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菁华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11-08 00:00:00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物价、*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 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区人民*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城市公厕专项规划。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市公厕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

  第十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区人民*、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旅游景区(点)、公园、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市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公厕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并实现公厕水冲化,不得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城市公厕。

  城市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市公厕的建设。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厕的维护和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公*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无蝇、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五)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

  (九)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市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直管公厕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商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

  鼓励其他社会公厕免费开放。收费的社会公厕免费开放的,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市公厕,不得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厕或者原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建造或者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城市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第二十四条 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公厕建设或者改建责任的,设立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土厕、旱厕、简厕等公厕的,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拆除、迁移城市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用城市公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举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公厕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移除临时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城市公厕标识和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阻塞粪便清运通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城市公厕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厕正常使用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大通、湟中、湟源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9月15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3

  一、学校不可以克扣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违反者封校。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打扫一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四、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不文明条例者公报批评,并开除。

  七、上述条规不受法律保护,但受黑色会保护。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菁华3篇)(扩展1)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6篇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3

  一、卫生标准

  1、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2、厕内保持“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4、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5、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二、管理标准:

  1、责任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2、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

  3、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4、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方便公众,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厕的规划、建设、清洁和管护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的组织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清洁和管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公厕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公厕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公厕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

  第十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城市道路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出城口、大中型停车场等;

  (三)大型商场、各类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

  (四)居民居住区;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一条区人民*应当将公厕的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公厕建设的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临街公厕数量不足且无空间建设公厕的,区人民*可以通过购买临街现有房屋改造成公厕;无空间建设公厕且无可利用房屋改造公厕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适当设置移动公厕。

  拆除危险建筑物、构筑物还建绿地的,可以根据条件适当安排空间建设公厕。

  提倡利用地下进行公厕建设。

  第十三条公厕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的公厕由主管单位负责建设;

  (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他经规划确定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负责建设,市人民*适当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厕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配套建设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公厕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执行公示制度。

  在居民居住区内建设公厕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完审批手续以及开工验线手续后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配建或者附设公厕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公厕的建设应当做到造型美观、新颖,并与周边环境以及附*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厕内部设施建设应当逐步提高档次,实现人性化。

  第十九条新建公厕应当设置方便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的无障碍设施。

  现有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厕,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改造,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公厕建设应当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公厕或者现有储粪池公厕附*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当建造或者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

  在公厕周围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鼓励和支持无害化公厕的技术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照明设施,便于使用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厕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其中配套建设公厕的验收应当提交产权转移协议。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厕,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给所在地区人民*,由区市容环卫部门代表区人民*负责接管。

  第二十四条现有公厕损坏严重、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现有的旱厕应当有计划地改造成水冲式公厕。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厕的,在拆除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签订公厕还建协议,并按照还建公厕的造价缴纳还建保证金后,方可拆除。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还建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还建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及时返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拆除公厕后暂时影响市民生活的,应当就*设置临时公厕供市民使用。新公厕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厕拆除。

  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公厕还建协议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三章清洁和管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厕的清洁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投资建设的'公厕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由设置单位负责;

  (三)旧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原管护单位负责;

  (四)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公厕,由产权人负责。

  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清洁和管护责任,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以根据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代为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公厕的清洁和管护,保持公厕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从事公厕粪便清掏、清运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公厕粪便进行清掏、清运和处置,保证公厕清洁、卫生。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掏、私运和处置公厕粪便。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封闭、侵占,擅自迁移、拆除公厕;

  (二)擅自改变公厕用途;

  (三)盗窃、损坏公厕设施;

  (四)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

  (五)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

  (六)其他损坏公厕的行为。

  第三十条公厕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持公厕的正常使用功能;损坏严重无法维修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重建。

  第三十一条有人值守的公厕,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或者关闭,不得擅自变更开放或者关闭时间;因维修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同意。

  公厕的开放和关闭时间,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下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不得收费:

  (一)旅游景区(点)、公园内的公厕;

  (二)各类商场、宾馆、饭店内的公厕;

  (三)医院以及公共客运场所内的公厕;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收费的公厕。

  第三十三条实行收费的公厕,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将公厕的收费标准在公厕明显位置公示。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或者根据身高享受免费如厕待遇;具体执行细则由市市容环卫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清洁和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做好公厕的清洁和设施管护工作。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饭店、宾馆等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方便行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举办露天大型*等活动,附*没有公厕的,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场地设置临时公厕。

  第三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公厕供水、供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价格。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爱护公厕,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规划审批、开工验线手续擅自建设公厕的;

  (二)未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公厕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举办露天大型*等活动,附*没有公厕,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未设置临时公厕,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公厕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封闭公厕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公厕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公厕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改变公厕开放、关闭时间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公厕内卫生不整洁,垃圾、粪便、污水等不及时清理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县(市)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物价、*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菁华3篇)(扩展2)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菁华5篇)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2

  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3

  为切实加强公厕的有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精选11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4

  一、校园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四、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7、清洁工人每一天冲洗2次。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5

  作为中学生,提高个人礼貌素养是十分重要的资料。在校园严格管理之下,依然发现有的学生有许多陋*,集中表现地点为寝室和厕所。比如,在厕所中破坏公共财物、随便乱丢杂物、放各种食品袋而导致下水管堵塞,有的学生对厕所卫生不闻不问等。厕所礼貌的提高是学生礼貌素养提高的重要资料。

  一、定时清扫:

  校园厕所每一天由清洁工定时清扫。

  二、消毒处理:

  每一天对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

  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三、如厕行为:

  1、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掉水龙头,厕所灯。

  2、大小便要入槽、及时冲水、手纸入篓、便后要洗手;

  3、不随地吐痰;

  4、不准带杂物(水瓶、饮料瓶、食品袋、废纸)进入厕所水房;

  5、不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6、不在厕所聚集、嬉戏、喧哗、追逐、打架;

  7、不破坏公物。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菁华3篇)(扩展3)

——农村厕所卫生管理制度3篇

  一、卫生标准:

  1、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无乱写乱画乱贴。

  2、厕内保持“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4、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5、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二、管理标准:

  1、责任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2、卫生纸无霉烂、变质,干净、卫生。按规定收费或者免费使用。

  3、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4、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5、管理房不准做为其他活动场所,不准住有外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 卫生标准:

  1、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2、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4、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5、内外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等无积灰、污物。

  二、管理收费标准:

  1、责任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2、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4、每人每次收费0.5 元。

  三、公厕卫生管理保洁制度

  1、实行保洁,随脏随保。

  2、内部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断板洁净,无积灰、 污迹、蛛网、刻画,内部地面洁净、无积尿、积水等污物。

  3、蹲位整洁,大便器内无积存物,小便器内无水锈、 尿垢、污物。

  4、外墙面、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域内环境整洁,无私搭 乱建、无杂物。

  5、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

  6、保洁工具不得随意摆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单位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卫生事宜,全体工作人员须一律遵照执行。

  第三条凡新进员工,务必了解清洁卫生的重要性与必要的卫生知识,由人事综合部负责宣达。

  第二章办公室环境卫生

  第四条办公环境是员工进行日常工作的区域,办公区内应持续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五条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

  第六条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管理工作。其他公共区域由办公室卫生值日人员负责清洁。

  第七条原则上办公桌椅每一天清洁一次,墙面每周清洁一次。

  第八条卫生值日工作每周轮值一次,各办公室安排好卫生值日名单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人事综合部负责检查监督卫生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人事综合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办公区域及员工宿舍的卫生和安全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

  果将作为部门或个人绩效考核的参考因素之一。

  第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菁华3篇)(扩展4)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6篇

  1、学校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三、四楼学生公共厕所每周一至周五安排班级轮流值日、保洁。纳入流动红旗评比。

  3、值日班级公共厕所应每一天中午、放学前各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手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4、每周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5、大小便要到指定地方要入槽,便后要及时冲洗。

  6、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7、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8、学生不能随便进入教师卫生间大小便。

  9、加强对学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10、学生违反不礼貌条例者应及时教育指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5、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6、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7、加强对师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8、清洁工人每一天冲洗2次。

  9、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两百

  第一条:

  厕所由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定期冲洗、打扫及消毒工作,每一天不得少于一次,到达无臭、无蝇、无大便、无污水停积。

  第二条:

  各厕所所需的消毒药水,由总务处负责发放,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第三条:

  总务处对厕所卫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其负责的班级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

  垃圾、粪便处理办法:

  1、每一天早、晚各清扫一次,全天务必每隔1小时用流水冲洗一次。

  2、厕所内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定点收集垃圾,由各负责班级值日生定时清扫垃圾,并及时将其运至垃圾场。

  3、禁止将易塞物等垃圾扔进下水道中,务必扔在纸篓中,每一天有清扫人员及时倒掉,地面打扫干净。

  4、校内厕所的卫生打扫状况由总务处卫生处和学生会*管理并检查,由督导办监督。

  第五条:

  打扫办法实施:

  1、按级轮流,一大周换一次,第二周周日晚上交接。

  2、该班打扫期间若发现厕所堵塞由本班负责处理通道。

  3、每次清理垃圾时,提前到后勤处领取垃圾袋,要节省使用垃圾袋,不可学杂费。

  4、每一天早、晚要彻底清扫一次厕所卫生,保证厕所内地面上无垃圾、下水道中无粪便。

  第六条:

  处罚方法:

  1、凡发现把垃圾扔进池内者,每人每次罚款5元,由总务处和值日生监督。扣班级10分。

  2、凡在墙上乱写乱画者,一经发现罚款2元,扣班级5分。

  3、值日生应将纸篓全部放到墙角,凡将垃圾桶放到路中央者扣该班10分。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和员工礼貌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厂区卫生间由各车间负责人安排本车间员工定期清扫。生活区卫生间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人资行政部负责不定期检查,作为对负责管理人员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总务处要及时安排维修。

  三.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生活区卫生间使用前先试水,无水禁止使用,统一到磅房南旱厕如厕。若无水使用或便后不及时冲洗,发现一次罚款30元。若侥幸没被发现,则群众罚款200元,由本楼层所有在住职工公摊。

  六.手纸入篓,严禁往便池内丢弃报纸和杂物,洗漱池内严禁倾倒茶梗,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七.严禁在卫生间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踩踏,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并十倍赔偿损失。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离,生活区应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宿舍、男女简易浴室、男女厕所、茶水棚、晒衣区等。

  第三条 食堂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20米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宿舍与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条 在建工程内部不能兼作住宿使用。

  第五条 生活区应落实消灭蚊蝇孽生的措施,确保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第六条 生活区垃圾应集中归堆、遮挡、及时处理;废水要及时排放,不得乱倒乱流,不得有积水,区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水、无污物。

  第二章 食堂卫生管理

  第七条 食堂设施:

  (一)食堂分就餐间和制作间,面积需与进餐人数相当,其地面和墙裙用水泥作抹面。有条件的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围要镶嵌白瓷砖,炉灶应有通风排烟设备;

  (二)食堂应有冷藏冰箱;

  (三)食品加工机械、用具、炊具、容器应有防蝇、防尘设备;

  (四)食堂应有相应的更衣、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五)餐厅应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六)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第八条 食堂管理:

  (一)食堂应当申领卫生许可证,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要负责食堂管理工作,并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条件中;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菁华3篇)(扩展5)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菁华3篇)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或者禁止卖淫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应当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范围内安装不小于0.2*方米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由*机关根据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低于2*方米的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并将配置情况报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机关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派出所。

  第十七条*机关应当指导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其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其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发现有不符合治安安全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法制机构备案。

  *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工作纪律和考核要求。

  市、县(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出所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

  第二十二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赌博、卖淫、行为,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吸毒行为,经营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不向*机关报告的,由*机关对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未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的,*机关应当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的,*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娱乐场所是个比较复杂的地方,管理制度既要完善也要加强,要促进发展就要提高经济效益,所以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下面就让我们一块来看一下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所有的员工都必须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要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经营水*、不断的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及提高经济效益等。

  三、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五、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六、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八、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窗体顶窗体底端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菁华3篇)(扩展6)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菁选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厕所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校环境卫生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能体现学校管理水*的高低。一个清洁、安静、美丽的校园,蕴含着全校师生员工的`文明程度、道德修养,展现出广大师生的精神风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各班级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惯。学校后勤部门要投入、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二、成立学校卫生检查小组,主管德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会议,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三、学校卫生实行班主任岗位负责制,班主任应经常深入班级进行检查,及时处理班级卫生问题。认真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

  四、实施办法:

  1、每天早、中、晚三次各班对教室进行卫生清扫工作,班主任应到班级督促学生,发现问题立即指正并完善。

  2、各班要做到桌椅摆放整齐,书籍、课本摆放有序,黑板、讲台无字迹粉尘,地面无纸屑、饮料瓶、食品包装袋等杂物,清理的垃圾应及时倒入垃圾桶内不得堆放在教室和公共走道。

  3、课间各班要安排值日生对本班教室及所属公共走道进行卫生清扫维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全校师生要养成不乱扔、乱倒垃圾的好*惯,同时见到纸屑、饮料瓶等杂物要随时捡起放入垃圾桶内。教师要以身作则,积极引导和教育学生。

  5、下课后要及时关好门窗,关闭电灯,摆放好清洁工具,及时清理垃圾桶。

  6、卫生检查的时间为每天早、中、晚三次检查。

  7、学校将利用**、班会等时间,大力宣传环境卫生的重要性,注重学生养成教育的培养。

  8、卫生打扫不及时的班级,第一次检查人员通知及时打扫,第二次通报批评,从第三次起扣班级评比总分,对本班的卫生整治不重视、不作为的班级和班主任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9、学生在学校范围内乱扔垃圾的发现一次罚清理操场垃圾一次,第二次加倍处罚并处清扫公共区卫生一周,取消该生任何评优资格。

  10、鼓励师生积极参与卫生管理,对不遵守管理的行为予以举报。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心完小

  二Oxx年三月

  1、学校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三、四楼学生公共厕所每周一至周五安排班级轮流值日、保洁。纳入流动红旗评比。

  3、值日班级公共厕所应每一天中午、放学前各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手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4、每周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5、大小便要到指定地方要入槽,便后要及时冲洗。

  6、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7、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8、学生不能随便进入教师卫生间大小便。

  9、加强对学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10、学生违反不礼貌条例者应及时教育指正。

  办公楼公用厕所由于垃圾、杂物堵塞,长时间缺乏维护、修缮,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经过前段时间的疏通、清理和修缮,现已恢复使用。为进一步保证办公楼公用厕所整洁卫生,使用正常,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厕所卫生实行包干职责制。每个单位都要承担必须的厕所卫生清理任务。

  二、职责到位。职责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务必每一天打扫一次。

  三、卫生标准。大小便随时冲刷,无残留,无异味,厕所地面持续干净,无纸屑、烟蒂等杂物,无污迹,无卫生死角。

  四、职责划分。(略)

  1、厕所设专人进行管理或排值日表进行天天冲洗打扫。

  2、做到便槽侧、底等无积垢,无垃圾及明显臭味。

  3、每天必须打药二至三次进行消毒,消灭蝇蛆。

  4、厕所内的蹲便隔墙、蹲台地面及墙面等应干净、清洁无污点,地面无积水。

  5、值日人员经常巡查水冲设施,发现有问题立即更换;如发现人为破坏,立即报项目部处理,按价赔偿,并加罚。

  6、值日人员要按照项目部制定的.作息时间进行定时开关水冲。(夏季4:30~22:30,冬季另定)

  7、以上条款值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文明施工检查组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将受到处罚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5、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6、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7、加强对师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8、清洁工人每一天冲洗2次。

  9、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两百

  一、职工宿舍楼不低于2.8m的`标准搭设地面硬化处理,内设铁制或木制单人或双层床,通道宽度1.2m以上,统一被褥,每间居住人数15人以内,夏季配蚊帐,冬季要统一配备电暖气或其它采暖设备,不准乱拉电线或烧明火取暖,宿舍要定管理制度,每日清扫,定期消毒,生活物品要摆放整齐。暂舍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严禁建筑施工现场内搭设职工宿舍,搭建应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应有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履行验收手续,不准用暂舍墙当围挡。

  现场办公室应窗明地净,物品摆放整齐,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要上墙,办公室内不准乱贴乱挂,保持室内整齐。

  三、食堂按标准建,室内吊顶贴白瓷砖,地面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炊事员体检后持健康证上岗,工作时穿戴“三白”,保证个人卫生,夏季应有防蝇网,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具要及时消毒,夏季为作业人员提供开水,食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四、施工现场应有淋浴室,面积不小于10并保证热水供应,有条件可设20m2左右的职工娱乐室,有电视机,同时施工现场应为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5万*米以上的工程设医疗室,一般工程设保健。

  一、办公楼的卫生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责任区进行检查,对卫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见。

  二、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

  1、各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由本办公室人员负责。

  2、县领导班子办公室、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

  3、走廊、楼梯、水房、厕所均由保洁人员负责。

  三、卫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卫生*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果壳等杂物。

  2、办公场所。要求在每天上班前打扫一次卫生,做到墙上无蜘蛛网,窗台无灰尘,桌上整洁无杂物,地上净洁无纸屑、烟头、果壳等。

  一、切实加强厕所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厕所每天打扫一次,确保地面、便槽、洗手池内无垃圾杂物。

  三、厕所每周进行二次大扫除,负责班级重点清理隔板、墙面、门窗灰尘、污垢等。

  四、每周对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文明入厕,爱护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若违反不文明条例者,学校将通报批评。

  为提高学校卫生保洁工作水*,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厕所保洁工作管理制度如下:

  1、要保持地面干净,无脏物、积水、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2、保持门窗、墙壁清洁,无蜘蛛网、积灰、无乱帖乱画现象。定期用洁厕精等重点去污,保持瓷砖、地面、水盆台面洁净,保持地面、便槽、洗手盆及拖把池内无垃圾杂物。

  3、经常检查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4、厕所要坚持日冲4次,做到无臭味,便池无尿碱,便槽无积垢。冲刷时间为上午8:009:00、10:3011:30;下午:2:00300、4:305:30。

  5、便卫生纸筐,每天要清理一次,讲究清洁。保持厕所通风良好。

  6、对各种清洁用具,要注意保养、维修,并妥善保管,以延长其使用期。

  7、师生要文明用厕,爱护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

  4、小学学校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职责,加强管理。夏季高温期要开窗通风,雨天或冬季低温要关掉窗户,挂上保温门帘。

  2、便后要手纸入篓,严禁投入池内,切勿将废塑料、垃圾等杂物投入池内。

  3、小便入池,严禁在厕所随意随地小便。

  4、筏作人员严禁使用冲厕系统。

  5、卫生厕所粪池严禁使用农药及有害化学药品。

  6、持续地面、墙体、屋顶干净卫生,严禁在墙面乱写乱画。

  7、按时打扫厕所卫生。各班级学生轮流每一天清扫两次(早上7:10—7:40,下午1:00—1:30),不能将污水排入便池内,不能在厕所内的水龙头上涮拖把。

  8、学校把卫生厕所打扫纳入班级评估,如打扫不彻底将扣除班级积分。

  9、如果检查发现将手纸没有投入纸篓,要进行处罚。

  10、每个学生要爱护厕所及沼气池内设施。

  厕所是传播疾病、造成污染的地点之一,加强厕所卫生管理,是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厕所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条:厕所由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定期冲洗、打扫及消毒工作,每天不得少于一次,达到无臭、无蝇、无大便、无污水停积。

  第二条:各厕所所需的.消毒药水,由总务处负责发放,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第三条:总务处对厕所卫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其负责的班级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垃圾、粪便处理办法:

  1、每天早、晚各清扫一次,全天必须每隔1小时用流水冲洗一次。

  2、厕所内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定点收集垃圾,由各负责班级值日生定时清扫垃圾,并及时将其运至垃圾场。

  3、禁止将易塞物等垃圾扔进下水道中,必须扔在纸篓中,每天有清扫人员及时倒掉,地面打扫干净。

  4、校内厕所的卫生打扫情况由总务处卫生处和学生会***管理并检查,由督导办监督。

  第五条:打扫办法实施:

  1、按级轮流,一大周换一次,第二周周日晚上交接。

  2、该班打扫期间若发现厕所堵塞由本班负责处理通道。

  3、每次清理垃圾时,提前到后勤处领取垃圾袋,要节省使用垃圾袋,不可学杂费。

  4、每天早、晚要彻底清扫一次厕所卫生,保证厕所内地面上无垃圾、下水道中无粪便。

  第六条:处罚方法:

  1、凡发现把垃圾扔进池内者,每人每次罚款5元,由总务处和值日生监督。扣班级10分。

  2、凡在墙上乱写乱画者,一经发现罚款2元,扣班级5分。

  3、值日生应将纸篓全部放到墙角,凡将垃圾桶放到路中央者扣该班10分。

  为了保证学校有一个优美、清洁、卫生的环境,师生有一个文明,舒适的工作学*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1、公共卫生。

  (1)各年级各班轮流安排值日生,每天早晨提前到校,打扫楼道楼梯卫生,每天下午放学后打扫教室卫生,楼道楼梯卫生。

  (2)清洁卫生员每天提前到校对校园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并经常监督,保持全天净化。

  (3)教室桌凳排放整齐,室内外地面无果皮、纸屑、杂物,墙壁无乱写乱画,无灰网,教室的`各种布置内容要文明、向上,排列合理有序。

  (4)“上班十分钟,人人搞卫生”各处室要经常打扫办公室,使办公室物品排放有序,地面,墙面干净,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5)教工要讲究公德,团结友善,互相助。要按时清扫楼梯,保护室内外干净卫生,要把垃圾准确放到垃圾坑内,禁止将垃圾乱放,严禁校园内养家禽。

  (6)要爱护公物,讲究公德,自觉保护自来水管,茶炉周围的卫生,菜叶,菜根不许在水池内外乱抛扔。

  (7)专人管理花坛,花木,草坪,按时浇水。

  (8)不准随地吐痰,乱泼脏水,乱扔纸屑,乱倒垃圾。

  (9)厕所专人管理,坚持用水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小便入池,便入坑,经常喷药,保持厕所无蝇,无蛆,无异味。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菁华3篇)(扩展7)

——诊所管理制度菁选

诊所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诊所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配备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二、使用专用运送工具,防渗漏、防遗撒,将废物收集送至贮存地点。

  三、根据就*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四、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按国家规定用浓度400pmm优氯净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医用垃圾、输液器、注射器需毁形处理后,用浓度400pmm优氯净浸泡。

  六、医用垃圾能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做好门诊日志消毒登记制度。

  八、做好医疗废物处理登记管理制度。

  (一、由诊所负责人负责购货、验收、使用、消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二)购买时必须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公司进货,购进后经验收三证齐全(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三)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使用。

  (四)使用前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失效、霉变、标识是否清楚,无可疑现象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五)使用后立即就地毁形,用固定的容器浸泡消毒后,塑料类盛于专用回收袋(黄色)内,非塑料类盛于(黑色)医疗垃圾回收袋内,不得混入其它医疗垃圾。每天焚烧一次,作好记录。医疗废物存放室由专人管理,定期消毒。做到夏、秋防蚊、蝇,并注意防火。

  (六)卫生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在工作时,必须穿隔离衣、带口罩、隔离帽及手套。每次工作完要洗手消毒一次。

  (七)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诊所发现不合格产品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一、严格区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采用强行通过方式,路线不逆行。

  二、污染、清洁、无菌物品分窗收发,分室存放,设单独窗口发放,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入内。

  三、严格掌握各种医疗器材的洗涤、包装、消毒技术规程。

  四、包布容器保持清洁、干燥、完整、一用一洗。

  五、各种消毒包应有明显灭菌标志,如名称、消毒日期、有效期、责任人、消毒者。标志不清,记录不全均不得发放。

  六、严格掌握高压灭菌操作技能,每包放化学指标剂,每日做B-D试验,每锅有物理监测记录,每月一次生物检测。

  七、进入无菌室必须更衣、换鞋、洗手,无菌物品每月一次细菌培养,每月一次空气、工作

  人员手、物体表面、消毒液培养。

  八、每天一次紫外线照射,灯管二周一次95%酒精擦拭。

  九、一次性用品及医疗废物管理。

  为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诊所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结合当年的业务计划及医疗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来确定收入总额。

  为了促进收入预算顺利实现,诊所应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价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完成好坏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保证全年总收入预算的顺利完成,并为编制和执行下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诊所各项收费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得发生巧立名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诊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及时检查和收集收费情况,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

  (三)加强收入的控制

  诊所应加强对收费的收入凭证和存根审核,如是否少收或多收、药品收入应注意是否与处方合计数一致。

  (四)

  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药品、卫生材料等财产物资的购买,必须做好入库记录。

  (五)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1、严格遵守基本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时应衣帽整洁,戴口罩,各种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杜绝医源性疾病传播,防止交叉感染。

  2、各种消毒液配制方法科学,定期更换消毒液,注明药液名称、浓度。5-10月份每周更换两次,其余月份每周更换一次,并有更换记录。

  3、敷料、压舌板、牙科器械均须高压灭菌,做到一人一用。器械使用后应清洗干净再进行消毒灭菌。

  4、治疗室、输液室每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并记录。

  5、体温表须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完全浸泡消毒,一人一用。

  6、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地面用来苏尔喷洒消毒。

  7、按规定暂存、集中处理医疗废物,做好交接。

  1、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2、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洁牙机、各类车针、根管治疗器械(牙锉、侧牙针、拨髓针、光滑髓针、测量尺等)、手术器械(组织剪、组织镊、持针器、血管钳、刀柄等)、拨牙器械(牙钳、牙铤、骨凿、骨膜分离器等)、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有效的`压力蒸汽灭菌。

  3、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口腔检查器械者,必须标识齐全,无过期、无漏气、无破损,并禁止重复使用。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热牙胶充填仪、牙胶棒、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4、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置紫外线、臭氧机灯下一米距离内照射30分钟备用。

  5、光固化机头使用时必须用一次性薄膜套住,并一人一用一丢弃,纸尖、牙胶尖采用一次性用品,并使用后做无害化处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病种共三类37种。其中: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5种。丙类10种。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例,应当向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爆发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时,在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性传播疾病、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或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或发现甲类传染病人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时,采取相应的紧急隔离措施。

  五、执行职务(在岗)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个体诊所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六、各级传染病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人以及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因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xx省卫生厅和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xx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依法持证执业。

  2、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处。每年按时申请校验一次。如机构地点、诊疗科目发生变化,应提前申请变更。

  3、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处处为病人着想,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诊治每一个病人。

  4、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登记、处方。

  5、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6、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发现传染病及时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不截留传染病人。

  7、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正规合法的票据。

  8、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1、自觉遵守《执业医师法》,依法持证开展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不从事注册范围以外的业务项目。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医疗技术水*。对待病人态度和蔼,检查认真,诊断正确,治疗得当。对诊断不明和危、急、重症病人进行必要的处置并及时提出转诊。

  3、认真书写病历、处方和各种记录,发现传染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4、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5、参与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1、用人所长

  员工绩效不好,经理常常从员工身上找原因,其实,还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在人员的使用上是不是存在问题,有没有用其所长,发挥员工的特长。如果用人不善,很难取得好的绩效。要取得好绩效,用人所长是第一。不要安排一条狗去爬树,然后又去责怪它爬得不好,因为狗并不擅长爬树,即便是一条优秀的狗,也很难把树爬得很好,而应该检讨我们自己是否应该安排一只普通的猫去爬树。

  2、加强培训

  通过培训可以改善员工的绩效,进而改善部门和整个组织的绩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当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才安排培训,也不是只对那些公司认为有问题的员工实施培训。或者象有些公司那样只对优秀的员工才培训。其实,公司的培训应该是依据企业需求长期的、持续的、有计划的进行。

  3、明确目标

  我们有没有清楚地告诉员工,他们的工作应该是销量第一?还是服务第一?还是利润优先?或者是三者兼顾。如果员工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那么通常会比较迷惑、彷徨,没有方向感,当然工作效率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员工没有得到明确的目标指引,员工的努力方向同公司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难免有所不同。

  4、建立绩效标准

  清晰的绩效标准可以让高绩效的员工有成就感,知道自己已经达到或者超出了公司的要求,这种成就激励的`效果对层次较高的管理人员或者专业人士非常明显。清晰的绩效标准可以使没达到标准的员工有一个努力的目标,知道自己同其他人的差距,从而激发工作干劲,努力完成工作指标。注意:清晰的绩效标准,必须成为公司薪酬发放的依据,才能保证激励的有效。

  5、及时监控绩效考评

  考评周期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一年。但是,监控应该是随时随地进行的。监控不及时,当然不能获得全面、客观的第一手资料。很容易导致考评之前争表现的现象发生,使“聪明人”钻空子,考评不公*。

  6、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在绩效考评刚刚出结果的时候,正是员工对绩效问题最关心的时候,也是思考最多的时候。这个时候反馈效率高,员工比较投入,效果好,并且利于对一些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改进。如果过了这个时期,考评者和被考评者都已经把考评的事放在一边了,效率一定降低;同时,员工会对公司的考评产生不良印象,会认为公司也不重视考评。由于其他工作已经展开,考评反馈也会占用工作时间,对其他工作难免会带来不良影响。

  7、帮助下属找到改进绩效的方法

  当发现您的下属的绩效不好时,仅仅告诉他/她“你的绩效不够理想”是不够的,重要的是您还应该要指出他/她绩效不好的原因是什么?改进的方法有哪些?

  业绩不好的下属一般自己也很着急,但是,苦于找不到原因,也不知道如何改进。问自己的同事担心别人认为自己无知、没面子。请教经理又害怕由于业绩不好挨批评。

  这时候,做经理的应该主动找到他/她们,同他/她们分析业绩不佳的原因,并且帮助他/她们找到改善的方法,同时,如果有可能得话,最好提供相应改善的机会和一定资源支持。经理人能够成功,重要的一点是他/她能指导下属,能够想到、看到、做到下属做不到的。如果管理者本人不能超越员工,员工怎么服她呢?这种情况下,员工多半不会非常努力,业绩自然不会好。

  【门诊部工作人员守则】

  1、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医疗技术水*;

  2、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4、自觉遵纪守法,不得收取病人礼金,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和秘密;

  6、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对工作认真负责,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8、保持医馆整洁,美化环境,创造温馨的就医环境。

  【医师执业制度】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不实的医学证明文件;

  5、对重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或及时推荐到有更好医疗条件的医院去就诊;

  6、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簿,对所发生的差错应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依照规定的《医疗差错事故处理原则》严肃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同时要向领导报告;

  3、发生差错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报告,如不按规定报告,其责任人要承担一切后果;

  【中医科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1、加强中医科室的建设,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遗产;

  2、由中医负责管理。中医科病员的入院、出院、饮食、护理均由中医决定,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

  3、中医可按病员病情签署诊断、病假、死亡等有关医疗证明书。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认真及时书写中医或中西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

  4、对于年老经验丰富的中医,应配备水*较高的青壮年中医或西学中医师,作为助手,继承并整理其学术经验。积极开展中医的科研工作;

  5、承担中医和西医学*中医的教学工作,认真带好进修、实*人员,定期开展中医学术活动;

  6、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设备使用制度及操作规程】

  1、诊所的所有设备应保证安全运行,所有的非诊所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对诊所的设备进行操作;

  2、工作人员在使用相应的设备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3、设备使用时要填写相应设备运行记录,并关注设备的安全运行;

  4、工作人员将设备使用完毕后,将设备的电源关闭;并做好设备的安全检察,以避免设备给我们造成安全隐患;

  5、设备有专门的人员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并定期进行养护;

  6、部分设备使用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必须经过消毒后方能进行再使用。

  一、注意仪容仪表,上班不配戴手饰、不穿拖鞋、响底鞋、高跟鞋。

  二、交接班要准时,并且要交接清楚,点清备用物品。

  三、中夜班要打扫治疗室、护士站。

  四、每周一、四换床单;周一大扫除,治疗室内窗子、紫外线灯必须擦干净。

  五、晨间护理、要换床单、消毒灵浸泡桶及操作台卫生,并随时保持床铺整洁。

  六、湿化瓶按时消毒保存,馏水每15天更换一次(长期吸氧者每日更换,备用15天换一次)。

  七、一次性医疗废物使用后按规定处理,不能乱扔,必须按要求毁形。

  八、注意处方用药,不能配错针水或将针水送错。

  九、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管理规程,在进行护理操作中要戴口罩。

  十、不得在护士站及治疗室吃零食、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十一、不得脱岗、串岗,上班时间服从上级领导分配,不得推脱责任。

  十二、准时上班,不迟到、早退、旷工。

  十三、每周用95%酒精擦紫外线灯管,并做好记录。

  为规范商场美化治理标准,并根据本店的需要和企划部的实际工作能力,经研究后,制定以下美工巡场治理条例:

  一、大型商场超市美工巡场治理职责:

  1、巡场美工于每周一早上协同商场客服部治理人员共同负责商场巡场任务;

  2、巡场美工必须依照《商场美化治理标准》进行巡场;

  3、巡场美工在巡场工作中碰到可以现场处理的问题,应与共同巡场的客服部治理人员协商解决;

  4、巡场美工在巡场工作中碰到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商场执行总值班经理或是店长室。寻求解决途径;

  5、巡场美工在巡场完毕后,须将在当天巡场中碰到的所有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治理人及店长室汇报情况;

  6、巡场美工在得到部门治理人或店长室批示后,需对问题的处理工作进行跟踪和进度汇报。

  二、大型商场超市美化治理标准:

  1、商场POP要求:

  a、文字清楚b、排版美观c、无错漏字d、无涂抹更改e、无污渍f、无补贴g、纸张*整

  商场内POP的使用期限为1个月。其间若不符合以上a~g规定的将一律没收,并由卖场部门重新申请制作。

  2、POP摆放要求:

  a、POP应放置于专柜前显眼处,不能挡住通道和消防栓;

  b、扶梯口的POP摆放应朝着顾客迎面方向,商场促销活动POP必须置于专柜促销活动POP之前的位子;

  c、大门POP摆放必须征得企划部同意方可摆放;专柜租用商场大门POP水牌费用为50元(含制作一张A0POP),摆放时间为一周(7天)。逾时加收50元(每7天50元,以此类推);

  d、商场POP水牌由企划部治理,专柜租用须向企划部提出申请,方可使用;当商场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时,企划部有权将正在使用的所有水牌收回用于商场促销活动的宣传。被征用的水牌未到期的将在商场促销活动结束后继续使用,直至使用期限结束;

  e、由厂家提供的任何宣传用品,包括POP、传单、喷绘等,需经过企划部检查核实内容后方可摆放。(其中宣传内容中不能包含不健康、不文明用语、厂家地址、供给商名字、联系电话、文字错漏等内容)否则一律没收。

  3、商场宣传用品摆放要求:

  a、在商场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时,各专柜必须摆放由企划部统一制作的宣传用品,并按规定摆在专柜显眼处;

  b、不参加商场促销活动的专柜应摆放印有“本专柜不参加此活动”字样的提示牌;

  商场促销活动结束时,各专柜应及时将促销活动宣传印刷品撤除。

  一、诊所开业应在所地、乡、镇卫生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承担本(地段)的医疗、传染病报告等工作。

  三、关心、体贴病人,诊疗认真负责,不能诊治的病人及时转诊,必要时亲自护送到上级医院。

  四、处方用药必须安全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和伪劣药品,科学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五、发生医疗事故要在1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防保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并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

  六、做好门诊工作日记、处方、传染病报告的登记、统计工作。

  七、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要戴口罩、帽子、着工作衣,器械要定期消毒,消毒液要定期更换,保证有效浓度,注射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八、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1.诊所由所长负责领导各项工作。各医护人员应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医疗操作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2.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值班医师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或请假时必须经所长批准。

  3.开展诊疗工作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有存根。

  4.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5.对高烧病员、重病员、60岁以上老人及来自远地的病员,应提前安排门诊。

  6.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主治医师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7.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8.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有计划地收容病员住院治疗。

  9.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小儿科、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做好疫情报告。

  10.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11.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

  12.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负担。

  2、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3、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4、处方制度

  1.医师、医士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2.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药品的规定办理。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5.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6.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7.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n)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9.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后,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备案后方可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1.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5、传染病报告制度

  1、每个医务工作者是传染病法定报告人。

  2、医务工作者在诊治医疗过程中如发现甲类、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非典型肺炎,应在2小时内,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正确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在6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现丙类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医院防保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6、填写专卡和传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行政自然村。

  7、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发热门诊应设置显著标志,防止他人误入。出入口应设手卫生设施。每天应打开门窗对流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

  2.病人由预检分诊护士提供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后,引领至诊室。发热门诊实行一室一患者接诊制,严禁候诊人员多人同时进入诊室。

  3.发热门诊医生接诊时,应按防护级别要求戴帽子、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穿工作鞋、工作服、隔离衣等,在接触每个病人前、后或接触同一病人的不同部位前、后必须彻底洗手,或手消毒。当出现疫情时,根据需要穿隔离衣、戴手套、护目镜、鞋套等。

  4.空气每天用紫外线照射消毒一小时或用动态空气消毒机消毒,做好记录。每周用75%酒精棉球擦拭灯管1~2次,每月清洗动态空气消毒机滤网或按说明书要求执行。

  5.拖布、抹布应分区域、分室使用,标记明确,用后先清洗后置于500mg/L的含氯消毒剂中浸泡30分钟消毒,清水冲净,悬挂晾干。

  6.体温计用后先清洗再以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以上,流动水冲净擦干备用。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用后以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擦拭消毒,清水擦拭干燥备用。

  7.保持诊疗台、室内环境及物体表面、地面清洁干燥。对患者及家属经常接触的门把手、床栏杆、楼梯把手、餐桌等物体表面,采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擦轼消毒作用时间30分钟。

  8.保持诊查床清洁、干燥,若被患者分泌物、体液污染时,及时清除并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生活垃圾及医疗垃圾均按照传染病医疗废物处理要求,使用带有警示标志的双层医疗废物包装物进行包装;锐利器物弃置于利器盒内,达到3/4满时,由专人负责收集,扎紧袋口或密封盒盖,专车密闭运送,集中处理。

  9.接诊患者的急救车应保持通风,车内须备有快速手消毒剂、医疗废物容器、包装袋。医护人员防护用口罩、帽子、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保持急救车内清洁、干燥、无污染。被患者分泌物、体液污染时,及时清除并用含有效氯2000~5000mg/L消毒剂擦拭消毒30分钟后,清水擦拭揩干。接诊后的急救车内物体表面、地面须做好终末消毒,采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擦拭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拭。

  10.发热门诊污染物的处理:医务人员用过的布类隔离衣、护目镜等放入含有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液内浸泡30分钟,由专人进行分类处理;护目镜冲洗擦干备用,隔离衣送洗衣房洗净干燥后,灭菌备用。

  11.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下班时,把用后的物品分类,放入指定的容器内浸泡后,再洗手(沐浴)、更衣。

  12.医务人员若出现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体征者,应急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附:

  (1)穿戴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摘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①清洁区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衣裤一换工作鞋后→进入潜在污染区。手部皮肤破损的戴乳胶手套。

  ②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穿隔离衣或防护服→戴护目镜/防护面罩→戴手套→穿鞋套→进入污染区。

  ③为患者进行吸痰、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等操作,可能被患者的分泌物及体内物质喷溅的诊疗护理工作前,应戴防护面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2)脱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进入浴在污染区前:摘手套、消毒双手→摘护日镜/防护面屏→脱隔离衣或防护服→脱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或手消毒。用后物品分别放置于专用污物容器内

  ②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洗手和/或手消毒→脱工作服→摘医用防护口罩→摘帽子→洗手和/或手消毒,进入清洁区。

  ③离开清洁区:淋浴、更衣→离开清洁区。

  人员

  1、必须认真学*、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技术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并定期做好质量考核监控工作。

  2、工作人员衣帽整洁,不戴手饰,不留长指甲。牙科世界报告之医疗服

  3、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及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时必须穿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手套,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防护镜。

  4、每次操作前、后应该严格按“六步法”认真洗手,戴手套操作时,做到治疗一个病人更换一副手套,防止交叉感染。

  5、不能把私人物品放于诊疗场所。

  6、诊所专职负责人应定期监控质量及制度的落实,定期召开工作人员会议,反馈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记录。

  物品

  1、物品清洁、消毒、灭菌、保管有一定制度,要为病人负责,定期消毒,定期检查,严格区分清洁区、消毒区和无菌区,包装的灭菌物品保持清洁、完好,应按日期顺序分类存放于固定清洁专柜内,要有明显标签,写明灭菌日期及有效期,各种治疗包、检查包、敷料包应备用齐全、质量合格,以确保医疗安全。

  2、凡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3、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4、凡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5、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或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6、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7、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8、无菌用品、灭菌药液启用应注明日期、时间,启封抽吸的各种溶液、棉球、纱布贮槽不得超过24小时,现用现抽,提倡小包装。

  9、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的器械一经启用有效期为4小时,过后重新灭菌。如有污染随时更换,开启者签名并注明开启时间。

  10、凡不耐热的器械应浸泡于2%戊二醛中10小时以上,使用前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

  11、口腔专用药液应置于避光瓶内,防止污染,用后盖好瓶盖,用完后加药液前应消毒容器。

  12、技工蜡块、在膏模型及各种修复体用紫外线消毒。

  13、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医疗废弃物按《上海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要求处置。

  14、门诊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员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过行隔离、消毒,上报疫情。(对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应及时严格处理)。

  15、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16、认真、正确做好每天常规清洁消毒工作,以及每周各环节总消毒工作,并记录。

  17、定期做好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的监测与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环境

  1、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设有口腔候诊、诊室、技工室、X光室、清洁区、消毒区、无菌区等,各区域整洁,物品分类放置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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