加班一天按80元计发,晚上上课按每小时40元计发。

  4、创建项目奖

  学校创建通过验收,按省级、市级、区级分别奖励每人1000元、800元、600元。

  5、先进学校奖

  学校获市级、区级先进集体分别奖励每人1000元、600元。

  6、教育成果奖

  (1)教师积极撰写社区教育论文,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区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和300元、200元、100元。

  (2)参与有关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市级课题800,区级课题600。

  (3)主动撰写通讯报导,在社区教育报头版3分、二版2分、三版1分。

  (4)参与网站建设和管理,并达到每周更新所负责项目最少一次的目标,加10分,达不到无分。

  七、常规考核津贴

  根据社区教育多任务、多头绪、突击性的特点,每个教师不可能固定某项具体工作,随时调整或分配某项工作,所以常规考核奖每学期设立100分,其中职业道德20分、考勤10分、完成工作任务40分、服从分工10分、团结协作10、安全工作10分。按学期考核。

  1、职业道德(20分)

  (1)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随意脱离岗位达10次,扣5分

  (2)遵章守纪,执行学校规章制度。违章一次扣0.5分

  (3)抵制有偿家教。发现一次扣一分,直至扣完职业道德分。

  2、考勤(10分)

  (事假必须请假,病假应有病假单和发票)

  (1)学期事假4天,病假7天不扣分;

  (2)学期事假3天以上,每超一天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全部分值,并且,可出现负分;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优选【十】篇(扩展6)

——中小学学生学*计划优选【10】篇

  快乐的暑假转眼间过去了,我升入了五年级,我们要用什么来迎接这充满希望,充满理想的新的一学期呢?理所当然是一个好的学*态度和令人满意的学*成绩。良好的开端预示着成功。在新学期里,我更应该努力学*,端正学*态度,明确学*目标,制定一个合理的,严格要求自己的学*计划。在学校和家里我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上课时要认真听讲,积极举手发言,不做小动作。有不懂的问题要及时向老师和同学请教,争取当堂的问题当堂解决。

  二、回家后,要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作业,做到字迹工整。

  三、认真做好预*和复*。预*时要把不懂的地方做上记号,以便第二天在课堂上特别注意。每周要对本周所学的知识进行总结复*。

  四、根据不同的学科的特点,制定出不同的计划。

  1、熟练地掌握语文课本上的知识,每天熟读课文两遍。

  2、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天坚持做五道奥数题。

  3、提高自己英语听、读、说、写的`能力,每天坚持听英语磁带半小时。

  4、每天坚持描摹字帖一页,让自己练成一手好字。

  5、每周写两篇日记,真实地记录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和自己的看法。

  6、积累一些好词佳句,把它记录下来,以便提高自己的写作水*。

  7、每周背诵三首古诗。

  五、课余时间多读有益的书,增长更多的知识。

  以上是我的学*计划,我将严格地按照我的学*计划去实施,我想通过我的努力,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请老师、同学和家长共同监督我的实际行动。

  中小学生高效简短学*计划6

  新的学期又来临了,我的学*计划也渐渐地变重了、增加了。但是,这使我积累了许多知识,又让我有了一个好的学*目标。

  一、阅读课外书。我的身边无时无刻都要放着一本课外书,只要一有空余时间,我就要津津有味的开始“吃书”!俗话说得好“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读的书愈来愈多,那么我也就会一点点的进步。

  二、学会略读和精读。课外书是必读的,但由于我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逐字逐句的阅读,而是要大略的读,所以略读对于我来说是很重要的。语文书上的课文都是编者们精心编选的,对我们学*语文是很有帮助的。略读不仅可以增加我的阅读量,而且精读又可以对重要的语句和章节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做到透彻理解。所以,学会精读和略读是我的第二目标。

  三、做到课前预*,课后复*。不管是什么科目我都要做到这一点。在预*中,把不会的字、单词、题目都标记起来,这样上课也好方便问问同学们和老师。在预*语文时,我不仅要学会写和画还要学会读。对于预*语文来说,熟读课文是最重要的一步,最好是把需要背的段落多读一读,读熟了,自然也就会背了。课后复*时,多看看上课记下来的笔记,记忆深刻了,考试就不在话下了。

  以上就是就是我学*计划中的其中三项,如果你们还有兴趣知道其它的,到时候也可以来“采访采访”我,是免费的哦!

  过了今年寒假,我就是一名六年级下册的学生了,马上就要成为一名初中生。为了提高自己的成绩,成为一名优秀的初中生,我对自己的寒假做了一个规划。

  1.寒假期间要完成老师布置的语文数学英语寒假作业;

  2.每天早上喝一杯牛奶,然后背唐诗三百首和英语单词、课文;

  3.周一到周五保证每天的`学*时间是四个小时以上;

  4.中午吃完饭要帮妈妈做家务,比如洗碗、擦桌子等等我能做的事;

  5.下午可以看两个小时电视或者去朋友家玩;

  6.每天都要锻炼身体,可以晨跑或者晚跑,也可以去小区篮球场打篮球;

  7.每隔三天写一篇日记,每周写一篇周记;

  8.每天晚上睡觉前阅读一个小时的课外书;

  9.做完老师布置的作业后完成妈妈布置的作业;

  10.和同学朋友一起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至少三次。

  具体的时间安排如下:

  1.早上8点起床吃早餐喝牛奶背书;

  2.9点钟开始写寒假作业到11点(中间可以休息十分钟左右);

  3.11点开始吃饭休息到下午1点;

  4.下午1点到3点继续写寒假作业;

  5.下午3点到6点是自由安排活动时间,可以看电视、出去玩、运动;

  6.下午6点到7点吃晚饭时间;

  7.下午7点到9点写日记阅读课外书;

  8.9点之后洗澡上床睡觉;

  9.周六周日下午可以不用写作业,和爸爸妈妈出去玩;

  10.大年三十和初一初二三天可以不用写作业,和爸爸妈妈出去拜年。

  这就是我全部的计划,我一定会认真的执行!

  这个学期的期末考试已经结束了,在这一次的考试中我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我自己是比较满意的。但在一个学期之后就是生地会考了,我是想要在这一次考试中取得比较好的成绩的,这样在初三的时候压力就可以稍微的小一些。所以我觉得利用好这一个寒假的时间好好的学*是很有必要的。为了让自己能够有计划的进行学*,我决定制定一个寒假学*计划,让自己能够合理的安排好自己的时间,高效率的进行学*。

  一、假期作业

  假期作业是必须要完成的,所以我决定多安排一些时间去完成假期作业。我的计划是从周一到周五的上午都做假期作业,在周六和周日这两天一整天的时间都用来做假期作业。若是假期作业完成之后还有时间的话,再把这些时间用来复*。假期作业是有八个学科的,在这个学期我们开始学*了物理,我的计划是生物和地理安排在一天写假期作业,周日和周六写语文和数学,有时间做点英语。把一周的时间都安排好,按照计划学*。

  二、学*计划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的真题和*题册可以买,学校也发了一些复*的资料。我的计划是生物和地理都各买一本考试的真题册和专项练*,在周一到周二边看书复*生物,看书之后做相关的专项练*,根据做题的结果再一次的对这一个部分进行复*,把自己没有学好的部分再学*一遍,努力的做到让自己没有疑问。周三到周四就是进行地理的学*,学*的计划跟生物是一样的,都是先看书再做题,做题之后再去看书。周五的计划是这两个学科都各做一套真题,当做是模拟考试,根据考试的情况调整自己的复*计划。

  在复*的时间中抽出一些时间去预*下个学期的生物和地理的学科知识,让自己找到在学*中存在的难点,这样就能够在下个学期老师讲课的时候重点的'去听和学*这方面的内容,让自己能够把知识都学得透彻。

  我相信通过这样一个阶段的学*我是一定能够在开学的时候有进步的,也一定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很好的成绩。现在我的学*计划是已经完成了的,之后要做的就是按照自己的计划安排好假期的时间,并且要严格的按照自己的计划执行,管理好自己的行为,少花一些时间在娱乐上,多学*一点知识。

  为了我的学*着想,我决定定制暑假学*计划:

  1.八点—八点半起床(中间洗脸刷牙等)

  2.八点半—九点早餐时间

  3.九点—九点半看书(因为早上读书看书对记忆力有好处哦!)

  4.九点半—十点写暑假作业

  5.十点—十一点看课外书,辅导书,练琴

  6.十一点—十一点半看电视(注意:要养成好*惯!距离哦)

  7.十一点半到十二点半帮妈妈干活(包括吃中餐)高中中学生暑假学*计划:

  这个暑假是高中中学的最后一个暑假,对即将升高三的学生来讲,这五十多天可以说是时间宝贵,必须做好计划,找到最适合的学*方法提高成绩。为得到较好的高三复*效果,必须在放假之初就为自己精心制订详细的学*计划和作息安排。不同时段学法各异

  对高二学生而言,这个假期是高中中学最后一个长假期,高中中学课程、内容已基本学完,为迎接高三的全面复*。可以自主学*、自己安排,如果把假期学*时间安排得太零散,感觉挺可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时段安排学*内容。

  早上精力比较充沛,学*效率最高,适合进行集中训练。利用整块的时间,主要进行套*题训练(高考*题),要求所有科目都要在手册的时间内完成,不断熟悉高考状态。

  长时间的学*容易疲劳,必须穿插一些调整和休息的时间。在这段零散的时间里,可以念念单词、看看基础知识,不必强迫记忆,熟悉熟悉即可。

  晚上的学*,主要针对白天各科学*中遇到的问*题,对照规范答案和笔记逐一解决、分析,适当总结归纳梳理,写出高考试*题特点,类型。

  不同学科各有妙招

  语文学科,建议大家要注意基础知识的'储备整理,包括字音、字形、成语等,“要想得高分,高考语文考试试卷的前四道选择*题是不能失分的”;文言文的18个虚词必须要熟练掌握,每个意思还应记住几个例句。假期做套*题时,每个精选作文*题目都要认真思考,可以简单列出提纲,从每个角度联想出相关的事例及名言。英语学科,每天都要保证做2-3篇阅读,培养语感。复*前四册英语书的词汇,推荐一个好规定就是,先背一个单元单词,再听对应的课文,单词记得快而且听力也有提高。如果还有时间,建议大家多阅读或朗读课文。

  理科学*,要重视*时出错的*题目,往往能暴露出学*中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知识的遗忘或模糊,一定要把这一部分相关的知识重新复*一遍。一个不错的方法是,针对错*题的相关概念进行归纳和小结。强化运算训练,要求必须有解*题过程(并规范表达)。

  假期学*计划和作息安排

  早上6:30起床,6:40--8:40套*题训练

  上午9:00-12:00学*数学和外语;

  中间休息半小时;

  下午3:00-17:30学*语文和物理或化学;

  中间休息半小时23:00上床,听20分钟外语,然后休息。

  十二点半—一点四十午睡;

  一点四十—五点半学古筝(注意:五点五十前回家);

  五点半—六点帮妈妈做家务;

  六点—六点半开餐了!

  六点半—七点看电脑(不玩久了,要学会控制自己)

  七点—八点练琴;

  八点—八点半洗澡;

  九点准时睡觉。

  1、每天有效学*时间最少保持在5~6小时

  2、学*时间最好固定在: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晚上19:30-21:30。既不要睡懒觉,也不要开夜车。

  3、制定自己的学*计划,

  4、晚上学*的最后一个小时建议把安排设置为机动,目的是把白天没有解决的问题或没有完成的任务再找补一下。可以把知识点没有吃牢做错的题目放在“智能测评里“我的错题本里面,做一个归纳,方便你们以后的查阅和复*。

  5、每天至少进行三科的`复*,文理分开,擅长/喜欢和厌恶的科目交叉进行。避免偏科现象。

  6、不要前赶或后补作业。记住,完成作业不是目的,根据作业查缺补漏,复*一下薄弱环节才是根本。

  7、有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千万不要死抠或置之不理。

  8、每天晚饭前后和父母散散步,既锻炼了身体,呼吸了新鲜空气,又增进了沟通。

  为了我的学*着想,我决定定制暑假学*计划:

  1.八点—八点半起床(中间洗脸刷牙等)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优选【十】篇(扩展7)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全文通用五篇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测算入学人口需求,会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区域学校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学校配套建设需求。评估结果和建设需求应当向同级人民**报告,并作为编制、修订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房地产发展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部门应当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每3年核定1次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总量,并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发展需求足额配备教师,并按照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等需要,组织实施教师交流。

  第三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合理配置教育经费,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公用经费定期增长机制。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学校周边治理职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派出所应当与中小学校共同建立校园安全联动机制,保障学校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发现校园寻衅滋事、欺凌师生等危害师生安全或者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况的,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机关接到报警或者发现危害师生安全以及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应当安排专项经费,建设专门的学生校外教育设施,并统筹社会资源,建立学生实*、实践基地和社区教育基地。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小学校组织的学生实*、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与中小学校有关的评审、评比、评估、竞赛、检查等活动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报次年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目录并于次年年初向学校公布。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学校章程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内部治理结构、教育教学活动准则、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应当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通过。学校办学主体、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发展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办学体制等产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第十条 中小学校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中小学校可以组织开发学校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学校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方案等,应当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并进行学生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以免试就*入学为基本原则。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应当制定录取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有权依法选聘教职工,按照规定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

  中小学校可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时,可以在笔试前先行对报考人员进行面试筛选。中小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职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按照规定选任机构负责人,开展教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和岗位聘用工作。

  中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依法自主管理预算开支内的具体事项,依法自主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在规定额度内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中小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验收;新建项目和超出规定额度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由中小学校提出建设需求,提请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立项实施。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按照规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中小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师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校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学校治理水*。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学校章程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内部治理结构、教育教学活动准则、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应当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通过。学校办学主体、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发展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办学体制等产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第十条 中小学校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中小学校可以组织开发学校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学校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方案等,应当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并进行学生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以免试就*入学为基本原则。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应当制定录取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有权依法选聘教职工,按照规定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

  中小学校可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时,可以在笔试前先行对报考人员进行面试筛选。中小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职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按照规定选任机构负责人,开展教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和岗位聘用工作。

  中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依法自主管理预算开支内的具体事项,依法自主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在规定额度内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中小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验收;新建项目和超出规定额度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由中小学校提出建设需求,提请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立项实施。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按照规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中小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师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校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学校治理水*。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督导报告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小学校办学绩效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的中小学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参与教育评价与监督,支持行业、企业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社会组织对中小学校办学水*、教育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以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为依据,每学年对学校办学质量开展1次全面自评。评估结果应当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在校内公布,并于每学年结束后1个月内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

  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应当纳入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管理职责的,由市、区(市)人民**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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