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7 00:00:00 条例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各级人民*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水措施,鼓励和支持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市供水主管部门、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遵循公开、公*、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竞争的方式,将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九条 市、区人民*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水质的活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

  第十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获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内,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

  在公共自来水管道无法供水的偏远地区,各级人民*应当建设专门的供水设施保障居民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规定的公共供水水压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工程。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城市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蓄水设施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的清洗消毒,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管理单位向业主公示检验结果。

  二次供水的其他规定,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用户自建的自贸易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口的供水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供水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到场进行抢修,*、交通、市政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居民住宅室外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室内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户可以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抢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市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3

  第三十一条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对计划用水单位实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

  尚未制定标准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节水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三十三条 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用水量确定计划用水单位并公布。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供水能力、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水*、行业用水定额,于每年度十二月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按月报市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二)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

  (三)按规定开展水量*衡测试工作。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月用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量*衡测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使用防渗漏的设备、材料,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安装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实行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安装使用的生活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第三十九条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禁止生产、销售和生产经营中使用依法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应当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再生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范围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

  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设施、洗车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宾馆、旅馆、饭店、度假村和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居民应当节约用水。鼓励居民循环用水和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建立有效节水激励机制。

  市节水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连续两年以上低于行业用水定额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损耗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污水、再生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1)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菁华3篇)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情况。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的具体标准及浮动费率的具体方案,分别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全市统筹。

  第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编制劳动能力鉴定经费年度支出计划,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临床特殊检查费用的补助;

  ㈡聘用鉴定专家的专项津贴费;

  ㈢鉴定标准的专家论证及其他技术咨询费;

  ㈣鉴定专家的政策培训费用;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伤事故预防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编制工伤事故预防年度预算计划,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工伤事故预防费包括:

  ㈠对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㈡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预防和培训费用;

  ㈢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材料图册汇编费用;

  ㈣开展工伤事故预防政策研究费用。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㈠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㈡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

  ㈢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㈠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㈡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

  ㈢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㈣属《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3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时间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

  因医疗(包括康复治疗)等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提前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者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也可以直接转康复机构康复治疗。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标准,为康复评价提供依据。

  康复机构应当制定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核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申请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变更的,所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前款规定执行;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2)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菁华3篇)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1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区人民*应当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每年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把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市人民*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协助区人民*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依照其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报告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情况。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第五条 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其环境权利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有权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给予表彰、奖励。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

  第二十三条 鼓励排污者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条件的,给予扶持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准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以及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过期的,排污者不得排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并提供有关资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需作重大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发生改变时,排污者应当分别在变更前十五日或者紧急变更后三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限定排污者的作业时间和污染物排放时间、排放量、排放方式。

  第二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征收。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有重大变化以及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发生改变而不申报变更登记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核定的或者实际抽测到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缴纳排污费,核定或者抽测到的数据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使用自来水(含原水)的排污者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的排污者排放污水没有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应当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的,依法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口。排污者不得通过该排污口以外的其他途径排放污染物。排污者排放污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不得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染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排污口及其标志、排污口的采样测流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变动。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如实记录使用情况。

  因检修、更新需要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者应当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与排污有关的产品、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消耗及其他必要资料。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建筑废土存放时应当采取封闭、覆盖及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当冲洗,防止粉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厦门本岛及其他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业炉灶和单位食堂炉灶不得使用燃煤、燃油、木材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厦门本岛及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在厦门本岛及其他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必须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具备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四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餐饮业集中经营区域,允许从事餐饮业的建筑物应当设立餐饮业专用烟道。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项目:

  (一)住宅楼;

  (二)距离住宅楼十米以内的建筑物;

  (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

  (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

  (五)市人民*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六条 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然后依次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经营者方可营业。

  第三十七条 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三)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四)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自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无力自行维护,造成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维护运行;

  (六)泔水废渣,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理或者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八条 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行驶。

  在用机动车经目测排放黑烟的,即可认定该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认定时应当做好相应取证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车辆所有者不得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的检测、抽测。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定期检验以及转移登记的,必须经过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的,*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核发牌证、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行限期整治,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疗养区、居住区、文教区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前述时间段内超标排放噪声、振动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排放者提前三日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高考前十五日内和高考期间,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考试期间考场周围一百米范围内按照居民、文教区Ⅰ类噪声、振动排放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废品回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行业集中经营场所。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第四十三条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

  宾馆、餐饮、娱乐、商贸等服务行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并及时清运,防止污染。

  第四十四条 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监控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不得撒漏、丢弃,处置危险废物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辖区外的危险废物运入本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第四十五条 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其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因环境功能和产业结构调整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3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规定不能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改进措施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国家和省、市人民*明令取缔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或者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或者销毁产生污染的设备、原辅材料,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过期排污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排污情况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超标排污者在被限期治理期间,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作业时间、污染物排放时间、排放量、排放方式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请同级人民*予以关闭;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擅自将辖区外的危险废物运入本市贮存、处置的,责令其依法予以处置,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未按照要求报备其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案或者其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措施未落实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通过规范排污口以外的其他途径排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不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排污者擅自变动排污口及其标志、排污口的采样测流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行驶、将机动车移至指定地点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驻区分局决定。其中对重点污染源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餐饮业炉灶和单位食堂炉灶使用禁用燃料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禁用燃料的设施,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露天烧烤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烧烤工具;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项目的,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设施、物品;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使用的广播喇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从事产生噪声、干扰居民生活活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域内非法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禁养区域内非法从事少量畜禽养殖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强制措施的;

  (二)不按照规定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的;

  (三)处理环境污染事故不当、失职或者其他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3)

——最新版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 (菁华3篇)

最新版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1

  第十七条在港区范围内经营码头装卸、储存、船舶理货、拖驳船业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在港区范围内,申请设立从事水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通商船舶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按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动态、靠离泊计划以及申请引航,并服从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对国家需要优先运输的物资和货物、船舶阻塞港口以及抢险救灾,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实行统一部署,组织优先作业,采取必要的调度措施,从事港口业务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管理。

  第十九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以及卫生进行监督,维护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条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港口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和定期发布国内外港口信息,并为从事港口业务的企业提供必要的国内外港口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

  从事港口业务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规费和事业性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单位、个人从事港口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滥收、乱收、摊派各种费用。

  第二十四条港口业务经营者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

  港口码头对航行国际航线或港、澳、台航线船舶开放的,码头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未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货主自有专用码头不得对外经营。

最新版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2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有保护港口和港口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环境、港口资源、港口设施,禁止扰乱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港口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负责港口设施的维护,保证港口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公用性港口基础设施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维护。

  第二十八条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倾倒废弃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㈡从事水产养殖、捕捞;

  ㈢擅自采掘、倾倒泥土砂石或进行爆破作业;

  ㈣其他妨碍港区安全和污染港区的行为。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确需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的,应当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港区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海事、海洋事务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批准。

  第三十一条规划港区开发建设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海事等有关部门进行陆域和水域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港区、规划港区内不得建设违反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港区、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改变通航水域及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或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市规划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征求市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发生险情、灾情危及人身和港口设施安全或者影响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海事、*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消除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并依法调查处理。

最新版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3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㈡、㈢项规定,在港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擅自在港区陆域和码头沿岸采掘、倾倒泥土砂石,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引航员未经厦门港引航机构统一调度而从事引航工作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止违法行为,并交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4)

——厦门市中考作文6篇

  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必在乎目的地;要在乎的,是沿途的风景,以及看风景的心情。让我们怀揣着一张纸上路,管它是泛黄的,还是新的呢?看云舒云卷,花开花落。记得录下旅途的点点滴滴,还有那些曾经温暖过我们的,感动过我们的人,所有的这一切,都会成为生命中一道无法磨灭的美丽的风景。

  我们并不孤单,一路上总有人同行。怀念那些纯真朴实的岁月,那些翻过围墙溜进学校的日子,那些摇着铃铛哼唱童谣的日子,那些午休时躲在被子里玩耍的日子。那些日子,我们曾经手拉手一起走过。

  记得那些个盛夏的日子里,我们站在树荫下大口喝着冰镇的汽水。水甜甜的,凉丝丝的,一直流进了心底。头发有几缕因为汁水的缘故粘在额头上,我们碰着瓶子,开心地笑着,连鸣蝉的聒噪也抛在了脑后,多么简单的幸福。

  因为学校的`大门关着,我们就从旁边的矮墙翻过去,一不小心把手给划破了,殷红的血一下子就渗了出来。即便如此,我还是咬牙说一点儿也不疼。你当时一定笑话我了吧。明明那副咧嘴龇牙的模样还非要装做男子汉。然后就不由分说要拉着我去医务室上药。

  下午的时光是最快乐也是最短暂的。我们摆好了衣服当做球门,就开始了满场的奔跑。不大的球场上,回荡着我们的笑声。

  一道短线急促地划过天空,紧接着就是第二条,第三条。然后就听见“啪”的一声,是雨点打在叶子上的声音。迟钝的我这才感觉到是下雨了。你拉着我的手飞奔,就是在下一秒钟的事。好几次我都差点摔倒,但还是紧紧抓着你的手不放。终于,我们一路狂奔到了屋檐下,看着早已经淋成落汤鸡的对方,开心地笑了。

  虽然我与这些日子已经渐行渐远,但是在不经意间的回头的一瞬,风景依旧。你们都不曾离开。感谢你们陪伴我走过那段路。是你们,给了我力量,让我今后不管遇到多么险峻的高山,多么泥泞崎岖的路途,多么湍急的河流,不再彷徨!

  所有的温暖,我都会把它们小心地收藏在心中最柔软的角落,或许将来有一天当我遇到人生的冬季时,我会把它们唤醒,让曾经的感动再次在心头荡漾,化了这一季的冰霜。

  收拾好我的行囊,挥手告别了满天的云彩,我又将上路。人生踽踽,我会珍惜在路上的每一分、每一秒,留恋于旅途中旖旎的风景。

  哪里会是我的下一站呢?

  “我要迎接能刺痛我皮肤的带刺的野草,我要迎接能刺痛我眼睛的我从不敢正视的太

  阳。”韩寒在《1998》中如是说道。在苦难的激流冲荡中,我乘着青春的小舟,上岸是我痴心不改划动双浆的信念、梦想。

  ——题记 深色的海面铺满白色的月光,夜色下的深海,幽深而又冰冷,是于瞳孔反射中,我看见自己满身冰冷的夜色,在壮阔波澜的大海中,微小如蜉蝣。

  我曾经伫立在青春的路口,久久驻足,青春的丛林分出两条路,我选择那条荆棘密布的小路去涉足。因为,在沧海横流、斗转星移中,苦难打磨后将是一方明净的天空,整理物欲横流中种种的纷繁杂冗,轻轻拂去心灵上蒙敝已久的尘埃,让少年时就放飞的梦想的飞筝再次升腾!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立高楼,望断天涯路。”倚栏高楼,静谧和谐,黑色的苍穹被窗棂瓜分,远处珠雨如帘。是夜,不期而至。悄悄然,周围的灯一盏盏熄去。来时的万家灯火,现只余我书房一枝独秀。灯火投在笔上,投下字的阴影,打在被几何、函数无情瓜分的草稿纸上,昭示着一次次思绪的深泉涌流。桌上堆积着一本本的练*岫,一支支的笔。抬望眼,夜色不禁又暗了几分,似乎是在昭示着,夜已深。我揉了揉酸疼的手腕,扭了扭僵劲的脖子,真累!可眼前还有一张张红黑交织错杂的考卷和一页页“剪不断,理不乱”的草稿纸,与我乱麻般的思绪,扯不出问题的答案。一次一次,想放弃退缩,可是耳边传来的歌声悠扬“其实我们没有什么不同,天黑时我们仰望同一片星空“在耳边激励着我,使我不停地鞭策自己,只要努力一点,再努力一点点,我就能上岸,登上成功的彼岸。于是,我坚持。

  塞缪尔·乌尔曼用细腻的笔触在《青春》中写道:“青春不是年华而是心境,青春不是桃面、丹唇、柔膝而是深沉的意志、恢弘的想象,青春气贯长虹,勇锐盖过怯懦,进取压制苟安??的确,在生命中,青春是生命的春天,前途瑟萧,上岸的信念催促你驱除怯懦与软弱,抛弃不安与胆怯,昂起高贵的头颅,起航、上岸!

  就算微小如蜉蝣也敢于逆流,攀上成功的彼岸!

  在岸上等一个感动,让梦想再沸腾,然后又一次上岸。

  生活是一条不息的河流,人们在这长河之中奔驰着向前,步履匆匆,一无反顾,却忘了河流的夹岸处,有岸止汀兰,郁郁青青的美景,却忘了慢下来,让心灵靠岸,享受生活的美好。

  记得那一天,我匆匆走在街上,为了去赶那一场必然迟到的琴课,心下浮躁不安。忽然,一缕白光自低矮的小墙边泻出,我们不期而遇,遂仰首,寻找这一抹惊艳的发源处,竟艳遇了这一份静好的月色。

  我只见云上是月色,深蓝的夜空上是月色,飞掠而过的风也沾满了月色的柔和。这是夜色 起的世界,千针万线,低头回顾,只见矮墙上绣的是月色,阁楼上倒映的是月色,谁家窗前放着的空瓶里装的全是月色,落地窗上波光粼粼,那是月光在跳舞,没掩实的.门边几点白光,那是月色在串门,阁楼外黑漆的扶手白光闪烁,那是月色在将他抚摸,这月光好似繁杂的城市的沉淀,是雅致的,是温柔如水的,是喧嚣上的云。

  黑夜使人恐惧,月夜却不这样,虽它既不能使五谷生长,又不能晾干衣裳,可这只够照亮你五指的光,却为你遮去了远处的凶险,在你心上升起一层安然的雾。

  人在暴风雨中或许要颤抖,可月夜却不这么做。她好似一份安神的药,一颗微甜的糖,会让你放慢脚步,会让你的嘴角扬起似笑非笑的影子,你或许会在青草地上一躺,眯着眼望着月光,乱麻麻地不知想到了什么好处事。

  我也曾在月光下走过,那时只觉得月亮那冷森森的光将凹凸不*的地面照得伪虚光滑,引人上当,只觉得月亮那好似温情的光将黑暗中的丑恶化作神秘的美,叫人为了提防。

  然而生命中难道不需要这片刻的苟安吗?目光坚定的人向着远方笃定前行,勤恳务实的人在地上一片一片拓取自己的乐土。然而当你累了的时候,当你自己没有力气舞枪弄棍作战生活时,让心灵靠岸吧,欣赏岸边你所不熟知的风景,或是取一杯月光让自己心醉,或是听一曲古琴让自己情绪飞扬,积攒前行的力量,然后收拾行囊,继续上路。

  小王子曾说过:“使沙漠变得美丽的是它在什么地方藏一个水井。”怀揣着这样的心态前

  行,最可怖的人生也变成无与伦比的美丽了。

  于是我停下脚步,不去想老师会怎样大发雷霆,不去想稍后又是怎样的惴惴不安,只是驻足,仰首,静心赏月。

  堆出于岸,流必湍之

  —题记

  出于岸的悟空

  话说有一日悟空正在天庭上驾马狂奔,忽闻如来驾到。便梳妆打扮欣然前往(好歹也给我封了个官,自然要巴结着)。如来坐在天庭上方。十五分钟过去了,悟空燥热难耐,扭动起身子。(30c的天气不开空调,我一猴头怎可与你们神仙相比?)恰巧这时如来信手拈起玫瑰,众神立马笑从眼出,阿谀奉承。唯独悟空没有一丝喜色。如来大怒,这泼猴竟敢如此折我面子,于是大叫:“泼猴,站起来,滚出去!”悟空一腹委屈骤然爆发,拿起蒲团朝佛祖丢去“谁稀罕这件草编工艺品!”

  后话大家自然是明白的:如来大怒抓住悟空丢在了五行山下,后又让他做了个保镖杀他威风,哼,你老孙纵然功夫再好,历经八十一难还不得照样厚着脸央求我开路?

  众神纷纷叹息摇头,千古第一人哉,竟与佛祖对抗! 为了保住官职也只能暗自在心里较好,在佛祖面前心冷如铁,见死不救,谁叫你惹了如来?善哉!善哉!

  出于岸的悟净

  话说这悟净历经层层选拔,过无关斩六将,塞钱送礼不计其数才谋得当五帝的贴身秘书这一职位。贴身秘书其实也就是替玉帝遛遛狗,浇浇花,在他半夜想吃饭时变出一顿大餐,在他无聊之余请来歌舞团为他助兴,给他剥花生、削果皮,净是一些细碎小事!悟净在这段试用期间尽心尽力又打发了钱财让众神出面才得转正。

  一个月过后,由于贴身秘书的职位与玉帝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于是玉帝为防其窥探自己的隐私,故意摔坏了一个玻璃杯,把悟净贬下凡去。悟净苦不堪言,又纷纷去找原来“帮助”他的神仙们,却一次又一次吃了闭门羹。

  众神无奈,玉帝的事怎敢插手?纵然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可这乱子出得太大,心有余而力不足,好自为之吧,谁叫你与玉帝隔得太*,谁叫玉帝疑心过重?谁叫你是第一个玉帝贴身秘书?自求多福吧!阿弥陀佛!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人高于行,众必非之。在这个追求创新的时代,你是想“出于岸”还是“坚守于岸”,无所作为呢?

  我想我必然会选那“出于岸”。

  当夕阳消逝在地*线,一丝微光是时光的尾巴,那迷人的海岸线,恰似你迷人的双眼??

  晨曦,你的笑容

  太阳缓缓升起,海岸那端,天水相接,波光粼粼,阳光倾洒在蓝色的海面,金黄的沙滩,晨曦的足迹。

  我牵着外婆,一蹦一跳地在沙滩上行走,身后拉长的背影,累了,依偎在外婆怀里,看着远处海岸上闪闪发光的我,我问外婆:“那是什么?那个我怎么会发光?”“那是太阳的长发哦!和它一样亮。”外婆微笑着向我解释,扬起嘴角,浅浅的酒窝。我伸出小手,摸着外婆的脸说:“外婆的脸在发光!”阳光照在那张脸上,酒窝是一道道弯曲的线,像那海岸线,带着无尽的温柔??

  午后,你的发跟梢

  缕缕银丝透过树梢,带着阳光的气息,钻进我和外婆的怀抱,暖暖的。

  芒果树下,芒果淡淡的清香弥漫,那是我的最爱。外婆讲着精灵的故事,芒果里的小精灵。我入迷地听着,阳光下你的银发闪闪发光,抚摸着你的发梢,拿起梳子为你整理缕缕发丝,像梳理时光留下的痕迹,“外婆老了!”她轻声地叹息,时光总是那么快,一个人在时光的海岸边,带走那些青春。海岸线上的太阳,牵挂着两端的思念。

  夕阳,你的泪光

  “外婆,我走了,我以后还会来看您的!”夕阳西下,带着不舍,橙色映上天空,你的双眼泛着泪水。

  快要上船的那一刻,我不舍的拥抱外婆,她苍老的背影在夕阳下显得多么孤独,我要离开她了??挥手告别那一刻,时光在边缘消逝,你那泪水滴入大海,挤疼了我的心。泪光在夕阳下闪耀,海岸线上渐行渐远的船只,留下了一道微光。

  走远的,是外婆的身影,是时光流水似的划过,海岸线上的落日,埋藏于心。

  时光的海岸线,是晨曦中迷人的酒窝,是午后缕缕银丝,是夕阳下离别的闪闪泪光,永远不会消失的思念是海岸线上的`那一轮红日??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5)

——厦门市中考作文 (菁华5篇)

  “我要迎接能刺痛我皮肤的带刺的野草,我要迎接能刺痛我眼睛的我从不敢正视的太

  阳。”韩寒在《1998》中如是说道。在苦难的激流冲荡中,我乘着青春的小舟,上岸是我痴心不改划动双浆的信念、梦想。

  ——题记 深色的海面铺满白色的月光,夜色下的深海,幽深而又冰冷,是于瞳孔反射中,我看见自己满身冰冷的夜色,在壮阔波澜的大海中,微小如蜉蝣。

  我曾经伫立在青春的路口,久久驻足,青春的丛林分出两条路,我选择那条荆棘密布的小路去涉足。因为,在沧海横流、斗转星移中,苦难打磨后将是一方明净的天空,整理物欲横流中种种的纷繁杂冗,轻轻拂去心灵上蒙敝已久的尘埃,让少年时就放飞的梦想的飞筝再次升腾!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立高楼,望断天涯路。”倚栏高楼,静谧和谐,黑色的苍穹被窗棂瓜分,远处珠雨如帘。是夜,不期而至。悄悄然,周围的灯一盏盏熄去。来时的万家灯火,现只余我书房一枝独秀。灯火投在笔上,投下字的阴影,打在被几何、函数无情瓜分的草稿纸上,昭示着一次次思绪的深泉涌流。桌上堆积着一本本的练*岫,一支支的笔。抬望眼,夜色不禁又暗了几分,似乎是在昭示着,夜已深。我揉了揉酸疼的手腕,扭了扭僵劲的脖子,真累!可眼前还有一张张红黑交织错杂的考卷和一页页“剪不断,理不乱”的草稿纸,与我乱麻般的思绪,扯不出问题的答案。一次一次,想放弃退缩,可是耳边传来的歌声悠扬“其实我们没有什么不同,天黑时我们仰望同一片星空“在耳边激励着我,使我不停地鞭策自己,只要努力一点,再努力一点点,我就能上岸,登上成功的彼岸。于是,我坚持。

  塞缪尔·乌尔曼用细腻的笔触在《青春》中写道:“青春不是年华而是心境,青春不是桃面、丹唇、柔膝而是深沉的意志、恢弘的想象,青春气贯长虹,勇锐盖过怯懦,进取压制苟安??的确,在生命中,青春是生命的春天,前途瑟萧,上岸的信念催促你驱除怯懦与软弱,抛弃不安与胆怯,昂起高贵的头颅,起航、上岸!

  就算微小如蜉蝣也敢于逆流,攀上成功的彼岸!

  在岸上等一个感动,让梦想再沸腾,然后又一次上岸。

  一道长河,划分了千年时空,岸边重叠的影子,又再演绎着什么样的故事?是离愁?是哀伤?还是仰天的狂笑? ---题记

  汨罗河岸边的清影

  你为何在此伫立?那抹哀伤已透过千年传递到我的身边。你为何在此高歌“路漫漫其修

  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浓烈的情感是从中诉出、四处喷薄。面对国君的不识贤才,朝中奸臣遍及,你多想为国家,为人民出力。居庙堂你不得重用,无人识你真材;处山野之远,你却担忧着这个国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伟大的政治抱负不得识,不得理解。

  伴着《离骚》,你轻轻移步岸边,看着这清澈倒着月牙白的江,你认为这才是你的最终归宿吧!终于纵身一跳,只留下岸边那清影,看着人们端午对你的思念。

  岸上清影,水上涟漪荡起,在这个岸旁,你终于找到最纯粹的归宿。

  岸边的阵阵琵琶

  你与朋友饮酒享乐,沉醉在酒香之中。那阵阵琵琶是什么吸引了你?你千呼万唤,她才出来,琵琶女仍抱琵琶半遮面的面庞。轻轻拨弄着弦,已“未成曲调先有情“。应是这琵琶曲中的哀伤、离愁勾起了你的情,酒再也不能寄托你的愁、伤了!短短的相遇,勾起长长的悲愁,你叹”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

  岸边孤寂的背影现出,不得重用、思念之情一并喷薄,这历史长河岸边的影子是永恒记载的。

  霸王岸边的永别

  我透着时光,看你在滚流的河边。一手拥着你的美人,一手执着沾血的长剑。半跪着身姿仍能透出你的英姿、雄伟。可是你的面前是铺天盖地军马,你怎能杀尽,怎能逃脱?你回想以前刘邦小贼的俯首当今日的嚣张气焰,心中该是多么愤怒!无颜面对江东父老,一代美人英雄自刎于这江河之畔。

  粘着献血的一切,如今已经飘散,只有傲然不惧的身影仍留下岸边,供后人敬佩。你的一切当真是“虞兮虞兮奈若何“啊!

  历史长河,留下了多少动人的故事,留下多少伟岸、深情的背影。在历史长河中寻找,我竟热泪盈眶,多美,多动人,多豪迈。岸边的身影留下最富有历史的一切。

  重叠的影子,是时光的重叠,是古人的真情。在岸边—我看到了背影。

  背着行囊我在旅途中寻找,来到岳飞庙再也没有人用鄙夷的目光怒视秦桧;游历“九一八”纪念馆,许多人却嬉笑着面对日军留下的种种罪行。在旅行中我迷惘,却想要寻找到那属于中华民族的民族雄魂。

  寻找,是因为我们害怕失去;寻找,是因为我们迫切需要。

  深冬,我站在了北京的圆明园前,这座凝聚了中华民族勤劳与智慧的万园之园,却在用凄怆的残垣断壁向来访者诉说屈辱的昨天,辛酸的历史。

  皑皑的白雪唱着无言的挽歌,谱写着那民族的血泪过去,如何的吟唱,怎样的飘落,都盖不住那段苍凉。朔风中,雪地上,几棵枯草,几根石柱,好似我们历经忧患的民族之魂。

  寒风中我不禁打了个踉跄,没有民族之魂的人儿啊,又如何使整个民族站稳脚跟,使国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抚摸着残损的汉白玉石柱,似是触及了1860年的战火,炽热,撕心裂肺的疼痛!英法列强们入侵了我们的祖国,烧毁了华美的宫殿,劫走了无数民族瑰宝,更在我们的民族之魂上肆意蹂躏、践踏。

  没有民族之魂的人岂不是行尸走肉,任人宰割?

  或许,它曾淹没于哀叹里,隐匿于自卑中,衰弱于列强的铁蹄下,但它永远不会消亡!我们的民族将在烈火中炼就铁血丹心,如同一只普通的鸟经受了烈焰的涅槃将会变作一只火凤凰腾空出世!

  我的心中有一团烈火在熊熊燃烧,继续行走,青岛五四青年的“还我青岛”的口号;岷山雪岭红军斗志昂扬的脚印;看林则徐广东虎门销烟的`烈火;听欧盟反倾销裁*上的声声雄辩,这不正是民族之魂的写照吗?

  在旅行中我终于找到了。是啊,为什么再也没有列强侵犯我们的国土?为什么*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什么这儿即将举办举世瞩目的奥运盛会?因为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屈的民族。它有着自信、自强的民族之魂!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在苦难中我们造就了伟大,我们创造了辉煌!

  我在旅行中寻找,在缄默了的遗迹前,我寻找到了民族之魂,它永远是我们民族伟大的精神力量,让我们在历史长河中继续旅行,寻找那遗失的精神财富……

  堆出于岸,流必湍之

  —题记

  出于岸的悟空

  话说有一日悟空正在天庭上驾马狂奔,忽闻如来驾到。便梳妆打扮欣然前往(好歹也给我封了个官,自然要巴结着)。如来坐在天庭上方。十五分钟过去了,悟空燥热难耐,扭动起身子。(30c的天气不开空调,我一猴头怎可与你们神仙相比?)恰巧这时如来信手拈起玫瑰,众神立马笑从眼出,阿谀奉承。唯独悟空没有一丝喜色。如来大怒,这泼猴竟敢如此折我面子,于是大叫:“泼猴,站起来,滚出去!”悟空一腹委屈骤然爆发,拿起蒲团朝佛祖丢去“谁稀罕这件草编工艺品!”

  后话大家自然是明白的:如来大怒抓住悟空丢在了五行山下,后又让他做了个保镖杀他威风,哼,你老孙纵然功夫再好,历经八十一难还不得照样厚着脸央求我开路?

  众神纷纷叹息摇头,千古第一人哉,竟与佛祖对抗! 为了保住官职也只能暗自在心里较好,在佛祖面前心冷如铁,见死不救,谁叫你惹了如来?善哉!善哉!

  出于岸的悟净

  话说这悟净历经层层选拔,过无关斩六将,塞钱送礼不计其数才谋得当五帝的贴身秘书这一职位。贴身秘书其实也就是替玉帝遛遛狗,浇浇花,在他半夜想吃饭时变出一顿大餐,在他无聊之余请来歌舞团为他助兴,给他剥花生、削果皮,净是一些细碎小事!悟净在这段试用期间尽心尽力又打发了钱财让众神出面才得转正。

  一个月过后,由于贴身秘书的职位与玉帝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于是玉帝为防其窥探自己的隐私,故意摔坏了一个玻璃杯,把悟净贬下凡去。悟净苦不堪言,又纷纷去找原来“帮助”他的神仙们,却一次又一次吃了闭门羹。

  众神无奈,玉帝的事怎敢插手?纵然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可这乱子出得太大,心有余而力不足,好自为之吧,谁叫你与玉帝隔得太*,谁叫玉帝疑心过重?谁叫你是第一个玉帝贴身秘书?自求多福吧!阿弥陀佛!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人高于行,众必非之。在这个追求创新的时代,你是想“出于岸”还是“坚守于岸”,无所作为呢?

  我想我必然会选那“出于岸”。

  千古以来,岸,是游子的漂泊与双亲的呼唤,是家乡村口那湾浅浅的河沟;岸,是儒生的金榜题名与寒窗的九载苦读,是乘风破浪而去的快意;岸,是纸醉金迷中的一方清静之地,是厌倦了灯红酒绿后的栖身之所。岸之一字,是思,是归宿,是征途,是??

  岸之于游子,是思念。那一年的清秋夜,团圆的佳节,圆月夜中,合家欢乐,却只能一身白衣,惆怅地卧在客舟之中,待天明后吟一句:“杨柳岸,晓风残月”。梦里家乡那间小小的瓦厝便是无法企及的岸了。“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那清冷寂寞的钟声,萦绕在梦中的岸里久久不去。而那女子眼中“过尽千帆皆不是”,斜晖缠绵的岸,又是哪位游

  子泪湿的枕巾?岸在梦里,是思念。

  岸之于刀光剑影,灯红酒绿,是归宿。佛语有云:“苦海无边,回头是岸。”不论多么远的天涯歧路,多么重的血海深仇,多么深的几世怨念,转过身,回过头,便一笑泯然,烟消云散。金庸、古龙笔下的江湖侠士,无一不是行走在刀光剑影之中;“大口喝酒,大口吃肉”的梁山好汉,更是气如瀚海。然而他们无一不是在临死之前放下一切种种,恩恩怨怨,安详地离开。即使是那臭名昭著的“四大恶人”也一心向善,从容赴死。岸之于他们,是回头放下一切的坦然与*静,是一生中最后的归宿。岸在身后,是归宿。

  岸之于志士,是征途。乘着那航船,扬着那白帆,告别那沙岸上的水鸟,告别那家乡的夕阳,那清丽的素月,披着星子的衣衫在海上痛快地前行。奔腾的浪花拍打着船体,为我唱一曲骊歌送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前路等着我去披荆斩棘,未来等着我去肆意探索。志士离岸,踏上的是一条未知的征途,迎接的是新丽的风景,不变的唯有那离岸的快意。若是赴考的学子,那岸便是他鱼跃龙门的踏板,若是立志行走天下的侠士,那岸便是他快意恩仇的前路。金榜题名,侠名满天下,都需要岸来承载,岸是它们的基石。岸在脚下,是征途。

  岸之一字,寄托了千古风月,寄托了迁客骚人的悠悠情思,寄托了侠客义士的刀光剑影,寄托了天涯游子漂泊的思念,寄托了芸芸众生最后的归宿。它是梦,亦不是梦。

  千古一岸,太重太重??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6)

——厦门市家庭装修合同 (菁华5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代 理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 业 执 照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代 理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 程 设 计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 工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工程内容及做法

  (详见海天人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及报价单)。

  第3条、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商定采取以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详见报价单),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详见报价说明);

  (2)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应符合实际施工的要求,与工程实际使用量的误差应在+-______%以内。因超出此误差范围而导致发包人多次购买、材料浪费、延误工期、影响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如因承包人提供了不合格材料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不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限制。

  第4条、工程期限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5条、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海天人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部分 施工图纸

  第1条、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XXXX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大写)___ 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包括/不包括在工程价款内)。

  第三部分 发包人义务

  第1条、开工前三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第2条、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第3条、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及相关装修手续(物管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4条、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5条、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第6条、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部分 承包人义务

  第1条、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第2条、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第3条、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第4条、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五部分 工程变更

  第1条、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XXX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六部分 材料的提供

  第1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需要保管的,发包人应作好密封标志,并交由现场管理人员保管;

  第2条、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七部分 工期延误

  第1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发包人五金件(不含门锁、洁具等)安装;

  (4)客户须知中第三点的情况之一。

  第2条、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第3条、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第八部分 质量标准

  第1条、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现行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第2条、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发包人指定拥有质量认证资质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九部分 工程验收和保修

  第1条、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隐蔽工程验收__;

  (2)__水电工程完工__;

  (3)__瓦作工程完工__;

  (4)__中期验收(木作工程完工),并作好工作量统计决算__;

  (5) 油漆工程完工 。

  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海天人装修工程验收单)。

  第2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否则视同工程合格),填写工程验收单(见XXXX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见XXXX装修工程结算单)。

  第3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4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XXXX装修工程保修单)。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36个月。

  第5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应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合格的质量标准,不应出现严重、大面积和多处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超过2次(处)严重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提供保修之外,另须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发包人由于此质量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额为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的造价(根据附海天人装修工程报价单)。

  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1 防水工程出现3处以上渗漏;

  2 暖气、煤气、给排水改动工程出现断裂、漏水、漏气(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3 墙面、吊顶等涂料工程出现0.5M2以上的涂料表层脱落;

  4 吊顶、吊柜、五金件、灯具等吊装、安装工程出现断裂、脱落(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5墙砖超过5处(块)以上松动、脱落;

  6 地砖、地板工程出现5处(块)以上显著隆起、凹陷、移位,或松动、脱落(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木工工程出现开裂、脱胶(榫)、松动、变形(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第十部分 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1条、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第2条、工程中期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XXXX装修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中期工程款。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1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2条、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第3条、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终止方应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4条、每延误工期一天,由责任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第十二部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1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部分 几项具体规定

  第1条、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2条、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尽量确保工程不对邻里、社区和公众利益产生影响。承包人应对工程噪音、污水、废料、异味、光污染、高空坠落物等有害因素有足够的预计和有效的管理。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3条、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_点_______分;下午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_点_______分。承包人应按时开工、停工,并不在施工现场从事与工程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部分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部分 附则

  第1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2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

  第3条、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 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描述: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现场条件: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施工部位:本合同约定乙方施工部位为: 中所有的水电安装工程包含的全部内容。

  二、该项工程的承包方式、范围:

  1、承包方式:本工程甲方提供塔吊,乙方包人工、包除甲方提供的材料外的所有材料、包施工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

  2、承包范围:包所有基础、主体结构、装饰结构、维护性结构、各种构筑体、零星构件、花架、飘板、雨棚、女儿墙、各种预留洞孔、室内等所有一切给排水和强弱电预留预埋与安装工作。

  3、承包的主要内容:包施工图和施工方案中的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排水、弱电的全部安装工程,消防、电信、电视、智能化系统、三表抄送等专业配套工程的预留孔洞、管道预埋,临时用电用水设备电器,日常安全巡查。具体如下:

  A、给排水部分:给水部分:自水泵房外墙1.5米(含接口)起至所有用水末端的给水工程安装及系统试压。排水部分:自室内排水起端起至小区排水管网第一个排水检查井处所有排水工程安装及排水试验。

  B、电气部分:从小区低压配电柜至住户的所有桥架、配管、电缆、配线等按图施工及电器元件的安装(包括弱电的预埋、预留),以及从弱电井总箱出口后到灯具(含户箱、开关、插座、电线、弱电井、和强电井的线槽)安装结束,避雷带,避雷网的施工;施工图中从小区低压配电柜至配电强电井、总箱等所有的钢管、电线、电缆的预埋安装,包括从进入第一个配电箱后的电缆敷设;弱电(包括电视电话、智能化、宽频三表抄送等)依设计图纸将线管敷设到位,穿好钢丝丝,消防工程预埋好套管、线管接口、线管及插座底盒;乙方施工班组自带工具及小型施工机具和所有检验试验设备和辅助材料;桥架、电线电缆、排污泵、;排气扇、灯具、阀门、水龙头、卫生洁具及其它电动设备均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4、甲方直接分包的各项专业工程,乙方必须全力配合。

  三、该工程合同工期约定:

  1、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的工期组织各项施工,确保工期目标顺利完成。本合同约定本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2、乙方必须服从和执行甲方项目部下达的施工生产计划,根据甲方的进度要求,随时调度作业人数和其它资源(具体详见合同附件一)。

  3、若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签证后,工期可适当向后顺延。

  4、如因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甲方规定的形象进度或节点的工期无法完成,每延期一天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 .00元)的违约金;若累计延误天数超过7天或连续延误天数超过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含间接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时,具体操作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第4、5款”执行。

  四、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适应于本合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名称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① 建设强制性条文;

  ②《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③《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xx;

  ④《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xx;

  ⑤《采暖与卫生施工验收规范》(GBJ242-82);

  ⑥《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⑦《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⑧ 省、市相关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

  ⑨ 甲方制定的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2、本合同约定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评定。若工程质量验收为“不合格”,乙方自愿承诺每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100.00元)的违约金,并负责返工直至达到本合同约定“合格”质量标准方可予以结算,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返工所需的材料、人工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返工导致甲方工期延误,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4款处理。

  3、工程质量等级验收程序:分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班组组织自检并报项目部,项目部根据班组自检结果组织班组进行实测验收评定后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根据项目部初评结果组织工程部、项目部、和施工班组进行现场实测测量,核定该分项工程质量。工程部在每次结算单上签注工程质量核定结果。

  五、合同工程价款、全部工程量的测算量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约定单价为不含税费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已包含赶工、停工费补偿和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误工、窝工、雨季、夜间施工补偿费、施工机具进退场费(甲供设备以外的施工机具费已隐含在清单各子目单价中,不另行计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甲方直接分包工程配合费、超高费、措施费、保管费等费用,且在现场均不再计取二次运输费用;在本合同签署期间,甲方提供了乙方承包范围内详细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乙方作为专业施工队伍,完全明了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所包含的单价范围,并完全自愿以上述综合单价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执行期间,无论材料市场价格浮动、人工费变动或*政策变动,本合同所约定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工程总造价以实际结算为准。本合同约定本工程综合单价明细如下:

  ① 综合价:.00元/㎡;

  ② 计时工:普工65.00元/工日;技术工65元/工日(每工日按8小时计)。

  2、工程量的计量:

  (1)结算工程量以建筑面积为准(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1999版执行,下同)。

  (2)零星工程:工程量以“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

  (3)工程量的确认及申报按甲方相关制度进行。

  ①结构预埋部分占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的35%;

  ②墙体预埋部分占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的25%;

  ③安装部分占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的40%(其中给水、排水、穿线及三箱安装、桥架安装各占比率为10%);

  六、合同违约金及工程款的支付:

  1、为加强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民工工资发放等各方面的管理,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1万元违约保证金,此违约保证金在所约定期限内到甲方帐户,本合同方为有效,否则此合同无效。

  2、按实际完成“整层”工程量即工程节点为单位支付工程款:每完成“整层”工程量之日作为“结算开始日”,次日为工程量开始申报及审批日,甲方于“结算开始日”之日起15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金融机构原因顺延,下同)支付乙方本节点(即“整层”)进度款。付款比例为:按照实际完成本节点(即“整层”)工程量结算的工程款的80%(所有工程款必须经过甲方相关部门和领导全部审定方为有效)。

  3、工程竣工,乙方移交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结算资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及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办理决算手续,甲乙双方在决算书上签字值日起20日内,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两年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20日内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后,将余款一次性无息按实支付给乙方。

  4、若乙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到乙方按甲方要求整改完毕为止。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无异议。

  七、乙方协定施工管理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地方以及甲方相关管理法规,适用本合同的管理法规和办法: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59-86)。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得影响工程质量、进度。

  甲方: 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房屋进行地砖、墙砖铺设,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

  一、工程地点:____区____街____单元____室

  二、形式结构:____层式____室____厅____厨____卫

  三、工程项目:

  1、四个房间(两卧室、两客厅)地面铺设80*80瓷砖,打地角线,要求*整;一个厨房,一个卫生间墙面25*40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30*30瓷砖,要求*整;两个阳台地面铺设30*30瓷砖,要求*整。

  2、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四、承包方式: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和施工期间的午餐供应,乙方负责施工。

  五、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因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维修。

  六、工程造价: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为确保工程质量,暂扣500元押金,20xx年4月__日至20xx年7月日内无任何问题,将全额返还乙方。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付清乙方人工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资质等级: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审核乙方的装修资质后,签订本装修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工程概况:

  2、工程名称:____地点____承包范围_____承包方式____承包内容

  3、工期:

  4、工程质量标准:

  5、工程造价:

  6、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下列方式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________日后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附表九: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8、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9、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为违约金;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

  5)、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1、其他具体规定

  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地点,甲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2)、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________把,交给乙方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3)、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_分;下午__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_分。

  12、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拉签订,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或乙方代表):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户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套内施工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内容(见附表一和四)

  (五)工程承包方式,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见附表二和三)。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见附表二)。

  (六)工程期限__________日。

  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七)工程价款(见附表一):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中:材料费:________元,人工费:____________元,

  设计费:________元, 垃圾清运费:________元,

  管理费: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___元。

  (八)合同签订生效后,若要变更施工内容、材料或实际工程量增减,工程款按实结算。

  (九)乙方提出的工程报价,不得故意漏项、缺项。在甲方未对施工项目进行变更的前提下,竣工结算价的增幅不超过第一条(七)款所约定工程造价的5%,超出5%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二、工程设计

  (一)本工程由__________设计,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一式________份。

  (二)设计施工图纸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经双方签字认可,将会审意见记载于附表四内。

  (三)施工图纸所标示项目与工程报价表所列项目有差异或抵触时,以工程报价表为准。

  三、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由甲方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等书面通知乙方。

  四、甲方义务

  (一)对所装饰装修的住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已取得了合法所有权人的委托,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二)________委派_________为甲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若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三) 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四)开工日前_________天,若非乙方设计,甲方负责督促设计人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五)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六)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施工使用,并承担其费用。

  (七)负责协调装饰公司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八)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九)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工作。

  (十)施工期内,将进户门钥匙交给乙方代表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甲方启用正式钥匙或提供新锁,当场由乙方安装后交付甲方。

  五、乙方义务

  (一)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二)委派________为乙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处理的各项事宜,其签订的文件视为乙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若需更换乙方代表,乙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三)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XX),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四)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住户(单位)的关系。

  (五)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

  (六)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等条件和设施,不得浪费。

  (七)工程竣工但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八)若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而受到罚款和引起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施工工人及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或上岗证,甲方有权查验。

  (十)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及施工安全。

  六、工程变更

  (一)工程项目及做法的变动,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甲方代表与乙方签订书面变更单为准(见附件五),确定增减项目及价差后再施工,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二)若甲方私自与乙方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七、材料供应

  (一)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二)应为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三)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双方共同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未经甲方验收或不符合附表三要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室内装饰装修,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或替换为价廉质劣的装饰材料、设备。如乙方违反此约定,应按被挪用或替换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金额赔偿给甲方。

  (四)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金额赔偿给甲方。

  (五)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坚持使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若发生材料、设备质量争议,可委托有关法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的垫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处理。经鉴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质量问题提出方承担。

  八、工期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二)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订工期变更协议。

  (三)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和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四)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九、质量标准

  (一)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项标准执行;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XX)

  2、《xx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dbj/t50-053-XX)

  3、双方约定: 。

  (二)工程施工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的标准执行。

  (三)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施工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可委托有关法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的垫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处理。经鉴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质量问题提出方承担。

  (四)木材、石材为天然物品,允许有自然色差与纹理,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

  十、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及保修

  (一)乙方应提前二日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如果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参加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由此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若甲方既不及时通知乙方,也不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为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六):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按时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若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须由乙方整改返工的部分工程项目,乙方应在五日内完成(特殊项目可由双方在第十六条中另行商定),并及时通知甲方对其复验。因乙方责任返工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

  (四)工程竣工后,双方约定由_____________对本工程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由__________方承担。

  (五)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在约定的期限内返工,甲方不得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以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工程验收单的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交工程结算单(见附表七),并将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等涉及隐蔽工程的走向图等有关资料提交给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材料的,还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材料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等资料;甲方在收齐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若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八)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应付款项,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件八)。

  (九)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除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因装修施工引起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为五年外,其余项目的保修期为二年。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2项所约定的保修标准不得低于第1项所约定的保修标准)

  (十)因甲方购买的材料未达到国家标准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保修。

  十一、安全施工和防火

  (一)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线路管道畅通、合格。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或做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应及时向甲方指出,乙方有权并且应当拒绝施工,由此造成的停工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要求乙方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拆改燃气管道、设施,乙方有权并且应当拒绝施工,由此造成的停工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拆改燃气管道、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和承担。

  (四)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注意施工安全。

  (五)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等规定,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十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一)双方约定按下表中第____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支付

  次数支付时间①②备注

  支付

  比率支付

  金额支付

  比率支付

  金额

  第一次合同签订40% %

  第二次吊顶工程,厨、卫墙砖工程,水管、线管布线完工。40% %

  第三次木工和泥工基本完工、漆工进场15% %

  第四次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30日内5% %

  或其它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应按第十二条(一)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据。

  (三)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后为止。

  (四)工程款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十三、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若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无法定事由要求终止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工程造价的_____%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二)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法定事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工程造价的______%赔偿,解除本合同。

  (三)因施工质量不合格,乙方不予整改、未在约定期限内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可另请他人整改,与整改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任何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而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五)甲方责任

  1、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技术资料以及由甲方引起的其它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窝工的,除工期顺延外,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每逾期一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______‰的违约金。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责任

  1、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它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2、经专业部门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工期延误。若乙方不予治理或未在约定期限内治理,甲方有权另请他人治理,与治理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合理分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返工,工期不得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_______‰的违约金。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7)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

  第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认定的申请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自荐其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推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自荐或推荐情况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查意见。

  风景区管理机构认为建筑物符合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提出认定该建筑物为历史风貌建筑的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将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申请同时送达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列入保护的建筑及其保护类别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并将鉴定书送交风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将鉴定书公示,并送达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荐人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市规划部门应举行听证会,听取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荐人、该建筑相邻居民、其他市民代表以及相关专家代表的意见。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鉴定意见和听证意见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当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灭失或损毁以致无法复原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告撤销。

  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并报送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鼓浪屿建筑总量,做好鼓浪屿相关规划,保护鼓浪屿整体格局、景观特征、环境风貌。

  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每幢历史风貌建筑的.特点,制定保护方案。

  第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

  第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风貌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当符合鼓浪屿相关规划要求,在层数、高度、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上必须与周围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环境空间相和谐。

  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建筑的院落、阳台、走廊乱挂、乱堆杂物,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进行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景观的行为。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建筑内堆放危险品或进行其他危害历史风貌建筑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财政拨款;

  (二)风景区管理机构利用历史风貌建筑所得的收益;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人民*购买历史风貌建筑并进行修缮维护所需的费用;

  (二)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所需的费用;

  (三)实施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规定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有利于促进历史风貌建筑的持续保护,有利于挖掘和发挥历史风貌建筑的文化底蕴,有利于扩大历史风貌建筑在海内外的影响。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历史风貌建筑综合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历史风貌建筑。

  市人民*应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历史风貌建筑门楼、围墙外侧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历史风貌建筑的院落、阳台、走廊乱挂、乱堆杂物,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进行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景观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历史风貌建筑内堆放危险品或进行其他危害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更改建筑外墙、外廊、门窗、阳台等造型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以工程造价五至十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报送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工程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阻挠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不向风景区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市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8)

——最新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鼓励节约用水,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镇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节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节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坏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支持兴建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行政、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九条 市、县人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将供水、节水设施建设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 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供水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工程由市、县人民*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

  (五)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

  对原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制定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供水作业或者水源保护无关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完善特别保护制度和措施,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供水水源符合国家标准。

  市、县人民*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取水口附*水源的保护,开展重点巡查,发现可能污染供水水源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每月在当地*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报告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和卫生等相关部门。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镇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应当将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三百米的范围划定为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第十九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每日在当地*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城镇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菁华3篇)(扩展9)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范本5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 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情节严重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当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

  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

  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

  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人民**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 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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