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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病假病假期间按本人基础工资发放,三天以内另每天扣除当月工资1%,七天以内另每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一个月以上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
  2. 工伤假:非本人原因工伤,假期在10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10天以外每天扣除5%绩效工资;对于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长期工伤,按基础工资发放。由于本人违犯操作规程或工作马虎而造成工伤,10天以内不享受绩效工资,10天后按病假处理。
  3. 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4. 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5. 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6. 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7. 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8. 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9. 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10. 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1. 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12.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1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14. 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1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6. 病假者必须持医疗单位(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所批假条。
  17. 考勤机上下班时间是已经设定好的,若各部门有什么变化,及个人有什么变动(如换班、公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假等),需填写相应的表格由领导签字后交到行政部由考勤员留存备查,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18. 在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因员工个人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规定执行,员工因公负伤,需治疗休养者,须履行工伤假审批手续。
  19. 婚假、产假、探亲假、病假、丧假、事假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20. 请假:因个人行为或个人因素不能在岗位上持续工作,且按照规定请求办理手续离开岗位之行为。可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年假、换休假、考试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