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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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3

2017年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第四章 建设施工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民**应当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机制。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六章 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七章 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4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5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扩展阅读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扩展1)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2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六条  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涂改、倒卖、转让。

  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面图和卫生设施*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

  (五)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六)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核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甲类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根据量化结果确定监督频次。

  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场所单位应当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量化评定结果。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迟报、瞒报。

  对发生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件的公共场所或者因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等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设施或者物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生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等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扩展2)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厂址选择、建筑设计、工艺流程及卫生设施等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第五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美容美发院(店)不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不得掺入化学工业原料。

  第六条 化妆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

  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应当通风干燥,并设置防鼠、防潮等设施。

  化妆品的库存应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隔墙离地不少于10厘米,并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标准或规定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进口化妆品;

  (五)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

  (六)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八条 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应无毒、无害、抗腐蚀,并有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保持清洁,防治污染。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化妆品经营者、消费者等发现因使用化妆品引起健康危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任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的聘任、职责、考核管理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执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效执法证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接受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测。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对化妆品的监测频次应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第 六条、第 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扩展3)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3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5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扩展4)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肘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答可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收签订。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中等协商的顾问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等协调。

  第十五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等协调,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名。

  企化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为本方首*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首*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首*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八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 *等协商双方应当在*等协商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代表轮流担任。

  *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职工*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经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代表应当在五日内签字。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县(市、区)辖区内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会,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报送。

  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部门应当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授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协商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扩展5)

——最新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菁华3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镇、乡人民*制定*期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以下城乡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构)筑物工程;

  (二)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建设;

  (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五)城市雕塑、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与上述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及省人民*确定的县人民*所在地镇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交通、能源、国防、人防工程、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办理规划许可。

  第三十八条 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

  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选址意向方案;

  (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审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前款资料在项目施工现场或者销售场所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提出验线书面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准予开工。

  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等测绘作业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条 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在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者统一规划、自行建设村民住宅社区建设,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规划区外不得进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建设。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审批。

  第六节 规划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五十六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节 临时建设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确定的镇、乡人民*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六十一条 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

  (一)侵占道路和电力、通信、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设施、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影响*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或者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十二条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并经原批准机关检查合格。

  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规定的期限内拆除。[2]

  第六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请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大会审议,根据*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送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大会和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省人民*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建设工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镇人民*修改*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修改*期建设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乡人民*修改乡规划,镇、乡人民*修改村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2]

  第七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镇、乡人民*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擅自批准更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情形,对临时建设予以批准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以及未在法定时限内核发的;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及个人批准用地的;

  (四)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予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和未取得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勘测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测、设计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第八十三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第八十四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拒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扩展6)

——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观后感范文十份

岁月从来不会等待停下前进脚步的人,她总是不由分说地向前方跑去,***滚滚向前,新时代的发展日新月异。转眼间,我们就来到了一年一度的九月___日开学日。每一次的开学日都在反复提醒我们,你又大了一岁,你又离***了一点。如果硬要说在变化中不变的是,我会说那就是____在每年九月___日开学日晚上播出的《开学第一课》。

《开学第一课》作为一档历史悠久的电视专题节目,在每一年的开学季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不一样的感觉。作为一档面向学生朋友们的节目,《开学第一课》会邀请当年度热门的事件主角来讲述他们亲身经历的故事,同学们在聆听他们讲述的同时,内心的爱国之情,身为中国人的自豪之情油然而生。

今年度的《开学第一课》如期而至,我早早地就和家人一起坐在电视机前等待《开学第一课》的播出。随着时针的到达,主持人用一段深情的开场白拉开了节目的序幕。《开学第一课》依次请出了____,让他们用自己的语言向我们讲述他们亲身经历的故事,他们与他们的故事,就是当代中国积极向上的缩影。他们在各自岗位上的*凡努力,汇聚起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澎湃动力。我们都知道,历史是由人民书写的,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只有你我的小改变,才能让国家面貌由量变引起质变,才能让新中国走上新的台阶,才能让中华民族继续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新中国走过几多的风风雨雨,在多少代人的不懈努力下才有了如今耀眼的经济,军事和文化实力。新时代的中国青年,有着前人不可比拟的生活,学*条件,更应当努力学*,积极向上地拼搏。我们一定要勇敢地奔跑在青春赛道上,挥洒着青春的汗水,不负新时代给予我们的新使命,不辜负国家与民族的重托,让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早日实现!

前人们为了中国的光明未来,有的人不惜牺牲生命,有的人只能与家人千里相隔。就算再大的牺牲,他们也毫无畏惧,他们常怀着对理想的信念,不忘初心地真抓实干,造就了一个又一个的中国奇迹!在和*年代,作为学生的我们,更应当好好学*,用学到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投入到社会的建设中。请诸君相信吧,每一天的微小进步并不渺小,日积月累的努力必定可以实现新的跨越。

看完了今年度的《开学第一课》,我的内心久久不能*静,心中激荡着的爱国热情越发高涨。祖国,正是因为有她可爱的人民,才能在当今世界百年之未有的大变局之中,继续昂扬前进,开创新篇。003号航母的下水,天宫太空站的建立,驰名中外的中国高铁等等,无不展现着新时代的中国的强大面貌!我为祖国而自豪,终有一天,祖国也会因为我而自豪!

  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2

2022的秋季开学季来了,我们的暑假生活就此结束。每个学期开学的时候,大家便会把目光放在“开学第一课”,开学的时候全国的学生都开展观看“开学第一课”的活动,我们也很期待第一节课,因为我们可以能够从《开学第一课》里面学到不少课本学不到的知识。

我对《开学第一课》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纵观以往开学的主题,目的是让学生接受不同的教育,比如今年的主题是“”,当我们看学校的第一节课时候,必须以认真学*的态度观看,而不是随便敷衍了事。《开学第一课》这个节目的意义为了_的知识和_精神,作为学生,我们应该深刻《开学第一课》的重要意义。

《开学第一课》的意义非常重大,有些人可能认为看《开学第一课》这是不必要的,但我认为在开学之初一定有这样一个节目。我们度过了一个漫长的暑假,我相信每个人或多或少都忘记了学*,想在上学的第一天就快速回到之前的学*状态,没有两周的缓冲期,是不容易的!“开学第一课”是让我们收心的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教学形式,利用电视和其他媒体的方式学*,它能很好地抓住每个学生学*的心。如果你通过传统的教学方法学*,这肯定是许多学生无法接受的,更不用说你学到了什么。

通过《开学第一课》这个节目,我了解了很多优秀的人的事迹,那种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不顾生命安全一步步向前,他们的字典里似乎没有“撤退”这个词,这幕让我触目惊心,历历在目,每次感人的敬业行动,以换取我们的幸福安康,*稳的生活,试问一个拥有顾全大局,自我牺牲的心有多强大。大多数坚持在前线的人都是像我们这样的普通老姓,他们也有自己的家,自己的亲人,他们就像天空中一颗明亮的星星,驱散我们周围的黑暗以换取我们的光明,作为新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应该树立远大理想,为自己的国家出一份力,当一个人年轻的时候,他应该把他的生活和人民的事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所创造的就是永恒的青秋。所以我们年轻的时候应该努力学*,正如少年强,则中国强的原理。

看《开学第一课》的时间过得很快,每个人看完《开学第一课》后都有很多想法,我们每个人都对《开学第一课》做出了回答,老师对我们的学*态度很满意。未来学*的路径,我将秉承“开学第一课”的教育理念,把你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学*上。

  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3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又是一个新的学期到来,2022年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也随着学生们的开学如约而至,开学的第一天,班主任要求学生们观看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作为全国中小学生的第一门课堂,每年都会根据当下的环境给我们呈现出不同的主题节目,每一课都蕴含着极深的教育意义。而2022年的主题是“奋斗成就梦想”,今年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嘉宾给我们进行演讲。

2022年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主题是奋斗成就梦想。通过“云课堂”方式和各地中小学生共上一堂课,生动形象的为我们讲述祖国伟大复兴的艰辛与不易,当今我们的幸福生活其背后离不开我们伟大的先辈一步一个脚印所奋斗出来的,作为祖国未来的接班人,我们要传承和弘扬先辈们为祖国奋斗事业的精神,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学会树立自己的理想,有了理想,才能找到自己想要拼搏方向。有人问,理想到底是什么呢?而我的回答是理想能给予我们前进的方向、给予我们奋斗的力量、给予我们无穷的斗志。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作为新一代的中国青年,在未来的道路上要勇于拼搏,敢于奋斗,找准自己的人生方向,在实现人生理想的同时为祖建设祖国贡献一份力量。

看完这次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之后,让我明白身为新时代青年的我们,使我明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不是单单的喊口号,而是要做出行动。所以我们更应该刻苦努力的学*,提高自身知识能力,提升自我的价值,我们要为祖国美好建设做出贡献;在学*的同时也要丰富自身的精神世界,要坚定个人的理想信念,将个人的理想和祖国梦想紧密联系,让我们一起努力学*,掌握更多知识,这样我们才能在祖国的发展道路上,也能用上自身所学,为祖国的前进航道上,贡献出自己的那一份力量。

少年强则国强,只有提高自身能力,发展个人实力,才能在祖国伟大建设中做出贡献,才能为中华民族复兴贡献自我价值。只有祖国更加强大更加繁荣,才能让我们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所以,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努力学*吧,将来为祖国奉献出自我价值吧,让我们以明确的目标,坚定不移的信念,用奋斗的双手点亮前进的道路吧!

  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4

一转眼间,新的学期已经来到了。在这充满收获的季节里,让我们一起带着喜悦与激情,拉开2022年秋季《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的序幕吧!

《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它是陪伴我多年的老朋友了,每一年都带给全国的小朋友们不一样的惊喜与收获。那么我就简单分享一下我的2022秋季年《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观后感悟吧!

我很清楚记得,开播的那个晚上点,我准时蹲在了电视机面前。因为我*惯了靠*电视屏幕看,这样对眼睛伤害很大,所以还没开始就被妈妈训了一顿。在我稍不留神的时候,节目开始了。

穿着华丽的主持人向我们问候之后,紧接着下面一系列的进入正题。今年的主题是奋斗成就梦想,让我到现在还记忆犹新,随后也请来了嘉宾,渐渐地我沉醉入迷,忘记时间会是过得如此快。

通过这次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我比往年得到收获更多了,认识到自己以前的努力还是不够的,因为总有人在进步,所以努力只是一小部分,坚持与毅力才是关键点。当我看到每一位英雄虽来自五湖四海,他们心中只有一个目标,为了梦想,为了建设更加强大的祖国,他们可以夜以继日地奋斗,战胜一切困难,一步步向前走。

我好像突然明白,梦想是什么?榜样是什么?自己又该怎么做?身为接班人,同时也是共青团团员的我,身上的担子与使命似乎变得更加重,可是我却更有方向与动力去奋斗,拼搏了。

  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5

九月金秋时节的到来,意味着愉快的暑假结束,一年一度的开学季节来啦。学生们陆陆续续回到学校,然后开始他们自己的学*之旅。在每个新学年的开始,还有一件重要的事——看中央电视台的特别节目《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

每年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都能给学生们带来不同的震撼,今年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也是如此,今年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的主题是奋斗成就梦想。看完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我立志要做一个德学兼备、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榜样们的优秀事迹,成为一个为社会为祖国有贡献的人。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经常对自己进行总结,寻找自己的优缺点。提高个人思想觉悟,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学*上,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好学,不懈努力,端正自己的学*态度及明确自己的目标。课堂的知识是有限的,因此,在学好课堂知识的同时,要抽出部分时间来阅读课外书籍用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和知识,提高个人自身思想文化素质。

在生活上,要养成良好的生活*惯,学会合理的安排自己的生活,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情。勤俭节约,不浪费父母的血汗钱。懂得孝敬父母,敬重长辈。

作为一名学生,要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获取更多的知识,提高个人修养和能力,用热情和活力,自信和学识来克服学*、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用自己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管理能力去完成今后的完美人生。 这就是我这次看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最大的收获。

  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6

★ 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观看心得8篇

金秋九月,我们又迎来了崭新的开学季,而这天,重返校园的除了学校的教职工,学生,还有大家的老朋友——《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

作为大型教育公益节目,《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每年的主题以及教育热点话题都不一样,给学生带去的感悟与启示也不尽相同。

今年上半年好不热闹,跨年之际,中国的“太空出差三人组”仍在遥远的空间站工作、生活,用脚步丈量宇宙的浪漫,为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北京冬奥会上,中国的奥运健儿在赛场上挥洒汗水,奋勇拼搏,以体育与世界相拥;再到中国***青年团成立100周年,百年沧桑,风雨兼程,如今依旧砥砺前行,在伟业中书写青春的荣光......一一细数,这些“大事”无一不展现中国的大国风采。毫不意外,今年《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的主题是奋斗成就梦想。

全程观看下来,《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不仅主题结合当下时事,让中小学生能轻松了解身边事,并且通过一个个故事的讲述,传播正向能量,潜移默化中,激发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利于我们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构建。

这是一个全新的时代,也是一个伟大的时代,生在当下的我们,更应明白和*盛世来之不易,当自觉学*文化知识,强身健体,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祖国的光明未来奋发向上,团结一致,为实现伟大中国梦步履不停,砥砺前行。而这也许就是《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存在的意义,让处于萌芽发展期的青少年明白,何为家国,何为大我。

不知道你们看完《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有什么感悟?一起来讨论分享吧,说不定我们都有一样的学*榜样与前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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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就这么悄悄而过,转眼间又是开学之际了,9月1日,是开学的第一天。我们全校师生集中在体育馆内,一起观看了《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说起这一节目,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意义非凡。与此同时,也可以说是我们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堂课。观看过的我们都会有不一样的收获和感慨。2022年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今年又是一个全新的主题展现于大众视线,给我们传递社会的正能量,以及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让人毕生难忘!

新学期新开始,观看2022年《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节目中讲述了一个又一个精彩感人的故事,见识到和*年代,人们安居乐业,即使在*凡的岗位中,不少人也能为社会为国家贡献力量,展现个人最大的价值,实现自己的目标,收获理想的人生。而身为新时代青少年的我们更是要好好学*,可以以节目中或者生活中优秀的人才作为自己的榜样,努力学*科学文化知识,为祖国和党的未来能更好贡献自己的力量,做一个有用之人!

观看完《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心中充满了无限能量。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要好好感谢这一公益教育节目,让我们受益匪浅,获益良多。新时代的我们是幸福的,我们每个人都要好好珍惜,并且懂得感恩为我们创造这幸福时代的人,所以,为了让如今的幸福生活更加幸福,我们依然要肩负起责任,为自己为社会为祖国,好好充实自己,努力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理想,继续为美好的将来拼搏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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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们感受到了吗?时光总是匆匆地从我们身边溜走,又到了9月开学季,这意味着《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又来了。每一年,中央电视台播出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早已经成为了全国中小学生课下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作为一档大型公益节目,它深刻的教育意义不容忽视。2022年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与以往相比,主题仿佛又有了更加深层的含义,让人更加的感慨万千,获益良多。

9月1日晚8点吃完饭后,我和爸爸妈妈一起准时地坐在了电视机前,观看一年一度的电视节目《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节目中每一个不一样的故事,最重要的意义也许就是,我们作为一名青少年,如果没有了正确的目标,生活就像没有了色彩、没有了动力,眼前的道路就会一片黑暗。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要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生活,积极向上,树立目标理想,好好学*,要知道,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祖国。毕竟,国家发展昌盛,除了各个领域的相关人才外,最重要的就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唯有少年不断的成长起来,才能帮助祖国不断的发展壮大。

不知不觉中,今年的《2022四川省大学生开学第一课》已经观看结束了,我的心情也久久未能缓解,内心有一股很强的力量涌上来,告诉自己必须要珍惜如今的幸福生活;好好学*,树立理想与目标,肩负起时代的责任感,提高自己各个方面的能力,为成为祖国和党有需要的人才积极努力,实现最好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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