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7 00:00:00 条例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地方各级人民*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

  扶贫开发应当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应当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2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向扶贫对象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完善贫困地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

  第三十条 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新村建设、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整合机制,统筹整合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第三十二条 扶贫开发项目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以贫困村、贫困户为基本单元,重点解决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三条 扶贫开发项目由贫困户、贫困村申报,乡(镇)人民*报县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和*门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县级人民*根据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和年度资金情况确定。

  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同意。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报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内容向不同部门重复申报。

  第三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贫困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可以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全程指导。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后二十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同级*门备案并抄送审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二十日内,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

  第四十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大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履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

  第四十二条 扶贫开发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扩展1)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1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肘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答可集体合同。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2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收签订。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中等协商的顾问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等协调。

  第十五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等协调,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名。

  企化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为本方首*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首*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首*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八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 *等协商双方应当在*等协商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代表轮流担任。

  *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职工*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经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代表应当在五日内签字。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3

  第二十六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县(市、区)辖区内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会,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报送。

  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部门应当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授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协商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扩展2)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菁华3篇)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1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地方各级人民*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

  扶贫开发应当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应当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对在农村扶贫开发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向扶贫对象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完善贫困地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3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扶贫*台,运用现代通讯、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

  第二十六条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贫、捐资助学、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和海外人士捐资助贫,开展助教、助医等扶贫活动,倡导志愿服务,构建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扩展3)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 (菁华3篇)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1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根据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采取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措施,综合提高农村扶贫开发能力。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联系卡、公告栏等形式让低收入农户知晓各项到村到户的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低收入农户相对集中和经济薄弱村较多的地区,可以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区域,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实行重点帮扶和连片开发。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挂钩帮扶机制。实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挂钩帮扶,经济发达地区与农村扶贫开发地区挂钩帮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帮扶工作队制度,协助基层组织落实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帮助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广电、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将改善农村扶贫开发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列入相关专项规划,优先实施农村扶贫开发地区道路、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扶贫开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农业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农村扶贫开发地区自然资源优势,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植壮大特色支柱产业,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带动和帮助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发展生产。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扶贫开发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素质和劳动者技术技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扶贫开发地区低收入农户劳动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推进劳动力转移就业。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扶贫开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组织开展诊疗服务、技术培训等帮扶活动,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地区的医疗技术水*和服务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农村扶贫开发地区实际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选派科技特派员进行科技帮扶,加强对农村扶贫开发地区的科技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民政、文化、旅游等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通过实施救济救助、发展文化事业、促进旅游开发等措施,开展行业扶贫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通过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低收入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通过政策、补贴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村扶贫开发地区发展,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通过政策、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在农村扶贫开发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站点,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制度,制定鼓励措施,建立社会扶贫信息交流共享*台。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兴办企业、合作开发、建设生产基地、提供就业岗位、公益捐助等方式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2

  第二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

  (二)国家机关筹集的扶贫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和扶贫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保障机制,将专项扶贫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用于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直接帮扶,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发展能力和改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二十四条 *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3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款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获取的优惠待遇,责令退还款物,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扩展4)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第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由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转送四川省卫生厅;经四川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由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转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卫生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按照我省配置原则和准入标准,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初审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自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之日起,到四川省卫生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或者是否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其时间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于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四川省卫生厅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对于同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四川省卫生厅应在主送*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提出配置申请的医疗机构。对于不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以及不同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四川省卫生厅将书面函复。

  第十九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的初审,严格按照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数量进行控制。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以受理。对于超过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量的,四川省卫生厅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新增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需示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经济分析等。

  第二十二条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二、现有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三、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冶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

  四、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

  第二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或者无偿接受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服务价格按各市(州)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省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并将情况上报四川省卫生厅。处理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同时,追究该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扩展5)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

  (四)乡(镇)人民*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扩展6)

——四川省房屋租赁合同通用5篇

  出 租 方(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乙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居 间 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备案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该房屋的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四川省 市 区(县) 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方米,装修状况为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 月。(期限超过20xx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二)其他支付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及相关税费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三)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 等费用;乙方应承担 等费用。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 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二) 。 (三)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 佣金

  (一)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佣金¥ 元(大写人民币: )于丙方。

  (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佣金¥ 元(大写人民币: )于丙方。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未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5、 。

  第九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一)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三)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该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 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和丙方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甲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丙方应查验证明甲方房地产能够合法出租的相关证件,详实了解甲方房地产的情况,并如实告知乙方;有隐瞒法律规定限制租赁或串通当事人一方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的情形,不得收取居间代理佣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免责,返还原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_2_项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当事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两 份,当事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电 话: 电 话: 注册号:

  协理: 注册号: 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该房屋的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四川省 市 区(县)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方米,装修状况为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

  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年 月。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其他支付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及相关税费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三)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 等费用;乙方应承担 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未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一)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三)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该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正常使用损坏除外。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 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甲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免责,返还原状: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 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当事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理人:

  电 话:

  乙方: 代理人: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 租 方(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乙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该房屋的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四川省 市 区(县)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方米,装修状况为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

  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年 月。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其他支付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及相关税费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三)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 等费用;乙方应承担 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未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一)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三)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该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正常使用损坏除外。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 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甲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免责,返还原状: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 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当事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理人:

  电 话:

  乙方: 代理人: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 租 方(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乙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居 间 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备案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该房屋的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四川省 市 区(县) 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方米,装修状况为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 月。(期限超过20xx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二)其他支付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及相关税费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三)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 等费用;乙方应承担 等费用。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 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二) 。 (三)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 佣金

  (一)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佣金¥ 元(大写人民币: )于丙方。

  (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佣金¥ 元(大写人民币: )于丙方。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未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5、 。

  第九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一)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三)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该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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