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菁选

首页 / 实用文 / | 2023-02-23 00:00:00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

  被告人提交答辩状可以让人民法院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判断是非,争取最大权益。在生活中,答辩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X,住所地: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答辩人XXX、XXX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涉案房屋,没有任何依

  据,答辩人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

  xxx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即答辩人之父去世后,答辩人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与XXXX办理了更名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权,并按月缴纳房租,在xxx年公房改制时,答辩人以其工龄及其配偶XXXX的工龄抵了部分房款,并于同年的7月29日向所在单位即XXXX缴纳了房款XXX元,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涉案房屋是答辩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与其妻子XXXX于xxx年九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而涉案房屋是在xxx年七月二十九日向XXX缴纳了购房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等的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单方无权处置财产。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杨秀云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以,答辩人在没有获得其配偶XXX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其与被答辩人XXX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女,某年12月某日生,汉族,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男,xx年5月6日生,汉族,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因×××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民事诉状”不一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xxx年,×××与其丈夫朱某(已于xxx年过世)曾经状告×××、×××,要求对已经拆迁的某镇某村某组335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进行析产,并且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是事实。这主要是因为×××的丈夫朱雪荣已经离世,×××改嫁,并将×××带在自己身边抚养而引发矛盾所致。但毕竟血浓于水,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朱家唯一嫡孙的×××逐渐长大**,并经常去看望奶奶×××,×××对自己的孙子×××也特别疼爱,尤其是在×××谈了对象后,×××多次对×××表示,将自己的房子给×××。因有×××将房子给×××的承诺在先,为了配合拆迁工作,×××与其母亲×××才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为此,×××、×××还向拆迁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保证×××祖母在西块地13幢101室的居住权,并且负责其日常生活、养老送终,承诺书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见证。照理说,此事已经妥善解决。但为拆迁利益所驱动,房屋拆迁工作开始,×××的女儿、女婿便将×××接到家中,这本值得称道,因为从表面上看,也是尽了子女瞻养老人的义务与孝心。但他们这样做还另有目的,那就是为了与×××、×××争夺拆迁利益,他们一方面不让×××与其80高龄的奶奶×××接触,另一方面则自己出面阻挠拆迁。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他们又以×××的名义或者唆使×××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因为×××与×××知道,×××是文盲,不会写字,诉状上×××的签字显然是他人操作,所捺指印是否系×××本人的也无从查证。×××虽然80高龄,但还能乘车和短距离行走,在移居到女儿家之前,生活尚能自理。为此,恳请法庭传唤×××到庭,核实确权诉请是否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答辩是假定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进行的

  二、被拆迁房屋并非×××、×××、×××三人按份共有

  如果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拆迁房屋也不是×××、×××、×××三人按份共有,而是按建筑物区间分别所有。这在(xxx)嘉民初字×号判决书中早已明确。起诉书中所述按份共有不符合事实。

  三、×××要求保证自己的居住权

  ×××所有的房屋虽然面积不大,但是为其独立所有,按规定,拆迁时可为其安置一套房屋,以保证其居住利益。

  四、对还没有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提出确权诉讼有悖法理

  拆迁协议中虽然拆迁方同意安置三套房屋,但这三套房屋目前还没有建成交付,在没有交付之前,对被拆迁人来说,这三套安置房不是所有权,是对拆迁方的债权。对债权提出所有权确权之诉,显然没有道理。为此,恳请人民法院驳回×××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九月七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xx,住所地: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答辩人、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涉案房屋,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

  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即答辩人之父去世后,答辩人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与x办理了更名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权,并按月缴纳房租,在x年公房改制时,答辩人以其工龄及其配偶工龄抵了部分房款,并于同年的7月29日向所在单位即缴纳了房款x元,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涉案房屋是答辩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与其妻子于x年九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而涉案房屋是在x年七月二十九日向缴纳了购房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等的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单方无权处置财产。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杨秀云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以,答辩人在没有获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其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4

  答辩人:xxx,女,某年12月某日生,汉族,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xxx,男,xx年5月6日生,汉族,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因xxx诉xxx、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民事诉状”不一定是xxx真实的意思表示

  x年,xxx与其丈夫朱某(已于x年过世)曾经状告xxx、xxx,要求对已经拆迁的某镇某村某组335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进行析产,并且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是事实。这主要是因为xxx的丈夫朱雪荣已经离世,xxx改嫁,并将xxx带在自己身边抚养而引发矛盾所致。但毕竟血浓于水,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朱家唯一嫡孙的xxx逐渐长大**,并经常去看望奶奶xxx,xxx对自己的孙子xxx也特别疼爱,尤其是在xxx谈了对象后,xxx多次对xxx表示,将自己的房子给xxx。

  因有xxx将房子给xxx的'承诺在先,为了配合拆迁工作,xxx与其母亲xxx才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为此,xxx、xxx还向拆迁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保证xxx祖母在西块地13幢101室的居住权,并且负责其日常生活、养老送终,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见证。照理说,此事已经妥善解决。

  但为拆迁利益所驱动,房屋拆迁工作开始,xxx的女儿、女婿便将xxx接到家中,这本值得称道,因为从表面上看,也是尽了子女瞻养老人的义务与孝心。但他们这样做还另有目的,那就是为了与xxx、xxx争夺拆迁利益,他们一方面不让xxx与其80高龄的奶奶xxx接触,另一方面则自己出面阻挠拆迁。

  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他们又以xxx的名义或者唆使xxx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因为xxx与xxx知道,xxx是文盲,不会写字,诉状上xxx的签字显然是他人操作,所捺指印是否系xxx本人的也无从查证。xxx虽然80高龄,但还能乘车和短距离行走,在移居到女儿家之前,生活尚能自理。为此,恳请法庭传唤xxx到庭,核实确权诉请是否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答辩是假定起诉是xxx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进行的。

  二、被拆迁房屋并非xxx、xxx、xxx三人按份共有

  如果起诉是xxx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拆迁房屋也不是xxx、xxx、xxx三人按份共有,而是按建筑物区间分别所有。这在(xx)嘉民初字x号判决书中早已明确。起诉书中所述按份共有不符合事实。

  三、xxx要求保证自己的居住权

  xxx所有的房屋虽然面积不大,但是为其独立所有,按规定,拆迁时可为其安置一套房屋,以保证其居住利益。

  四、对还没有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提出确权诉讼有悖法理

  拆迁协议中虽然拆迁方同意安置三套房屋,但这三套房屋目前还没有建成交付,在没有交付之前,对被拆迁人来说,这三套安置房不是所有权,是对拆迁方的债权。对债权提出所有权确权之诉,显然没有道理。为此,恳请人民法院驳回xxx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年九月七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菁选扩展阅读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菁选(扩展1)

——借款纠纷答辩状3篇

借款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__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__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人民银行__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__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__年5月8日至20_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__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_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香港____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注册号:__________,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银行____分行,帐号: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___市__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建材销售

  开户银行:___银行___分行营业部,帐号:__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返还双方在合作开发___花园项目所产生的'欠款人民币1.8亿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合作开发___花园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于1995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

  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答辩人擅自处分___花园房产的事实有异议。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行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只有被答辩人才是名义上的开发商,答辩人根本无法自行处分___花园的房产。根据双方于1995年__月签署的《会谈纪要》,被答辩人同意将___花园交由答辩人包销,包销价为每*方米4500元,包销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属于答辩人所有,由答辩人负责纳税,包销价高于实际销售价,双方以包销价进行结算。随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了盖有被答辩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辩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擅自处分___花园房产不符事实。(二)关于诉讼请求部分

  1、关于请求理由

  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欠款人民币1.8亿元,理由是该款是___花园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辩人独占。答辩人认为,该款实际上是___花园包销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并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欠款。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会谈纪要》的约定,该款属于答辩人所有,是答辩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证据

  被答辩人只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以及答辩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答辩人对此有异议,答辩人认为,《会谈纪要》是本案的重要书证,特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复印件,请法院予以认定。(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或审计)3、关于请求依据

  被答辩人请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取得的1.8亿元包销差价款,有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据,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___市关于房地产包销的若干规定》第248条的规定,该1.8亿元包销差价款应属答辩人所有。(若诉讼请求有多项,应就其理由、证据和依据逐一进行答辩)

  答辩人还认为,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除了签订《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双方还签订了《会谈纪要》,因此,双方除了有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外,还有包销的法律关系,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的包销关系,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菁选(扩展2)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3篇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首先,被答辩人受伤并非答辩人的原因,与答辩人无任何因果关系,被答辩人受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造成的,并非答辩人员工使用叉车装货将其撞飞所致。其次,答辩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医疗等费用,被答辩人理应返还。

  另外,被答辩人不顾答辩人从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以德报怨,提出许多不合实际的无理要求,建议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

  鉴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于20xx年9月25日出具 (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2664号),根据鉴定中心对被答辩人刘训宏损伤后的伤残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答辩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休息900日,营养180日,护理210日;今后若行残留螺钉取出术,则休息15日,营养7日,护理7日。

  故,答辩人即使赔偿,赔偿的数额至多为171266.2元。【具体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暂计10000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被答辩人主张111201元;护理费8680元 (具体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暂计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具体算法如下:20×40=800元);营养费5610元(具体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鉴定费20xx元;残疾赔偿金31288元(具体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7.2元(具体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由于自身原因受伤,不应得到答辩人的任何赔偿;即使答辩人须支付赔偿金额,也应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那样漫天要价,望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首先,被答辩人受伤并非答辩人的原因,与答辩人无任何因果关系,被答辩人受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造成的,并非答辩人员工使用叉车装货将其撞飞所致。其次,答辩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医疗等费用,被答辩人理应返还。

  另外,被答辩人不顾答辩人从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以德报怨,提出许多不合实际的无理要求,建议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

  鉴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于20xx年9月25日出具 (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2664号),根据鉴定中心对被答辩人刘训宏损伤后的.伤残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答辩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休息900日,营养180日,护理210日;今后若行残留螺钉取出术,则休息15日,营养7日,护理7日。

  故,答辩人即使赔偿,赔偿的数额至多为171266.2元。【具体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暂计10000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被答辩人主张111201元;护理费8680元 (具体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暂计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具体算法如下:20×40=800元);营养费5610元(具体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鉴定费20xx元;残疾赔偿金31288元(具体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7.2元(具体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由于自身原因受伤,不应得到答辩人的任何赔偿;即使答辩人须支付赔偿金额,也应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那样漫天要价,望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3

  核心提示: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

  答 辩 状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xx,男,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xx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20xx年4月9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菁选(扩展3)

——民间借贷答辩状菁选

民间借贷答辩状11篇

  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答辩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诉讼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答辩状,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________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人: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退休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___)市商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______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______(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______(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_______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向_________(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_________(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_________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_________,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__________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_________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_________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__________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_________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_______(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__________,排除_________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__________”处应为“__________”。故被上诉人与__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_________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阿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_________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__________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_________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答辩人:zz有限公司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zz

  答辩请求

  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住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

  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

  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

  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___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______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________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被答辩人:___

  答辩人就___诉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___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___承担

  ___与答辩人为___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_______月____日向___交付____万元现金,用于___与___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向郭国杰转款____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___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____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____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____%,计算利息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本金为____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____%的____倍计算为____元,远远少于____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某,女,xx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村x村x号。

  委托人:庞,山东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xx年1月27日生,汉族,住xx县x镇xx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3月13日

  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未曾收到过被答辩人____________万元的.借款。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因生活所需向其借款____________万元并不属实。答辩人也从未以现金形式收到被答辩人____________万元的借款。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具欠条,不符合事实。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已前往澳门,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才回国,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根本不在国内,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于该日出具欠条,完全不符合事实。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别),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区(县)____(镇)____街道(村)________号。

  委托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菁选(扩展4)

——答辩状菁选

答辩状范本

  被告人应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这样有利于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法庭与我们不再陌生,大家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答辩状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因被答辩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请求,答辩人为此而进行答辩。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是较好的,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只是发生了一些小矛盾、小误会、小摩擦而已,对家庭生活的琐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看法,有不一致,有分支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商量、交流和沟通加以解决,动不动就以离婚分手的方式来回避分歧肯定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被答辩人诉状中讲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根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目前的情况,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

  双方自1996年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很好,虽有20xx年被答辩人因夫妻小纠纷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小门面、相互忠诚、信任钱财依旧由被答辩人保管,互尽扶养义务,感情和好如初,时至现在被答辩人又以一点小小的家庭琐事、夫妻间的小纠葛再提起离婚诉讼,这种处理夫妻矛盾和纠纷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太好的。

  二、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所讲的不太符合实际。

  被答辩人说其要学车答辩人便要求其给三万元,不给就打死被答辩人,事实并非如此。由于被答辩人每次遇到夫妻之间有小矛盾的时候,不是积极的寻求沟通解决而是采取很不成熟的做法,要么以离婚相要挟,要么就回娘家躲避,因此答辩人在其闹要离婚时很无奈说的一句气话:“如果你要离婚就拿三万块钱给我”,这只是一句气话而已,说心里话,即使被答辩人给再多的钱答辩人也不会同意离婚的,答辩人需要的是老婆、妻子、爱人而不是钱。答辩人也承认有拿过刀威胁一事,但答辩人并没有要砍被答辩人之意,人非草木,熟能无情,被答辩人和答辩人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膝下育有一子,岂会做如此无义无理无法之事,况且答辩人还是很爱被答辩人的怎么能下手呢?答辩人之所以这么做只是想以此来吓吓答辩人屡次有矛盾就往娘家跑的幼稚行为,并没有要砍她的意思。

  三、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提出离婚离婚理由过于牵强

  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提出十几年前夫妻之间的老旧帐并来追究这些事的成因及责任,是没有必要了,将这些事作为离婚的理由,也过于牵强。天下那对夫妻在一个家庭里久了总没有矛盾、分歧、纠纷?过去就让它过去了。俗话说:“夫妻吵架、打架不记仇,不过夜”。如果总记仇或常炒旧饭,那岂不是两人在一起越久矛盾、纠纷就越多、越深?

  四、答辩人愿意承认错误真诚改掉缺点、弥补不足希望能和被答辩人和好。

  被答辩人和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因夫妻生活的小矛盾没有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在每一个家庭中不论感情多好的夫妻都会有,答辩人如果在这些引起夫妻间摩擦的事情上有错的愿意承认错误并在日后加以改正,因此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放弃离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抚育儿子,共同搞好家庭经营,也希望法庭能耐心细致的做化解被答辩人和答辩人间“疙瘩”的工作,帮助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和好,从而维护这个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不该解体的家庭。答辩人同时也真心地希望被答辩人能够珍惜与答辩人十几年的夫妻感情,顾念儿子的健康成长,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说实话,夫妻离婚其实受伤害、受影响最大的是儿子!

  五、如果被答辩人不顾一切,钻进死胡同,执意离婚,不珍惜双方已建立的感情,将14年的感情抛到九宵,那么离婚是迟早的事,单相思,扁担一头热,无情无爱的婚姻答辩人也觉得没意思。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成不了好夫妻”。如果真的没有感情了,感情破裂了,二人在一起是不幸福的,是痛苦的。解除痛苦也是幸福的开始。请被答辩人三思而后行。如果非离婚不可,那么儿子还是由答辩人抚养,儿子随答辩人生活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希望被答辩人能撤回离婚诉讼,如果被答辩人坚持起诉,请法庭依法判令不准离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特此答辩。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答辩人(被告):XXX,女,,汉族,籍贯XXX,现户口为XX市,在XX市实业开发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被答辩人:(原告):XXX,男,32岁,汉族,籍贯XXX,原户口为XX市,于93年元月转为××市户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事实和理由如下:

  依事实写

  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欧XX

  答辩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陈家坝村17组128。

  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合力村3组。

  答辩人刘某针对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

  (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xx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

  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xx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20xx年10月27日至20xx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

  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等的。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

  (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

  (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xx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家利、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家利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纠纷一案((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号,(20xx)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4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家利20xx年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x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

  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

  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

  在被答辩人于20xx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

  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

  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协议终止《20xx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

  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20xx年10月27日至20xx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按照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已经成立并生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口头协议执行。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不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后,双方之间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承包合同关系转而变成协议终止合同关系。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属于双方在20x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内容,而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已因双方在此之后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而终止履行,不再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答辩人的诉求是建立在已经废止的协议基础之上,其诉求明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有效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被答辩人实际上是要否定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其诉求与法律规定相悖。

  四、从被答辩人诉讼理由分析,其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还王家利《20xx年协议》的承包费,那么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20xx年协议》后双方约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费中抵转而来的32万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认为,其与答辩人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故对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认可,要求答辩人按照《20xx年协议》履行义务。

  这里面,被答辩人误解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中确实存在被答辩人重大误解的问题,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辩人要求不受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束,坚持按照《20xx年协议》要求答辩人支付32万元承包款,其必须要否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而要否定该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其路径包括: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或者是撤销或变更该协议。但显然,这两条路径均无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关法律法规,实在找不出该口头协议无效的理由,协议双方均应该受该协议约束;

  其二,即使该口头协议是被答辩人在重大误解之下签订的,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但撤销与变更必须由被答辩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院判决书撤销或变更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既然该口头协议未被撤销与变更,那么该口头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辩人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但横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碍--双方曾经达成,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一日不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被答辩人的诉求就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其起诉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满足胜诉的全部要件,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法理相悖,与情理不合,应予驳回。

  答辩人:

  代理人:叶礼辉

  20xx-10-11

  答辩人: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花园19-2-12。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被答辩人:孔--,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董庄乡--村-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就被答辩人摔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解决。

  20xx年1月20日,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报酬及伤后赔偿已经与其清帐完毕。这是双方在*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再次起诉答辩人至法院,完全违背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诉讼,建议法院驳回起诉。

  二、

  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并非对其不管不问。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及时将其送至临邑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购买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两人照顾护理,其中一名陪护人员孔--是被答辩人哥哥,公司照常发给孔--工资,另一名陪护人员陈--,公司经理助理,为被答辩人洗手洗脸,照顾无微不至。20xx年1月10日,被答辩人伤愈后还到答辩人工地做工,答辩人仍按原有报酬标准进行支付。可以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已经仁至义尽。

  三、

  被答辩人------。

  综上,----------。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离婚答辩状(范本)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二、同意女儿由李××抚养

  同意女儿李×由李××抚养,但是李××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李××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300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米,市场价值××万元,房屋归××所有,由×××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27万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xx年前四个月的*均工资为2167.65元,贾仁应有67197.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李××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单方结束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单方面编制的.统计表中根本没有将这笔赔偿费用计算在内。

  2、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

  3、需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提供的统计数字中不仅多项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时计算的方法也不正确。其中证据______________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不予认可。

  二、原告提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第一项诉请(被告承担因合伙清算后应承担的合法债务________元)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账目来证明,而从其向法院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并非合法有效的经双方核对确认的记账账目,无法确认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因此,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第二项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时起至付清该债务时的利息)因双方没有进行过清算,无法确认实际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注意:

  1?本答辩状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答辩人栏,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原告的人数提交。

  答辩人:XXX,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善化村荷叶坡组016号。

  答辩人因与原告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当天从原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支付了2万元定金。20xx年10月6日,被告之女XXX趁原告不备,从其银行卡中转走427900元至其个人银行卡。”“蓝筹公寓2栋1102号定金由原告交纳,所有的房款以及装修、家具的添置都是由原告个人拆迁款支付?。”纯属是毫无事实根据,信口雌黄。

  二、答辩人向株洲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天元区明日路17号蓝筹公寓2栋1102室(下称房屋)各项款项,均由女儿XXX出资,与原告无关。

  原告与答辩人之女系夫妻关系。在二人未离婚之前,二人财产混同,也就不能对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明确区分。更何况,从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答辩人之女XXX在此次房屋征地拆迁补偿中,作为家庭成员(个人性质)和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其拥有金额已超过356000元。答辩人向株洲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天元区明日路17号蓝筹公寓2栋1102室(下称房屋)各项款项累计为228152元,购房所有费用如由女儿XXX全部出资,也绰绰有余。本案中,诉争房屋所有费用实际上是均由女儿XXX出资,与原告无关。

  三、答辩人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明确。即使原告主张撤销权,也应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答辩人失去老伴多年,XXX系答辩人唯一女儿(独生女)。当初(20xx年4月1日),女儿XXX与原告再婚时,答辩人对原告比女儿大8岁并不在意,只图自己(现已患肺癌晚期)老有所依,女儿有个幸福和睦家庭。谁知,原告在家庭困难时,能与我女儿同甘共苦。自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后,为避免我女儿分得其财产,对服侯其2-3年的妻子,进行家庭暴力,强行赶出家门(20xx年12月5日,向贵院起诉离婚。)。与此同时,对身为岳母的答辩人也不尽赡养义务。更令人气愤的是,在答辩人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权属明确的'情况下,竟然想将诉争房屋归于己有。

  答辩人认为,即使原告在答辩人购买诉争房屋过程中,曾抑或出资了一部分费用,也应属道德义务性质(*亲属之间)的赠与。在答辩人的房屋权属明确之后,依照法律相应规定,原告已无撤销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湖南华安律

  师事务所廖正春

  年 月 日

  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岁,____族,_______省_____市人,现住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__号。

  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里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我们结婚十余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价值观、人生观基本一致,偶尔为点家庭琐事争吵几句属正常现象,根本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属一时冲动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离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认识*三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尤其是有了儿子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

  (三)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见异思迁,另有所爱。(四)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只是由于被答辩人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儿子生下来后,就由答辩人一直照料,被答辩人基本上没有带过孩子,即便孩子发烧住院,被答辩人也是不管不问,综上所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男,****年3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区****。

  答辩人****,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区****。

  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x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xxx年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根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审理。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

  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

  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199382.42元。现分述如下:

  1、被答辩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xxx年6月24日前归还。

  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答辩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xxx年8月24日归还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条中约定应于xxx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约定了应承担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息5100元。

  对该笔欠款,因约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折合月利率为8.5‰,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8.5‰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162114.28元。答辩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37268.14元。上述货款共计199382.42元,被答辩人至今未予偿付。

  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199382.42元外,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答辩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约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3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显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答辩,请合议庭参考:

  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

  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借款的偿还的主张,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再次,取款行为发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对****出具借条的落款时间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用于偿还****对****的欠款,那也是偿还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因此,该证据材料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

  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

  对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条、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条、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减。

  对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公司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

  ****与****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转让费xxx000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根据公司转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到条中对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还。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予采纳。

  ****与****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的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到条等凭证,****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的欠款凭证。根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答辩人所诉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答辩人:zz有限公司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zz

  答辩请求

  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岳x。

  答辩人:岳xx。

  被答辩人:谈x。

  就谈x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贵委提起仲裁,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请求:

  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谈x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谈x以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客观事实。

  根据仲裁申请书称:20xx年和20xx年,二被申请人趁申请人及其家属未在家之际,在未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申请人的400*方米的良田批为宅基地,其中建房占地192*方米,其余的土地被申请人作为自留地据为己有至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答辩人的审批用地档案材料(见证据材料第19-32页)显示:岳x、岳xx依法申请,并经社、村委会和乡人民**审查同意,最终经南江县国土局同意占用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法定程序。

  同时,答辩人出示的现场照片也证实所修建的住房位于原公路上 20xx年10月11日,南江县国土局向岳xx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岳xx已出资打好地基并精心管理和使用至今。

  足以证实被答辩人所称是其良田,是其所承包的土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证实。

  二、被答辩人谈x至今不是原老公路(二被答辩人住房和地基)所在地的权利主体,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仲裁其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毫无任何根据妄自认为村社将原老公路处供桥边东至新公路路边,南至郭x承包地,西至被答辩人柴山坎下,北至老桥边的土地划给被答辩人作为修建南杨公路占地的`补偿。

  答辩人出示的郭x(时任x村1社社长)1997年工作笔记(见证据材料第5-7页),清晰显示1997年12月1日丈量占地记录,仅占被答辩人8×2=16;沙田14.7×8.3=122.01。

  共计138.0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涂改。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答辩人所出示谈x1998年3月1日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见证据材料第8页)也证实发包人并没有将原老公路发包登记给申请人。

  ?二答辩人出示的20xx年7月21日x村1社郭x(时任社长)的录像及文字记录(见证据材料第37页)足以证实是答辩人岳x开垦了原老公路非耕地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和地基。

  被答辩人谈x没有在原老公路处从事任何开垦,更无从谈起为良地。

  承前述,答辩人岳x的住房和岳xx所修建住房地基均属于原老公路未利用地(非耕地),是岳x开垦,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

  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称享有约400*方米的良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佐证。

  二答辩人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依法占用的非耕地,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被答辩人要求解决土地之事,20xx年2月16日,驻村干部、村社干部现场查看实际情况,已由x村一社社上给被答辩人一次性补足。

  同时,被答辩人也签字确认(见证据材料第33页)。

  四、被答辩人早已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称1997年修建南杨路该社已将原老公路400*方米补偿给了被答辩人,那么,在20xx年和20xx年就不可能将该良地批准给答辩人进行修建住房。

  20xx年x月x日,答辩人岳x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及附属设施,20xx年10月11日,答辩人岳xx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之后,被答辩人在两年内并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更没有认为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是在早已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形下,20xx年2月16日又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商并签字,至今已满5年零5个多月,在经调解终结处理补偿占地面积后,依法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明显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事实上,二答辩人不存在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二答辩人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向南江县国土局缴纳相应费用。

  其批准用地面积载明未利用地(非耕地)。

  同时,《物权法》第152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答辩人岳xx一家一子一女,至今未分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且对20xx年10月11日已批准的修建住房的土地早已打好地基,一直在合理管理使用至今。

  1997年修建南杨路仅占被答辩人两处土地面积约138*方米,20xx年2月16日将河对面的尖角田一次性补足。

  这一事实从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书第2页第1行也能证实。

  实际上村社并没有将原老公路400*方米补偿给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在既没有对老公路实施开垦,又没有取得原老公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二答辩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仲裁,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特请求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______其居住于_____小区____栋_____单元_____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造成经济损失______元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情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致,其适用法律上也有所不当,具体理由为:

  一、被答辩人_____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改变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

  被答辩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改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被答辩人尽了告知义务。并且,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答辩人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醒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积极协助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被答辩人房屋出现问题,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协助业主处理户及进行事件事故调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菁选(扩展5)

——纠纷答辩状合集五篇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一直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收费。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张没有计算依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原告在宣传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玫瑰绅城花园物业移交协议》,原告自20xx年11月22日之后对XX小区已没有物业管理关系。而原告在20xx年12月28日才向贵院起诉,其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与________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没有出现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不一致这样的低级错误,认定答辩人承建的________为死包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建的______,虽然是以________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工程属于死包工程,盈亏均由答辩人负责,该工程款的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对这一事实答辩人有两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第一,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与________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各承包集团对承包工程全过程负责,从工程开工前准备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访,维修都由工程集团负责,所拖欠的工程款项由承包集团负责回收。”第7条第2项又约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团负责结清所有债权债务,承包集团解体后,公司概不负责债权债务问题,一切由承包经理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弄虚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经理责任。”上述约定说明该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项应由承包集团所有,________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主张。第二,_____年,________公司有人以答辩人侵占________楼工程款为由向检查机关举报,检查机关审查后认为_______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___楼工程款_____万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此款究竟是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还是属于答辩人所有。如果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答辩人就构成侵占罪。此案经____法院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________楼属于答辩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属于单位财产,答辩人不构成侵占罪,判决答辩人无罪。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相信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上诉人第二项上诉理由没有根据,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________的工程已经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和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而且,被答辩人不应忽略一个事实,就是《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辩人跟答辩人签订的,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不应该不懂得建筑资质对合同主体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还明知故犯,与其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辩人认为,一方面被答辩人对______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答辩人而言,这是被答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或者是对答辩人的一种授权,答辩人当然享有对______的承建权利,而且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性质为死包,盈亏均由答辩人自己承担,工程款(实际应为赔偿款)当然也应由答辩人享有。至于答辩人所用的收据和公章真实性的问题,实质并不影响工程款的权属,同时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收据和公章的真实性也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将工程款支付给答辩人没有不当之处。

  三、如果法院判决____万元的权利人属于被答辩人,将会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不一致的奇怪现象,更严重的是,将会导致用民事判决否定生效的刑事判决,用民事判决间接宣告答辩人有罪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违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审法院坚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驳回被答辩人旷日持久的.无理缠讼。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住址:

  因原告诉答辩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事项:

  1、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针对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答辩人是经______市卫生局核准成立的合法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正常外科诊疗活动的资质。原告诉称答辩人“不具备进行手术的资质”没有法律依据。

  2、答辩人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左右到答辩人处就诊,原告主诉于1小时前不慎摔倒臀部先着地,致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既往病史:既往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病史40余年,有青霉素过敏史。经X光检查示:左股骨颈骨折。为求进一步治疗,门诊以:左股骨颈骨折收住入院。外科检查:左下肢较对侧短缩约2CM,左足外旋畸形,左髋关节压痛叩痛,轴向扣痛,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可闻及骨摩擦音,左下肢深浅感觉存在,左足背动脉动可。答辩人当时按诊疗常规测了体温、血压、心率和听诊,体温37.2℃、血压140-90/mmHg、心率84次/分,骨盆正位片辅助检查:左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

  1、左股骨颈骨折,

  2、慢性支气管炎,

  3、肺气肿。

  答辩人针对原告的病情做出如下诊疗计划:

  1、外科护理常规

  2、完善辅助检查

  3、患肢皮牵引,建议手术治疗

  4、术后联合抗生素控制感染

  5、活血化瘀及对症支持治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加压螺钉内固定术。病人自述对青霉素有过敏史,针对这种情况答辩人术前给予广谱抗生素加替沙星以及抗厌氧菌药物替硝唑联合静滴两天,术后针对病情继续联合应用抗生素预防控制感染。

  综上可见,答辩人对原告整个诊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答辩人已根据执业经验和医疗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尽到了临床应尽的注意义务。

  二、原告的损害结果为其疾病所致,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失误致原告其伤处产生严重感染,被告在未查清病情的情况下盲目按一般术后正常情况治疗,病情逐日加重….由于延误治疗时间,致使原告的一块骨头被取出”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原告的诊治不存在失误,原告术后出现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术前答辩人已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原告及其亲属已经在该同意书上签字。

  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了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

  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

  2、切口感染,不愈或迟延愈合

  3、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重则需要二次手术

  4、骨折畸形愈合5、创伤性关节炎,术后关节功能障碍

  6、术后出现心肺功能衰竭

  7、螺钉松动断裂

  8、脂肪栓塞,下肢静脉栓塞,肺脑栓塞等其他一些并发症。考虑到上述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原告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术后答辩人严格遵照事实术前制定“术后联合抗生素控制感染”诊疗计划。原告术后出现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及医疗风险,之所以出现感染与原告的体质较差、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青霉素过敏史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原告病情异常、原告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应由原告自负,原告不应将该风险转嫁到答辩人身上。至于原告诉称一块骨头被取出的问题,答辩人也已经事前告知了原告术后可能出现“切口感染、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可以说答辩人对原告的诊疗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个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三、鉴于法院对本案是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由立案,答辩人现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失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综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三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三、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三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三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房37、5*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张三申请,由张三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张三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张三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张三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张三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三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

  答辩人____________因被答辩人_________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菁选(扩展6)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精选5篇)

  地址:北京市*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谷园兴谷B区1号-320。 法定代表人:付冉 经理

  被答辩人:xx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候尊中 董事长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声称没有与答辩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委托过答辩人进行过任何建设施工。但事实并非如此,2015年4月22日,被答辩人的'工程总监吕志利发给答辩人项目经理刘亮一份工程报价邀约,邀约中问答辩人以这个价格,是否可以将邀约中的玻璃和镜子做下来?答辩人认为这个价格是可以做的,于是便安排工作人员去现场测量工程量,随后安排下单生产。当时协助测量的是被答辩人的工程人员杨金兴。答辩人于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1日与被答辩人北京空港店的销售总监岳红全沟通落实施工时间与工程款支付事宜。工程完工后,双方根据实际施工量的测量和计算,答辩人于2015年6月1日与被答辩人北京空港店的销售总监岳红全和协助测量的工程人员杨金兴签订结算单,结算单中认可该工程的实际工程款为20626.5元(贰万零陆佰贰拾陆点伍元整)。根据相关法律,整个过程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由于涉及施工时间之长,且涉及被答辩

  人的员工之多,答辩人认为此项工程是被答辩人安排员工代表其所为;再者,此项工程如非被答辩人所为,则被答辩人的员工也构成了表见代理。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答辩人认为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该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施工地在北京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天竺镇也是贵院所在地。故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在贵院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我们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金额并不是很大,对于被答辩人这样的单位而言可以说是九牛一毛,但对于答辩人这样刚起步创业的公司而言却是意义重大。而被答辩人之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实在是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

  综上,答辩人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时代万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2日

  答辩人:xxx

  被告:xxx

  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

  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

  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x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此致

  答辩人:

  时间:xxx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

  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审判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是不应当被支持的。

  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

  ×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人民币××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答 辩 人:朱×英,女,196×年1月18日生,双峰县人,该县×

  ××镇干部,住该县××镇××街××号

  答 辩 人:朱××,男,196×年6月21日生,双峰县人,下岗职

  工,户籍该县××镇××街888号,住该县××镇×× 村××组

  被答辩人:长沙电视台××频道

  法定代表人:谢××,该频道总监

  住所:长沙市××中路1段203号湖南××大厦8楼, 答辩人于2011年12月14日收到双峰县人民法院转来被答辩人因与答辩人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立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副本一份,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将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950号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主张只有哪个法院对该案才有管辖权,也没有具体请求将该案移送给哪个法院,主张不明确,依法视为没有主张,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主张“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与原告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本案只有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才有管辖权”,这一上诉理由为无稽之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答辩人认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与原告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的主张明显与这一规定相违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答辩人在双峰从计算机终端上看到被上诉人发布的视频,依照以上规定,双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依被答辩人自己“侵权行为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主张,双峰县法院对本案自然享有管辖权。

  三、被答辩人主张其“是地方电视台,节目没有覆盖双峰,所以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原告根本没有看到上诉人播放的电视节目,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上诉人(被告)侵权的证据,所以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这一上诉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完全是无稽之谈。

  1、被答辩人主张其是地方电视台,节目没有覆盖双峰,答辩人没有看到被答辩人播放的电视节目,这确实不错。但是,这并不能充分排除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客观事实上,被答辩人在节目播出后,考虑到其节目没有覆盖到双峰县,对答辩人在当地没有影响与名誉侵害不够,遂于2011年3月17日将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让答辩人及其亲友以及全球人都能从优酷网上

  看到其节目,对答辩人实施实质性的丑化与名誉侵害,答辩人的朋友从优酷网上看到此视频后告知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侵权行为,答辩人所保存的视频证据也是在双峰请人从优酷网上所下载。要是被答辩人不将其此节目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也许答辩人至今还不知道被答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更不用说证据保全了。虽然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的姐姐朱秋秀向被答辩人索赔后被答辩人从优酷网上删除了视频,但是,答辩人仍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百度快照》上仍保存有被答辩人曾经上传该视频的记录以及该视频的网址(v.youku.com/v_playlist/f5180278o1p6.html 2011-3-17,证据附后),被答辩人以为自己已从优酷网上删除了视频就可否认其此侵权行为,简直是网络知识贫乏,掩耳盗铃!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根本没有看到其节目,也简直是信口雌黄,上传到网络的视频自然是其节目的载体,答辩人从网络上看到节目的视频自然就是看到了节目。假如答辩人没有看到节目怎么会知道被侵权?怎么会保存有记录节目的光盘?为怎么会向被答辩人主张权利?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答辩人的主要生活地是双峰,双峰人人从网上看到了该视频后对答辩人的评价大大降低,答辩人名誉损害的结果主要发生在双峰。

  3、答辩人在起诉状有明确的事实与理由,明确主张了“被告还将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的侵权行为,至于被答辩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属法院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在程序审查之列,答辩人可依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更何况,答辩人已向法院递交了记录节目的光盘,被答辩人在法院实体审查前的程序问题上主张“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上诉人(被告)侵权的证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谓法律知识匮乏的无稽之谈;其没有到法院查阅证据,主张答辩人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简直是信口雌黄。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双峰依法是被答辩人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答辩人损害后果发生地,双峰法院对该案依法完全享有管辖权,答辩人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完全合法;被答辩人的异议不具体明确,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与理由依法完全不能成立,双峰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朱×× 朱××

  20xx年12月15日

  答辩人:莲荣,女,蒙古族, 40岁,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答辩人:赤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巴,经理。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 从合同约定分析——松山区法院应当管辖本案

  2010年5月2日,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楼房的位置、面积、价格、违约责任等,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松山区法院裁决。

  这就说明如果发生争议,由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双方的这一约定,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约定大于法定。

  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顾合同的这一约定向红山区法院起诉,才真的是错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合同没有加盖公章,没有得到上诉人的认可。

  不知是被答辩人故意这么说,还是存在重度视力障碍,合同上加盖的被答辩人公司的大红印章,怎么会视而不见呢。

  二 从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区法院有管辖权

  即便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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