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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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四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者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准确的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第五十一条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必要时,托运人应当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托运人应当确保危险品运输文件、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鉴定书所列货物与其实际托运的货物保持一致。

  第五十二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必须保留一份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至少24个月。上述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以及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五十五条托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托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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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 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

  (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

  (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

  第十三条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十六条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十九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五)危险品培训大纲;

  (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

  (八)符合性声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二十三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认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定期航线上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二)若从外国始发,持有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同中国境内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航空运输危险品内容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二十九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三)若从外国始发,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

  (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7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向外国经营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本节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当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者英文译本。

  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

  第三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营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四章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三十八条国内经营人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应当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与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三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编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四十条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四)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五)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识别;

  (六)使用自营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危险品的要求;

  (七)人员的培训;

  (八)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响应方案;

  (九)紧急情况下危险品运输预案;

  (十)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者说明。

  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二)通知机长的信息。

  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者修订做出调整。

  第五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托运人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对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进行分类、识别、包装、标签和标记,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运输文件。

  第四十四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或者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二)包装物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其他反应;

  (三)包装物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六)内包装应当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者渗漏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或者垫衬,以控制其在外包装物内的移动。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包装物的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七)包装物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者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八)如果由于之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物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四十五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粘贴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其内装物的运输专用名称,《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不得在该包装物上标明包装物规格的标记。

  第四十七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第六章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四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者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准确的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第五十一条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必要时,托运人应当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托运人应当确保危险品运输文件、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鉴定书所列货物与其实际托运的货物保持一致。

  第五十二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必须保留一份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至少24个月。上述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以及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五十五条托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托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所载明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第五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制定措施防止行李、货物、邮件及供应品中隐含危险品。

  第五十八条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技术细则》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

  (三)确认危险品运输文件的签字人已按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培训并合格。

  第五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遵守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在航空器上装载。

  第六十一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者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者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六十二条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者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六十三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出现破损或者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者安排由有关机构从航空器上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第六十四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者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者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者污染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者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者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六十七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者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

  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进行分离。

  第六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时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分离要求。

  第六十九条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只能装载在货机上。

  第七十条经营人应当确保危险品的存储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经营人根据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的,应当告知托运人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并确保其所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民航局关于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

  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局应当将鉴定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七十二条经营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至少保存24个月。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

  第七十三条经营人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同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所委托的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要求,所委托的中国境外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人应当自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所签订协议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四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应当同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并确保所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从事危险品收运工作、货物或邮件(非危险品)收运工作的员工,从事货物或邮件的搬运、储存和装载工作的员工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三)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展示和提供数量充足、引人注目的关于危险品运输信息的布告,以提醒注意托运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违规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布告必须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四)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

  (六)发生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时,向调查职能部门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的情况;

  (七)其他在经营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经营人从事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人对收运货物进行查验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经营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货物查验及相关措施进行认可并定期检查。

  第二节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

  第七十七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同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

  第七十八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第七十九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四)与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内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五)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其中应当包括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

  (六)拥有经营人提供或者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保安措施;

  (二)危险品的储存管理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三)确保其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八十一条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地面服务代理人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八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

  第八十三条经营人在其航空器上载运危险品,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向机长提供《技术细则》规定的书面信息。

  第八十四条经营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提供信息,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八十五条经营人应当确保在旅客购买机票时,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可以是文字或者图像形式,但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购票手续。

  第八十六条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前,经营人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其他信息来源向旅客提供《技术细则》关于旅客携带危险品的限制要求。通过互联网办理乘机手续的,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旅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信息可以是文字或者图像形式,但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旅客自助办理乘机手续的,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旅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信息应当是图像形式,并应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第八十七条经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在机场每一售票处、办理旅客乘机手续处、登机处以及其他旅客可以办理乘机手续的任何地方醒目地张贴数量充足的布告,告知旅客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种类。这些布告应当包括禁止用航空器运输的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八十八条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展示和提供数量充足、引人注目的关于危险品运输信息的布告,以提醒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注意到托运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违规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布告必须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八十九条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经营人、托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其他机构应当向其人员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九十条如果在飞行时发生紧急情况,如情况许可,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立即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

  第九十一条航空器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可能涉及作为货物运输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经营人所在国和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当运输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征候,该经营人应当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和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信息一致。

  第九十二条发生危险品事故或者危险品事故征候,经营人应当向经营人所在国及事故、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尽快完成一份书面报告。

  若适用,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将相关文件的副本与照片附在书面报告上:

  (一)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日期;

  (二)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的地点、航班号和飞行日期;

  (三)有关货物的描述及货运单、邮袋、行李标签和机票等的号码;

  (四)已知的运输专用名称(包括技术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五)类别或者项别以及次要危险性;

  (六)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

  (七)涉及数量;

  (八)托运人或者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九)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其他详细情况;

  (十)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可疑原因;

  (十一)采取的措施;

  (十二)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

  (十三)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九十三条当在货物或者邮件中发现未申报或者错误申报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向经营人所在国和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当在旅客行李中发现根据《技术细则》要求不允许携带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向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第九章培训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培训并合格。

  第九十五条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人员的危险品培训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实施。经营人无论是否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都应当确保其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合格。

  第二节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九十六条根据《技术细则》的要求,以下企业或者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

  (一)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国内经营人;

  (三)货运销售代理人;

  (四)地面服务代理人;

  (五)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

  危险品培训机构可以代表上述企业或者组织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但在实施前应当得到委托方认可。

  第九十七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每种培训大纲应当包括初始培训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危险品培训大纲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声明;

  (二)培训课程设置及考核要求;

  (三)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四)将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教员的资格要求;

  (六)培训教材;

  (七)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还应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所代理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使用要求。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一)、(四)、(五)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二)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三)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得到所代理的经营人的认可。

  第一百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并持续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要求。

  第三节培训课程

  第一百零一条制定和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根据其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当包括:

  (一)一般知识培训:旨在熟悉一般性规定的培训;

  (二)专门职责培训:针对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要求提供的详细培训;

  (三)安全培训:以危险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程序为培训内容的培训。

  第一百零二条培训课程中应当列明培训的具体内容、计划小时数和考试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培训课程所需的教材、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四节培训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备案的培训大纲或者货运销售代理人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培训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经营人代理同一类别人员的工作,但经营人应当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同等职责范围内,其培训水*足以胜任指定的工作;

  (二)遵守经营人危险品手册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外国经营人应当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培训并合格:

  (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大纲或者其他等效文件以及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培训大纲以及外国经营人的差异化政策。

  第一百零六条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24个月内进行复训。

  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3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其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24个月为止。

  第一百零七条培训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培训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受训人员姓名;

  (二)最*一次完成培训的日期;

  (三)所使用培训教材的说明;

  (四)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五)培训教员的姓名;

  (六)考核成绩;

  (七)表明已通过培训考核的证据。

  第五节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一百零八条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可以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

  无条件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的企业或者组织,可以委托依本规定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根据委托方制定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大纲对其人员进行培训。

  第一百零九条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报民航局备案: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初训和复训大纲及为委托方设计的培训课程及教材;

  (三)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教员;

  (四)具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局将危险品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一百一十条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

  (二)从事民航相关业务5年以上;

  (三)大专以上学历;

  (四)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五)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

  (六)具备正确理解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的英语水*;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其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

  (二)教员是本企业的雇员;

  (三)从事民航相关业务3年以上;

  (四)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五)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并通过评估;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必须且只能在一家培训机构注册,应当至少在24个月内进行授课或者参加复训。

  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为学员建立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第十章其他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货运销售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

  第一百一十六条从事高危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和经营人应当制定保安计划,并及时修订其保安计划,以保持其保安计划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高危危险品是指《技术细则》中规定的有可能在***事件中被滥用,可能造成大量伤亡或者大规模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危险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将其纳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并按《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订机场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确保该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机场管理机构应将机场危险品的管理和机场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纳入《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百二十条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的调查规定和调查程序应当包括涉及危险品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的调查职能部门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的情况。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民航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定期对辖区内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主体进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民航局。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对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相关单位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人、利害相关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可能涉及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及违规运输的货物、邮件及行李等物品,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妥善保存以供后续调查。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扣押违法运输的危险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民航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举报。

  第一百二十五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航管理部门在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批准函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批准函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颁发许可的地区管理局,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声明作废后,向颁发许可的地区管理局书面申请重新领取。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营人应当保证其运营条件持续符合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条件。

  经营人因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撤销其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一百二十九条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运输信息。

  第一百三十条民航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记录制度,定期通报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记录。经营人应当对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记录的合作方采取更严格的收运检查程序,避免危险品航空运输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或者举报。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进行分类的;

  (二)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进行包装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加标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贴标签的;

  (五)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就所托运的危险品提供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的;

  (六)违反本规定,所托运危险品属于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七)违反本规定,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未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未保留相关文件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未向其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相关指南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遵守《技术细则》规定运输危险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未经豁免、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未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内容运输危险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或者材料发生变化未按要求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相关内容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七章第一节,未满足经营人责任有关要求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八章,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批准函或者批准函遗失、损毁、灭失后未及时报告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运输信息的。

  经营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未提供真实材料,以欺骗等手段获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由民航管理部门撤销其许可。

  第一百三十四条货运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七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运输信息的。

  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违反本规定的,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未制定或者未及时修订机场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以及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章,未满足危险品培训有关要求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经营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从事高危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托运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未制定或者及时修订高危危险品保安计划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经营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未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情况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器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民航局2004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3

  第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 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

  (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

  (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

  第十三条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4

  第八十三条经营人在其航空器上载运危险品,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向机长提供《技术细则》规定的书面信息。

  第八十四条经营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提供信息,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八十五条经营人应当确保在旅客购买机票时,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可以是文字或者图像形式,但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购票手续。

  第八十六条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前,经营人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其他信息来源向旅客提供《技术细则》关于旅客携带危险品的限制要求。通过互联网办理乘机手续的,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旅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信息可以是文字或者图像形式,但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旅客自助办理乘机手续的,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旅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信息应当是图像形式,并应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第八十七条经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在机场每一售票处、办理旅客乘机手续处、登机处以及其他旅客可以办理乘机手续的任何地方醒目地张贴数量充足的布告,告知旅客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种类。这些布告应当包括禁止用航空器运输的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八十八条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展示和提供数量充足、引人注目的关于危险品运输信息的布告,以提醒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注意到托运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违规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布告必须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八十九条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经营人、托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其他机构应当向其人员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九十条如果在飞行时发生紧急情况,如情况许可,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立即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

  第九十一条航空器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可能涉及作为货物运输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经营人所在国和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当运输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征候,该经营人应当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和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信息一致。

  第九十二条发生危险品事故或者危险品事故征候,经营人应当向经营人所在国及事故、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尽快完成一份书面报告。

  若适用,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将相关文件的副本与照片附在书面报告上:

  (一)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日期;

  (二)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的地点、航班号和飞行日期;

  (三)有关货物的描述及货运单、邮袋、行李标签和机票等的号码;

  (四)已知的运输专用名称(包括技术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五)类别或者项别以及次要危险性;

  (六)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

  (七)涉及数量;

  (八)托运人或者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九)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其他详细情况;

  (十)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可疑原因;

  (十一)采取的措施;

  (十二)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

  (十三)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九十三条当在货物或者邮件中发现未申报或者错误申报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向经营人所在国和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当在旅客行李中发现根据《技术细则》要求不允许携带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向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5

  第四十三条托运人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对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进行分类、识别、包装、标签和标记,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运输文件。

  第四十四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或者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二)包装物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其他反应;

  (三)包装物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六)内包装应当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者渗漏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或者垫衬,以控制其在外包装物内的移动。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包装物的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七)包装物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者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八)如果由于之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物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四十五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粘贴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其内装物的运输专用名称,《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不得在该包装物上标明包装物规格的标记。

  第四十七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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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扩展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菁华3篇)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办公厅印发*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 *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

  第六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询价采购,是指对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

  (一)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二)凡采购项目列入本规定附录1(《民用航空物资设备强制招标目录》)中的物资设备;

  (三)资金提供机构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四)强制招标投标以外的物资设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

  第八条 除国外贷款的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供生产设备配套用零部件;

  (二)采购旧机电产品;

  (三)机电产品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或物资设备一次采购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五)因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难以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七)其他不适于通过招标采购的产品。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一)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只能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曾向项目审批机构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项目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类机构采购的;

  (七)经项目审批机构审查并认为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凡投资中含有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所筹资金的项目,不论其金额所占比例大小,凡不属于本规定第 八条、第 九条所列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民航物资设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为招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但是招标人在从事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中,应当委托经民航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招标委托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招标人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评标的具体办法;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时间和地点;

  (九)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等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选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以上评标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总局收到招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国家规定需对招标文件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第二十二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其中,机电产品不得少于40天,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60天。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推迟开标时间,但应当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扩展2)

——最新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汇总5篇

  最新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1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器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民航局2004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2

  第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 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

  (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

  (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

  第十三条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

  最新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3

  第八十三条经营人在其航空器上载运危险品,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向机长提供《技术细则》规定的书面信息。

  第八十四条经营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提供信息,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八十五条经营人应当确保在旅客购买机票时,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可以是文字或者图像形式,但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购票手续。

  第八十六条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前,经营人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其他信息来源向旅客提供《技术细则》关于旅客携带危险品的限制要求。通过互联网办理乘机手续的,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旅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信息可以是文字或者图像形式,但应当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旅客自助办理乘机手续的,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旅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信息应当是图像形式,并应确保只有在旅客表示已经理解行李中的危险品限制之后,方可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第八十七条经营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在机场每一售票处、办理旅客乘机手续处、登机处以及其他旅客可以办理乘机手续的任何地方醒目地张贴数量充足的布告,告知旅客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的种类。这些布告应当包括禁止用航空器运输的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八十八条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展示和提供数量充足、引人注目的关于危险品运输信息的布告,以提醒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注意到托运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违规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布告必须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第八十九条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经营人、托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其他机构应当向其人员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指南。

  第九十条如果在飞行时发生紧急情况,如情况许可,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立即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

  第九十一条航空器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可能涉及作为货物运输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经营人所在国和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当运输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征候,该经营人应当立即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机构和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信息一致。

  第九十二条发生危险品事故或者危险品事故征候,经营人应当向经营人所在国及事故、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尽快完成一份书面报告。

  若适用,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将相关文件的副本与照片附在书面报告上:

  (一)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日期;

  (二)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的地点、航班号和飞行日期;

  (三)有关货物的描述及货运单、邮袋、行李标签和机票等的号码;

  (四)已知的运输专用名称(包括技术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五)类别或者项别以及次要危险性;

  (六)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

  (七)涉及数量;

  (八)托运人或者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九)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其他详细情况;

  (十)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可疑原因;

  (十一)采取的措施;

  (十二)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

  (十三)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九十三条当在货物或者邮件中发现未申报或者错误申报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向经营人所在国和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当在旅客行李中发现根据《技术细则》要求不允许携带的危险品时,经营人应当向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最新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4

  第一百三十二条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进行分类的;

  (二)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进行包装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加标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贴标签的;

  (五)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就所托运的危险品提供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的;

  (六)违反本规定,所托运危险品属于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七)违反本规定,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未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未保留相关文件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未向其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相关指南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遵守《技术细则》规定运输危险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未经豁免、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未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内容运输危险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或者材料发生变化未按要求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相关内容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七章第一节,未满足经营人责任有关要求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八章,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批准函或者批准函遗失、损毁、灭失后未及时报告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运输信息的。

  经营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未提供真实材料,以欺骗等手段获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由民航管理部门撤销其许可。

  第一百三十四条货运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七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运输信息的。

  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违反本规定的,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未制定或者未及时修订机场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以及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章,未满足危险品培训有关要求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经营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从事高危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托运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未制定或者及时修订高危危险品保安计划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经营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未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情况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5

  第四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四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者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准确的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第五十一条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必要时,托运人应当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托运人应当确保危险品运输文件、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鉴定书所列货物与其实际托运的货物保持一致。

  第五十二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必须保留一份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至少24个月。上述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以及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五十五条托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托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扩展3)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汇总5篇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1

  第二十九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地区管理局或***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二)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3日内,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三)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调查构成事故、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第三十一条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调查结束后5日内,受理单位应当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2

  第三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机制的;

  (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配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数量不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配备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必需设备,或配备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在境外发生的事件的;

  (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对已上报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五)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途径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的;

  (六)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七)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遵守地区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中综合信息和监察信息的相关要求;

  (八)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九)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的。

  第四十条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外国航空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或第十六条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3

  第三十二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民航局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行业总体安全状况。地区管理局和***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辖区总体安全状况,明确阶段性安全监管重点。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本单位安全状况和趋势,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以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为原则,并遵守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民航局负责发布全国范围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地区管理局和***负责发布辖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情况,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适时发布航空安全文件。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4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备案。

  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5

  第二十四条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行。

  第二十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填报和电话的方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三)除事故、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二)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三)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四)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扩展4)

——危险品货物运输合同6篇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在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公*合理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地点:

  1、货物名称:

  2、起至地:

  二、运输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运费: 元吨(含税)。此运费为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所承运之货物安全、及时、完好的全部运至甲方收货地址并履行合同所有义务后的运费单价,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最终总价款以甲方过磅数量乘以单价为准。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费,乙方开具运输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运费。运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五、内容及细则:

  1、承运车辆到起运地点后,甲方负责装车,乙方车辆须服从甲方人员调配。

  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用量,若影响甲方生产,每次罚款5000元。

  3、乙方车辆进厂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4、附则及约定事项:

  (1)运费指起至地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及风险和费用;

  (2)若出现货物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536-8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六、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无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依法裁决。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___________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____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2.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____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4.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1.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2.乙方分理处________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____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3.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5.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6.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7.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9.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10.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11.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12.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13.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14.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1.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2.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3.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e8

  6.c甲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3.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4.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5.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6.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第________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8.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9.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________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10.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1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甲方化学危险品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货物信息及承运时间

  车牌号:司机电话: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运化学危险品的准确名称,运输的产品特征的准确信息,并向乙方说明采取的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

  2、甲方要求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将货物安全送达交付地点,如变更交货地点,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变更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3、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乙方泄漏甲方商业信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三、双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卸货而对乙方造成压车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应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保证货物无泄漏,无污染。货物数量以磅单为准,(装货、卸货均需过磅)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标准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甲方按装货当天货物价格在运费中扣除。

  3、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运送货物到达客户,逾期造成甲方产生经济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在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事故,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给甲方收货客户造**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扩展5)

——化学危险品运输合同 (菁华5篇)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乙方分理处一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____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第一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方:

  供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供、需双方安全责任,确保进、出需方厂区或在厂区内异地搬运、车载危险化学品等物资的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运输物资及起止地点

  1.1 运输的主要货物:硫酸、盐酸,为危险化学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需方采购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2.1 需方发出运输指令。

  2.2 供方回复认可书。

  2.3 供方装货。

  2.4 发往目的地交货。

  2.5 需方收货单位验签。

  第三条:需方的义务和责任

  3.1 需方至少提前12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供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方在供方派出运输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 需方保证所采购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 需方负责对供方有关驾驶员和押车人员进行必要的入厂前安全教育。

  3.4 需方负责审查供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3.5 因需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3.6 需方保证按物资采购合同要求在供方向需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给供方。

  第四条:供方的义务和责任

  4.1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4.2 供方负责为需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的目的地。运输安全由供方负责,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3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告知需方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特性及应急处理事项。

  4.4 供方的运输车辆进入需方厂区必须按照需方规定的路线行驶,按照需方规定的要求停放,并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时设立警示标示。

  4.5 驾驶员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需方使用部门对该货物有任何意见,禁止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与使用部门发生争执,应立即与供方负责人联系,并将反馈信息及时告知需方物资部。

  4.6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需方要求的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定时间到达时,供方应及时与需方取得联系,向需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需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7 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泄漏、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4.8 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供方必须及时通知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4.9 若需方委托供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10 供方不得向需方员工赠送钱物,一经发现,需方将记录在案,并可能因此取消供方继续作为需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并有权拒绝供方参加需方其他采购业务的投标。需方将按照供方赠送钱物的双倍价值扣减应支付供方的结算价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因需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供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需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需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该损失由需方负责。否则损失由供方负责。

  5.2 供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供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延期送达的,按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内容由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供方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办法,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6.1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2本协议作为相关物资采购合同的附件,与相关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 本协议由供、需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本协议的实效与相关的物资采购合同相同。

  6.5 本协议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7.3 本协议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1 若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8.2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需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供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日期:

  托运人(甲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承运人(乙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托运物名称、规格、数量(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

  2.托运货物形态及包装方式:

  2.1形态:(⑴固态;⑵液态;⑶气态;⑷液化气态)

  2.2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托运物不损坏、不泄露、不污染环境。包装方式:⑴整装;⑵散装;⑶集装箱)

  2.2.1整装货物的包装由甲方提供,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托运货物不损坏、不泄漏、不挥发、不污染环境。外包装上的标志和标签清晰、准确。包装物的回收:。

  2.2.2整装货物的集装箱由乙方提供,集装箱应符合托运货物的包装规定。

  2.2.3散装液态、气态、液化气态货物的包装以乙方运输工具的专用容器为包装物,容器应符合托运货物包装的规定,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容器应配备容积检定表,并在有效周期内。压力容器压力表应经过检定,并在有效周期内。

  2.2.4散装固态货物以乙方专用运输工具为包装物,乙方不得将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2.3外包装上的标志和标签清晰、准确,有危险化学品的标识。

  2.4包装物的提供及回收:

  2.5其他:(如果运输的是剧毒化学品,根据安监总危化〔20xx〕119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对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单独予以明确。)

  3.装货与启运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扩展6)

——危险品货物运输合同 (菁华5篇)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在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公*合理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地点:

  1、货物名称: 。

  2、起至地: 院内。

  二、运输时间: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三、运费:元/吨(含税)。此运费为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所承运之货物安全、及时、完好的全部运至甲方收货地址并履行合同所有义务后的运费单价,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最终总价款以甲方过磅数量乘以单价为准。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费,乙方开具运输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运费。运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五、内容及细则:

  1、承运车辆到起运地点后,甲方负责装车,乙方车辆须服从甲方人员调配。

  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用量,若影响甲方生产,每次罚款5000元。

  3、乙方车辆进厂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4、附则及约定事项:

  (1)运费指起至地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及风险和费用;

  (2)若出现货物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536-8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六、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无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乙方分理处一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____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第一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危险品运输合同范本依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危险废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数量

  1、 货物名称:以运单上货物名称为准

  2、 数量:以装货磅单为准

  第二条 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以开票信息为准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 货物承运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 货物到达期限:双方约定合理运输时间。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质量要求

  运输方式:符合交通部文件规定的危险品货物运输汽车。

  2、 运输质量要求:

  Ⅰ、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Ⅱ、危险品专用车辆需安装G定位装置。

  Ⅲ、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Ⅴ、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不符合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放空车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与乙方无关。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提供运单。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按照运单要求填写规范。

  第七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开具运输发票金额结算。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甲方收货人时,应要求收货人在运单凭证上签字,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运单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运单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后开票结算。

  第八条: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自行承担因其违反国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规及运输车辆管理法规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承担因运输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

  3、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 ____月 ___日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单位全称:鄄技有限公司

  单位全称:濮阳市气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濮阳市黄河路东段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晁继勇

  电话: 电话:8868799

  传真: 传真:0393—8070689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依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危险废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数量

  1、 货物名称:以运单上货物名称为准

  2、 数量:以装货磅单为准

  第二条 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以开票信息为准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 货物承运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 货物到达期限:双方约定合理运输时间。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质量要求

  运输方式:符合交通部文件规定的危险品货物运输汽车。

  2、 运输质量要求:

  Ⅰ、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Ⅱ、危险品专用车辆需安装GPS定位装置。

  Ⅲ、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Ⅴ、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不符合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放空车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与乙方无关。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提供运单。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扩展7)

——危险品运输车辆应急预案(五)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马永峰

  副组长:秦志强、武建军

  组员:张德宏、石紫昭、刘建辉、张领军、刘佳彬。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第一条: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第二条: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挥。

  第三条:检查督导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工作。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一条: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命令的下达和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

  第二条:负责事故(险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三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队

  第一条: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到位,救援工作听从县站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第二条: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队担负相应的应急处理任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办公室人员、财务室人员、安全办公室人员、检测站人员。

  五、预案实施

  第一条:公司应分别对客运班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加强专业性安全教育,并经常性地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务必做好日常的防火、防爆、防污染、防泄漏工作。在出发前,根据所承运货品的化学性质,配齐相应的合格消防器材(如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灭火毯、消防锹等),并随时检查其安全程度。

  第二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应采取紧急措施自救,尽量把事故损失降到最小。同时积极与事发地的**、消防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以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在事发当地有关部门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到达现场后,应向指挥人员简明扼要的说明事故情况。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及时向指挥人员报告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运量、理化性能以及事故发生地人群、水流、气流等周边环境情况,协助**、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危险货物的处置和人员抢救工作,遏止伤亡增加和污染扩大。

  六、紧急自救方法:

  第一条: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先人员、后货物”的原则进行施救。

  第二条:在进行自救的同时拨打事发当地的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通知有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组织有效救援。

  七、事故处理

  第一条:发生重特大事故(险情)后,事故公司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公司、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二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相关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在开展救援过程中,应注意组织协调好各自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为认真做好20xx年年春运期间全县道路运输工作,确保春运达到“*安、和谐、有序”,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春运期间发生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公路畅通和运输安全,根据市运管处《阜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20xx年年道路春运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春运旅客出行高峰期,当运力不足时,及时调配运力,有效地疏散旅客,防止旅客滞留。

  2、对恶劣气候后滞留的旅客,在天气条件允许时的迅速疏散。

  3、用于旅客集散地点的运力支援及其他应急之需。

  4、其中需要紧急疏散动力等情况。

  二、成立安全春运应急运力储备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春运值班室,电话:。领导小组在春运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全春运应急运输储备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掌握收集春运期间有关信息,传达上级春运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通知下属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县运管所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根据公路通行条件,及时发布停运决定,负责抢险运力的统一调度指挥,维护应急状态下的运输市场秩序。

  3、客运企业及时掌握道路信息,如遇自然灾害、客车停开要提前利用广播、告示等形式向旅客、驾驶员通报灾情,及时调整运力,疏散滞留旅客。

  4、各运输企业要确保做好春运突发性事件预防处理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各运输企业负责人、春运期间指定的专门联络人员要将联系电话上报并保持24小时开机。

  四、应急保障车辆和人员

  按照需要常备应急运力储备23辆。其中由运输公司组织5辆,xx集团分公司组织客车10辆(其中5辆本地车辆、5辆外调车辆),运输公司和xx集团分公司的应急车辆负责长途旅客的应急工作。一运公司组织客车8辆,负责县内旅客的应急工作。由xx县交通局车队组织货车10辆,xx县第一运输公司组织货车10辆。

  各运输企业抽调车辆要在春运前上报应急办公室并做好登记台帐等基础资料,以便需要时能及时联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应急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该要求政治业务素质高,技术水*好,身体健康。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证及时运送专业救治和防控等人员,保障一切防控物资和设备及时送达。

  五、严明纪律,令行禁止。

  1、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报制度,确保信息“准、快、实”。

  2、统一领导指挥,按照各自职能分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作,严格执行预案的处置原则、程序、分工要求。

  3、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工作预案。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表彰奖励工作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等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应急运力的调用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当xx县运力出现不足现象时,有运管所调用本辖区应急运力,当地运力不足市向是运管处申请支援。作为应急运力储备的车辆要明确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坚持值班制度,保证在需要时能及时调动,做到人在岗、车在位,一声令下,立即出动。

  为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我公司结合道路运输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安运营”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节中的事故及险情,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道路运输事故,要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的减少人民群众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应对、措施果断、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和道路运输事故险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道路运输事故。

  (一)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四)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五)依法办理,合理处置

  三、指挥组织体系

  公司在交通局应急救援体系统一指挥下建立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公司营运专管员为成员的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统一指挥、分类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职责与任务,开展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对工作。

  2、领导小组职责。统一领导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四、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本公司车辆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确认后启动应急预案。

  五、应急响应

  (一)驾驶员、乘务人员现场处置方法:

  1、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都要立即停车。

  2、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医院抢救;

  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3、现场保护。保护主要内容:肇事车的停位、伤亡人员的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

  4、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向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查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二)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道路事故应急响应,按本地安全管理原则,有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三)指挥与协调

  1、启动预案。本公司车辆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公司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或视情联络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赶赴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其他人员,立即亲自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和处置工作。

  3、保障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落实抢救人员、抢救设备、设施,确保抢救工作有效进行。

  4、协调配合。**及相关部门组成指挥部时,公司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派出的救援人员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服从指挥部统一领导。

  六、奖励与责任

  (一)总结评估

  公司突发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应急行动的结果、职责履行、组织、行动、*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检查应急预案可行性及需完善、补充的项目,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室。总公司总经理室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并通报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应急救援。

  (二)表彰奖励

  对在实施道路运输重大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映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追究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为认真做好20xx年年春运期间全县道路运输工作,确保春运达到“*安、和谐、有序”,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春运期间发生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公路畅通和运输安全,根据市运管处《阜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20xx年年道路春运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扩展8)

——危险品仓库的运输管理制度汇总五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 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 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 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 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三条 对于业务人员购入的货物,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实物与货单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第四条 对于货物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处理。

  第三章 仓库货物的出库

  第五条 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四章 仓库货物的保管

  第六条 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货物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七条 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货物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八条 保管人员对库存货物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九条 做好仓库与运输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货物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货物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十条 根据各种货物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货物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货物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一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货物,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货物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 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货物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涂改账目。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在仓库内闲谈、谈笑、打闹。

  (7)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8)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为加强仓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仓库;

  2. 不得在仓库内吸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尘工作,以确保货物安全;

  3、仓管员应对仓库的储备情况熟悉掌握,如有储备不足要及时报告给专职文员;

  4、严格按配送公司划分为合格品存放区,不合格品存放区;做到产品的有序摆放;

  5、根据订货单以及对方的送货单查验货物,如有差异应及时反映给专职文员,如无误填写入库单;

  6、货物发放严格执行先进先出;每星期检查一次分库库存报表余额,以便调剂发货;

  7、根据文员的发货单,先开单、后发货,仔细检查所发产品的数量、型号用专用胶带打包并贴好货运面单;并填好发货记录单;

  8、仓库严格按单出库,如有不符,仓库与配送点核实后必须即时办理补单、补货手续;

  9、不论什么情况,配送点必须按总仓出库单入库,遇货运公司丢失货物,仓库应及时与货运公司联系,确认后将所丢失的货物另行出库补给配送点;

  10、对各配送点的退货要对单清点,并分类入库;退库要求2人清点,填好退库单后交文员进行跟踪;

  11、每天做好库存日报表后必须核对库存,确保帐实相符;如有不符必须当日查清;

  12、报表准确性由经理核查;

  13、每月26号盘点一次,由经理安排专人进行实地盘点;

  14、订单要求每天发出,遇不发单时仓库必须通知配送点。每星期六为盘点日;

  15、如货物丢失,按货物零售价的70%由仓管员赔偿;

  16、单据、报表按月封箱保存半年;

  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及仓库物料的安全完整,确保物料的(台)帐、(登记)卡、(实)物一致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

  本公司原材料仓库。

  二、要求

  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三、工作要求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

  (二)认真执行考勤及值班制度;

  (三)与外协厂家沟通以及对待领料人时应做到语气*和,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四、具体相关规定

  (一)、外协采购管理

  1、仓库应根据生产情况对各相关配件备有一定的库存,采购部在基本库存的基础上根据生产计划对各相关配件编制采购计划,并及时与各外协厂家沟通,保证各配件按时到位,以满足生产的需要。

  2、对外协厂、委托加工单位的传真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数量、单位、规格、型号、交货期及生产批序号,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并请对方回传确认。对于不按时交货的情况,及时告知生产部负责人。

  (二)收货管理

  1、外协件厂手续。

  (1)物料入库前出示经厂长签字的送货单客户联,在仓库门外的单独区域(送检物料区)与仓管员核对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外包装与所装物料是否一致;

  (2)厂长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开入库单)。(检验标准根据技术部对生产的工艺要求以及规范)。

  (3)凭入库单方可结算货款。(祥见财务制度)

  2、仓管员对外协件厂的收货管理。

  (1)确认送货单;

  (2)确认厂长的合格签字;

  (3)在仓库门外的单独区域(送检物料区)与外协送货人核对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外包装与所装物料是否一致;及我厂的生产批序号,经确认无误后开具入库单。并把相对应的送货单作为附件与入库单粘贴在一起。

  (4)对于已经开入库单,但在试用或者使用期间发现的不良品物料,仓管员应另行存放,做退回处理(没有厂长的质检签字认可,不合格区中的物料不得再次使用)并及时开具退货单。

  (5)、对物料进行分类存放,划分区域标识清楚,并在物料卡及帐本上及时填写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做到帐物卡一致。

  (三)、发料管理

  1、仓库员严格按生产计划单的批序号发放相关零配件,领料单上必须填清配件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配件使用的生产批序号,并附有领料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发放,并且必须与领料人当面点清。

  2、车间在领用超出生产计划的配件时必须附有相关手续:

  (1)经厂长质检确认报废的配件需附有报废单,并实行以一换一的规定;

  (2)经厂长质检确认不合格的配件,属外协厂家质量问题的,必须附有厂长或车间主任签字并注明原因的标贴在该零部件上;

  (3)车间在领用材料有少或不够用时,应重新开取领料单并注明多领用的原因及使用的批序号,且须厂长或着车间主任签字方可发放。

  (4)委外加工的物料管理。a、需从本厂送出的原材料,仓管员应根据生产计划单,清点有关数量后,填写《委外加工单》并交仓库主管开具出厂证。由驾驶员带回的委外加工厂的入库单,先交于仓库主管与出厂证核对后,再由仓库主管及时交给财务部b、直接由供应商送至加工厂的原材料,可直接根据委外加工厂的入库单,填写《委外加工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传真至加工厂即可。加工完毕,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产成品出库管理:

  (1)、销售部:根据合同及发货计划开具《发货申请单》,详细列明购货单位名称、合同号、生产单号、付款方式、货款收取情况、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及所需配发配件名称,发货方式并签名后提交财务部

  (2)、财务部:根据销售部提交的发货申请单,仔细核对相关内容,对货款到账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货款已全额到账,签名并列明货款到账情况后交销售经理签批后到仓库组织发货。如货款未全额到账需经总经理签批后才可安排发货。

  (3)、仓库:仓库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发货申请单》列明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进行认真配货,并安排发货;原则上要求不能错发,漏发及多发,避免增加不必要售后服务费,由此产生的售后服务费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根据实际发货情况开具《出库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如未按《申请发货单》上列明的货物完全发完,则由仓库与业务员做好有关详细记录,以便下次好对照记录安排补发;货物装好后,由随车司机签字,办好相关交接手续后完成出货作业。

  (4)、*时因业务需要,需到仓库借用材料或者产成品的,有关人员先填写《借料申请单》,并经总经理签字后交由仓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仔细核对有关手续后开具出库单,并把借料申请单作为附件提交给财务。

  (5)、作为业务招待的商品,相关人员先填《特殊情况出库商品申请单》,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到仓库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把《特殊情况出库商品申请单》作为附件递交给财务。

  ( 五)、易耗品、劳保用品、废旧物料的管理。

  (1)、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领料人必须填写领料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仓库方可发料;领用专用工具,贵重工具需生产厂长审批后,方可领(发)料,并建立工具台账。(注:所有领料单上,必须有领料部门负责人,仓库管理员及领料人的签名)。职工辞职后,应退回所领工具,凭仓库的工具退回签字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

  (2)、废旧物料要进行回收管理(包括各种容器,边角料,及其它有用物料的回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如螺丝刀等)。员工工种变动时、厂部放假前,所领(借)的工器具应退回仓库,办理退料手续。

  (四)、处罚规定

  1、外协厂送货,没有按照先出示厂长检验签字的送货单和清点数量,就直接把货物直接放入仓库,视为作弊,仓管员有权没已收放入货物,若仓管员在场没有阻止,将视为渎职,每次罚款100元;

  2、车间主任、员工没有按照规定操作,每次视实际情况,可以由仓管员会同厂长,对其处以5~200元的罚款,100元以上上报公司总经理。

  3、仓管员没有按照规定操作,视实际情况,可以由当事人会同厂长,对其处以5~200元的罚款,100元以上上报公司总经理。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即日生效执行。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的管理,确保其能够保质保量投入使用,满足工程施工的需求,防止材料资损坏、变质和丢失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经理部进入施工现场后,由项目经理负责建立工地材料物资库房,为施工材料物资的贮存、保管创造条件。当工地无条件建有封闭库房时,工地应积极采取设立围栏、隔离等措施满足材料物资的贮存、保管要求。

  二、项目经理、施工队长是工地库房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各施工队要各自确定一名专职库房保管员,负责项目部及各自施工队工程材料物资的验收、贮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三、库房保管员必须具备忠诚老实、办事认真、责任心强的品德,并有基本的书写和计算能力。

  四、库房保管员对入库的材料物资要严格进行质量、数量的检查验证,合格后方可接收登记入库,保证入库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对不合格品有权拒收。

  五、库房保管员对库存物资,要建立健全材料台帐,做到贮存记录准确、完整,保证帐、卡、物三相符,对库存物资要挂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等。

  六、材料物资的贮存保管要做到布局合理,牢固安全,能上架的上架,无条件上架的要分类、分规格码放整齐,并有标识。

  七、入库产品要根据各类产品不同性质分别保管,对易燃易爆、易碎、有毒的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隔离措施进行重点保管。

  八、库房保管员对材料物资的发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认真办理出库的记账手续,填写单据数量要准确,字迹清晰可辨,签字认真,日期要确切。

  九、库房保管员对在库产品应坚持盘点和不定期抽检,随时掌握品种、数量的变化情况,及时报告项目经理进行补充以满足施工的需求。

  十、对露天存放的材料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挡雨、防晒措施,保证材料不受损失。

  十一、库房保管员有义务要做好日常通风、降温、晾晒、防尘、防锈、涂油工作,保持库房清洁、整齐、通风、干燥良好环境,

  十二、库房内严禁吸烟,电炉取暖、做饭等动用明火的行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注意防盗、防火、防毒以确保库房的安全。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全文(5)份(扩展9)

——危险品运输公司应急预案(精选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经理层研究,特制定本《斯派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运输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斯派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机电、运输事故时,用于指导事故抢险救灾处理及日常培训和演练。

  二、主要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九)《煤矿安全规程》(20xx版)

  (十)《***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4号)

  (十一)《***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xx〕13号)

  (十二)《***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20xx〕59号)

  (十三)《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xx〕196号)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T9002-20xx)

  (十五)《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预案级别

  本预案为企业级。

  四、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事故类型主要有:

  (一)矿井机械电气事故。即出现机械电气设备故障,易造成全矿停电、停风,提升运输、排水中断或人身触电、机械损伤等,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矿井主副井提升事故。即出现主提升绞车断绳跑车,易造**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矿井主辅运输事故。即出现主运输皮带断带,电瓶车撞人、追尾、斜井运输跑车等重大事故,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始终把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以最短的时间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解除事故对人身的威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六、响应分级

  根据机电运输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和救灾难度,将重大机电运输事故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Ⅰ级:发生机械电气事故、主副井提升、主辅运输事故,造**员伤亡或生产中断12小时以上,不能及时恢复的。

  Ⅱ级:发生机械电气事故、主副井提升、主辅运输事故,造**员伤亡或生产中断6小时以上,不能及时恢复的。

  Ⅲ级:发生机械电气事故、主副井提升、主辅运输事故,造成生产中断,6小时以内能够恢复的。

  七、事故救援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员、职责分工

  为做好机电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司成立机电运输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机电副经理、副经理兼总工程师

  成员:其他副总经理、副总师和各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职责:一是负责本专项应急预案的救援队伍组建、配备相关器材和装备。二是负责本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学*、贯彻、演练和实施。三是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进行分析判断,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启动本预案后,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包括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四是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人员、救援队伍。五是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配置,包括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保卫和救援物资、善后处理等;六是评估事态发展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其它相关专项预案。七是根据事态发展,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八是批准本预案的终止。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工区、通防工区、供应科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协调各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定期发布应急救援的有关情况。

  职责: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物资、设备、后勤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现场、技术、物资供应、资料(宣传)和后勤等5个专业工作组。

  (一)现场工作组:由机电副经理任组长,成员由生产副总师、安全监察处和救护队等专业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紧急调动一切人员、物资、设备,争取将机电运输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技术工作组:由副经理兼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由安全监察处、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工区、通防工区、供应科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分析事故特征、性质,预测将波及的范围及趋势,制定救援方案和措施。并按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参与事故的协助调查和分析处理。

  (三)物资供应组:由供应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供应科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确保抢险材料、工具、设备的供应。

  (四)资料(宣传)工作组:由综合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生产技术部、机电工区、通防工区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受威胁职工、群众撤离避让的思想工作,宣传抢险救灾过程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五)**后勤工作组:由分管后勤的副经理任组长,成员由保卫科、工资、财务、卫生室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设置警戒、抢救伤员、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和事故的善后处理。

  八、预防与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

  1、矿井供用电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⑴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微机监控;电气试验;保护整定。

  ⑵主要预防措施

  A、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B、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C、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D、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使用淘汰设备。

  E、认真开展雨季“三防”检查、整改工作,供电线路定期检查。

  F、井上、下电气控制设备、动力变压器、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可靠。

  G、积极推广采用综合自动化控制设备。

  H、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交接班,加强设备巡回检查。

  I、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调整工作,执行两票和施工措施。

  J、对电气设备和电缆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做好电气试验。

  2、矿井提升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1)、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A、投入运行中的提升装置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检查,每一年进行一次测试。

  B、每班要进行一次过卷保护试验,维修工对保护定期试验。

  C、每天必须对提升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

  D、主提升绞车必须有后备保护。

  E、绞车司机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2)、主要预防措施

  A、应用自动化控制设备。

  B、坚持设备维修、检查、保养制度。

  C、禁止使用淘汰设备。

  D、涉及安全生产的煤矿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

  E、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F、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措施操作。

  G、提升钢丝绳在运行中受到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H、各种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试验,做好记录。

  I、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要做定期检验,检验的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时必须更换。主提升装置必须具备绞车说明书、电气系统图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

  J、主提升绞车配备正、副司机,严格正规操作,按章作业。

  K、作业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3 、矿井主辅运输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1)、主要监控措施

  A、采用矿井轨道运输信、集、闭系统;应用主运输皮带集中监控系统。

  B、每年对使用和备用的电瓶车进行年审。

  C、对使用中的矿车连接装置每年做一次拉力试验。

  D、对斜巷提升钢丝绳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周期和项目进行拉力试验。

  E、对架空人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周期和项目进行试验。

  F、加强监督检查。

  (2)、主要预防措施

  A、加强对电瓶车的安全检查,电瓶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时,都不得使用该电瓶车。电瓶车运输时,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在行车、行人道口处要安装使用*巷语言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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