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0-03 00:00:00 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1

  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 (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 (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 (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七条 (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 (随班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4

  第三十条 (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5

  第四十四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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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1)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1

  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 (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 (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 (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七条 (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 (随班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4

  第三十条 (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5

  第四十四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2)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当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规定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指导价的范围,按照市人民*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3)

——上海市租房合同 (菁华5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将出租的房屋房型为 室 厅 卫。

  (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方米。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此租金 物业费 发票税金),租金以 方式支付。此租金 年不变,不递增。

  (2)双方议定首期付 个月租金,押 个月押金,以后按每 个月结算一次,提前 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 予乙方。

  五、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宽带费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2)乙方应把已缴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与甲方。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和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6—3,甲方应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

  (3)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配备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灯具,厨房设备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者过错是房屋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在室内做违反国家法律之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租金不退。

  (5)如果乙方拖欠房租超过 个月以上的,或故意不接听电甲方电话的,甲方有权通过**,中介方协助进入室内,收回房屋。

  (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正确使用家电设施,安全使用电,煤气,且有义务注意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八、甲方提供的设备如下(或另附清单说明):

  其他家具,家电 :

  水,电,煤气表现当前数字:水表读数 电表度数 煤气表读数

  九、押金及违约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赁期满后,乙方按期归还房屋给甲方,如超出一天,按 元补偿给出租方。期满乙方迁空,清点,交还房屋及室内设施,并付清所应付的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承租的乙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果双方有一方无故违约,对方不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押金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

  (3)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不成,可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介方协助双方所需见证工作,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索赔。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 页,壹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中介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出租方(甲方):

  联系地址:

  电话:

  证件号:

  产权证号:

  承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

  电话:

  证件号:

  签约日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月的;

  (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租房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8、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________(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

  (四)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租房合同规定索赔。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六)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处一份,以及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预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区/县)____路__(弄/新村)__(号/幢)___室(部位)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房屋类型为____,结构为____.该房屋的*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证书编号:______].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个月的租金,即(___币)____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元/*方米(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一、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15日内,应有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______(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起责任。

  本合同自_________(签字/登记备案)生效。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以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甲、以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下列两种方式由甲、以双方共同任选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_份。

  其中:甲、以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 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4.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4)

——学籍管理办法优选【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注册,编列正式学号,报县教育局审批。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普通高中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班主任变换时,应予移交。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以备查考。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办理有关转学手续,并送交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原学校保留学籍卡副本)。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三、休学、复学、辍学、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有困难者。

  2、学校审查属实后,由江阴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

  4、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5、高中阶段学*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可允许学生退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毕业

  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五、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记入学籍档案,填写《学生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并依据士华高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因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发生人员变动时,各年级部均需向教务处及时上报,由教务处向校长室汇报,经教学校长和校长审核确认。在此过程中各项费用(学费、书代费等)需结清。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 转 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具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情况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学业水*考试成绩证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将电子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或其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并在该生的学籍异动记录上标识“复学”。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修*规定课程,参加相应年级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学生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在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评选比例,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特别突出,且符合评选条件者,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为本年度省级优秀学生。

  5、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组织评选。

  6、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 业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 在校修*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三十九条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号以空号保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xx年3月20日起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xx〕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水*,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的要求,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从20xx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我省相关条件,通过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被陕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逐级上报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

  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录入学籍信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学生学籍信息只能用于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经审核,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

  第三章考勤评价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

  第五章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四条

  退学学生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注销。

  第六章借读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学校临时学*的,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借读。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市域内学校之间不得借读。

  第十七条

  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借读学生的学籍,并为其办理修业证明等事宜。借读学校负责学生借读期间的学*、考试评价等事宜,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借读期满时将临时档案移交给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二十条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级转入。随父亲(母亲)因**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转学时应提交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情况等相关材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转学。

  跨省转学的,需到转出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业水*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校应将学生转学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受开除处分的,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获得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章后生效。

  学校负责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0),报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分别存档,同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修业期一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学业水*考试成绩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等。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省三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考试、发放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31日自行废止。20xx年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籍的基本介绍

  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入学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时学*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时学*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

  第二十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 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

  第三十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助性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教育局普教科。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入学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时学*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时学*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

  第二十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 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

  第三十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5)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范文五份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 (学生成长记录册)

  《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 (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条 (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四十一条 (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 (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三十二条 (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 (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6)

——中小学学校校服选用的管理办法优选【五】份

  为了展示中加学校的风采,体现中加学校的'办学特色,规范学生着装,在校期间必须统一穿着学校校服,特拟订以下校服管理制度。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学校的统一安排穿好整套校服,未按要求穿校服,将以违纪处理。

  2、老师发放学生校服时,必须在校服规定的地方写上学生姓名,并及时登记造册,学生签名。

  3、西装校礼服穿着必须规范,领子翻好,领带戴正,钮扣全钮,袋沿翻出。

  4、校服里面所穿的上装,若长于校服,下摆必须塞入裤内。

  5、学生离开宿舍进入教学区,指导老师必须提醒学生穿好校服,由值班老师在学生宿舍门口督促检查,除特殊情况外,未穿校服的,勒令穿好校服后方可离舍。

  6、校服发放后,要保持整洁,不得故意污损。若有污损,必须及时清洗。

  7、学生要妥善保管校服,因自己管理不善导致校服遗失或被盗的,必须及时向学校重新购买,补齐所缺校服。

  8、体质较弱的学生可在校服内多穿其它衣服,其它要求不变。

  9、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穿着校服

  11、学校重大活动,学生必须穿着校礼服套装。

  12、此规定自20xx年9月开始施行。

  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校服选用工作的通知》(鄂教基办〔2021〕1号)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县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条 校服释义。校服是体现校园文化特色、展示学校良好形象、促进学生团结合作、用于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 基本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学校主导、学生自愿、多方参与、公开招标备案制的原则。

  第四条 统一举措。确定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校服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合同文本。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学校卫生健康和后勤服务中心。结合全县实际统筹、指导、监督校服管理工作;联合县市场监管和省纤维检验局**检验所等部门建立《**县中小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名录库》;督促校服生产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及服务责任;上报相关部门查处校服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县直学校校服招投标工作;指导乡镇中心学校对辖区校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 乡镇中心学校负责辖区学校校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学校校服招投标工作。县直学校、各乡镇中小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导校服选用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自主设计体现本校文化的校服款式,按程序组建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征求家长意见后确定校服类别,加强校服质量、价格、服务的监管等。学校在校服招标前后及新学期征订前后均向县学校卫生健康和后勤服务中心报备(乡镇学校由中心学校报备),各环节资料由学校存档备查。

  第八条 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组建,人员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学生代表、社会代表等各方代表单数组成。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履行校服选用采购的主体责任,组织校服征订工作。包括制定征订方案,确定校服的质量、价格、数量、布料、款式等,实施招标活动,验收校服质量,督促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保障服务等相关工作。做好校服费用的收缴、支付,及时回应学生家长、社会的关注等。

  第九条 校服生产企业。为**县学生提供校服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专门生产场所,有相应生产规模;

  (三)具备校服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运营能力;

  (四)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抽检合格;

  (五)能提供**县本地化服务,在**县设有长期稳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信誉良好;

  (六)企业法人*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七)通过审核进入《**县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名录库》等。

  第三章 征订实施

  第十条 校服类别。校服可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等。

  第十一条 征订次数。学生每三年征订校服一次,原则上为义教段一年级、四年级、七年级,高中一年级各征订一次。校服因学生成长变化或破损后可根据学生需求适时适量增订。乡镇中小学原则上只征订春秋装。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学校启动校服招标工作前,由学校校服选用委员会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同意征订人数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组织招标,低于80%立即终止学校学生校服选购工作,且一年内不得就学生校服征订工作再次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学校应统筹校服征订前期工作、校服征订招标工作、校服征订售后工作。要制定前期工作方案,组建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指导校服公开招标,招标结果为得票或得分最高的一家企业。督促做好售后服务(具体征订流程见附件1 )。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校服采购合同由学校、中标企业、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3人以上家委会成员)三方签定(合同范本见附件3),每轮招标合同周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收费方式。学生校服费用由家长直接向校服生产企业扫码支付。不具备扫码支付条件的学校,校服费用的收取和支付应由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负责,采取双人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对收支行为进行监督,每学期公开财务收支。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应与校服生产企业协商适当减免校服费用。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质量标准。校服严格执行《中小学校服》(GB/T31888)国家标准、《中小学学生装(校服)》(T/JYHQ0009-2021)团体标准,安全类别必须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701),《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针织学生服标准》(GB/T22854-2009)、《机织学生服标准》(GB/T23328-2009)等文件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合格标识。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外包装要符合规定、型号齐全、完整,准确标注产品标识,包括:

  (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执行标准;

  (三)纤维成分、含量;

  (四)安全技术类别;

  (五)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第十八条 质检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检规定,随机抽取校服订购款式6件密封留存(由企业提供3男3女),2件(1男1女)送县学校卫生健康和后勤服务中心封存,2件(1男1女)由学校封存,2件(1男1女)由企业封存,用于后期校服质量监测。合同期内,所有增加订购校服需与招标批次质量相同。

  校服实施“明标识”“双送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提供合格的成衣标识,并将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取得本批次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及校服生产企业积极接受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校服质检过程中如产生检验费,可在招标环节约定,由中标校服生产企业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 服装验收。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应对校服进行认真校验,查看校服成品完整性、标识、检验报告等,完善交接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发给学生使用。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及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应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责令校服生产企业及时办理理赔事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校服工作必须接受家长、学生、教师及社会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服工作需聘请“两代表一委员”、学生家长代表、社区(村)工作人员三名以上为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时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每学期要在校门公示栏或家校联系群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强制征订校服,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在学生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检验费、交通费等,不得收受校服生产企业回扣,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捐赠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类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从2022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市属、区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的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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