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

首页 / 答辩状 / | 2022-12-06 00:00:00 答辩状

第三人答辩状1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住址:XX市XX区XXXX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年和--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房37、5*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人答辩状2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颁发给答辩人第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19xx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xx年至19xx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xx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19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于19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20xx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xx年原XXX郊区人民*将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xx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xx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而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xx年,是在19xx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人答辩状3

  答辩人:xx

  答辩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第三人xx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经协商双方于20xx 年11 月8日签定合同购买了被告的别墅一栋(产权号为权000xx,建筑面积为560*方米)。在购买别墅前,第三人xx也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房屋情况,看到产权证中只有被告一人登记为所有人。在签订合同当天,第三人支付了房款,后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产权证。以上事实,有书证合同、收条、房屋产权证等证实.请法庭依法予以确认.

  答辩人认为,xx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原告对房屋也享有所有权,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因此,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该房屋应属第三人所有。请求法庭依法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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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1)

——第三人称歌词

第三人称歌词

第三人称歌词1

  他想知道那是谁

  为何总沉默寡言

  人群中也算抢眼 抢眼的孤独难免

  快乐当然有一点

  不过寂寞更强烈

  难过时候不流泪

  流泪也不算伤悲

  天真以为是他的独特品味

  殊不知是他

  难以言喻的对决

  子母画面分割上演谍对谍

  而谁是谁

  对于第三人称的角度而言

  也明白其实

  每个人都有缺陷

  不自觉遮掩 多少也算

  自然的`行为

  快乐当然有一点

  不过寂寞更强烈

  难过时候不流泪

  流泪也不算伤悲

  天真以为是他的独特品味

  殊不知是他

  难以言喻的对决

  子母画面分割上演谍对谍

  而谁是谁

  对于第三人称的角度而言

  也明白其实

  每个人都有缺陷

  才不断的追寻 更好的自己

  直到青春一定程度的浪费

  才觉得可贵

第三人称歌词2

  主观镜头太靠*

  难过太立体

  用远景保持疏离

  我 冷眼旁观雾中风景

  不偏不倚 一镜到底

  第二张脸很吃力

  笑容很僵硬

  用 一号表情面对失去

  我开始用第三人称的口气

  不疾不徐 全事不关己

  看着她

  自成一局 歇斯底里

  看着她

  双人床上solo抽泣

  第三人称的自己

  有病就**

  那么神经 那么入戏

  第二张脸很吃力

  笑容很僵硬

  用 一号表情面对失去

  我开始用第三人称的口气

  不疾不徐 全事不关己

  看着她

  自成一局 歇斯底里

  看着她

  双人床上solo抽泣

  第三人称的自己

  有病就**

  那么神经 那么入戏

  随便她

  自成一局 歇斯底里

  随便她

  双人床上solo抽泣

  第三人称的自己

  骂得好过瘾

  这点破事 什么玩意

  渐渐她*静

  渐渐我走远

  那些疯狂也渐渐不见

  某一天 回头

  看见她还站在原地

  收留着 那年打包好的眼泪

  谢谢她 曾歇斯底里

  谢谢她 一直在那里

  第三人称的自己

  我慢慢走*

  抱着她忍不住哭泣

  oh oh oh

  oh oh oh

  那些曾经都在心里


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2)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篇

  第三人答辩状 1

  第三人:

  住所:

  原告:

  住所:

  被告:

  地址:

  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认字_______第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第三人对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______区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_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_____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_______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第三人答辩状 2

  答辩人:xx

  答辩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第三人xx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经协商双方于20xx 年11 月8日签定合同购买了被告的别墅一栋(产权号为权000xx,建筑面积为560*方米)。在购买别墅前,第三人xx也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房屋情况,看到产权证中只有被告一人登记为所有人。在签订合同当天,第三人支付了房款,后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产权证。以上事实,有书证合同、收条、房屋产权证等证实.请法庭依法予以确认.

  答辩人认为,xx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原告对房屋也享有所有权,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因此,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该房屋应属第三人所有。请求法庭依法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

  二○xx年xx月xx日

  第三人答辩状 3

  委托代理人:潘月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要求,具体答辩如下:

  首先,答辩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

  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综上,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至今并非纠纷标的之房屋所在村集体成员。虽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其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强制性性法律规定,损害了村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答辩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依照约定交付房屋,而被上诉人却在未将房屋全部价款支付给答辩人的情况下(至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又将房屋卖与被答辩人,现该房由被答辩人实际占有。答辩人认为,被上诉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归于无效。

  三、被答辩人虽然与答辩人没有合同关系,但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依法返还房屋。

  四、综上,原审判决被答辩人依法履行返还房屋义务并无不当之处,被答辩人作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应另案再诉,而非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六、被答辩人提到的“六、一审判决书中出现多处错误:……”,答辩人认为即便一审法院对于被答辩人住址书写错误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名称错误也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事由,被答辩人以此理由上诉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审判决义务的时间,属于恶意诉讼,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要求。

  答辩人:***

  第三人答辩状 4

  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方××,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住址: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

  被答辩人:卢××,男,63岁,汉族,花都区人,住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号之×××新村×栋×房,身份证号码:440121××××××××1514,联系电话:1371××××903;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是善意取得本案争议房屋(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楼×××房)所有权的。

  第一,答辩人在向本案被告购买争议房屋之前,对于被答辩人是否向被告购买本案争议房屋之事毫不知情;

  20XX年3月12日,答辩人方××经协商与被告一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一名下的房产一套(产权号为: )。

  在购买别墅前,答辩人方××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过房屋情况得知产权证中只有被告一一人登记为所有人,也亲自前往本案争议房屋参观过并无他人居住。

  第二,答辩人是以合理的价款取得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的;

  20XX年5月8日,答辩人方××向被告一支付了房款¥150,000元,被告一亦向答辩人开具了正式的发票,因此,答辩人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本案房屋的所有权的。

  第三,答辩人与被告一已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的手续当中;

  20XX年5月9日,答辩人与被告一向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递交了相关的材料,申请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及南沙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受理回执等证实。

  请合议庭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本案争议房屋是否存在已被其他人购买的事实,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正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因此,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该房屋应属答辩人所有。

  请求法庭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6月29日

  第三人答辩状[2]

  第三人:XXX 女 46岁 住扬州市广陵区XXXX乡龙泉村大一组27号

  原告:XXX住所:扬州市东方国际食品城XXXX室

  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6号

  原告XXX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XX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10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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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答辩状 5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颁发给答辩人第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19xx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xx年至19xx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xx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19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于19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20xx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xx年原XXX郊区人民**将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xx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xx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而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xx年,是在19xx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3)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5份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1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住址:XX市XX区XXXX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年和--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房37、5*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2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XX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XX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XXX市郊区人民**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XX市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批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XX市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XX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20xx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88年原XXX郊区人民**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XX市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3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XX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XX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XXX市郊区人民**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XX市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批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XX市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XX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20xx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88年原XXX郊区人民**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XX市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4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5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住址:XX市XX区XXXX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年和--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房37、5*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4)

——仲裁答辩状3篇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_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______元。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________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________的补偿要求,于是________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______天不回我公司上班(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据________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________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________集团职工手册》第____章第_____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_____天、一月中累计旷工______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______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________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________无故连续旷工_____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________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________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________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______元,故________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______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________要求支付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________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________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________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________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申诉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申诉人_______因_______诉我司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而是根据答辩人与申诉人签订的《______劳动合同书》答辩人与申诉人各持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工作年限,有明确约定合同协议期限截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根据合同约定再合同期满后告知申诉人不再续签合同。对于答辩人提出的与答辩人下属________管理部门签订的《__________员工培训协议书》虽盖有本单位______管理部们专用章,但未加盖本单位人事专用章不符合《___________人事管理操作规范》第十五条:劳动协议签订应加盖本单位人事专用公章。超越了部门的权限,也不符合我司内部程序,应当无效。因此答辩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申诉人赔偿金,也无需承担_____%培训费用。

  第二,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支付拖欠的______年____月~____月:日工资_______元x____个月-已支付的_______元=_______元、______年____月~____月工资_______元的请求,我方不予认可,我方已在培训期间支付了必要的生活费和工资等级表中的等级工资_______元。

  第三,我方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申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无需再支付______年___月至___月的工资,也无需为申诉人缴纳______年___月至___月社会保险。对于年终奖,是奖励优秀员工的奖励机制。申诉方并非优秀员工,答辩方拒绝支付______年至______年年终奖。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______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______%)。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______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______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______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______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______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______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______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______万元(施工图设计费______万元;逾期违约金______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______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5)

——优秀共青团干部主要事迹第三人称3篇

  XXX,男,*预备党员,XXX专业。曾任XXX学生会*,现任班长。

  思想上与时俱进,曾参加XXX首届“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训班”,并顺利获得结业证书,在上党校期间被评为“党校优秀学员”。认真学*理论、学**,被评为双学活动“先进个人”。

  学*成绩优异,曾获三等人民奖学金,大一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其在XXX年7月参加校区电子竞赛培训,充分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中,熟练的掌握了单片机的应用、电路设计与调试,并且在XXX年9月获得江苏赛区优胜奖。在班级学风建设方面,其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在做班长期间带领班级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以及“优秀团支部”称号。

  多次参加暑期社会实践,“XXX”小分队获得校级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小分队”称号,其个人受到“希望工程”杂志、西宁电台、网易、张家港日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其所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先后在四川北川、青海西宁、安徽凤阳建立暑期社会实践基地,为XXX校区的暑期社会实践做出了突出贡献。被评为校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2次),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被评为校级“优秀调查报告”, “XXX”小分队获得省级三下乡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称号,

  具有很强的组织与沟通能力,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被评为校级“十佳青年”“优秀学生干部”,在其带领下,XXX校区学生组织做出了多处的改革,成立学院学生会,明确艺术团、社团联合会在艺术文化、科技创新方面上的分工,强化例会制度,加强权益保障部等特殊部门的执行力度,逐步完善校区早操、晚自*的检查工作,并且取得初步的成功。在XXX年被评为“优秀学生会”。

  其在保证完成学业的情况下,多次在XXX冲压件厂、XXX、XXX国际酒店挂职锻炼,其专业知识应用、交际与组织能力得到企业的充分认可。

  积极参加校区知识、文艺、体育比赛,被评为校园“开心辞典暨百科知识竞赛”第一名、“江XXX”杯知识竞赛“优秀组织者”、 “江南新绿”XXX五周年庆活动“先进个人”等。两次作为XXX*表队旗手参加校区运动会,获得团体跳远比赛第四名,篮球赛罚篮第三名等。

  黄xx,师范大学人文学院1x级人文学院二班学生。自3月以来一直担任人文学院团总支副*、班级团支部*。刻苦学*,成绩优异,在学生会的工作中,认真负责,开拓创新,不断挑战自我,完善自我。

  一、创新理念,积极工作

  在团的工作和学生会工作中,xx有一套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她组织学生会干部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学风建设,针对学院各年级不同情况,通过加强考勤、系列学术讲座、课堂笔记大赛、开展系列团日活动和特色团支部等活动,建立人文学院团员电子信息库,加强了对全院团员的管理,有效地改变了学生以往在学风方面存在的恶*和陋*。

  在暑期实践活动中,经过她前期的联系、准备及申请等工作,由她带领的“落实科学发展观,牵手圆梦传爱心”人文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暑期义务支教调研队与烟台大学“阳光古驿”支教队一起,深入农村支教调研。xx在实践活动中展现的组织才能,得到了xx电视台“生活1+1”栏目的重视,并获得了学校、学院领导的一致好评,在全校暑期实践总结表彰中获得优秀组织奖和优秀团队奖。

  在担任团总支副*后积极带领全院10个社团开展包括轮滑协会、“采薇”书画社活动,她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了“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省郁金香节”等活动,新成立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人文分会也在团总支的指导和她本人的努力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二、严格要求,刻苦学*

  在学*上,xx从大一至今,学*成绩在班级一直很优秀,个人积极要求进步,并培养自己各方面的兴趣,真正做到了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多次荣获学校“全优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工作中,她的努力得到了学校、学院的肯定,在过去的三年中,她被学校评为“民族知识竞赛冠军”、“迎新晚会表演二等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高原红网站优秀管理员”、“优秀先进个人”、“奥运服饰设计大赛优秀表演者”“*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等奖项;生活上,她严格要求自己,在为自己的理想不断拼搏的过程中也不忘与身边的人们分享胜利的喜悦,在默默的奋进中她以乐观的精神享受着人生的挑战,向圣地亚哥那样坚信美好的未来。

  三、充满活力,追求卓越

  随着自身工作经验的积累,她处理工作时果断成熟,思路更加缜密,结合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情况,提出了“务实、服务、创新”的团队理念,在思想上带领团总支、学生会队伍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积极协助我院学生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并取得一个又一个优异的成绩。在班级,她是一名普通的班干部,但是她所在的班级因为有了她而充满活力。

  她始终以“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作为要求自己的准则,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不仅对自己要求严格,而且对所从事的团总支、学生会工作也很严格,“要做就做最好,做到问心无愧”是她经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在团总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中,她严格要求自己和学生干部始终如一的坚持学生干部宿舍值班制度、班级服务制度、干部带操制度以及学生会例会制度和考核制度,为学院学生的学*、生活等起了保障作用;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她从不以副*的身份向学生干部发号施令,而是自己能做到的,从不推辞退缩,在组织、参与活动中寻找乐趣与激情。

  王静,女,1990年1月出生。王静同学于2009年9月进入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时光如梭,转眼两年逝去,在此期间,她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用她自己的话来说:“我可能取得了些许微不足道的成绩,但这与学校的重视,党组织的关怀,老师的帮助,同学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在老师同学眼中的她是一个开朗、活泼、大方、学*成绩优秀、工作出色的学生。她进校以来各方面表现突出,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靠拢党组织,坚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学*勤奋,自觉性强,各科成绩优秀,此外,她还掌握了英语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顺利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通过了对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学*、办公自动化操作的实训。同时,她还考取了外贸跟单证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她还在为导游证而不断的努力。

  在不同的实践工作中,使得她各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培养了她实践动手能力及社交能力,使她从幻想到实干、从生涩到娴熟、从慌乱到从容。而优秀的工作表现,使她获得院“寒假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的荣誉。两年多的大学生活,她不断努力进取,在思想、学*、工作、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通过她的努力,在20xx年的一年中,她取得了院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就正如她说的,“这与学校的重视,党组织的关怀,老师的帮助,同学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大一的她担任团支书一职,通过和大家一起努力,和系领导的支持,使班级获得了“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荣誉称号。她认真组织好每月的团日活动,而且能积极调动大家的思想,引导非团员积极向团组织靠拢,做好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工作,该生被评为“优秀团干”,入校后该生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处处以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现在已被列为入党考察对象。大二担任班长的她,在班级里,能够以身作则,和同学相处的十分融洽,同学们都很喜欢她,信任她。在和大家一起建设温馨班级的同时,又使班级获得了“建设温馨班级二等奖”。当然这和班级的每一个人都是分不开的。在学*、工作之余,她也不忘致力于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献血事业,为社会献上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在生活上她也十分俭朴,从不铺张浪费,也从不乱花一分钱。但是,只要哪个同学在生活上遇到了困难,她都能力尽所能的帮助解决。在个人社会实践上,她能够利寒暑假和*时的业余时间,积极地投身到社会这个大家庭中,锻炼自己,丰富自己!

  王静同学身上体现了一名莘莘学子良好的道德品质,一种为国学*的思想态度,一种身体力行的工作作风,体现了一名当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基本素养。在学生心目中,她无疑是一面旗帜,一个众人瞩目的学*榜样,她应当是一名当之无愧的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6)

——优秀团员第三人称总结 (菁华5篇)

  杨xx,男,xxxx年x月出生,2000年入团。现任xx公司生产管理部安全员。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一直在岗位上虚心学*、刻苦钻研、兢兢业业、默默奉献,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突出的业绩,充分发挥了一名*的模范带头作用,赢得了公司上下的一致好评。

  一、思想政治表现

  该同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日的生活里认真学*马列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的指导理论和思想。并且将这些理论理解与*时的实践结合,在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加强对党课的学*,更加全面、系统地掌握了党的理论知识和方针政策,提高了政治思想水*,坚定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的信念,增强了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该同事始终保持着一颗不断进取的心,处处做出表率,勇于奉献,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员。

  二、学*方面表现

  该同志一致主动加强业务学*,努力拓展自身能力,自2007年7月在xx分公司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一直从事安全员的工作,他深知作为一名安全员,掌握好安全知识理论以及学*相应的经验是目前工作的基础。只有学*好这些知识,才能将知识应用到xx分公司的建设与发展中去,才能很好的完成其本质工作。2010年该同志通过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该同志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能做到不骄不躁、勤奋刻苦,严谨治学。在工作之余他不断的学*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事故分析理论等知识。除了坚持业务学*之外,还坚持自学氧化铝工艺等相关专业知识,以增长知识面。由于工作任务重,要想搞好学*,必然要在学*效率和方法上下功夫。勤于总结是他的一个学*法宝。科学的学*方法,高效率的学*使他在工作中一直有独特的意见和见解。工作期间,他严谨认真,勤学好问,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遇到不懂的地方就及时向有经验的同事、前辈请教,他深刻的认识到不断学*是一个进步的最好、最快的法宝。

  三、工作态度、成绩和勤奋敬业方面表现

  在工作上,能够牢记党的宗旨,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与时俱进、务实创新、爱岗敬业,完成本职工作成绩突出。

  自进入xx分公司以来,该同志在安全员的岗位上勤恳扎实、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出色地完成了岗位工作。坚持每周都深入现场,检查督促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整改;组织开展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编写入厂培训教材,组织员工考试,不合格不能上岗;编写安全管理制度,为分公司的建章立制工作贡献力量;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活动,安全视频学*活动等;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参加xx市安监局的安全培训班,取得了安全培训合格证;积极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参加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例会,传达分公司的安全指示与精神。工作方面,该同志一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出色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质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该同志为了干好工作牺牲自己的周末时间,任劳任怨,不提任何加班报酬,一直以一个优秀的*的标准要求自己,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面对自己的工作,发挥着一名*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生活方面表现

  该同志有乐观的生活态度,团结同事,乐于助人,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严于律己,能够虚心接受别人的意见,正视自己的缺点,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不断进步。该同志积极参加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活动,组织、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活动地点,随时都可以看到他助人为乐的身影。该同志拥有阳光心态,心态*和,处变不惊,为人处事方面也达到了一个优秀*的标准。

  通过思想上,学*上和工作上的历练,该同志的工作作风和思想觉悟方面都表现很出色,对自己的事业和各方面的能力都有更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所应起到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现出来的奉献精神。该同志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都能做到有思想有主见,有责任感,能够融入到群众中去,真诚地为人民服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相信在今后的学*、生活、工作中,该同志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xx,就读xx学院机电系,男,*预备党员,曾担任班学*委员,*团助理。现任机电系学生会*兼机电系团总支第一届委员会委员。本人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努力上进,作为一名学生干部,我能按时按质地完成每一次工作,并努力学*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为以后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打下基矗以下是本人在思想、学*、工作、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学**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有益的活动。在政治理论的学*上,慎于思考,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通过各方面的综合学*,努力让自己从思想上更迈上一步,在广大青年中发挥模仿带头作用,发展自己的优势,施展自己的才能,并增强自己作为共青团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学*上,有明确的学*态度和目标。有自己独特的学*方法,并通过勤奋刻苦的学*,取得良好的效果,XX–XX学年的综合测评专业排名第一,荣获“肇英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我从都不会出现迟到、缺课、早退等情况。在刻苦学*的同时,亦十分注重课外知识的学*和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现正从师范专业的角度上去钻研相关的学科,让我从中收获了不少。

  在工作上,本人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具有奉献精神。自从我成为一名学生干部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始终都以“服务同学”作为出发点。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种任务,也积极地开展其他各种活动。也积极参加各种志愿活动,曾获“优秀学生干部”、“三下乡积极分子”“学*标兵”、等多项称号。。在工作期间,认真负责的态度,刻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都得到各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在学生会中,本人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在生活上,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待人真诚、乐于助人。生活简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讲究个人卫生,有良好的生活*惯。有自我的批评精神。同时我也经常帮助一些生活需要帮助的同学,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争当做一名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

  当然,我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学*成绩仍有待提高,工作过程中有时显得过于严肃,在一些具体环节的工作方法还有待改进。在今后的思想、学*、生活、工作中我将继续保持自己的优点,不断改正自己的缺点,努力提高各方面的素质,做一个现代社会主义建设优秀的工作者。

  xxx的学校生活即将结束,回顾一学年的学*和工作,作为一名团员,深觉在团组织的培育下,自我在思想和工作两方面都有很大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思想熟悉,为了今后的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xx期间的团员个人总结如下:

  一、学*上:

  我深知学*的重要性。应对二十一世纪这个知识的时代,应对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我认为离开了知识将是一个一无是处的废人。大学时代是学*现代科学知识的黄金时代,我应当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用知识来武装自我的头脑。首先,合理安排时间,调整好作息时间,分配好学*、工作、娱乐的时间。其次,要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教师布置的作业一般是他(她)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具有很高的价值,应认真完成。认真对待考试,考前认真复*。另外,进取阅读有关书籍和资料,扩大自我的知识面;常常提出问题,与同学讨论,向教师请教;搞好师生关系,师生相处得融洽和睦;抓住点滴时间学*一些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储备知识总是有用的。

  二、思想上:

  **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的学校。这一年来,我经过对团知识的学*和进取的参与团内的各项活动,让我更深刻的了解到作为一个*的光荣和职责的重大。我认识到团员负担着为实现我们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和促进共同发展的三大历史任务,要实现这些任务,目前的阶段主要做的事情是努力学*,积累更多的知识以便将来的运用。

  三、工作上:

  为了使自我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大学生,为了从各个方面锻炼和提高自我,为了在将来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在院团委修改部记者团担任记者一职,并多次在学院创办的院报上发表文章。同时我也是班里的组织委员,在过去的一年中,因为我工作上的良好表现,我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另外,由于去年我在院团委宣传部工作表现优秀,被评为“先进工作个人”。当然了,学校一向鼓励贫困学生奋发自强,并且给予了很多的帮忙,我也在去年获得了“阳光”助学三等奖学金,这些都激励着我继承努力,用自我的勤勉回报学校、回报党、回报全社会!

  四、生活上:

  尽量与舍友、同班同学搞好关系。广交朋友,结识一些高年级的师哥师姐,向他们请教学*、工作、生活上的问题。因家庭原因,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不让辛苦父母继续为我的学费、生活费发愁,不再为了我节衣缩食,我做过很多的兼职工作,包括在网通公司做数据核对、在超市做收银员、为话机世界发传单等。做兼职既能够增加经济收入,又能接触社会,大大开阔了我的视野,锻炼了我的交际本事、团队协作本事,也让我更自信了。

  以上所有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团组织的准确领导和悉心培育。当然,人无完人,在我的学*和生活中总会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所以,我还须加倍努力,才无愧于作为一个真正的*。

  有句话说:“青春觉得很长,但用着用着就觉得不够了。”这句话说得真好,驶入白驹过隙,一年的时光转瞬即逝。春风中,绿叶里。新的一年又重新开始在我们的脚下。回首过去,真可谓是“感慨万千”,过去的一年,真正给了我们的人生一次重要考验。十年寒窗苦读,我们终在六月里有了一段小结,于是我们怀着六月的希望,七月的脚步,八月的热浪,来到我们的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新奇与探索中的大学生活第一学期已经过去了,画了一个句号,所以现将*一年的思想与大一第一学期心得向团组织作以下汇报:

  一、思想方面。大一伊始,便认真书写入党申请书,递交党组织。时刻学*党的理论、党的思想,在党*召开期间,每天关注最新新闻,手机*资料。*闭幕后。多次写心得体会,并且参加有关*的征文比赛,虽未获奖,但收获不少。寒假期间,买了一本书,认真学*了*精神内涵,了解*召开的重大意义后,在村子里作宣传。在学校里班会课上阐述自己的见解。

  二、学*方面。进入大学以后,我始终保持高中刻苦学*的精神,坚持每天写日记,不断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我做到了不缺课、不迟到、不去网吧等我的理念,同时。在*时,我大量地读课外书籍,来提升自己的素养,与我自己对人生的思考有重大帮助,在参加湖南农大“湘农杯”征文比赛时获得优胜奖要归功于*时的积累,所以在学*方面我对自己比较满意。

  三、生活方面。作为一个贫困家庭的学生,我*时勤俭节约,不怕苦、不怕累。通过兼职,勤工助学来获取生活费,缓解家庭负担,严格有要求自己,多做事、少说话,与同学处理好关系。

  站在大二的尾巴回顾我这两年的大学生活,虽然不是班干部,也没有加入学生会,但还是过得充实,收获满满,问心无愧。没有浪费宝贵的大学时光。首先,我深知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我以“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的诗句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每天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任务,自己又在课外阅读了许多与自己专业有关的书籍。因为我的专业需要了解各种各样的知识。建筑,植物,艺术,绘图软件……个方面都有涉及,面广但时间有限,所以我不敢怠慢,希望有一日能成为千里马,对国家的绿化建设尽一份微薄之力。

  其次,我不断的阅读各种各样的,专业以外的书籍。经常跑图书馆。从文学到艺术,从科技到哲学,从心理学到社会学等都有涉及。面在于广而不在于深。毕竟,现在的社会竞争过于激烈,只有多读书,多充电,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学识与修养才能在社会上站稳脚跟。我也自知自己在学识方面是多么的不足,遥想钱钟书先生用大学四年时间几乎读遍图书馆藏书,马克思在图书馆用脚“滴水穿石”,更是深感自愧不如。所以我必须努力努力再努力。

  再次,作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仅仅有丰富的学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修养。一个人如果只有知识而没有最基本的道德修养,那也是一个废才。在学校里我与同学和睦相处,和气的对待每一位同学,避免发生语言与肢体上的冲突。对待师长礼貌客气,说话时使用敬语。在学校外面也礼貌待人,在公交车上会主动让座,懂得倾听别人的讲话,自己讲话时注意用词与语调,重视讲话之道。孔子曾说过,人应当每日而三省,我虽然没有每日三省,但保持着经常记日记的*惯来自省,写下自己对世界的感悟。这也是提升自己的一个重要途径。

  最后,要成为一名优秀的21世纪人才,我还有长长的一段路要走。我必须不断的充实自己,相信天道酬勤,努力耕耘。珍惜时间,今天我要做的事非常重要,因为我为这些事所付出的是我生命里的一天。因为今天的奋斗是为了明天的成功。


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7)

——担保答辩状 (菁华3篇)

  答辩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西路***号**小区*-*-***室。

  现就原告韩**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予认可:

  1、答辩人在同被答辩人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担保时,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借款50万元,但是同时口头约定了利息每个月5%,上给息。签订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xx年8月1日杨**打款给被答辩人利息2.5万元,被答辩人借款给杨**50万元,实际杨**收到的款项是47.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被答辩人出借给杨**的借款金额应该为47.5万元。

  2、被答辩人起诉所称20xx年10月13日杨**向其追加借款15万元一事,答辩人并不知情,在杨**尚未偿还被答辩人债务的情况下继续向被答辩人韩**借款一事,答辩人并未同意对此提供担保,并且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向杨**借款15万元的事实。

  3、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上给息,并且实际上也是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分别于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每月2.5万元借款利息,现因杨**逃匿,答辩人不是其本人无法从银行打印其向被答辩人打款的银行流水,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二、答辩人只应承担杨**抵押登记的房产所登记债权数额外的保证责任;

  答辩人为杨**与被答辩人韩**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杨**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镇**花园西区**-*-***室房屋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房他证**字第****8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记载,杨**抵押给韩**的房屋担保债权数额为41万元,故答辩人只须在6.5万元的借款数额内替杨**向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答辩人已经主动替杨**向被答辩人归还了20万元的债务;

  答辩人于20xx年12月11日,在见证人杨永奎的见证下向被答辩人韩**打款20万元,替杨**归还欠被答辩人的债务,被答辩人韩**向答辩人出具了收条一份。

  四、被答辩人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些不是必须费用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综上,答辩人只是在杨**与被答辩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担6.5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实际代杨**归还了20万元,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电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辩人马某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_______返还借款_______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_______万元,被告_______出具了《欠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某,借款人——被告_______。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_______万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_______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

  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_______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至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某与被告_______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西路***号**小区*-*-***室。

  现就原告韩**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予认可:

  1、答辩人在同被答辩人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担保时,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借款50万元,但是同时口头约定了利息每个月5%,上给息。签订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xx年8月1日杨**打款给被答辩人利息2.5万元,被答辩人借款给杨**50万元,实际杨**收到的款项是47.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被答辩人出借给杨**的借款金额应该为47.5万元。

  2、被答辩人起诉所称20xx年10月13日杨**向其追加借款15万元一事,答辩人并不知情,在杨**尚未偿还被答辩人债务的情况下继续向被答辩人韩**借款一事,答辩人并未同意对此提供担保,并且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向杨**借款15万元的事实。

  3、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上给息,并且实际上也是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分别于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每月2.5万元借款利息,现因杨**逃匿,答辩人不是其本人无法从银行打印其向被答辩人打款的银行流水,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二、答辩人只应承担杨**抵押登记的房产所登记债权数额外的保证责任;

  答辩人为杨**与被答辩人韩**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杨**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镇**花园西区**-*-***室房屋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房他证**字第****8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记载,杨**抵押给韩**的'房屋担保债权数额为41万元,故答辩人只须在6.5万元的借款数额内替杨**向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答辩人已经主动替杨**向被答辩人归还了20万元的债务;

  答辩人于20xx年12月11日,在见证人杨永奎的见证下向被答辩人韩**打款20万元,替杨**归还欠被答辩人的债务,被答辩人韩**向答辩人出具了收条一份。

  四、被答辩人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些不是必须费用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综上,答辩人只是在杨**与被答辩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担6.5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实际代杨**归还了20万元,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8)

——第三人称作文700字 (菁华3篇)

  我有一位同学,他叫张*。他的学*成绩非常好,同学们都很佩服他,可我却不以为然,因为听人说,他曾从家里偷钱买罐头吃。不管这是真是假,总之,我对他没有好感,对他的态度十分冷淡。

  但有一件事使我真正地了解了他的为人。

  一次,班上组织看电影,张*是文娱委员,自然由他买票。他买票回来时,我正好去倒垃圾,看见他先往兜里藏了一张,我心想:哼:把好票留给自己,真自私。但是,我没有揭发他的“罪行”。看电影时,我留神看他到底坐哪儿。老天,他坐在2排39号最差的座位上。真没想到,他不是我想象中的那号人!

  这件事过后,我对他的态度有点儿改变了。

  还有一次,我看见他拿着一张“大团结”匆匆忙忙地跑出家门。我想知道他干什么,于是就悄悄地跟在后面。我看到他跑进了商店,一会儿工夫,就捧着两瓶罐头出来了。哦,我明白了,看来,他所做的与我听说的很相符嘛!咦,不对!他怎么不往家走?对,跟踪到底。我跟着他七拐八拐地进了一条小胡同里。我盯着他走进了一间小屋。我蹑手蹑脚地来到门前,竖起耳朵听里面在说什么。“孩子,你怎么又给我买罐头了?”一个苍老的声音在问。“没关系,这都是用过年的压岁钱买的。再说,您没儿没女,您不是把我当成您的孩子吗?那还见外啥?”听到这儿,我全都明白了,这回真的明白了。在回家的路上,我想,张*身上有一种我没有的东西,那就是一心为他人着想的崇高品质。今天我才真正地了解了他。

  张*,你是一个好学生,我一定追上你!让咱们俩并肩前进

  在我家楼上,新搬来一位姐姐。她很文静,不太说话,从她那张忧郁、紧张的脸上看出她有着许多心事。她总是行色匆匆的,也不太和我打招呼,我几乎没见她笑过。

  有一次,我从外面回来,快到家时,看见姐姐从我身前走过,又是行色匆匆的,她步子很快,头一直低着向前走。这时楼道里刚有一批朴完课的学生出来,他们说着笑着是那么活跃。一个男生骑着一辆漂亮的赛车和他的同学说说笑笑骑向了姐姐,男生并没有看见姐姐,姐姐也没有注意他们。正当车子快要撞到姐姐时,那男生刹住了车,停在了姐姐面前。姐姐没有抬头看他,只是向左走了一步,但同时车轮也向左拐了一下,姐姐又不耐烦地向右走了一步,车轮又同时向了右。姐姐生气地抬起头想骂他,接下来的事,我都预料的出,一定是不欢而散。

  但出乎我意料的是,姐姐抬起头,看到的是那男生对她的微微一笑。他笑得那么自然,那么纯真,似乎还带有一丝歉意。姐姐的话顿时被堵住了,姐姐只是用一种莫名其妙的眼神望着眼前这个大男生,一直到那个男生骑走。姐姐呆呆地站在原地,似乎在想什么,她这才缓缓地收回目光,又匆匆地走进了楼道。

  这件事以后,我许久都没见到姐姐的身影了。直到一天我放学回家,碰到姐姐,她向我热情地打招呼,还冲我甜甜的一笑,我突然发现,姐姐笑起来是那么美丽。以后,我每次见到姐姐她都这样。

  姐姐变了,她变得有活力,有自信了,全身都充满了生气,就仿佛一朵已凋谢的花一夜间有绽放开了,是那么美丽,充满了生命了。

  这下弄得我莫名其妙了,姐姐为什么一下子变了一个人似的,是以为那天那个男生的微笑吗?我想应该是的。

  她喜欢折磨人,一会儿对你好,一会儿对你坏。 没有安全感,也不会给别人安全感。她爱不起,更怕伤害。 最暴躁,最善变,最没耐心,最冲动,最耐不住寂寞又喜欢假惺惺的让自己一个人呆着。 有时候又充满阳光的

  气息,爱笑爱说话,活蹦乱跳,可爱迷人。 那是在她真的开心的时候。 她五官或许不是很精致,但她知道自己的闪光点,你可以说她自恋,或者自以为是。 她喜欢热闹,总会成为聚会的焦点,前提是她想。 她也享受孤独,静座在一个人的房间听着很伤感的音乐。 虽然她经常会觉得孤独,寂寞,抑或是想一个人,在房间里心情压抑低落,睡觉时候在床上辗转反侧,她也不会轻易打电话给任何人诉说。 一早起来,又会轻轻松松的打理一切,

  慌慌忙忙的拽着大衣拎着包往外冲。 她从不轻言爱,不会撒娇,不会装软弱,不会说甜言蜜语,她的爱很沉默,那并非是因为她缺少那份勇气,在她的心里有一道栅栏,那就是自尊,那是责任,以及现实中的背负。他必须确

  定那个人是否可以承受得了这一切的,承受她的撒娇、她的无理取闹,她的倔强,她的悲观,她所有的性格缺陷且永远不离不弃。 如果有一个这样的女孩对你说她爱你,那就代表在她的心里你的分量胜过了她在乎的很多东西。

  她不让你给她买这买那,却也会为你私自买给她的礼物而暗自开心, 因为女人觉得那是你的宠爱。 她在意的是你的心,你若真心,她必然实意。 她会经常冒出些新鲜的想法来调剂生活,她的多变不会让你不安只会让你

  快乐, 她的敏感在你的 呵护下慢慢消失不见,她的倔强被你的保护软化, 她的伪装在你面前被轻易识穿。她那样喜欢你的爱,这样懂她的人,才体会得到她的好。 她的爱与不爱是忽然的,惨烈的。 她真的决定去爱了,不

  两败俱伤身心俱损她不会收手, 当然,当她不爱了,就是月老下凡也无济于事。 所以,别爱这样的女孩,她太偏激,太虚伪,太神经质,太难伺候,太不温柔。 如果你没勇气可以坚持爱她,就别爱她。


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9)

——答辩状 (菁华3篇)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原告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就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________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程序全法。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_________处报案称,行政处理相对人原告_______在城区正街从事经营服务,该经营户未按政策规定缴纳_____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规定缴_____费。答辩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原告______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______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拒不缴_____费。至此,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对行政处罚相对人_______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充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原告诉求事实理由不足。

  (1)我们向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到经营门面。当时其________在场,并非其诉称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象。

  (2)行政处罚相对人以环卫部门未按照《___________》中的第_____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____________。依据此规定,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限期整改不缴纳_______费的行为。答辩人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仍不缴纳______费,至此答辩人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三;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缴纳__________费,数额标准没有违法,没有超标准,且程序合法。

  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答辩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林地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本诉原告)针对反诉所称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如下答辩:

  一、请求事项:

  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1、答辩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该临时使用房随时可以拆除恢复__________林地,答辩人(本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

  2、答辩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答辩人(本诉原告)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最终拆除了临时使用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故意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对__________林地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答辩人(本诉原告)认为: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_______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_______元,而是只借了_______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元,约定月息_______分,借期_______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_______元而未写大写_______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_______万元及利息_______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元,而且出具的也是_______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第三人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10)

——第三人担保合同实用5篇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同意作为出质人,为__________(在编号为_____)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存款,具体金额以乙方的对账单为准。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特定保证金账户:

  (三)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将甲方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

  (四)保证金将一次或陆续存入而混合成为一份不可还原分割的保证金,用于保证被担保人在编号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保证金一旦存入该特定账号,即行冻结封户,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甲方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保证金与授信额的比为_____%.

  (六)乙方将对上述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____利息计付给甲方,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同意将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全部保证金质押给乙方,作为对被担保人在编号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的担保,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在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被担保的乙方债权未清偿完毕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和使用保证金。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条质押标的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和权利凭证由乙方占有和保管。

  第五条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第六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占管质押标的或有关权利凭证。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标的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

  (三)甲方确认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权利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确认乙方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授信合同的履行,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权利的放弃。

  第七条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一)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或甲方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三)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四)本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五)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第八条质押标的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乙方在本保证金质押担保项下授信本息及费用。

  (一)在保证金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人未能依照授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二)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的。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质押人、被担保人有其他违反本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授信合同规定事项的。

  第九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

  2.质押标的或其权利凭证已交付乙方占有。

  3.依法需办理审批、登记或记载的,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授信合同等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授信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担保人_________,就被担保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乙方个人住宅电话(业务登记单受理编号:_________)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同:

  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承担交费义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_________(地区)居民。

  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

  (一)甲方使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

  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

  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生机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费,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

  十、本合同为前述编号的业务登记单及甲乙双方签订《固定电话后付费业务服务协议》的从属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担保人填写:

  担保人资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证件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资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证件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它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对担保合同来说,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一旦担保合同所从属的主债合同履行完毕,主债合同消灭,则该担保合同也归于消灭。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风险告知:上述提及甲乙丙三人,这里提示一下担保合同的主体问题。在签订担保主体之前应当确定担保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中,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应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元整。

  2、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共为_______月。

  第二条、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条、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收据/银行转账手续。

  第五条、担保条款

  1、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将担保物交由甲方保管。

  风险告知:上述约定涉及到担保客体的问题。担保合同的客体不应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如果发生上述所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无效。

  3、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4、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2、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丙方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它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对担保合同来说,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一旦担保合同所从属的主债合同履行完毕,主债合同消灭,则该担保合同也归于消灭。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风险告知:上述提及甲乙丙三人,这里提示一下担保合同的主体问题。在签订担保主体之前应当确定担保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中,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应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元整。

  2、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共为_______月。

  第二条、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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