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菁华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11-25 00:00:00 制度,管理,建筑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1

  为加强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签订如下:

  一、施工现场规范:必须在淮北金色云天西苑10#楼占地范围内围墙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下同)施工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二、建筑渣土(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规范:渣土车装载后车箱上面要拍实,以防车轮带泥和沿途泼撒。二是按城管执法局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路上安排专人清扫。三是建筑垃圾倾倒地须不造成污染。

  三、特种车辆管理规范:履带车、铁轮车等特种车辆进出工地要用*板车拖运,严禁直接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法律责任: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条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清运。

  第十三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纳人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含施工者自备车辆),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持箱体完好、有效遮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处置场。

  第十九条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所需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资质审查,在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捡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补办审批手续,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三)至第(五)项行为的,可暂扣《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至五日直至经发证机关批准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

  (一)使用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或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恢复原状、清除污染,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九条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或第二十七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处置建筑垃圾,直至责令暂停施工或强制封闭处置场。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及其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3

  *年来,县不断加大城镇开发力度,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同时在实施城镇化战略和旧城改造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由于前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导致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城镇的环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出现了“三个不到位”:

  1、处置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县城管执法局专门组建了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他们以贯彻执行试行办法为抓手,认真履行职能:

  一是加大了宣传的力度。利用电视、报纸、过街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晓面,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是建立工地档案。即在施工、拆迁工地开始施工时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审批状况等,对工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料档案;

  三是加强与拆迁办、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四是规范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通过宣传试行办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

  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处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沿途抛洒滴漏和其他一些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为。

  试行办法施行2个月来,县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已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11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县城管执法局正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摸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内在规律,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健康发展。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菁华3篇)(扩展1)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1

  一、目的及范围

  目的:进一步规范、保洁、管理垃圾房,确保厂区环境干净整洁;减少垃圾不分类对环境的影响。

  范围:适用于厂区垃圾房

  二、垃圾分类

  1. 垃圾桶:员工投掷垃圾前,请将垃圾分类,并严格按照垃圾房标示牌进行投掷;

  2. 木头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包裹物材产生的木头。

  3. 纸箱纸板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包装物品的纸质材料。

  4. 泡沫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软质包裹物品或软质填充空间的泡沫材料。包括:气泡棉、泡沫纸、气泡膜、海绵、包装膜等。

  5. 塑料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产生的塑料材质。

  6. 铁皮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产生金属性材料。

  7. 杂物间:是指储藏厂区常用工具。包括:绿化修剪刀、铲刀等。

  三、操作要求

  1、清洁工身体有伤口时,要包扎好,避免感染。

  2、垃圾车清运垃圾时,清洁工应注意自身安全。

  3、垃圾房周围不应有积水和结冰现象,清洁工应及时清除,以防滑倒摔伤自己和他人。

  4、清洁工在对垃圾房进行清洁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类妥善处置。

  四、管理职责

  1. 垃圾房地面每天清扫,保持地面时刻保持干净。

  2. 垃圾房内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溢出、残留。

  3. 外墙面瓷砖和垃圾房门应保持清洁。

  4. 整理回收区材料,待满仓前及时上报回收处理。

  5. 不得在垃圾房及其周围焚烧垃圾。

  6. 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五、垃圾处理流程

  可回收废品每月根据量不定期安排财务人员以及厂务人员一起确认并回收变卖处理。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2

  1、范围

  广场内的垃圾筒及公共生活垃圾。

  2、标准

  垃圾筒及地面目视无污迹、周围无积水、无腐烂变质发出的臭味,垃圾筒内*时的垃圾不能超过筒内容积的2/3。

  3、工具配备

  1)手推式垃圾收集车两部,车厢内设黑色大塑料袋,外部设帆布上盖;

  2)备3~5只大号垃圾筒;

  3)广场外垃圾清运点安装水龙头一个,准备5米长胶管1条;

  4)拖把、地擦、拖把桶各1只。

  4、作业程序

  1)垃圾收集

  a、每日定于晚上16:00分开始逐户上门收集垃圾;

  b、需2人同时进行,各用1部收集车,分广场主楼和裙楼两条路线,4.1.3逐层逐个倾倒垃圾筒内的垃圾;

  c、每装满一车后即用盖布盖好,防止垃圾或汁液流淌出来,运送到清 运点装入大垃圾筒待装车;

  d、对于装车时散落在地面的垃圾或汁液,要及时清扫或用拖把拖干净;

  e、日常临时清理的垃圾,同样运送到清运点装入大垃圾筒,并盖好筒盖,以防滋生蚊虫;

  2)垃圾清运

  a、垃圾收集运送到清运点后,即开始装车,装车时要注意尽量不破坏包装袋,以免汁液外流;

  b、每日清运完垃圾后,必须要用去污粉、地擦放水擦洗清运点地面、垃圾收集车、工具等,保持清洁;

  c、每日工作完成后将清洁好的工具有秩序地摆放在清洁器具存放点。

垃圾房的管理制度3

  1、垃圾站设立一名管理人员,两名保洁养护人员,实行24小时管理制;

  2、垃圾站开启时间为上午5:30——11:30,下午2:00——5:00,其余时间不许转运垃圾;

  3、保洁人员要及时冲洗地面及墙面,保证垃圾站随时干净整洁,无异味、无虫蝇;

  4、严格按照压缩式垃圾站操作规程使用,若违规操作致使机械零部件损坏,操作人员按配件价值的20%赔偿;

  5、及时检修、维修、保养垃圾站的设备及垃圾转运车辆,使之损耗减低到最小。如遇大修,需向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重视机械操作培训学*,及时向专业人员请教;遵守机械操作安全,如违规操作,致使发生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

  7、保证垃圾转运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辆要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异味;

  8、校内小型垃圾转运车每天用完必须及时清洗、入库,加油或维修需向管理人员申请;

  9、严禁在垃圾站内吸烟,杜绝一切火源,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10、创一流服务,树立文明垃圾站形象。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菁华3篇)(扩展2)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菁华3篇)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方案1

  根据《xx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xx〕13号),按照垃圾分类要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全覆盖。结合街道工作实际,薛家岛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xx年,按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等;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推进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辖区开展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分类覆盖率达到30%;整合优化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推进垃圾分类相关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建筑(装修)垃圾、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

  20xx年,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继续扩大居民小区试点范围,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加快实施标准化农贸市场改造;力争建设完成餐厨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0%。

  20xx年,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和标准规范基本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居民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70%;辖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人均生活垃圾末端处理量同比减少,原生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

  二、主要任务

  坚持街道带动、部门联动、全面发动、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一)完善政策法规制度。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梳理国家及省市区现行有关垃圾分类政策法规,并根据新区的实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配合区完善街道监管考核体系。

  (二)完善垃圾收运体系

  1、配置分类收运容器、车辆。街道和市政作业队根据居民生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小和人员数量,按照“四分类”要求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运输车的选型、采购和配置。在辖区范围城市道路、旅游景点、广场公园、公交场站、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分类垃圾桶。

  2、按照全区统一要求,完成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外观设计喷涂工作,确定各类垃圾的分类收运路线。

  3、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街道和市政作业队选址建立有害垃圾临时贮存场所,针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暂存,建立完善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三)加快大分流体系建设,增强垃圾终端处置能力

  1、加快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处理厂二期(扩能)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餐厨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各区开展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餐厨垃圾的就地或相对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

  2、推进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大件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并完善大件及装修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城区大件及装修垃圾收集全覆盖。

  3、配套足够的装修垃圾消纳场地。加快建设装修垃圾消纳场地建设,推进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的建设。装修垃圾中可燃部分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进行焚烧处置,不可燃部分运至装修垃圾消纳场按要求进行回填、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4、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研究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品价格补贴机制,激发全社会参与回收的积极性。

  5、加快建立有害垃圾收运管理体系。建设有害垃圾暂存设施,将有害垃圾统一送往具有有害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确保源头分类的有害垃圾得到分类运输、妥善处理。

  (四)分步推进垃圾分类实施片区建设

  1、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同时,各区积极探索驻区内可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的相关企业,包括物业管理的高档写字楼、宾馆、饭店、综合商超、工矿企业等。到20xx年底,各区基本实现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全覆盖,配套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2、以街道办事处机关、xx管区、xx岛示范区、xx湾社区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到20xx年底,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户数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总户数的70%。所有新增的垃圾分类小区、单位及公共区域在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同时,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设施设备,严格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要建立固定的宣传阵地,引导居民将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其他垃圾。

  (五)深化宣传教育培训,形成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局面

  1、思想高度重视,街道大力宣传垃圾分类重要性。城市管理中心、宣教文卫中心和管区、社区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工作氛围,加快推进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中心建设,各社区要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通过更多的形式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在各类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影响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树立先进典型,形成示范效应。

  2、抓住学校教育,小手拉大手促进垃圾紧迫性。街道通过区相关部门的教育培训,重点在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普及垃圾分类知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实践练*,让学生养成垃圾分类的*惯,并以学生带动家庭、以家庭带动社会。各区、各单位要围绕宣传重点,确定适合的宣传引导模式,对所辖区的社区、居民小区、单位、学校等制订不同的宣传方案。

  3、结合街道实际,建立垃圾分类培训制度。根据市级开展针对区级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志愿者等的集中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参观实践等方式,提高垃圾分类各层级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和管理能力;街道积极引导社区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管区、社区要充分认清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重大意义,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事项。街道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筹管理制度。建设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涉及的设备采购、征地拆迁、设施建设和宣传推广等予以支持;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积极探索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性资金。

  (三)严格执法检查。把握好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个人以“督促、教育、责改”为主,管理责任单位以“严管、重罚”为主。采取“过程抓环节、环节抓重点、重点求规范”的执法工作思路,通过执法活动,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相关企业切实承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示范带头作用和主体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以“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垃圾分类,从我做起”为主题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各管区、社区组织干部、督导员、志愿者进家入户开展宣传和示范,各社区、物业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基础知识、操作流程、政策法规的宣传。通过广泛持续宣传,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家喻户晓。

  (五)提升科技水*。在智慧城市、智慧城管的大框架下,推进智慧环卫建设,建立生活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实行精准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水*。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方案2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垃圾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全公司的垃圾管理。

  3、职责和权限

  3.1设备部门为本文件的编制归口部门。

  3.2槽窑部门负责固废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3.3设备部门负责固废垃圾、生活垃圾、危废垃圾的处理工作。

  3.4物控办分部负责生产垃圾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垃圾分类

  根据公司目前的生产运营情况,分为固废垃圾、危废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垃圾。

  4.1.1固废垃圾

  碎玻璃灰、被污染的碎玻璃、废耐火材料(炉灰、耐火砖、保温棉)。

  4.1.2危废垃圾

  废滤芯、废机油。

  4.1.2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剩餐、塑料包装盒、办公废旧纸张等。

  4.1.3生产垃圾

  废旧钢材、废旧无价值备件、废旧材料、废包装材料(废纸、废钢带等)。

  4.2垃圾定点存放及管理

  4.2.1固废垃圾

  1)公司固废垃圾存放点为原料碎玻璃堆场,由槽窑部统一管理,设备部负责处理。

  2)各部门产生的固废垃圾必须专人定期运至固废垃圾存放点。

  4.2.2危废垃圾

  公司危废垃圾存放点在河北浮法,设备部负责运送到存放处并处理,由河北浮法负责管理。

  4.2.3生活垃圾

  1)生活垃圾存放点为原料配料楼南侧,由槽窑部统一管理,设备部负责处理。

  2)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每天早晨由专人运至生活垃圾存放处。

  4.2.4生产垃圾

  1)生产垃圾存放点为原料袋装库,由物控办统一管理和处理。

  2)各部门产生的生产垃圾必须专人定期运至生产垃圾存放处,分类放置。

  4.3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4.3.1公司各种垃圾存放点必须明确标示,以便快速识别,防止人为失误。

  4.3.2垃圾存放点及各部门使用的垃圾斗或者垃圾桶必须进行颜色区分并且进行定置,固废用红色,生活垃圾用黄色,生产垃圾用绿色。

  4.3.3各部门必须及时将本区域产生的垃圾运送至中转站,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4.4其他注意事项

  4.4.1夏季为防止生活垃圾滋生蚊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或者由保洁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

  4.4.2为防止产生过多的垃圾,公司全员应该进行清洁生产,如:利用二次纸、尽量用OA办公、进行精细化生产操作防止产生落板灰尘、精细点检、维护设备等。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方案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九)*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菁华3篇)(扩展3)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1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原则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具体规定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城区人民*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并向所在地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倾倒。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倾倒许可手续:

  (一)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

  (二)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

  (三)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

  (四)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的。

  第九条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项目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倾倒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自行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指定临时堆放地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清运。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满足车辆停放并有冲洗设备的停车场所;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以及行驶证;

  (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及车牌放大字样,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

  (四)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运输未取得倾倒许可的建筑垃圾,但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二)使用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车辆运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定位终端设备,能够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三)应当保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正常工作,两侧车门标识、编号符合规范要求,车厢尾部放大车牌号码应当规范、清晰、完整;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单位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条市、城区人民*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统一规划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临时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优先选择远离市城区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区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

  (五)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六)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监控设备应当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

  (四)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

  (五)推*、辗压入场的建筑垃圾;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

  (七)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污水流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市、城区人民*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二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本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两侧车门标识、编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车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监控设备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台、未建立现场运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未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零星施工,是指倾倒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含5吨)的施工工程。

  第三十条各县可以参照本规定对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30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3

  为加强生活区垃圾清运工作,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给广大居民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1.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树立和保持良好形象。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汽车驾驶证(b票)、特种作业证挂牌上岗;装卸工必须挂牌上岗。

  3.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禁违章驾驶,自负违章罚款。

  司机进入作业现场要了解和熟悉作业现场状况,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特别是进车和倒车要加强瞭望,防止刮碰事件发生;

  装卸工专门配合作业现场进车和倒车瞭望;

  如发生交通肇事,按照有关部门认定责任,依照本企业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出车:

  4.1夏季:5:00出车

  4.2冬季:6:00出车

  4.3准时进入垃圾清运责任区,对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5.司机负责垃圾清运车的维护保养,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况,不准带故障出车;

  保持驾驶室及车体清洁,不准赃车出行,保证车库干净整齐。

  6.司机严格按照液压系统操作规程操作,定期对垃圾车进行注油及维

  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领导汇报。

  7.装卸工负责垃圾装卸,必须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分开,严禁混装而将建筑垃圾带入垃圾处理场。

  8.装卸工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滚动式垃圾筒,严禁硬敲硬磕硬摔;正确操作,将垃圾筒挂在垃圾车挂齿上,保证自动装卸压缩;每周对垃圾筒擦洗一次,保证垃圾筒清洁;

  夏季(6月15日—9月15日)每天对垃圾筒及周围消毒一次。

  9.司机必须按规定区域和线路停车,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示,批准后方可更改行车路线,否则视为私出车,给予严肃处理。

  10.司机不准在生活区内私停车,乱占道,乱鸣笛,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11.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后司机负责将垃圾车开进洗车房,停放在洗车位;

  装卸工负责垃圾车内外清洗、消毒、烘干;

  司机将清洗消毒后的垃圾车入库,检查车况,签写工作日记。

  12.司机必须在指定加油站持卡加油,无特殊情况,不准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司机要节约用油,超标费用自负。

  13.清洗消毒工负责高压清洗消毒和烘干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修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依照规定保管好消毒药品,严禁消毒药品外流、丢失。

  按照配方配别分好消毒液,保证消毒工作正常进行;

  负责烘干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垃圾车清洗消毒后及时迅速烘干。

  14.清洗工定期对过滤池、排水井、排污管道进行清理,及时更换过滤,保证排污畅通。

  15.车辆更换配件、修理应逐级上报,并按照报修、购件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更换修理。

  如遇临时性急修、急换问题也应在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菁华3篇)(扩展4)

——农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3篇

  一、党员、干部联系农户促分类制度

  1、党员干部要根据就*和具有代表性的原则联系所代表的农户开展垃圾分类。

  2、党员干部要加强与所联系户的沟通,并定期指导、检查所联系户垃圾分类工作。

  3、要支持村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所联系群众积极响应参与村级环境卫生事务。

  4、要向所联系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带头学*,提高自身素质。

  5、确定党员联系户,并予以公示。

  二、发动妇女促分类制度

  1、妇联主任要组织妇女联系农户开展垃圾分类。

  2、妇联主任发动妇女,要加强与农户的沟通,并定期指导、检查所联系户垃圾分类工作

  3、要支持村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所联系群众积极响应参与村级环境卫生事务。

  4、要向所联系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带头学*,提高自身素质。

  三、党员、干部监督巡查制度

  (一)巡查主体

  村委会成立环境卫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村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村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巡查人员由村干部、党员组成,村干部是我村环境卫生巡查的责任人,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巡查、检查的责任区和责任人。

  (二)巡查内容

  1、村保洁员要做到每日清扫,每天早6:00到下午19:00完成村内主干道的清扫,做到全天保洁,乱贴乱画、乱堆乱放,随见随清。

  2、巡查各村内路面,及时清除垃圾堆、乱摆乱放、乱扯乱挂。

  3、村民要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自己送至指定的垃圾桶内,垃圾桶已满时,及时报镇*安排清运垃圾。

  4、村保洁员要协助垃圾清运车,将村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装入垃圾压缩车辆并巡回收集散落的垃圾袋。

  (三)巡查方式

  巡查人员实行不间断、流动式、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现场接受投诉,现场处理问题。各责任区的责任人应结合实际,对重点范围与重点区域加强日常巡查,提高巡查的次数和频率,做到一巡多查。

  (四)巡查考核

  每月组织人员到各村党员包干区开展垃圾分类抽查,按“优、良、差”三个标准进行评定,并纳入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同时,还会随机到农户家里抽查,并现场打分:未开展分类的每户扣2分,分类不清的每户扣1分,只有一只垃圾桶的每户扣0.5分,垃圾桶脏乱或破损的每户扣0.3分,未进行分类清运的扣5分,分类不清的扣1—3分。对评定优秀的农户进行表彰,授予“清洁家园”示范户称号;对于分类不到位的农户,村里拍照片张贴在村宣传栏,要求限期整改,下次再组织力量进行回访,直到整改到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xx〕25号)和住房城乡*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xx〕1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方向,以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治理为核心,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引导农村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惯,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生活和谐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主导,依靠群众。

  坚持农村垃圾治理公益性事业属性,全面落实各级*的职责,特别是县级*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序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全民动员,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村容村貌改善,建设美好家园。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城乡衔接、一体发展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

  坚持效益为先,结合镇村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选择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模式,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和治理标准,坚决杜绝“一刀切”。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坚持治标与治本、集中整治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措施,固化治理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垃圾治理持久深入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一阵风”。

  (三)工作目标

  xx年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分别完成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完成时限、重点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

  xx年,全面完成村庄陈年垃圾清理。

  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60%以上,6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xx年,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90%,7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xx年,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100%,9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设施建设

  1.配置村庄垃圾处理设施。

  加快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配置收集车辆、清扫工具等设施,确保垃圾及时收集。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处垃圾集中收集点,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及自然地理条件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垃圾收集车辆。

  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鼓励村民利用筐、桶等已有器具自备户用垃圾收集容器。

  2.配置乡镇转运车辆。

  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逐步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可配置压缩式运输车,确保垃圾能及时清运,并建立与垃圾清运体系相配套、可共享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3.建设垃圾处理场。

  优先利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城镇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要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转运距离较长的,应在乡镇或中心村庄统筹建设处理场。

  新建垃圾处理设施,要合理布局。

  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应远离江河湖泊和邻*水源地,尽量不安排在村头、路口。

  (二)全面实行村庄保洁制度。

  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负责村内垃圾收集、公共环境保洁、可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等工作,原则上每个村庄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鼓励采用村集体内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

  (三)建立日常管护机制。

  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垃圾简易分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收运和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及时修缮破损设施设备。

  培训操作人员和保洁员,严格执行垃圾收集和转运技术要求,确保垃圾收运及时、到位、长效。

  (四)推行垃圾源头减量。

  适合在农村消纳的垃圾应分类后就地减量。

  果皮、枝叶、厨余等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堆肥,或者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发展生物质能源;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铺路填坑或就*掩埋;可再生资源应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回收,送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彻底清理陈年垃圾。

  全面排查农村陈年垃圾堆弃情况,集中力量,限定时间,重点清理路边、河边、坑塘沟渠等地方堆弃的垃圾。

  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新增垃圾堆放点。 (六)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能源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等项目。

  推进农田残膜回收,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健全农膜回收网点,加强废旧农膜加工企业能力建设。

  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

  (七)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三、治理要求

  (一)科学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处理。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坚持源头治理,以农户为主体,积极推行集中回收、就地减量、统一转运等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减少进入处理末端的垃圾量。

  对塑料(农膜)、玻璃、纸类、金属等可再生资源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回收利用率;对厨余、果皮、枝叶、秸秆和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应就*堆肥或生态循环处理;对砖瓦、石块、渣土、煤灰等惰性垃圾,应铺路填坑或就地填埋;对废电池、农资农药包装废弃物、废灯管、废油漆、废旧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应单独收储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

  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避免因非法倾倒、堆置等造成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

  (二)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模式。

  根据村庄人口分布、运距等条件合理确定垃圾直运或中转运输等方式,县城周边村庄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远离县城的镇村实行“户分类、组收集、村转运、乡镇处理”的模式,远离城镇、村庄分散的地区,选择“户分类、村收集、连片村处理”、“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等模式。

  (三)提高无害化处理水*。

  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就*纳入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边远山区等交通不便的村庄,原则上应就地进行处理,没有条件就地处理的应妥善储存后定期外运处理。

  确定终端处理工艺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要选择符合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

  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和小型焚烧炉。

  (四)积极动员农民群众参与。

  村庄保洁事务应由村民民主讨论决定,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要让村民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设施配置的决策、保洁质量和费用使用的监管。

  调动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履行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等义务。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公益广告、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乡村学校少年宫、道德讲堂、村广播室、文化活动室、乡村文明一条街等阵地,宣传垃圾治理要求、卫生文明*惯、村民参与义务等。

  宣传要贴*群众、进村入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州)人民*对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整合各类资源,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收集转运设施的日常运行。

  村委会负责组织动员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做好村庄保洁。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

  省*建立全省农村垃圾治理联*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的政策措施,协调省级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农村垃圾治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省委农办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省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省级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及“五星级文明户”创评活动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监督指导资金的规范使用。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农牧厅负责加强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省爱卫办负责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农村垃圾治理情况纳入卫生乡镇的考核内容。

  省妇联负责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各县(市、区)要在准确测算垃圾处理成本的基础上,建立财政补助、乡(镇)村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担机制。

  县(市、区)人民*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村出资和村民适度缴费(投工投劳)用于支付本辖区村庄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收集及运输等费用。

  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引入企业或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垃圾。

  (四)广泛宣传,农户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深入宣讲农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基础知识、生态环保常识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结合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大力宣传农村垃圾治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树立和表彰优秀典型,营造全方位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广泛调动村民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引领文明新风。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评

  全省将加强对各地垃圾治理任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情况的督查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严格绩效评价。

  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粪便、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并督促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考核和监督,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

  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建设要求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监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四)大件垃圾应当单独临时堆放指定场所,并及时预约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上门收集;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闭收集点。

  第十二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单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码头、车站、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运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建筑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并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负责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运输;

  (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五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相应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按照收运企业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产量和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站和压缩转运设施,完善生活垃圾转运机制,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第十八条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可回收物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委托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运企业运输。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收集、运输设备;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

  (六)建立收运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他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经过转运站中转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处理。

  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和统计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检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检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等,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七)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八)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菁华3篇)(扩展5)

——建筑公司现场管理制度 (菁华3篇)

  1、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一律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安全规定操作。

  2、非现场管理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出施工现场。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现场管理人员许可方可进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两米以上高度、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如在光滑的地面使用梯子,必须在梯脚做好防滑措施。

  5、施工现场的材料,每天整理归类,长短厚薄分开,妥善保管。每天按排工人清扫现场,清运垃圾,施工现场必需保持整洁,通畅。

  6、严禁赤脚上工地,所有人员必须穿上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7、严禁在施工现场大小便。

  8、严禁在通道口及楼梯口倒垃圾,扔杂物。

  9、严禁聚众赌博,严禁观看淫秽书刊、音像,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10、对不符合用电要求的电源线要坚决拆除,对影响行人的电线要吊高固定。

  11、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人员每天进行工作方面的自我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措施,如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

  12、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夜值班制度,配备足够的人员加强巡回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成品保护要重视实施“护”(提前保护)、“包”(包裹防污染)、“盖”(表面覆盖)、“封”(局部封闭、防损和污染)。

  13、存放在现场的施工用料不得随意运出工地。必须外运的应向项目部申报原因及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发给放行条方能运出。

  1.未经值班电工同意,任何班组或个人不得自行开合总开关。

  2.各施工工种的支路开关箱,统一由值班电工接驳,并分接到各工作段,开关箱的拉线要接到接线端上,严禁接在其他地方。

  3.各工作室的分接端必须带有保护装置。

  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一般照明应采用带安全网罩的行灯,且不得使用裸露电线作为电源线,并由专业电工接驳。对放有易燃物品的室内应设置防爆灯,并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5、所有进场的电动工具,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6、值班电工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如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停工整改。

  7、除值班电工之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合照明电源开关。电源配电箱、拉闸上,需挂警示标志牌。

  8、支路接线箱内的每个接线端不得同时接二个以上支线端,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做到全员、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

  三、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工程项目经理、项目部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各施工作业班组考核。

  四、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安全检查考核相结合,即公司每季度、工程项目每月、班组每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五、考核结果分为:

  1.伤亡指标:低于指标,超过指标二个等级。

  2.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六、公司每季、工程项目每月公布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结果,工程项目部要利用黑板报或图表在工地登记。

  七、奖罚:

  1.年度内每次考核中伤亡控制指标,低于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达到合格(或优良、双优)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项目经理、班组长均可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的评定等等。

  2.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要限期整改并达到目标要求,如限期内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除要通报批评外,还要进行扣发奖金或罚款等处罚。

  3.第二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增倍罚款等。

  八、在限期整改期内或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菁华3篇)(扩展6)

——建筑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菁华3篇)

  1、本工程施工安全重点控制点

  根据贵工程特点及现场情况,以下部位和事项为安全控制重点。

  ⑴易燃物品储藏处的安全控制;

  ⑵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⑶木制品场所的防火控制;

  ⑷油漆、电焊作业的防火防范控制。

  ⑸单块较大面积玻璃的运输及安装。

  2、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⑴进入工地的工人,首先是强化思想教育。本公司拟赴贵方的人员,保证是高素质的,他们已*惯于接受入场安全培训,同样*惯于办理各类必须的签证手续,我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已完成实现了建卡备查。

  ⑵专业工种施工人员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⑷认真执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对工人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如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不吊等安全纪律与技术交底,受交者履行签名手续。

  ⑸各特种作业人员都按要求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不超期,名册齐全,真实无误。

  ⑹安全检查记录齐全,隐患部位的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

  ⑺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并做好上岗记录。施工人员具有防护衣帽等设施。

  ⑻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各类施工人员,戴胸卡、戴安全帽、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⑼组织防火领导小组,分施工层、分工种各负其职。

  ⑽组建义务消防队,群防群治。

  1安全标志使用要求

  1.1凡工程所用的安全标志的图形、颜色及材质都必须符合国家宣贯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1.2对工程所用的安全标志牌应在工程开工前准备就绪,按工程的实际进度及安全标志总*面布置图在相关位置及规定地方进行整齐挂设;

  1.3工程安全标志牌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挂设;

  1.4做到人人珍惜安全标志牌,对故意损坏者应加倍赔偿。

  2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们能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

  2.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2.2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2.3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3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有造成事故危险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标示。此标示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复合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示,设置安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3.1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颜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3.2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3.4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用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3.5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4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4.1各施工阶段的安全标志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增补或删减,其变动情况可在“安全登记表”中注明;

  4.2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设置安全标志;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安全标志;

  4.3安全标志设置位置的*面图;

  4.4施工现场安全色及安全标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提示(绿色)

  安全状态通行,用于安全通道、行人车辆通道、外架施工层防护、人行通道、防护棚。

  ●警告类(黄色)

  ①机械伤人:用于机械操作场所、电锯、电钻、电刨、钢筋加工现场、机械修理场所;

  ②当心塌方:用于坑下作业场所、土方开挖;

  ③当心弧光:用于焊工操作场所。

  ●指令类(蓝色)

  ①必须戴防护眼镜:用于马道出入口、外用电梯出入口、通道出入口、车工操作间、焊工操作场所、抹灰操作场所、机械喷漆操作场所、修理间、钢筋加工场所;

  ②必须穿防护服:用于通道口、马道出入口、外用电梯出入口、电焊作业场所、油漆防水作业场所;

  ③必须戴安全帽:用于外用电梯出入口、现场大门口、吊钩下方、危险部位、马道出入口、通道口、上下交叉作业。

  ●禁止类(红色)

  ①禁止跨越:用于首层外架四周、栏杆、未验收的外架;

  ②禁止攀登:用于外用电梯出入口、通道口、马道出入口;

  ③禁止通行:用于外架拆除、坑、沟、洞、槽、吊钩下方、危险部位;

  ④禁止吸烟:用于材料库房、成品库、油料堆放处、易燃易爆场所、材料场地、木工棚、施工现场、打字复印室。

  1安全管理目标:无安全事故,做到“建筑工程安全,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影响区域安全”。

  2总承包方自进入施工现场后,即承担保障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安全的责任,直至工程竣工。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工地规章制度。

  3.1安全技术交*: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需要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各施工队或分包方签字认可。

  3.2班前检查制:专业责任工程师和区域责任工程师必须督促与检查专业分包方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进行了检查。

  3.3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实行验收制:凡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使用中的大型设备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并将专用闸箱上锁保护。

  3.4周一安全活动制:项目经理部每周一要组织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上一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本周的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做必要的交底,使广大工人能心中有数,从意识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3.5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经理部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整改并作好安全隐患整改消项记录。

  3.6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制:每周由项目部统一组织进行,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3.7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与事故报告制。

  3.8危急情况停工制:一旦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险情,要立即停工,同时即刻报告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3.9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4现场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现场拟设2名专职安全员和6名保安人员。以上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证书并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以负责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发生。工地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5在合同签订后,总承包方将本工程的详细安全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并在随后的工作中贯彻执行该计划。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计划及安全实施细则。

  5.1周边居民通行防护安全计划。

  5.2塔吊安装安全计划。

  5.3脚手架搭设安全计划。

  5.4高空作业安全计划。

  5.5施工临电使用安全计划。

  5.6其他施工机具使用安全计划。

  6制订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所有用电项目做到有计算、有安全措施。现场设专职电工,非电工严禁接电。所有电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现场机械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证书上岗,机械应保证良好的操作状态,任何危及安全的.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机械带隐患使用和运行。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场教育。

  8全部工程所需支撑部分及脚手架、起重机械使用等均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必要的安全系数,并经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此项工作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以留有充足时间不致影响工程进度。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菁华3篇)(扩展7)

——建筑工地材料管理制度 (菁华3篇)

  1、材料部门根据本项目的材料、设备计划,做好材料设备的供货准备工作,包括同建设方共同确认产品的生产厂商和质量。

  2、凡自购部分的材料,全部要求合格产品,禁止采办伪劣假冒产品,以确保工程的材料质量。

  3、为确保材料的质量关,除采办人员严格控制外,仓库加强验收制度,领用料时亦要检查材料的质量,包括材料的完好,层层把关,来控制材料的质量。

  4、所有材料的合格证,均必须由现场妥善保管好,质保书由材料采办人员统一保管,包括部分设备的说明书。

  5、加强材料的仓库保管工作和现场保管工作,尤其现场保管条件差,更应该注意堆放整齐,支垫*整。

  6、材料运输要求文明装卸,不得乱扔,并尽量利用夜间运输。

  7、现场加强对材料设备的领用管理,有计划使用,不浪费,多余的材料保管好并及时做好退库保管工作。

  一、建立对进场材料的检验制度:

  在组织材料分批进场时,除按规定时间及按施工*面布置图指定的堆放区域外,还必须对材料的名称、规格、品种、数量、质量、日期、价格进行检查与验收。防止交货短少、损坏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场,造成积压与占用场地。在验收中要做到:

  1、必须根据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的品种、规格、数量分别采用清数、量方、检尺、过磅等不同方法,逐一进行验收,并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作好记录。经过验收的材料要成垛、成方、进库堆码。

  2、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国标、部标或其它标准)严格验收。水泥、钢材要做到随料附证,无质量证明的不予验收,并在未取得合格证之前,任何工程部位都不能使用。

  3、各种构、配件进场验收时,要按照加工计划的品名、代号及外形尺寸逐一核对验收。检验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向送料人和承运人提出询问和查对,在未查清前,不得随意使用,以免造成质量事故。

  4、对进场的各种材料,要逐日做好进场情况的详细记录,待验收后,分品种、规格、数量等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

  5、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处理。基本要求是执行:质量不好照退,数量不足照扣,运输有损坏照赔等制度,采用经济手段把好材料进场关。

  二、材料实行按定额用量供应制度:

  现场材料的使用必须以施工定额为依据,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限额领用材料。为此,特制订如下领用制度:

  1、为了对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监督和检查,促进班组核算,在限额领料单上注明班组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限额数量,为班组实行干前预算,干中核算,干后结算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当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督促班组办理剩余材料退料手续。

  2、对不能实行定额供应的材料和工具,如脚手架、模板、夹具、高凳、跳板等,一律按租赁办法供应,使用阶段由班组负责保管,完工后,进行清点,超过损耗部分查明原因要负经济责任,对节约部分要实行奖励。

  3、对分部分项工程共同使用的材料如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则建立搅拌站集中供应,按限额发牌子领料。根据牌子收回数量进行用料结算。

  三、建立材料存放与进出仓台账管理制度:

  除大宗材料露天堆放,不设置仓库外,其余施工所用材料物资到达现场后,都要通过验收,存入库房。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固定存放。为此,特制订如下仓库管理制度:

  1、收料必须严格手续,做到无单不收料、无单不做帐,根据进场凭证进行验收登帐。

  2、材料、物资在仓库保管中,要做到:不潮湿、不发霉、不生锈、不腐烂、不燃不燥,确保物资完整无缺,不发生差错和损坏。对贵重物资要有专库柜加锁,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

  3、发料应根据无单不发,急用先发,顺序易出的原则,力求做到速度快速、数量准确、规格对路、手续简便。

  4、要经常组织废料回收,修旧利废。对退回的材料物资事先要列出清单,然后办理退库手续;要经常清理现场,整理回收余料,做到工完场清。

  5、必须设卡建帐,收发料单据要及时记卡、记帐,实行日清月结、季抽查,竣工后盘点的制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1)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制定物资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材料的供应计划,保证施工需要与生产正常运行。

  (3)减少周转层次,简化供需手续,随时调整库存,提高流动资金的周转次数。

  (4)负责填报材料、设备统计报表,贯彻执行材料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5)根据施工预算,材料部门要编制单位工程材料计划,报材料主管负责人审批后,作为物料器材加工、采购、供应的依据。

  (6)月度材料计划,根据工程进度,现场条件要求,由各工长参加,材料员汇总出用料计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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