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男,1957年7月4日出生;xxx(王爱国之妻),女,1958年8月1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于xxxx
乙方:xxx,男,1984年3月6日出生,现住址:xxx
甲方王爱国、李建军系乙方之父母,甲方决定赠与乙方个人购买房屋首付款项。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双方达成如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 甲方赠与乙方现金124,984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整)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
一、房屋赠与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赠与不动产的名称、数量和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方米;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史尚宽先生指出,附义务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①。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赠人负有一定给付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均称之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实践的生活中因为赠与关系的复杂性,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着许多的争议。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②”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
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别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第二,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如果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③。
甲方(赠与人):xx,男,现住山西*治市,身份证号为14243xxxxxx50315;
乙方(受赠人):xx,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号,身份证号为140xxxxx73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赠送乙方别克商务轿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别克商务轿车壹辆赠送给乙方;车辆的车牌号为晋dq4444,车辆颜色为灰色,发动机号为71080193,车架号为lsgdc8xx008863。
二、自甲乙双方签字时起进行车辆交割手续,合同生效以前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甲方承担,合同生效以后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赠予的别克商务轿车自双方签字时在太原迎泽区交割,并在20xx年5月1日办理完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