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

首页 / 答辩状 / | 2022-12-03 00:00:00 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1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xx。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05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06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06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黎XX

  答辩人对上诉人陈XX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究竟清晰,法律相关定性精确,合用证据适当,责任确定公道,审讯措施正当。因此,广州市×××人民法院(2012)×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讯断公道正当,哀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钱5000元,两边民间借贷相关创立。

  2011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过短信,被告理睬于2012年2月送还。因为被告一向未清偿借钱。

  2、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钱5000元,但抗辩称原告曾口头委托其先容外国工具,约定每月用度2000元,现原告所欠的处事费可与被告所欠的借钱相抵销,抵销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钱。对此,被告仅提供了部门电子邮件、原告的个人照片及资料、收集工具的资料证明,但原告对此均不予确认,称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劳务或物色工具,两边也未告竣任何协议。

  二、答辩人对上诉人所持概念的辩驳

  1、上诉人陈XX的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不创立,答辩人并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诉人在2012年2月尾,在网上帮其找外国工具,也未口头约定因必要翻,译和探求每月2000元的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协议相关。

  2、上诉人哀求答辩人偿还人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且不存在口头协媾和与民间借贷无关的任何协议。本人以为,上诉人的上诉哀求无理,一审法院讯断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1)

——民间借贷答辩状菁选

民间借贷答辩状11篇

  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答辩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诉讼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答辩状,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间借贷答辩状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________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2

  答辩人: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退休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___)市商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______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______(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______(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_______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向_________(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_________(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_________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_________,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__________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_________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_________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__________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_________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_______(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__________,排除_________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__________”处应为“__________”。故被上诉人与__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_________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阿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_________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__________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_________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3

  答辩人:zz有限公司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zz

  答辩请求

  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zz 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xx年*月*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4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住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

  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

  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

  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___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______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间借贷答辩状5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________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6

  答辩人:___

  被答辩人:___

  答辩人就___诉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___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___承担

  ___与答辩人为___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_______月____日向___交付____万元现金,用于___与___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向郭国杰转款____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___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____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____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____%,计算利息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本金为____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____%的____倍计算为____元,远远少于____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7

  答辩人:郑某,女,xx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村x村x号。

  委托人:庞,山东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xx年1月27日生,汉族,住xx县x镇xx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3月13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8

  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未曾收到过被答辩人____________万元的.借款。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因生活所需向其借款____________万元并不属实。答辩人也从未以现金形式收到被答辩人____________万元的借款。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具欠条,不符合事实。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已前往澳门,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才回国,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根本不在国内,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于该日出具欠条,完全不符合事实。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9

  答辩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别),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区(县)____(镇)____街道(村)________号。

  委托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别),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区(县)____(镇)____街道(村)________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1、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条上,并没有答辩人本人的签名,同时被答辩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这笔钱的真实借款人为答辩人,所以答辩人并非借款人,该笔款项于我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且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2、在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从不知道有该笔借款的存在,也不知道该笔借款发生的情况,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______万元欠款,答辩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听说过,对此也深感诧异。在被答辩人的举证中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该笔借款是被答辩人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所以该笔款项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10

  答辩人: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____人,现住____,联系电话____。

  答辩人: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____人,现住____,联系电话____。

  被答辩人: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人,现住____,联系电话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答辩人___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____返还借款____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____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____万元,被告____出具了《欠条》。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____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___,借款人——被告____。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____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____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__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____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____年____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____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____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____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____年____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____年____月份底至____年____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___与被告____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11

  答辩人:罗某某,男,汉族,________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水贝工业区__栋__楼。

  委托代理人:龙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第四工业区三栋__楼。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已到期款项,其余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依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11/12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2)

——民间借贷答辩状菁选

民间借贷答辩状

  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答辩。在当下社会,很多事情都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间借贷答辩状1

  答辩人: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退休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___)市商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______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______(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______(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_______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向_________(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_________(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_________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_________,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__________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_________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_________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__________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_________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_______(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__________,排除_________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__________”处应为“__________”。故被上诉人与__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_________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阿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_________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__________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_________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2

  答辩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别),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区(县)____(镇)____街道(村)________号。

  委托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别),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区(县)____(镇)____街道(村)________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1、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条上,并没有答辩人本人的签名,同时被答辩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这笔钱的真实借款人为答辩人,所以答辩人并非借款人,该笔款项于我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且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2、在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从不知道有该笔借款的存在,也不知道该笔借款发生的情况,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______万元欠款,答辩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听说过,对此也深感诧异。在被答辩人的`举证中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该笔借款是被答辩人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所以该笔款项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3

  答辩人:罗某某,男,汉族,________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水贝工业区__栋__楼。

  委托代理人:龙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第四工业区三栋__楼。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已到期款项,其余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依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11/12

民间借贷答辩状4

  答辩人:___

  被答辩人:___

  答辩人就___诉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___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___承担

  ___与答辩人为___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_______月____日向___交付____万元现金,用于___与___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向郭国杰转款____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___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____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____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____%,计算利息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本金为____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____%的____倍计算为____元,远远少于____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5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住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

  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

  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

  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___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______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间借贷答辩状6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________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7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________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8

  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未曾收到过被答辩人____________万元的.借款。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因生活所需向其借款____________万元并不属实。答辩人也从未以现金形式收到被答辩人____________万元的借款。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具欠条,不符合事实。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已前往澳门,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才回国,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根本不在国内,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于该日出具欠条,完全不符合事实。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9

  答辩人:郑某,女,xx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村x村x号。

  委托人:庞,山东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xx年1月27日生,汉族,住xx县x镇xx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3月13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10

  答辩人:zz有限公司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zz

  答辩请求

  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zz 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xx年*月*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11

  答辩人: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____人,现住____,联系电话____。

  答辩人: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____人,现住____,联系电话____。

  被答辩人: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人,现住____,联系电话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答辩人___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____返还借款____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____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____万元,被告____出具了《欠条》。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____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___,借款人——被告____。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____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____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__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____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____年____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____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____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____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____年____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____年____月份底至____年____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___与被告____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3)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精选5篇)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1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

  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2

  答辩人: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8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技术有限公司

  XXX年10月17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3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xx。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4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xxx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5

  答辩人:黎XX

  答辩人对上诉人陈XX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究竟清晰,法律相关定性精确,合用证据适当,责任确定公道,审讯措施正当。因此,广州市×××人民法院(2012)×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讯断公道正当,哀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钱5000元,两边民间借贷相关创立。

  2011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过短信,被告理睬于2012年2月送还。因为被告一向未清偿借钱。

  2、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钱5000元,但抗辩称原告曾口头委托其先容外国工具,约定每月用度2000元,现原告所欠的处事费可与被告所欠的借钱相抵销,抵销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钱。对此,被告仅提供了部门电子邮件、原告的个人照片及资料、收集工具的资料证明,但原告对此均不予确认,称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劳务或物色工具,两边也未告竣任何协议。

  二、答辩人对上诉人所持概念的辩驳

  1、上诉人陈XX的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不创立,答辩人并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诉人在2012年2月尾,在网上帮其找外国工具,也未口头约定因必要翻,译和探求每月2000元的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协议相关。

  2、上诉人哀求答辩人偿还人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且不存在口头协媾和与民间借贷无关的任何协议。本人以为,上诉人的上诉哀求无理,一审法院讯断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4)

——劳动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5)

——民间借贷答辩状通用10篇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________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人: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退休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___)市商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______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______(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______(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_______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向_________(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_________(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_________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_________,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__________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_________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_________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__________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_________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_______(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__________,排除_________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__________”处应为“__________”。故被上诉人与__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_________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阿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_________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__________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_________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例【1】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xxx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

  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

  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

  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6)

——借款纠纷答辩状实用五篇

  答辩人:李XX,男,1963年7月12日生,住XXXX号。

  被答辩人:吴XX,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303房。

  原告吴XX诉被告李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为贵院受理,案号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号。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请求:

  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请在依法追究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法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108200元,共计508200元。《个人借款协议书》中答辩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

  答辩人与韩X华(系答辩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还款共计508200元,于2011年4月7日还款12000元、5月30日还款12000元、6月2日还款12000元、7月6日还款12000元、8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14日还款200000元、10月12日还款 82000元、11月4日还款6000元、12月13日还款225500元,以上共计508200元,包括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辩人在广州发放高利贷,并以此为营生,专门从事不法勾当。本案中,答辩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的确曾经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辩人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几万元的高额利息,答辩人真正借到手的现金远不及40万。然而因为急需资金,答辩人也只好忍气吞声。事后依然按照协议约定的40万元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达 108200元。在还款完毕后,答辩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借条,被答辩人起初只是说回去找找,后来就干脆说找不到了,答辩人心中虽有疑惑,然而也无可奈何,同时自以为已经还款了,借条返不返还都没关系。岂料被答辩人在已经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后仍贪心不足,反咬答辩人一口,利用答辩人的一时疏忽将未曾要回的借条恶意提起诉讼,意欲讹诈答辩人,朗朗乾坤,法治社会,被答辩人如此胆大妄为,着实令答辩人寒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足额偿还曾于2011年3月1日向被答辩人所借之款项及高额利息,而今其又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还款,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故意提起本次诉讼,属诉讼诈骗,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请贵院将其依法移送至相应**机关处理。本案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隐瞒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被答辩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答辩人请求贵院将被答辩人移送至相应的**机关,由**机关对其进行侦查、预审。即使贵院认为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被答辩人此举确属妨碍司法的行为,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因此次诉讼而造成之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不存在任何拖欠还款的事实,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恳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答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就起诉状,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不持异议:

  ……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持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的异议;……

  (二)关于诉讼请求之一的异议:

  1、对请求理由的异议:……

  2、对提供的证据的异议:……

  3、对请求依据的异议:……

  (三)关于诉讼请求之二的异议:

  ……

  (四)关于诉讼请求之三的异议:

  ……

  答辩人的其他答辩意见:(非直接针对起诉状的答辩部分)

  ……

  答辩人的请求:(包括反诉等,反诉请求格式与诉讼请求书写格式相同)

  ……

此致

人民法院

  年__月__日(签名或盖章)

  答辩人:香港____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注册号:__________,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____分行,帐号: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___市__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建材销售

  开户银行:___银行___分行营业部,帐号:__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返还双方在合作开发___花园项目所产生的欠款人民币1.8亿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合作开发___花园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于1995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

  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答辩人擅自处分___花园房产的事实有异议。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行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只有被答辩人才是名义上的开发商,答辩人根本无法自行处分___花园的房产。根据双方于1995年__月签署的《会谈纪要》,被答辩人同意将___花园交由答辩人包销,包销价为每*方米4500元,包销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属于答辩人所有,由答辩人负责纳税,包销价高于实际销售价,双方以包销价进行结算。随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了盖有被答辩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辩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擅自处分___花园房产不符事实。(二)关于诉讼请求部分

  1、关于请求理由

  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欠款人民币1.8亿元,理由是该款是___花园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辩人独占。答辩人认为,该款实际上是___花园包销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并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欠款。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会谈纪要》的约定,该款属于答辩人所有,是答辩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证据

  被答辩人只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以及答辩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答辩人对此有异议,答辩人认为,《会谈纪要》是本案的重要书证,特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复印件,请法院予以认定。(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或审计)3、关于请求依据

  被答辩人请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取得的1.8亿元包销差价款,有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据,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___市关于房地产包销的若干规定》第248条的规定,该1.8亿元包销差价款应属答辩人所有。(若诉讼请求有多项,应就其理由、证据和依据逐一进行答辩)

  答辩人还认为,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除了签订《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双方还签订了《会谈纪要》,因此,双方除了有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外,还有包销的法律关系,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的包销关系,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答辩人:李XX,男,1963年7月12日生,住XXXX号。

  被答辩人:吴XX,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303房。

  原告吴XX诉被告李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为贵院受理,案号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号。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请求:

  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请在依法追究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法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108200元,共计508200元。《个人借款协议书》中答辩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

  答辩人与韩X华(系答辩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还款共计508200元,于2011年4月7日还款12000元、5月30日还款12000元、6月2日还款12000元、7月6日还款12000元、8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14日还款200000元、10月12日还款 82000元、11月4日还款6000元、12月13日还款225500元,以上共计508200元,包括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辩人在广州发放高利贷,并以此为营生,专门从事不法勾当。本案中,答辩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的确曾经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辩人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几万元的高额利息,答辩人真正借到手的现金远不及40万。然而因为急需资金,答辩人也只好忍气吞声。事后依然按照协议约定的40万元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达 108200元。在还款完毕后,答辩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借条,被答辩人起初只是说回去找找,后来就干脆说找不到了,答辩人心中虽有疑惑,然而也无可奈何,同时自以为已经还款了,借条返不返还都没关系。岂料被答辩人在已经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后仍贪心不足,反咬答辩人一口,利用答辩人的一时疏忽将未曾要回的借条恶意提起诉讼,意欲讹诈答辩人,朗朗乾坤,法治社会,被答辩人如此胆大妄为,着实令答辩人寒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足额偿还曾于2011年3月1日向被答辩人所借之款项及高额利息,而今其又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还款,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故意提起本次诉讼,属诉讼诈骗,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请贵院将其依法移送至相应**机关处理。本案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隐瞒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被答辩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答辩人请求贵院将被答辩人移送至相应的.**机关,由**机关对其进行侦查、预审。即使贵院认为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被答辩人此举确属妨碍司法的行为,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因此次诉讼而造成之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不存在任何拖欠还款的事实,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恳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香港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注册号:xxxxxxxxxx,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xxxx分行,帐号: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市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xxxxxxxxx,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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